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组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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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最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Management is about doing countless small detail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最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一条为实现劳动仲裁办案规范化,保证办案质量,及时正确地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仲裁员,均应执行本规则。

发生劳动纠纷,应该第一时间就想到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来进行申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根据办案规则来为每一位提出合理请求的雇员或雇主解决纠纷。

那么最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是怎样的呢?为您解答。

一、最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最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一章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鲁人社发〔2019〕27号)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鲁人社发〔2019〕27号)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鲁人社发〔2019〕27号)第一条为保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和《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是指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能够依法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

第三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有下列几种:(一)当事人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四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但是,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章当事人举证第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第七条在劳动合同、聘任合同和聘用合同争议案件中,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二)主张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明确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明确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明确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12.05•【字号】沪人社规〔2018〕3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明确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现将《关于明确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12月5日关于明确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的若干规定为规范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办理,明确案件管辖范围,维护仲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和《上海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等规定,对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做出如下规定:一、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本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 在本市注册设立的注册资金在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参照执行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或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在本市注册设立的注册资金在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3.经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和中央、外省市在本市的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及劳动争议;4.驻沪军级以上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5.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6.台港澳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7.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3]276号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3]276号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3〕2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我部会同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制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八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劳动仲裁办案规范化,保证办案质量,及时正确地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仲裁员,均应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查明事实,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及时裁决。

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依法处理劳动争议。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确定。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第三章仲裁参加人第九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1993年11月5日劳部发【1993】30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正确行使仲裁权,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第五条未成立仲裁委员会的地方政府应按规定成立仲裁委员会。

第六条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向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第七条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二)工会的代表;(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规定的,由政府予以调整。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仲裁委员会委员由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三方组织各自选派,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仲裁委员会委员协商产生。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委员的确认或更换,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仲裁委员会委员有特殊情况确需委托本组织其他人员出席仲裁委员会会议的,应有委托书。

仲裁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有关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

第十条地方仲裁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一)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二)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三)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四)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确定。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二)根据仲裁委员会的受权,负责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三)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四)负责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五)向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六)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2023年最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文

2023年最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文

2023年最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调解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全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全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全文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台之后不久,我国就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这是为了保障劳动仲裁法在案件中得到更好的适用。

那么这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都有什么内容呢?律伴小编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2021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2021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2021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21年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是劳动争议仲裁处理过程中的指导规则,旨在为仲裁机构、当事人、律师等提供明确的处理流程和规范化的操作规范。

本文将对2021年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主要内容进行阐述。

一、仲裁申请的受理与立案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应当书面提交仲裁机构,并附有必要的证据材料。

2.仲裁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受理,并向当事人告知受理情况。

3.仲裁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4.仲裁机构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二、调解与庭审程序1.仲裁机构应当在仲裁申请立案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第一次调解。

2.调解不成功或者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仲裁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庭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并对事实进行调查。

3.庭审程序中,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举证责任。

4.仲裁庭在终审前,应当组织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

三、仲裁裁决的作出1.仲裁庭应当在庭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并送达当事人。

2.仲裁裁决应当明确仲裁庭的基本意见、具体事项和裁决结果,并附有仲裁裁判员的签章和仲裁机构的印章。

3.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就仲裁裁决请求确认其无效。

四、其他规定1.仲裁机构应当对劳动争议仲裁纠纷的审判程序进行记录并报送上级机关备案。

2.仲裁机构应当加强对仲裁裁决的质量监督和管理,确保裁决符合法律规定。

3.仲裁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发布仲裁裁决和劳动法律法规,为当事人提供便利。

综上所述,2021年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主要围绕仲裁申请的受理与立案、调解与庭审程序、仲裁裁决的作出等方面进行细化和规范化,为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和流程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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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组织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组织规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 组织机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组织的组织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例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

2. 受理范围:明确定义劳动人事争议组织受理的案件范围,包括劳动合同纠纷、工资争议、社会保险纠纷、劳动保障事务纠纷等。

3. 申请条件:规定劳动争议组织申请的条件,例如与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组织申请解决争议。

4. 申请流程:明确申请劳动争议解决的流程和程序,包括申请书的提交、受理审查、调解、仲裁或诉讼等环节。

5. 调解和仲裁方式:规定劳动争议组织进行调解或仲裁的方式和方法,例如调解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听证调查、作出仲裁裁决等。

6. 处理期限:规定劳动争议组织处理争议的期限,确保及时解决纠纷。

7. 强制执行:明确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程序和措施,保障当事人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8. 争议费用:规定劳动争议组织处理争议涉及的费用和承担责
任,例如申请费、仲裁费、律师费等。

9. 申诉和复议机制:设立劳动争议组织的申诉和复议机制,以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和公正。

10. 其他相关事项:包括保密规定、处罚措施、统计和报表等。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人事争议组织规则因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不同而有差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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