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医疗器械审评中心 答疑汇总 无源植入医疗器械系列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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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无源非植入医疗器械申报资料常见问题汇总及解答解析

9.无源非植入医疗器械申报资料常见问题汇总及解答解析
无源非植入医疗器械申报资料 常见问题汇总及解答
审评四处
杨晓冬
主要内容
• 产品属性确定
• 产品名称
• 产品的性能结构组成及预期用途 • 产品综述 • 产品的研究资料 • 产品的技术要求 • 产品的临床评价 • 产品的说明书和标签
一、产品属性确定
1、申请人在申报产品前应首先确认产品的属性 和类别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 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 〔2013〕36号)
五、产品的研究资料
2、聚氯乙烯材料中增塑剂的安全性评价研究
(2)增塑剂安全性评价的必要性
在医疗器械制造过程中使用的任何材料组分或 添加剂都具有潜在的生物利用度,因此有必要获取成 品在实际使用条件下证实这些组分生物利用度的信息 ,以评定由此引发的风险。
五、产品的研究资料
2、聚氯乙烯材料中增塑剂的安全性评价研究
三、产品的性能结构组成及预期用途
2、预期用途
止血类产品要写明发挥辅助作用。要写明适用的 临床的科室的名称。
三、产品的性能结构组成及预期用途
2、预期用途
防粘连的产品应写明适用的解剖部位。
三、产品的性能结构组成及预期用途
2、预期用途
医用压力带或者弹力袜:写明降低血栓形成的 风险,而不是能预防、治疗下肢静脉血栓形成。
写明产品的每一个结构、组份
三、产品的性能结构组成及预期用途
1、 结构组成
输注器具类产品,聚氯乙烯应写明所用的增塑 剂,写为“增塑剂为:”
三、产品的性能结构组成及预期用途
1、 结构组成
避光输液器应写明所用的避光剂
三、产品的性能结构组成及预期用途
1、 结构组成
特殊结构的产品,如双层管路或多层管路的输 注器具,应具体写明层次结构及每一层结构所用的 材料

审评论坛2020答疑共性(无源)问题汇总

审评论坛2020答疑共性(无源)问题汇总

审评论坛2020答疑共性(无源)问题汇总美临达全国范围专业办理一类医疗器械备案Q:对血管内导管的流量要求的审评建议有哪些A:(1)如果说明书/标签或其他资料中有标称流量的,需提供流量的相关研究资料。

(2)对于向体内输注药液的导管,如中心静脉导管,应对流量/流速进行规定,同时在技术要求中制定流量/流速要求。

(3)因YY0285.1-2017附录E流量/流速检测方法中的压力约为10kPa,因此YY0285.1-2017中流量要求不适用于标称流量的灌注压力大于10kPa的产品,对于灌注压力超过10kPa的产品,可不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制定流量要求,但需要在研究资料中提供并给予验证。

Q:骨科医疗器械技术要求中如何确定产品力学性能指标,应如何提交力学性能指标的确定依据A:骨科医疗器械技术要求中产品力学性能指标是可进行客观判定的,满足设计输入的,并能够得到确认的产品功能性、安全性指标的静态力学指标。

其指标的确定是确保产品满足临床基本需求。

申请人可借鉴已上市同类产品的力学性能测试数据,并结合自身测试数据,进行对比得出指标的具体要求。

Q:如何评价循环血液接触器械的微粒A:可以采用YY/T 1556-2017中微粒污染指数法,也可以采用中国药典中不溶性微粒检查法。

采用不溶性微粒检查法时,建议增加不能出现的微粒粒径上限要求,且应证明微粒粒径上限要求的合理性。

在产品技术要求中需对微粒进行要求。

Q:骨科植入医疗器械产品的生物学评价资料应如何提交A:申请人应参照GB/T 16886.1的要求进行生物学评价。

对于需进行生物学试验的,应提交相应的生物学试验报告,生物学试验应针对申报产品开展。

若提交原材料的生物学试验报告,应论证从原材料到终产品的加工工序过程没有对产品引入新的生物学风险。

关于生物学评价相关规定,请参考《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7]345号)。

Q:血液透析器产品的清除率试验条件应如何设计A:根据YY 0053规定,透析器产品的清除率试验中,血液和透析液流速应覆盖生产企业规定的范围。

4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常见问题分析

4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常见问题分析
最新注册的参考意义最大; 分类不能仅对产品名称,更加需要关注产品的作用机理、预期用 途和技术指标;
含药或者含预期其代谢作用的组分的产品不按二类医疗器械管理。
建议
关注分类目录子目录的征求意见; 对新产品分类不清晰的提前启动分类界定 的程序; 注意国家局分类界定发文,理解分类界定 的理念。
新法规的变动情况
注册细化研究资料要求(原体系考核)
9大条:
生物相容性评价
生物安全性研究 →灭活工艺
灭菌/消毒工艺验证 产品有效期及包装确认 软件的要求
医疗器械注册受理数量
总计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1243 1256 1504 体外诊断试剂 505 508 579 首次注册 436 405 503 重新注册 302 343 422
• 接受SCI英文文献,但必须提交中文翻译件 并经公证;
• 常见问题三:注册单元的划分
主要焦点:临床试验
• 注册单元原则上以技术结构、性能指标为 划分依据,预期用途是否作为划分注册单 元的依据?
判读仪、半自动检测仪和全自动检测仪 干电池供电、内部电源和网电源 模拟信号和数字信号 数字助听器-模拟助听器
(3)有相同的使用方法
使用部位
剂量
时间
强度
文献的要求
同类产品的文献(关注文献中产品的技术指标) 产品临床使用的文献,应有治疗组、对照组,效果评估及统 计分析 省级以上核心刊物
综述性质的文献无效
文献中涉及的病例数
与药物或其他手段合并治疗的文献慎用
每个申请的预期用途都要对应只有数量的文献
1601 1033
511 374
501 391
589 268

广东医疗器械审评中心 答疑汇总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系列问答

广东医疗器械审评中心 答疑汇总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系列问答

Q&A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系列问答Q&A栏目组摘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官网审评论坛栏目有关于器械注册审评相关答疑,并整理成推文展现给同行互相学习。

本篇推文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系列问答,详情如下:No.1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答疑专栏(一)Q: 开展平行对照临床试验时,如因合理理由不能采用已上市同类产品作为对照产品,是否可选择相似产品作为对照产品?答:开展平行对照临床试验时,如因合理理由不能采用已上市同类产品作为对照产品,可综合考虑产品设计特征、临床试验前研究结果、风险受益分析、临床试验目的、临床试验评价指标和随访时间等因素,考虑选择疗效和安全性已得到公认、适用范围与试验器械相同、临床试验设定的评价指标与试验器械具有可比性的已上市相似产品作为对照产品。

Q: 已有境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的产品,如境内也有已发布的相应产品的临床试验指导原则,此时产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是否必须完全满足境内相应指导原则要求?答:境外进行的临床试验可能符合试验开展所在国家(地区)的技术审评要求,但不一定完全符合我国相关审评要求。

例如进行临床试验设计时,有些国家仅要求临床试验能够得出器械性能达到某一观察终点的结论。

但在我国申报注册时,可能要求该器械性能达到多个观察终点才可确认其有效性,且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适当的证据支持。

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特定医疗器械的技术审评指导原则中含有对其临床试验的相关要求,该器械境外临床试验应考虑有关要求,存在不一致时,应提供充分、合理的理由和依据。

Q: 接受境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时,是否境外临床试验数据中一定需要包括华人试验数据?答:接受境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时,境外临床试验数据中不一定需要包括华人试验数据。

根据《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指导原则》,可能对临床试验结果产生影响的因素不仅限于人种差异,需根据产品特性综合考虑受试人群差异、临床试验条件差异等的影响。

器审中心33个医械答疑总结

器审中心33个医械答疑总结

器审中心33个医械答疑总结一、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对于伦理有何要求?临床试验应当遵循《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准则和国家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的相关要求,应当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并同意。

研究者需考虑临床试验用样本,如血液、尿液、痰液、脑脊液、粪便、阴道分泌物、鼻咽拭子、组织切片、骨髓、羊水等的获得和试验结果对受试者的风险,提请伦理委员会审查,确保临床试验不会将受试者置于不合理的风险之中,并按要求获得受试者(或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

二、在提交“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进行分析、评价”的临床评价资料时,如何选择同品种医疗器械?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当对比器械的适用范围、技术和/或生物学特性与申报产品具有广泛相似性时,可将其视为同品种医疗器械,包括等同器械和可比器械两种情形,具体论证需参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相关要求进行。

三、医疗器械产品在设计更改时应如何进行质量控制?生产企业应将控制设计和开发更改的程序形成文件。

生产企业应确定更改对于医疗器械功能、性能、可用性、安全、适用的法规要求及其预期用途等的重要程度。

应识别设计和开发的更改。

更改在实施前应经:评审;验证;适当时,确认;批准。

设计和开发更改的评审应包括评价更改对在制或已交付的组成部件和产品的影响,以及对风险管理的输入或输出和产品实现过程的影响。

应保留更改及其评审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YY/T 0287 2017)四、定制式义齿生物相容性研究有什么要求?根据《定制式义齿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8年修订)应对成品中与患者和使用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材料的生物相容性进行评价。

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应按YY/T 0268—2008规定的方法进行;研究资料应包括产品所用材料的描述及与人体接触的性质;实施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对于现有数据或试验。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发补常见问题解答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发补常见问题解答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发补常见问题解答在第二类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和注册咨询中,部分企业对医疗器械注册法规和标准要求、申报资料准备、研究评价标准和方法仍缺乏认识和了解,下面通过问答的形式帮助大家更直观、更详细地了解相关技术审评要求。

问:产品仅外观形状发生变化,需要进行变更注册吗?答:1、应确认外观形状变化是否涉及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的内容,若涉及,应申请变更注册;2、应对申报产品变化情况进行整体评估,若外观形状变化涉及电气安全标准或电磁兼容标准要求重新判定或评估,则应进行检测并申请变更注册。

问:当利用已上市同类器械的生物学试验数据进行生物学评价时,哪些因素可能影响生物相容性风险?答:影响生物相容性风险的主要因素有:产品的材料化学组成(包括各组成材料比例)、产品物理结构、表面特性、生产工艺、灭菌方法、原材料供应商及技术规范、液体类产品/湿态保存类产品还需考虑内包装材料。

若受试品与申报产品在以上所列可能影响生物相容性风险的因素中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则需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支持所提交的试验报告适用于申报产品,必要时补充相应的生物学评价资料,如可沥滤物分析及毒理学风险评定资料、相关生物学试验项目的补充试验等。

问:定量检测体外诊断试剂准确度/正确度分析性能评估中,何种情况下可采用回收试验方法?答:依据《定量检测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对于可获得标准溶液、标准物质或分析物纯品的试剂(例如部分临床化学检测试剂),可采用回收试验进行正确度评价。

将标准溶液、标准物质或分析纯品加入临床样本中,配制成回收样品,进行检测。

使用已上市试剂或申报试剂检测系统定值的样本或企业参考品不属于上述回收样品及可获得标准溶液、标准物质或分析物纯品的范畴,此种情况不建议采用回收试验方式进行正确度评价。

问:医疗器械检验机构不具备全项目的检验资质,实施委托分包部分项目给其他检验机构检验,这种检验方式是否认可?答:1、委托检验机构应具有国家级资质认定证书(CMA)和承检范围。

无源植入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及常见问题举例分析

无源植入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及常见问题举例分析

医疗器械注册法规要求
质量体系核查(境内)
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产品技术审评时可 以调阅原始研究资料,并组织对申请人进行与产品研制、 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境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其中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由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技术审评机构通知相应省、自治区、直 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核查,必要时参与核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30个工 作日内根据相关要求完成体系核查。 境内第二类、第三类体系核查,均由省局开展。第三 类由总局器械审评中心发起, 2015年6月8日,总局组织制 定了《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 序(暂行)》
无源植入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要求 及常见问题举例分析
研发部 朱立武
2016年10月
主要内容
医疗器械注册法规要求;
植入类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动物源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要求;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要求及常见问题举例分析。
医疗器械注册法规要求
注册与备案
第八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
医疗器械注册法规要求 说明书、标签
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 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通用名称、型号、规格; (二)生产企业的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号; (四)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五)产品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六)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 (七)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八)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 (九)产品技术要求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内容。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还应当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和医疗器 械注册人 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还应当具有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

二类无源医疗器械申报要点及注意问题

二类无源医疗器械申报要点及注意问题

※ ※ ※ ※
7.临床评价资料 7 临床评价资料 8.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9.产品技术要求 10.产品注册检验报告 11.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12.符合性声明 10.1注册检验报告 10 2预评价意见 10.2预评价意见 11.1说明书 11.2最小销售单元的标签样稿
1.申请表
申请表是企业向注册审批部门递交的法定申请依据(法 人代表签字),申报企业应重视申请表的作用(依企业申请 开展技术审评)。 开展技术审评) 申请表中申请的内容,包括产品基本信息,如产品型号、 结构组成、预期用途,以及企业基本信息,如住所、生产地 址等,在注册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
14
综述资料
(三)型号规格
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应当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 别。应当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对 于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或配置)、功能、产品特征和运 行模式、性能指标等方面加以描述。 与产品技术要求的区别:更详细和更侧重对比。
15
综述资料
(四)包装说明
有关产品包装的信息,以及与该产品一起销售的配件包装 情况;对于无菌医疗器械,应当说明与灭菌方法相适应的 最初包装的信息。 无菌医疗器械包装信息包含:结构组成(纸塑袋、吸塑盒 等)、封口形式(热压封口机封和双面胶自反扣粘合封等 )、质量标准(GB/T19633)、供应商等。另外,建议明 确内包装封口工艺参数及相关仪器信息。 确内包装封口工艺参数及相关仪器信息注意问题
注册证核发 注册证延续 注册证变更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
2015-11
1
申报资料一级标题 1.申请表 2.证明性文件 3.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
申报资料二级标题

4.综述资料
注 册 证 核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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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 无源植入医疗器械系列问答
Q&A栏目组摘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官网审评论坛栏目有关于器械注册审评相关答疑,并整理成推文展现给同行互相学习。

本篇推文为无源医疗器械的系列问答,详情如下:
Q:人工韧带、人工肌腱和人工腱膜产品注册单元应如何划分?
答:人工韧带用于加强自然韧带或韧带的修复,人工肌腱用于肌腱的修复,人工腱膜用于腱膜的修复。

它们适用范围及预期用途不同,应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不同材料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若产品组成部
件(如人工韧带附件螺钉)材料不同,但作为整体组配或组合使用的产品可按同一注册单元申报。

Q: 髓内钉类产品分为哪几个注册单元?
答:1.按照固定机理,可分为带锁髓内钉、不带锁髓内钉两个注册单元,结构参见YY/T 0727.1、YY/T 0019.1。

髓内钉类产品与髓内针类产品结
构不同,属于不同注册单元。

2.产品组成材料(包括材料牌号)不同,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按照
髓内钉常用金属材料,可分为TC4钛合金、TC4ELI钛合金、TC20钛金、00Cr18Ni14Mo3不锈钢等注册单元。

若产品组成部件材料不同,但作为整
体组配或组合使用的产品可按同一注册单元申报。

Q: 带线锚钉产品注册单元应如何划分?
答:带线锚钉用于骨与软组织之间的固定,由缝线和锚钉组成。

锚钉的组成材料(包括材料牌号)不同,应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其配合使用的缝线组成材料不同,也应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若申报产品由多根缝线组成或一根缝线由多种材料制成, 但作为整体组配或组合使用,可按同一注册单元申报。

Q: 带线锚钉产品中缝线的性能研究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带线锚钉产品设计开发过程中,其缝线的性能指标及其要求的制定应从产品的临床需求和预期用途角度出发,结合产品的适用部位及具体使用方式,综合考虑对缝线本身性能的质量控制要求,确定带线锚钉中缝线的性能指标及要求。

带线锚钉通常用于骨与软组织的固定,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不同于第二类的非可吸收外科缝线。

在产品设计研发中参考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时,应注意标准的适用性。

Q: 可吸收接骨板类创伤产品注册单元应如何划分?
答:可吸收接骨板类创伤产品主要用于低负重部位,常见的主要有可吸收四肢接骨板固定系统、可吸收颅颌面接骨板固定系统,应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产品的组成材料(包括化学组成、分子量、旋光度、结晶度
等方面)不同,应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按照常见的可吸收高分子材
料,可分为聚左旋丙交酯、聚d,l-丙交酯、丙交酯乙交酯共聚物等注册
单元。

Q: 用于颅颌面内固定及修补的产品应如何划分注册单元?
答:根据产品适用范围和结构组成的不同,可分为颅颌面接骨板系统、
颅骨锁、钛网、人工颅骨假体等不同的注册单元。

根据产品组成材料
(包括材料牌号)的不同,可分为TC4钛合金、TC4ELI钛合金、TC20钛
合金、TA2纯钛、TA3纯钛、TA4纯钛等注册单元。

若产品组成部件材料
不同,但作为整体组配或组合使用的产品可按同一注册单元申报。

Q: 锁定金属接骨板类产品与非锁定金属接骨板类产品的注册单元划分?答:锁定金属接骨板类产品和非锁定金属接骨板类产品是属于不同注册
单元,需分开申报。

与锁定金属接骨板配合使用的锁定金属接骨螺钉、
锁定金属空心螺钉、钉帽、垫圈、固定扣等配件,可与金属接骨板组成
接骨板系统进行注册申报。

若锁定金属接骨板包含非锁定孔,非锁定金
属接骨螺钉可与其划为同一注册单元。

Q: 胸骨板产品注册单元应如何划分?
答:胸骨板用于胸骨切开术后的胸骨固定或胸骨骨折内固定。

产品组成材料(包括材料牌号)不同,应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若产品组成部件材料不同,但作为整体组配或组合使用的产品可按同一注册单元申报。

与胸骨板配合使用的接骨螺钉等配件,可与胸骨板组成胸骨固定系统进行注册申报。

Q: 肋骨板产品注册单元应如何划分?
答:肋骨板用于肋骨骨折内固定或畸形矫正。

肋骨板与四肢用接骨板属于不同的注册单元。

产品组成材料(包括材料牌号)不同,应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按照肋骨板常用的金属材料,可分为TA3纯钛、Ti6Al7Nb 钛合金、镍钛合金等注册单元。

Q: 在骨科植入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中对加工助剂的质量控制应如何考虑?
答:行政相对人应在产品设计开发过程中充分考虑加工助剂对产品性能的影响,包括明确加工助剂的使用情况和选择依据,明确加工助剂的清洗方法,并提供相应的清洗验证资料,对于清洗后的加工助剂残留,应明确可接受标准,并提供可接受标准的确定依据,应不影响终产品的安全有效性。

Q: 金属骨针类产品的注册单元应注意哪些内容?
答:金属骨针包括完全植入型金属骨针,配合外固定支架用金属骨针。

其中,外固定架用金属骨针与其配合使用的外固定架可为同一注册单元,该注册单元不包括完全植入的金属骨针;外固定架用金属骨针与完全植入的金属骨针可按同一注册单元申报;手术过程中用于定位的导针属于手术工具,和内固定产品属于不同注册单元。

Q: 脊柱后路弹性融合固定系统产品注册单元应如何划分?
答:脊柱后路弹性融合固定系统用于脊柱后路融合固定,与用于融合的脊柱后路刚性内固定系统不同,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产品的结构设计不同、力学性能不同,应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产品起主要功能作用的材料不同,应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若产品组成部件材料不同,但作为整体组配或组合使用的产品可按同一注册单元申报。

Q: 人工椎体产品注册单元应如何划分?
答:人工椎体产品用于椎体置换以提供即时的稳定性。

产品中起主要功能作用的部件材料(如:替代椎体的材料,包括材料牌号)不同,应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按照人工椎体产品常用材料,将聚醚醚酮(PEEK)、TC20钛合金、TC4钛合金等材料组成的人工椎体分为不同的
注册单元。

若产品组成部件材料不同,但作为整体组配或组合使用的产品
可按同一注册单元申报。

标准化人工椎体与个性化人工椎体属于不同的
注册单元。

Q: 对于外周血管内支架产品,开展临床试验时,主要终点方面有何建议?答:对于外周血管内支架产品,目前临床试验采用的主要研究终点一般
建议为12个月的靶血管通畅率。

Q: 对于可降解/吸收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能否提供研究机构公开发表的文献作为产品降解性能的研究资料?
答:对于成熟材料,申请人可提交第三方公开发表文献作为降解产物代
谢研究的支持性资料,但由于产品降解周期研究中的性能指标、观察时
间点等要素与产品设计相关,因此申请人应对产品降解周期开展实验研究。

Q: 如何开展药物洗脱支架的细胞毒性评价?
答:支架部分和输送系统应分别开展细胞毒性评价。

如含药支架部分细
胞毒性较高,应进行原因分析,并进行综合评价。

例如,细胞毒性考虑
由药物引起时,应分别开展裸支架及含药支架的细胞毒性试验,并对含药支架细胞毒性进行风险分析,综合评价所含药物的影响。

Q: 对于血管内支架产品,疲劳试验要求是否可不作为技术要求中规定项目?
答:由于疲劳试验是可客观判定的成品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因此应在血管内支架产品的技术要求中制定疲劳试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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