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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

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

附件1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促进自主创新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医疗器械按本程序实施审评审批:(一)申请人具有产品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权益状况明确。

申请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人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发明专利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我国发明专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二)产品主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为国内首创,产品性能或安全性与同类产品比较有根本性改进,技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并且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

(三)申请人已完成产品的前期研究并具有基本定型产品,研究过程真实和受控,研究数据完整和可溯源。

(四)申请人为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并具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第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技术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和本程序规定,按照早期介入、专人负责、科学审批的原则,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前提下,对创新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办理,并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应当填写《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支持拟申请产品符合本程序第二条要求的资料。

资料应当包括:(一)申请人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三)产品知识产权情况及证明文件。

(四)产品研发过程及结果的综述。

(五)产品技术文件,至少应包括:1. 产品的预期用途;2. 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3. 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及确定依据,主要原材料、关键元器件的指标要求,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及流程图,主要技术指标的检验方法。

(六)产品创新的证明性文件,至少应包括:1. 国家级信息或专利检索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2. 核心刊物公开发表的能够充分说明产品临床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专著及文件综述;3. 与产品主要技术相关的发明专利说明书;4. 国内外已上市同类产品应用情况的分析;5. 产品的创新内容及在临床应用的显著价值。

关于《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关于《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关于《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关于《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1. 引言医疗器械在现代医疗领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医疗器械的市场准入一直是一个严格的审批过程。

为了更好地推动医疗器械的研发和上市流程,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制定了《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

2. 优先审批程序的背景在过去的医疗器械审批过程中,长时间的审批周期和繁琐的审批程序导致了市场推广的困难,也影响了医疗器械技术创新的速度和效率。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引入了优先审批程序。

3. 优先审批程序的目标《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目标是缩短医疗器械的审批时间,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促进医疗器械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通过优先审批程序,有助于加快医疗器械的研发和上市流程,提高医疗器械的市场竞争力。

4. 优先审批程序的适用范围优先审批程序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器械:属于新的技术类别或不存在同类产品;具有重大创新性和独特性;对公众健康有重要意义。

5. 优先审批程序的申请流程5.1 申请材料准备申请人需要准备完整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产品技术文件;临床试验数据;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证明;医疗器械安全性评价报告;医疗器械有效性评价报告。

5.2 申请提交申请人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通过电子方式提交给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申请人需要确保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3 申请审核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对技术文件、临床试验数据、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证明、医疗器械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有效性评价报告的综合评估。

5.4 审批结果公示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将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通过申请,并将审批结果公示,包括但不限于:审批通过的医疗器械产品名称;审批通过的医疗器械产品类别;审批通过的医疗器械产品特征。

6. 优先审批程序的优势6.1 加快审批速度通过优先审批程序,可以缩短医疗器械的审批时间,从而使医疗器械更快地进入市场,满足患者的需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一:背景为加快医疗器械审批过程,确保人民群众用到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制定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该程序适用于医疗器械注册、备案和变更审批。

二: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以下情况:1. 医疗器械注册审批a. 一类高风险医疗器械的注册审批;b. 具备创新性、前瞻性的医疗器械的注册审批;c. 国内外市场需求紧迫的医疗器械的注册审批。

2. 医疗器械备案审批a. 特殊用途医疗器械的备案审批;b. 历史悠久、临床应用广泛的医疗器械的备案审批。

3. 医疗器械变更审批a. 需要变更注册人、生产厂家等关键信息的医疗器械。

三:申请材料和流程1. 申请材料a.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b. 医疗器械技术文件;c. 医疗器械生产和质量管理规范;d. 医疗器械产品样品等。

2. 审批流程a. 提交申请材料;b.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c. 进行技术评价;d. 进行临床试验(适用于注册审批);e. 审查评估报告;f. 审议医疗器械注册、备案或变更事项;g. 发布审批结果。

四:审批时间根据不同类型的医疗器械和具体情况,审批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五: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申请表格、技术文件模板、质量管理规范等。

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医疗器械注册:指制造、销售或使用医疗器械前,向监管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的过程。

2. 医疗器械备案:指无需经过审批的医疗器械,但需按照规定备案登记的过程。

3. 医疗器械变更:指已经注册或备案的医疗器械的注册人、生产厂家等关键信息发生变更的过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一:为什么制定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众所周知,医疗器械对人们的生命健康至关重要,因此其安全性和有效性是审批过程中最重要的考量因素。

为了加快医疗器械审批过程,确保人民群众用到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制定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通知-冀药监规〔2020〕1号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通知-冀药监规〔2020〕1号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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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通知
冀药监规〔2020〕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省局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为保障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需求,满足公众用械需要,推动我省医疗器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和《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组织修订了《河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见附件),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河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试行)》(冀食药监规〔2017〕3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3日
——结束——。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通知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通知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1.10•【字号】津药监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通知津药监规〔2019〕3号各有关单位:《天津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已经我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表2.医疗器械优先审批项目异议表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10日天津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第一条为鼓励创新、保障临床使用需求、优化医疗器械行业营商环境、优化本市医疗器械审评审批程序,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和《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纳入本市医疗器械鼓励清单,其注册申请实施优先审批程序:(一)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属于本市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的产品;技术领先,填补本市空白的医疗器械产品;获得国家项目支持或本市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支持的医疗器械产品;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医疗器械产品;具有核心技术发明专利且有显著临床应用价值的医疗器械产品;(二)已在外省市取得产品注册证且产品符合国家或本市行业发展规划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携已注册产品迁入本市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已在国外取得上市许可文件落户本市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三)属于智能康复、人工医疗设备、口腔充填修复材料、口腔正畸材料及制品、口腔植入及组织重建材料、组织修复与可再生材料、分子诊断仪器及试剂、人工器官与生命支持设备、健康监测装备、机器人等医疗器械产品,应用增材制造(3D打印)、微纳制造等先进加工工艺的医疗器械产品,涉及远程医疗、智能穿戴、人工智能,基因工程等高科技类型医疗器械产品以及诊断或者治疗罕见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医疗器械产品;(四)诊断或者治疗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且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或者治疗手段的医疗器械产品;专用于儿童,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医疗器械产品;临床急需的医疗器械产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公告 -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公告 -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公告为保障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需求,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10月25日附件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第一条为保障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需求,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内第三类和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实施优先审批:(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1.诊断或者治疗罕见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2.诊断或者治疗恶性肿瘤,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3.诊断或者治疗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且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或者治疗手段;4.专用于儿童,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5.临床急需,且在我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

(二)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医疗器械。

(三)其他应当优先审批的医疗器械。

第三条对于本程序第二条第(一)、(二)项情形,需要按照本程序优先审批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优先审批申请。

对于本程序第二条第(三)项情形,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广泛听取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后确定。

第四条对于符合本程序第二条第(一)、(二)项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时一并提交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表(见附1)。

对于本程序第二条第(二)项情形的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该产品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受理部门对优先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优先审批申请材料齐全且予以受理的注册申请项目,注明优先审批申请,转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器审中心)进行审核。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2.07•【文号】食药监械管[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总局组织制定了《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2月7日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第一条为了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医疗器械按本程序实施审评审批:(一)申请人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中国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或者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发明专利权或其使用权;或者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

(二)产品主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为国内首创,产品性能或者安全性与同类产品比较有根本性改进,技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并且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

(三)申请人已完成产品的前期研究并具有基本定型产品,研究过程真实和受控,研究数据完整和可溯源。

第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技术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和本程序规定,按照早期介入、专人负责、科学审批的原则,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前提下,对创新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办理,并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应当填写《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支持拟申请产品符合本程序第二条要求的资料。

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2017年第19号)2017年02月07日发布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食药监械管〔2014〕13号)及《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168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附件),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医疗器械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7年2月3日2017年第19号通告附件.docx附件医疗器械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鼓励医疗器械创新,保障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需求,加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器审中心)与申请人之间的沟通交流,依据《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食药监械管〔2014〕13号)和《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1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沟通交流,系指创新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受理前、技术审评阶段和优先审批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技术审评阶段,经申请人提出,由器审中心与申请人就注册申请事项所进行的沟通交流。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创新医疗器械和优先审批医疗器械系指已同意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食药监械管〔2014〕13号)审批的创新医疗器械和按照《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168号)审批的境内第三类和进口第二、三类医疗器械。

第二章沟通交流的形式第四条申请人需要对一般性技术问题进行核实或咨询时,可以通过器审中心技术审评咨询平台、电话、传真、邮件、信函等形式与器审中心审评部门(以下简称审评部门)进行沟通交流。

第五条适用于会议的沟通交流包括以下情形:(一)创新医疗器械在注册申请受理前召开的会议,主要包括讨论下列问题:1.重大技术问题;2.重大安全性问题;3.临床试验方案;4.阶段性临床试验结果的总结与评价;5.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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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说明
2016年10月26日发布
一、制定程序的背景
2014年3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其中规定:国家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

2014年2月7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对创新医疗器械设置特别审批通道,对鼓励医疗器械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使用医疗器械的临床需求,引导和鼓励医疗器械产业创新发展,国家先后出台多项鼓励支持产业发展政策。

如《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以及科技部发布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重点研发计划,都将医疗器械创新发展作为推动卫生与健康领域科技创新的重要内容。

201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号),进一步明确鼓励医疗器械研究和创制,对临床急需医疗器械、儿童、老年人等特殊人群以及罕见病用医疗器械设置审评审批专门通道。

为进一步深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改革,保障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需求,在目前已实施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的基础上,有必要对治疗罕见病、恶性肿瘤、老年病、儿童专用、临床急需以及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重点研发计划等情形的医疗器械,制定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设置优先审批通道。

二、程序的主要内容
2016年10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程序共17条,包括目的和依据、优先审批的范围、申请、审核、公示程序、优先办理要求、实施日期等内容。

(一)优先审批的范围
实施优先审批的医疗器械范围为:一是诊断或治疗罕见病、恶性肿瘤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医疗器械、诊断或治疗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且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或治疗手段的医疗器械、专用于儿童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医疗器械、临床急需且在我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

二是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医疗器械。

由于可能会有其他情形医疗器械需要优先审批,本程序设置了“其他应当优先审批的医疗器械。

”对于其他应当优先审批的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各方面情况和意见,组织专家审查后确定是否予以优先审批。

(二)优先审批程序
对注册申请人提出的优先审批申请,属于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产品,申请人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经总局器审中心审核、公示后,无疑义的实施优先办理。

对于诊断或治疗特殊疾病或临床急需的产品,以及“其他应当优先审批的医疗器械”,由总局器审中心每个月集中组织专家论证,经公示后,无疑义的实施优先办理。

对确定予以优先审批的项目总局器审中心按照接收时间单独排序,优先进行技术审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优先安排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总局优先进行行政审批。

(三)关于罕见病、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临床急需等情况的认定
罕见病、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临床急需等情况,是指我国疾病卫生领域的现实状况,会随着我国社会和科技发展、疾病诊疗水平、公民健康情况而变化。

本程序实施过程中将通过组织临床专家审查的方式研究确定产品是否予以优先审批。

(四)本程序与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的关系应急审批程序是为保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在规定时限内快速完成医疗器械注册审批相关工作。

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是针对具有核心技术
发明专利、国际领先、国内首创、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等情形的医疗器械,采取按照早期介入、专人负责、加强沟通、优先办理的原则予以支持。

本程序与应急审批程序、创新审批程序的目的和内容不同。

本程序与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并行运行,申请人可以根据产品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程序进行申请。

已经按照《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进行审批的注册申请项目,不执行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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