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完毕发现漏罪与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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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

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

数罪并罚的处理一、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㈠判决宣告以前(判决已经宣告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即判决生效前)一人犯(异种)数罪的合并处罚——折衷原则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1、吸收原则——死刑或无期徒刑2、限制加重原则——同为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20年或者25年)、同为拘役(最高不超过1年)、同为管制(最高不超过3年)甲犯A\B\C三罪,分别应判8年、9年、10年,宣告前都被发现,则处理结果如下:【10≤X≤(8+9+10)27】∪【数罪累计总和刑期不到35年的最高刑期为20年】【10≤X≤20】3、并科(相加)原则——附加刑(1)主刑与附加刑(2)附加刑之间也要并科。

例如,甲犯AB罪,分别被判处罚金1万,对甲决定判处罚金2万元。

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㈡判决宣告(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同种或异种)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在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提出抗诉,在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时,第二审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适用刑法69条规定,因为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中减去的是已经执行的刑罚,而判决还没有生效,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刑罚还没有执行。

【例】某甲因抢劫罪被依法判处12年有期徒刑,执行7年后,又发现判决前尚有一强奸罪未被判决,该强奸罪应判10年有期徒刑,则此时对某甲的刑期如何确定?(或者说此时对某甲还需要执行刑期最长是多少、最低是多少?)【分析】在此情形下,抢劫罪(本罪)刑罚执行期间又发现的强奸罪相对于本罪而言是漏罪,应适用“先并后减”的规则:第一步,先并的结果是12年以上20年以下(两罪相并之和的最高是22年,但注意有期徒刑并罚最高不能超过20年的限制)。

漏罪数罪并罚的判决书怎么写

漏罪数罪并罚的判决书怎么写

漏罪数罪并罚的判决书怎么写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犯罪⼈在执⾏刑罚期间或者在假释期间发现有漏罪的应该要重新审理,确实存在有漏罪⾏为的应当与前罪合并在⼀起重新判。

那么漏罪数罪并罚的判决书怎么写?下⾯由店铺⼩编为各位读者进⾏解答。

漏罪数罪并罚的判决书(⼀)⾸部1、标题分两⾏写:在⽂书的上部正中写“×××⼈民法院”。

判处涉外案件时,各级法院均应冠以我国的国名,字体⽐正-⽂⼤些;在法院名称下⼀⾏正中写“刑事判决书”,字型要⽐正-⽂⼤两号,以便醒⽬。

值得注意的是:⽂种名称之前不加审级,也不加表明⽂书性质的词语,如“有罪”等字样。

在标题右下⽅写⽂书编号。

如:“[年度]×刑初字第×号”。

2、公诉机关和诉讼参加⼈情况对于公诉案件,先写公诉机关即检察机关名称。

如:“公诉机关:×××⼈民检察院”。

不能写“×××⼈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

对于⾃诉案件,先列⾃诉⼈。

写⾃诉⼈的⾝份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年⽉⽇、民族、籍贯、⽂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和住址。

⾃诉⼈有数⼈的,依次列写。

被告⼈的⾝份事项。

在写完公诉机关或⾃诉⼈之后,写被告⼈⾝份等情况。

包括姓名(曾⽤名、别名、化名)、性别、出⽣年⽉⽇、民族、籍贯、职务或职业、单位和住址;被告⼈曾经受过刑事处分、劳动教养处分,或者⼜在以上限制⾃由的期间逃跑过的,可能构成累犯或者有法定从重、加重的情节,应写明其事由和时间;因本案受到强制措施的,应写明被拘留、逮捕的时间。

被告⼈如因本案被收容审查过,在此期间⼜被限制了⼈⾝⾃由的,应写明起⽌⽇期,以便折抵刑期。

如果被告⼈是法⼈的,应写明其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的姓名、职务。

如果被告⼈是未成年⼈或限制⾏为能⼒⼈,其下还应插⼊“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

如果⼀案有被告多⼈,应按主犯、从犯的顺序依次写出每个被告⼈的⾝份事项。

刑事案件分析:男子缓刑期间犯案发现“漏罪” 法院:数罪并罚

刑事案件分析:男子缓刑期间犯案发现“漏罪” 法院:数罪并罚

【案件基本情况】
一男子缓刑期间再犯新案,发现“漏罪”,数罪并罚。

日前,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撤销广东省深圳市某法院的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与现罪所判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21年11月,被告人庄某某得知,通过提供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可获取转账金额万分之六的收益后,便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操作转账。

经统计,庄某某提供的银行卡累计流入金额87.42万元,其中7名被害人共计被骗的19.5589万元直接流入庄某某的银行账户内,庄某某获利2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庄某某2021年的犯罪事实,在广东省深圳市的某法院审理的刑事判决中未予体现,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犯罪事实没有判决,系漏罪。

【律师点评】
被告人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采取帮助取现的手段予转移,情节严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中,庄某某伙同他人共同作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庄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

故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如何确定刑罚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如何确定刑罚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如何确定刑罚作者:李凯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11期一、分歧意见上述案例涉及到无期徒刑减刑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遗漏犯罪事实如何适用刑罚的问题。

客观地讲,以往无期徒刑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减刑、假释标准宽泛而使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终身监禁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

[1]这意味着,实践中“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遗漏犯罪事实”的情况不应是个例。

但在实践中,对于此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对罪犯准确适用刑罚却存在一定争议,通常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将减刑后确定的刑罚与新作出判决确定的刑罚依据《刑法》第69条数罪并罚后,再依据第70条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从而确定最终的执行刑期。

理由如下:一是减刑裁定与原审判决具有同等效力,是对原审判决的适当修正,故如此处置符合《刑法》第70条的规定[2];二是将原无期徒刑判决与漏罪所判刑罚进行数罪并罚,并决定适用无期徒刑对罪犯而言是不公平的,因为如果罪犯没有自行坦白或被发现漏罪,则其只要服完减刑后确定的刑期即可获得自由,而若其被发现了漏罪,尤其是因为自首后主动坦白了遗漏的罪行,反而要重新执行无期徒刑,这样一来只会起到鼓励罪犯继续隐瞒所遗漏罪行的效果;三是如果以原判无期徒刑和漏罪所判刑罚进行数罪并罚,确定刑罚为无期徒刑的话,则无法根据《刑法》第70条的规定减去已执行的刑期[3]。

第二种意见与上述案例中法院判决意见一致,认为应当将前一判决所确定的无期徒刑刑罚与对漏罪所判刑罚依照“吸收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后,确定其最终执行刑罚为无期徒刑。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评析如下:二、如何数罪并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遗漏犯罪事实的,应当对遗漏的犯罪事实进行审判后与原判决确定的无期徒刑进行数罪并罚,确定最终适用的刑罚为无期徒刑。

(一)对《刑法》第70条“判决所判处的刑罚”的理解本文认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遗漏犯罪事实的,在适用确定刑罚时,其中“前一判处的刑罚”应当是指原审判决书中确定的刑罚,即“无期徒刑”。

数罪并罚问题的刑期计算

数罪并罚问题的刑期计算

数罪并罚问题的刑期计算导言:数罪并罚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刑法学界的热点问题,它关系到剥夺犯罪分子自由的刑期长度,对犯罪分子的宽容与改造有重要影响,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数罪并罚制度作了重要修改,下面我就为您简单介绍一下我国的数罪并罚制度。

关键词:数罪并罚吸收并科限制加重没收财产本文系2014开年课题作者单位:翟辉上海政法学院一刑法修正案八对数罪并罚问题的修改第六十九条原条文: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修改后条文: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最多不能超过25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数罪并罚问题修改的意义1 可以增加有期徒刑执行的合理性。

在以前,如果一个人因为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尽管总和刑期有35年,但他数罪并罚后只能判处15年以上,20年以下。

而修正案之后,他可以最高被判处25年有期徒刑.注意刑法中的以上,以下都包括本数。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2 可以引导法官增加有期徒刑的适用。

以往数罪并罚刑期过短,迫使法官认为不足以惩治犯罪,以至于判处较多的一罪的死刑,无期徒刑,改革以后加大了有期徒刑的惩罚力度,必然使法官更多适用有期徒刑,保护犯罪人的权利和利益。

三我国数罪并罚问题的原则与操作1 吸收原则:如果一个人因一罪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另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则后罪被前罪吸收,只执行前面的刑罚。

同种漏罪如何量刑

同种漏罪如何量刑

一、同种漏罪如何量刑发现同种漏嘴也算发现了新罪,依然数罪并罚,就比如说因抢劫判了十年,当初还有一起起刑十年的盗窃没交代,日后发现的话,已经执行部分的抢劫罪的刑罚,和新判的抢劫罪的刑罚将数罪并罚,比如原判抢劫罪已经执行六年,对其发现的漏罪依然是十年起刑,假设漏罪判十年,那么就在十年以上,十六年以下量刑,如果当初一并交代了,十几年就可以出来了,不用再做一遍牢。

同种漏罪如何量刑二、什么是量刑量刑,指法院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刑、判处何种刑罚、何种刑度以及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

量刑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量刑是人民法院的一种审判活动。

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量刑权。

(二)量刑的对象是犯罪分子,即被法院依法确定有罪的人,只有对犯罪分子才能决定是否适用刑罚、适用何种刑罚。

(三)量刑以定罪为前提,只有先确定有罪,然后才能决定是否以及如何量刑。

(四)量刑的任务:1、决定是判处刑罚还是免除刑罚;2、决定刑种、刑度;3、决定是否实行数罪并罚;4、决定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

三、量刑的特征(一)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量刑权是国家刑罚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权的题中应有之义,当然应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都没有量刑权。

因此,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二)量刑的客体是犯罪人量刑是在构成犯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的问题。

因此,只有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人才是量刑的客体。

(三)量刑的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量刑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参照犯罪人的个人情况,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人裁量再确定刑罚的活动。

因此,量刑的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

罪犯在刑满释放当天被抓获,其漏罪是否与前罪数罪并罚

罪犯在刑满释放当天被抓获,其漏罪是否与前罪数罪并罚

罪犯在刑满释放当天被抓获,其漏罪是否与前罪数罪并罚一、问题的提出:被告人刘某,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德江县人。

于2015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在杭州萧山区东郊监狱服刑期间,奉化市公安局发现刘某又涉嫌另起盗窃案(发现后即立案),立案后未通知执行机关移送检察院,后犯罪嫌疑人刘某于2016年2月8日(刑满释放当天)在东郊监狱门口被奉化市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于2016年3月9日被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有漏罪,虽然我国在实体法方面有笼统规定,但在程序法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而目前我国又尚无中止执行刑罚的相关规定。

仅依据现行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处理。

二、分歧意见犯罪嫌疑人刘某的罪行是在服刑期间被发现,但刘某又是在前罪刑满释放当天被抓获,该情形是否应按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适用刑法第七十条规定。

理由:1、不符合法律条文规定。

后罪虽是在服刑期间发现,但罪犯是在刑满释放后即前罪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后被抓获,故不符合刑法第七十条规定。

2、有违法律逻辑。

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数罪并罚的情形,目的是解决法院在量刑时如何处理宣告刑和正在执行的刑罚之间的关系,故数罪并罚的前提是数罪的刑罚均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否则不符合法律逻辑,更无必要性。

①3、造成与新罪规定的数罪并罚处理不对应。

服刑中犯新罪如果前罪刑罚已执行完毕,就无法适用刑法第七十一条进行数罪并罚;参照服刑中犯新罪处理的情形,服刑中发现漏罪的,如漏罪宣判前前罪刑罚已执行完毕,就不存在数罪,后罪只需在处理上,不认为是新罪、新犯即可,也不应适用刑法第七十条数罪并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无论漏罪判决作出时前罪原判刑罚是否已执行完毕,均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漏罪并罚与新罪并罚的案例解读

漏罪并罚与新罪并罚的案例解读

漏罪并罚与新罪并罚的案例解读你对漏罪并罚与新罪并罚有多少了解?漏罪,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的判决宣告以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其他没有判处的罪;数罪并罚是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的一种量刑情节,对于数罪并罚的,分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两种,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适用。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漏罪并罚与新罪并罚的相关法律知识。

漏罪并罚与新罪并罚的案例解读刑法上的关于刑罚的裁量方面的数罪并罚问题是不少初学法律的人困惑、不理解的重要知识点之一,数罪并罚在刑罚的科处与裁量中拥有者极其重要的作用。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应当以行为人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罪为前提。

数人共同犯数罪时,人民法院对数人应分别量刑,仍然属于对一人犯数罪,存在数罪并罚问题。

数罪并罚的适用应当是在犯罪人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犯数罪,如果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

对于漏罪没有处理的,可以根据相关的追诉时效来决定是否就该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有四种,分别是:吸收原则,针对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限制加重原则,针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并科原则,针对判处主刑与附加刑的;附加刑的并罚,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以及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形主要有: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等三种情形,下面本文就该三种数罪并罚的情形结合案例予以分析介绍:一、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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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完毕发现漏罪与数罪并罚
核心内容:在适用刑罚的时候,如果刑罚已经被执行完毕,后来才发现了其具有着一定的罪尚未发现或者审判,那么这个时候,将会是如何进行刑罚呢?是否可以适用数罪并罚?数罪并罚的规定又是如何?法律快车小编下文与您一起进行详细分析。

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这是数罪并罚的一般规定,但面对千变万化的实际情况有时会显得捉襟见肘。

例1:某甲因盗窃被抓获,侦查中又供述其还有抢劫行为,公安机关因证据不足未移送,某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其抢劫犯罪被查证,又诉至法院。

例2:某乙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服刑中交代其还诈骗他人钱财,侦查机关未找到被害人故未立案,刑满释放后,因被害人出现而诈骗案告破,又诉至法院。

就上述两例是否应当数罪并罚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均应数罪并罚,因为某甲在盗窃罪被宣告判决前已经犯抢劫罪,符合刑法第69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规定,某乙的诈骗漏罪发现时间符合刑法第70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的时间要求,故均应适用数罪并罚;而且数罪并罚有利于被告人。

但笔者认为,两人均不应数罪并罚。

第一,设立数罪并罚制度的目的是解决法院在量刑时如何处理宣告刑和正在执行的刑罚之间的关系问题,数罪并罚的前提是数罪的刑罚均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将已经执行完毕的刑罚作为数罪并罚的适用对象不符合法律逻辑,有违一般人的认识,数罪中只有一罪存在未执行的刑罚没有适用数罪并罚的必要性。

第二,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这是发现漏罪数罪并罚的规定。

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这是对新犯的罪数罪并罚的规定,前者为“先并后减”,后者为“先减后并”,前者比后者对罪犯更有利些,就因为判决后又犯新罪主观恶性更大,但这两者都只对未执行完毕刑罚进行并罚。

第三,数罪并罚可能对被告人不利。

一般来说,数罪并罚应根据限制加重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一般会低于两罪刑罚之和。

但是,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均未考虑减刑,如果出现减刑,前述两种情形数罪并罚可能对被告人不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规定,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如果被告人原判是死缓、无期徒刑,不管是否执行完毕,数罪并罚后还应执行死缓、无期徒刑,显然对被告人更为不利,也极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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