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合并财务报表和长期股权投资、收入确认、金融工具相关会计问题
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合并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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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合并财务报表
Hale Waihona Puke 同监管当局和公司沟通方面Æ 与独立董事就审计工作计划、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 本年度审计重点关注问题等进行沟通,听取独立董事的意 见或建议;在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与独立董事见 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解决情况。此外,年审 会计师应加强与审计委员会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 合并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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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合并财务报表
内容提纲
Æ 信息披露体系 Æ 执行以原则为基础的企业会计准则的总体概况 Æ 2008年年报编制中突显的会计问题 Æ 创业板相关问题 Æ 审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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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合并财务报表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规范体系
套期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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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合并财务报表
审计问题
风险导向审计的特点及要求 事务所存在的问题及应尽程序 Æ 内部管理方面 Æ 同监管当局和公司沟通方面 Æ 具体程序方面 对事务所的几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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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合并财务报表
事务所内部管理方面
Æ 有的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甚至少数 会计师事务所还没有一套完整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有的 虽有但形同虚设。
执行以原则为基础的企业会计准则的总体概况(二)
Æ 解决准则制订的滞后效应 Æ 依赖专业判断,允许判断的非一致性存在 Æ 强调专业胜任能力 Æ 突显专业培训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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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合并财务报表
执行以原则为基础的企业会计准则的总体概况(二)
Æ 重点关注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1、企业合并和合并财务报表。该合并不合并,不该合并 的合并。 2、投资性房地产。计价的问题。 3、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2017年会计监管协调会-具体会计问题监管口径

2017年会计监管协调会——具体会计问题监管口径一、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一)长期股权投资1、重大影响的判断公司有权力向被投资单位派出董事,一般可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其不能参与财务经营决策。
公司持股比例较低,且仅有权提名独立董事,但是并未派驻董事,在无其他证据表明其有权参与被投资方的经营决策的情况下,对被投资方不具有重大影响。
公司向被投资单位派驻了董事,但存在明确的证据表明其不能实际参与被投资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时,不应认定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例如,存在被投资公司控股股东等积极反对公司欲对其施加影响的事实,可能表明公司不能实质参与被投资公司的经营决策。
2、未出资的股权投资能否确认问题认缴制下,投资方在未实际出资前是否应确认与所认缴出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公司应结合法律规定与具体合同协议安排,即合同协议有具体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确定会计处理;合同协议没有具体约定的,则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确定会计处理。
对于投资的初始确认,合同明确规定认缴出资的时间和金额,应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合同没有明确的,属于一项未来的出资承诺,不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和相应的负债。
对于投资的后续计量,根据股东间合同协议约定,未实缴出资前即享有分红权等公司权益或承担损失的,应确认与相关分红权或承担损失相关的资产或负债;如果股东之间未做出约定,根据《公司法》,公司在实缴出资前并不享有股东权益,不应确认相关资产或负债。
对于亏损部分,无论合同是否约定,根据法律规定,被投资企业的亏损已对公司形成了一项现时义务的,应确认负债。
无论是否实缴出资,公司应基于控制判断被投资企业或拟投资企业是否应纳入合并范围。
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已认缴、在报告报出日之前已实缴出资的投资事项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处理;尚未实缴的,按照其他重大事项进行披露。
(二)合并财务报表范围1、股权投资基金等结构化主体是否应纳入合并范围上市公司与第三方共同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基金设立目的为投资于符合其发展战略需求的企业。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变化概要提示(3篇)

第1篇一、前言《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作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企业和会计人员提供会计准则的具体应用指导。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会计准则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本汇编对2024年企业会计准则的变化进行了梳理和总结,以便企业和会计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变化。
二、变化概要1.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结构调整(1)新增《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企业合并》为了规范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2024年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新增《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企业合并》。
该准则对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反向购买等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2)调整《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固定资产》为适应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2024年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固定资产》进行了调整,主要内容包括:①将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纳入固定资产范畴,统一规范会计处理。
②调整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折旧方法。
③规范固定资产处置损益的确认和计量。
2.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1)会计政策变更2024年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政策变更进行了以下调整:①明确会计政策变更的范围和条件。
②规范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
(2)会计估计变更为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2024年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了以下调整:①明确会计估计变更的范围和条件。
②规范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
(3)差错更正为规范企业会计差错更正,2024年企业会计准则对差错更正进行了以下调整:①明确差错更正的范围和条件。
②规范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方法。
3. 具体准则修订(1)存货2024年企业会计准则对存货准则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包括:①调整存货成本计量方法,明确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运输成本等。
②规范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和转回。
(2)收入为提高收入确认和计量的一致性,2024年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准则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包括:①调整收入确认和计量原则。
新收入准则收入确认简述及应用举例

新收入准则收入确认简述及应用举例新收入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一是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上述相应准则;二是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三是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对外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进行债权投资收取的利息、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等,不适用本准则。
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在确定处置时点以及计量处置损益时,按照本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新收入准则下要牢记一个基础---合同,引起收入变化的资产或负债必须是以合同为基础而产生的,收入什么时候确认、按什么金额确认,均需依据合同。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有两种模式,按时点确认和按时段确认,所以每一项业务均需判断收入是按照时点确认还是时段确认,同一项业务如果合同条款约定不同,收入确认模式也会不同。
什么情况按时点确认什么情况按时段确认,此篇不赘述。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可以分为五步:1.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2.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3.确定交易价格;4.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5.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举例:甲公司2X20年12月5日与客户订立A设备的销售合同,合同总价款2,000万元,内容包括:(1)A设备;(2)标准设备安装服务;(3)未来3年的技术支持服务。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2018)

《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2018)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相关利息、股利、利得和损失的会计处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金融工具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和披露以及金融工具相关风险的披露。
金融工具相关披露的目标,是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分类、计量和列示,以及企业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情况,并就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重要程度、金融工具使企业在报告期间和期末所面临风险的性质和程度,以及企业如何管理这些风险作出合理评价。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规定列报财务报表信息。
由于金融工具交易相对于企业的其他经济业务更具特殊性,具有与金融市场结合紧密、风险敏感性强、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大等特点,对于与金融工具相关的信息,除按照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规定列报外,还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列报。
企业应当按照计量属性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在此基础上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列报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并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信息。
企业应当披露套期活动对企业风险敞口的影响,以及采用套期会计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根据合同条款所反映的经济实质,将所发行的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划分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并以此确定相关利息、股利、利得或损失的会计处理。
与金融负债或复合金融工具负债成分相关的利息、股利、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与权益工具或复合金融工具权益成分相关的利息、股利,应当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
发行方不应当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企业应当正确把握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原则。
满足本准则规定抵销条件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完整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2018)

《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2018)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相关利息、股利、利得和损失的会计处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金融工具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和披露以及金融工具相关风险的披露。
金融工具相关披露的目标,是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分类、计量和列示,以及企业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情况,并就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重要程度、金融工具使企业在报告期间和期末所面临风险的性质和程度,以及企业如何管理这些风险作出合理评价。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规定列报财务报表信息。
由于金融工具交易相对于企业的其他经济业务更具特殊性,具有与金融市场结合紧密、风险敏感性强、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大等特点,对于与金融工具相关的信息,除按照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规定列报外,还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列报。
企业应当按照计量属性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在此基础上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列报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并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信息。
企业应当披露套期活动对企业风险敞口的影响,以及采用套期会计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根据合同条款所反映的经济实质,将所发行的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划分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并以此确定相关利息、股利、利得或损失的会计处理。
与金融负债或复合金融工具负债成分相关的利息、股利、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与权益工具或复合金融工具权益成分相关的利息、股利,应当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
发行方不应当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企业应当正确把握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原则。
满足本准则规定抵销条件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2018)
《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2018)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相关利息、股利、利得和损失的会计处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金融工具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和披露以及金融工具相关风险的披露。
金融工具相关披露的目标,是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分类、计量和列示,以及企业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情况,并就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重要程度、金融工具使企业在报告期间和期末所面临风险的性质和程度,以及企业如何管理这些风险作出合理评价。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规定列报财务报表信息。
由于金融工具交易相对于企业的其他经济业务更具特殊性,具有与金融市场结合紧密、风险敏感性强、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大等特点,对于与金融工具相关的信息,除按照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规定列报外,还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列报。
企业应当按照计量属性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在此基础上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列报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并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信息。
企业应当披露套期活动对企业风险敞口的影响,以及采用套期会计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根据合同条款所反映的经济实质,将所发行的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划分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并以此确定相关利息、股利、利得或损失的会计处理。
与金融负债或复合金融工具负债成分相关的利息、股利、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与权益工具或复合金融工具权益成分相关的利息、股利,应当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
发行方不应当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企业应当正确把握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原则。
满足本准则规定抵销条件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2017年会计监管协调会-具体会计问题监管口径
2017年会计监管协调会——具体会计问题监管口径一、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一)长期股权投资1、重大影响的判断公司有权力向被投资单位派出董事,一般可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其不能参与财务经营决策。
公司持股比例较低,且仅有权提名独立董事,但是并未派驻董事,在无其他证据表明其有权参与被投资方的经营决策的情况下,对被投资方不具有重大影响。
公司向被投资单位派驻了董事,但存在明确的证据表明其不能实际参与被投资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时,不应认定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例如,存在被投资公司控股股东等积极反对公司欲对其施加影响的事实,可能表明公司不能实质参与被投资公司的经营决策。
2、未出资的股权投资能否确认问题认缴制下,投资方在未实际出资前是否应确认与所认缴出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公司应结合法律规定与具体合同协议安排,即合同协议有具体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确定会计处理;合同协议没有具体约定的,则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确定会计处理。
对于投资的初始确认,合同明确规定认缴出资的时间和金额,应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合同没有明确的,属于一项未来的出资承诺,不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和相应的负债。
对于投资的后续计量,根据股东间合同协议约定,未实缴出资前即享有分红权等公司权益或承担损失的,应确认与相关分红权或承担损失相关的资产或负债;如果股东之间未做出约定,根据《公司法》,公司在实缴出资前并不享有股东权益,不应确认相关资产或负债。
对于亏损部分,无论合同是否约定,根据法律规定,被投资企业的亏损已对公司形成了一项现时义务的,应确认负债。
无论是否实缴出资,公司应基于控制判断被投资企业或拟投资企业是否应纳入合并范围。
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已认缴、在报告报出日之前已实缴出资的投资事项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处理;尚未实缴的,按照其他重大事项进行披露。
(二)合并财务报表范围1、股权投资基金等结构化主体是否应纳入合并范围上市公司与第三方共同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基金设立目的为投资于符合其发展战略需求的企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财会【2017】22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第二章确认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2017年会计监管协调会-具体会计问题监管口径
2017年会计监管协调会——具体会计问题监管口径一、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一)长期股权投资1、重大影响的判断公司有权力向被投资单位派出董事,一般可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其不能参与财务经营决策。
公司持股比例较低,且仅有权提名独立董事,但是并未派驻董事,在无其他证据表明其有权参与被投资方的经营决策的情况下,对被投资方不具有重大影响。
公司向被投资单位派驻了董事,但存在明确的证据表明其不能实际参与被投资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时,不应认定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例如,存在被投资公司控股股东等积极反对公司欲对其施加影响的事实,可能表明公司不能实质参与被投资公司的经营决策。
2、未出资的股权投资能否确认问题认缴制下,投资方在未实际出资前是否应确认与所认缴出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公司应结合法律规定与具体合同协议安排,即合同协议有具体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确定会计处理;合同协议没有具体约定的,则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确定会计处理。
对于投资的初始确认,合同明确规定认缴出资的时间和金额,应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合同没有明确的,属于一项未来的出资承诺,不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和相应的负债。
对于投资的后续计量,根据股东间合同协议约定,未实缴出资前即享有分红权等公司权益或承担损失的,应确认与相关分红权或承担损失相关的资产或负债;如果股东之间未做出约定,根据《公司法》,公司在实缴出资前并不享有股东权益,不应确认相关资产或负债。
对于亏损部分,无论合同是否约定,根据法律规定,被投资企业的亏损已对公司形成了一项现时义务的,应确认负债。
无论是否实缴出资,公司应基于控制判断被投资企业或拟投资企业是否应纳入合并范围。
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已认缴、在报告报出日之前已实缴出资的投资事项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处理;尚未实缴的,按照其他重大事项进行披露。
(二)合并财务报表范围1、股权投资基金等结构化主体是否应纳入合并范围上市公司与第三方共同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基金设立目的为投资于符合其发展战略需求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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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合并财务报表和长期股权投资、收入确认、金融工具相关会计问题——2013年上半年事务所提交专业问题讨论与分析情况通报
为贯彻落实2012年会计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搭建与事务所的专业沟通渠道,会计部上半年完善了与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联系机制,请各会计师事务所指定专门联系人,并开通首席会计师信箱接收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会计审计问题,得到了各会计师事务所的支持和响应。
2013年4月到6月,首席会计师信箱共收到16家次事务所提交的23项会计问题,就此组织会计师事务所专题讨论4次,有19家次事务所参与了或有对价等10项疑难会计问题的讨论。
从事务所提交的问题看,问题集中在企业合并与合并报表、收入确认和金融工具会计处理三个领域,具体涉及对于同一控制的理解和应用、非营利组织及基金等特殊行业的控制判断、合同能源管理等新兴经营模式的收入确认等问题。
通过组织专题讨论会,我们对具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就其中一部分问题形成了较为一致的意见。
目前,已通过监管问题解答的形式明确了涉及会计估计事项的会计处理、同一控制的时间界定等五项会计问题。
对于合同能源管理等需要继续积累案例进行研究的事项,将持续关注研究;对于涉及会计准则解释的问题,我们还将进一步与财政部进行沟通。
在相关问题形成明确结论后,将继续通过监管问题解答、解释性公告等形式及时对外发布。
上半年事务所提交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一、企业合并、合并财务报表和长期股权投资相关问题
事务所提交的问题中,涉及企业合并、合并财务报表和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问题7项,包括特殊行业子公司的合并报表编制、特殊反向购买交易的合并报表编制、企业合并中递延所得税的考虑等。
对于涉及特殊行业子公司的合并,仍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控制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例如非营利组织的合并,应依据章程和相关的法规要求进行判断,在判断过程中考虑对经营的控制及经营回报情况;对于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及母基金的合并,应结合合伙协议的约定根据会计准则对控制的定义进行判断。
对于反向购买、丧失子公司控制权、企业合并中的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会计准则已经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应参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反向购买交易
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重组方持有的子公司及联营企业的同时,发行股份从该联营企业的其他股东处购买联营企业股权使之成为其子公司的问题,仍应站在重组方的角度按照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会计处理原则编制合并报表;对于因放弃增资而丧失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处理,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如果存在评估增值但被购买方未按评估值调账且计税基础未发生变化时,合并报表中应考虑评估增值部分的递延所得税影响。
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如果同时向最终控制方及第三方购买目标公司股份,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取得的股权比例及合并报表的比较期间对目标公司的合并比例应按照自最终控制方处取得的份额计算。
另外,目前会计准则及监管规定中对于控制的定义确实存在不同的文字表述,最终控制人的判断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并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二、收入确认相关问题
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反映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会计处理问题,例如某节能服务公司与一大型企业客户签订余热发电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约定公司负责按时完成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及维护,建成后双方在10年内按约定比例分享效益,合同执行完毕后项目资产无偿转让给客户。
对于该节能管理服务收入的确认以及相关节能资产的列报在实务中存在不同看法。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近年来新产生的业务模式,问题比较复杂,经与部分事务所代表讨论,建议在进一步积累案例的基础上深入研究。
有事务所提出收入确认的总额法和净额法的问题,该问题在会计准则中有原则性规定,实务中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例如,某企业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海洋和陆路运输、报关、仓储、配送等一揽子物流服务,但是其中部分业务需要委托其他公司完成,应考虑该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是否独立于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交易,该企业是否承担了所交易的商品或服务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等方面来综合判断企业在交易中为销售主体还是代理人。
三、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处理
收到的问题中有5项问题涉及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但是此类问题多数在会
计准则中已有原则性规定,需要结合具体的金融工具合同条款进行分类及会计处理。
例如,对于某投资企业对外发放的委托贷款,以及生产性企业对主要原材料预期交易进行现金流量套期所持有的商品期货合约套期保证金,在性质上均属于应收款项,应根据其流动性选择在报表中的列报项目。
对于黄金套期保值和外汇套期保值,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套期保值》中有关套期会计的运用条件,评价套期关系和套期工具的有效性。
另外,有事务所提出关于具有转股权的可转换可赎回债的会计处理。
对于发行方,建议根据换股比例及具体结算约定考虑是否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对于购买方,由于转股权和主债务合同不存在紧密相关性,因此属于混合工具。
如果该混合工具没有被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则应单独将转股权分拆为衍生金融工具核算。
四、其他问题
事务所还反映了安全生产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预计负债的确认、限制性股票计划中附有回购义务的认股款等问题,其中部分问题会计准则已有原则性规定,但还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例如,企业因对外提供担保涉诉所涉及的预计负债的确认、对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的识别等,均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近期已通过监管问题解答明确,对于安全生产费相关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建议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限制性股票计划中附有回购义务的认股款,经与事务所讨论,普遍认为应针对回购义务确认全额负债,但该会计处理方式与交易的法律形式存在一定的冲突,需要与准则制定部门就此问题进一步沟通。
对于以生产技术投资联营公司的交易中涉及的非固定金额技术提成费对技术转让收入的影响,将于近期组织部分事务所座谈讨论。
下半年,希望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继续密切关注执业中的会计、审计、信息披露、内部控制规范执行等方面的问题,主动加强与监管机构的专业沟通,健全完善专业标准,不断提高执业质量。
(证监会会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