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预约定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土地增值税清算面临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房地产开发方式日趋多样化,开发过程中相关资料繁多、财务核算数据量大,给税收征管尤其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带来不小难度。
同时,在当前税收风险管理体系逐步完善的背景下,作为财税风险应对手段之一的纳税评估所起到的作用越发重要,但由于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很难针对该税种形成有效的风险指标模型进行风险识别,影响了纳税评估效果。
本文立足税收征管实际,深入分析了当前土增清算环节在政策、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制约纳税评估效果的因素,并提出做好土增清算工作的相关建议。
一、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面临的问题土地增值税常被认为是基层税务机关征管难度最大的税种之一,实际工作中,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面临税收立法不完善、征管监控难度大及企业利用政策漏洞避税等问题,需要引起税务机关的重视。
(一)政策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1.政策规定滞后对当前征管工作难以形成有效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为数不多的几个规范性文件组成了总局层面政策体系,且大多颁布时间较早,随着房地产经营形式的多样化,难免出现不适应的地方。
如对于售后回租行为,税企双方很容易产生意见分歧。
实际操作中,各地出台相应具体执行政策,地方性差异较为明显,造成税负不公。
因土地增值税尚未立法,各地房地产开发情况不尽相同,总局常以《通知》、《批复》等形式针对土地增值税征管过程中的问题做出规范,存在政策滞后性,给基层清算审核工作带来困难。
2.政策依据不足不利于基层操作执行土地增值税同企业所得税在收入归集、成本核算方面具有一定相似度,但企业所得税核算范围广泛,土地增值税只是截取房地产企业销售行为产生的收入和相对应的成本,要求应当更为精准,但相对的政策依据较企业所得税少之又少。
例如:开发成本主要在受益对象间分摊,但税企双方对受益原则判定标准不一,对土地增值税计算结果产生较大差别。
尤其针对清算单位和非清算单位之间的成本分摊,税企双方分歧很大,甚至出现“讨价还价”的现象,影响税法刚性。
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表证单书二○○九年一月八日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转让定价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六章和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四条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企业提出的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审核评估,并与企业协商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等工作的总称。
第五条成本分摊协议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的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六条受控外国企业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受控外国企业不作利润分配或减少分配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并对归属于中国居民企业所得进行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七条资本弱化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比例或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鲁国税函[2009]276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9]276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a361f0402020740be1e9b1c.png)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9月9日鲁国税函[2009]276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须准备关联交易同期资料企业的范围(一)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二)跟踪管理期间为2008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无论其关联购销金额及其他关联交易金额是否达到规模限制条件,均应准备跟踪管理年度的同期资料;(三)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在2008年及以后年度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关联购销金额及其他关联交易金额规模,均应准备发生亏损年度的同期资料;(四)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权结构中,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五)企业关联交易属于预约定价安排执行范围的,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二、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备案准备、保管和提供时限要求各市国家税务局应按照规定,督促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期准备、保管和提供同期资料:(一)对于2008年的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相关企业(包括处于跟踪管理期限内的企业及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且发生亏损的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准备完毕,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
特别纳税调整6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状态:有效发文日期:2017/3/17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完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工作,积极应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成果,有效执行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议或者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附件:1.特别纳税调整自行缴纳税款表2.关联关系认定表3.关联交易认定表4.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5.协商内容记录6.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7.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8.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9.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协议补(退)税款通知书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议或者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以风险管理为导向,构建和完善关联交易利润水平监控管理指标体系,加强对企业利润水平的监控,通过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和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促进企业税法遵从。
第三条税务机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利润水平监控等手段,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可以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提示其存在的税收风险。
企业收到特别纳税调整风险提示或者发现自身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可以自行调整补税。
企业自行调整补税的,应当填报《特别纳税调整自行缴纳税款表》。
企业自行调整补税的,税务机关仍可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国税发【2009】2号文

按国税发【2009】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如下情形的免于准备同期资料,其他情况应于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
(一)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二)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三)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需准备的资料有:(一)组织结构1.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相关组织结构及股权结构;2.企业关联关系的年度变化情况;3.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信息,包括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以及关联个人的名称、国籍、居住地、家庭成员构成等情况,并注明对企业关联交易定价具有直接影响的关联方;4.各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二)生产经营情况1.企业的业务概况,包括企业发展变化概况、所处的行业及发展概况、经营策略、产业政策、行业限制等影响企业和行业的主要经济和法律问题,集团产业链以及企业所处地位;2.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占收入总额的比重,主营业务利润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重;3.企业所处的行业地位及相关市场竞争环境的分析;4.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并参照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5.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可视企业集团会计年度情况延期准备,但最迟不得超过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12月31日。
(三)关联交易情况1.关联交易类型、参与方、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等;2.关联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方式、年度变化情况及其理由;3.关联交易的业务流程,包括各个环节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与非关联交易业务流程的异同;4.关联交易所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其对定价的影响;5.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副本及其履行情况的说明;6.对影响关联交易定价的主要经济和法律因素的分析;7.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划分情况,不能直接划分的,按照合理比例划分,说明确定该划分比例的理由,并参照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
国税发[200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06bd06e25c52cc58bd6be1b.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2009-01-08【有效级别】: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表证单书二○○九年一月八日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转让定价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六章和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四条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企业提出的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审核评估,并与企业协商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等工作的总称。
第五条成本分摊协议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的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六条受控外国企业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受控外国企业不作利润分配或减少分配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并对归属于中国居民企业所得进行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企业所得税申报涉及的相关政策法规汇总
2021年1月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 报说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预约定价:北京国税的实践与经验
预 约定 价 ■ 北京 国税 的实践 与经验
孔丹 阳 ( 北京 市 国家税务 局第 二直属税 务分 局 北 京 1 0 0 0 6 1)
从2 0 0 6 年开展预 约定价工作 , 截至 2 0 1 2 年底 ,北京市 例如 ,某 预约定价 安排 涉及一家境外母公 司和两家境内子
国家税务局已协助围家税务总局成功谈签 了4例双 边预约 公司 ,这 两家境内子公 司分别承 担生产和销售职能 ,三 家 定价安排 ,签 署了 1 例单边预 约定价 安排 。双边预 约定价 关联企业形成 了研发 、生产 和销售的完整产业链 ,该预 约 安排 中 ,有 3 例是和欧 洲国家谈 签的 ,其中 1 例是 中欧第 定价 安排 涵盖 了六项关联交 易。另一种情况是 ,境 内子 公
之前 已经或正在 跟多个 国家谈签预 约定价。这充 分说明 , 了 3年 4轮谈判才取得成功 。 大型跨国企业越来越希望通过预 约定价解决 以前和未来 的
转让定价 问题 ,降低税务风险 ,使企业获得相对稳定的税
收环境 ,将主要精 力投入 经营 。
( 二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一 般 涉 及 多 家境 内外 关 联 企 业 . 涵盖 的 关 联 交 易类 型 多且 金 额 大
二 、工 作经验
( 一 )上 下联 动 的 工 作 机 制 是 预 约 定 价 工作 顺 利 开展 的 重要 保 障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目前 ,双边预约定价以工作小组的方式开展工作 ,工
跨国企业集团往往在中国境内设立多家承担不同功能 作小组 由围家税务总局和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相关人 员共 的子公 司,双边预 约定价安排 也常涉及多家境 内关联企业 , 同组成 ,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安排下开展工作 。这种上 以彻底解决境外母公 司与境内子公司的特别纳税调整问题 。 下联动的工作机制不仅保证 了国家税务总局对预 约定价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税务系统“六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税务系统“六员”培训工作的通知【标 签】全国税务系统,六员培训工作【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办发﹝2005﹞29号【发文日期】2006-07-07【实施时间】2006-07-0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适应新时期税收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广大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和岗位工作技能,总局决定在继续对各级干部进行轮训的同时,从2005年开始,利用三年时间,集中开展对办税服务厅人员、税收管理人员、反避税人员、稽查人员、出口退税管理人员和税收统计分析人员(以下简称“六员”)的岗位业务培训,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的意义 “六员”是税收法规政策和税收管理的直接实施者。
他们的综合素质、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如何,直接关系到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关系到税收任务的完成。
集中开展对“六员”的业务培训,是教育培训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人性化施教的客观要求,是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的需要,是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的需要,也是进一步提高一线干部综合素质和岗位技能,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
二、培训对象与目标 “六员”培训的对象是各级税务机关从事办税服务厅工作的人员、税收管理员、反避税人员、税务稽查人员、出口退税管理人员和税收统计分析人员。
通过集中开展“六员”培训,要达到“六员”岗位业务技能达标、综合业务能力提升、形成分类梯次业务骨干队伍的目标,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六员”干部队伍。
三、培训的主要内容 “六员”培训要以提高业务素质、岗位技能为重点,培训内容可分为两部分,一是“六员”应知应会的共性知识与技能,主要包括行政法律知识、涉税法律法规,相关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知识,财务会计,信息化知识与技能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标 签】同期资料管理,完善关联申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发文日期】2016-06-29【实施时间】2016-06-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纳税申报正文 附件1附件2 为进一步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及其、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二、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关联申报同期资料 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关联申报同期资料 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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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预约定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172号)转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预约定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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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预约定价工作有关问题 的通知
【标 签】预约定价,工作有关问题 【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国税函﹝2006﹞4号 【发文日期】2006-01-04 【实施时间】2006-01-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