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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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说明

2016年10月26日发布

一、制定程序的背景

2014年3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其中规定:国家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2014年2月7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对创新医疗器械设置特别审批通道,对鼓励医疗器械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使用医疗器械的临床需求,引导和鼓励医疗器械产业创新发展,国家先后出台多项鼓励支持产业发展政策。如《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以及科技部发布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重点研发计划,都将医疗器械创新发展作为推动卫生与健康领域科技创新的重要内容。201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号),进一步明确鼓励医疗器械研究和创制,对临床急需医疗器械、儿童、老年人等特殊人群以及罕见病用医疗器械设置审评审批专门通道。

为进一步深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改革,保障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需求,在目前已实施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的基础上,有必要对治疗罕见病、恶性肿瘤、老年病、儿童专用、临床急需以及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重点研发计划等情形的医疗器械,制定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设置优先审批通道。

二、程序的主要内容

2016年10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程序共17条,包括目的和依据、优先审批的范围、申请、审核、公示程序、优先办理要求、实施日期等内容。

(一)优先审批的范围

实施优先审批的医疗器械范围为:一是诊断或治疗罕见病、恶性肿瘤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医疗器械、诊断或治疗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且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或治疗手段的医疗器械、专用于儿童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医疗器械、临床急需且在我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二是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医疗器械。

由于可能会有其他情形医疗器械需要优先审批,本程序设置了“其他应当优先审批的医疗器械。”对于其他应当优先审批的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各方面情况和意见,组织专家审查后确定是否予以优先审批。

(二)优先审批程序

对注册申请人提出的优先审批申请,属于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产品,申请人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经总局器审中心审核、公示后,无疑义的实施优先办理。

对于诊断或治疗特殊疾病或临床急需的产品,以及“其他应当优先审批的医疗器械”,由总局器审中心每个月集中组织专家论证,经公示后,无疑义的实施优先办理。

对确定予以优先审批的项目总局器审中心按照接收时间单独排序,优先进行技术审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优先安排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总局优先进行行政审批。

(三)关于罕见病、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临床急需等情况的认定

罕见病、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临床急需等情况,是指我国疾病卫生领域的现实状况,会随着我国社会和科技发展、疾病诊疗水平、公民健康情况而变化。本程序实施过程中将通过组织临床专家审查的方式研究确定产品是否予以优先审批。

(四)本程序与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的关系应急审批程序是为保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在规定时限内快速完成医疗器械注册审批相关工作。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是针对具有核心技术

发明专利、国际领先、国内首创、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等情形的医疗器械,采取按照早期介入、专人负责、加强沟通、优先办理的原则予以支持。本程序与应急审批程序、创新审批程序的目的和内容不同。

本程序与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并行运行,申请人可以根据产品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程序进行申请。已经按照《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进行审批的注册申请项目,不执行本程序。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专家会审评管理办法

附件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医疗器械注册审评技术咨询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完善技术决策机制,更好的履行技术审评职能,明确咨询专家责任、权利、义务和管理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规定,借鉴国际经验,结合医疗器械注册审评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建立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专家咨询制度,设立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专家咨询委员会(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器审中心)承担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建、委员遴选与增补等工作,负责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运行、会议组织和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应当遵循科学、依法、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科学、严谨、公平、公正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专家咨询委员会构成 第五条根据科学发展、技术进步以及审评工作需求,设立不同学科、专业领域的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六条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应由涉及该专业领域的专

家组成,人数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七条各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一名。 第三章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资格条件 第八条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廉洁公正,遵纪守法; (二)在医疗器械所涉及相关学科,如医学、声学、电子、材料、机电、光学、药学、毒理、生物评价、生物统计等方面具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情况和发展趋势,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 (四)能保证按要求承担和完成医疗器械注册审评技术咨询等相关工作,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五)身体健康,聘任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院士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业涉及领域具有较深造诣、学术水平能得到本专业学者广泛认可,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本专业医疗器械国内外创新发展的趋势; (三)熟悉本专业医疗器械国内外的临床应用及监管现状; (四)主任委员应为院士或各专业的领军人物。 第四章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职责与任务 第十条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是参与器审中心组织的论证、咨询、决策工作,为医疗器械注册审评提供理论指导、政策建议、业务咨询和技术支持。

深度学习辅助决策医疗器械软件审评要点

. 页脚深度学习辅助决策医疗器械软件审评要点 一、适用围 本审评要点适用于深度学习辅助决策医疗器械软件(含独立 软件、软件组件)的注册申报。深度学习辅助决策医疗器械软件(以下简称软件)即基于医疗器械数据(医疗器械所生成的医学图像、医学数据,以下统称数据),使用深度学习技术进行辅助决策的软件。其中,“基于医疗器械数据”是指单独使用医疗器械数据,或者联合使用医疗器械数据与非医疗器械数据;“辅助决策”是指通过提供诊疗活动建议辅助医务人员进行临床决策。 使用深度学习技术进行前处理(如成像质量改善、成像速度提升、图像重建)、流程优化(如一键操作)、常规后处理(如图像分割、数据测量)等非辅助决策的软件可参考使用本审评要点。使用传统机器学习技术的软件亦可参考使用本审评要点。 本审评要点遵循《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以下简称软件指导原则)、《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指导原则)、《移动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以下简称移动器械指导原则)等相关指导原则要求。 本审评要点不含人工智能伦理、数据产权等法律法规层面要

求,但生产企业应当在软件全生命期过程中考虑相关规定。 二、审评关注重点 从发展驱动要素角度讲,深度学习实为基于海量数据和高算力的黑盒算法。本审评要点重点关注软件的数据质量控制、算法泛化能力、临床使用风险,临床使用风险应当考虑数据质量控制、算法泛化能力的直接影响,以及算力所用计算资源(即运行环境)失效的间接影响。 基于风险的全生命期管理是此类软件监管的基本法,相关考量详见软件指导原则、网络安全指导原则、移动器械指导原则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独立软件附录。下面结合审评关注重点分别阐述软件风险管理、软件设计开发、软件更新等面考量。 软件风险管理活动应当基于软件的预期用途(目标疾病、临床用途、重要程度、紧迫程度)、使用场景(适用人群、目标用户、使用场所、临床流程)、核心功能(处理对象、数据兼容性、功能类型)予以实施,并贯穿于软件全生命期过程。软件临床使用风险主要包括假阴性和假阳性,其中假阴性即漏诊,可能导致后续诊疗活动延误,特别是要考虑快速进展疾病的诊疗活动延误风险;假阳性即误诊,可能导致后续不必要的诊疗活动。进口软件除考虑假阳性和假阴性风险外,还应当考虑中外人种、流行病学特征、临床诊疗规等面差异的影响及其风险。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充分的、适宜的、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以保证软件的安全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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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说明 2016年10月26日发布 一、制定程序的背景 2014年3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其中规定:国家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2014年2月7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对创新医疗器械设置特别审批通道,对鼓励医疗器械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使用医疗器械的临床需求,引导和鼓励医疗器械产业创新发展,国家先后出台多项鼓励支持产业发展政策。如《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以及科技部发布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重点研发计划,都将医疗器械创新发展作为推动卫生与健康领域科技创新的重要内容。201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号),进一步明确鼓励医疗器械研究和创制,对临床急需医疗器械、儿童、老年人等特殊人群以及罕见病用医疗器械设置审评审批专门通道。 为进一步深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改革,保障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需求,在目前已实施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的基础上,有必要对治疗罕见病、恶性肿瘤、老年病、儿童专用、临床急需以及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重点研发计划等情形的医疗器械,制定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设置优先审批通道。 二、程序的主要内容 2016年10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医疗器械注册的特别审批与应急审批程序

引言 对于医疗器械产品来说,注册证是上市销售的“通行证”,但在现行的监管体制下,一张注册证的获得绝对是一项系统工程。对于企业来说,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是相当巨大的,而时间成本上的花费也十分可观。那么,企业将产品研制出来后,获得注册证所需的时间有多长呢?有没有一些快捷的方式或者说“绿色通道”呢? 由于注册检验、临床试验会因为产品种类的不同、检测机构和临床单位自身的因素等在时间上差异很大,所以这两块的时间难以完全限定。而在审评审批阶段,由于药监部门对每一环节的时间跨度都有明确的限定,故时间相对可控。2014年7月30日公布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对此有详细规定。比如受理为3个工作日,技术审评为60个工作日(二类产品)或90个工作日(三类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核查为30个工作日,行政审批和制证时间分别为20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此外,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而如果技术审评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的,补充资料的时间最长为1年。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中的时间除了补充资料时间(1年)外都是“工作日”,而不是自然日。由此可见,即使审评审批阶段的时间有规定,但时间也会比较漫长。 也有例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也有一些“非常措施”应对,借助这些规定注册时间会大大缩短,相当于走了“绿色通道”。据博济医药了解,这种“绿色通道”目前有两条,其一是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其二是应急审批。 第一部分: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 对第一种情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4年2月7日发布了《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食药监械管[2014]13号),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对于经审查批准按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的产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技术机构,将根据各自职责和该程序规定,按照早期介入、专人负责、科学审批的原则,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前提下,对创新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办理,并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申请人可针对重大技术问题、重大安全性问题、临床试验方案、阶段性临床试验结果的总结与评价等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提出沟通交流的申请。对于受理注册申报的创新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优先进行审评、审批。对于境内企业申请,如产品被界定为第二类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相应的省级或者设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参照该程序进行后续工作和审评审批。总体上看,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并不是减少审批程序,也不是降低审批标准,而是体现在“优先”二字上,即优先办理,并有专人负责沟通和辅导,因此审评审批时间会大大缩短。 此外,《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也对创新医疗器械有一些特殊规定。如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对创新医疗器械实行特别审批。”,第九条则对创新医疗器械的样品生产放宽了要求,“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申请注册时,样品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委托具 医疗器械注册的特别审批与应急审批程序 1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审查操作规范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 审查申请审查操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相关要求,为推进创新医疗器械的审查工作,保证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工作的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审查系指依据《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相关要求,对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以下简称“创新申请”)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的过程。 第二章审查机构组成及职责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立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查办”),审查办由中心副主任牵头负责,成员包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注册处负责人,中心各审评部主要负责人,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和中国生物材料学会(以下均简称“学会”)相关负责人等。 第四条审查办主要职责: 一、对创新申请资料进行预审; 二、组织专家对创新申请进行审查,并对专家意见进行确认;

三、对拟同意进行特别审查的申请项目进行公示; 四、将经审查办成员办公会(以下简称“办公会”)确认后的审查结果通过中心网站告知申请人。 审查办日常工作由中心综合业务处负责,各审评部提供必要技术支持。 第三章专家审查要求 第五条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以专家审查为主,专家审查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组人数一般为5-7人,专家从事的研究领域应与申报产品相匹配。 第六条专家组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结论分为同意或不同意。专家组成员按专业领域提出个人审查意见,专家组组长综合成员意见后形成综合审查意见。对于有异议的专家个人意见可予以保留。 第七条专家审查结论为同意的,专家组同时确认其创新点及临床应用价值,相关审评部对产品名称及管理类别进行初步判断。 第八条参与审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查专家名单或产品技术资料等。审查结论未正式公布前不得泄露。 第四章专家选取原则 第九条专家组专业及人数需求由中心和学会联合确定,参会专家通过中心专家管理系统随机盲选形成。

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一览表

2018年 1.软性接触镜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2018年第51号) 2.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2018年第51号) 3.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申报资料编写指导原则(2018年第40号) 4.麻醉咽喉镜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30号) 5.内镜清洗消毒机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30号) 6.睡眠呼吸监测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30号) 7.手术显微镜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25号) 8.医用洁净工作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25号) 9.眼压计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25号) 10.脉搏波速度和踝臂指数检测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8年第25号) 11.冠状动脉药物洗脱支架临床前研究指导原则 (2018年第21号) 12.冠状动脉药物洗脱支架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2018年第21号) 13.软性接触镜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18号) 14.人类体外辅助生殖技术用液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8年第18号) 15.气腹机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15号) 16.医用低温保存箱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15号) 17.电子尿量计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15号) 18.电子阴道显微镜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15号) 19.口腔曲面体层X射线机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9号) 20.硬性光学内窥镜(有创类)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54号) 21.结核分枝杆菌特异性细胞免疫反应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8年第57号) 22.持续葡萄糖监测系统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56号) 23.眼科飞秒激光治疗机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53号) 24.眼科超声诊断设备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55号) 25.眼科光学相干断层扫描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44号) 26.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37号) 27.肠道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36号) 28.抗人球蛋白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36号) 29.幽门螺杆菌抗原/抗体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36号)

定制式增材制造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定制式增材制造医疗器械注册 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前言 本指导原则旨在鼓励医疗器械的创新发展,为申请人进行定制式增材制造(或简称“3D 打印”)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申报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技术参考。 本指导原则系对定制式增材制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并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 本指导原则是对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以下情形: 由临床医生提出,定制式设计适用于特殊病损情况和/或适配特殊解剖结构,并通过增材制造工艺实现的医疗器械,以解决现有标准化医疗器械难以解决的临床需要或更好地满足特殊临床需求。 本指导原则涵盖骨、关节、牙齿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本指导原则不涵盖含有药物成分、细胞、组织等生物活性物质的生物3D打印等特殊设计的医疗器械的全部要求,但可以参考其中适用的具体要求。定制式增材制造的无源非植入性医疗器械可参考其中适用的具体要求。 二、注册单元划分原则 申报产品主要组成部分的设计方式、增材制造方式(材料、工艺方法)、适用范围、关键性能指标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其他情形可参考《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和产品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 三、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产品名称 根据《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等相关文件,按照申报产品的设计特征和适用范围确定其管理类别、分类编码及规范性命名(产品名称、组成部件名称),并论述其确定依据。 (二)产品描述 描述产品各组成部分原材料的化学成分及比例。 描述产品结构组成、结构特征并论证结构、形态设计的合理性。提供图示说明。 描述产品的界面结构和与人体组织的连接关系。

(完整版)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附件 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制造商提交医疗器械软件注册申报资料,同时规范医疗器械软件的技术审评要求。 本指导原则是对医疗器械软件的一般性要求,制造商应根据医疗器械软件的特性提交注册申报资料,判断指导原则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不适用内容详述理由。制造商也可采用其他满足法规要求的替代方法,但应提供详尽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并参考了国外法规与指南、国际标准与技术报告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认知水平和技术能力的不断提高,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修订。 本指导原则是对制造商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针对软件的特殊性,在现行法规要求下进一步明确了对医疗器械软件的要求,特别是对软件更新、软件版本的要求。本指导原则是医疗器械软件的通用指导原则,其他涉及软件医疗器械产品的指导原则可在本指导原则基础上进行有

针对性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一、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器械软件的注册申报,包括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适用的软件开发方式包括自主开发、部分采用现成软件和全部采用现成软件。 医疗器械软件包括独立软件和软件组件。独立软件:作为医疗器械或其附件的软件;软件组件:作为医疗器械或其部件、附件组成的软件。 独立软件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具有一个或多个医疗用途,无需医疗器械硬件即可完成预期用途,运行于通用计算平台。独立软件包括通用型软件和专用型软件,其中通用型软件基于通用数据接口与多个医疗器械产品联合使用,如PACS、中央监护软件等;而专用型软件基于通用、专用的数据接口与特定医疗器械产品联合使用,如Holter数据分析软件、眼科显微镜图像处理软件等。 软件组件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具有一个或多个医疗用途,控制(驱动)医疗器械硬件或运行于专用(医用)计算平台。软件组件包括嵌入式软件和控制型软件,其中嵌入式软件(即固件)运行于专用(医用)计算平台,控制(驱动)医疗器械硬件,如心电图机所含软件、脑电图机所含软件等;而控制型软件运行于通用计算平台,控制(驱动)医疗器械硬件,如CT图像采集工作站软件、MRI图像采集工作站软件等。

2018年xx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聘用制审评人员招考工作方案

2018年xx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聘用制审 评人员招考工作方案 因工作需要,中心拟于近期开展临床医学审评岗和生物材料审评岗的审评人员招聘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xxxx成员:各用人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招聘工作组,由中心人事、纪检部门人员及职工代表、有关专家组成,负责招聘工作相关具体事宜。 二、招聘对象 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985”、“211”相关高校2017年应届硕士及以上毕业生。 三、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政治素质高,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行; (三)工作态度积极,爱岗敬业,事业心、责任感强,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和开拓创新精神;

(四)具有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专业知识技能,所学专业与岗位工作对口或相近,具有良好的计算机应用能力; (五)具有较好的文字功底、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能够熟练运用英语进行专业阅读和专业沟通交流; (六)具备与岗位职责相匹配的工作能力和实践经验; (七)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其他条件。 四、招聘岗位信息 具体岗位要求详见岗位需求信息表(附件)。 五、招聘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制定招聘方案、公布招聘信息、组织报名、面试、考察、体检、确定拟聘人员、公示和聘用。具体程序和方法如下: (一)制定招聘方案 中心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招聘岗位、招聘条件和招聘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对于临床医学专业,中心将赴北京大学医学部、协和医科大学、吉林大学白求恩医学部、山东大学临床医学院、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部、四川大学华西临床医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等11所“985”高校院系开展招聘,拟每个学校招聘2-3人,合计招聘22人。若未按计划完成,再赴中国医科大学和天津医科大学、苏州大学等相关“211”高校进行补招。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质量,保证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依法、科学、高效、公正,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参照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一般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应按照本规范要求,结合审评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建立健全与审评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三条中心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不断对内部体制机制进行评价,逐步创新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模式,调整优化审评流程,提升审评队伍能力,合理配置审评资源,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审评工作质量。 第四条将风险管理贯穿于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的全过程,对工作过程中的风险点进行分析识别和评价,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应当增强质量管理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确保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二章审评部门和职责 第六条建立与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相适应的管理部门,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责权清晰。 第七条中心主要负责人是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中心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经费、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等; (三)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定期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推动持续改进; (四)在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的质量管理中强调过程方法和风险意识。 (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组织实施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确保质量管理体系与业务工作的有效融合,并实现预期结果。 (六)确保医疗器械技术审评相关的程序和技术要求明确且具有一致性,审评信息公开透明。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资料(已通过注册审评版)

XXXX产品 临床评价报告 文件编号XXX-XXX-01 修订版次XXX 产品名称XXXX产品是否受控否 编制XXX 日期2016年3月5日 审核XXX 日期2016年3月5日 批准XXX 日期2016年4月19日 编制单位XXXXX公司 XXXX产品临床评价报告 1.临床评价概述 申报产品XXXX产品已在国内外应用多年,是较为成熟、使用广泛的临床医疗器械产品。 本次申报产品与《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中第xxx个分类编码68xx中的XXXX产品的描述相同,属于免于临床试验的产品,详见本报告第二部分:2.与临床豁免目录内中的产品描述对比 本次申报产品与目录内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对比产品选取了xxxxx公司的xxxxx产品【xxxxxxxxxx(准)字xxxxxxxxx号】和xxxx产品【xxxxxxxxxx(准)字xxxx第xxxxx号】,该企业的xxxxx产品产品只能xxxxxx,其xxxx产品只能xxxxxx。本次申报产品能够分别xxxxxx和xxxx,但不能同时或交叉xxxxxx和xxxx,因此可与xxxxx产品、xxxx产品两个产品进行对比。通过对比分析得出结论,申报产品的作用原理、组成结构和适用范围与对比产品基本相同,申报产品与目录中的

产品虽有差异,但差异性不对产品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可视为实质等同。(对比产品注册证信息(附件3)来源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医疗器械数据查询系统以及对比产品的说明书(附件4)) 2.与临床豁免目录内中的产品描述对比 本次申报产品XXXX产品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68xx产品-4 xxxxx产品产品,与《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中的XXXX产品产品描述一致,详见申报产品与表2-1《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的产品对比: 表2-1 申报产品与《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的产品的对比对比项目目录中医疗器械申报产品差异性 支持性 资料概述 产品名称XXXX产品XXXX产品无/ 分类编码68xx 68xx 无/ 产品描述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 xxxxxxxxxxx xxxxxxxxxxx xxxxxxxxxxx xxxxxxxxxxx xxxxxxx。 此差异性不对 安全有效产生 不利影响 3.与目录内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对比 本次临床评价对比产品选择了xxxxx公司的xxxxx产品【xxxxxxxxxx(准)字xxxxxxxxx号】和xxxx产品【xxxxxxxxxx(准)字xxxx第xxxxx号】。 xxxxx公司的xxxxx产品只能xxxxxx,xxxx产品只能xxxxxx,而本次申报产品能够分别xxxxxx和xxxx,每次只能单独xx一种xxx,各类型的xxxxx功能相互独立,不能混合xxxxxx和xxxx,属于两种独立的功能,与该公司的两个产品类似。因此,本次临床评价可选择xxxxx公司的xxxxx产品和xxxx产品两个产品进行对比分析。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咨询管理规范-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咨询管理规范 (2016年10月12日,食药监械审发〔2016〕2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评咨询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规范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对外咨询工作,结合中心技术审评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咨询包括现场咨询、网上咨询、电话咨询和共性问题解答。 第三条咨询范围:主要针对提出注册申请及处于发补状态的医疗器械注册项目,申请人或注册人收到我中心发出的补正资料通知单后,在补回资料前,针对通知单相关内容进行沟通和答疑。 咨询中不对申请人或注册人拟提交的补充资料具体内容进行确认。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结论以申请人或注册人正式提交的补充资料为依据。 第四条质量管理处负责咨询工作的综合管理,各审评部负责本部门咨询的管理,办公室负责中心网站咨询平台的技术保障工作。 第二章现场咨询 第五条申请人或注册人通过中心网站咨询平台进行现场咨询的预约申请,按要求填写《咨询申请单》(附件1),明确具体咨询问题。每个符合要求的受理号申请现场咨询的机会原则上不超过3次。 第六条主审人接到现场咨询预约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心网站咨询平台对现场咨询时间进行确认,并提前3个工作日电话通知预约申请人,原则上应在收到预约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咨询。 第七条预约申请人可以通过中心网站咨询平台查询预约结果,预约成功后打印《医疗器械技术审评现场咨询确认单》(附件2)一式两份,作为现场咨询凭证。 第八条现场咨询原则上安排在周四9:00—11:30、13:30—16:30进行。主审人应根据咨询问题预估现场答疑所需时间,原则上针对每个咨询申请的答疑时间

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审评流程图

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审评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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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新产品审批事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后,开具受理通知书,于五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者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批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批结论后三十日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 ?新产品证书丢失,申请者提供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单位主管部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可予补发。补发证书用原编号,加注"补"字。 ?违反规定,办理医疗器械新产品申请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新产品证书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其新产品证书,两年内不受理其新产品申请。

医疗器械注册有关时间 注册受理日:一、三全天 地点:中仪大厦902房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注册受理办公室)电话:68330540 传真:68330539

国家药监局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执行生产体系考核 为强化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其使用的安全,2002年5月30日,国家药监局发出《关于部分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执行生产体系考核要求的通知》(国药监械〔2002〕203号)。通知称,根据国务院加强药品与医疗器械监督的要求,在国家药监局国药监械[2001]583号文规定的八种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需执行生产体系考核的 基础上,对一次性使用胰岛素注射器、一次性使用自毁式注射器、一次性使用加药式注射器、一次性使用避光式输液器、一次性使用袋式输液器、一次性使用紫外线照射输液器、一次性使用给养式输液器、一次性使用透明式输液器、一次性使用降解材料输液器、一次性使用采血器(新式)、其他一次性使用注射器、输液器产品也要求按《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执行生产体系考核。 通知明确,需按《细则》执行生产体系考核的其他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是:基本结构属于或可归于输液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基本结构属于或可归于注射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接触血液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 通知指出,自2002年5月30日起,各省(区、市)药监局即可接受本辖区内的上述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换(发)证申请及检查 则》的产品实施生产体系考核的全套资料,经复审合格,方可进行注册或注册换证。 相关文件

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附件5: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及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物)、质控品(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物)(包括真实度控制品)、质控品(物)(简称校准品、质控品)是实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检测及监督检验结果准确一致的主要工具,也是保证量值有效传递的计量实物标准。校准品、质控品研究技术资料应包括产品技术要求、试验方法等重要信息,是指导注册申请人(简称申请人)单独申请注册校准品、质控品的重要技术性文件之一。 本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基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标准管理方法》的相关规定。参考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临床化学国际联合会(IFCC)等有关体外诊断试剂方面的指南,对编写的格式及各项内容的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其目的是为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质控品单独注册申报进行原则性的指导,同时,也为注册管理部门审核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质控品提供参考。 由于校准品、质控品种类多、范围广、临床使用重要性强且使用目的差别大,因此,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临床使用目的

编写技术资料,以便于关注者获取准确的信息。 申请人应该提供校准品、质控品产品标准和技术资料,技术资料的要求参见《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产品标准格式和具体内容如下(不限于): 一、范围 应明确陈述本标准规范的对象和所涉及的方面,指明使用的界限。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应包括引导语和规范性引用文件的一览表。一览表中引用文件的排列顺序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等。 例如: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 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YY 0466-2003 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审评补正资料要求管理规范的通告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审评补正资料要求管理规范的通告 (2020年第1号) 2020-01-16 14:00 为贯彻落实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提高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评过程中涉及的补正通知和补充资料过程,结合我国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现状制定了《医疗器械注册审评补正资料要求管理规范》,现予以发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2020年1月14日 医疗器械注册审评补正资料要求管理规范 一、前言 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要求,技术审评过程中需要申

请人补正资料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按照补正通知的要求一次提供补充资料。在实际工作中,审评人员针对注册申报项目发出补正通知和申请人/注册人按补正通知要求准备并提交补充资料是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过程的重要环节。为提高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我国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程序及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发出补正通知过程(以下简称发补)和补充资料准备及提交(以下简称补回)过程,特制定本规范文件,为审评人员发出补正通知提供参考,同时申请人/注册人在充分理解相关要求的基础上按补正通知要求进行客观、完整答复。对于首次注册、许可事项变更、临床试验审批等申请事项,原则上应给予申请人/注册人一次补充资料的机会。 本规范是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人员和申请人/注册人的指导性文件,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除本文要求外,还应遵循有关补正程序的其他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随着法规规章、技术审评要求的不断完善,本文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首次注册、许可事项变更、延续注册、临床试验审批等申请事项涉及发补和

负压引流装置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附件11 负压引流装置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和规范负压引流装置的技术审评工作,帮助审评人员理解和掌握该类产品原理/机理、结构、性能、预期用途等内容,把握技术审评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 本指导原则所确定的核心内容是在目前的科技认识水平和现有产品技术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审评人员应注意其适宜性,密切关注适用标准及相关技术的最新进展,考虑产品的更新和变化。 本指导原则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不包括行政审批要求。但是,审评人员需密切关注相关法规的变化,以确认申报产品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一、适用范围 负压引流装置从其功能、原理上可划分为封闭式创伤负压引流/治疗系统和普通伤口负压引流装置两类产品。封闭式创伤负压引流/治疗系统一般指将纱布辅料、非功能性海绵等放入需引流治疗部位,封闭创口并实施负压引流治疗的产品。普通伤口负压引流装置一般指采用多孔引流管等置于创口处并连接负压源实施引流的产品。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负压引流装置中以非功能性海绵性材料作为引流/治疗端的封闭式创伤负压引流/治疗系统。产品类代号为:6866。

非功能性海绵是指不任何含药物及可吸收性材料等[包括抗菌、消炎药物、可吸收性水胶体粘胶(如:羟甲基纤维素钠)等]成分的海绵,当前市场上主要以聚氨酯海绵或聚乙烯醇海绵为主。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 以非功能性海绵作为引流/治疗端的封闭式创伤负压引流/治疗系统可根据实际审查产品命名,但必须体现出产品的引流方式,如:封闭式负压引流;同时宜反映出制造创口表面引流用海绵的主要材料并明确“非功能性”,并适当考虑临床的习惯称谓。一般采用“非功能性+引流/治疗端海绵材料+引流方式”的命名方法。如:非功能性聚乙烯醇封闭式负压引流系统、非功能性聚氨酯封闭式负压引流系统等。 (二)产品结构组成 本产品一般由引流管、贴膜、非功能性海绵、吸引连接管、Y型接头、阻水过滤器、止流夹等组成。(本指导原则所指产品不含任何负压源。)审查时应根据具体产品情况确定产品的结构组成。 (三)产品工作原理 该产品主要是利用负压吸引原理,将非功能性海绵放入患者创口部位,利用贴膜使开放创面封闭,通过与负压源连接产生一定的负压,通过引流管和海绵作用于清创后的创面,从而实现引流/治疗。 (四)产品作用机理 通过非功能性海绵具有吸水性强、与创口整个创腔接触紧密、压力分布均匀等特点,可实现对创口实施长时间持续高负压引流。相对于负压引流方式,其充分的封闭式负压可使创口长期置于干燥、洁净状态,有效抑

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词条缺少概述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 为加强对医疗器械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注册审查质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1]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制造商提交医疗器械软件注册申报资料,同时规范医疗器械软件的技术审评要求。 本指导原则是对医疗器械软件的一般性要求,制造商应根据医疗器械软件的特性提交注册申报资料,判断指导原则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不适用内容详述理由。制造商也可采用其他满足法规要求的替代方法,但应提供详尽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并参考了国外法规与指南、国际标准与技术报告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认知水平和技术能力的不断提高,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修订。 本指导原则是对制造商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针对软件的特殊性,在现行法规要求下进一步明确了对医疗器械软件的要求,特别是对软件更新、软件版本的要求。本指导原则是医疗器械软件的通用指导原则,其他涉及软件医疗器械产品的指导原则可在本指导原则基础上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1] 中文名 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发文机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类型

部门规章 发文时间 2015年8月5日 发文号 2015第50号 目录 .1范围 .2基本原则 .3软件描述文档 .4软件更新 .5软件版本 .6现成软件 .7注册与检测 .8申报要求 范围 编辑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器械软件的注册申报,包括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适用的软件开发方式包括自主开发、部分采用现成软件和全部采用现成软件。 医疗器械软件包括独立软件和软件组件。独立软件:作为医疗器械或其附件的软件;软件组件:作为医疗器械或其部件、附件组成的软件。

审评中心将举办2012年医疗器械注册与审评技术要求系列培训班2012

审评中心将举办2012年医疗器械注册与审评技术要求系列培训班2012

审评中心将举办2012年医疗器械注册与审评技术要求系 列培训班2012-06-19 08:04 为了更好地理解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的有关政策法规,熟悉和掌握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有关审评技术要求和工作程序,提高注册申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在去年举办的医疗器械注册系列培训班的基础上,对授课内容做了进一步深化和更新,研究设计了2012年医疗器械注册与审评技术要求系列培训班课程。现定于6月下旬在广东省深圳市举办医疗器械注册系列培训班,分设一个基础班和四个高级班。届时主要由国家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审评人员负责授课,并邀请国家局医疗器械司、医疗器械相关技术领域资深专家、广东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和技术支撑机构的专家

承担部分课程的讲授。有关事宜如下: 一、培训对象 各级药监部门从事医疗器械监管的人员; 医疗器械企业从事医疗器械注册申报工作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二、培训班次安排 (一)医疗器械注册与审评技术要求(基础)培训班 (二)无源医疗器械注册与审评技术要求(高级)培训班(A) (三)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审评技术要求(高级)培训班 (四)有源医疗器械注册与审评技术要求(高级)培训班 (五)无源医疗器械注册与审评技术要求

(高级)培训班(B) 三、培训时间及地点 1、培训地点:广东省深圳市 2、培训时间、课程内容详见本通知附件一。 3、具体的培训地点于开班前8天另行通知,也可登陆国家局高级研修学院网站查询。 4、其他事项可登陆国家局高级研修学院网站查询。 附件: 2012年医疗器械注册与审评技术要求系列培训 班 课程安排 班次培 训 时 题目 授 课 人 授课人工 作单位

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

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境内第三类、境外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试行)》。现予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境内第三类、境外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试行) 境内第三类、境外医疗器械注册审批工作由受理、技术审评、行政审批环节构成。 受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受理办负责;技术审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负责;行政审批由局机关负责。 一、受理办1.受理受理办接收申报单位所提出的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注册申请项目,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做出如下处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开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符合要求的发给《受理通知书》;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录入(2个工作日) 3.录入后,对于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材料,将材料转技术审评中心(2个工作日)。 4.受理材料时的核查要点:见《境内第三类、境外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受理标准》。 5.对于技术审评中心认为不合格、需补充材料的,受理办应及时发“补充材料通知单”,并接收补充材料,转交技术审评中心(申报单位接到“补充材料通知单”及受理办收到补充材料后,均须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 6.对于技术审评完毕,结论为“基本合格”,需补充材料的,受理办发补充通知单,接收补充材料后,将材料转局医疗器械司注册处(申报单位接到“补充材料通知单”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办收到补充材料后,需转交的,须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不能判定补充

材料是否符合技术审评要求的,注明情况,将材料转技术审评中心(须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由技术审评中心判定资料的合格性。 7.受理办接到局医疗器械司注册处转交的行政审批结束的材料后,6个工作日内完成打印注册证、盖章、发布批件工作(不计入审批时限)。 8.证书发放完毕的材料,转交技术审评中心档案室(在1个月内完成)。 二、技术审评中心技术审评(50个工作日) 技术审评中心接到需要技术审评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评。审评要求见“审评细则”。 技术审评中心办公室在收到受理办转来的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评项目分发到各处室。 1.主审人审评(工作时限:36个工作日):负责对申报资料的实质性审查并填写技术审查报告。 2.复审人复审(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对主审人出具的技术审查报告进行复审,并写出复审意见。 3.中心主任签发(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对复审人复审后的技术审查报告进行确认,签发最终技术审查报告。 技术审评中心主任签发后,审评中心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将技术审评结论为合格或者退审的材料转局医疗器械司注册处;结论为基本合格的材料转受理办;技术审评认为需进一步补充材料的,将补充通知单转受理办。 三、行政审批(注册项目:32个工作日,注册证变更、补证项目:14个工作日) 1.。医疗器械司注册处经办人:复核经过技术审评的项目,经办注册证变更、补证等其它项目(注册项目:7个工作日,注册证变更、补证项目:4个工作日)。 经办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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