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案例“孤独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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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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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案例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相互行为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下面我将介绍两个国际法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南海仲裁案。

中国和菲律宾之间在南海地区存在主权争议。

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要求废除中国在南海的九段线主张,以及裁决主权争议。

2016年,菲律宾获得南海仲裁庭的支持,庭裁定了一系列裁决,包括宣称中国在南海的高岩礁不构成独立岛屿,对南海的所谓历史权益没有法律依据等。

然而,中国坚决不接受该裁决,并提出菲律宾没有管辖权。

中国主张南海争议应通过双边谈判解决,而不是仲裁。

这个案例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涉及到国家主权、划界争议、国际仲裁等多个国际法问题。

第二个案例是伊拉克战争。

2003年,美国等国发动了伊拉克战争,推翻了萨达姆政权。

这场战争涉及到一系列国际法问题。

首先是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问题。

美国等国未能获得安理会授权,就行动对伊拉克实施武力。

这违反了联合国宪章,违反了国际法的原则。

其次是自卫权问题。

美国宣称其行动是为了打击恐怖主义和保护国家安全,具有自卫的合法性。

然而,这一行动被认为是超出了必要的自卫范围。

再次是战争罪问题。

有指控称美国参与者在战争过程中犯下了战争罪,包括战争侵略、战争罪行和滥用武力等。

这些问题引发了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讨论和争论,也对国际法的有效性和适用性提出了挑战。

总的来说,这两个案例都涉及到国际法的适用、仲裁、划界争议和战争罪等问题。

国际法的适用和执行在这些案例中面临着挑战,而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发展和进步也有着不同的观点和看法。

这些案例都对国际法的发展和适用提出了重要的问题和挑战。

国际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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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案例1、民用航空运输公司诉中央航空运输公司案---国家财产继承[案情]1949年,中国发生了巨大的变革,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人民革命取得了全面胜利.推了国民党政权。

这一年国民党当局由南京到广州,10月又到重庆,11月到云南,最后于12月9日越过海峡逃到台湾岛。

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

国民党政府在它覆灭前夕,于9月下令将居于国家所有的中央航空公司40架飞机飞往英国控制下的香港启德机场。

11月9日,在香港的中央航空公司的职员宣布起义并意欲把他们控制的飞机归属于新政府。

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中央航空公司及其财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

但1949年12月12日,国民党台湾当局却将中央航空公司的这些飞机以150万美元的价格卖给了两个美国公民陈纳德和威拉尼尔。

此二人又以合伙人的资格把飞机卖给了在美国特拉华的一个联营的民用航空公司。

该公司为请求飞机的产权诉讼到香港法院,请求依据特别法声明这40架飞机是该公司财产。

1950年5月10日,英国政府给香港最高法院发出了一道枢密院令,以在香港启德机场上的飞机的所有权有争执为由,指令其所有权应由法院判决,“并且关于这些飞机的诉讼,即使这案件中的被告为一个外国主权国家,法院仍有权处理”。

该法令还规定在法院未判决之前,香港总督可以扣留这些飞机,并于最终判决后执行法院判决。

香港的初审和上诉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认定这些飞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财产,并认为出售飞机违反已确定的连续原则。

法官的附带意见指出:“新政府应继承旧政府的历有权利,除非旧政府成员的行为是越权或是作为受托人对国家的不忠诚行为,并且是为一个外国和不适当的目的。

”审判法官认为,那时联合王国政府已完全可以撤销对国民党政府的承认,这种出卖只不过是为了防止这些飞机落人共产党政府手中的一个策略而已。

原告对上述判决不服上诉到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司法委员会完全改变了下级法院的判决,于1952年7月28日做出终审判决。

国际法案例分析

国际法案例分析

国际法案例分析国际法案例分析1、美国参议院通过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1987年,美国国会的少数议员,策动参、众两院通过欢迎达赖访美的决议,并且让达赖利⽤国会的讲坛发表⿎吹“西藏独⽴”,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论。

同年10⽉6⽇,美国参议院通过了⼀项关于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颠倒是⾮,污蔑中国在西藏侵犯⼈权。

对于美国国会少数⼈的恶劣⾏径,我们对相⽐表⽰极⼤的愤慨。

美国参议院通过的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涉及国际法的问题有以下⼏点:(⼀)所谓修正案是违反互不⼲涉内政原则的互不⼲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它是指⼀国不准以任何借⼝⼲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段强迫他国接受另⼀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

西藏是我国领⼟不可分割的⼀部分,西藏⼈民是中华民族⼤家庭的成员之⼀。

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

别国是⽆权⼲涉的。

⽽美国国会的少数⼈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的⼀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涉。

任何国家或者任何⼈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民坚决反对的,也是永远不会得逞的。

事实上,⼀百多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都把他们的魔⽖不断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分裂出去,但是他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

(⼆)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领⼟主权领⼟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

西藏是我国领⼟不可分割的⼀部分,当然处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

现在,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完整,侵犯我国领⼟主权。

(三)所谓修正案违背了美国承认的国际义务1972年2⽉28⽇中美在上海签署的联合公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

但是双⽅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按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完整、不侵犯别国、不⼲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国际私法案例

国际私法案例

[案例1]福果案福果是一个具有巴伐利亚国籍的非婚生子。

从五岁开始随母生活在法国,在法国设有巴伐利亚法所认为的事实上的住所,但至死未取得法国法意义上的住所。

68岁时,福果在法国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其母亲、妻子先于他死亡,且无子女,但留有动产在法国。

福果母亲在巴伐利亚的旁系亲属得知后,要求根据巴伐利亚法律享有继承权,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法国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

按照法国的冲突法,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原始住所地法,因此,本案应适用巴伐利亚法,其旁系亲属可以继承福果留在法国的遗产。

但是,巴伐利亚的冲突法则规定:无遗嘱的动产继承,应适用死者死亡时住所地法(且不分事实住所和法律住所)。

于是法国法院便认为福果的住所已在法国,故应适用法国法。

[问题]1、分析本案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

2、该案应该如何判决?[参考答案] 1.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反致”制度。

法国法院处理本案时,根据法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巴伐利亚法;但根据巴伐利亚冲突规范,应适用法国法,法国法院最后选择适用了法国的实体法来处理本案。

这一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反致。

2.法国法院接受了反致,适用了法国实体法判决福果旁系亲属对其遗产无继承权,其遗产作为无人继承的财产,收归法国国库所有。

[解题思路] 福果案是国际私法中关于反致的著名案例,自此以后反致制度即在法国判例中确定下来,引起法学界的重视。

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法律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判决案件。

反致问题的产生基于以下三个条件:首先,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它的冲突规范指向某个外国法,既包括该国的实体法,又包括该国冲突法。

其次,相关国家的冲突法规则彼此存在冲突,即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各国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或对连结点的解释不同。

再次,致送关系没有中断。

本案中,法国法院运用法国冲突规范,法国冲突规范指向巴伐利亚法(原始住所地法)包括其实体法和冲突法;巴伐利亚的冲突规范反过来又指向法国法(事实住所地法),法国法院接受了这种反致,适用了法国实体法作准据法对该案作出了判决。

国际法案例分析

国际法案例分析

国际法案例分析国际法案例分析1.在尼加拉瓜境内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管辖权、国际习惯、国际法基本原则、自卫〖案情〗从1984年2月开始,在美国的资助和直接参与下,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组织在尼加拉瓜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这严重威胁到尼加拉瓜的安全和航行,并造成了重大事故和损失。

美国还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攻击尼加拉瓜港口、石油设施等。

为此,尼加拉瓜于1984年4月9日向国际法院提出申请,控告美国在其港口布雷、出动飞机袭击尼加拉瓜石油设施和港口以及进行其他军事和准军事活动。

〖双方主张及理由〗尼加拉瓜请求法院宣布美国的行为构成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干涉其内政和侵犯其主权的行为,请求法院责令美国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及对其本身和其国民所受损害予以赔偿,并指示临时保全措施。

美国则认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因为尼加拉瓜发表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并未发生法律效力。

而且,1984年4月6日美国政府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对于1946年发表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在两年内不适用于“与任何中美洲国家的争端或由中美洲发生的事件引起或同中美洲事件有关的争端”,该通知立即生效,这也排除了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

〖判决及其依据〗1984年5月,法院指示了临时保全措施。

11月,法院作出初步判决,否定了美国的初步反对意见。

法院以《国际法院规约》法文本第36条第5款中“现仍未过期失效”为准,解释英文本中该款使用的“现仍有效”一词的含义,认为尼加拉瓜1929年发表的接受国际常设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依《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具有法律效力。

至于美国1984年的声明,应受其1946年声明中的“6个月后生效”的约束,这是依据诚意原则的结果。

因此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1985年,美国宣布退出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并中止1956年《美国和尼加拉瓜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和美国对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接受。

法院认为美国的这些行为均发生在法院作出初步判决之后,其管辖权不受影响。

国际法庇护、引渡案例

国际法庇护、引渡案例

国际法庇护、引渡案例第一篇:国际法庇护、引渡案例二十五、奥贾兰案提示:本案涉及国际法问题主要有引渡和使馆庇护问题。

提问:(1)奥贾兰是否属于政治犯?欧洲一些国家拒绝给予他政治庇护,是否是认为他不属于政治犯?(2)希腊驻肯尼亚大使在大使馆内容留奥贾兰是否属于将使馆馆舍用于与其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3)库尔德工人党领导的武装组织是民族解放组织还是叛乱集团? 1999年6月29日上午,在土耳其的伊姆拉勒岛,由安卡拉第二国家安全法庭的三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团一致决定,根据土耳其刑法第125条,以叛国罪判处奥贾兰死刑。

没有轻松感的胜利去年10月以来,奥贾兰避难和被捕事件在国际上搅起一阵阵**,对奥的审理自然也就成为世人关注的热点。

从5月31日开庭审判到宣读判决书,历时约一个月,近千名当地和外国记者到现场进行了报道。

最后的宣判结果实际上在追捕奥贾兰之时就已确定无疑。

库尔德工人党自1984年开始武装活动以来,15年内搞了8千多起袭击活动、3千多起爆炸事件和近4百起绑架事件,与军、警安全部队之间冲突达6千多次。

其间死亡平民4500余人,军、警人员及村治安人员4400余人,受伤平民、军警人员及村治安人员总共近1.7万人,库工党成员死亡人数达1.8万多。

土耳其政府将库工党定性为分裂主义恐怖组织,将奥贾兰定为头号恐怖分子。

因此,土国内外对以叛国罪判处奥贾兰死刑无人感到意外。

然而,这一早在人们意料之中的宣判结果并没有使土耳其感到胜利后的轻松,土国内对执行死刑的后果争议很大,土在国际上也面临很大压力。

首席法官奥卡伊在宣读判决书后对记者说:“判处死刑不是件好事,但法律上有规定,我们必须执行,我们的职责是确定罪行,就我本人来说我是反对死刑的。

”奥贾兰在宣判之后同他的律师们进行了约一个半小时的会谈。

奥说,这是他意料之中的判决,这种判决是为了安抚土耳其民众,但执行死刑会加剧对抗气氛,他不想使之成为已持续多年的战争再继续下去的原因,他要求行使向上诉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提出上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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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独号”案
[案情]英国船“孤独号”是一艘美国人所有并以加拿大(其时为英国领地)公司名义在加拿大登记的船。

该船在美国实行禁酒期间从事贩酒活动,该船的船员,除一人是法国人外,其余都是英国人。

1929年3月20日,“孤独号”停泊在离路易斯安那海岸不到6海里半的地方,当它被美国海岸警卫船“沃尔科特号”发现时,船工装有大量的酒。

它不顾“沃尔科特号”的讯号,立即从泊锚处出发,向公海进去。

“沃尔科特号”在后面紧追不舍。

“沃尔科特号”的指挥官最后设法使“孤独号”暂时停船,但他要求检查该船证件和搜查该船时却遭到了拒绝。

当“孤独号”继续行驶时,“沃尔科特号”坚持紧追,由于其舰炮发生故障,它于是用无线电求援。

1929年3月22日,美国海岸警卫队的另一艘船“狄克斯特号”从相反的方向赶来参加紧追。

在离美国海岸200海里处,因“孤独号”仍然拒绝停船和接受检查,“狄克斯特号”发出几次警告后,向“孤独号”开炮并把它打沉。

船上人员仅有一人生还,他被救起并被带到新奥尔良,在被拘留了48小时后获释。

“孤独号”被击沉,引起加拿大的英国当局与美国政府之间的争执。

根据1924年1月23日英美缔结的《英美专约》第4条的规定,由英美两国指定两名仲裁员组成混合委员会,负责裁决两国之间因“孤独号”事件而产生的争端。

双方的主张及理由:英国当局认为,根据前引《英美专约》,英国同意:如英国船舶力图把酒运进美国,它应接受美国当局的登临、检查,甚至可以搜索并把船只带到美国港口。

但这些权利仅可以在美国领海之外且自从美国海岸线起不超过该嫌疑船1小时航程(约10.5海里)所能达到的距离内行使。

在“孤独号”案中,美国大大违反了这一规定。

而且,击沉“孤独号”的不是开始进行追赶的那艘船,而是在追赶开始后两天从相反方向赶来的另一艘船,这违反了国际法所承认的紧追必须是急速的和持续的原则。

根据该专约第4条,英国可以要求赔偿。

美国政府辩称:美国公务船享有.“紧追权”,当追赶开始于1小时航程限度内之时,紧追原别是适用的。

美国认为,在下列前提下,沿海国有紧追权:(1)船舶在海的一部分实施了一个可罚的行为,而在这个海的部分内,沿海国命令停船是许可的;(2)尾追必须是急速的和连续的;∙(3)拿捕不在外国领海内进行。

除此之外,拿捕的场所和追赶的距离是无关紧要的。

美国政府还指出,拥有“孤独号”的那家加拿大公司完全是受美国国民控制的,他们都是有名的酒类走私者,为了实现其非法目的而滥用了英国的旗帜。

裁决及其根据:1933年6月30日,混合委员会提出中间报告。

该报告指出,即使承认美国政府在当时享有“紧追权”,承认根据<英美专约》第2条规定,“狄克斯特号”在追赶时有权行使“紧追权”以及承认其使用武力的方式和范围是正确的,故意击沉被怀疑的船只也不能被该专约的任何规定证明是合法的。

在1935年1月5日的最后报告中,委员会进一步裁定,击沉“孤独号”的行为不能为国际法的原则证明是合法的。

鉴于“孤独号”船虽在加拿大注册,但实际上为美国公民控制和所有,因此,委员会认为:对船舶及船货的损失,美国无须支付赔偿。

但是,美国击沉“孤独号”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美国政府应正式承认这次行为的不法性,向英国当局道歉,并支付25000美元给加拿大。

[问题]1.什么是国际法上的紧追权?
2.行使紧追权应遵守哪些规则?
3.美国的紧追是否符合国际法上的相应规则?本案裁决是否正确?
[分析]1.在国际法上,紧迫权是指当沿海国有充分理由证明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时,可对该船舶从该国管辖水域向公海进行追赶。

由于这种追赶必须是紧随其后和不间断进行的,故称紧迫。

2.因在公海上进行紧迫是对公海航行自由的限制,所以,国际法要求行使紧迫权应遵守如下规则:紧追只能从追赶者的领海和受其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始,不得待被追赶船舶逃至公海后才开始;紧追须有充分理由;紧迫至被追赶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终止;紧追权由军舰或政府公务船舶行使,对被追赶船舶可以进行登临检查(又称登临权)或拿捕;紧迫无据或不当,对被追赶船舶因此而蒙受的损失或损害,由追赶国予以赔偿。

3.本案的情况表明,美国从其有管辖权的海域开始进行紧迫,是成立的。

但由于开始进行追赶的“沃尔科特号”退出追赶,而由追赶开始两天后从相反方向赶来的“狄克斯特号”接着追赶,这不符合“紧随其后和不间断追赶”的规则。

此外,在行使紧迫权的过程中,只可以对被追赶的船舶进行登临检查或拿捕,没有任何可以对其使用武力并将其击沉的国际法规则存在;因此,本案裁决美国向英国当局道歉并赔偿损失,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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