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落实2019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扶持合作社发展举措梳理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精神,农业农村部及各司局相继出台工作意见及要点,其中不少内容涉及农民合作社,本刊对这些内容加以整理梳理,供读者参考。
农业农村部落实2019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扶持合作社发展举措梳理★ 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程,健全监管体系、监测体系、追溯体系。
实施国家质量兴农战略规划。
健全农兽药残留标准,整建制推行标准化生产,鼓励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按标生产。
推动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
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监测力度,开展重点产品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再创建100个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整市整省创建。
加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推广应用,落实追溯管理与创建认定、产品认证等挂钩机制,推进产地准出及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建立准出准入衔接机制。
★ 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
大力培育新型服务主体,创新组织方式,提高农业生产薄弱环节和关键领域服务水平。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先服务后补助等方式,支持农业服务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开展农技推广、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烘干收储等面向小农户的生产性服务。
加强规范管理,完善服务标准,总结推广典型服务模式。
★ 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为重点培育各类新型经营主体。
启动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加大支持力度,深入推进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和宣传推介,完善管理服务机制,引导和鼓励有稳定务农意愿和经营能力的农户创办家庭农场。
研究制定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政策文件,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将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扩大到150个。
开展农民合作社专项清理行动。
支持创建一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落实扶持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政策,完善“农户+合作社”“农户+公司”利益联结机制。
引导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农户建立股权式契约式利益分享机制。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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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 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 认定管理暂行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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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者 按 :为贯彻 落 实山 东省 人 民政
2 . 合作社组织机构健全 , 主要管理பைடு நூலகம்
监督人员均通过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 ) 民主 二 管理
( 信誉良好 四)
府 《 关于 促进 农 民 专业 合 作 社健 康 发 展
测、 优胜劣汰的原则 , 干预农民专业合 照章程规定将公 积金量化为每个成员的 结方式带动周边非成员农户发展生产 , 不 带
作社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五条 凡 申报省级示范社或 已经认 定为省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 适用
本 办法 。
第 二章 认 定标 准
动数量不低于合作社成员总数 的 5 %, 0
1. 1 合作社遵纪守法 , 诚信经营 , 享有 良好的社会声誉 。无生产或质量安全事 第七条 省级示范社应 当同时具备下
列能力: ( 服务能力强 一) 1 人社成员数量高于全省同行业合 .
的 意 见 》 鲁 政发 [0 13 ( 2 1]8号 ) 全 省 农 和
民专 业合 作社 工作 会议 精神 , 推进 农 民专 业合 作社 省级 示 范社创 建 活动 . 农业 厅 省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 《 关于促 分配等重大事项 由成员( 代表 ) 大会依法 量不少于 10人。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 5 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开 按章{ , 协百 。 过
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 以下简称 5 按照章程规定或合作社成员 ( . 代 “ 省级示范社 ”创建活动, ) 根据农业部 、 财 表 ) 大会决议 , 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 , 或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公布2022年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公布2022年上海市农民专
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03.30
•【字号】沪农委〔2023〕65号
•【施行日期】2023.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公布2022年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
社示范社名单的通知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
按照《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监测办法》(沪农委规〔2020〕2号)规定和程序,经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绿化市容局、上海银保监局、市供销合作社等部门联合评审,媒体公示无异议,新认定上海良元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等10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上一轮认定的上海鱼跃水产专业合作社等208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监测合格,有效期至2024年监测认定结果公布前。
特此通知。
附件:1. 2022年新认定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单
2. 2022年监测合格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单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3月30日
附件
1
附件2。
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办法

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25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根据《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司法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发〔2009〕10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农经发〔2010〕8号)精神,为切实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示范社建设,制定本评定办法。
第二条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在我省培育一批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高、民主管理好、能带领农民致富的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示范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激发内部活力,增强发展后劲,推动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第三条省级农业、发展改革、科技、司法、财政、商务、林业、税务、工商、质监、金融等相关部门要为合作社的发展出谋划策,共同研究制定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扶持政策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
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协调和服务工作,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和市场化建设的指导服务工作,定期交流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在税收减免、农超对接、金融服务、人才支持、产品认证、商标战略、权益保护等方面制定具体的扶持办法和落实措施,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配套扶持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矛盾问题,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第二章示范社申报条件第四条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应具备以下条件:1。
产业基础牢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产业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主导或特色产业,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经营规模化、生产专业化、布局区域化、产品商品化达90%以上。
农业部、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加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农业部、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加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8.05•【文号】农计发[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加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农计发〔2013〕1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财政(财务)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选择部分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开展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以下简称“试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2013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探索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示范引领全国农业改革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指导各地做好试点工作,加快构建现代农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保供增收惠民生、改革创新添活力”的总体要求,以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核心,以破解农业经营规模小、投入分散、融资难、风险大等制约瓶颈为重点,通过整合部门资源,搭建试点平台,合力推动试点示范区率先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四化结合”的农业经营新体系,率先构建财政引导、金融支持、保险保障、订单营销“四位一体”的农业发展新机制,进一步释放发展新活力、培育发展新动力、营造发展新优势,打造一批农业改革与建设的排头兵,为全国现代农业发展积累经验、储备政策、探索路径。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一年见起色、两年出成效、三年有突破”的总体目标,力争到2015年,试点工作取得重大进展,试点示范区基本建立起以适度规模经营为重点的农业经营新体系、以订单农业为基础的产销新模式、以资金整合使用为重点的财政支持新方式、以金融资本为核心的农业投融资新机制、以农业保险为保障的风险防范新措施,现代农业建设的内生动力明显增强,农业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粮食规模经营单产比2012年平均单产增加20%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加10%以上。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二批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二批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沪农委[2009]412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二批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单的通知(沪农委[2009]412号)各区县农业委员会:根据农业部等11个部委局下发的《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发[2009]10号)和市农委《关于组织申报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沪农委[2008]138号)要求,由合作社申报,区县农委初审推荐,经市农委评审会复审并公示,现认定上海秋粮稻米专业合作社等104家单位为第二批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单见附件)。
本市认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基本准则,紧紧把握服务农民、分配合理、管理民主等合作社组建要求和目标,加强内部制度建设,不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带动合作社成员和周边农户持续增收,共同致富。
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是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上水平发展的有效措施,是探索新形势下政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高服务水平的有效工作方法。
各级农业部门要通过典型引路和政策扶持,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活力和发展后劲,引领面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对市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一次认定两年有效。
特此通知。
附件:第二批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单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附件:第二批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单闵行区1、上海秋良稻米专业合作社2、上海振贤农机专业合作社嘉定区3、上海亭苑粮食专业合作社4、上海嘉定维高蔬果专业合作社5、上海新冈蔬菜加工专业合作社6、上海云辉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7、上海和桥粮食专业合作社8、上海嘉定胜辛粮食蔬果专业合作社9、上海繁金观赏鱼专业合作社10、上海徐行黄草种植专业合作社11、上海惠和南瓜种植专业合作社浦东新区12、上海爽快农产品专业合作社13、上海敬亭蔬菜专业合作社14、上海鼎品农产品专业合作社15、上海良元禽业养殖专业合作社16、上海来得宝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17、上海越亚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18、上海红宝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19、上海梁梁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20、上海骥凌果蔬销售专业合作社21、上海聚峰养蜂专业合作社22、上海南汇民信桃业专业合作社23、上海运杰蛋品专业合作社24、上海翠桂果林专业合作社25、上海鹿其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26、上海浦羽养殖专业合作社27、上海川绿果园专业合作社28、上海地杰蔬果专业合作社奉贤区29、上海众汇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30、上海金禾渔业专业合作社31、上海百举全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32、上海海锋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33、上海梅奉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34、上海屠臻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35、上海海驰虾业养殖专业合作社36、上海万圣肉禽养殖专业合作社37、上海欣荣大皇鸽养殖专业合作社38、上海志银禽蛋专业合作社39、上海青苑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40、上海红艳山鸡孵化专业合作社41、上海富民蜂业专业合作社42、上海奉叶蜜梨种植专业合作社43、上海口之缘蜜桃种植专业合作社44、上海绿穗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45、上海景禾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46、上海锦香桃业种植专业合作社47、上海南桥金港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48、上海奉平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松江区49、上海浦净蔬菜专业合作社50、上海松林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51、上海佘农稻米专业合作社52、上海森鲜蔬菜专业合作社53、上海太平洋禽蛋专业合作社54、上海夏兴稻米专业合作社55、上海众益桃业专业合作社56、上海家绿蔬菜专业合作社57、上海绿发蔬菜专业合作社金山区58、上海金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59、上海林杰果蔬专业合作社60、上海天洁蔬菜专业合作社61、上海金泥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62、上海三村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63、上海企平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64、上海珠丰甜瓜专业合作社65、上海廊下食用菌专业合作社66、上海施泉葡萄专业合作社67、上海霁虹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68、上海圣泉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69、上海申皇鸽业养殖专业合作社青浦区70、上海春鸣蔬菜专业合作社71、上海丰悦稻米专业合作社72、上海蕾蕾渔业专业合作社73、上海亿农农产品专业合作社74、上海莲湖鳖业专业合作社75、上海庆鸿枇杷专业合作社76、上海永胜瓜果专业合作社77、上海全根水产品专业合作社78、上海泖河水产品专业合作社崇明县79、上海睿宽渔业专业合作社80、上海新翊白对虾专业合作社81、上海雨池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82、上海崇明品尚白山羊专业合作社83、上海三星柑桔专业合作社84、上海遍地香蔬果专业合作社85、上海瀛庙果蔬专业合作社86、上海家扶家果蔬专业合作社87、上海农本蔬菜专业合作社88、上海绿瑞蔬果专业合作社89、上海欣苑葡萄专业合作社90、上海健禾果蔬专业合作社91、上海福岛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92、上海春润水产专业合作社93、上海春意果蔬专业合作社94、上海晟槟果蔬专业合作社95、上海齐茂粮食专业合作社96、上海绿晶果蔬专业合作社97、上海老农禽业专业合作社98、上海申烨奶牛专业合作社99、上海枫裕粮食专业合作社100、上海裕富水产专业合作社101、上海静东粮食专业合作社102、上海净达蔬菜专业合作社103、上海瀛旭蔬果专业合作社104、上海明珠湖生猪专业合作社。
提升合作社质量助推乡村振兴
提升合作社质量 助推乡村振兴国家农业农村部在全国确定了8个省30个县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随后农业农村部召开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会议,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工作正式启动,这必将加速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纵深推进。
一、整县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发展,连续15个中央1号文件都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了明确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更是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指出“农村合作社就是新时期推动现代农业发展、适应市场经济和规模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带动农户增加收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组织形式,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把合作社进一步办好”。
(一)整县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是实现乡村振兴的有力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就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出,要大力推动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五个振兴”。
乡村组织振兴就要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合作社由农民自愿联合、民主管理、互助合作,整县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有助于促进合作社与基层党组织建立紧密的联结机制,实现不同组织间功能互补、协同运转,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打造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
(二)整县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用现代经济管理方法来武装农业,关键是要扩规模、优生态、提质量,走品牌化发展之路。
好生态才能产出好质量,好质量才能做出好品牌,而好品牌必须有适度的规模才能出“大效益”。
整县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有利于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生产资料有效整合的水平,集中生产,才能让先进技术集中投第6月 上半月刊入,才能实现产业化,才能使规模快速膨胀,才能使农户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生产,从而提高产品质量,做出规模大、效益高、市场稳定的农业品牌,有力提升农产品竞争力,推动现代农业稳步快速发展。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农办经【2011】3号现将《2011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的部署,紧紧围绕现代农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和谐稳定的大局,以完善创新农业农村经营体制机制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主线,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管和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努力推动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二〇一一年一月日附件:2011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2011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2011年的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现代农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和谐稳定的大局,以完善创新农业农村经营体制机制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主线,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管和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一、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1.依法落实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认真总结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经验,稳步扩大试点范围,探索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全等问题的有效途径。
继续推进延包后续完善,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切实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深入开展土地承包重大问题研究,围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含义,提出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具体建议。
加快制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地方配套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办法。
2.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
农业部颁发示范合作社标准
“劳a oa hu no . etc b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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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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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 安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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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方位 保 障 农 民利 益
为 确 保 被 征 地 农 民 原 有 生 活 水 平 不 降 低 、 远 生计 有 保 障 。 长 国土 资 源部 E前发 出《 于进 一 步做 好 征地 l 关 管理 T 作 的通 知 》多 措 并举 , 一步 , 进 规 范 征 地 管 理 j 1作 推进 征 地 补偿 新标 准 实施 . 保 确 补 偿 费 落 实 到 位 通 知 要 求 。 面 实 全 行 征地 统 一年 产 值 标 准 和 区片 综 合 地 价 、探 索 完 善 征 地 补 偿 款 预 存 制 度 、 理 分 配 征 地 补 偿 费 。 立 征 地 合 建 补偿 标 准 动态 调 整机 制 . 根据 经 济发 展水平 、 当地 人 均 收入 增 长 幅度 等情 况 .各 地 每2 3 对 征地 补偿 标 准 进 ~年 行 调 整 .逐 步提 高 征地 补偿 水 平 。 未 T 调 整 的 .不 予 通 过 用 地 审 查 按 支时 照确定 的征 地补 偿 安 置方 案 . 时足 及 预专付 : 支付 给 被 征地 农 民 的补 偿 应 安 置 费 .要 直接 支 付给 农 民个 人 . 防 止 和及 时纠 正截 留 、 挪用 问题 。 为推动 农 民专 业合 作社 规 范化 、 上 水平 发展 . 率先 培 育一批 引领 农 民 参 与 国 内外 市 场 竞 争 的现 代 农 业 经 营 组 织 . 业 部 近 E颁 布 《 民 专 业 农 l 农 合 作社 示 范社 创 建标 准( 行) 。 试 》 《 准 》 出 , 为 示 范 社 必 须 满 标 提 成 足 民 主 管 理 好 、 营 规 模 大 、 务 能 经 服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清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市推进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清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市推进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08•【字号】融政办〔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清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市推进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融政办〔2021〕25号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国营农场,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清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市推进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8日福清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市推进试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精神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要求,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和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经〔2018〕11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1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闽委农办〔2019〕1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为目标,坚持规范建设与创新发展相结合,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和经营模式,强化指导监督。
通过“清理整顿、规范提升、扶持壮大”等方式,探索我市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质量的路径方法,以优示范,树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样板。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民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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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经发[2015]5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5.04.22
【实施日期】2015.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
(农经发[2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行动”的要求,根据《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农经发〔2013〕10号,以下简称《评定办法》)要求,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全国联席会议”)决定,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示范社”)监测工作。
现将有关监测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和标准
(一)监测对象
2011年底由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税务总局、银监会等12个部门和单位联合评定的666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二)监测标准
1.符合《评定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依法登记设立、实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服务成效明显、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社会声誉良好等国家示范社标准;
2.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在2015年6月30日前依法进行年报公示,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
二、监测工作程序
示范社监测工作严格按照《评定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示范社填写发展情况监测表(见附件4,登陆www. /cfc下载),于2015年7月10日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报所在县级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所辖区域示范社填报材料进行核查无误后,经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行业监管、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组织专家对本地区内示范社监测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并报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
淘汰的示范社数量,本次监测不再递补,在下一次评定中等额追加。
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本通知及时送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行业监管、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切实做好监测工作。
三、监测工作时间及材料
各省(区、市)将以下材料纸质版(1份)及电子版,于2015年8月10日前报送至全国
联席会议办公室(农业部经管司)。
(一)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正式文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见附件1),《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省(区、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总体情况说明》(见附件3);
(二)征求当地有关部门意见的相关证明材料(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发展情况监测表(见附件4)。
四、有关要求
(一)示范社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材料填写完整、按照规定时间上报。
填报材料不完整不准确、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报的,视为监测不合格。
填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示范社资格。
(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社监测工作,切实负起责任,依照监测标准,对示范社填报的基础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不出现漏项缺项。
要积极主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会商机制,征求并听取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