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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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

会计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

会计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是关于金融工具列报的规范,该准则提供了企业如何在财务报表中准确列报金融工具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准则,下面将通过几个方面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中按照公允价值列报金融工具。

公允价值是指在市场上可观测到的具有交易活跃度的市场价格,若市场上没有可观测到的市场价格,可采用基本价值方法进行估计。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公允价值方法,并在财务报表中明确披露。

其次,准则要求企业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评估。

金融工具包括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

债务工具通常包括债券、贷款和应付票据等,而权益工具则包括股票和其他权益工具。

企业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的特征、行使选项的条件以及现金流量特征等因素来对其进行分类,并对不同的分类采用不同的计量方法。

再次,准则要求企业对金融工具进行减值测试。

减值测试是为了确定企业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损失的风险,并将该风险进行合理的估计。

对于可持续长期投资和贷款等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减值测试,并将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其他金融工具,如债券、股票等,减值损失应当计入资产负债表。

最后,准则还要求企业对金融工具的转换和去除进行规范。

当企业将非衍生金融工具转换为衍生金融工具时,应当按照具体的转换条件和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当企业将金融工具从财务报表中去除时,应当根据具体的条件和规定进行处理,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明确披露。

总的来说,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是关于金融工具列报的基本准则和规范,对于企业准确列报金融工具在财务报表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企业应当认真遵循该准则的要求,合理选择公允价值方法、进行分类和评估、进行减值测试以及进行转换和去除等操作,以确保金融工具在财务报表中的准确反映和披露。

同时,企业还应当加强对该准则的学习和理解,及时了解和应对相关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金融环境和会计准则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金融工具是指企业持有或发出的具有金融性质的权益证券、债务工具、衍生金融工具以及与之相关的合同。

金融工具的特性决定了它们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

而企业的财务报表应准确地反映这些风险和收益的存在和变动。

该准则规定了三个核心概念:公允价值、摊余成本和净额。

公允价值是指可在交易市场上确定的交易价格。

摊余成本是企业在购买金融资产时支付的价款与到期日或摊余期限间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的差额。

净额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减去相关负债的公允价值。

准则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中根据金融工具的性质和目的进行分类和估值。

对于可供交易的金融工具和不可供交易的金融工具,企业应分别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和摊余成本模式进行估值。

此外,准则还规定了对金融工具减值的计提和处理方法。

此外,准则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中披露金融工具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工具的种类、公允价值、摊余成本、净额以及金融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等。

这些披露信息有助于用户了解企业持有和使用金融工具的情况,从而作出更准确的经济决策。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的实施对企业和相关利益相关者有着深远的影响。

对于企业而言,准则的实施要求企业建立更健全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体系,增加对金融工具的风险和收益的识别和把握。

对于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而言,准则的实施提供了更准确的财务信息,使其能够更好地评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的发展前景。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的实施对于规范企业在财务报表中列报和披露金融工具具有重要意义。

准则的实施将提高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可比性,增强用户对企业财务信息的信任度,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企业应严格按照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和披露,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金融工具是指可以在未来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作为一方的财务资产,并可以向另一方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作为一方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金融工具的主要种类包括现金、债务工具、权益工具和派生金融工具。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主要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股权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首先,该准则规定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和计量。

金融资产由两类组成,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储藏利润的金融资产以及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金融负债也有两类,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储藏利润的金融负债以及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同时,准则要求企业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照持有到期日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等。

其次,该准则还规定了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的公允度和披露。

准则要求企业基于市场报价或者可靠的估价技术确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并且对于不同类别的金融工具采用不同的估价方法。

此外,准则要求企业披露其财务报表中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重要风险。

再次,该准则要求企业对于金融衍生工具进行适当的会计处理和披露。

准则对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要求企业对于持有的或者从事的金融衍生工具业务进行公允价值计量或者摊余成本计量,并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与其相关的公允价值或摊余成本。

同时,准则还规定了金融衍生工具的会计跨期违约金支出等方面的相关要求。

最后,该准则规定了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要遵循的制度设计和披露要求。

准则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通过财务报表披露能够清晰地反映金融工具的价值、风险和变动情况等内容。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24)是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关于金融工具会计处理和披露的重要准则。

该准则明确了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的原则,规定了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公允度和披露要求,以及对金融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和披露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FASB ASC 825)是美国金融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颁布的规范,正式名称为《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Financial Instruments—Presentation)。

该准则的目的是提供有关披露金融工具的信息,并将其分类和度量纳入适当的类别中,以便为利益相关方提供更准确和可比较的信息。

首先,该准则定义了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是一种可以承载现金流量并且可以在市场上交易的合同。

金融资产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股票、债券、商业票据和与其他实体进行的贷款等。

金融负债包括计划在未来支付现金的合同,如借款、应付票据和债券等。

此外,准则还包括金融衍生品,如期权、远期合约和掉期等。

其次,准则要求企业将其金融工具分类为可公允价值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可公允价值衡量是指使用市场可观察的定价模型或参考市场交易价格进行估值。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可以被归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前提是企业的经营决策基于其所保留的现金流量特征。

准则还规定了金融工具的披露要求。

企业必须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提供有关其金融工具的详细信息,包括其分类、度量方法和相关合同条款等。

此外,企业还需要披露具有重大风险和不确定性的金融工具,并说明其已采取的风险管理策略。

在实际应用中,这一准则对企业的财务报告和分析有着重要的影响。

它要求企业提供更准确和全面的金融工具信息,以便利益相关方更好地了解企业的风险暴露和财务状况。

通过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度量,企业可以更好地了解其资产负债表上各项科目的价值和特征。

然而,准则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一些人认为,准则过于复杂,使企业难以理解和应用。

此外,如果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处于非活跃市场中,其公允价值的确定可能存在困难与不确定性。

对于这些问题,准则委员会和相关机构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改进。

总的来说,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为企业提供了关于金融工具分类、度量和披露的规范。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24年版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24年版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24年版)是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制订的一项准则,旨在规范企业在财务报表中对金融工具的列报和披露。

金融工具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获取和利用资金的工具,包括现金、债权、股权等。

这份准则对金融资产、金融负债、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以及相关的会计处理和披露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该准则明确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方法。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主要分为两大类: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及按照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准则要求企业根据具体的金融工具的性质和企业的会计政策,合理分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明确的列报和披露。

其次,该准则规定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方法。

对于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准则要求企业根据市场交易价格或者其他可靠的市场定价模型进行公允价值的测定。

对于按照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准则规定了摊余成本的计算方法,包括初始计量金额、利息收入和摊销等。

此外,该准则对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减值损失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准则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中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提适当的减值准备,以反映可能的信用损失风险。

准则还要求企业定期进行减值测试,评估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减值程度,并及时调整减值准备。

最后,该准则对金融工具的披露要求进行了规定。

准则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中明确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金额、分类、计量方法、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变动等相关信息。

此外,准则还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金融工具的风险和风险管理、金融工具的持有期限和剩余到期期限等进行披露。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24年版)是一项规范企业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和披露的准则。

该准则明确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和计量方法,要求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列报和披露,并规定了金融工具的减值损失计提和披露要求。

这一准则的实施有助于提升企业金融工具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度,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2024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2024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202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202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于2024年发布,为企业在使用金融工具时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解释。

以下是对该应用指南的一些关键内容进行概述。

首先,该应用指南明确了金融工具的定义和分类。

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

在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时,需要考虑其是否是合同的一方以及是否有权利和义务进行现金流量的交换。

其次,该应用指南详细解释了金融工具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初始计量是指在初始确认时,将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会计记录。

后续计量则是指在初始确认后,对金融工具进行重新计量的过程。

后续计量的选择取决于金融工具的类别和企业的会计政策。

此外,该应用指南还详细解释了金融工具的摊销和摊余成本法。

摊销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成本分配到一定的会计期间。

摊余成本法是一种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进行后续计量的方法,其中使用的是摊余成本。

另外,该应用指南还对金融工具的减值损失进行了解释。

减值损失是指企业预计无法收回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时,需要对其进行减值计提。

该应用指南提供了详细的减值计提方法和计算公式。

最后,该应用指南还对金融工具的披露要求进行了规定。

企业需要在财务报表中披露有关金融工具的信息,包括金融工具的种类、公允价值、摊余成本、减值损失等。

总的来说,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2024为企业在使用金融工具时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解释。

它帮助企业了解金融工具的分类、计量、摊销、减值和披露要求,有助于提高企业对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准确性和透明度。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是国家会计准则委员会对企业在报告期末的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和列报提出的具体要求。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准则,国家会计准则委员会还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以便企业能够正确、全面地执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和列报。

这个应用指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指南详细解释了什么是金融工具以及金融工具的分类。

金融工具是指具有金融特征,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合同。

根据其特定的特征和具体的交易条件,金融工具分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三大类。

其次,应用指南明确了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计量和列报的具体要求。

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金融资产可以按季度、年度等时间段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金融负债的确认、计量和列报需要根据相关合同或安排的实际情况进行,确保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再次,应用指南针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金融工具处理给予了具体指导。

比如,对与公司治理相关的金融工具交易应如何处理以及与业务交易相关的金融工具应如何处理等。

最后,应用指南还给出了一些实践指引和示例,以便企业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准则。

指南详细介绍了如何根据准则进行判断和处理,使企业能够正确应用相关会计处理和列报规定。

总的来说,这个应用指南为企业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解释,使企业能够正确理解和运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

通过准确的会计处理和列报,可以提高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透明度,为企业决策提供更准确的依据。

企业应该认真学习并应用这个应用指南,以确保其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和列报符合相关准则的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以下简称“准则37号”)是中国财务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中国会计准则”)中的一个重要部分,针对金融工具的列报和披露给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对准则37号的应用指南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对企业会计实务的影响。

首先,准则37号对于金融工具的定义进行了界定。

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金融工具权益,它们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持有的各种金融权益和债权债务。

准则37号明确了金融工具的分类标准,包括根据合同条款分析确定是否构成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及金融资产是否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或摊余成本计量。

准则37号对金融工具的列报提供了详细的指引。

根据准则37号的要求,企业需要对持有的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并按照相应的计量方法进行列报。

例如,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需要按照其公允价值变动的情况进行列示,而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则按照其摊余成本减去减值准备的余额进行列示。

在金融工具的披露方面,准则37号也提供了详细的要求。

企业需要披露其持有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摊余成本及其在财务报表日的变动情况。

此外,企业还需要披露相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和过程,包括对金融工具的风险敞口管理、对金融工具评估和处理的方法以及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等。

准则37号还规定了对于金融工具减值准备的计量方法和披露要求。

企业需要按照准则37号的要求对可能发生减值的金融工具进行评估,并按照适用的计量方法进行减值准备的计提。

在披露方面,企业需要披露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金融工具的类型、计提比例和计提额度,以及对可能产生减值风险的金融工具的评估和处理方法。

准则37号的实施对企业会计实务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首先,准则37号提高了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的准确性和透明度,有助于用户更全面地了解企业的金融状况和风险管理情况。

其次,准则37号强化了金融工具减值准备的计量和披露要求,提高了企业对于金融风险的管理能力。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金融工具列报,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

第二条金融工具列报的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分类、计量和列报的情况,以及企业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情况,并就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重要程度、金融工具使企业在报告期间和期末所面临风险的性质和程度,以及企业如何管理这些风险作出合理评价。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各种类型的金融工具,但下列各项适用其他会计准则:(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其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但企业持有的与在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相联系的衍生工具,适用本准则。

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的,以及企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有关投资性主体定义,且根据该准则规定对子公司的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对上述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或子公司的相关投资适用本准则。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范的职工薪酬相关计划形成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三)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中涉及的金融工具以及其他合同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 1号——股份支付》。

但是,股份支付中属于本准则范围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以及与股份支付相关的企业发行、回购、出售或注销的库存股,适用本准则。

(四)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范的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以下简称“准则37号”)是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涉及金融工具的列报。

金融工具作为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准则37号的颁布,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金融工具列报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准则37号的适用范围包括各类金融工具,例如现金、存款、债务证券、股票、衍生金融工具等。

准则37号要求企业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并对其进行分类和计量。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和充分竞争市场中交易的价格。

准则37号强调了公允价值的重要性,要求企业根据市场价格或其他可靠的市场评估方法对金融工具进行公允价值计量。

准则37号对金融工具的分类包括两大类:债务金融工具和权益金融工具。

债务金融工具是指包含确定的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例如债券、贷款等。

权益金融工具是指企业尚未承担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义务的合同,例如股票等。

根据准则37号的规定,企业需要根据金融工具的特征和合同条款对其进行分类,并采用相应的计量方法进行列报。

准则37号还规定了金融工具的后续计量方法,主要有两种:公允价值计量和摊余成本计量。

公允价值计量是指企业按照金融工具在市场上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适用于权益工具和部分债务工具。

摊余成本计量是指企业按照合同金额减去偿还本息的金额进行计量,适用于一些具有固定利率和固定到期日的债务工具。

准则37号要求企业对金融工具的减值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计提减值准备。

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是根据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进行计算的。

减值准备的目的是确保企业对可能产生的损失做出充分的准备,并及时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准则37号还规定了金融工具的披露要求。

企业需要对其所持有的金融工具的种类、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减值准备等进行披露,以提供给用户更多的信息。

这样,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就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评估企业的金融风险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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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金融工具列报,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

第二条金融工具列报的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分类、计量和列报的情况,以及企业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情况,并就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重要程度、金融工具使企业在报告期间和期末所面临风险的性质和程度,以及企业如何管理这些风险作出合理评价。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各种类型的金融工具,但下列各项适用其他会计准则:(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其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但企业持有的与在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相联系的衍生工具,适用本准则。

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的,以及企业符合2《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有关投资性主体定义,且根据该准则规定对子公司的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对上述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或子公司的相关投资适用本准则。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范的职工薪酬相关计划形成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三)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中涉及的金融工具以及其他合同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但是,股份支付中属于本准则范围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以及与股份支付相关的企业发行、回购、出售或注销的库存股,适用本准则。

(四)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范的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但债务重组中涉及金融资产转移披露的,适用本准则。

(五)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的属于金融工具的合同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要求在确认和计量相关合同权利的减值损失和利得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会计处理的合同权利,适用本准则有关信用风险披露的规定。

(六)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因具有相机分红特征而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但对于嵌入保险合同的衍生工具,该嵌入衍生工具本身不是保险合同的,适用本准则;该嵌入衍生工具本身为保险合同的,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企业选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会计处理的财务担保合同,适用本准则;企业选择按照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财务担保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第四条本准则适用于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

但企业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但是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八条的规定将该合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适用本准则。

第五条本准则第六章至第八章的规定,除适用于企业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认的金融工具外,还适用于未确认的金融工具。

第六条本准则规定的交易或事项涉及所得税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进行处理。

第二章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第七条企业应当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第八条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一)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企业对全部现有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使之有权按比例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换取固定数量的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该类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按照本准则第三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九条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

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应当将该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一)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二)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

如为非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

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按照本准则第三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十条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的,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有些金融工具虽然没有明确地包含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义务的条款和条件,但有可能通过其他条款和条件间接地形成合同义务。

如果一项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需要考虑用于结算该工具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还是为了使该工具持有方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

如果是前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金融负债;如果是后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权益工具。

在某些情况下,一项金融工具合同规定企业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其中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的金额等于可获取或需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乘以其结算时的公允价值,则无论该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的金额是固定的,还是完全或部分地基于除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以外变量(例如利率、某种商品的价格或某项金融工具的价格)的变动而变动的,该合同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第十一条除根据本准则第三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外,如果一项合同使发行方承担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即使发行方的回购义务取决于合同对手方是否行使回售权,发行方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该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其金额等于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如远期回购价格的现值、期权行权价格的现值或其他回售金额的现值)。

如果最终发行方无需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应当在合同到期时将该项金融负债按照账面价值重分类为权益工具。

第十二条对于附有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发行方应当将其分类为权益工具:(一)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几乎不具有可能性,即相关情形极端罕见、显著异常且几乎不可能发生。

(二)只有在发行方清算时,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

(三)按照本准则第三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

附有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指是否通过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或者是否以其他导致该金融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需要由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如股价指数、消费价格指数变动、利率或税法变动、发行方未来收入、净收益或债务权益比率等)的发生或不发生(或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的结果)来确定的金融工具。

第十三条对于存在结算选择权的衍生工具(例如合同规定发行方或持有方能选择以现金净额或以发行股份交换现金等方式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所有可供选择的结算方式均表明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的除外。

第十四条企业应对发行的非衍生工具进行评估,以确定所发行的工具是否为复合金融工具。

企业所发行的非衍生工具可能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

对于复合金融工具,发行方应于初始确认时将各组成部分分别分类为金融负债、金融资产或权益工具。

企业发行的一项非衍生工具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的,应于初始计量时先确定金融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包括其中可能包含的非权益性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再从复合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中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作为权益工具成分的价值。

复合金融工具中包含非权益性嵌入衍生工具的,非权益性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包含在金融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中,并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对该金融负债成分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五条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分类时,企业应当考虑企业集团成员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间达成的所有条款和条件。

企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因该工具承担了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义务的,该工具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第三章特殊金融工具的区分第十六条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可回售工具,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一)赋予持有方在企业清算时按比例份额获得该企业净资产的权利。

这里所指企业净资产是扣除所有优先于该工具对企业资产要求权之后的剩余资产;这里所指按比例份额是清算时将企业的净资产分拆为金额相等的单位,并且将单位金额乘以持有方所持有的单位数量。

(二)该工具所属的类别次于其他所有工具类别,即该工具在归属于该类别前无须转换为另一种工具,且在清算时对企业资产没有优先于其他工具的要求权。

(三)该工具所属的类别中(该类别次于其他所有工具类别),所有工具具有相同的特征(例如它们必须都具有可回售特征,并且用于计算回购或赎回价格的公式或其他方法都相同)。

(四)除了发行方应当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或赎回该工具的合同义务外,该工具不满足本准则规定的金融负债定义中的任何其他特征。

(五)该工具在存续期内的预计现金流量总额,应当实质上基于该工具存续期内企业的损益、已确认净资产的变动、已确认和未确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包括该工具的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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