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转移办理指南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47号)解读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47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47 号《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2月25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四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出口申请与核准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废物出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根据《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尽量在境内进行无害化处置,减少出口量,降低危险废物出口转移的环境风险。
禁止向《巴塞尔公约》非缔约方出口危险废物。
第三条产生、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出口危险废物,必须取得危险废物出口核准。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巴塞尔公约》规定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以及进口缔约方或者过境缔约方立法确定的“危险废物”,其出口核准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危险废物出口申请,并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出口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出口申请与核准第五条申请出口危险废物,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二)越境转移通知书(中、英文)。
(三)出口者与进口国(地区)的处置者或者利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
(四)危险废物的基本情况数据表、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
(五)危险废物产生情况的说明文件,主要包括危险废物的产生过程、地点、工艺和设备的说明。
(六)危险废物在进口国(地区)处置或者利用情况的说明文件,主要包括危险废物处置或者利用设施的地点、类型、处理能力以及处置或者利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方法等。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主要内容一、危险废物概念与基本管理理念二、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三、危险废物相关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五、危险废物典型违法案例一、危险废物的概念及其基本管理理念法律定义:危险废物是指列家危险废物,入国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第八十八条第四款)一般定义:危险废物是指对人类、动植物和环境的现在和将来会构成一定危害的,没有特殊的预防措施不能进行处理或处置的废弃物.危险废物的特征危险废物的特征是指它所表现出来的对人、动植物可能造成致病性或致命性的,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性质。
通常表现为: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毒害性、传染性、生物毒性、生物蓄积性、三致性等等。
危险废物管理是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的手段解决危险废物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危险废物管理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行政部门对危险废物问题制定的法规、政策以及实施这些法规的政策。
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管理是指对危险废物的避免和减量,产生后的收集、运输、贮存、循环、利用、无害处理以及最终无害化处置的管理,其优先序列为最小量化、废物回收利用、废物的环境无害化处置。
通过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行政代执行等制度,切实做到对危险废物从产生到最终处置的“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环境监管。
二、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国际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992年5月5日生效)关于就某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取国际行动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多氯联苯、滴滴涕、多氯二苯-P-二噁英)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化学品的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法》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经济政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国家目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国家规划《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铬渣污染综合整治方案》部门规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管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主要管理制度和要求(一 )申报制度“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环发[20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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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环发[2011]1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了加强我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固体(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控制环境风险,防止固体(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和跨省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境保护厅)对全省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以及跨省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湖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固管中心)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负责全省危险废物转移和跨省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活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内跨地(市)及辖区内危险废物转移的审批;负责跨省(市)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资料的初审,并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处理建议;负责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和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江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4.09.07•【字号】赣环控字[2004]58号•【施行日期】2004.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通知(赣环控字[2004]58号)各设区市环保局: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强化我省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危险废物转移是指将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委托外单位进行贮存、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的活动。
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和接受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二、省环保局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各设区市环保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向当地设区市环保局申报危险废物转移计划,领取并填写《江西省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表格附后),经批准后领取联单,并于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当地环保局,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危险废物接受单位所在地环保局。
转移量和废物类别及运输方式较为稳定的,每年报一次转移计划。
四、将危险废物进行跨省转移的,必须经危险废物接受地省环保局许可,同时向移出地省环保局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转移。
跨设区市转移危险废物的,须经接受地设区市环保局许可,同时向省环保局及移出地设区市环保局报告。
五、跨省转移危险废物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有效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其它有关证照。
(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三)危险废物接收单位所在地省环保局审查意见。
(四)危险废物接收单位所在地设市区市环保局初审意见。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6.06•【字号】湘环发[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通知(湘环发〔2014〕22号)各市州环保局,有关企业: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防止固体废物转移过程的环境污染,进一步规范我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行政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转移危险废物出省的,产生单位向所在地县、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填报《湖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申请报告》(附件1)。
所在地县、市环保局结合企业实际和日常监管情况,在《湖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附件2)上签署意见。
由产生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附件3),报送省环保厅。
二、转移一般固体废物出省的,参照上条规定执行,但免予提交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运输单位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明。
三、跨省转入固体(危险)废物的,省环保厅收到移出地省级环保部门跨省转移固体(危险)废物征求意见函后,向接受单位所在地县、市环保局征求意见,并通知固体(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接受单位跨省转移许可申请程序和要求按照前两条规定执行。
四、严格控制跨省转入危险废物,防止固体(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或者转移后污染环境。
拟转移的危险废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感光材料废物(HW16)、表面处理废物(HW17)、含铬废物(HW21)、含铜废物(HW22)、含锌废物(HW23)、含砷废物(HW24)、含硒废物(HW25)、含镉废物(HW26)、含锑废物(HW27)、含碲废物(HW28)、含汞废物(HW29)、含铊废物(HW30)、含铅废物(HW31)、含镍废物(HW46)、有色金属冶炼废物(HW48)应当在报批转移计划时提供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危险废物成分分析报告。
关于加强工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工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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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6]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厅):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修订实施以来,各地工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有所加强,但仍有一些地方存在工业危险废物无序流动的情况,不断引发环境污染事故。
为加强工业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危险废物产生源排查工作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业企业危险废物产生源的排查和监督管理。
监督和协助工业企业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进行危险废物鉴别和管理;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管理的通知-苏环[2005]121号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管理的通知-苏环[2005]1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84f978d4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e3.png)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管理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管理的通知(苏环〔2005〕121号)各市、区环保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环保局,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的有效监督,规范危险废物产生、处理处置单位的行为,切实防止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改)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问题的复函》(环函[2004]400号)中的有关要求,现就危险废物转移及处置过程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危险废物转移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发放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各市、区环保部门可领取联单,并负责对联单制度的执行进行具体监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接受地、移出地及苏州市环境保护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申请。
经批准后,产生单位方可转移危险废物,同时向苏州市环境保护部门(或移出地环保部门)申领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在各地辖区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各地环保部门审批。
每月5日前,应将审批的情况进行汇总后报我局备案。
二、执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和就近处置原则,降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风险。
浙江省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书

浙江省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书申请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字:编号:声明:本报告书的内容均为属实。
本人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由于内容不实而引起的一切后果。
填写说明:本申请书适用于浙江省内跨省移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单位。
共分五部分,依次为基本信息表、拟转移废物基本情况、废物包装运输情况、废物贮存、处理处置情况及附件。
申请书编号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编号为十三位,第一位为大写英文字母B,第二、三、四、五位等四位阿拉伯数字为申请年份,第六、七、八、九位等四位为本省申请企业所在地省辖市行政区划号,最后4位阿拉伯数字为登记表流水号。
编号最后四位由审批机关填写,其余由申请单位按上述要求填写。
转移01-47类废物应同时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本申请书一式三份,自浙江省环境保护局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
年度计划批准生效后,审批机关及申请单位各留一份存档,另一份由审批机关寄送申请单位所在地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填写要求如下:一、基本信息表1、废物名称:拟转移废物的具体名称(按国家固体废物排污申报中,固体废物名称及类别编号对应表填写)2、类别编号:拟转移废物的类别编号(按国家固体废物排污申报中,固体废物名称及类别编号对应表填写)3、处理处置方式:在所列相应理由后方框内打勾二、拟转移废物基本情况1、废物产生情况(1)产品及原辅材料情况:产品及原辅材料的名称、主要成分化学名及产(耗)量(2)产品生产工艺情况:致使废物产生的相关产品生产工艺的文字描述及工艺流程示意图(以方框图形式表示)2、废物组分、特性(1)产生工序:废物产生的具体工序,名称应与工艺流程示意图中相一致(2)主要组分:废物中主要组分的名称,属危险废物的,填写主要有害组分名称(3)相应比例:废物中主要组分所占比例(4)危害特性:废物的危害特性(5)形态:废物的形态(固、半固、粉末、颗粒等)三、废物包装、运输情况1、废物包装情况:拟采用的包装物(容器)的名称、材质及规格(容积)2、废物运输情况(1)运输工具名称:拟采用的运输工具名称,如厢式运输车、槽罐车等(2)运输方式:在所列相应理由后方框内打勾(3)运输路线:包括废物自移出单位至废物接受单位的运输路线,以道路运输为例,需说明途径主要公路及县(市、区)的名称3、废物装卸、运输过程中风险防范及事故应急处置方案(1)环境风险防范技术管理措施:如运输过程中的加固、防渗漏、防扬散或抛洒等(2)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包括事故应急联系方式四、废物贮存、处理处置情况1、接受单位基本情况:废物接受单位名称、成立时间、地理位置、建设规模(能力、占地面积)及经营业务范围2、废物处理处置情况:废物处理处置工艺技术的文字说明、工艺技术路线(以方框示意图表示)及相关处理处置设施列表(设施名称、能力)五、附件1、各类执照、证书或协议复印件(主要信息模糊不清的,不予受理)(1)废物移出、承运及接受等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2)承运单位的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3)拟接受废物属危险废物的,需提供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4)废物接受单位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批复(5)废物移出单位、承运单位及接受单位之间有关拟转移废物的委托处理处置及承运合同或协议2、照片(胶卷或数码照片冲洗或打印件,复印件不予受理)(1)拟转移废物照片(每种废物各一张)(2)包装物(容器)的照片(每种各一张)(3)运输工具(车、船)照片(若拟转移废物采用多种不同运输工具的,则每种各一张)第一部分:基本信息表第二部分:拟转移废物基本情况第三部分:废物包装、运输情况第四部分废物贮存、处理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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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转移办理指南
一、项目名称
危险废物转移。
二、相关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20XX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
号修订);
(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6月2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
局令第5号)。
三、办理地点
各区(市)县环保局。
四、提交材料
1、转移危险废物至本市的,接受单位须是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并应提
供以下材料:
(1)与接受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置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危险废物运输单位资质、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运输委托协议复
印件,驾驶员、押运员资质复印件;
(3)运输路线及转移过程中的应急预案。
2、向市(省)外转移危险废物的,接受单位每年须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原件到市环保局污防处备案,产废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详实的《成都市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移出地所在区(市)县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表中上签署同意意见(空表在市环保局网站下载:网址:www。
cdepb。gov。cn);
(2)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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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接受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置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带原件备查);
(4)危险废物运输单位资质、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运输委托协议复
印件(带原件备查),驾驶员、押运员资质复印件;
(5)运输路线及转移过程中的应急预案。
五、审批程序
(一)跨省转移:
1、移出:所在地区(市)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同意转移后,将符合
要求的材料送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简称“市固废中心”),市固废中心接件并
进行初审,同意转移的,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审查同意后报省环保厅审批;不
同意转移的,由市环保局通知申报环保部门,并说明理由。省环保厅批准转移后,
由市环保局通知所在地区(市)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固废中心,产废企业向
所在地区(市)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移入: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求市固废中心、接收单位所在区(市)
县环保局意见后办理。
(二)跨市转移:
1、移出:所在地区(市)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同意转移的,将符合
要求的材料送市固废中心审查后,报市环保局审批。市环保局同意转移的,发函
征求接受地市、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办理。不同意转移的,通知产废单位
并说明原因。
2、移入:由市环保局征求接收单位所在区(市)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后办理。
(三)区(市)县之间转移,由产废单位所在区(市)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商接受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在审批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危险
废物转移联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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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区(市)县辖区内转移,由所在区(市)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并在审批部门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五)危险废物坚持就近转移处置原则,成都市内有同类别危险废物处置资
质和能力企业的,原则上不同意转移外地处置。
各区(市)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环境监管,及
时将危险废物转移情况报市固废中心备案。市固废中心要建立全市危险废物转移
情况数据库,每季度将全市转移情况汇总报市环保局。
六、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市环保局污防处:
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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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报批表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编 废物名称 废物类别 数量 ; 废物名称 废物类别 数量 ; 废物名称 废物类别 数量 ; 废物名称 废物类别 数量 ; 废物名称 废物类别 数量 ; 废物名称 废物类别 数量 。 形 态:固态□、半固态□、液态□ 危险特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 腐蚀性□、感染性□ 主要有害成分名称 包装方式 危险废物接受单
位
地
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危废经营许可证号
码
处理处置方式:中转贮存□、利用□、焚烧□、
填埋□、其他□
危险废物运输单
位
道路运输许可证号
码
驾驶员
押运员
其他需要说明的:
运输路线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