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环境法2008

合集下载

gb16889-2008

gb16889-2008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wu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wu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生活垃圾填埋处置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工程设计与施工要求,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填埋作业要求,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环境监测等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发布于 1997 年。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1、修改了标准的名称;2、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3、细化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要求;4、增加了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共处置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粪便经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和生活污水处理污泥的入场要求;5、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期间的污染控制要求;6、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项目数量。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废止。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清华大学、城市建设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08 年 4 月 2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设计与施工、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运行、封场、后期维护与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监测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和封场后的维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

gb16889-2008

gb16889-2008

前言: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固体废物防治环境污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以及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本标准是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制定国家主要功能区划的意见》,环境保护,预防和控制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造成的污染。

本标准规定了选址要求,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垃圾填埋场进入条件,垃圾填埋场操作要求,场地封闭和后期维护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监测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放的空气污染物(包括恶臭污染物)和环境噪声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引导工业生产技术和污染控制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的特殊排放限值污染物。

本标准于1997年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如下:1。

2.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要求;3.完善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设施的设计和施工要求;4.增加了可在生活垃圾填埋场协同处置的生活垃圾焚烧粉煤灰,医疗废物和一般工业。

5.在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运行,关闭,维护和管理过程中增加了对污染的控制要求;6.增加垃圾填埋场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数量。

自该标准实施以来,废除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1997)。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作用。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学技术标准司组织制定。

本标准主要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清华大学和城市建设研究院起草。

本标准于2008年4月2日获得环境保护部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设计和建设要求,垃圾填埋场的准入条件,操作,封闭,污染控制及后期监测。

维护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关闭后施工,运行,维护和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

本标准的某些规定也适用于为生活垃圾填埋场提供支持的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建设和运营。

中国环境政策演变的历程

中国环境政策演变的历程

中国环境政策演变的历程引言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同时也是全球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

由于长期以来的快速经济发展,中国面临着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压力。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政策,并在过去几十年中不断调整和改进这些政策。

本文将探讨中国环境政策演变的历程。

第一阶段:早期探索(1970年代-1980年代)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初期,中国开始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开始采取一些初步的措施。

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这两部法律奠定了中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基础。

此时期,主要关注点是解决大气和水体污染问题。

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建立污染源监测网络、制定排放标准、建设废水处理设施等。

然而,由于当时的经济发展重点仍然是工业化,环境保护在政府政策中的地位相对较低。

第二阶段:加强法律法规(1990年代-2000年代)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国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环境问题。

大规模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导致了更多的污染排放和资源消耗。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中国政府开始加强环境法律法规,并推出了一系列重要政策措施。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颁布实施,这是中国第一部全面、系统的环境保护法律。

该法律明确了国家对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并规定了相关责任和制度安排。

此后,中国还相继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等专项环境保护法律。

这些法律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环境立法体系,并为后续政策措施提供了依据。

第三阶段:转变发展方式(2010年代至今)进入21世纪,中国政府逐渐意识到传统的高污染、高能耗的发展模式不可持续,并开始推动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协调。

2013年,中国政府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理念,并将其写入宪法。

生态文明建设强调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要求在经济发展中注重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生态恢复。

gb16889-2008

gb16889-2008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环境污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水污染法》污染,国务院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编制国家主要功能区规划的意见本标准旨在保护环境防止和控制生活垃圾填埋处理造成的污染。

本标准规定了选址要求,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垃圾填埋场进入条件,垃圾填埋场操作要求,场地封闭和后期维护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监测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放的空气污染物(包括恶臭污染物)和环境噪声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引导工业生产技术和污染控制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的特殊排放限值污染物。

本标准于1997年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如下:1。

2.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要求;3.完善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设施的设计和施工要求;4.增加了生活垃圾焚烧粉煤灰,医疗废物,可在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厌氧沼气生产及其他生物处理后的固体残留物,粪便处理后的固体残留物的入库要求。

和污水污泥;5.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在运行,关闭,后期维护和管理中的污染控制要求;6.增加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污染物治理项目数量。

自该标准实施以来,废除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1997)。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作用。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学技术标准司组织制定。

本标准主要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清华大学和城市建设研究院起草。

本标准于2008年3月17日获得环境保护部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设计和建设要求,垃圾填埋场的准入条件,操作,封闭,污染控制及后期监测。

维护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关闭后施工,运行,维护和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2.28•【文号】主席令第87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三节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四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五节船舶水污染防治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六章水污染事故处置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2008年以来新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2008年以来新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2008年以来新实施的法律法规
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环保法规
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40号)
电子废物,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以下简称产品或者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纳入电子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报废产品或者设备、报废的半成品和下脚料,产品或者设备维修、翻新、再制造过程产生的报废品,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废弃的产品或者设备,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或者设备。
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不免除当事人依法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9号)
为加强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7号)
产生、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出口危险废物,必须取得危险废物出口核准。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巴塞尔公约》规定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以及进口缔约方或者过境缔约方立法确定的“危险废物”,其出口核准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实施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环保法法律法规有哪些

环保法法律法规有哪些⽣活在地球上,我们⽣存的环境正⾯临着挑战,如果环境被过度污染,国家却不加以制⽌的话,最终毁灭的还是我们⾃⼰。

那么,环保法法律法规有哪些下⾯为⼤家整理了环保法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到⼤家。

环保法法律法规有哪些第⼆⼗⼋条地⽅各级⼈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九条国家在重点⽣态功能区、⽣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态保护红线,实⾏严格保护。

各级⼈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然⽣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动植物⾃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源涵养区域,具有重⼤科学⽂化价值的地质构造、着名溶洞和化⽯分布区、冰川、⽕⼭、温泉等⾃然遗迹,以及⼈⽂遗迹、古树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条开发利⽤⾃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物多样性,保障⽣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案并予以实施。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对⽣物多样性的破坏。

第三⼗⼀条国家建⽴、健全⽣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对⽣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付⼒度。

有关地⽅⼈民政府应当落实⽣态保护补偿资⾦,确保其⽤于⽣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态保护地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态保护补偿。

第三⼗⼆条国家加强对⼤⽓、⽔、⼟壤等的保护,建⽴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第三⼗三条各级⼈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壤污染和⼟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漠化、地⾯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流失、⽔体富营养化、⽔源枯竭、种源灭绝等⽣态失调现象,推⼴植物病⾍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乡级⼈民政府应当提⾼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环境法中的水污染防治与治理措施

环境法中的水污染防治与治理措施水污染是当前全球面临的重要环境问题之一,对人类生存和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各国纷纷采取措施进行水污染的防治与治理。

我国环境法体系中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水环境,本文将针对环境法中的水污染防治与治理措施进行探讨。

一、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订为了提高水污染防治与治理的能力,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其中,最重要的是《水污染防治法》,该法于2008年正式实施,明确了水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责任与义务、监测与监管、处罚与赔偿等方面的规定,为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水污染排放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在水污染防治中,重要的一环是制定和执行水污染排放标准。

这些标准规定了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排放标准,对于水污染的控制起到了重大的作用。

我国环境法体系中包括了许多相关的标准,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这些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使得水污染的防治工作更加规范和有效。

三、环保监管机构的设立与职责为了加强对水污染防治与治理工作的监督与管理,我国设立了环保监管机构,如环境保护部、省级环保局等。

这些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情况,定期检查企业的污水处理情况,对违反排污标准的企业进行处罚,促使企业真正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

四、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与推行为了激励企业加大对水污染的治理工作投入,我国建立了生态补偿机制。

根据污染物的排放情况,企业需要缴纳相应的污染排放费用,这些费用将用于生态环境的修复与改善。

通过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可以增加企业对环境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进一步加强。

五、科技创新与推广应用在水污染防治与治理中,科技创新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积极推动污水处理、水污染监测等领域的科技研发,不断突破技术难题,提高治理能力和效果。

同时,将先进的水污染防治技术推广应用于实际生产中,促进水污染的源头治理和终端治理。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标准清单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标准清单随着人口增长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球关注的重要议题。

为了保护环境、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体系,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

本文将对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梳理,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律,于1989年颁布,后经多次修订。

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目标,规范和保障了环境治理的法律地位和权益,对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于2003年颁布实施,旨在加强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保障环境质量和生态安全。

该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内容,对于推进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具有重要作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15年颁布,标志着我国大气污染治理进入新阶段。

该法强化了排放标准和监管措施,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和义务,对于改善大气质量、构建美丽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2008年颁布,是我国水污染防治的基本法规。

该法规定了水环境质量标准,规范了工业、农业、城市污水排放项目管理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大了执法力度和责任追究力度,对于加强水环境治理、保障公众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二、环境保护标准环境保护标准是衡量环境质量和生态安全的基础,也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标准。

以下是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主要标准:1.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控制大气污染的核心标准,其中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多种污染物的排放标准,由国家环保部颁布。

2. 污水排放标准污水排放标准是控制水环境污染的重要标准,其中包括工业污水、生活污水、畜禽养殖污水等多种污染物的排放标准,由国家环保部颁布。

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清单

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清单我国的环保法律法规清单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清单包括了我国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状况,实现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我国一些重要的环保法律法规进行介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规于2015年颁布实施,旨在防治大气污染,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

法规对于大气污染的防治责任、标准和限值、排污许可、监测和信息公开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为解决大气污染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于2008年正式实施,主要目的是保护和恢复水环境,维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社会利益。

法规对于水污染防治的责任、水干支纳入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以及水体污染防治执法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规于2015年颁布实施,主要针对固体废物的排放、处置和管理进行规范。

法规明确了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的原则,同时也强调了固体废物的危险程度分类和监管问题,以确保固体废物不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影响。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为了在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中,充分估测并评价其对环境的可能影响,以便提出合理的对策措施。

该法规于2003年正式实施,法规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内容和报告的公开,对于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环境保护税法于2017年实施,旨在推动企事业单位减少污染排放、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和改善环境。

该法规规定了环保税的对象、税基、税率、纳税申报等方面的问题,从经济角度激励企业减少污染,促进绿色发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纲要》该战略纲要于1998年颁布实施,是我国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文件,对于全面推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纲要明确了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等,为我国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了战略支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污染防治法
以防治某种污染物为主要内容,也含有资源 保护规范;体现防止污染为主、资源保护为 辅的立法模式,例如 大气、水、环境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 海洋环境保护法、EIA

资源保护法
立法模式:资源保护与资源管理合并在一 个法律文件 ;立法目的:保护、经营管理
D、行政法规

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 政部门制订的法规与规章
续 第四节
二、 时间适用范围WHEN
B 公布日起一定期限后生效:
C 公布后试行一段时间再正式生效: 我国立法初期采用,已基本不采用。
续 第四节
2、环境保护法的失效时间
一般有三种形式: 经修订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该法施行后相应 的原法律同时废止; 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原法律规定失效; 随着新法的施行原有同类法律自行失效。
2.谁污染、谁治理的政策
这是国际上通行的污染者负担原则在中国的应用。 主要目的是促使污染者承担治理其污染的责任和费用。
其主要措施有:对超过排放标准向大气、水体等排放污染物的企事 业单位征收超标排污费,专门用于污染防治;对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 实行限期治理;结合企业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
3.强化环境管理的政策
三、我国环保监管机构的职责
5、港务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港务局:内河船舶、拆船污染港区水域和 港区机动船舶噪声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防治法》 《防止拆船污染条例》 6、渔政渔港监督 渔业船舶、渔业水域船舶污染监管 《渔业法》《海洋环保法》《拆船条例》 7、军队环保部门 部队、军事活动《环保法》《解放军环保 条例》《海洋环保法》
第四节 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效力范围,WHERE-WHEN-WHO有效。
一、环境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1、含义:即适用的地域范围。 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 (局)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条例、规章,全 国范围有效。 e.g,《环境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本法适用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 的其他海域。”


单行法的具体化
某某实施细则,条例、办法、规定等,如
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E、环境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基础标准 环境方法标准 环境样品标准 国家标准 地方标准 行业标准

F、环保纠纷解决程序法律法规

续 第二节
二、环境保护法的作用
1、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依据。 2、提高干部群众环保意识和环境保护法制观 念的好教材。 3、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重要武器。 4、促进环保国际交流与合作,保护世界环境 的重要手段。
第三节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一、概念 1、定义:机构设置与权限划分《环境保护法》 2、特点:环保行政部门;统管与分管部门执法 地位平等 二、我国环保监管机构的职责 环保总局、县级以上环保局、国家海洋局、海 事局、港务局、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保部 门、公安机关、交通、铁道、民航、农林渔水土 矿、建设、卫生、海关、工商
B 环境保护基本法

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原则、制度和措施的基 本规定


特点是:综合性,原则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第七届,十一次会议) 在体系中地位非常重要,不可替代 效力仅次于宪法和国家基本法 制订其它环保法律法规的基本依据 BACK
C 单行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 两类: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
H、国际环境保护公约
A、 《宪法》中环保法律规范
环境法体系基础,环境法规、制度立法依据 一、规定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是国家的一项 基本职责 我国现行宪法第26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 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二、规定公民有在良好的生活环境中生活的权利 和保护环境的义务 eg.葡萄牙宪法;《波兰人民共和国宪法》第71 条 “公民有使用周围环境财富的权利,并负有 保护它的义务。”
经济法 行政法
刑法
《刑法 》中环境保护法律规范
1997/3/14,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订草
案)》,修订后的《刑法》自1997/10/1日起施行。 明确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我国环境刑事立法 的重大进展。
新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设置了9个条文(第338~
346条),包括14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
主要目的是通过强化政府和企业的环境管理,控制和减少管理不善 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其主要措施有 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法规与标准体系; 建立健全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机构及完整的国家和地方环境监测网 络;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如实行地方各级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对 重要城市实行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等。
(二)中国环境保护的单项政策
A、 《宪法》中环保法律规范
三、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和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 第9条第2款:“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 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 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10条第4款:“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 必须合理利用土地。” 第22条第2款:“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 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26条第2款:“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 保护林木。”
三、我国环保监管机构的职责
11、民航:民用机场、航空企事业单位环境噪声
12、农林渔水土矿 农:耕地、农田保护区、草原、野生植物资源 林: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防沙治沙 渔:渔业资源、水生野生动物资源 水:水资源、水土保持 土:土地资源 矿:矿产资源
13、建设、卫生、海关、工商、文化行政、质检
H、国际环境保护公约

一般性国际条约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我国参加、批准,并对我国生效 eg.《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
专门性国际环境保护多样性 公约》《湿地公约》等

效力优先于国内法,声明保留条款除外 执法、司法不宜直接引用国际条约作为解决 纠纷依据
三、我国环保监管机构的职责
1、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保总局:全国环保统管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保局:辖区环保工作统管 3、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海洋局:海洋工程、海洋倾废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石油 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4、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 海事局:港区水域船舶和港外海洋污染防治监管 《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环境资源法 环保基本法 其他部门法关于环保 的法律规范
土地利用规 划法
污染防治法
环护单行法
环保行政法规
环境标准体 系
环保地方法规
我国现行环境法体系框架示意图
现行环境法体系的组成
A、 《宪法》中环保法律规范
B、基本法
C、单行法 D、行政法规 E、环境标准 F、环保纠纷解决程序法律法规
G、其它部门法规的环境保护规范
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 与环境管理政策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的概念
一、环境法概念
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 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 环境法任务、目的与作用
一、任务与目的
1、保护、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 2、防治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 3、保障人体健康; 4、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WHO——对人的适用范围
我国的环境法是:
续 第四节
1、对本国人的效力
《宪法》规定,我国的环境法适用于本国境内的我国 所有的公民和单位。任何个人和单位都有保护环境的 义务,并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环境法》的特权。
2、对外国人的效力
我国是主权国家,外国人和单位在我国领域内都必须 遵守我国的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在《宪法》第三 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 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 污染和其他公害。”
《环境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和改 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 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 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 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 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条规定:“为防治 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保 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制定本法。”
1 .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
(1)环保产业发展政策
环保产业是国民经济结构中以防止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 然资源为目的所进行的技术开发、产品生产、商业流通、资源利用、信 息服务、技术咨询、工程承包等活动的总称。是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 态环境质量的物质技术基础。 中国的环境产业:199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积极发展环境保护

(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2)非法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罪; (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6)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
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7)非法狩猎罪;
(8)非法占用耕地罪; (9)非法采矿罪; (10)破坏性采矿罪; (11)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12)盗伐林木罪; (13)滥伐林木罪; (14)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追究行政、民事、行事责任的程序性法律规范

沿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诉讼法、民事 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 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发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