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公司法重点归纳、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自考公司法重点归纳、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自考公司法重点归纳、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第一章

1、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性质:①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②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③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④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2、公司法的精髓(最核心的内容):①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

②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③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3、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公司的特征:①合法性;(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是资本、章程和机关。)②营利性;③独立性。

4、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①经营范围的限制;②转投资的限制;③发行债券的限制;④作保证人的限制。

5、构成公司侵权行为应具备的条件:①这种行为须是公司负责人所为;

②负责人的行为须是执行职务时实施的;

③这种负责人的行为,须具备民法上侵权行为的要件。

6、转投资:是指公司以出资额或认股的方式对其他公司进行投资,成为其他公司的股东。

7、自然人企业:即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自然人一人独自出资,独自经营,所营利润归自己享有,风险也由其独

自承担。

8、公司与自然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①对出资人的规定不同。公:自然人,法人。个:仅限于一个自然人。

②法律地位不同。公:是法人。个:没有法人资格。

③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不同。公:仅仅享有股权。个:对其出资的财产不仅拥有所有权,而且拥有支配权。

④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公: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经营风险承担有限责任。

个:对企业经营的一切风险承担无限责任。

9、合伙企业:是指若干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联合出资建立、合伙人经营的组织体。

10、公司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区别:

①成立的基础不同。合:是合伙人之间签定的合伙协议;公:是公司章程。

②法律地位不同。(主要区别)合: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公:是法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③法律性质不同。合:强调人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一般都可以代表合伙企业对外发生业务关系,在

合伙协议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分配具有平等的分享权。

公:是资本的联合,各股东的平等是在股份基础上的平等,股东以其出资数或持股数分享对公司的参与权和利润分配权。

④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合: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11、集团企业:是多企业的一种联合,是集团性的企业,也称为“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

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

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的联合体。

12、公司的分类:

①现行法律上的分类:A、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独资公司。(按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多少)

B、母公司、子公司。(按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

C、一般法上的公司、特别法上的公司。(是否还受其他特别法调整)

D、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股票是否上市流通)

②理论上的分类:A、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依据股东对公司责任形式)

B、公开公司、封闭公司。(以公司股东构成和股份的转让方式)

C、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劳合公司。(以公司的信用基础)

12、独资公司:是指股东仅为一人,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13、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包含控制公司

或控股公司。

子公司:是指全部股份或者达到控制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分公司:是指被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都受总公司管辖。

14、两合公司:是一部分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另一部分股东(至少一个股东)对公司债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

15、公开公司:是指以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无法定限制,股份可以在公开的市场进行自由转让的公司。

封闭公司:是指股份全部由设立时的所有股东持有,且其股份不能在公开的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

16、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资本为基础的公司。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资本而非股东个人的信用为基础的公司。

17、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经济组织。

18、分公司的特征:①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②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营业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受。

③无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只设分公司经理,其地位相当于业务部门负责人。

④无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占有的财产归总公司所有,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⑤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

19、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①分:不具备法人资格,无独立的财产、名称和章程,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

子:与其相反。

②都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但,分:其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时,以分公司为被告

的诉讼案件必须将本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子:无须以母公司为共同被告。

20、公司法的基本原则:①公司自治原则。②股权保护原则。③管理科学原则。④交易安全原则。⑤利益分享原则。

21、合股公司:是以公司参加者入股的资金作为共同资本,公司设有统一的经营机构——董事会,股份可以自由转

让,股东按所持股份分利润,分担损失。

第三章

1、公司设立的原则:①自由设立原则。②特许主义。③核准主义(我国)。④准则主义。(我国)

2、自由设立主义:也称放任主义,即公司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任何干预或限制。

特许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需经王室或议会通过颁布专门的法令予以特别许可。

核准主义:也称许可主义、审批主义。是指公司设立除具备法定之一般要件外,还需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是指公司法事先规定公司设立的要件并将这些要件作为设立公司的指导原则,任何人只要符合此种原则要求,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最低条件即可设立公司。

3、公司设立:是指为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发起设立:也称单纯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资本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设立:又称募股设立、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行为。(我国股份有限公司)

4、公司设立和公司成立的区别:①行为性质不同。设:属于民事行为。

成:属于行政行为、是设立行为追求的目标和结果。

②行为的效力不同。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但公司设立并不必然导致公司

成立。

③行为主体不同。设:行为主体是发起人。

成:行为主体包括政府主管机关、发起人。

5、发起人: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策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

发起人具备的条件:①必须有出资行为,即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

②必须实施设立行为,即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③必须在公司章程上列名,并签字盖章。

6、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必备条件:

①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③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单位或人员,不得充当发起人。(党政机关、国家某些公务员、限制的公司董事经理)

7、发起人的权利:

①取得报酬,即获得一定数额的酬劳。

②获得特别利益。

③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

价出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④可以入选首届董事会和监事会。

8、发起人的责任:

①股款连带认缴责任。对于公司应发行的股份未能认足但未缴股款的,应由发起人连带认缴。

②公司不能成立时所承担的责任。当公司由于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不能成立,发起

人应对公司设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③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如果因故意或过失而损害有效设立公司的利益,公司发起人应当对

所设立的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准则,具体是指对公司的组织、运营、解散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规定的公开性质的法律文件。

第四章

1、公司资本:是注册资本的简称,又称股本,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的全体股东认缴或实缴的出资总额。

基本特征:①仅指来源于全体股东出资构成的那部分公司资产。

②公司资本数额是由公司章程规定、并经注册登记后确定的。

③公司资本所有权归属于公司法人、而非公司股东。

④公司资本“为一定不变之计算上数额”,若欲变动其数额须履行严格的法定增资或减资程序。

意义:①公司资本是公司得以成立并运营的物质基础;②公司资本是公司承担其债务责任的基础。

2、公司资产:既包括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自有财产——公司资本,也包括由公司对外发行债券、向银行贷款等

以负债形式形成的公司财产。

注册资本:又被称为核准资本及名义资本,是政府允许公司发行资本的最高限额或公司预计将要发行(或筹足)的自有资本总额。

公司净资产:是指公司资产总额减去公司负债总额后的余额。

催缴资本:又称未收资本,是指股东已经认购但尚未缴纳股款、而公司可依法向股东催缴的那部分资本。催缴资本总是等于发行资本减去实缴资本后的余额。

3、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由公司

章程规定的资本总额必须由发起人和认股人全部认足并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该经常注意保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财产。

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

4、授权资本制:是指设立公司时,虽然应该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但不必全部发行,只需依法发行其中的

一部分,公司就可成立,其余未发行部分资本,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发行完毕。

5、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①坚持法定资本制的同时,引进分期缴纳制。

②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的资本制度实行双轨制。

(只适用于境内投资者投资设立的公司,不适用外商投资组建的公司。)

6、我国公司资本的出资形式:①货币。②实物。③知识产权。④土地使用权。⑤其他出资方式。

7、公司增资:是指公司依法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

公司减资:是指公司依法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

实质上的减资:是因为公司原定资本过高而形成大量的过剩资本时,为避免资本的闲置而由公司将多余的资本放还给股东的行为。

名义上的减资:一般是由于公司经营不佳、亏损过多,造成公司实有资产大大低于注册资本时,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总额的方法来弥补亏损的行为。

8、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必须遵循的规定:

①增资决定应由股东会作出,而且股东会作出增加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

独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

行。

③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9、我国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

①董事会制定公司减资方案。

②股东会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③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④通知或公告债权人。(作出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⑤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第五章

1、股东: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是公司设立、

存续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基础要素。

2、我国公司法对股东资格的限制的体现:

①对自然人的股东资格限制: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发起人,但可作为股东。

B、法律对特定职业的自然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禁止。

C、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受国籍或住所的限制。

②对法人的股东资格限制:A、原则上、公法人不得投资于公司。(投资活动是一种私行为,而公法人从事的却是公共

管理活动,二者性质相悖。)

B、公司原则上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

3、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而取得的股东资格。

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方法而取得的股东资格。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的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

4、股东资格的善意取得同时满足的条件:

①股票本身有效。

②股份具有可处分性。

③需从无权利人处取得。

④取得时主观上善意。

⑤以法律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股票,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无记名股票交付即可。

5、股东资格的丧失的法定原因:

①公司法人资格消灭。Eg:解散、破产、被合并。

②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

③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

④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⑤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

⑥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Eg:赠与、纳税、被善意取得等。

6、股权:亦称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7、社员权:又称成员权,是指某个团体中的成员依据法律规定和团体的章程约定而对团体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

8、股权的分类:

①按为谁的利益分为:

自益权: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单独主张的权利。(体现的主要是财产权)

共益权:是指股东为了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体现的主要是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

②按股东权性质的不同。

固有股权:又称法定股权,是股东依股东权身份而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以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

非固有股权:是指依照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可限制或可剥夺的权利。

③按权利行使的方法:

单独股东权:是指不问股东的持股数额多少,单个股东即可行使的权利。

少数股东权:是指只有持股数额达到一定比例才能行使的权利。

④按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不同:普通股股权、特别股股权。

9、股权的内容:

①财产权。A、利润分配请求权。(前提条件是公司在弥补亏损、依法提取公积金、缴纳税收后仍有盈余。再分)

B、股份或出资的转让权。

C、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资格和地位,在公司增加资本时,有权优先于其他人认缴出资或

认购股份。)

D、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a、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会、大会作出对股东利害关系产

生实质影响的决定时,对该决定持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合

理的价格回购他们手中的股票,从而退出公司。

b、意义:1、保护了中小股东利益。2、有利于体现效率原则。)

E、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是指公司解散清算时,股东对公司在支付了应付的各种费用、清偿了

公司的全部债务后所剩余财产请求予以分配的权利。)

②经营管理权。A、表决权。(a、表决权:是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重大事项表明自己意志和愿望的权

利,是股东作为公司投资成员资格的重要体现,是股东有别于债权人

的主要标志,也是保障股东投资预期收益得以实现的基础性权利。)

b、“一股一权”是基本规则

c、特殊规定:表决权回避制度、累积投票制。见10)

B、知情权。

C、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召开权。(有限责任公司中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中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议)

D、股东大会的召集与主持权。

E、提案权与质询权。(质询权:是指股东对有关公司经营、人事、财务等事项要求董事会、监

事会和公司负责人作出解释和说明的权利。)

F、司法解散请求权。(我国规定只有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10、①表决权回避制度:是指当股东(大)会的议题与某一股东或某些股东存在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不

能以所持表决权参与表决。

表决回避实质上是对利害关系股东尤其是控制股东表决权的限制或剥夺,对少数股东表决权的强化或扩大,在客观上起到了保护公司和少数股东利益之作用。

②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会、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制度即为累积投票制。

该制度旨在是董事会、监事会中全力达到平衡,以弥补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中小股东的代言人进入董事会、监事会提供保障,从而起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的作用。

11、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

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12、股权诉权:是指在股东利益受到直接或间接侵害时,依法向国家司法机关寻求救济的权利,是连接股权的私权

规范与国家司法保护的公立救济的桥梁。

13、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的区别:

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单纯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基于股份持有人的身份而向侵权人提起的诉讼。

派生诉讼:又称代表诉讼、间接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乃至第三人等主体侵害了公司权益,而公司怠于追究其法律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①两者诉的目的不同。直:维护股东自身利益。

派:为了维护公司利益,股东仅能从自己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中间间接获利。

②两者在诉讼时原告地位有所不同。直:原告股东享有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诉权,无论其胜诉或败诉一切利益和

不利益均归属于原告股东。

派:原告股东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归属于公司。

③两者诉的被告范围不同。直:股东直接诉讼是源于法律、法规和章程赋予的股权,其被告可以是公司的股东

董事、监事和高级职员,但一般不能是公司外的第三人。

派:凡是公司依法所享有的诉权,只要公司机关怠于或拒绝行使且无正当理由,具

备条件的股东均可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14、股东诉讼的具体类型:①损害赔偿之诉。②撤销决议之诉。

③知情权之诉。④异议股份回购权之诉。

⑤司法解释之诉。

15、派生诉讼的行使要件:

①对象:必须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或者是第三人侵害公司共合法权益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②原告资格必须合法。必备要件:A、具备股东身份。B、股份的持续拥有。C、持股之数额限制。

③竭尽公司内部救济。

第六章

1、忠实义务:又称诚信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时,应以公司利益为己任,

为公司最大利益履行职责;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利益为重。

2、公司董监高的忠实义务:①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②不得利用职务获取非法利益。

③禁止越权使用公司财产。

④竞业禁止义务。

⑤限制自我交易义务。

⑥篡夺公司机会禁止义务。

⑦禁止泄露公司秘密义务。

3、竞业禁止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为自己或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具有竞争性质的业务。

4、自我交易原则: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己或他人利益与其所任职公司进行交易。

1、公司债: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并通过发行有价证劵的形式,以债务人的身份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之间形成的一种金钱债务。

公司债的法律特征:①公司债是公司依法发行公司债券而形成的公司债务。(主体必须是公司)

②公司债券是一种要式有价证券。

③公司债券是有一定的还本付息期限的有价证券。

2、公司债与公司一般借贷之债的不同:

①债权主体不同。公:债权主体不是特定的社会公众。借贷:债权人则是特定的。

②债权凭证不同。公:是公司债券。借贷:通常是借款合同。

③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及处理的法律依据不同。公:公司法。借贷:主要是合同法等。

3、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法定形式,公司债是公司债券的实质内容。)(我国直接以“公司债务”来特指公司法上的公司债。)

4、公司债与公司股份的区别:

①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债券: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股份:持有者是公司的股东,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因财产所有权转化而形成的股权关系。

②投资主体的权利内容不同。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是债权。股份:持有人拥有的是股权。

③获得权利的对价形式不同。债券:认购仅限于金钱给付。

股份:股权的获得其对价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及各类无形资产。

④发行时间上的差异。债券:只能在公司成立后发行。股份:股票既可在公司成立前、也可在公司成立后发行。

5、公司以公司债券融资的利和弊:

利:①利用资金的成本较低;②有利于维持现有股权比例及控股权;③有利于提高公司的信誉。

弊:①经济风险增大;②所筹资金的用途受限制。

6、记名公司债:凡在公司债券上记载债券人姓名或名称的为记名公司债券。

担保公司债:是指公司在发行债券时以特定的财物或第三人对该证券的还本付息作出担保的公司债券。

无担保公司债:指既没有提供任何特定财物,也没有第三人作保证,仅以公司的信用为基础所发行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是指公司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将其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票的公司债。

7、发行公司债的条件:

A、积极条件:①发行公司的净资产额。股份有限公司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6000万元。

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③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④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⑤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B、消极条件:(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

①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②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③违反法律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8、公司债的转让:是指通过法定手续,使公司债券由持有人一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法律行为。

1、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是公司财物制度和会计制度的总称,具体指法律、法规、行业通行规则及公司章程中所确

立的一系列公司财物会计规程。

2、公积金:是公司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或股东会决议从公司营业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储备金。

作用:①弥补亏损;②扩大公司生产经营;③增加成本;④特殊情况下可用于分配股利。

3、公积金的分类:

①是否依法律规定强制提取。

法定公积金:又称强制公积金。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而必须提取的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是指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而于法定公积金外自由设置或提取的公积金。

②以公积金的来源。

盈余公积金:是指公司从其税后的营业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是指从公司非营业活动所产生的收益中提取的公积金。

4、公司分配的原则:

A、非有赢余不得分配原则;

B、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分配的顺序:①依法缴纳所得税;②用当年的税后利润弥补历年所留的亏损。

③提取法定公积金;④提取任意公积金;⑤向股东分配股利。

C、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

5、公司分配的形式:①现金股利;②股票股利;③财产股利;④负债股利。

第九章

1、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方式:吸收合并、新设合并)

法律性质:①是多方法律行为,参与合并的各公司必须签订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公司才能合并。

②是提高公司运作效率的行为。

③是公司的自愿行为。

2、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公司吸纳其他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随之消灭。

新设合并:是指在公司合并时,原先公司同事归于消灭,共同联合创立一个新公司。

3、公司的分立:是指被分立公司依法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立的公司的行为。

(形式:派生分立、新设分立)

公司分立的法律特征:①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②是提高公司运作效率的行为。

③是公司的自愿行为。

④直接影响股东的地位。

4、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指公司将其部分才财产或业务分离出去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

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是指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别归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中,原公司的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质、宗旨、经营范围进行重新分配,原公司解散。

5、公司形式变更: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在维持其人格同一性的前提下,转变为另一种形式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法律特征:①法人资格的延续性;②变更形式的自主性。③变更程序的法定性。

功能:①公司维持。②营业持续。③程序简化。④降低成本。

1、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清结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最终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使

公司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先算后散、先散后算)

2、公司清算的分类:

①适用的程序不同。

正常清算:也称公司清算,是指除因合并、分立或破产的原因解散外,公司因其他一切原因解散而适用的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是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适用的清算程序。

区别:A、发生清算的原因不同。正:大多属于公司股东自愿解散。破:属于司法强制解散程序。

B、清算组与管理人产生的方式不同。正:a、自愿: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

b、责令强制:由作出强制解散决定的主管机关决定人选。

破:由人民法院决定。

C、适用清算的程序不同。a、正:适用一般的清算程序。破:适用破产清算程序。

b、适用程序的内容不同。正:一般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公司债务、程序简单。

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c、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正: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等。

破:企业破产法。

②正常清算以提起清算程序的依据不同。

任意清算:也称自由清算,即指公司按照股东的意志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的清算。

法定清算:是指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清算。(我国规定的清算均是法定清算。)

③法定清算可分为。

普通清算:是指由公司股东、董事或公司股东(大)会确定的或公司章程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依法定程序自行进行的清算。

特别清算:是指由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织,在法院严格监督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的结。

④自愿清算:是公司按照自己的意愿解散公司,清结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

程序。

强制清算: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或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法院宣告破产等而进行的清算。

3、普通清算机关:也称清算组织或清算人,是指在普通清算中代表被解散公司依法执行清算事务的机关。

4、清算组成员的选任方式:①法定产生。②章程指定产生。③选任产生。④选派产生。

5、、普通清算组成员被解任的条件:

①清算组成员资格消灭。(失去了民事行为能力、被依法剥夺了政治权利)

②清算组成员没有履行法定的义务和责任。

A、没有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B、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或侵占公司财产

C、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解任的方式:决议解任、法院解任。

6、普通清算组的职权:①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③收取债权。④清偿公司债务;⑤申请破产;⑥分派剩余财产。⑦代表公司参与民诉活动。

7、特别清算的特征:①须经公司债权人、普通清算组、公司股东依特别清算的原因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决定。

②法院直接介入并监督整个特别清算程序。

③债权人直接参与特别清算。

④清算组的清算权限受到限制。

⑤特别清算的程序包括专门规定的特别程序及普通清算程序。

8、特别清算的条件:A、实质条件:①普通清算发生显著的障碍。②发现公司有债务超过资产之嫌。③其他原因。

B、形式要件:从普清到特清是因债权人、清算组、公司股东提出申请,由法院发出特别清算

命令而开始的。

第十一章

1、公司破产:是指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为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使之能得到公平受偿而设置的一种程序。

法律特征: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②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人;③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满足;④司法介入性。

2、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①国家干预原则。

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原则。

③破产与重整、和解相结合原则。

④保护职工利益原则。

3、破产界限:亦称破产原因或破产事实,是指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以及人民法院据以裁定是否受理该

案件的客观标准,是启动破产案件的依据。

规定: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4、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企业法人欠缺清偿能力,即对于已到清偿期限,而且已受清偿请求之债务的全部或主

要部分,处于全面地、长期地不能清偿之财产状态。

其构成要件:①欠缺清偿能力;②对已到清偿期限的债务欠缺清偿能力;

③全面地欠缺清偿能力;④长期地欠缺清偿能力。

5、破产管理人:是企业破产法设立的一项新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案件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财产

管理和其他有关事务的专门机构或专业人员。

6、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能够依据国家强制力,通过破产程序从债务人的财产中受到清偿的财产请求权。

特征:①是相对权。②是财产上的请求权。

③必须是基于破产受理前的原因发生的请求权。

④必须是对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的请求权。

7、破产债权的范围:①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②有财产担保。

③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而取得的求偿权。

④管理人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⑤因委托合同产生的债权。

⑥票据追索权。

⑦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

8、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表达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意志、参与破产程序并对

有关破产事项进行决议的议事机构。

9、破产财产:是指依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申请受理时,为满足所有破产债权人的共同需要而组织管理起来的破

产企业的全部财产。

特征:①是以清偿破产债权为目的的财产。

②是由破产企业占有、管理或者为其所有的财产。

③破产财产的构成由法律确定。

④破产财产须是可供扣押的财产。

10、破产撤销权:又称为否认权,是指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于破产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与他人进行

的欺诈行为或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有损害得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1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①无偿转让财产的。

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⑤放弃债权的。

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但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有请求撤销权。

12、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

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破产法的特别规定被确认为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自始无效: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13、别除权:是指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上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消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享有在破产清算前以其债权充抵其债务的权利。

14、破产法上的重整:是指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拯救其生存

的积极程序,其目的不在于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而在于恢复债务人的经营能力。

(在重整期内,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以经营所得逐步偿还债务,最终使债权人获得最大利益。)

15、破产法上的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

协议,该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16、破产清算:是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在有关当事人的参加下,对破产企业的财产依法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

理和分配,以了结破产企业债务的程序。

17、破产财产分配的顺位: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①a、破产人所欠致公党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b、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c、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③普通破产债权。按比例分配。

18、破产终结:是指破产企业无破产财产可分或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破产管理人提请法院结束破产程序,并向破

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大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其法律效力:①注销破产人的工商登记。

②破产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

③破产债权人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④破产人的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第十二章

1、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设立,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股东人认缴资本和自身经营所形成的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

责任的法人实体。

2、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的主要表现:

①公司设立时,出资总额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发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50人。

②公司不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发行股票;出资人在公司成立后领取出资证明书。

③出资不能像股份那样自由转让;股东相对稳定。

④出资证明书不能上市交易、

⑤公司的财务会计等信息资料无须向社会公开。

3、保证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担保责任有限公司,这种公司的股东不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缴付责任,而且以其

承诺的除出资额以外的担保金额在公司清算时对公司承担责任,或者股东实际不出资,仅

以其承诺的担保额在公司清算时对公司承担责任。

4、股东的构成:①凡是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且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

②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股权的人,通常要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

③公司增资时的新股东。

5、股东资格的限制:(不能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①法律、法规禁止兴办经济实体的党政机关。

②公司自身及其子公司。

③公司章程约定不能成为股东的人。

6、股东资格的丧失:①所持有的股权已合法转让者。

②不依章程约定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者。

③因违法受政府处罚(如没收财产)而被剥夺股权者。

④其他合法理由。

7、增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公司增资的方法:①邀请出资,改变原出资比例。(对象:原股东、原股东以外的人。)

②按原出资比例增加出资额,而不改变出资比例。

8、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公司减资的方法:①减少出资总额,同时改变原出资比例。②以不改变出资比例为前提,减少各股东出资。

减资的基本程序:①股东会决议;②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③通知或公告债权人;④申请登记。

9、一人有限公司:又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它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0万元)

特点:①股东的唯一性。②股东出资的单一性。

③设立条件的特殊性。④运营要求的严格性。

⑤一人有限公司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互换的可能性。

第十三章

1、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

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地位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特征:①投资者责任的有限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国家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②投资主体的单一性。(由国家单独出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行使投资者的权利。除国家或国际授权机构外,

公司不存在其他投资方或股东。)

③公司组织机构的特殊性。(股东仅为国家一人,无需成立股东会)

2、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权力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执行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不得少于5人

第十四章

1、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中国法律设立的,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

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体出资组成,每个股东对公司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种特殊形式。(资本制度模式:法定资本制)

法律特征:①股东必须由外国股东和中国股东共同组成。

②其设立必须经过我国有关国家机关的审核批准。(外资主管部门)

2、主体资格:外国股东可以是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中国股东则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自然人。

3、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的不予批准。(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的消极条件)

①有损中国主权的。②违反中国法律的。③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④造成环境污染的。

⑤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4、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就规定合资有限公司只设董事会而不设股东会和监督机构,并赋予董事会最高权力机

构的地位。其组织结构为:权力机构(董事会)下设经营管理机构(经理层)。

5、合资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①是合资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②组成:A、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B、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C、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③召集:A、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由其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

B、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C、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D、一般应在合营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④议事规则: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协议的事由:

A、合资公司章程的修改。

B、合资公司的中止、解散。

C、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D、合资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十五章

1、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由2个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发起,公司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所持股份为限额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股份:是指均分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的最小单位。

特点:①金额性。股份代表一定量的公司资本并以一定量的货币金额来表示。

②平等性。每分股份代表的公司资本数额相等且每股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相等。

③不可分性。股份是均分公司全部资产的最小单位,不能再行分割。

④可转让性。股份原则上均可自由转让,除法律有特别的规定外,公司一般不得以章程和其他规定限制股份的转让。

3、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特征:①股票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后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其所持股份的凭证。

②是一种有价证券。

③是一种要式证券。

④是一种无限期证券。(股票的持有者可依法转让股票,却不能要求公司到期还本付息,因为股票没有到期日)

4、股份的种类:

①按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的内容的不同。

普通股:是指股东拥有的权利、义务相等,无差别待遇的股份。

(最大特点:资产收益率不固定,且收益权的形式次序排在优先股后,但其通常享有表决权。)特别股:是指股份所代表的权利、义务不同于普通股而享有特别内容的股份。

A、优先股:以普通股为基准,凡在分配收益及分配剩余资产等方面比普通股股股东享有优先权的、

股份。(没有表决权、收益率固定且较低、投资风险小于普通股)

B、劣后股:在分配收益及分配剩余资产方面逊后于普通股的股份。

(参与分配的顺序须排在优先股及普通股之后,故其风险更大)

②依股东姓名是否记载于股票为标准。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其区别:A、权利的依附程序不同。无:完全依附于股票之上,股票持有者享有股东权。

记:并不全依附于股票上,股票实际持有人若非股票上载明之人,则无资

格行使股东权。

B、股份转让的方式不同。无:转让方便。只需交付股票,转让即发生法律效力。

记:转让手续繁琐。必须讲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公司股票及股东名

册之中,否则,不发生效力。

C、安全性不同。记名股比无记名股更安全。记名股丢失可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再向公司

申请补发股票。无记名股则不可。

③依股份是否以金额表示为标准。

额面股:是指在股票票面上标明了一定金额的股份。

无额面股:又叫分数股或比例股,是指股票票面上并不表明具体金额,而只标明每股占公司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的股份。

④依持股主体的不同为标准。

国有股。又可分为国家股、国有法人股。

法人股:是指一般的法人企业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个人股:是指单个自然人以其合法财产向股份公司投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外资股:是指由国外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向公司投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⑤依是否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为标准。可将股份分为

人民币股:又称A股,是指专供我国的法人和公民(不含港澳台)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股份。

人民币特别股:是指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或以港币认购和交易、分别供境内外投资者买卖的股份。

有B股、H股、N股之分。

5、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资金、或为其他目的而向投资者出售或分配自己股份的行为。

6、股份的发行原则:

①公平原则。是指发行人在发行同种性质的股份时所提供的条件、价格完全相同,不因认股人的不同而设置差

异的原则。主要体现为同股同价。

②公正原则。是指申请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发起人,依法应当受到政府的公正对等。

7、股份转让应遵循的特殊规则。(转让的限制)

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③公司董监高所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诉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

④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8、、公司可以收购自身股份的情况。

一般情况下公司不的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外: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时。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时。

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时。

④异议股东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时。

9、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必设机构,是公司内部的权力机构,享有一系列法定职权。

基本特征:①由全体股东所组成。②是集中反映股东意志的公司内部权力机构。③是非常设机构。

10、董事会:是公司依法选举产生的有若干名董事所组成、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对外代表公司、并享有公司业务

执行和管理权的常设机构。

基本特点:①是公司的常设机关。②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

③是公司的经营事务决定机关。④是公司的对外代表机关。

11、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我国规定只在上市公司设立)

12、监事会:是指公司依法设立的、对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及经营管理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并直接对股东大会负

责的公司必设机关。

性质表现:①是法定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②是独立于公司董事会、并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的机构。

13、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RMB 3000万元。

③公司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RMB 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④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第十六章

1、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有时也称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

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境内和

境外投资者共同购买并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

特点:①具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属性。(a、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b、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

c、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②股东分属不同国籍或地区,既有境内投资者,也有境外投资者。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RMB3000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③依法设立。

2、境内上市外资股:也称B股,是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的、非特定的境内上市外资股投资人募集,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买卖,在境内证劵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

3、境外直接上市:是指国内企业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外国的证劵主管机构申请在该国证劵市场挂牌上市。

4、境外间接上市:是指境内企业利用境外设立的公司的名义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代表:香港红筹股)

分为A、买壳上市:是指境内企业直接收购一家已在海外证劵市场挂牌上市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取得对该境外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然后对其注入资产,达到境内企业在海外间接上市的目的。

(优点:方便、快捷、短时间内上市)(缺点:资源有限,收购代价高昂,失败的风险大。)

B、造壳上市:是指国内企业到境外设立公司,由该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对境内公司形成控

股关系,然后将该境外公司在境外交易所上市。(分为控股上市、附属上市、合资上市等)

(优点:成本和风险相对较低。缺点:经过时间相对较长。)

间接上市的好处:可以避开国内有关法律的限制和复杂的审批程序,又可以避开股市所在地法律对外来公司严格的条件限制,因而,上市成本较低,花费的时间较短。

5、存托凭证:是国内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的、表明存放在境内的股份的证劵形式,是一种可转让的、代表某种

证劵的证明。

6、红筹股:是指在香港上市,由中资企业控股35%以上的上市股票。

7、信息披露:是指证劵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劵发行、上市和交易过程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证劵主管机

关和证劵交易所的规定,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与证劵有关信息而形成的一系列行为规范和活

动标准。

第十七章

1、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采取了准据法主义)

特征:①必须依据外国法设立。②必须在中国境外设立。

2、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特征:①由外国公司设立,其具有与外国公司相同的国籍。

②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③须以营利为目的,并在中国境内开展营业活动。

3、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①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②外国公司必须指定在中国境内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

③外国公司必须向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国务院规定了营运资金最低限额的,必须达到该最低限额标准。

④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第十八章

1、公司集团: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受支配企业统一管理的企业联合,公司集团是一个结合概念,它本身不是

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而仅仅是表明众多公司之间具有的一种特殊关系。

法律特征:①不是独立法人。②是若干独立公司基于持股或合同形成的联合。

2、公司集团的作用:

积极作用:①有利于打破“条块分割”的旧体制,合理调整产业组织机构、

②实现规模经济,提高市场竞争力。

③有助于政府改善宏观控制。

消极作用:①产生市场势力,形成市场垄断;②滥用控制和从属关系。

对公司集团加以规制的目的:①防止垄断。

②从外部对公司集团基于内部关系产生的活动和安排进行管制,保护从属公司及

其股东、债权人的利益。

3、关联交易:又称为关联方交易,是指子啊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2015年10月自考公司法

2015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公司法试卷 (课程代码 00227) 本试卷共5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4. 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l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西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下列哪 一个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 A.收购本公司股份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B.公司职工在离职之前不得转让其股份 C.用于收购的资金应从公司的公积金中支出 D.所收购的股份在2年内转让给职工 2.全体股东的下列几种出资形态中,不得低于公司注舰资本30%的是 A.货币出资 B. 土地使用权出资 C.实物出资 D.非专利技术出资 3.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董事会对法定代表人负责 B.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C.董事长可以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D.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4.某上市公司董事王某持有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王某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B.王某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C. 王某在任职期内,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可以转让其全部股份 D.王某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依我国法律规定,下列人员中对公司有出资义务的是 A.发起人 B.自然人 C. 董事 D.监事 6.根据现行《公司法》,有关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10万元 B.30万元 C.50万元 D.不设最低资本 7.太日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 A.银行负责承销 B.证券交易所承销 C.证券公司承销 D.发起人自行承销8.设立任何公司都必须制订的法律文件是 A.可行性分析报告 B.发起人协议 C.公司经营目标 D.公司章程 9.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名词解释(1)

【说明 参考答案:题库需遵循模板的样式,标红部分自动忽略,可以删掉】 一.题库【标记开始,必填可改。手工输入数字或用标题格式,不能用Word编号】 技能:名词解释【说明:本部分每道题的默认技能】 题型:问答【说明:本部分每道题的默认题型】 难度:中【说明:可填:易、中、难】 1.土地使用权证 参考答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政府及管理部门发给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2.预售许可证 参考答案:按提供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经审核符合国家标准而颁发的证明称之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且必须是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参考答案: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参考答案: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出让 参考答案: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6.三通一平 参考答案:三通是指水通、电通、道路通;一平指场地平整。 7.七通一平 参考答案:七通指上水、下水、道路、煤气、电、热力、电讯要通到工地;一平指场地平整。 8.经济适用房 参考答案:针对低于本市现屋人均住房面积或低于本市平均月收入的居民可凭有关细则配置的房屋。 9.现房 参考答案:房屋已竣工,其配套齐全并有房地产权的商品房。 10.期房 参考答案:房屋尚未竣工,但已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可以出售的商品房。 11.商品房 参考答案:由房地产开发公司综合开发、建成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 12.按揭 参考答案:凡购买房产开发商与建设签有合作协议,承诺提供抵押贷款商品房的本市市民。 13.公积金 参考答案: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购房人因购房资金暂时不足,可以申请住房抵押贷款。凡按规定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所在单位按月正常缴交的本市职工。

企业与公司法学-名词解释

企业与公司法学名词解释 1、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普通合伙企业不具法人资格,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普通合伙企业是合伙企业中最广泛的一种,也是最古老的企业形态之一。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股权式合营企业。其企业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外方投入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2、个人独资企业:也称独资企业或独资商号、独资所有制企业、个体企业等,是指由一个自然人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单独投资并经营,财产为投资人所有的不取得法人资格,法律不要求有最低的资本金,业主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3、有限合伙企业: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依据《合伙企业法》共同组建的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总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其不具法人资格,其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且企业名称中应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以示区别。我国的有限合伙企业名称里不能后缀“公司”。 4、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50个以下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5、股份有限公司:亦称为股份公司,是指由数量较多的股东所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如东印度公司。 6、国有独资公司:亦称国有独股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主要是省级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名义股东,或法理意义上的股东,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实际股东,是在《公司法》体系内可识别的机构投资者或是机构股东。 7、资本确定原则:要求公司成立时,公司的资本额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且要高于或等于法定最低资本额,全体股东应一次性足额募足全部资本,公司才可以成立。也称为资本法定原则,为一般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与大陆法系国家规定相反,英美法系国家实行授权资本制。却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8、退伙:是指已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使其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和事实。一般分为任意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三种。

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司法真题

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司法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总题数:20,分数:20.00) 1.甲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对公司设立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如何承担发生了分歧。下列费用中应当出发起人承担的是()。 A.发起人蒋某因公司设立事务而发生的宴请费用 B.发起人李某就自已出资部分所产生的验资费用 C.发起人钟某为论证公司要开发的项目的产生的调研费用 D.发起人繆某值班时乱扔烟头将公司筹备组租用的房屋烧毁,筹备组为此向房主支付的50万元赔偿金√ 2.下列有关公司债发行主体的表述正确的是()。 A.只有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才有资格发行公司债 B.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有资格发行公司债 C.只有有限责任公司才有资格发行公司债 D.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都有发行公罚债的资格√ 3.英国1844年《合股公司法》规定了三项主要原则,其中不包括()。 A.成员最低限额 B.股东有限责任√ C.以登记方式成立法人 D.公司完全公开 4.下列关于公司特征的描述,正确的是()。 A.公司是典型的财团法人 B.公司是公益法人 C.公司是以营利力目的的经济组织√ D.公司是非法人经济组织 5.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是()。 A.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B.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C.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D. 6.公司解散原则上都应该进行清算,但并非所有公司解散都导致公司清算。下剩选项中公司解散无需进行清算的是()。 A.公司章程规定的营照期限届满 B.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责令关闭 C.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 D.公司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7.下列关于我国公司立法的表述,错误的是()。 A.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公司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 B.1950年政务院通过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规定了无限、有限、两合、股份、股份两合等五种公司形式 C.1979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形式势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名词解释{整理}

1.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2. 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 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 4. 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5.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6. 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7. 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份,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购的股份为限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8.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而不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公司。 9.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资本数额而不取决于股东个人信用的公司。 10. 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兼具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两方面的公司。 11. 封闭式公司:又称为少数人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设立该公司的股东所拥有,不能对外发行股份,股东的出资证明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公司。 12. 开放式公司:又称为多数人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是指可以公开募股,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公司。 13. 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包含控制公司或控股公司。 14. 控制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并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 15. 控股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但并不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 16. 子公司:是指全部股份或者达到控制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17. 全资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拥有子公司全部股份的子公司。法人独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就是典型的全资子公司。 18. 非全资子公司:按照母公司是否拥有其一半以上的股份,又可以分为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 19. 总公司:也称本公司,是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 20. 分公司:是指被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都受总公司管辖。21. 本国公司:是指依据本国法律,在本国批准登记设立 的公司。 22. 外国公司:是指依据外国法律登记设立的公司。 23. 跨国公司:是指以本国为基地或中心,在不同国家或 地区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从事国际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 济组织。 24.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 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5. 一人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 人股东或者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该股东持有公司的 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 26.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 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 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7. 单一性:是指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能有一人,就是 国家,国家是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唯一的主体 28. 特定性:是指国有独资公司的单一股东只能是国务院 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29. 股份: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 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 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0.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 31. 上市交易:又称场交易,交易所交易,指所有的供求方 集中在交易所进行竞价交易的交易方式。 32. 柜台交易:又称场外交易,指交易双方直接成为交易对 手的交易方式。每个交易的清算是由交易双方负责进行。 33. 关联方交易舞弊:是指管理当局利用关联方交易掩饰 亏损,虚构利润,并且未在报表及附注中按规定做恰当、 充分的披露,由此生成的信息将会对报表使用者产生极大 误导的一种舞弊方法。 34.公司的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之取得法人资 格,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必须采取和完成的多种连续的 准备行为。 35.公司的成立:是指公司经过设立程序,具备了法律规定 的条件,经过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 人资格的一种法律事实。 36.自由设立原则:又称放任主义,是指公司是否设立、设 立何种类型的公司、怎样设立公司等不需要任何条件,完 全由设立人自由为之,法律不加干涉。 37.特许设立原则:是指公司设立必须经国家元首颁布特许 令,或由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特别法令予以特许。 38.核准设立原则:是指公司的设立,除须符合法律规定的 条件外,还必须经过行政机关审批。 39.准则设立原则:也称登记设立主义,是指法律对公司的 设立条件作出规定,申请人以此为准则,向登记机关申请 注册登记,而无须国家主管机关审批即可设立公司。 40.发起设立:又叫共同设立,单纯设立,是指公司的资本 由发起人全部认购,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设立 公司。 41.募集设立:也称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不能 认足公司的资本总额,其余部分向外公开募足而设立公司。 42.发起人:也称创办人,是指订立创办公司的协议,提出 订立公司的申请,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 设立承担责任的人。 43.行为要件:是指公司发起人必须完成规定的设立行为, 且设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44.公司设立的效力:是指公司设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 果。 45.公司设立无效:是指公司设立虽然在形式上已经完成甚 至公司已经获得营业执照,但实质上却存在着条件或程序 方面的缺陷,或者说设立有瑕疵,故法律认为该公司应当 撤销,该公司的设立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46.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 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全体股东共同 一致的意思表示。 47.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 事项外,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发起人或创 办人认为有必要记入章程,作为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的事 项。 48.公司章程变更:是指对已经生效的公司章程的修改。 49.公司名称: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用以相互区别 的固定称谓。 50.公司名称权:是指公司对自己的名称依法享有的权利。 51.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 由,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 限责任。 52.“越权理论”:公司的活动不能超越其目的围,否则无 效。 53.公司资本:是指在公司成立时由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 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 54.公司资金:是指可供公司支配的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 公司财产。它包括股东对公司的货币出资、公司经营所得 利润、公司向社会募集的公司债、公司向他人的借款等, 公司资本仅是公司资金的一部分。 55.资本确定原则: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的公司资 本总额,并由股东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56.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过 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57.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 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公司法名词解释简答题归纳汇编

1、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股权式合营企业。 3、个人独资企业(独资企业):将其定义为依照该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4、有限合伙企业: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的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总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5、退伙:是指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使其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和事实。 6、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民事法律行为。 7、一人公司:依据我国《公司法》的架构设计,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8、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9、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由50个以下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0、股份有限公司:也称为股份公司,是指由数量较多的股东所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股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12、资本确定公原则:要求公司成立时,公司的资本额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且要高于或等于法定最低资本额,全体股东应一次性足额募足全部资本,公司才可以成立。 13、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表示股东地位和股东权利的可流通的有价证券。 14、授权资本:又称核准资本、设定资本和名义资本,它是指在公司章程上已经明确规定即授权董事会发行的资本总额,但不一定是实际发行完毕的或公司实际收到的资本,它表明了公司资本发行的最大空间,在公司实数收到前仅为名义的存在。 15、新股发行:是指公司在存续期间为充实和扩大资本而进行的股份的发售行为。 16、可转换债券:是指专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依约定办法可变更为公司股票的债券。 17、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8、共益权:也称为集体股东权,是指股东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需要与其他股东合作才得以行使的权利。 19、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如果持有一定数量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出召集股东大会的请求,但董事会不启动召集程序,少数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召开会议。 20、股东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有实体的,也有程序上的,有财产方面的,也有身份关系方面的。 21、股东表决权:基于股东地位享有的就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作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

2021年公司法与企业法整理自考

重点教师试卷 公司法与公司法 第1章公司与公司法 P2公司概念与特性(识记) 概念:公司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组织形式,以赚钱为目,专门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经济组织。 特性: (1)依法成立和运营并具备一定法律形式(法律特性) 公司不完全是当代社会东西,公司是一某些人脱离了农耕社会产物。原始社会,工匠行业从原始农耕渔猎生活中脱离出来,开始制造别东西。 (2)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第一经济特性) (3)以营利为活动宗旨(第二经济特性) 营利有一定特性,其一需要固定位置,其二需要以年为单位长期经营(暂时性、季节性交易活动并非公司行为)。其三,讲究规模性,一人一户就是个体户,不同情形下得税收状况是不同。此外同步,营利是公司经营唯一目。公立大学收取学费,但是不能根据此认定为营利性活动,只是为了维护最低限度活动。公司组织目如何体现,常体当前章程之中。 领略: (1)按照公司所有制性质不同划分法律根据、种类、现实意义和缺陷 (2)按公司规模大小划分公司 (3)按照公司活动领域划分公司 (4)按公司资产与否包括涉外因素划分公司 (5)公司法概念与历史沿革 P7 公司分类 按照规模分类:大型公司和中小型公司。

按照所有来分类就是:全民所有制公司、集体所有制公司和私人所有制公司(国有公司、集体所有制公司、混合所有制公司、私营公司)。 国有公司在国内国民经济体系中占重要地位。集体所有制公司是公有制经济中重要构成某些,财产归集集体性质单位所有或是劳动者集体所有。混合所有制公司重要是指跨所有制界线构成联营公司、中外合资经营公司、中外合伙经营公司以及股份制公司。私营(有)公司重要有私营独资公司、私营合伙公司、私营有限公司等。 从国内公司体制改革方向观测,集体所有制公司和私营公司将会逐渐淡出公司群体,其立法也会失去存在价值。 按照公司组织形式来分类:个人独资公司、合伙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简称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不会有别理解。过去存在着半政府办公司性质机构,当前分开了,没有了。 按公司资产与否包括涉外因素划分公司:外商投资公司和内资公司 P10公司法概念与历史沿革 概念: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公司设立与组织形式、管理与运营等方面法律规范总称。 第2章公司法律形式 P18公司法律形式概念 公司法律形式也叫公司组织形式。法律形式,就是公司依照不同法律原则和条件所形成组织形式。 P18 公司法律形式特性(识记) (1)法定性。公司法律形式是由法律予以规定。 (2)发展性。公司法律形式是可以发展变化。 (3)配备内部组织构造。决定公司内部组织构造。 (4)公司法律形式表扬公司信用基本,决定公司法律地位和投资人风险责任范畴。(5)公司法律形式决定立法体系和构造。 P19几种重要法律形式

自考公司法重点归纳,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自考公司法重点归纳,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一、课程性质。《公司法》是商法学科中的核心内容,也是商法学的分支学科。公司是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形式,也是资本和人力资源有效利用的组织形式。公司法学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公司如何设立、如何组织与管理、如何规范运行的科学。学习公司法,可以使我们学会掌握公司组织的规律;学会运用法律,指导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学会对公司依法进行管理,让公司组织最大限度地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配套教材。《公司法》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顾耕耘主编,2008年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三、教材重点章本课程总论中的第一章、第三章至第六章、第十章、第十一章,分论中的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五章和第十八章为重点章,其他章节中的有关内容也是本课程的重点所在。 四、学习方法 1.通读教材,划出重点。在通读教材之前,要先大体了解教材的体系、结构、内容等方面的概况和特点。阅读过程中,应根据考试大纲中每章“学习目的和要求”以及“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逐章逐节进行。凡是考试大纲中要求识记的知识点,需要领会和应用的重点、难点问题,都应在教材中划出,这样才能针对重、难点有的放矢,事半功倍。 2.逐一理解,强化记忆。对大纲中需要识记、领会、应用的内容,要逐一阅读、思考。涉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要对照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理解。涉及有关的理论问题要前后文对照起来看,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在阅读时不能只注重速度,不注重学习的效果。对于重、难点知识可以多看几遍,加深印象。在理解教材内容的基础上,熟记基本概念的定义;熟记需领会及应用问题的要点。凡需熟记的内容,要反复回顾,不能一背了之。在考前,可以对该重点内容再进行突击强化记忆。 3.认真做题,查漏补缺。同步训练对教材的每章的重、难点都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一些关键的法条,同时配以练习题。考生在阅读教材的同时,还要认真做好每一道题,不但要知道其然更要知道其所以然,考试时才能举一反三。并且通过做练习题,也可以自测自己掌握的程度如何,加深对教材内容的记忆和理解,尤其是还没掌握的内容要及时加紧时间补上。4.联系实际,加深理解。在学习和理解书本知识的同时,还应特别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尤其是联系公司制度发展的实际,充分考虑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通过对实际的了解,加深对相关知识点的理解。 名词解释题 1.1.公司 1.2.自然人企业 1.3.合伙企业 1.4.集体企业 1.5.独资公司 2.1.现代企业制度 3.1.公司设立

公司法名词解释参考答案

《公司法》第1次平时作业 一、名词解释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公司:公司是指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根据现行中 国公司法(2005),其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 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4、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 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公司转投资,是公司以其现金、实物、无形资产作为出资而成为另一法律实体的所有者和债权 人。 6、公司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即公司作为民事主 体的资格。公司权利能力的范围是指公司有资格享有的权利范围和承担的义务范围。 7、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如法律规定,国家保护公 民的财产所有权,则每一个公民都享有行使财产所有权的权利能力。 8、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指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具体法律关 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使得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的法律 制度。 9、公司设立,是指设立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之前为组建公司进行的、目的在于取得 法律主体资格的活动。 10、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股东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 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 《公司法》第2次平时作业 一、名词解释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资本充实责任:就是指为贯彻公司法中的资本充实原则,由公司发起人共同承担的保证公司成立时的实收资本与章程记载一致的责任。 2、出资违约责任:是指出资有瑕疵的发起人对出资没有瑕疵的发起人基于发起人协议而承担的一种责任。 3、公司法上的资本,又称股本或股份资本,是公司成立时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 4、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并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折衷授权资本制原则。 5、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整个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维持公司应有的资信,保持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6、资本不变原则:是指任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非因法定原因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 7、股东: 是指向公司出资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公司股权的人。 8、股东名册,是指由公司依法置备的,记载股东姓名(名称),住所及其持股数额等法定事项的簿册。 9、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10、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会作出对股东利益关系又重大影响的决议时,对该决议表明异议的股东,享有请求公司依法以公平价格收买其所持股权,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 《公司法》第3次平时作业 一、名词解释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也是划分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基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流程(过程)工业:过程工业(Process Industry )也称流程工业,是指通过物理变化和化学变化进行的生产过程。过程工业包括化工、制药、食品加工、造纸、冶金、建材、核能、生物技术等工业。 2化学工程:化学工程主要研究化学工业和其他工业过程生产中所进行的化学过程和物理过程的共同规律,它的一个主要任务是研究有关工程因素对过程和装置的效应,特别是生产放大中的效应问题。 3化学工艺:即化工生产技术,是利用已有的化学、化学工程等学科成就为化学工业提供技术上先进可靠、经济上合理的生产方法、原理、设备与流程等成套技术,将化工原料转变为化工产品的方法和过程。 4化工工艺学:化工工艺学就是研究怎样运用化学、化学工程和其他工程学科的知识和技能,创立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生产上安全、环境上友好的化学工艺的学科,其任务是为化学工业提供技术上最先进、经济上最合理的方法、原理、设备及流程。 5化工生产过程:化工生产从原料开始到制成目标产物要经过一系列物理或化学的加工处理步骤,这一系列加工处理步骤总称为化工生产过程。 6工艺流程:将原料转变成化工产品的工艺流程 7工艺流程图:工艺流程多采用图示的方法来表达,称为工艺流程图。 8循环经济:循环经济运用生态学规律建立“资源-生产-产品-消费-废弃物再资源化”的物质清洁闭环流动模式和“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的循环经济模式,使得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中,从而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达到消除环境破坏、提高经济发展规模和质量的目的。9生产能力:一个设备、一套装置或一个工厂在单位时间内生产的产品量或处理的原料量。在最佳条件下可以达到的最大生产能力 10生产强度:设备的单位体积(或面积)的生产能力。 11化学反应速率:用来表示反应进行的快慢。常用单位反应体积单位时间内物质转化量的多少来描述。 12煤炭液化:是把固体煤炭通过化学加工过程,使其转化成为便于运输和使用的液体形态的液体燃料、化工原料和产品的先进洁净技术。 (1)直接液化是在高温(400℃)、高压(10MPa以上),催化剂和溶剂作用下使煤的分子进行裂解加氢,直接转化成液体燃料,再进一步加工精制成汽油、柴油等燃料油,又称加氢液化。 (2)间接液化是先将煤全部气化成合成气,然后以煤基合成气为原料,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将其催化合成为烃类燃料油及化工原料和产品的工艺,包括煤炭气化制取合成气、气体净化与交换、催化合成烃类产品以及产品分离和改制加工等过程。 13煤气化:是在煤气发生炉中,原料煤在高温条件下,与气化剂作用,生成煤气的过程.主要包括原煤准备、煤气生产、净化及脱硫、煤气变换、煤气精制和甲烷化。 (1)空气与氧气为气化剂的反应:2C+O2→2CO+231.4KJ/mol (2)水蒸气为气化剂的反应:C+H2O(g)→CO+H2—131.5KJ/mol 14全低变工艺是指全部使用宽温区的钴钼系耐硫变换催化剂,不再用高(中)

江苏自学考试11002公司法与企业法复习讲义全

独资企业 一、名词解释 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二、简答 独资企业特征: 1、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 2、业主对企业的事务有绝对的控制和支配权; 3、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企业经营所获得的利润归业主个人所有; 4、企业虽然有自已的名称和商号,并以企业名义领取营业执照和开展营业活动,以企业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但他无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特殊形态; 5、业主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6、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企业经营和收入可看做是业主的经营和收入,由业主个人缴纳各种税收; 7、独资企业由于企业的存在和业主的民事人格不可分割,企业随业主的去世而结束。 独资企业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要有合法的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的经营场所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满足其经营业务开展需要的从业人员。 普通合伙企业 一、名词解释 合伙企业: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承担无限连事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入伙: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经全体合伙人与意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退伙:是指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基他组织使其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和事实。 除名:是指保伙人因有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的规定或有其他重大不轨行为损害了合伙企业利闪或威胁合伙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而被其他合伙人一致决定开除的行为。 二、简答 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的合作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自考公司法真题及答案

―、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A、董事会会议必须经全部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B、关联关系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C、关联关系董事可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D、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人数不足五人时,应该将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下列各项中,不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是 A、股东必须亲自出席会议 B、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C、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D、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的表述,正确的是 A、发起人只能是法人,而不能是自然士或合伙企业 B、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必须达到500万元人民币 C、发起人人数必须在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 D、所有发起人在中国境内必须有住所 4、下列选项中,符合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条件的是 A、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B、对公司股东大会增资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时 C、公司收购股份用于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D、公司出售主要资产,股东大会上持反对意见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5、下列选项中,符合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条件的是 A、单独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B、公司亏损时 C、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二分之一时 D、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变更公司形式决议的有效条件是 A、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B、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C、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D、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7、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能担任监事职务

名词解释 1

第五章离子聚合(Ionic Polymerization) 活性聚合(Living Polymerization):当单体转化率达到100%时,聚合仍不终止,形成具有反应活性聚合物(活性聚合物)的聚合叫活性聚合。 化学计量聚合(Stoichiometric calculation Polymerization):阴离子的活性聚合由于其聚合度可由单体和引发剂的浓度定量计算确定,因此也称为化学计量聚合。 开环聚合(Ring-Opening Polymerization):环状单体在引发剂作用下开环,形成线形聚合物的聚合反应。 第六章配位聚合(Coordination Polymerization) 配位聚合(Coordination Polymerization):单体与引发剂经过配位方式进行的聚合反应。具体的说,采用具有配位(或络合)能力的引发剂、链增长(有时包括引发)都是单体先在活性种的空位上配位(络合)并活化,然手插入烷基—金属键中。配位聚合又有络合引发聚合或插入聚合之称。 定向聚合(Stereo-regular Polymerization):任何聚合过程(包括自由基、阳离子、阴离子、配位聚合)或任何聚合方法(如本体、悬浮、乳液和溶液等),只要它是经形成有规立构聚合物为主,都是定向聚合。定向聚合等同于立构规整聚合 (Stereo-specific Polymerization)。 Ziegler-Natta聚合(Ziegler –Natta Polymerization):采用Zigler-Natta引发剂的任何单体的聚合或共聚合。 立体异构(Stereo-isomerism):分子中的原子的不同空间排布而产生不同的构型。可分为光学异构体和几何异构体。 构型(Configuration):是由原子(或取代基)在手性中心或双键上的空间排布顺序不

公司法与企业法整理(自考)

公司法与企业法整理(自考)

重点老师试卷 公司法与企业法 第1章企业与企业法 P2企业的概念与特征(识记) 概念:企业是指的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 特征: (1)依法成立和运行并具备一定的法律形式(法律特征) 企业不完全是现代社会的东西,企业是一部分人脱离了农耕社会的产物。原始社会,工匠行业从原始的农耕渔猎生活中脱离出来,开始制造别的东西。 (2)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第一经济特征) (3)以营利为活动宗旨(第二经济特征)营利有一定的特征,其一需要固定位置,其二需要以年为单位长期经营(临时性、季节性的交易活动并非企业行为)。其三,讲究规模性,一人一户就是个体户,不同情形下得税收状况是

合作经营企业以及股份制企业。私营(有)企业主要有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公司等。 从我国企业体制改革的方向观察,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将会逐步淡出企业群体,其立法也会失去存在价值。 按照企业组织形式来分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公司企业简称公司。中国的公司不会有别的理解。过去存在着半政府办企业性质的机构,现在分开了,没有了。 按企业的资产是否包含涉外因素划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P10企业法的概念与历史沿革 概念:企业法是规定企业的法律地位、企业设立与组织形式、管理与运行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2章企业法律形式 P18企业法律形式的概念 企业的法律形式也叫企业的组织形式。法律形式,就是企业依照不同的法律标准和条件所形成

的组织形式。 P18 企业法律形式的特征(识记) (1)法定性。企业的法律形式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 (2)发展性。企业的法律形式是可以发展变化的。 (3)配置内部组织结构。决定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 (4)企业的法律形式表彰企业的信用基础,决定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投资人的风险责任范 围。 (5)企业的法律形式决定立法的体系和结构。P19几种主要的法律形式 (1)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兴办的企业。(最简单、最古老) 特点: ①投资人仅为一个自然人 ②业主对企业事务有完全的控制支配权 ③独资业主一般负税较少 ④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 ⑤企业虽业主的去世而结束 (2)合伙企业。

公司法 名词解释

公司法 名词解释: 1、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2、联营企业指在我国企业横向经济联合中,联营各方共同出资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3、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4、两合公司是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 5、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均等股份,全体股东在其所认购的股份数额内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 6、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共同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7、人合公司指公司信用的基础在于股东个人条件的公司。 8、资合公司指公司信用的基础在于公司资产数额的公司。 9、母公司,指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并足以将其控制的股份。子公司指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并因此受到该公司控制的公司。 10、总公司指依法首先设立的管辖全部组织的总机构。分公司指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 11、一人公司即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12、公司法是规定公司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3、公司的设立指发起人为使公司成立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及所经法律程序的总称。 14、公司登记指公司为取得、变更或终止经营资格,依商事登记法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向国家登记机关申请,以及国家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审查核准的行为。 15、公司名称是公司用以经营并区别于其他公司或企业的标志。 16、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依法订立的规范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法律文件。 17、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17、关联企业,广义的是指一切与他企业之间具有控制关系、投资关系、人事关系、财务关系以及合同关系等等利益关系的企业。狭义的指与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 18、公司资本是由全体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 19、法定资本制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一次发行、由股东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形成制度。 20、授权资本制指公司设立时,须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但全部资本可以分期发行,发起人或股东只需认足章程中所规定的最低限额资本,公司好可成立,未发行的资本,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工农业需要随时发行或募集。 2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2、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单独投资设立并只有一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3、多人投资的有限公司指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4、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即国有的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国有限责任公司除国有有限责任公司之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都是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 25、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指发起人为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26、出资共有指的数人依法或者根据协议共同拥有某一份出资。 27、出资证明书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表现形式,即表示股东出资的凭证。 28、股权转让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向公司缴纳的出资及因此产生的权利义务,一部或全部地、概括地转移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投资者的行为。 29、出资平等主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每份出资额是均等的,如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一样,每份出资的金额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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