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半年税收新政策100条您知道吗

2017年半年税收新政策100条您知道吗
2017年半年税收新政策100条您知道吗

2017年半年税收新政策100条,您知道吗?

1、《财政部关于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税〔2017〕50号)

2、《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

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

通知》(财税〔2017〕51号)3、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

印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中税协发[2017]023号)4、《海关总署关于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2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

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8、《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等7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2号)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的通知》(税

总函〔2017〕176号)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

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16、《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联合举办2017年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动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7〕34号)17、《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列中葡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机构的主管当局间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5号)19、《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告2017年第14号)20、《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

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7〕36号)2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2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28、《“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2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7〕33号)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42号)31、《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32、《海关总署关于在通关环节免予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9号)3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核查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53号)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的

通知》(税总函〔2017〕135号)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娇子(红韵)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7〕138号)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38、《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39、《2017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公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17年第009号)40、《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2017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的公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17年第008号)41、《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和废止部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6号)42、《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延迟领取2016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17年第007号)4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整治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过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19号)44、《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

的通知》(建房〔2017〕80号)45、《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举办全国税法知识竞赛和税法宣传进校园活动的通知》(中税协发〔2017〕013号)46、《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统计局关于开展2017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7〕130号)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税总发〔2017〕33号)48、《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享受科技创新进口免税政策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17〕164号)49、《海关总署关于执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4号)5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52、《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2号)53、《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5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5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58、《自2017年3月1日起,河南省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财政部税政司)59、《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6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23号)6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6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号)6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64、《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33号)6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66、《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6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68、《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9号)69、《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70、《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建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机动车销售发票信

息共享核查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2号)7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税务

登记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34号)7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国税务系统法治基地名单的通知》(税总函〔2017〕28号)73、《关于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7〕13号)74、《国务院关

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75、《财政部关于将铁路离岛旅客纳入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适用对象范围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7号)7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77、《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的

公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17年第1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的

公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17年第1号

2017.1.5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6]498号),现将2016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及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成绩合格标准2016年度税务师职

业资格考试5科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均为84分(见附件)。二、

成绩查询考生可于2017年1月12日上午9:00起登录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以下简称报名系统”(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945933767.html,/)进行成绩查询。三、成绩复核考生如对本人成绩存在疑义,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即2017年1月12日至1月25日期间,登录报名系统填写成绩复核表并提交复核申请。中税协考试办将在成绩复核申请结束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成绩复核,考生可通过报名系统查询复核结果。四、证书领取全科合格人员可获取《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证书领取时间及办法将另行通知。特此公告。附件:2016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科目名称卷面满分合格标准税法(一)140分84分税法(二)140分84分涉税服务实务140分84分涉税服务相关法律140分84分财务与会计140分84分

2017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软件企业税收政策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017年简单供货合同范本

2017年简单供货合同范本 甲方(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乙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一、印刷品名称、数量及交货日期: 二、加工原料: 三、质量和式样: 四、定货数量的差额幅度: 五、货款结算,凭运输部门的运单向银行办理托收。 六、原材料供应: 七、印件确定后,双方中途变更应提前日通知对方协商同意,否则应负违约责任,并应赔偿对方造成的损失。 八、外地用户,可由乙方代办运输,乙方一经运出即为交货,一切包装费、运杂费均由甲方负担。 九、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经双方另行商定。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年__月__日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年__月__日

备注说明,非正文,实际使用可删除如下部分。本内容仅给予阅读编辑指点: 1、本文件由微软OFFICE办公软件编辑而成,同时支持WPS。 2、文件可重新编辑整理。 3、建议结合本公司和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正编辑。 4、因编辑原因,部分文件文字有些微错误的,请自行修正,并不影响本文阅读。 Note: it is not the text. The following parts can be deleted for actual use. This content only gives reading and editing instructions: 1. This document is edited by Microsoft office office software and supports WPS. 2. The files can be edited and reorganized. 3. It is suggested to revise and edit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the company and individuals. 4. Due to editing reasons, some minor errors in the text of some documents should be corrected by yourself, which does not affect the reading of this article.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自2017年5月1日起,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第三条: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解读:实务中,建筑企业承接的工程可能涉及跨地区,出于发包方对于资质方面要求等原因,一般由总公司签订建筑合同承接业务,在施工地设立项目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或将工程交子公司方式施工。 (一)11号公告出台前: 1、总公司承接项目,只能以总公司的名义施工、开票和收款,总公司是纳税主体,跨县(市、区)的工程项目只能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税款。 2、跨县(市、区)的项目要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总公司汇总申报缴纳。采用简易计税的,预缴征收率3%,汇总申报环

节适用征收率也是3%,采用一般计税的,税率11%,工程项目按照2%的预征率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再减去预缴税额汇总申报缴纳。 (二)11号公告出台后: 1、总公司承接项目,可以通过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子公司或分公司施工、开票、收款,从而使分、子公司成为纳税主体,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这样发包方和被授权(或三方协议方式)的分、子公司之间就可以形成增值税的完整链条而不用通过集团公司,如果被授权的是子公司,企业所得税也不用汇总到集团公司统一缴纳。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 3、跨地级行政区的项目要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总公司汇总申报缴纳。采用简易计税的,预缴征收率3%,汇总申报环节适用征收率也是3%。采用一般计税的,税率11%,工程项目按照2%的预征率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再减去预缴税额汇总申报缴纳。 (三)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规定 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省局2014年2号公告)第十二条: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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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税收政策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017最新劳动合同书范本下载

2017最新劳动合同书范本下载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共计__个月。 第二条本合同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 第三条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约定时间不一致,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及乙方的技能、工作业绩等,在与乙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六条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时,不再与乙方另外签订劳动合同,只需在原订合同上进行相应的变更说明;乙方应履行新任岗位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和相关协议,待原订合同期满后,再按照新任岗位、工作地点签订合同。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依法制定员工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乙方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并按照规定上下班。 第八条乙方依法享有的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九条甲方因项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加点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加班费用在项目提成里支付。 第十条乙方加班不能自行决定,须经上级安排或者按照程序报上级批准,否则不视为加班。 四、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结合本公司实际和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十二条乙方试用期月工资标准为元,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标准按甲方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执行,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等公司制度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甲方于每月日以货币形式,按照公司规定的月工资标准足额向乙方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则提前一天或延至节日假满;每月__日以货币形式向乙方足额支付月实发奖金(即销售提成)第十五条乙方如果对甲方发放的工资表示异议,则应在工资结清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超过时间则视为无异议。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按上一条规定执行。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按征收增值税(视同销售软件产品,执行16%税率),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现应视同销售软件开发服务,执行6%税率,该条款为营业税时代条款);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现应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执行6%税率,营业税时代条款)。 (二)软件产品的界定和分类 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软件产品满足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 1. 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 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定金合同范本(2017年最新版)

遇到担保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945933767.html, 定金合同范本(2017年最新版)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定金合同(范本) (供商品房预订时使用)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 预订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 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0建筑行业税收调整新政策

2020建筑行业税收调整新政策 建筑业增值税文件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11-0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04-2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2017-04-28财税〔2017〕37号) 一、征税对象、征税地域和纳税人 (一)征税对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 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 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 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 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 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5.其他建筑服务。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征税地域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纳税人 在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自2017年5月1日起,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 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 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 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 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 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二、税率、征收率和计税方法 (一)税率、征收率

2020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2020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对于遭受重创的小微企业,老师加油加油把2020年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做了一个整理,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今后的工作能有所帮助。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小微企业定义,根据财税〔2019〕13号文,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总结下来,就是同时满足“1+3”;“1”是非禁限行业,“3”是纳税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指标。 具体到各个税种,政策分别如下: 一、增值税: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包括: 财税[2019]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这里的重点是按季度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和普票。目前,大部分小规模纳税人都是季度申报,那就可以享受季度30万增值税免征,例如公司A是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1月和2月

没有收入,3月收入25万,虽然单月收入超过10万,但是季度没超30万(前提是季报)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注意1:公司A依法可以免征增值税,但并不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意2:如果公司A为季度申报小规模纳税人,但是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票虽然征收率还是3%,但是是不免征的! 二、企业所得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包括: 财税[2019]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简言之,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率是5%; 年应纳税所得额100~3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率是10%; 注意,是分段核算,比如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200万,那么企业所得税税额计算是100万X5%+(200-100)X10%。

2017年劳动合同范本(新劳动法)

劳动合同 甲方: 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甲方基本情况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委托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基本情况 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紧急联系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甲方相关制度和乙方岗位特点,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期望双方保持良好的长期聘用关系。 第一章合同期限 1、试用期: 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合同期限: 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章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1、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乙方自身技能特点,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____部门从事_________ 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在__________范围内。 2、乙方工作内容界定以岗位职责说明书和甲方布置的阶段性或临时性工作要求为准。 第三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1、甲方实行标准工作制,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_____小时。

2、乙方应在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甲方不鼓励乙方加班。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3、甲方对于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女员工生育假、带薪休假等休假应按照劳动法要求执行。甲方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酌情安排乙方婚丧假期、女员工哺乳假、病假等。但乙方计划性的休假如生育假、带薪年假、婚假等应提前至少30天申请以便甲方安排工作,如遇直系亲属亡故、本人生病以及不可预见性的情况可临时申请临时安排。 第四章劳动报酬 1、双方根据甲方《薪酬管理制度》规定确定乙方岗位工资。甲方根据乙方现任职务和工作岗位,试用期工资为______元/月,约定工资为_______元/月(其中基本工资_______元,其他为岗位工资_____元)。个人所得税由乙方承担,并由甲方在工资发放时代扣代缴。 2、乙方应发工资扣除个人应付费用后在次月10日以货币形式支付。遇不可抗力导致延迟发放须提前1个工作日说明。 第五章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有关费用,乙方应缴费用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2、甲方可根据乙方服务时间、岗位特点酌情核发年功津贴、职务津贴以及其他福利待遇。 3、甲方将根据社会经济增长水平和自身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整体薪酬水平、完善员工福利制度。 第六章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条件 1、乙方在工作期间或利用甲方资源所取得的技术开发成果、创新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甲方。 2、甲方的技术信息(包括专用技术、技术诀窍、非专利技术成果等)和经营信息(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属于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乙方须保守秘密,不得

2018年重要税收政策(明细)

2018年重要税收政策 1、关于境处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号公告)。 2、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8】11号)。 3、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8】13号)。 4、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 5、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27号) 。 6、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 7、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 8、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9、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5号)。 10、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 11、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 12、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13、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 14、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15、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 16、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 17、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18、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19、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 20、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21、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22、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2号)。 23、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1号)。 24、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 25、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26、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 27、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53)。 28、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29、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 30、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 31、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 32、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2016年税收政策汇编

2016年税收政策汇编 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6]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0号 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双喜(喜百年)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1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金圣(软瑞香)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2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玉溪(细支庄园)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3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4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娇子(宽窄自在)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4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黄山(硬天都)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53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 增值税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六批)的公告

最新劳动合同范本-2017(新)

编号:劳动合同书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乙方性别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紧急联系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法律文件约定送达地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合同期限自年 月日至年月日,其中试用期自年月 日至年月日。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乙方工作应达到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第八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或按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一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四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八、劳动纪律 第十六条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员工手册和其他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保守甲方的商

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7-04-30 浏览次数:6406 字号:[ 大中小] 在企业所得税的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中都对企业特定“人员”有一定的要求。不同的优惠内容,具体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为了方便对比,避免“经验主义”,现将与“人员”有关的十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 1、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 近几年来,国家针对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不断加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5年四季度的特殊情况略)。考虑到绝大多数符合小型微利优惠条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按季预缴,财税〔2015〕34号也对应将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频次从“月”降至“季度”。财税〔2015〕34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 在国家的支持和税务部门的努力下,目前,小型微利所得税优惠已经成为了覆盖面最广的优惠政策之一。为了适应“简政放权”的时代要求,提升企业信息透明度,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管理,税总在2014年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专门要求企业披露“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和“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

2017年新房屋转让合同范本

2017年新房屋转让合同范本 。 2017年新房屋转让合同范本出让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见证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私人房产一事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对产权的声明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已依法取得______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所有权证书______房权证( )字第______号。甲方为该房屋的现状负全责。该房屋的结构为砖混结构,使用面积为______平方米(不含柴棚)。 第二条甲方对买卖权的声明 甲方保证该房屋是符合国家及______县房屋上市的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甲方有权将该房屋上市交易。由于违反国家及______县相关政策法规而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甲方来承担。 第三条乙方对购买权的声明 乙方愿意在本合同第一条款及第二条款成立的前提下,就向甲

方购买上述房屋的完全产权之事签订本协议,并认可仅在此种情况下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房屋售价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______万元整(含柴棚)。 第五条付款方式 1.乙方应在签订《______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三分之一的定金。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一年内,支付剩余房款。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2.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第五条款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所应付房款的0.4‰作为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 3.甲方应在获得全部房款后7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搬空,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乙方已付房款的0.4‰向乙方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甲方违约,乙方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房屋交付甲乙双方就房屋交付达成以下细目: 1.没有房屋欠帐,如电话费、电费、物业管理费、水费等;

全国各地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全套汇编及其适用解析(2017年度)上

全国各地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大全及适用解析(2017)— —上 原创:西政资本第一部分:北上广深篇(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 第二部分:华南地区篇(广东省、广西省、福建省、海南省)第三部分:华东地区篇(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第四部分:华中地区篇(湖南省、湖北省、江西省、河南省)第五部分:西南地区篇(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重庆市、西藏自治区) 第六部分:西北地区篇(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陕西省、甘肃省) 第七部分:华北地区篇(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 第八部分:东北地区篇(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第一部分北上广深篇一、北京市(市级、海淀区、朝阳区)(一)适用条件: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二)优惠政策:1.合伙制股权基金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2.合伙制股权基金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代扣代缴。3.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

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4.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5.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二)股权转让。6.高管奖励:给予股权基金有关人员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1.《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自2009年1月19日起实施)。2.《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意见部分内容调整的通知》(京金融[2009]9号,自2009年4月15日起实施)。 北京—海淀 1.适用条件:股权投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①仅限于投资未上市企业,且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股权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②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 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③资信良好并由具备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法人或自然人作为主要发起人;④股权

2020增值税减免税政策最新

2020增值税减免税政策最新 2016年四十种免征增值税情形 2016年5月开始营改增试点。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 渡政策的规定》的内容,有40中免征增值税的情形。这四十种免征增值税情形包括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学生勤 工俭学提供的服务、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等。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 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 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

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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