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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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暴力的调研与思考

关于家庭暴力的调研与思考

关于家庭暴力的调研与思考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本文所说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之间也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是现代家庭生活的一颗“毒瘤”,不断地侵蚀着这些不幸的家庭,影响了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深入了解竹溪县目前家庭暴力现状,探索家庭暴力的主要动因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径,竹溪县妇联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一次家庭暴力情况调查。

通过对市民进行问卷调查、家庭暴力来访情况统计分析、召开基层妇联干部和群众代表参加的小型座谈会、个案深入访谈等方式,了解家庭暴力的现状、家庭暴力的特点、家庭暴力发生的诱因及公安机关在处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寻求制止家庭暴力发生的有效途径。

一、家庭暴力问题的现状本次调查主要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共向社会不同人群发放《家庭暴力调查问卷》400份,回收有效问卷390份,回收率为98%。

在调查中,40%的人认为自己家里存在家庭暴力,其中发生在夫妻间的家庭暴力案件占了60%。

(一)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在调研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市民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存在误区。

1、对家庭暴力的范围认识不全。

受传统观念影响,大部分市民认为只有“殴打”才是家庭暴力,35%的人认为“辱骂家庭成员”也是家庭暴力。

2、对家庭暴力的定性认识不足。

在被调查的市民中,3.5%的人认为家庭暴力不违法,10%的人说不清是违法还是不违法,有2.5%的人甚至认为家庭暴力是正常现象。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1、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

妇联反家暴调研报告

妇联反家暴调研报告

妇联反家暴调研报告这篇文章将为您介绍“妇联反家暴调研报告”,分析家庭暴力的现状和原因,并探究妇女应该如何应对和防范家庭暴力。

妇联反家暴调研报告指出,家庭暴力是在家庭内发生的针对妇女、儿童和老人的身体、心理或经济等多种形式的暴力行为。

目前在我国,家庭暴力的形式和程度各异,且呈现多样性、复杂性和隐匿性等特点,给受害人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和危害。

首先,家庭暴力的根源是文化观念和根深蒂固的家庭结构。

在传统社会中,男性是权威和主导,而女性被定位为被保护和被支配的角色。

这种文化观念仍然存在于当代社会中,导致部分男性认为自己应该是家庭中的决策者和支配者,从而对妻子和子女实施暴力行为。

同时,家庭结构中存在的父权制度也加剧了家庭暴力的问题。

父亲认为自己有权支配家庭中的每个成员,如此一来,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力和地位就是不平等的,这从根本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问题。

其次,社会经济和文化因素也是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之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家庭结构的改变,人们的心理和行为方式也发生了变化。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家庭成员之间缺乏沟通和理解,感情容易破裂,甚至导致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此外,在现代经济条件下,经济压力和个人角色的不确定性对妇女的压力加剧,这也是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之一。

针对这些问题,妇联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和措施。

首先,加强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和了解,提高全社会对妇女权益和儿童权益的保护意识。

其次,加强对家庭暴力的立法和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家庭暴力应急救援机制。

再次,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和帮助,为受害者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和心理咨询服务。

此外,鼓励家庭成员之间平等和谐的沟通,全面推广家庭和睦和积极的家庭文化。

对于妇女个人,应该尽量避免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如果遇到家庭暴力,应该及时采取行动。

首先,要积极寻找合适的家庭暴力解决方案,包括法律救助、心理治疗、社会支援等。

其次,要尽量避免与施暴者对抗和独自应对暴力事件。

可以向亲朋好友或妇女组织等求助,寻找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浅析家庭暴力及防治措施

浅析家庭暴力及防治措施
权运 动的发 展 , 的 尊严 和人 格 不 受 侵犯 、 的生 人 人
的宣言》 把对妇女的暴力界定为:对妇女造成 中, “
或可能造成身心上或性行为上的伤害或痛苦的任 何基 于性别的暴力行为, 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 , 强迫或任意剥夺 自由, 无论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 人生活 中” 。该 界 定 包 括 了列 身体 的暴 力 、 暴力 性 以及心理上的暴力。综上可以认为, 下列行为应该
vo n e e i s id e ,w ih i tr rs fm l a q i t a d sa it .T e p e e t a e rb s it e i tn in o il c xs n e d e t hc ne fe i t n ul y n t l y h r s n p rp e no t ne s f e a yr i b i p o h o f i i e c ,c u n 瑚 l r so l n t g f l i e c r ci e h n ’ N w Ma r g a ”,w i m y l a l vo n e a s a d f s e f i ai mi vo n e p e r d i C ia S“ e r a e L w e I u e mi n a y l s b n i hc h i h l flt p o e f i iln e a d po e tw me ’ ih n e e t s epu o p s o m y o a l v e c rtc o n S r t d b n f . n g a i Ke r s a i iln e y wo d :f l v e c :ma r g a m y o ri e lw;c u tr e s r a o ne a u m e

家庭暴力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家庭暴力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日益严重,不仅危害了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也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更好地维护家庭和谐,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旨在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并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李某(女)与张某(男)结婚多年,婚后张某经常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

李某不堪忍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张某承担家庭暴力责任,并给予经济赔偿。

二、案例分析1. 家庭暴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对李某实施殴打、谩骂等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

2. 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家庭暴力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张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张某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如情节恶劣,可能构成虐待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伤害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张某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如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3. 法律援助针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我国法律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援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三)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情形请求法律援助的。

在本案中,李某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建议1. 家庭暴力受害者应勇敢维权家庭暴力受害者应勇敢面对问题,积极寻求法律援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4年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范文

《2024年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范文

《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篇一一、引言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而且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威胁。

我国近年来对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相关立法与实践不断推进。

本文旨在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对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家庭暴力的概念与特点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一切暴力行为,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等。

其特点主要表现为隐蔽性、长期性、反复性和严重性。

由于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家庭暴力往往容易被忽视和隐瞒,导致受害者长期受到伤害。

三、我国家庭暴力立法的现状与不足(一)立法现状我国在家庭暴力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为打击家庭暴力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如《婚姻法》、《刑法》等也对家庭暴力行为作出了规定。

(二)立法不足尽管我国在家庭暴力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存在一些不足。

如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不够清晰,法律责任追究不够严格等。

四、民事法律规制在反家庭暴力中的作用民事法律规制在反家庭暴力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民事法律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如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起离婚诉讼等。

其次,民事法律规制能够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通过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最后,民事法律规制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

五、完善民事法律规制的建议(一)完善立法体系应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和范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应建立健全配套的法律制度,如完善证据收集制度、加强司法鉴定等。

(二)加强司法实践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力度,确保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

同时,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反家庭暴力的合力。

(三)提高公众意识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法律知识等途径,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氛围。

两性关系中的家庭暴力与虐待

两性关系中的家庭暴力与虐待

两性关系中的家庭暴力与虐待在两性关系中,家庭暴力与虐待是一个令人深感痛心的现象。

这种行为不仅对受害人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还对整个社会造成了负面的影响。

本文将就家庭暴力与虐待在两性关系中的特点、原因和解决方法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了解家庭暴力与虐待在两性关系中的特点。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的恶劣行为,包括身体暴力、心理虐待、性侵犯等。

在两性关系中,家庭暴力常常表现为男性对女性的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

这种不平等的力量关系使得女性在家庭暴力中成为弱势的一方,难以得到保护和帮助。

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存在往往有其深层原因。

首先,家庭暴力与虐待往往与家庭环境和家庭关系的不健康有关。

一个充满暴力和冲突的家庭往往容易滋生出类似的行为。

其次,家庭暴力与虐待也与文化和社会观念的影响有关。

一些社会对男性的权力和支配地位有着错误的理解和宣扬,这使得一些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合理的行为。

再者,一些个人的心理问题(如自卑、控制欲、暴力倾向等)也可能导致家庭暴力的发生。

针对这一问题,解决家庭暴力与虐待的重任落在了整个社会和个人身上。

首先,社会需要加强对家庭暴力与虐待现象的认识和宣传。

通过媒体、教育和法律等途径,提高社会对家庭暴力危害性的认识,使人们对此保持高度警觉。

其次,社会和政府应提供帮助渠道和资源,为受害者提供庇护所、法律援助等,保障他们的权益和安全。

此外,社会也应该重视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和关系,培养互相尊重、理解和支持的家庭氛围。

个人在面对家庭暴力与虐待时,首先应当保护自己的安全。

受害者可以寻求帮助,向身边的朋友、亲人或专业机构寻求援助。

同时,受害者也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个人也应该注重自身的心理健康,及时寻求专业心理咨询和治疗,帮助自己走出困境。

在面对家庭暴力与虐待问题时,应该强调的是,对待这一问题不能采取袖手旁观的态度。

无论是社会还是个人,我们都有责任和义务呼吁拒绝家庭暴力与虐待,创造一个和谐、平等、尊重他人的社会。

家庭暴力研究

家庭暴力研究

家庭暴力研究摘要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性的问题,能否妥善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事关人权的保护、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和谐。

随着家庭暴力事件不断涌进社会公众的视野,关于如何解决家庭暴力的问题也被推至风口浪尖。

本文就新婚姻法下的家庭暴力情况进行研究分析。

关键词家庭暴力;婚姻法;反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我们的生活,在我国,家庭暴力亦是普遍存在,在以往的婚姻法中也有对家庭暴力做出一定的规定条例,但并不明确,我国民警在处理家庭暴力事件中也以劝说为主,对于严重家暴情况缺乏惩罚手段,但《新婚姻法》发布后,第一次明确指出家庭暴力事件发生,施暴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一法令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家庭成员的保护,但在我国家庭暴力由来已久,新婚法又是否能改变这一现状呢?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我国学者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成员之间一方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行为,也有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内部间以暴力手段欺凌弱者,并对其人身和精神造成一定的损害的行为。

在学界又将家庭暴力分为广义和狭义上的概念,广义上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以及其他的家庭成员等等,而狭义上的理解就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不法侵害,包括人身权利的侵犯,精神虐待情感虐待和性虐待等,本所讨论的家庭暴力只是狭义上的家庭暴力,也就是夫妻间产生的情感伤害和人身伤害。

我国学者张曙、李熠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上、精神上或性方面权利的行为。

家庭暴力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

第二,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

具体而言,包括身体、精神、性三个方面。

第三,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主观上具有故意。

第四,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客观上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1家庭暴力实际上是一个普遍发生的问题,世界各地都存在,只是发生频率不同,在我国,家庭暴力在某些地区也绝不是个别现象,在一项调查中发现,我国近三分之一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这是多大的比例啊! 这项调查还显示,除了我们传统印象里的拳打脚踢,还有用木棍,绳索等工具施暴的,还通过冻、饿等虐待方式进行惩罚,以及性侵害。

心理学角度浅谈家庭暴力成因及对策

心理学角度浅谈家庭暴力成因及对策

浅谈家庭暴力成因及对策从社会学角度看,以暴力攫取胜利是人类本能的社会化体现,而家庭中暴力在人类发展史中呈现了极为恐怖的模样,丑陋的显露着人性复杂而病态的面貌。

法律定义其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我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约在30%到36%之间,其中90%以上的受害人是女性。

关于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的错误认识,以及法律救济途径的缺失,大量受害人生活在痛苦、愤怒和恐惧中,因家庭暴力引致的恶性案件也日趋上升。

全社会各领域学者对家暴的分析与研究一直较为活跃,随着李阳家暴微博曝光,家庭暴力这个始终存在的于人类社会的恶行再次引起世人关注。

从对受害一方造成的伤害上划分,家暴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

目前,我国的家庭暴力的新特征是暴力手段的多样化:施暴者的施暴行为不再是单纯的谩骂或者拳打脚踢,而是运用一些间接手段对暴力实施升级,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家庭暴力随着人们对科技越来越多的了解而走着手段多样化、后果更严重化的趋势,这不得不发人深省,探究发生的原因。

家庭暴力行为是人类间侵犯攻击的一种表现,“侵犯”的产生的原因有大致三点:人类有基于生物本能的攻击性躯力;攻击行为是对挫折的自然反应;攻击行为是习得的。

由此三点加之其他社会影响因素,家庭暴力的成因主要为:1、施害者通过儿童期的模仿或亲身经历而习得暴力的沟通方式,有样学样,恶性循环,终生受习得的观念影响;2、家庭暴力行为通过社会和家庭文化的代际传递实现。

传统文化默许男人打女人,父母打子女。

在这种文化影响下长大的男人允许自己打女人,父母允许自己打子女。

有这种文化的社会,接纳家庭暴力行为。

在这样的家庭和社会中长大的子女,不知不觉接受了这种观念。

家庭暴力行为就这样一代又一代传了下来;3、获益不受罚。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是法律缺乏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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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家庭暴力
摘要:家庭暴力的普遍存在和严重危害令人担忧,由于问题的复杂性,学术界对此争议颇多,难以达成共识,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反家庭暴力工作的进程。

因此,很有必要对家庭暴力的基本问题进行分析检讨,找出事物的本质之所在,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一些科学的理论支持。

关键词:家庭暴力概念特征范围
家庭暴力的普遍存在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据有关资料表明,我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在29.7%到35.7%之间(不包括调查暗数),其中90%以上的受害人是女性。

[1]作为一种社会痼疾,家庭暴力不仅是对人身权的严重侵犯,同时也给未成年人的心智模式和人格发展带来了极大的伤害,甚至导致”暴力循环”和”代际传染”。

另外,家庭暴力也破坏了家庭的”社会调解器”功能,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英国《1996年家庭法法案》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为:”家庭暴力包括个人为了控制和支配与之存在或曾经存在过某种亲属关系中的另一人所采取的任何暴力和虐待行为。


韩国1997年《家庭暴力惩治专项法案》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造成肉体、精神或财产上损害的行为。

”[2]
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暴力防治法》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
者,谓家庭成员间实施身体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为。

”[3] 我国的婚姻法解释(一)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通过分析,上述几种定义都采用了”种+属差”的定义方法,承认发生在传统家庭成员之间的肢体暴力、威胁自残、限制人身自由等属于家庭暴力的基本内涵。

但对于家庭能不能扩大解释为事实婚姻家庭、未婚同居家庭,主体范围包不包括同性伙伴以及所谓的”冷暴力”属不属于家庭暴力的行为模式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关于家庭暴力的特征学术上有很多种说法,主体身份关系特殊性、发生周期性、行为隐蔽性、原因复杂性、手段多样性和后果严重性等是学界的普遍的观点,另外也有学者提出社会宽容性、司法的被动性也应该是家庭暴力的特征。

特征即属差,是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所特有的属性。

如果一个事物所谓的”特征”在与其相同的”种”下面的众多”属”事物上也能找到相同的”特征”,那么这个所谓的”特征”就不能称其为特征,而只能是事物一般的表现形式。

就家庭暴力而言,原因复杂性、手段多样性和后果严重性显然不是其特有或独有的性征,在其他的暴力案件中同样能看到相同的表现,因此虽然家庭暴力原因复杂,手段多样,后果严重是其重要的”征状”,但要称其为特征还不大合适。

家庭暴力的特征应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身份关系特殊性
主体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是家庭暴力区别于社会暴力的一个重要特征。

之所以称其为家庭暴力,就是因为暴力行为的发生是在具有亲属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一般情况下主要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关系等。

(二)隐蔽性
家庭暴力行为多发生在家庭内部,第三人很难感知和察觉,在一些心理变态的虐妻案中,施暴人往往采用抓头发、踹小腹、让妇女赤身裸体、对妇女的胸部与性器官进行凌辱和侵害的手段来满足其变态需求,使受害女性羞于启齿、有苦难言。

(三)周期性
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和发展,往往呈周期性模式。

每个周期通常包括积聚期、爆发期、平静期(加害人通过口头或行为表示道歉求饶获得原谅,双方和好直到下个暴力周期的到来)。

加害人往往屡悔屡犯、始终不改,并呈现出”成瘾”的心理倾向。

暴力周期的不断重复,使受害人感到无助和无望,因而受制于加害人。

[4]
三、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
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是问题的关键,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来看,我国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被界定在传统家庭中具有亲属身份关系且在日常生活中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员,这里包括两层含义:其一,家庭暴力主体所在的家庭限于传统家庭,即这里的家庭应理解为法律的概念,应以户籍登记为准。

也就是说不承认事实婚姻、异性同居、同性同居、离婚后同居以及亲密伙伴同居关系中的这些人具有家庭暴力主体的地位,对于这些人之间的暴力,还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其二,家庭暴力主体限于在日常生活中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员。

这就意味着对于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亲属,如父母与已成年分家的子女、婆媳、祖孙、分家另过的兄弟姐妹等,被排除出了家庭暴力主体的范围。

[5] 对于后两项理由笔者不敢苟同,难道保障非婚同居者的人权仅有强行扩大家庭解释一条途径吗?外国法对家庭范围的宽泛规定真的就适合我国的伦理道德和文化传统吗?”家、国、天下”的思想源远流长,早已根植于人们心中。

家庭是一个非常正式的团体,需要有庄重的嫁娶仪式和细密的血缘宗法的粘合才能组建,绝不是”无媒无聘”、”私定野合”就随随便便能”成家”的。

如果把外国法中对家庭范围的宽泛规定移植过来,把”情人”、”小三”、”同志”、前妻(夫)等都扩大解释到家庭关系中来,这不仅与我国婚姻法对家庭的界定存在严重的矛盾,而且这种”洋家庭”也难以让人们接受。

对于我国家庭暴力主体范围的界定,目前还是应该坚持现有规定的精神,即传统家庭中具有亲属身份关系且在日常生活中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员。

对于”事实婚姻”、”离婚后同居”的情况可以采用准用性规范,援引、比照反家庭暴力制度的规定,之所以这样安排,既是基于”事实婚姻”和”离婚后同居”具有实质婚姻家庭的属性,也是基于对我国现阶段国情和民众接受程度的考量。

对于”
恋爱中的异性同居”、”情人的异性同居”、”同性同居”则既不能适用、也不能准用反家庭暴力制度。

四、家庭暴力的行为模式
我国婚姻法解释(一)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对家庭暴力的行为进行了描述,即”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根据上述解释规定,在家庭暴力的行为方式上,我国的家庭暴力主要是肢体暴力,不包括所谓的”冷暴力”。

所谓”家庭冷暴力”,主要包括:不说话或言语交流降到最低限度;不接触或疏远;漠不关心对方;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用言语辱骂或威胁对方;分居;停止或敷衍性生活;对财产毁坏,扣留钱款,拒绝支付各种日常开支账单;与第三方同居等。

可以看出,冷暴力的基本特征是对对方不理不睬、冷淡、轻视、疏远等,其行为方式只能是不作为,但这些都与”暴力”的作为、武力、以及强制的特点极其不符,暴力就是暴力,不是暴力就不是暴力。

所谓的”冷暴力”实际上就是伪暴力、假暴力、非暴力。

把这种不理不睬没有紧迫人身威胁与伤害的的行为作为暴力来看待并加以调整,实际上就是一种泛暴力现象,无疑会使法律干预与伦理道德调节产生冲突。

[6]
参考文献:
[1][4]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
[eb/ol]./fxyj/yjcgzs/201003/t20100
305_2408.html.
[2] 金眉.论反家庭暴力的立法缺失[j].法学争鸣与评论,2006(2).
[3] 陈明侠,夏吟兰,李明舜,薛宁兰.家庭暴力防治法基础性建构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8.
[5] 黄松有.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使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4,7.
[6] 王礼仁.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5.
作者简介:任东冬(1987-),男,河南省叶县人,甘肃政法学院2010级研究生法学硕士研究生,民商经济法学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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