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国家标准GB 23727―2009《铀矿冶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条款的批复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 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核电厂事故应急管理条 例》……
国务院批准,国务院 令发布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 各部委批准和发布 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 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 安全基本标准》……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
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层次及相互关系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
我国核电站的分布(稍早)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
我国核电站的分布(稍晚)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核电站(江苏田湾、广东阳江)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核电站情况
一、已经建成的 9 座:广东大亚湾核电站(94年) 、浙江秦 山第一核电站(94年),广东岭澳核电站(2002年) 、浙江秦山第 二核电站(2002年)、浙江秦山第三核电站(2003年) 、江苏连云 港田湾核电站(2006年) 、台湾3座;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
1、立法的目的:第一条 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 2、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 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 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 的防治活动。 3、污染防治的方针:第三条 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 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4、规定了各部门职责: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
3、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是法律法规的第三层,包括国务 院条例的实施细则和核安全技术要求的行政管理规定。这些规 章制度不能与法律、法规相矛盾和违背,如存在这类问题,则 应以高层次的法律法规为准,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
放射防护标准

(1989-1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放射防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89 年第 44 号令)
The Third : Rules ( 政府有关部颁发的部门规章)
The Ministry of Health, P.R.China ( 卫生部 ) The Stat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P.R.China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医学中的 建议书的 放射防护 实际应用
Task Group Working Party
不同历史时期的 ICRP 基本建议
出版物序号及发表年份 主要概念
职业照射主要的 年个人剂量限值
6
1 号(1959), 号(1964),9 号(1966)
最大容许剂量
性腺、红骨髓, 全身均匀照射 5 rem
26 号(1977)
● 电离辐射技术在各行各业广泛应用是 20 世纪杰出的科技成就
● 多学科交叉的辐射防护学(放射卫生学) 应运而生,旨在趋利避害
● 电离辐射防护标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放射防护基础结构(Infrastructure)
— 放射防护法规标准
— 审管部门(Regulatory authority) — 足够的资源 — 足够数量受过培训的人员
5 Rules by The MOH ( 卫生部 ): ● 《Management Regulations of Health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规定

受控□非受控□分发号: ___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规定Q/NJY.C15-2011发布2006-03-01修改2011-06-01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规定第1 页共26 页目录1.辐射防护监督1.1辐射防护监督管理组织机构1.2辐射防护保证体系1.3辐射防护职能部门职责1.4辐射安全防护岗位职责2.辐射工作管理2.1辐射人员管理制度2.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领用、归还制度2.3放射性同位素贮存、运输管理及安全保卫制度2.4放射源台账和定期清点检查制度2.5施工现场辐射防护管理规定2.6关于射线报警器使用管理暂行规定2.7射线探伤操作规程2.8设备检修维护制度2.9 辐射安全监测方案2.10 废旧放射源管理规定3.辐射事故管理3.1事故处罚3.2辐射事故应急预案1.辐射防护监督1.1辐射防护监督管理组织机构1.2辐射防护保证体系1.3辐射防护职能部门职责1.3.1质安部职责技术部是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设专职安全员负责检测公司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部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做好放射工作人员防护知识及法规教育。
(2)遵守国家放射工作许可证登记制度,及时做好《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的核查与换发工作,组织射线作业人员参加省环境保护部门举行的放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及专门体检。
(3) 建立放射人员健康检查档案。
定期组织放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4)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5)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审批制度。
(6)建立健全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7)建立健全射线操作规程。
(8)放射设备的增置和报废严格按设备管理程序执行。
(9)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防护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
(10)调查处理放射事故。
(11)检查落实危险性放射标志在放射场所的设置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好放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保健标准。
(12)落实职工疗养休假制度,开展好剂量监测工作,保证放射人员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规定第3 页共26 页受照剂量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内。
环保部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

环保部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第一篇:环保部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环保部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γ射线探伤机》(GB/T14058-93)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一、生产γ射线探伤装置用放射源单位的要求(一)γ射线探伤装置(以下简称探伤装置)放射源的安全性能等级应满足《密封放射源一般要求和分级》(GB4075-2003)的要求。
(二)探伤装置装源(包括更换放射源)应由放射源生产单位进行操作,并承担安全责任,放射源生产单位也可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装源操作。
生产、销售、使用探伤装置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装源操作。
放射源活度不得超过该探伤装置设计的最大额定装源活度。
(三)应具备探伤装置安全性能检验能力,每次装源前应对探伤装置进行检验,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方可装源。
(四)每次装源时必须用该探伤装置原生产单位生产的新源辫更换旧源辫。
进口探伤装置的源辫可用国产的替换,但需经放射源生产单位认可。
(五)放射源生产单位应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给放射源编码,并将放射源编码卡固定在探伤装置明显位置。
(六)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当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二、生产探伤装置单位的要求生产探伤装置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销售和使用放射源许可证)。
其生产的探伤装置的说明书中应当告知用户该装置含有放射源及其相关技术参数和结构特性,并告知放射源的潜在辐射危害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其设计、生产的探伤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
(一)放射源容器装有设计的最大额定装源活度的放射源时,容器的表面剂量率应满足《γ射线探伤机》(GB/T14058-93)中的要求。
放射源容器应进行《γ射线探伤机》中规定的性能试验,并满足标准要求。
放射防护管理规定(3篇)

放射防护管理规定放射防护管理是指对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进行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预防或减少辐射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
为此,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放射防护管理规定,以保障公众、工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接下来将以____字的篇幅对放射防护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放射防护管理的基本原理和目标放射防护管理的基本原理可以归纳为:合理性、减量性、限制性和安全性。
合理性要求使用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必须有正当理由,并且使用方式应当科学合理;减量性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尽量减少辐射剂量;限制性要求对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使用、储存和处理做出一系列限制和要求;安全性要求对任何可能造成辐射事故的源头和行为都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和环境不受伤害。
放射防护管理的目标主要包括:保护公众健康;保护工作人员健康;保护环境;保护财产。
二、法律法规框架放射防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框架是指各国针对放射防护所制定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文件。
在国际上,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是制定放射防护国际标准的主要组织。
各国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自身国情,制定了一系列放射防护管理的法律法规。
以中国为例,中国的放射防护管理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辐射防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环境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通过规定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使用、运输、储存和处理的安全要求,确保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不会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
三、放射防护管理的主要内容放射防护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安全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
1. 安全使用:要求使用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许可证件,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准的使用规定进行操作,遵守操作规程和操作指南,确保操作人员和周围人员的安全。
2. 安全管理:要求使用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放射防护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管理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包括对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储存、运输、废弃物管理等方面的管理。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国家标准《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国家标准《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退役军人事务部,退役军人事务部
•【公布日期】2024.02.28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标准《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二次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环办标征函〔2024〕8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我部组织修订了国家标准《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代替《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2011),并于2023年6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次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29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核电安全监管司卓钰铖
电话:(010)65646099
邮箱:*******************.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二次征求意见稿)
3.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2月28日。
辐射防护规定_百度文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辐射防护规定导读:1.1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广大公众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科学技术、核能和其他辐射应用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伴有辐射照射的一切实践和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1.3开展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以及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退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向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辐射防护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1总则1.1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广大公众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科学技术、核能和其他辐射应用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伴有辐射照射的一切实践和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1.3开展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以及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退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向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辐射防护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假设中必须做到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4符合附录C所列豁免限值的实践和设施,可免于办理1.3条中规定的手续。
1.5从事下列实践活动必须事前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A、给人服用或向人体注射放射性物质,以及对人施行辐射照射。
B、玩具中含有放射性物质。
C、在医用产品、化妆品和家用产品(附录C3所列的除外)的加工生产中添加放射性物质。
D、销售经辐射保鲜或保存的食品。
1.6一切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和设施,都应当符合实践的正当性和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并确保个人所受的照射低于相应的剂量限值。
1.7从事辐射工作的单位应设置独立于生产运行部门的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机构(或专、兼职人员)。
这些机构应接受主管部门和所在省市自治区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8辐射工作单位保鲜建立辐射防护和环境防护的岗位责任制,建立职工安全防护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认真执行和字据遵守有关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的规定,防止各类辐射事故的发生。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辐射防护基本知识,理解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基本原则,熟悉辐射防护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经过培训考核取得辐射工作人员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输、变电设备电磁辐射、噪声相关规定和标准

输、变电设备电磁辐射、噪声相关规定和标准一.电磁辐射1.1有关电磁辐射的规定国家及有关部门有关电磁辐射的规定如下:国家环保总局1997年18号令《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HJ/T24-1998《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 9175-88《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 15707-1995《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无线电干扰限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16203-1996《作业场所工频电场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T12720-1991《工频电场测量》电力行业标准DL/T799.6-2002《电力行业劳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6部分:微波辐射监测》电力行业标准DL/T799.7-2002《电力行业劳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7部分:极低频电磁场监测》1.2电磁辐射限制值国内暂未制定有关居民区工频电场评价标准,可引用国家环保总局HJ/T24-1998《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推荐值作为指引标准。
规范中“推荐暂以4kV/m作为居民区工频电场评价标准,推荐暂以应用国际辐射保护协会关于对公众全天辐射时的工频限值0.1mT作为磁感应强度的评价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16203-1996《作业场所工频电场卫生标准》规定“作业场所工频电场强度8h最高容许量为5kV/m”;根据电力行业标准DL/T799.7-2002规定“0.1mT作为作业场所工频磁场的最高容许量”。
1.3 什么是电磁辐射电磁辐射是指电磁能量从辐射源放射到空间并以电磁波的形式在空间传播的现象,电磁辐射能量的大小与波源的频率有关,频率越高,即波长越短,越容易产生电磁辐射并形成电磁波。
电磁辐射在我们的生活中却很普遍。
能制造电磁辐射污染的污染源无处不在,有电视广播发射塔、雷达站、通信发射台、变电站,高压电线、还有电脑、手机、微波炉、电磁灶,甚至我们乘坐的地铁列车等等都能制造电磁辐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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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国家标准GB 23727―2009《铀矿冶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条款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6.03
•【文号】国标委工二[2010]37号
•【施行日期】2010.06.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国家标准GB 23727-2009《铀矿冶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条款的批复
(国标委工二[2010]37号)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要求对国家标准<铀矿冶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部分条款解释的请示》(浙质发[2010]33号)收悉。
经研究,有关GB 23727-2009《铀矿冶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条款解释的答复意见如下:
一、《铀矿冶辐射防护和环境管理规定》(GB 23727-2009)第6.2.3条中明确规定:“尾矿(渣)库、露天采场、排风井口等边界距居民区的间隔距离应不小于800m,在有山体相隔或采取一定防护措施后,间隔距离可适当缩减”。
该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二、“请示”中涉及的问题属于标准实施的问题。
不符合GB 23727-2009国家标准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三、问题处理过程中,应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为根本宗旨。
此复。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