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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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内刊的法律规定(3篇)

发行内刊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内刊,又称内部刊物,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内部组织自行编辑、印刷并仅限于内部交流、学习的出版物。

内刊的发行对于促进单位内部信息交流、加强文化建设、提高员工凝聚力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发行内刊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内刊的合法合规。

本文将对发行内刊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以供相关人员参考。

二、内刊的定义及分类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内刊是指“用于内部交流、学习、研究等目的,不对外发行的出版物”。

内刊可分为以下几类:1. 企事业单位内刊:如企业内部杂志、企业通讯、员工手册等。

2. 社会团体内刊:如协会会刊、学会会刊、俱乐部通讯等。

3. 政府部门内刊:如政府公报、政策解读、内部文件汇编等。

三、发行内刊的法律规定1. 出版许可证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出版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出版许可证。

对于内刊,虽然不需要办理正式的出版许可证,但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内刊的内容合法合规。

2. 内容审查内刊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不得含有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内容。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必须依法进行审查。

3. 版权问题内刊的编辑、印刷、发行过程中,必须尊重他人的著作权。

对于引用他人作品,应当注明出处,并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内刊的封面、版式设计等,也应当尊重他人的著作权。

4. 印刷管理内刊的印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印刷管理的规定。

印刷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印刷许可证,并按照印刷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进行印刷。

5. 发行范围内刊的发行范围仅限于内部,不得对外发行。

违反规定对外发行内刊,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税收政策内刊的印刷、发行等环节,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四、法律责任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发行内刊可能面临以下法律责任:1. 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关于盗版商品法律规定(3篇)

关于盗版商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盗版商品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盗版商品不仅侵犯了原创者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打击盗版行为,维护正版商品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围绕盗版商品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盗版商品的定义及类型1. 定义盗版商品,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出租、展示、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侵犯他人著作权而制作的商品。

2. 类型(1)图书盗版:包括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印刷、出版、发行、销售图书等。

(2)影视盗版:包括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发行、出租、放映、传播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等。

(3)音乐盗版:包括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发行、出租、播放、传播音乐作品等。

(4)软件盗版:包括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发行、出租、销售、安装、使用计算机软件等。

(5)其他盗版商品:如艺术品、服装、玩具、化妆品等。

二、盗版商品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3)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 行政责任(1)没收非法所得:行政机关可以没收侵权人非法所得的违法所得。

(2)罚款:行政机关可以对侵权人进行罚款。

(3)吊销许可证:对于严重侵权行为,行政机关可以吊销侵权人的相关许可证。

3. 刑事责任(1)侵犯著作权罪:对于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销售者可能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三、我国盗版商品法律规定的演变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85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进入法制化轨道。

该法明确了著作权人的权利,规定了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著作权法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我国公民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我国公民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我国公民著作权( )A. 随作品的发表而自动产生B. 随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C. 在作品上加注版权标记后自动产生D. 作品以一定的物质形态固定后产生答案解析B.随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国公民的著作权在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就自动产生。

著作权是有期限的保护著作人知识财产的权利。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

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

著作权在一定期限经过后,著作财产权即归于失效,而属公有领域,任何人皆可自由利用。

著作权作品特征如下:1、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2、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3、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著作权受保护对象如下: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不受保护对象如下:一、不具备作品实质条件,主要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二、为保护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不适宜以著作权法保护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单纯事实消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第十八条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开放化

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开放化

总765期第三十一期2021年11月河南科技HenanScienceandTechnology

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开放化梅亚(北京策略(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郑州450000)摘要:在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下,作品的载体和传播方式发生巨大的变化,公众使用作品的需求大量增加,使用方式呈现多元化,传统的封闭式立法模式的弊端不断显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通过引入一般条款和兜底条款完成了向开放式立法模式的转变,增强了合理使用制度的灵活性。但是,一般条款具有天然局限性,我国对于一般条款的规定过于宽泛且未明确其与特殊条款的关系,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建议我国借鉴四要素分析法完善对一般条款的规定,理顺一般条款相对于特殊条款解释与被解释的关系并明确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的适用顺序。同时,可以参照日本复合式规范结构引入“中间层次”的一般条款,构建三层次的合理使用规范结构,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具体的裁判依据。需要注意的是,日本的合理使用结构以领域分割为前提且缺乏“总括式”一般条款,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我国在构建开放性合理使用制度时不可照搬他国的经验,而应当通过市场调研了解国内著作权市场的实际需求,构建符合自身国情的合理使用制度。关键词:著作权法;合理使用;一般条款;三步检验法;四要素分析法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168(2021)31-0148-04

DiscussontheOpeningoftheSystemofFairUseofCopyrightMEIYa(BeijingCelue(Zhengzhou)LawFirm,ZhengzhouHenan450000)

Abstract:Withtherapiddevelopmentofnetworktechnology,thecarrierandcommunicationmethodsofworkshaveundergonetremendouschanges,thepublic'sdemandfortheuseofworkshasincreasedgreatly,theuseofworkshas

麻旦旦案例法律依据(3篇)

麻旦旦案例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麻旦旦,女,原系某公司职员。

2018年,麻旦旦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案件经审理,法院认为麻旦旦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成为反腐倡廉的典型案例。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关于受贿数额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受贿数额、受贿情节、受贿次数、受贿对象等因素,依法确定受贿数额。

(2)关于受贿罪数额的认定,应当以实际收到的财物为计算标准,包括受贿数额、受贿物折价、受贿物变卖所得等。

(3)关于受贿罪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受贿行为的时间、地点、对象、次数、数额、情节等因素,依法认定受贿罪。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关于受贿罪数额的认定,应当以实际收到的财物为计算标准,包括受贿数额、受贿物折价、受贿物变卖所得等。

(2)关于受贿罪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受贿行为的时间、地点、对象、次数、数额、情节等因素,依法认定受贿罪。

三、案件分析1.麻旦旦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麻旦旦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麻旦旦受贿数额巨大。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麻旦旦受贿数额巨大,且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麻旦旦受贿次数较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麻旦旦受贿次数较多,属于受贿罪的加重情节。

录音制品著作权法律规定(3篇)

录音制品著作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录音制品,即以录音技术所制成的音乐、戏剧、舞蹈、曲艺、讲演等作品,其著作权保护在各国法律体系中都有明确规定。

在我国,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保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录音制品著作权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二、录音制品著作权概述1. 录音制品的定义录音制品,是指以录音技术所制成的音乐、戏剧、舞蹈、曲艺、讲演等作品。

录音制品可以是实体形式的,如唱片、磁带、光盘等,也可以是数字形式的,如MP3、WMA等。

2. 录音制品著作权的主体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主体包括:(1)录音制品的制作者:即对录音制品进行制作、编辑、剪辑、混音等工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录音制品的原著作权人:即录音制品所包含的音乐、戏剧、舞蹈、曲艺、讲演等作品的著作权人。

(3)录音制品的发行者:即对录音制品进行发行、销售、出租等工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录音制品著作权法律规定1. 录音制品著作权的客体录音制品著作权的客体包括:(1)录音制品的独创性:录音制品应具有独创性,即录音制品在内容、形式、表达等方面具有独立创作的性质。

(2)录音制品的完整性:录音制品应保持原作品的完整性,不得对原作品进行篡改、删减。

2. 录音制品著作权的权利内容录音制品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数字化等方式将录音制品复制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录音制品的权利。

(3)出租权:即以有偿或者无偿的方式向公众出租录音制品的权利。

(4)展览权:即以展览、展示等方式向公众展示录音制品的权利。

(5)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录音制品的权利。

(6)改编权:即在不改变录音制品的基本内容的前提下,对录音制品进行改编的权利。

(7)翻译权:即将录音制品翻译成其他语言的权利。

(8)汇编权:即将多个录音制品或者同一录音制品的不同版本汇编在一起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与《日本著作权法》之法条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与《日本著作权法》之法条差异

294时代论坛《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与《日本著作权法》之法条差异日本在19世纪60年代末民治维新之后翻译了大量西方法律著作,拉开了建立其近代司法体系的序幕。

从1880年到1898年间,宪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陆续颁布,国家司法体系逐步建立。

经过100多年的发展,日本的司法体系不断进化变迁,在立法之初的大陆法系上吸收了海洋法系之立法精神,并建立了日本式的陪审团制度。

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日本早于19世纪60年代末制定了《出版条例》、即19世纪90年代末日本制定的《著作权法》之前身。

此后,日本于20世纪70年代对其《著作权法》进行全面修订,并从1978年至马 抒(四川音乐学院 四川成都 610021)摘 要:日本于19世纪60年代末民治维新后翻译了大量西方法律著作,拉开了建立其近代司法体系的序幕。

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日本于1869年制定出《出版条例》,此后,于20世纪70年代对其《著作权法》进行全面修订,从1978年至2019年进行过52次修订。

在著作权的建设上日本领先中国一个多世纪。

本文以简表形式对中日两国现行著作权法之结构差异稍作勾勒,旨在为中国著作权法更进一步参酌完善添砖加瓦。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日本著作权法;法条结构作者简介:马抒(1980-)女,四川自贡人,日本伊丽莎白音乐大学音乐博士,四川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西南音乐研究中心音乐教育研究所研究员。

基金项目:2016年四川音乐学院学术科研项目《日本的音乐商业著作权研究及其对中国音乐产业发展的借鉴意义》(项目编号CYXS2016072)。

2019年、又进行过52次修订。

并且从内容量上来看,现行的《日本著作权法》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十倍。

中国是在100多年后的20世纪90年代才制定著作权法,至今只经历过2001年和2010年两次修订。

下文以二简表形式对中日两国现行著作权法之差异稍作勾勒,旨在能为中国著作权法的更进一步参酌完善添砖加瓦。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本文来源于《财经网》2012年04月04日 14:55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国家版权局 2012年3月)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 2二、《著作权法》修改的必要性 4(一)修改《著作权法》是完善现有制度的客观需要 5(二)修改《著作权法》是回应科技发展的客观需要 5(三)修改《著作权法》是适应国际形势的客观需要 5(四)修改《著作权法》是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客观需要 6(五)修改《著作权法》是回应社会各界关切的客观需要 6三、《著作权法》修改的基本思路 7四、《著作权法》修改的基本过程 9五、《著作权法》修改的主要方法和内容 11(一)关于篇章结构和体例 12(二)关于作品 12(三)关于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 13(四)关于著作权内容 14(五)关于著作权归属 15(六)关于"孤儿作品" 16(七)关于表演者出租权 17(八)关于视听表演者的权利 17(九)关于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播放权 17 (十)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 18(十一)关于计算机程序反向工程 18(十二)关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 18(十三)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 19(十四)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使用费标准异议 20(十五)关于专有许可合同与转让合同登记制度 21(十六)关于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21(十七)关于民事责任 22(十八)关于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手段23(十九)关于著作权纠纷行政调解 23(二十)其他内容 24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等组成。

经过二十多年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著作权法律体系。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是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法律,在规范著作权行为中起着统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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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二节著作权归属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条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四节权利的限制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二十四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作品的名称;(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三)转让价金;(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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