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第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
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1989年4月公布,1994年11月格式重排)范围1. 本号准则适用于投资者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
2. 本号准则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涉及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的部分。
定义3. 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要影响,但又不是投资者的附属公司或合营企业的那种企业。
重大影响,是指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控制这些政策。
控制(在本号准则中),是指具有支配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以便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附属公司,是指被另一个企业(称为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权益法,是指这样一种会计方法,根据这种方法,投资最初按照成本予以记录,随后再根据投资者在购买后占被投资者净资产中的份额的变动对投资进行调整。
损益表反映了被投资者经营成果中属于投资者的份额。
成本法,是指按照成本记录投资的一种会计方法。
损益表中反映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投资者在购买后从被投资者产生的累计净利润中收到的分配额。
重大影响4. 如果投资者直接拥有或通过附属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者20%或以上的表决权,即认为投资者具有重大影响,除非能够清楚地表明并非如此。
相反,如果投资者直接拥有或通过附属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者20%以下的表决权,即认为投资者木具有重大影响,除非能明显地表现出这种影响。
所有权基本上或大部分为另一投资者拥有,并不排除某个投资者具有重大影响。
5. 投资者存在的重大影响,通常可以通过下列一种或若干种方式来证实:(1)在被投资者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设有代表;(2)参与政策制定过程;(3)投资者与被投资者之间存在重要的交易;(4)交换管理人员;(5)提供重要技术资料。
权益法6. 在权益法下,投资最初按成本予以记录,在购买日以后,通过增加或减少帐面金额来确认投资者占被投资者利润或亏损的份额。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研究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研究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摘要:明确合并范围是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基础,合并范围直接影响着合并财务报表的信息含量。
本文通过将我国《合并财务报表暂行规定》中对合并范围的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进行比较,指出暂行规定的缺陷,然后分析了06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中对合并范围的规定,指出了新会计准则做出的改进及尚存在的不完善之处。
关键字: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新会计准则引言确定合并范围是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基础,其直接影响着合并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目前我国会计工作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主要遵循的是1995年颁布的《合并财务报表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并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作了新的规定。
关于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暂行规定存在什么缺陷呢新会计准则和暂行规定相比做了哪些改进新会计准则又有什么不足这就是本文着重分析的问题。
一、暂行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对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做了详细的规定,我国《暂行规定》中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的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关内容相比,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
(一)相同点1.都规定了纳入合并范围的一般原则和特殊情况,一般原则都是过半数(只不过中国以权益性资本衡量,国际会计准则以表决权衡量)为基本标准。
2.都规定了不纳入合并范围的特殊情况。
(二)不同点整体来说,我国对合并范围的相关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具有以下不同:1.缺乏逻辑性和层次性,如我国的规定不是以“控制”作为判断合并与否的根本标准,而是硬性规定拥有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都要纳入合并范围,这就会产生逻辑上的错误,因为可能存在权益性资本过半但并不实质控制的情况。
合并会计报表中内部存货交易的抵销方法

合并会计报表中内部存货交易的抵销方法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衢州财务管理实务相关内容合并会计报表中内部存货交易的抵销方法总结如下: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企业集团内部经常发生低价内部交易。
当内部销售价格低于内部销售成本时就出现了内部销售亏损。
为此,《第27号国际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第十七条规定“由集团内交易产生的未实现亏损也应抵销”,第十八条规定“在计算资产账面金额时扣除的,由集团内交易形成的未实现亏损也应抵销”。
然而,据笔者了解,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中,都没有关于内部存货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销售亏损抵销的相关规定和论述。
有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在抵销内部销售亏损的同时要将亏损销售资产的价值恢复到内部交易前的水平,这样就虚增了资产的价值,有悖谨慎会计原则。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众所周知,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当存货资产发生减值时,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而且,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还要进行有关存货跌价准备的抵销。
当对内部销售亏损和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进行抵销后,合并会计报表中反映的该存货的价值,就是根据“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确定的价值(合并会计报表中“存货”数额反映在内部交易前内部销售企业该存货的账面价值V,而“存货跌价准备”数额反映期末根据该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与V相比较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数额)。
显然,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对内部存货交易中的未实现内部销售亏损和相关的存货跌价准备进行抵销,正是完全遵循了谨慎会计原则。
本文主要讨论在内部销售价格(以下用R表示)小于内部销售成本(以下用C表示),产生内部销售亏损(以下用K 表示,K=C-R)的条件下内部存货交易的两种抵销方法。
一、内部存货交易的分析抵销法。
所谓内部存货交易分析抵销法(以下简称分析抵销法),就是根据内部存货的实际流转情况不同,将全部内部存货交易拆分为若干部分后,分别编制抵销分录的抵销方法。
当内部销售价格小于内部销售成本时,分析抵销法的六种类型如下:1.本期购入的内部存货,全部转为本期期末存货。
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揭示和呈报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1995年6月公布)目的风云变幻的国际金融市场,导致了各种金融工具的广泛使用,从诸如债券之类的传统初级工具,到诸如利率掉期之类的各种形式的衍生工具,不一而足。
资产负债表表内和表外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具有相当的重要性,本号准则的目的,是为了增进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这一重要性的了解。
本号准则对表内金融工具的呈报规定了某些要求,并指出了应予以揭示的关于表内(已经确认)和表外(未经确认)金融工具的信息。
呈报准则涉及到金融工具在负债和权益之间的分类,有关利息、股利、损失和利得之间的分类,以及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应予以相互抵销的情况等。
揭示准则涉及到关于影响与金融工具有关的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确定性的因素,以及适用于这些工具的会计政策等方面的信息。
此外,本号准则还要求揭示这样一些信息,包括企业使用金融工具的性质和范围、它们所服务的业务目的、与它们有关的风险,以及管理当局控制这些风险所使用的政策等。
范围1.本号准则应在呈报和揭示关于各种已经确认和未经确认的金融工具方面的信息时加以应用。
但下列项目除外:(1)对附属公司的权益,其定义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2)对联营企业的权益,其定义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3)合营中权益,其定义见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对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4)雇主和计划中对雇员就业后各种福利包括退休金所承担的义务,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退休金费用”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第26号“退休金计划的会计和报告”;(5)在雇员股票认购权和股票购买计划下雇主应承担的义务;(6)由保险合同所产生的义务。
2.虽然本号准则不适用于企业对附属公司的权益,但却适用于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所包括的所有金融工具,不管这些金融工具是由母公司还是由其附属公司持有或发行的。
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

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目的本准则的目的是,规定企业用以确保其资产以不超过可收回价值(recoverable amount)的金额进行计量的程序。
如果资产的帐面价值超过通过使用或销售而收回的价值,该资产就是按超过其可收回价值计量的,如果是这样,该资产应视为已经减值,本准则要求企业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本准则也规定了企业何时应冲回资产减值损失,以及减值资产的有关披露内容。
范围1.本准则适用于除下述资产以外的所有资产减值的会计核算:(1)存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2)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3)递延所得税资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4)雇员福利形成的资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5)包括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蹲和列报》范围内的金融资产。
2.本准则不适用于存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雇员福利形成的资产,因为适用于这些资产的现行国际会计准则已经包含了有关其确认和计量的特定要求。
3.包括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落和列报》范围内的金融资产,其减值损失的会计核算取决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有关金融工具项目的结果。
以下投资属于金融资产,但《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没有包括,因而本准则也适用于这些金融资产:(1)《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中定义的子公司;(2)《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中定义的联营企业;(3)《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中定义的合营企业。
4.根据其他国际会计准则,以重估价值(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如按《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固定资产》以重估价值作为允许选用的方法计量的资产,本准则也适用。
但是,认定某项重估资产是否已经减值,取决于用以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基础:(1)如果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其市场价值,则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销售净价之间的唯一差额是处置该资产的直接增量费用:①如果处置费用很低,则重估资产的可收回价值必然接近于、或大于其重估价值(公允价值)。
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揭示和呈报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1995年6月公布)目的风云变幻的国际金融市场,导致了各种金融工具的广泛使用,从诸如债券之类的传统初级工具,到诸如利率掉期之类的各种形式的衍生工具,不一而足。
资产负债表表内和表外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具有相当的重要性,本号准则的目的,是为了增进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这一重要性的了解。
本号准则对表内金融工具的呈报规定了某些要求,并指出了应予以揭示的关于表内(已经确认)和表外(未经确认)金融工具的信息。
呈报准则涉及到金融工具在负债和权益之间的分类,有关利息、股利、损失和利得之间的分类,以及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应予以相互抵销的情况等。
揭示准则涉及到关于影响与金融工具有关的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确定性的因素,以及适用于这些工具的会计政策等方面的信息。
此外,本号准则还要求揭示这样一些信息,包括企业使用金融工具的性质和范围、它们所服务的业务目的、与它们有关的风险,以及管理当局控制这些风险所使用的政策等。
范围1.本号准则应在呈报和揭示关于各种已经确认和未经确认的金融工具方面的信息时加以应用。
但下列项目除外:(1)对附属公司的权益,其定义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2)对联营企业的权益,其定义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3)合营中权益,其定义见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对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4)雇主和计划中对雇员就业后各种福利包括退休金所承担的义务,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退休金费用”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第26号“退休金计划的会计和报告”;(5)在雇员股票认购权和股票购买计划下雇主应承担的义务;(6)由保险合同所产生的义务。
2.虽然本号准则不适用于企业对附属公司的权益,但却适用于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所包括的所有金融工具,不管这些金融工具是由母公司还是由其附属公司持有或发行的。
国际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
• 聯屬公司間交易 – 利息收入、利息費用
– 租金收入、租金費用 – 銷貨、銷貨成本 • 聯屬公司間交易產生未實現利潤:應全部予以沖銷,實 現時再認列 • 未實現內部損益之相關所得稅影響數:帳面基礎與報稅 基礎不一致時產生暫時性差異,應提列遞延所得稅資產 或負債(p.28 例 9) 二十九.合併損益表之會計處理 ♦ 子公司發行累積特別股時,普通股損益之計算 -扣除特別股股利後,再計算合併淨損益,及少數股權 之損益 ♦ 損失超過少數股權之處理 -除非該少數股權有義務並能提出額外資金承擔此 損失 -否則,超過之金額及其他後續損失,應分攤至多 數股權 -若子公司日後獲利,則該利益應先歸屬多數股權 三十.合併業主權益變動表之會計處理 合併業主權益之期末數額減除少數股權後隻餘額,應
國際會計準則-合併財務報表
內容大綱
一. 關係企業型態 母子公司 -合併報表 -編製個別報表 共同控制 關聯企業:一企業個體對另一企業個體具有重大影響力 非屬上述投資
二. 公報修改重點 ♦ 範圍:投資子公司、共同控制個體、關聯公司 ♦ 免於編製合併報表之子公司 ♦ 合併報表包含所有子公司 ♦ 暫時性控制之子公司亦包含在內 ♦ 合併個體內各公司之會計政策必須一致 ♦ 少數股東權益在資產負債表內視為權益的一部分 ♦ 少數股東利益視為合併利益的一部分 ♦ 母公司財務報表中投資子公司依成本法或金融商品之會
人,但前者仍具有控制權 四. 控制能力之判斷
單方面的控制能力(unilateral control):持股 50%以上 有效控制能力(effective control):因為其行動,或他方的 行動或不行動 -與其他投資人的約定 -法令或契約約定 -有權任免董事會過半數之主要成員 -有權主導董事會過半數之投票權 -其他具有控制能力者 -潛在投票權(表決權)(亦可用於考慮 50%的計算) 五. 評估有效控制應考慮之要素 ♦ 契約之存在(10)(存在期間過後喪失控制權) -因契約關係而持有半數以上之投票權 -因法律或契約使得一方可以控制另一方財務及營運決 策 ♦ 投票權相對大小:預期一部分股東不參與投票 ♦ 其他股東分散程度(地區)及持股分散程度 ♦ 其他股東組織情況及關心程度
国际会计准则(中文版)【完整版】
国际会计准则(中文版)【完整版】(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可编辑放心下载)国际会计准那么〔中文版〕国际会计准那么〔中文版〕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Chinese Edition目录7>1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号--会计政策的揭示4国际会计准那么第2号--存货10国际会计准那么第3号--已失效10国际会计准那么第4号--折旧会计13国际会计准那么第5号--已失效13国际会计准那么第6号--已失效13国际会计准那么第7号--现金流量表21国际会计准那么第8号--本期净损益、根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29国际会计准那么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35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39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1号--建筑合同46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2号--所得税会计53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3号--已失效54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4号--按分部报告财务信息58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5号--反映价格变动影响的信息61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73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7号--租赁会计82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8号--收入89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9号--退休金费用97国际会计准那么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对政府援助的揭示103国际会计准那么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111国际会计准那么第22号--企业合并124国际会计准那么第23号--借款费用128国际会计准那么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132国际会计准那么第25号--投资会计140国际会计准那么第26号--退休金方案的会计和报告147国际会计准那么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152国际会计准那么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156国际会计准那么第29号--在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161国际会计准那么第30号--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171国际会计准那么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178国际会计准那么第32号--金融工具:揭示和呈报197国际会计准那么第33号--每股收益208国际会计准那么第34号--中期财务报告216国际会计准那么第35号--中止经营223国际会计准那么第36号--资产减值242国际会计准那么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255国际会计准那么第38号--无形资产275国际会计准那么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313国际会计准那么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325国际会计准那么第41号--农业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号--会计政策的揭示〔1975年1月公布,1994年11月格式重排〕范围13>.在揭示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所采用的所有重要会计政策时,应该应用本号准那么。
新会计准则下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对比
新会计准则下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对比随着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其经营范围也越来越广泛,从而导致了企业的组织结构变得日益复杂。
在这种情况下,合并财务报表成为了反映企业整体财务状况的重要工具。
在过去,由于不同的会计准则的影响,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存在一定的差异。
近年来,国际会计准则和中国会计准则的逐步趋同,新会计准则对于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也做出了一些调整。
本文将主要对新会计准则下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做一个对比分析,探讨其在不同会计准则下的异同点,以及对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影响。
一、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定义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即是指一个主体通过控制其他实体来进行统一管理和利用资源实现经济利益的企业范围。
控制是指主体通过占有、批准决策等方式对其他实体产生重大影响,并因此对其他实体的经营进行主要的决策。
而在中国会计准则下,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大体相同。
合并财务报表集中了相关公司的财务数据,这些公司包括母公司和附属公司。
二、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差异分析在国际会计准则下,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主要是以控制概念为基础的,即控制是确定合并范围的主要标准。
而在中国会计准则下,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也是以控制为基础,但控制的概念在中国会计准则下略有不同。
在国际会计准则下,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
当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仅是临时性的,或者受限于特殊安排时,主体就不应该对子公司进行合并。
而在中国会计准则下,除了控制概念,还规定了能够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影响”标准。
这种标准下,即使母子公司之间没有控制关系,只要母公司对子公司有重大影响,也应该进行合并。
从这些例子可以看出,国际会计准则和中国会计准则在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国际会计准则更加强调控制的概念,而中国会计准则则更加注重影响范围的广泛性。
由于新会计准则的影响,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更加关注自身对子公司的控制程度。
国际会计准则第投资会计
国际会计准则第投资会计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1986年3月公布,1994年11月格式重排)范围1.本号准则适用于对投资的会计处理和揭示。
2.企业应根据第 8-44段的要求对投资进行会计核算,除非它们是专业投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应根据第45段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3.本号准则不涉及:(1)对投资所得的利息、使用费、股利和租金的确认基础(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会计”);(2)对附属公司的投资(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3)对联营企业的投资(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4)对合营的投资(见国际会计准则第对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5)商誉、专利权、商标权和类似资产;(6)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会计”中所述及的融资租赁;(7)对退休金计划和人寿保险企业的投资。
定义4.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投资,是指企业为了通过分配(如利息、使用资、胜利和租金等)增加财富,为了资本增值或者为了给投资企业带来诸如通过贸易关系所能获得的其他利益而持有的资产。
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所述的各种存货不是投资。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所述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也不是投资(投资物业除外)。
短期投资,是指性质上随时变现,而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
投资物业,是指在土地或建筑物上的投资,对它们的占用实际上不是为了供投资企业或与投资企业相同集团的其他企业的经营或使用。
公允价值,是指在一项公平交易中,由熟悉情况并自愿买卖的双方能将一项资产交换的金额。
市场价值,是指在一个活跃的市场上出售一项投资所能获得的金额。
可在市场出售的,是指在在着一个活跃的市场,从中可以获得市价(或某些可以计算市价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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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1989年4月公布,1994年11月格式重排)范围1.本号准则适用于编制与呈报受母公司控制的企业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
2.本号准则亦适用于母公司单独编制的财务报表中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处理。
3.本号准则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3号“合并财务报表”,但不替代该准则中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的部分(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
4.国际会计准则前言中所称的“财务报表”一词包括了合并财务报表。
因此,合并财务报表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编制。
5.本准则不涉及:(1)关于企业合并及其对合并的影响,包括对企业合并所产生的商誉在内的会计处理方法(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2)对联营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3)对合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见国际会计准则第对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
定义6.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控制(在本号准则中),是指具有支配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以便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能力。
附属公司,是指被另一个企业(称为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母公司,是指拥有一个或多个附属公司的企业。
集团,是指母公司及其所有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将集团视作单个企业呈报的财务报表。
少数股权,是指附属公司的净经营成果和净资产中不直接归属,亦不通过附属公司间接归属母公司的部分。
合并财务报表的呈报7.除第8段所提到的母公司之外,母公司均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8.一个本身完全被其他企业拥有的母公司,不需要呈报合并财务报表。
在母公司几乎被其他企业完全拥有的情况下,如取得少数权益所有者的同意,也不需要呈报合并财务报表。
这类母公司应说明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理由,以及在其单独编制的财务报表中关于附属公司会计处理的基础。
公布合并的财务报表的名称和注册办事处也应予以揭示。
9.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使用者通常关心并需要获知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
合并财务报表满足了使用者的这种需要,它以揭示单个企业的财务信息的方式来揭示集团的财务信息,而不考虑各个经济实体之间的法律界限。
10.一个本身完全被其他企业拥有的母公司,可以不呈报合共财务报表。
因为其母公司不一定有这样的要求,而其他使用者的需要又完全可以通过其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得到满足。
在有些国家,一个几乎被另一企业完全拥有的母公司,如已取得少数权益所有者的同意,也可以免予呈报合并财务报表。
几乎完全拥有通常是指母公司拥有90%或以上的表决权。
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11.一个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应合并所有的附属公司,不论是国外的还是国内的,但第13段所指的附属公司除外。
12.合共财务报表应包括由母公司控制的所有企业,但不包括由于第13段所述原因而排除在外的附属公司。
如母公司直接或通过附属公司间接控制一个企业过半数的表决数,即可认为存在控制权,除非在特殊情况下,能清楚地表明这种所有权并不构成控制。
如符合以下条件,即使当母公司拥有另一企业半数或半数以下的表决权,也存在着控制权。
(l)根据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拥有半数以上的表决权;(2)根据法规或协议,拥有统驭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能力;(3)有权任免董事会或类似管理机构的大部分成员;(4)在董事会或类似管理机构的会议上,有权投多数票。
13.附属公司在下列情况下不列入合并的范围:(1)由于收购和持有附属公司是专门为了在近期内出售,因此控制是暂时的;(2)附属公司长期在严格限制条件下经营,严重削弱了它向母公司转移资金的能力。
对于这类附属公司,应视同投资,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进行核算。
14.有时,附属公司会因其经营活动不同于集团的其他企业而被排除在合并范围之外,根据这些理由将其排除在外并不合理,因为对这些附属公司进行合并,同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附属公司不同的业务加以进一步的揭示,可以提供更好的信息。
例如,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按分部报告财务信息”所要求作出的揭示,有助于说明集团内不同经营业务的重要性。
合并的程序15.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母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报表采用将资产、负债、权益、收入和费用等相同项目逐项相加的方式进行合并。
为了使合并财务报表将集团视作单个企业来提供财务信息,应采取以下步骤:(1)抵销母公司对各个附属公司投资的帐面金额和母公司占各个附属公司权益中的份额(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该准则也阐述了对合并所产生商誉的处理方法);(2)确定予以合并的附属公司报告期内净收益中的少数权益,以此调整集团的收益,以便得出应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收益;(3)确定予以合并的附属公司净资产中的少数权益,并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与负债和母公司股东权益分开列示。
净资产中的少数股权包括:①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计算的最初合并回的金额;②在合并日以后少数股东应占权益的份额的变动。
16.将附属公司的留存利润分配给母公司时,母公司或附属公司的应付税金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进行核算。
17.集团内往来余额、集团内交易以及由此产生的未实现利润应金额抵销。
由集团内交易产生的未实现亏损也应报销,除非成本不能收回。
18.集团内往来余额和集团内交易,包括销售收入、费用和股利,应金额抵销。
由集团内交易产生的,包括在诸如存货和固定资产等资产的帐面金额中的未实现利润,也应金额抵销。
在计算资产帐面金额时扣除的,由集团内交易形成的未实现亏损也应抵销,除非成本不能收回。
由于抵销集团内交易形成的未实现利润和亏损而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进行会计处理。
19.如果用于合并的财务报表按不同的报告日编制,对于发生在这些日期与母公司财务报表的日期之间的重大交易或其他事项的影响应进行调整。
在任何情况下,报告日之间的差距应不超过三个月。
20.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所使用的母公司和附属公司的财务报表,通常应按同一日期编制。
当报告日不同时,附属公司出于合并的目的,通常采用与集团相同的日期编制财务报表。
在不能这样做时,如差距不超过三个月,可以按不同的报告日编制财务报表。
根据一致性原则的要求,报告期的长短和报告日的差距,在各期之间应当相同。
21.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对在相似情况下相同的交易和其他事项,应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
如不能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应当说明这一情况,同时应说明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采用不同会计政策的项目的比例。
22.在很多情况下,如果集团的某一成员,对类似情况下的相同交易和事项,采用了不同于合并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其财务报表在用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作适当的调整。
23.附属公司的经营成果,应从购买之日起并入合并财务报表。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购买日是指对所购买的附属公司的控制权实际上转移至购买者的日期。
所处置的附属公司的经营成果,直到处置日才应包括在合共财务报表中,处置是指母公司停止控制附属公司的日期。
处置附属公司的收入,与其在处置日的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帐面金额的差额,应在合并损益表中确认为处置附属公司的利润或损失。
为确保财务报表在各个会计期间的可比性,通常需要提供关于购买和处置附属公司对报告日的财务状况,报告期经营成果的影响,以及对上期相应金额的影响的补充资料。
24.对某一企业的投资,应从该企业不再属于附属公司的定义范围,并且也不成为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所定义的联营企业之日起、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进行核算。
25.停止成为附属公司之日的投资的帐面金额,应作为以后的投资成本。
26.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与负债和母公司的股东权益分开列示。
集团收益内的少数股东权益也应分别列示。
27.在予以合并的附属公司中,少数股东应占的亏损可能超过少数股东在附属公司中的权益。
超过的部分以及应归属少数股东的亏损,除了少数股东有约定义务并能够弥补的亏损以外,应冲减多数权益。
如附属公司以后报告利润,所有这些利润均应分配给多数股东,直至以前由多数股东承担的少数股东的亏损额已收回为止。
28.如果附属公司拥有发行在外的累积优先股,并且为集团外部所持有,不论股利是否已宣布发放,母公司应在调整附属公司优先股的股利之后,计算其利润或亏损的份额。
在母公司单独编制的财务报表中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29.在母公司单独编制的财务报表中,对合并财务报表已包含的附属公司的投资,应当采用如下其中一种方法进行处理:(1)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所规定的权益法进行核算;或(2)根据母公司关于长期投资的会计政策,以成本或重估价列示(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
30.对未纳入合并范围的附属公司的投资,在母公司单独编制的财务报表中,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视同投资进行核算。
31.在很多国家,母公司都单独编制财务报表,以满足法律或其他要求。
揭示32除第8段和第21段所要求的揭示外,还应揭示下列事项:(1)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重要附属公司的名单,包括名称、注册国家或居住国、所有权的比例,以及所持表决权的比例(如果它与所有权的比例不同的话);(2)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以下事项(如适用的话):①附属公司不合并的理由;②母公司与未直接拥有或者未通过附属公司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附属公司之间的关系的性质;③直接拥有或通过附属公司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由于缺乏控制权而不是附属公司的企业的名称;④购买或处置附属公司,对报告日的财务状况、报告或经营成果以及对前期相关金额的影响;(3)在母公司单独编制的会计报表中,对附属公司核算的方法的说明。
生效日期33.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90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