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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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集合

企业: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企业法:是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中止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总和。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合伙企业: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的出资和由出资形成的财产、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和负债、合伙经营的积累等。

退伙: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解除其合伙身份。

除名退伙:因合伙人出现特定的事由,由合伙企业将其开除而引发的退伙。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各方依照中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经过在合营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法以及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而设立的一种企业形式。外资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包括港澳台)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中国《公司法》中所称的公司仅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无限公司:又称无限责任公司,指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指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将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人合公司:以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无限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合资公司:以股东的投资额为基础的公司,股份公司是典型的合资公司。

母公司:经过持有其它公司的股份而能实际控制其它公司经营活动的公司。

子公司:其一定比例的股份被其它公司持有,经营活动受其它公司控制的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股份两合公司:两合公司中负有限责任的股东依照股份形式认购股份的公司。

总公司:依法首先设立或同时设立,并管辖全部组织系统的公司。

分公司: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跨国公司: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由分布在不同国家的实体组成的公司。

封闭式公司:公司股票不能在交易所挂牌,不能在股票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开放式公司:公司股票能够在交易所挂牌公开交易的公司。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及其它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是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制定。

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公司,参加合并的公司消灭,例如甲乙两公司合并成丙公司,甲乙公司消灭。

吸收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其中一个公司继续存在,其它公司均消灭。如甲乙丙三个公司合并,其中甲公司存在,乙丙公司消灭。

派生分立:指公司将一部分财产分离出去,设立一个或多个新公司。如甲公司分离出乙公司,甲公司仍得以续存。

新设分立:指公司将财产全部分离,分别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如甲公司分立成乙公司和丙公司,甲公司消灭。

实缴资本:指公司股东向公司已经实际缴纳的资本,包括现金及其它财产。

注册资本:指在公司登记成立时填报的财产总额。

授权资本:指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授权能够募集的全部资本,它不需要在公司成立时募足,能够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纳。

发行资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额,是每股发行价与股份总数的乘积。

公司债券: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清算:指公司解散后处理公司未结事务,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程序。

公司的解散:指已成立的公司因法定原因丧失营业能力,停止营业活动,开始处理未结事务。

破产程序清算: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由债权人申请进入破产还债程序进行清算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为破产程序清算。

非破产程序清算:指公司财产能够抵偿其债务时经过非破产清算程序终止公司法人资格。

股东认缴出资:指股东承诺按一定的比例和金额购买公司的股本,由此获得股东身份并承担股东的权利义务。

股东的自益权:指股东基于自身出资专为自身利益而享有的权利,如获得股息、红利的权利等。

股东的共益权:指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为公司利益同时为自己利益而享有的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如请求召开股东会的权利等。

股东会: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于公司经营管理和各种涉及股东权益事宜拥有最高决策权的公司权力机构。

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内执行业务,对外代表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指由国家单独出资,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指对公司重大交易事项表示异议的股东,可请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买回其出资的股本而退出公司的权利。

代销: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出售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包销: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承销期结束时将剩余证券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积累投票制:是为了保护小股东的权益而采取的一种投票方式,依《公司法》规

定,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能够集中使用。

破产:指债务人不能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又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减免或延迟偿还债务的协议,经法院审理,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债权公平受偿,其余无力偿还的则予免除的法律制度。

破产法:指调整破产债权人、法院、管理人以及其它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申请:指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

破产管理人: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接管债务人并处理债务人经营管理和破产事务的个人或组织。

债权人会议:指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也是人民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破产事宜的最高决策机构。

重整:指债务人符合破产或可能破产的情形,但仍有挽救希望,债权人或债务人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以期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清偿能力的法律程序。

和解: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仍有挽救希望,为避免破产,由债务人和债权人相互之间达成的解决债务纠纷的一种谅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法律程序。

破产宣告: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

破产财产:指破产宣告至破产程序终止期间,归管理人占有、支配并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

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指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对方仅享有权利不负担义务的合同。

要约:指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指行为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希望向自己发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对其发出的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

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意义在于承诺到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拒绝。

承诺的撤回:指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格式条款:指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并由不特定当事人接受的,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条款。

附条件的合同: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其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客观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条件的合同。

欺诈: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诈她人的行为,并使她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订立合同。

胁迫:指当事人一方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

心理恐惧而被迫订立合同。

恶意串通:指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的合同。

重大误解: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错误认识而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误解从而订立使自己遭受重大损失的合同。

表见代理:指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认为无权代理人有权代理而与之订立的合同,这类合同无需被代理人追认,就对被代理人有约束力。合同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享有的,对抗另一方履行请求权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约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履行的前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不安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订约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能够终止自己的履行。

提存:指因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时,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管以终止合同各种的情形。

混同: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事实。

缔约过失责任:指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预期违约: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

租赁合同: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于租赁期限届满时返还租赁物的合同。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她人使用的人叫做出租人,使用她人财产并支付租金的人叫做承租人。

工业产权:指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创造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创造、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专利法:调整在确认、保护创造创造的专有权,以及使用专有的创造创造过程中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创造: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创造包括产品创造和方法创造。

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文案。实用新型必须有实用价值。

外观设计:也称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职务创造: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创造创造。

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创造创造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专利法规定的期限内,又就同一主题的创造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申请人有权要求将第一次申请日视为最后一次申请的申请日。

商标:指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使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这些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的标志。商标具有区别经营者、指标质量、广告宣传等功能。

平面商标:以文字、图形或文字和图形组合而成的标志。

集体商标:指工商业团体或其它行业组织依据共同制定的章程进行注册并由全体成员共同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商标,如“龙口粉丝”、“南京盐水鸭”。

证明商标: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而由注册人之外的人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它特定品质的标志。

驰名商标:一般指那些在市场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驰名商标依是否为注册商标,可分为注册的驰名商标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垄断:垄断主义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进行的排她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独占垄断:指一家企业对整个行业的生产、销售和价格有完全的排她性的控制能力,即在该企业所在的行业内,不存在任何竞争。

寡头垄断:指在市场上只有为数不多的企业生产、销售某种特定的产品或服务的状况。每个企业都在市场上占有一定的份额,对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实施了排她性的控制,但它们之间又存在一定的竞争。

联合垄断:指多个相互之间有竞争关系并有相当经济实力的企业,经过一定形式(如垄断协议等),联合控制某一产业的市场或销售的状态。

经济性垄断:又称市场垄断,指市场主体经过自身的力量设置市场进入障碍而形成的垄断,资本主义国家的垄断大多是经济性垄断。

国家垄断:由国家对某一产业的生产、销售等进行直接控制,不允许其它市场主体进入该市场领域的情况,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的国民经济绝大部分是国家垄断。

行政性垄断:由政府行政机构设置的市场进入障碍而形成的垄断,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就是典型的行政性垄断。

自然垄断: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原因而产生的垄断经营,这些部门如果竞争经营,则有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或市场秩序的混乱。

反垄断法:是现代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旨在规制市场中一系列独占市场、限制竞争、破坏市场竞争机制、损害社会公平利益行为的法律。

反垄断法所规定的经营者: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

垄断协议: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它协同行为。各国及国际组织对垄断协议的称谓并不完全相同。

垄断协议的豁免:指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决议或其它协同行为,虽然排除、限制了竞争,构成了垄断协议,但该类协议在其它方面所带来的好处要大于其对竞争秩序的损害。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居于支配地位的企业为维持或增强其市场支配地位而实施

合同管理名词解释和简答题答案

四、名词解释: 1、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P2 2、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P21 3、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P10 4、定金: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P12 5、仲裁:仲裁亦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P47 6、索赔:索赔是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给予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P177 7、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P14 8、固定价格合同: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这种合同的价款并不是绝对不可调整,而是约定范围内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P109 五、简答题: 1、①什么是要约②要约的有效要件有哪些③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有哪些P27 答:①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②要约应当具有以下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③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这种意思表示的内容往往不确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 2、①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的目的是什么P56 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资格预审文件审查的重点是什么P54 ③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必须满足哪些条件P57 答:①资格预审的目的主要考察该企业总体能力是否具备完成招标工作所要求的条件。公开招标设置资格预审程序:一是保证参与投标的法人或组织在资质和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完成招标工作的要求;二是通过评审优选出综合实力较强的一批申请投标人,再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以减小评标的工作量。 ②1、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2、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3、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③投标人必须满足的基本资格条件:1、必要合格条件通常包括法人地位、资质等级、财务状况、企业信誉、分包计划等具体要求,是潜在投标人应满足的

中级财务会计名词解释大全1

1财务会计 2管理会计 3 财务会计目标 4 会计假设 5 权责发生制 6 现值 7可变现净值 8公允价值 9会计制度 10会计准则会计准则11财务会计规范 12及时性 13谨慎性 14重要性 15实质重于形式 16可比性 17相关性 18可理解性 19可靠性 20现值 22历史成本 21重置成本 23会计要素 25 .会计分期 24货币计量 26持续经营 27会计主体 28财务会计基本假设29财务会计目标 30应收票据贴现 31货币资产 32性资产交换 33周转材料 34结算方式 35应收款项 36净价法 37总价法 38商业折扣 39现金折扣 40带息商业汇票 41其他货币资金 42可变现净值 43存货跌价准备

44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45永续盘存制 46实地盘存制 47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48计划成本法 49零售价法 50毛利率法 51个别计价法 52周转材料 53权益法 54成本法 55重大影响 56共同控制 57对联营企业投资 58对合营企业投资 59 实际利率法 60实际利率 61长期股权投资 6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63持有至到期投资 64交易性金融资产 65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66 弃置费用 67无形资产 68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69研究阶段 70商誉 71投资性房地产 72长期待摊费用 73应付票据 74带息票据 75职工薪酬 76职工教育经 77非货币性福利 78 股份支付 79营业税 80营业额 81印花税 82短期借款 83预收账款 84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85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86借款费用 87借款利息

88折价或溢价摊销 89公司债券 90可转换公司债券 91债券面值 92债券利率 93债券的溢价摊销 94债券的折价摊销 95实际利率法 96实际利率 97长期应付款 98未确认融资费用 99专项应付款 100或有事项 101债务重组 102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103未分配利润 104股权登记日 105宣告日 106留存收益 107等待期 108授权资本制 109资本公 110实收资本 111所有者权益 112负债的计税基础 113资产的计税基础 114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115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116暂时性差 117表结法异 118账结法 119营业外支出 120营业外收入 121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122资产减值损失 123销售费用 124财务费用 126期间费用 125管理费用 127成本加成合同 128固定造价合同 129完工百分比法 130商品销售退回 131售后回购

(完整word版)合同法史上最全的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3、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4、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5、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6、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受某种利益,在特殊情 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直接设定利益而是为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7、债的相对性: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基于合同向于其有合同关系的 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不能向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8、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 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9、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10.、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 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1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 12、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使其不发生法律效 力的意思的表示。 1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 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 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15、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务,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16、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17、口头形式:指合同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 18、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了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说的法律效力。 19、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取消根据的合 同。 20、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条款及其相关资料所做的分析和说明。 21、从给付义务:又称从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 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22、书面形式是指:通过文字或书面材料成立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形式。 23、非法人组织: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是为实现某种合法 目的或以一定财产为基础并供某种目的之用而联合为一体的非按法人设立规则而设立的人的群体。 24、生效条件:又称延缓条件,是指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 25、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26、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

技术合同名词解释

技术合同名词解释 篇一:合同法名词解释全 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6 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为默示形式。 7、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8、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9、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10、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 11、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 12、标的物: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3、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14、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5、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6、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 17、货运合同: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 18、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19、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20、不可抗力:指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合同目的的落空,因此一方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21、合同解释: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22、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3、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基本原则: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拍卖: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定:拍卖人在竞买人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合同无效: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力。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

基础会计名词解释(1)

1、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一系列专门方法,核算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管理工作。 2、会计核算方法:设置会计科目、复式记账、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成本记算、财产清查、编制财务报告。 3、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基础,会计监督是会计工作质量的保证。 4、会计的基本职能包括核算和监督。会计核算职能是指会计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通过对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如实反映特定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5、会计监督是指在核算过程中,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所实施的审查。合法性是指遵守法律制度,是否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合理性是审查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客观规律和内部管理的要求,是否执行了单位财务收支计划;是否有利于经营目标的实现。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6、会计核算是会计监督的基础,会计监督是会计核算的保障。 7、会计对象是资金运动。体现为资金的投入、资金的循环与周转(运用)和资金退出。资金退出包括偿还各种债务、依法缴纳各项税费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利润。 8、会计核算的具体内容: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产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应收预付是债权,应付预收是债务);资本的增减;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收入、支出、费用、成本是计算和判断企业经营成果及盈亏状况的主要依据);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包括:利润的计算、所得税的计算和级纳、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9、会计假设是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前提。基本假设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 10、会计主体:界定了会计的空间范围。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法律主体一定是会计主体。 11、持续经营:是指在可预见未来,会计主体将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明确了持续经营,才可以选择选用的会计原则和会计方法,进行资产计价和收益确认。 12、会计分期:为会计核算确定了时间范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确定了会计分期,才产生了当期与以前期间、以后期间的差别,才有了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两种不同的会计基础。 13、货币计量:应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的财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14、会计主体确立了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持续经营与会计分期确立了会计核算的时间长度;货币计量为会计核算提供了必要的手段。没有会计主体就不会有持续经营;以有持续经营,就不会有会计分期;没有会计分期就不会有现代会计。 15、会计基础包括: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行政单位采用收付实现制;事业单位除经营业务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其他大部份业务采用收付实现制。 第二章会计要素与会计科目 1、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三项会计要素是资金运动的静态表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是资产负债表的基本要素;收入、费用和利润三项会计要素,是资金运动的动态表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是利润表的基本要素。 2、资产是企业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搂变现或耗用时间的长短,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称为流动资产。

最新最全电大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名词解释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 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进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行为默示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地表示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 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制度。供用水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称为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为用水人. 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抵销: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责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易货交易: 是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合同的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同解释: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制度。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否则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功.委托人支付摄酬的合同。 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就与否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的依据的合同。 表见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以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殿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否则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 供用电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竟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 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合同变更,在一般情况下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不可抗力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与他人的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则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样品买卖,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品质的买卖。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和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否则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 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保管合同:也叫寄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而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自考合同法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 2、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3、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4、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5、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6、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受某种利益,在 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直接设定利益而是为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7、债的相对性: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基于合同向于其有合同 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不能向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8、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 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9、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10.、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 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1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 表示。 12、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 1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 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15、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务,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 权利。 16、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基础会计名词解释

31. 复式记账——是指对每一项经济业务都要以相等的金额,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联系的 账户进行登记的方法。 32.会计分录——是指明经济业务所应记入的账户、应借应贷的方向及金额的书面记录。33.未达账项——是指银行收、付款结算凭证在银行与企业之间传递时,由于收到凭证的时间不同,而发生的一方已经入账,另一方尚未入账的款项。 34.订本式账簿——是指在账簿启用之前,就将若干具有专门格式的、按顺序编号的账页装订成册的账簿。 31. 会计科目——是对会计要素按其经济内容进行分类的项目名称。 32.成本计算——是指按照一定的对象,采用一定的标准来归集和分配生产经营过程各阶段中发生的有关费用,以确定各该对象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33.平行登记——是对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根据会计凭证一方面要在总分类账户中进行总括地登记,另一方面还要在所属的明细分类账户中进行明细登记。 34.财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31.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 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32.会计凭证——是用来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登记账簿依据的书面证明。33.会计分期——是指将一个企业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一个个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 34.序时账簿——是指按照各项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时间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连续登记的账簿。 31.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 务。 32.货币计量——是指会计主体在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以货币计量,反映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33.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来载明经济业务的具体内容,明确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 34.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对财产物资、库存现金进行实地盘点,对各项银行存款和往来款项进行询证核对,以确定各项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的实存数,并查明实存数与账存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会计核算方法。 32.会计计量:为了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财务报表而确定其金额的过程。 33.利得: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34.结账:就是把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登记入账后,于会计期末解算出各账户的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并结转下其账簿的一种方法。 四. 简答题 (每小题6分, 共 12 分) 3

电大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法律没有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才能产生撤回的效力。 承诺适格:是指要约的实质上的拘束力,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期内即可以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地位。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发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合同法名词解释(最全)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6.合同法基本原则: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7.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9.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10.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11.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12.拍卖: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13.拍定:拍卖人在竞买人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4.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 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 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 拒绝承诺。 15.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 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 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 式。 16.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 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 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 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7.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 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 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 同。 18.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 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 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19.无效合同: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 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 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力。 20.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 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 求撤销的合同。 21.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 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 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 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22.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 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 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 个行为过程。 23.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 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 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 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 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 的合同义务。 24.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 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 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 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 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25.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 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 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 给付的权利。 26.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 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 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 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 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 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 应的履行请求。 27.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 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 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 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 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28.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 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 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 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 和补充。 29.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 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 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 为。 30.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 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 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 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会计学名词解释

会计学原理名词解释 1.复式记账法“单式记账法”的对称。对每项经济业务按相等金额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关账户中同时进行登记的方法。2.权责发生制也称应收应付制或应计制,是指以经济的权益和责任的发生,即应收应付作为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的标准。3.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有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4.损益表又称利润表,是用以反映公司在一定期间利润实现(或发生亏损)的财务报表。5.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规定预先提取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6.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就是对会计对象的具体内容所做的分类,是会计对象按经济特征所作的最基本分类,也是会计核算对象的具体化。可以划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六个方面。7.期间费用是指企业本期发生的、不能直接或间接归入营业成本,而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各项费用。包括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8.资产资产是企业,自然人,国家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来计量收支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收入、债权和其他。9.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的对称。记载商主体营业交易和财产出入事项的会计记录文书。为商业帐簿的一种。1 0.红字冲销法红字冲销法又称红字更正法也称红字调整法,即先用红字编制一套与错账完全相同的记账凭证,予以冲销,然后再用蓝字编制一套正确的会计分录。11.会计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对企业、事业、机关、团体、深圳齐创辉财务代理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记录、计算、控制、分析、报告,以提供财务和管理信息的工作。12.产品成本由于生产的连续性,在一部分产品生产完毕成为产成品后,还有一些产品尚未完工而形成在产品,这样就需要在一定时点(一般为月末),将生产成本按照一定的方法,在产成品与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分配后,产成品所分担的生产成本,即为“产品成本”,而在产品所分担的部分,继续留在生产成本中,待其完工后比照上述办法处理。13.会计主体 会计主体或称会计实体,是指会计工作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14.会计科目对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科目,称为会计科目。15.会计核算职能是指会计以货币为计量单位,通过确认、记录、计算、报告等环节,对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记账、算账、报账,为各有关方面提供会计信息的功能。16.会计事项企业经济活动中应在会计上加以记录的事项,称为会计事项。17.持续经营财务会计的基本假设或基本前提之一,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将按照既定的目标持续下去,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不会面临清算。18.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根据固定资产的原值和规定的折旧率计算确定,按照一定的标准分摊记入各期的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19.会计分录会计分录是指对某项经济业务标明其应借应贷账户及其金额的记录,简称分录。20.盈余公积盈余公积是指公司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21.会计对象是指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内容。22.会计分期假设会计分期是指会计信息应按划分期限收集和处理。会计分期假设是持续经营假设的一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刘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3.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4.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5·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与他人的法律行为。 6.合同法:有广义与侠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侠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发,可以称为合同的法典。P4 7.互为对价:指当事人互相给予对方民众利益且两种利益具有概括的等级性,这不一定意味着双方互相给予的利益完全相等,只要双方当事人互以彼此的给付为自己给付的条件即可,一般讲来,只要双方互相给予的利益大致相等,即可满足此要求,构成有偿合同。P21 8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因而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的拘束作用。P42 9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P46 10.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竟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局势承诺。P51 1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P210 12.供用电合同:指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

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P225-2226 13.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P233 14.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P242 15.租赁合同:就是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P254 16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P93 17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2.P148 18合同的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P159 19不可抗力:是指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合同目的的落空,因此一方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P160 20法律管辖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P193

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一.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简答题: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合法原则 4.鼓励交易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一.名词解释 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4、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5、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6、承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7、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8、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9、交叉要约:是指订阅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的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10、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未被其依据城市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简答题 1.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4.标的可履行性(传统大陆法系有第四点) 2.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3.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4.要约的失效原因: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第三,承诺期限届满。 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5.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以及类型及构成要件: A.特征:1.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是因过失导致合同未成立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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