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深度解读
监察法第十五条及释义

监察法第十五条及释义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监察法第十五条概述
2.监察法第十五条释义详细解读
3.总结和展望
正文
一、监察法第十五条概述
监察法是我国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法律。
监察法第十五条是关于监察对象和监察权限的规定,对于明确监察范围和保证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监察法第十五条释义详细解读
1.监察对象
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人员和事项实行监察:(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单位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二)涉及国家安全、涉密人员;(三)其他应当纳入监察范围的人员和事项。
”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监察法第十五条明确了监察对象的三类人员和事项:一是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二是涉及国家安全、涉密人员;三是其他应当纳入监察范围的人员和事项。
这为监察工作提供了明确的对象范围。
2.监察权限
监察法第十五条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权限,包括对监察对象的财产、账户、交易、通信等方面的查询、冻结、调取等措施。
这些权限为监察机
关在调查过程中提供了必要的手段,有利于保障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总结和展望
监察法第十五条对监察对象和监察权限进行了明确规定,为监察工作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
在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将进一步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监察法的实施将为这一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监察法 第二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监察法第二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要求被调查人陈述和讯问被调查人的权限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借鉴了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中的成功做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指出,要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
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要求,要赋予监察机关惩治腐败、调查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权限手段。
两个试点方案赋予监察机关的手段和措施,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本条分两款。
第一款规定的措施针对的是发生职务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
为了保障这项措施的实施,防止有的被调查人不配合,本条规定监察机关对被要求陈述的被调查人,在必要时可以出具书面通知。
这里的“书面通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主要是针对被调查人不按照监察机关口头要求进行陈述时,由监察机关对其出具书面通知,要求其作出陈述。
如果被调查人此时再不按照要求作出陈述的,则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要求被调查人就涉嫌的职务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只能由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来行使,不能委托给其他机关、个人行使。
第二款规定的是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的讯问。
“讯问”,是指通过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提问、被调查人回答的方式,取得印证被调查人有关职务违法犯罪事实的口供及其他证据的过程。
监察机关是我国有权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使调查权的机关。
讯问这些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是调查活动中的重要权限之一,讯问笔录也是作出处置、审查起诉和刑事审判的重要证据。
学《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笔记:坚决查处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行为

学《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笔记:坚决查处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行为
为健全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深入推进反腐法治化。
2018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发布。
监察法草案分别从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方面进行了规定。
通过制定国家监察法,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
监察法把反腐败斗争以国家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明确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处置和职责,把目前正在实际运用的调查手段纳入法律,赋予必要的调查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
监察法的制定,体现了党对国家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监察的全覆盖,使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推进国家依法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通过实施国家监察法,全面依法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腐。
开展纪检监察系统专题培训、业务学习交流等,增强依法履职、秉公用权的能力。
坚持以法治的思维和方式,在法律的框架内开展工作,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
按照监察法的规定打造“纪律部队”,坚持在上级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强化自我监督,严格
执行监察法的规定,坚决查处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行为,防止“灯下黑”,建设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监察队伍。
监察法重点条文解读

监察法重点条文解读监察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中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法律依据,于2018年3月20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于同年7月1日正式生效。
该法主要规定了全国监察委员会的职责和组成、审查调查程序、权力运行机制、案件处理方式等内容,旨在加强反腐败斗争和保护公民权利。
以下是监察法的若干重点条文解读:第三条: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依法独立、公正、公开、高效。
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必须保证独立、公正、公开、高效。
其中,“独立”要求监察机关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扰;“公正”是指监察机关要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办案,不得有偏袒之嫌;“公开”要求监察机关及时发布信息、向社会公布情况;“高效”要求监察机关依据法律程序迅速高效地处理案件。
第四条:监察机关实行立案调查制度。
立案调查是指接受举报、投诉、控告等事项,组成专案组,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形成调查报告并作出处理决定的制度。
监察机关实行立案调查制度,是指监察机关必须在接到举报、投诉、控告等事项后,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调查取证活动,形成调查报告并作出处理决定的制度。
这样可以防止案件被漏查、错查、误判。
第六条:监察机关对涉嫌行贿、行贿等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开展监察调查工作,同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监察机关对涉嫌行贿、行贿等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依法开展监察调查,同时将有关涉嫌犯罪线索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如果存在行贿、受贿等涉及现行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移送司法机关进行独立、公正的刑事审判。
第九条:监察机关在执行监察职责时,发现涉嫌职务违法犯罪或者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纪委、组织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协助有关机关调查。
监察机关在执行监察职责时,如果发现涉嫌职务违法犯罪或者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纪委、组织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协助有关机关调查。
这样可以实现不同监察机关之间的适度协作、相互补充。
监察法深度解读

《监察法》深度解读讲义2018-04-11因《监察法》出台,《刑事诉讼法》被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的条文有:《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8条、第148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
受到《监察法》影响的条文有:《刑事诉讼法》第37、115条、《六机关规定》第1条、《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6条第2款、《高检规则》第64条、第112条第1款、第117条第2款、第173条、第196条第2款、第263条、第329条、第382条第4款、第402条、第407条。
一、监察委的性质监察委的性质监察委是监察机关(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
二、监察委工作的原则独立行使监察权【类似于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依法、平等、保障权利、宽严相济等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5条)三、监察委的产生与任期国家监察委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第8条)地方监察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学习《监察法》心得体会:肩负新使命履行新职责

学习《监察法》心得体会:肩负新使命履行新职责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现行宪法作出21条修改,其中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新增一节监察委员会,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用5条法律条文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共9章69条,就监察机关职责和监察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作出规定,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的一部重要法律,是加强宪法实施的具体化,赋予了监察机构更加广泛的职权和更加丰富的监察手段,为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提供了法律依据。
通过对这两部法律的学习研读,进一步加深了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重大意义的理解和把握,深刻感受到,双重职责、双重责任对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全面系统深刻领会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的精神实质和精髓要义,准确把握新时代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定位,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用好“两把尺子”,履行好双重职责,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纪法保障。
派驻机构处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前沿,其战斗力的强弱直接影响着反腐败工作的成果,必须要把学习宪法和监察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切实做到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和维护宪法法律法规相统一,担负起党章、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
一、派驻机构要注意把握纪委监督和监委监督的内在统一性监察法的颁布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使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
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察法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
可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双重职责中监督都是作为首要职责,这是纪检监察机关做好其他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凸显了纪检监察机关的政治属性,也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重要体现,是实现全覆盖的内在要求和重要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解读国家监察法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该法通过对公职人员的监督管理来保证国家机关的廉政和政策的实施。
该法的出台,为我国反腐斗争提供了新的制度性保障,也为我国政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国家监察法的核心在国家监察法的核心框架下,监察机关成为了公职人员的最终监督者。
监察机关负责对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审查,包括违反纪律和法律的行为。
监察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对行为不当的公职人员进行制裁。
财产调查也是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他们可以调查公职人员的私人财产情况,通过财产调查来发现隐藏在财产中的潜在问题。
监察机关设立多个等级,从国家级监察机关到中央和地方级别,这些机关都拥有不同的职权和功能。
也因此,在国家监察法的影响下,我国公职人员的违法现象得到了更好的惩治和抑制,公正和廉洁的行政环境得以保持和构建。
国家监察法和反腐斗争国家监察法应运而生,是当前中国反腐斗争的重要成果之一。
反腐斗争是中共19大之后推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加强政治纪律建设,加强制度约束力度,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通过反腐斗争的实施,能够维护社会公正,保证廉洁政治环境的建设。
而国家监察法的出台,为反腐斗争的深入实施和全面落实提供了有力保障。
该法明确了监察机关的职权和功能,使反腐斗争从政治口号变成了真正的法律实施,从而增强了国家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规范性。
并且,国家监察法也明确了公职人员和监察机关在实践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对监察机关进行了相应的制约和补充。
国家监察法对政治制度的深化国家监察法的出台,还为我国政治制度的深化和完善提供了重要支撑。
法律的国家化也意味着行政机关的正规化和法制化,使政治透明度得到了官方确认,同时也降低了对国家机关违纪行为的容忍度。
这符合中国政治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的大方向,既可以保证国家机关透明化、法制化,又可以提高公职人员的透明度和exi待公开性。
此外,国家监察法还对公职人员选拔考核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对有利于我国政治制度的进一步深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实施的一部法律,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的遵守,以及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此法正式发布于2015年10月28日,由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颁布。
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为名称,共分20章,包括734条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主要内容是确定监察机关的组织、职权、职责,以及监察行使方式等。
根据监察法,除国家机关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法定的专业性监察机关和行政监察机构。
监察机关的职权主要有:拟定监察规则和查处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调查行政机关下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的违法行为;对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开展监察活动;举报和处理违法案件;建立和完善行政监察制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宗旨是为了保障国家法律的实施,建立和完善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它为行政监督和以法律为依据的司法责任奠定了基础,并保障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的监督超越职权限制和规定,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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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深度解读讲义2018-04-11因《监察法》出台,《刑事诉讼法》被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的条文有:《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8条、第148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
受到《监察法》影响的条文有:《刑事诉讼法》第37、115条、《六机关规定》第1条、《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6条第2款、《高检规则》第64条、第112条第1款、第117条第2款、第173条、第196条第2款、第263条、第329条、第382条第4款、第402条、第407条。
一、监察委的性质监察委的性质监察委是监察机关(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
二、监察委工作的原则独立行使监察权【类似于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依法、平等、保障权利、宽严相济等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5条)三、监察委的产生与任期国家监察委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第8条)地方监察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第9条)四、上下级监察委的关系(领导关系)上下级监察委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10条)五、监察委的职责监督1、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2、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1、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2、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3、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六、监察对象:公职人员(全覆盖)监察对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15条)七、监察管辖监察管辖1、地域管辖(本辖区);上可管下;指定管辖;移送管辖2、交叉管辖: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第34条第2款)八、监察手段(16种,注意与刑诉法中侦查手段的异同)谈话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第19条)讯问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20条)询问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第21条)查询、冻结【与刑诉法第142条的规定相同,需要注意使用的范围是严重职务违法或犯罪】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23条)搜查【与刑诉法第134-138条中的搜查程序基本相同,但注意,监察委的搜查没有无证搜查,监察委可以决定和执行搜查】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
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搜查女性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24条)调取、查封、扣押【与刑诉法第139、140、143条中的查封、扣押程序相同】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
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第25条)勘验检查【与刑诉法第126、131条中的勘验检查程序相同】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26条)鉴定【与刑诉法第144、145条中的鉴定程序相同】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第27条)技术调查【与刑诉法第149条的技术侦查程序相同,注意监察委的技术调查适用于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28条)留置留置适用的条件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22条)留置的决定主体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43条)留置的期限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留置后的通知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
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第44条第1款)留置后的保障、讯问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
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第44条第2款)刑期折抵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第44条第3款)通缉【与刑诉法第153条中的通缉程序相同,注意监察委决定通缉,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
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第29条)限制出境【限制出境由监察委批准,公安机关执行】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
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30条)调查程序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第41条)九、建议从宽处罚的情形建议从宽处罚的情形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退赃、减少损失,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第31条)【立功】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