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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强制执行书(通用3篇)

撤销强制执行书(通用3篇)

撤销强制执行书(通用3篇)撤销强制执行书篇1申请撤销人: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申请撤销内容:撤销_________________市卫生局《强制执行》(_____卫医罚申执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

申请理由: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期间已缴纳了__________元的罚款,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_____卫医罚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同意免除加处罚款。

特向你院申请撤销_______________市卫生局《强制执行申请书》(_____卫医罚申执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

特此申请。

申请人:______________市卫生局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撤销强制执行书篇2申请人: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号,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族,__________年_____月出生,__________省人,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职业,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事实与依据:_______________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

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2024公司法培训课件课件完整版

2024公司法培训课件课件完整版


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要求
合规管理组织架构
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 责
合规文化建设
加强合规文化建设,提高全员合规意识
合规管理制度
制定完善的合规管理制度,确保公司业务合 规运行
合规监督机制
建立有效的合规监督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 及时发现和纠正
07
总结回顾与展望未来发 展趋势
关键知识点总结回顾
注册资本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 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03
股东权利与义务解析
股东权利内容及其保障措施
股东权利内容
投票权保障
分红权保障
知情权保障
包括投票权、分红权、 知情权、转让权等。
确保股东在公司决策中 的参与,如选举董事会、
审议重大事项等。
依法享有公司利润分配 的权利,确保投资回报。
融资成本评估
风险控制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定期评估融资风 险,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如优化 债务结构、提高资产质量等。
对不同融资渠道的成本进行综合评估, 包括利率、手续费、抵押物要求等。
并购重组类型及其操作流程
并购类型
了解不同类型的并购,如 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 合并购,以及各自的特点 和适用场景。
02
掌握了公司法的基本原 则和规定,能够在实际 工作中加以应用
03
学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和问题,以及如何解决 这些困难和问题
04
对公司法在实际应用中 的体会和建议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公司法将更加注重保护 中小股东的利益,加强 对公司内部治理的监管
01
随着科技的进步,电子 商务、人工智能等新兴 领域的发展将对公司法
公司法的作用

关于风险投资中人为风险内部防范机制的法律支持

关于风险投资中人为风险内部防范机制的法律支持

有 激励 作 用 的治理 结构 的 建立 ,无法 实现 通过 激励 机 制防 止 性 ,做 为 《 公司法》和 《 合伙企 业法》在风险投 资领域的特别规 风 险投 资企 业 和创 业企 业发 生 败德 行 为 ,在一 定程 度 上不 利 定 既然是针对风险投 资领域考虑引入 和规范有限合伙的企业组 通 过 主体 内部 的激 励机 制 防范 人 为风 险进行 相 关 阐述 并进行 织形式 .那么在 《 风险投资法》或其配套措施中承认并规范有限
为, 风险投资 中对人为风险的防范是 降低投资对象市场和技术风
险的关键 。
其次 .有 限合伙 的专 门立法不单单是风险投资 中的问题 ,还
需其他相关法律的支持 目前只是在风险投资领 域出现 了有限合
在 风险投 资过程 中为 了防止风险投 资企业和创 业企业在 完 伙存在的必要情况 .而 在其他的经济领域 .公司的资合特征和合 成代 理任 务 时发 生道 德风 险 ,为 两主 体创 设一 个 自动 履约 机 伙的无限责任为经济运作的安全发挥重要作用 .没有必要 引入有 制是 根本 。 自动 履约 机制 的建 立通 过 约束 和激 励相 结 合可 以 限合伙的企业组织形式 。如果要 专门立法还必须建立在对有限合 很 好 的解 决信 息不 对称 带 来 的道德 风 险 .其 中除 了外 部监 管 伙或者说 两合公 司和隐名合伙详细研 究和实际考察 的基础上 .对 的约 束9 ,主 体 内部 特殊 治理 结构 形 成的 激励机 制发挥 了更 实际需求充分论证同时依靠其他法律部 门的配合 .如税法。 1 、 根 源 性 的作用 。但 目前我 国相 当数 量 的法 律规 定妨 碍 了这些 2在 《 险投 资法》或者其配套措施 中承认 有限合伙 的合法 风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为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法律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为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法律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为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法律程序======================================================================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与审理程序为了规范和完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特就公司变更条件和程序规范如下:一、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同时,符合以下具体要求:(一)公司股份总额的确定以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净资产额为依据,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有限公司净资产额;因关联交易和非正常因素引起的利润变化导致的净资产变动,原则上准予变更,但需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涉及国有资产的,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申请变更的公司与母公司或并行子公司之间在人员、财务和资产方面应当达到独立运作,未达到“人员独立、财务独立、资产完整”的,必须进行调整和完善。

(三)申请变更的公司无重大违法记录。

(四)已办理原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与变更后的股份公司承继手续。

(五)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且有上市请求的,还需符合以下要求:(1)有限公司设立后最近一年进行过合并、分立、股权转让、资产置换、资产剥离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其股本总额、总资产、净资产及股东人数发生变化超过70%的,原则上需工商变更登记后满六个月。

(2)因吸收新股东增资扩股使股本发生变化超过50%的,应依法进行评估,以评估值作为参考依据;评估后的净资产与帐面审计净资产差距超过30%的,原则上不予变更;(3)申请变更的有限公司,主营业务利润占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70%。

(4)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

董事长和总经理原则上不得由一人兼任,董事会与经理层要减少交叉任职。

二、变更程序:(一)有限公司向市体改办递交公司变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议决议等文件。

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XXXXX有限公司股权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经2014年月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股权投资行为,加强股权投资管理,控制股权投资风险,提高股权投资效益,实现公司资本化管理战略,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绝对控股子公司、相对控股子公司、实质控制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上市公司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非货币性资产(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持有股权、债权、增发股份等)作价出资,以换取拥有被投资法人实体(以下简称“股权投资公司")相应出资人权益的长期投资行为。

包括:(一)设立企业或基金.(二)持股企业或基金的股份增持、减持。

(三)参与认购非持股企或基金增发的股份。

(四)股权收购。

(五)重组。

包括股权置换、债转股、承债收购、股份回购、剥离、缩股、合并、分立等。

(六)股权处置。

包括股权转让或其他处置方式.(七)其他股权类投资行为。

第四条公司所属子公司发生或需子公司决策的股权投资重大事项,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办法规定。

合营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本办法所述重大股权投资事项,公司及公司委派人员参照本办法及公司《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合营公司、参股公司章程及其有关制度行使权利。

第五条公司股权投资的基本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二)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注重科学发展、环境友好和社会责任;(三)积极行使国有股东权利,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和影响力,体现市政府、市国资委的战略发展和管控目标;(四) 符合重庆市国有资本整体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投资规模与经营规模、资产状况和实际融资能力相适应.(五)突出公司主业、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投资效益优先。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董事会为公司股权投资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的股权投资作出决策。

公司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规制

公司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规制

Sweeping over the Management管理纵横 | MODERN BUSINESS 现代商业79公司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规制王祎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 100070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大,现代公司广泛应用“资本多数决”作为决策机制。

持有多数股份的控股股东能够凭借其掌握的股份在股东大会上左右公司的重大决策,控制公司的经营行为。

虽然我国《公司法》设立了相关制度来规制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行为,但仍然不够健全。

研究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行为,不仅能够完善约束其控制权的法律规则,维护各方主体的权益,还能够促进我国经济市场稳步、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诚信义务;法律规制一、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情形(一)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指在存在关联关系的主体之间进行的交易。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关联交易多表现为持有多数股份的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进行购买、销售、代理等交易行为。

通过关联交易,控股股东能够随意挪用公司资金,通过操纵交易条件转移公司利润。

关联交易的主体在事实上并不平等,控股股东在交易过程中常常以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代价为自己谋取私利。

(二)侵占财产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是“截”,利用公司发起人的身份,以代管资金的便利,截取应缴纳的股本或者募集到的资金据为己有。

第二是“挪”,擅自将募集到的资金挪作他用,却不在公司年度报表中公布出来。

第三是“垫”,使用公司的资金用于其所控制的关联公司对外投资,给公司造成严重的资金流失。

第四是“借”,不提供担保,不付利息的向公司进行大额借贷,或者通过其控制的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向银行借款,再转手将其所借款项借给自己或者有关联关系的企业。

(三)违规担保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观点公司为股东间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效力研究

律师观点公司为股东间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效力研究

律师观点公司为股东间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效力研究陈诣文律师助理合同、担保、公司治理059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第16条,从公司治理程序的维度,就公司对关联人担保进行了规制:“(第2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第3款)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实践中对于公司为股东对外负债提供担保较无争议,但就公司为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担保效力莫衷一是,虽有权威判决及类型案例可资实务参照,但其中裁判法理仍有可辩价值,笔者提出商榷意见,供同仁指教。

现实中有两则案例较为典型,为便于讨论,先略述如下:【案例一】玉门市勤峰铁业有限公司、汪高峰、应跃吾为与被上诉人李海平、王克刚、董建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39号)基本案情:2008年6月12日,李海平等三人与汪高峰及应跃吾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铁业公司70%股权有偿转让给汪高峰及应跃吾,后几方又补充约定铁业公司以其所有资产为李海平等三人债权提供担保,如汪高峰及应跃吾违约未清偿债务的,铁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股权转让后,李海平等三人不再为铁业公司股东。

后李海平等三人以汪高峰、应跃吾、铁业公司违约未向李海平等三人支付任何款项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认为,李海平等三人与汪高峰、应跃吾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还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汪高峰、应跃吾、铁业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和其他款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则认为,铁业公司承诺对股东间债务提供担保在受让方不能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情形下,公司应向转让股东支付转让款,从而导致股东以股权转让的方式从公司抽回出资的后果,该约定不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缴纳出资后不得抽回的规定;公司资产为公司所有债权人债权的一般担保,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司资产清偿其债务构成实质上的返还其投资,据此主张担保无效。

论一股二卖与股东优先权保护--一股二卖与股东优先权保护研讨会实录

论一股二卖与股东优先权保护--一股二卖与股东优先权保护研讨会实录

论一股二卖与股东优先权保护--一股二卖与股东优先权保护研讨会实录上传时间:2009-10-19内容提要: 10月11日下午,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方圆律政》杂志社共同举办的“一股二卖与股东优先权保护法律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明法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成功举行。

与会的专家学者有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王保树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尹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轶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副厅长贾小刚,方圆杂志社运营总监王刚,方圆律政杂志副主编曾宪文,北京李晓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晓斌,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勇,北京一法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洪忠,北京怡德亨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克强,信利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阎建国等。

会议由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主持。

会议首先由曾宪文副主编致辞并介绍研讨会背景案例。

曾宪文副主编介绍了本次研讨会背景案例—“杭州阳城热电公司一股二卖案”的相关情况,并提出希望本次研讨会能够就股权转让中的司法适用以及股东优先购买权保护等问题作出一些新的贡献。

随后,王保树教授、尹田教授、朱少平主任、刘俊海教授等分别从合同效力待定、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目的、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优先购买权义务人归属等不同角度对股东优先权保护这一问题作了深入而精辟的论述,赢得了现场热烈的掌声。

最高检和各律师事务所的代表也从实务角度作出了对该问题的解答与论证,并阐述了实务工作者在法律实践中遇到的困惑,形成了良好的互动。

最后,杨立新教授作了总结发言,并对与会代表表示了衷心的感谢。

(文/吴映京)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方圆法治杂志社承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时间2009年10月11日上午地点人民大学法学院610会议室嘉宾王保树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原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尹田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教授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陈甦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朱少平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孙加瑞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检察官、法学博士李昊昕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干部叶建勋国务院法制办金融司干部李晓斌北京李晓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洪忠北京一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克强北京怡德亨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勇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媒体毛立军人民政协报记者杜晓法制日报记者唐亚南人民法院报记者宁新路中国财经报主任记者刘卉检察日报记者吕卫红正义网采访中心主任、记者雷凌中国民商法网编辑李培华资本市场法治网编辑研讨议题(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违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在没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该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在没有办理股东名册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其他股东不知情),非股东第三人能否以事实上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为由,主张否定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2)在“一股二卖”的情况下,即在转让股东与非股东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和转让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都被法院确认有效的情形下,如果两者都没有办理股东名册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如何保护作为股东的受让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当履行其中的哪一个合同?(3)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应向谁提出?是转让股东,非股东第三人,还是司法机关?非股东第三人能否以原告的名义提起关于要求确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成立的诉讼?主持人杨立新:各位嘉宾,这次会议是两个单位主办: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方圆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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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制度起源于美国。在西方资本市场中,股份回购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运作工具具有很丰富的价值功能,它
不仅可以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而且可以提高公司的股价,避免被恶意收购等。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对于股份回购制
度域外股份有限公司有两种模式,即“原则禁止,例外允许”和“原则允许,例外禁止”,二者各有优点与不足,但对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构建来说,有着同样重要的指导借鉴作用。从中国立法的角度来看,我国的股份回购
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再到日益完善的历程,但鉴于中国的资本市场还没有成熟,在中国资本市场中股份回购的运用并
不多见。近年来,虽然我国修订并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公司》法关于股份回购制度的规定仍需要进一步发展完
善。
一、股份回购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股份回购是在公司的运转期间内,股东在满足一定要求的情形下,基于特定事由可以向公司提出请求,以有偿的方
式购回股东持有的股份并脱离公司,公司从而收回其持有的股份价值的一项法律制度。学术上对于股份回购的界定主要
分为广义上的和狭义上的两种。广义的股份回购不仅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回购,还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而狭
义的股份回购仅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本文选择的是狭义的股份回购概念,并对股份回购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作
为优化公司资本结构的一种方式,股份回购制度是运作良好的资本市场的一个很好的体现形式。它不仅可以活跃市场气
氛,而且还能够避免市场过度波动。
二、我国股份回购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分析
(一)我国股份回购制度的最新法律规定。我国《公司法》第142条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的可能性予以了肯定
,股份回购在我国实践与法律制度中已经有了初步的探索,但从根本上来说其仍处于发展尝试阶段。股份回购是由政府
主导的工具,因此股份回购也充满了政治色彩。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公司法》进行修订
,对第142条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完善,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新增两类允许回购的适用情况;二是简化股
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额上限,延长公司持有所回购股份的期限;三是补充股份有限公司股
份回购的规范要求。(二)我国股份回购制度立法现状分析。1.我国法律对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规定过于严苛。
2018年《公司法》修改以后,允许股份回购的适用情况从四种增加到六种,但与原则上也遵循“原则禁止,例外允许
”的地区和国家相比,依然属于保守派,股权回购制度的价值功能无法得到完全利用。如此一来,公司无法更好地利用
股份回购来进行公司的资本运作,从而影响公司的业务发展状况,妨碍证券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同时,由于没有具体
的法律规定,公司将可能利用法律漏洞或者使用其他手段来规避法律责任,比如回购公司股份时隐藏自己的身份而假借
他人的名义(名义持股)。2.股权回购制度基本内容不明确。我国法律法规对股份回购制度很多内容都规定得很模糊
,甚至存在立法空白。一方面,对股份回购所涉及的资金来源、回购金额和回购条件等都没有明确规定,只对个别适用
的情况进行了说明。另一方面,《公司法》中对于非法回购行为的效力问题仍然有待解决。在实践中,非法回购行为层
出不穷,但是如何确立阻止或惩处这些违法行为的效力,我国却没有相适应的法律依据。3.股权回购信息披露制度不健
全。为避免股东之间、公司内部存在的内幕交易和暗箱操作,明确股份回购整个过程中的信息披露相关规范,显得尤为
重要。但是纵观我国法律法规,与股权回购中信息披露有关的制度数量确实有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的信息披露细
则更多地反映在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中,也仅仅是对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股份回购来实现减资情况的信息披露进行
了详细规定,在实际应用中还远远不够。
三、完善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建议
(一)扩大股份回购适用情形。当前的国际发展趋势是取消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的禁令,放宽公司回购和持有公
司股份的正当事由,这主要在日本公司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中体现。相比之下,中国公司关于回购股份的立法
,目前只有六种适用的情形允许公司回购本公司的股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回购事由明显较少,因此应该在保有
现有适用情况的基础上逐步增加股份回购和公司持有自身股份的应用。例如,根据我国《公司法》中的第4项规定,回
购事由是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在当今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中,异议股东回购请求的适用范围仅包括在公司合并或分立
时显得过于狭窄,过于严格的限制会使异议股东无法自由倾诉自己的利益需求。因此,对于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适用
情形必须增加。例如,当公司章程有大范围的修改、公司出售主要或者全部资产等此类重大决议时,异议股东有不同看
法,可以根据情况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二)明确回购的价格、数量及资金来源。1.股份回购的价格。
在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份回购的过程中,若价格高于合理的价格,会造成公司资金的流失,直接损害未参与股权转让股
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如果价格低于合理的价格,又会影响转让股权的股东的权益。由此得出,清晰合理的价格起着
重要的平衡作用,但我国目前没有对回购价格作出明确规定。除此之外,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对于不同的回购
方式,我们要有不同的股份回购定价体系。2.股份回购的数量。在股份回购中,回购股份数量以及回购股份的比例将直
接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比例和总资本。我国仅在《公司法》第142条中明确了公司回购内部人员手中的股份的比例应该
低于已经发行的股份数的百分之五,法律没有明显限制其他相关回购要素。就员工持股限制的回购股份比例而言,该规
定基本符合中国当前的市场环境,可以防止公司资本规模过高的比例,从而影响公司的业务发展。虽然,较低的比例可
以保障公司的顺利发展,但这样持股计划的积极效应便无法真正的体现。因此,在当前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日趋完善中
,可以适当增加该比例,明确界定回购事项的回购数量。3.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在股份回购中,对资金来源的限制常
常用资金来源限额来界定。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为了激励员工而进行股份回购时,资金来源为公司的税后利润,但
是对于其他回购情况下的资金来源并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因此,我国仍然需要对回购资金的来源制定更明确的规定
,如在利用公司税后利润偿还回购资金时,要保证公司的到期偿还债务能力不会因回购资金的支付而遭受影响;当通过
发行优先股的方法筹集回购资金时,要注意不能影响公司现有的股本结构;而以发行债券筹集回购资金时,要以债权人
和股东的利益为重,防止因为发行债券而使公司资产受到损害。(三)非法回购行为的效力认定及法律责任。我国法律
对股份回购中涉及的事由、价格、数量、资金来源、信息披露、决策程序等都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若股份有限公司规避
了这些限制而取得公司股份则构成非法回购。当前,世界上包括德国、我国台湾地区在内的很多国家和地区都认定公司
非法回购股份是无效的,并在立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国目前的立法规定并未明确界定非法回购的有效性,但中国学
者和专家也更倾向于用无效性处理非法回购。无效的作用是可以更好地防止股份回购的负面影响,因为在非法回购过程
中难免会出现暗箱操作和内幕交易。因此,在中国尚未形成成熟的市场监管系统的情形之下,非法回购行为应被视为无
效。作为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非法回购的有关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才能使无效说具备法律
的强制效果。(四)完善相应信息披露制度。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回购的相关信息,不仅可以防止股份有
限公司在股份回购过程中发生操纵市场等类似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它还可以减少因信息不平等而给股东和债权人带来
的负面影响。目前,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的信息披露工作都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应
当进一步推动相关制度的构建。具体的措施我们可以根据因员工持股计划而回购股份的信息披露规定为标准来进行完善
,例如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决议后的法定期限内,规定关系人和知情人在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开前不能买
卖公司的股份,并且对回购方案或计划的主要条款进行披露。
四、结论
股票回购在中国已有20多年的历史,并在减持国有股和股权分置改革中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公司运转中,中
国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制度依然存在一系列问题,如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关制度过于严苛,缺乏信息披露制度等
,需要进一步完善。首先,回购原因方面,根据中国国情我们可以借鉴域外股份保护异议股东利益等方面适当增加回购
事由,但不能不放开那些不适合中国现行国情的回购理由;其次,中国的法律法规应明确界定回购价格、信息披露、非
法回购有效性和法律责任方面的内容,并对回购数量、资金来源和其他相关制度加以一定限制。
参考文献:
[1]李晓春.公司违法买回自己股份的效力认定及法律责任[J].政治与法律,2015(08):98-105.
[2]朱庆.证券高可控度信息的相关法律问题———以股份回购为视角[J].法学,2015(01):37-45.
[3]蒋建湘.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员工持股制度的法律构建[J].法商研究,2016(06):35-42.
[4]何瑛,胡月.公司治理、管理层权力与股份回购[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6(10):110-119.
[5]许可.股东会与董事会分权制度研究[J].中国法学,2017(02):128-147.
[6]郑园园.股权回购请求权法律问题研究[D].蚌埠:安徽财经大学,2015.
作者:陈露葳 单位: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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