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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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

论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

论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姓名学号学校指导教师目录一、前言------------------------------------------------------------1二、经济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意义--------------------------------1三、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2四、案例分析--------------------------------------------------------4五、结语------------------------------------------------------------5论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摘要】:经济法是用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

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作为法律的核心精神,构成了经济法有别于民法或者其他的部门法的一种特质。

经济法专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自然也应该有自己的制度安排和内涵,否则,一切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只能是一种空谈。

本文首先阐述了经济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意义,其次,分析了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

同时,以某案例为例,就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公共利益实现机制一、前言社会公共利益一直是用来作为论证国家和社会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政府权力的法律目的、法律秩序和正当目的的终极价值的基础性概念,并被各国法律,甚至是宪法上规定为用来限制个体的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对司法实践、立法、执法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经济法是用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

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作为法律的核心精神,构成了经济法有别于民法或者其他的部门法的一种特质。

经济法专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自然也应该有自己的制度安排和内涵,否则,一切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只能是一种空谈。

本文就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探讨。

论现代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社会性

论现代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社会性
青年与社会
2 0 1 4 年1 月上
第1 期 总第5 4 7 期
论现代经济条件下经济பைடு நூலகம்的社会性
陈 雪 莲
( 重 庆 市大 足 区社 会保 险局 , 重 庆 4 0 2 3 6 0)
【 摘 要 】经济法的社会 性强调经 济个体 、企业 、社会利益 的协调 和统一 ,是社会从 个体本位发展 到社会本位 的I 必 然趋 势 。现代 经济条件 下的经济法社会性价值体 系协调 个体 、集体 、国家利益 ,公平为主 ,效率兼顾 ,以 实现人 的全 面发展 为最 终价值 目标。通过建 立良性 经济竞争秩序和确认 宏观 经济管理规 则,经济法的社会性 实现 了社会 整体经济 资源配置 的最优 化 和 经 济利 益 的 最 大化 。


人的发展就 失去了意义 ,只有 当经济法 的价值 目标 与人的全 面发展有机结合和统一 时才能进发出其强大的生命 力。 所 以, 经济法 的最终 价值 目标 必须是人 的全面 自由发 展。经济法的 设立 和运行不仅要促进 经济的健 康发 展 ,还要 在更 高的层 次 上促进人 的全面 自由发展 。 三、经济法的社会 性是 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保证 ( 一 )建立 良性经济 竞争秩序 。( 1 )限制 的建立 。通 过 对 限制竞争 的禁 止 、排除 、限制 或认 可 、承认 ,为所有 经济 主体平 等 自由地进入市场并进行 良性竞争创造条件 。( 2)对 正 当竞争 的保 护。通过划 分不正 当竞争 和正 当竞 争的界 限, 使不正 当竞争行 为付出代价 ,维 护正 当竞 争和社会 市场 竞争 秩序 , 保护市场竞争主体的合 法权 益。( 3) 保护消费者权益 。 现代 市场 经济条件下 ,只有 良性 的 、自由的 、公平 的市场竞 争秩序才 能最 大地保 护消费者的权益 。 自由公 平的市场 竞争 是消 费者实现其最 大权 益的一般性条 件 ,经济 法体 系通 过对 上述秩序 的建立和维护 ,充分地保护消费者 。 ( 二 )确认 宏观经 济管 理规 则。( 1 )分 配秩序 的规 则。 通过构建预算 和税 收的法律 规则 ,建立 良好 的社会 分配 的秩 序 ,为实现社会 收人 的平衡创造 法律 条件 。( 2) 货 币政 策的 规则 。通过确认 中国人 民银行 的法律 地位 以及对货 币政策等 相关法律规则 的构建 , 引导货币政 策驱 动社会经济利益发展 。 ( 3) 产业政策 的规则 。产业结构调整是现代经济条件下社会 经济发展 的必备条件 和基础 ,通过对支柱产业 的扶持 和带动 相关产业 的链 式发展 ,优化 社会 效能。( 4) 价格规则 。价格 规则 是社会经 济的重要规 则 ,对经济产 业发展 、社会 零售 、 货 币政策等都有重要影 响 ,通过价格规则 的确认 ,维护 良好 的社会经济竞争秩序 。( 5) 监督规则 。在为宏观经济管理提 供准确基础资料 、监督经济管理运行 的公正公平等方 面 ,监 督规则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 用。

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

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
理规 则 。
关键 词
经济 法
社会 公共 利益
社会 公共 性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2 - 0 8 8 ・ 0 2 经济法 具有诸 多的特征 , 但是 , 其 本质特 征当属 社会 公共性 。 ( 一) 从经 济法产 生之 动 因看 社会公 共性 资本 主义 社会 是一个 崭新 的社会 , 平等、 自由、 竞争、 个 人追 求 利益 最大化 为整 个社会 的基 本特征 。
益, 其首要 法 益 目标 为社 会公 共经济 利益 。 经济 法 中涉及 的社会
民 社会关于协调社会的要求而产生的, 是以市民法为基础的, 同
公 共经济 利益 主要 包括经 济秩 序 的安全 、 健康 及 高效 : 社会 经济 时又表 现 出与 之不 同的特征 , 因为这些 法与市 民社 会 中的私人性 资源 的 合理分 配与 利用 ; 弱 者经 济利益 ( 如竞 争社 会中 消费者 的 是相 对立 的 , 具有社 会 的公共性 。 ” 从该 论述 可 以看 出, 国家作 为 在 尊重 私人利 益及着 眼于经济 与社会 的协 调 利 益等 ) 的保护 。要 使社会 公共 经济利 益 得 以实现 , 干预 是必 须 社会 的公共 管理者 , 的。此 处提及 的干 预 , 除 了外 在干预及 强制 性干 预外 , 还 有 内在 性和 公益性 的前提 与基础 上, 通过 “ 国家之 手” 对 国家经济 生活进
的干预 及 自发性 的干预 ; 除 了通 过 国家权 力进行 的干 预 , 还有 通 行干 预 , 故而 产 生 了一 个独 立的 部 门法 , 即经济 法 。经济 法产 生
过 市场 有效机 制进 行 的调节 ; 除了个 体意 思 自治, 还有社 会及 国 之动 因 以及 经济法 的社会 公共性这 一本质 特征 的根源 正在于此 。

经济法学论文

经济法学论文

经济法学论文篇一:经济法学论文论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摘要:本文从四个方面来论述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分别是经济法是社会法法域下的部门法;对经济法的价值进行阐述来反映经济法的社会法的本位原则;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那么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就很重要;最后从确定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的现实意义的角度来阐述。

关键字:经济法、社会本位、公共利益所谓社会本位,就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主导的本位思想,而经济法的本质就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对整体经济生活的介入,以消除自由放任和极端个人权利本位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

因此,“经济法具有社会本位性,即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具有社会法的基本属性。

”一、经济法是社会法法域下的一个部门法从19 世纪后半叶起,在经济及其法律调整的实践中, 出现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间的隔阂渐次消弭,公法和私法互相渗透融合之趋势。

由此出现了所谓“私法公法化”(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 和“公法私法化”(如金融及中央银行法、计划及产业政策法、国有企业法等) 现象。

法学界的反应则是许多学者认为出现了公私法形态混合, 既不属公法也不是私法的第三法域—社会法。

经济法正是在私法社会化和公法社会化的趋势下形成的,是能充分满足社会化需求的法,在“私法-社会法-公法”的法律三元结构中是属于社会法范畴的。

经济法主体既不是纯粹的私人,也不是纯粹的行政机构,而是既要克服由于存在信息不充足、自然垄断、垄断、外部效应等“市场失灵”现象,又要防止政治国家一味介入市民社会导致的“寻租”等“政府失灵”现象的社会团体。

在团体社会中,各社团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对经济从宏观把握,防止两极分化,对国家既不俯首称臣也不骄横跋扈,而是起到一种监督提醒的作用。

经济法将“民商法”下的“市民”还原为“消费者”、“中小投资者”;将抽象的“商人”还原为“中小企业”、“大企业”,按它们不同的社会角色,设置不同的权利与义务。

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摘要:现实可本文试界定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内涵,通过与相关利益的比较,以论证社会公共利益的独立性,并对保护和实现这种社会公共利益的能性进行探索。

关键词:经济法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现代法部门,它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是立足于社会,追求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这既不同于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传统民法,也区别于以权力为本位的行政法。

三个法律部门之所以互相独立,在于它们有各自不同的利益基石,而社会公共利益正是经济法的基石,存在独立的社会公共利益是经济法产生和存在的核心。

对于这一社会公共利益本身,我们现有的研究理论似乎尚未能清晰认识,有必要对其做进一步地深入考察,更准确地界定其内涵。

同时,由于现实利益冲突中,社会公共利益往往出现主体缺位的现象,不可避免地发生忽视和牺牲社会公共利益,从而使得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得到有效实现,通过界定社会公共利益,才能结合现实的利益冲突,从而找到使其得以真正实现的出路。

一、社会公共利益及其属性虽然学界很多学者认同,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它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但对于社会公共利益涉及不多,对其内涵理解也含糊不清,常将其与相关概念相混淆。

澄清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延,从而区分不同的相关利益,是认识经济法本质的必要和前提。

(一)何为“利益”如果存在着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必然存在着与其并列的其他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这些利益在本质属性都是一种利益,它们只不过是基于一定的社会标准所作出的分类。

关于利益,大致存在着客观说、主观说、主客观统一说三类观点。

主观说认为,利益是意识的属性,是人们对于满足一定需要的意志指向。

这种观点实际上把需要和利益与人的意识、意志相混淆,抹煞了需要的客观属性,也否认了利益的客观属性,这样使得利益成为不确定的现象,从而导致否认社会发展的客观性、必然性和规律性。

客观说认为,利益从形式到内在都是客观的东西,它是意识、意志之外的客观存在。

论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

论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

论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从而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经济法规范了企业的经营活动,保障了消费者权益,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促进了经济发展,同时也保障了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经济法还规范了政府的行为,保障了公共利益的实现。

政府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经济法规范了政府的行为,保障了政府的公共利益责任,促进了政府与市场的有效衔接,使得社会公共利益得以实现。

三、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1)法律机制。

经济法中的法律机制是最基本的机制,通过制定和完善法律,规范经济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等都是经济法中的法律机制。

2)市场机制。

市场机制是经济法中的重要机制,通过市场竞争,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市场竞争可以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同时也可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保障消费者权益,从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3)监管机制。

监管机制是经济法中的重要机制,通过监管企业和政府的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监管机制可以规范企业行为,防止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也可以监督政府行为,保障政府公共利益责任的实现。

四、案例分析以某公司的环境污染为例,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导致周边居民生活环境受到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经济法可以通过制定环境保护法规,规范企业的生产行为,保障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从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监管机制可以对该公司进行处罚,遏制其违法行为,促进企业遵守法律法规,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五、结语经济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制定和完善法律、市场机制和监管机制,经济法可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现代社会的经济快速增长给社会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例如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资源滥用和浪费以及消费者权益问题等。

这些行为的最大特点是被害主体分散且侵害利益扩散。

传统的个体诉讼对于这种现象缺乏有效的规范措施,只有依靠经济法来保护这些社会公共利益的理念,才能够寻求到新的解决之路。

法律规定公共属性原则(3篇)

法律规定公共属性原则(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共属性原则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强调国家权力、公共资源、公共利益等应当为全体社会成员共享,不得为少数人私利所垄断。

公共属性原则贯穿于我国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多个法律领域,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公共属性原则的内涵、立法体现、实施途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公共属性原则的内涵1. 公共性公共属性原则的首要内涵是公共性。

公共性是指国家权力、公共资源、公共利益等应当服务于全体社会成员,而不是为特定个人或群体所垄断。

公共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应当服务于人民,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国家权力不得滥用,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2)公共资源:公共资源是指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共同受益的资源,如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等。

公共资源应当合理开发利用,确保全体社会成员公平享有。

(3)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指符合社会整体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利益。

公共利益应当优先保护,不得为特定个人或群体所侵害。

2. 公平性公共属性原则的第二个内涵是公平性。

公平性是指国家权力、公共资源、公共利益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全体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1)权利平等:全体社会成员在享有国家权力、公共资源、公共利益方面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因种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等因素受到歧视。

(2)机会均等:全体社会成员应当享有平等的发展机会,国家应当通过立法、政策等手段,消除各种社会不公,促进社会公平。

3. 透明性公共属性原则的第三个内涵是透明性。

透明性是指国家权力、公共资源、公共利益的运行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1)信息公开: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公开国家权力、公共资源、公共利益的有关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2)决策公开:国家机关在制定政策、决策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

三、公共属性原则的立法体现1. 宪法层面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论文

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论文

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论文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论文(通用6篇)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论文篇1摘要:经济法的功能是极其重要的,不仅可以将当前经济法的特点进行呈现,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将经济法的本质进行表现。

因此,对经济法社会经济工作的研究是当前最为重要的课题。

笔者在结合前人的研究理论中,借助经济学、社会学等相关理论对经济法的主要功能、结构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对其社会经济功能进行探究,进而为同行人士提供理论借鉴。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经济功能、结构每一项法律都有着独特的目标,为从根本上实现该目标,每一部法律都具备自身独特的功能与价值,因此,每一部法律不仅能将本质、性质进行体现,并且能够将各部门法的特性与标志进行展现。

[1]由此,法律的功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位置。

然而,对于经济法而言,其中所存在的功能很少被他人提及,并缺乏系统的论证,本文结合经济学、社会学、法理学的理论对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试作一探讨一、经济法的功能含义以及基本构造(一)经济学的社会经济功能的含义从社会经济的角度而言,所谓经济法功能主要是指立法者或者相关机构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对现有的经济进行规范干预,使其所产生的效果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和谐进步。

[2]另外,从本质上而言,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主要体现在经济法与社会法之间,在对两者进行分析中,不能从单纯的侧面进行分析。

(二)经济法社会经济功能的基本构造就经济法的功能经验和社会需求两个方面,对经济法功能的考察,主要包括两条路径:一是根据经济法对社会活动中的主体开展活动;二是根据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的贡献与意义开展活动。

[3]经济法的主体与经济主体之间存在着相互依赖的关系。

经济法通过影像、诱导经济主体中,对经济活动产生影响,进而对经济主体以及社会主体进行调节,实现经济法的主要目的。

从经济对个人经济行为而言,可以将人们的经济行为划分为评价、指引、预测、教育以及强制五项。

其中,评价功能是对经济主体进行评价;预测功能是对经济主体进行肯定与否定;强制功能则是根据经济活动的主体对自己经济收益进行预算;指引功能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为经济活动提供固定的模式,引导经济活动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教育功能则是对经济主体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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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一)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民商法的终极关怀——个人利益得以张扬,这有利于提高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

但是另一方面,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思想却受到了冲击。

经济法作为以协调整体经济运行、调整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矛盾为己任的部门法,其首要目标便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性体现在经济法的价值属性中,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一、社会公共性的内涵
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①其中,对于何谓“社会公共性”,学界至今仍没有定论。

笔者将从经济法的意志和法益目标两方面分析社会公共性的内涵。

(一)社会公共性包涵社会性和公共性
经济法是社会法,所体现的意志和私法、公法不同。

以民商法为代表的私法体现私人的意志,以行政法为代表的公法体现国家的意志,而经济法体现的是社会公共意志。

社会公共意志即大众的、社会普遍性的意志,是关于公有性而非私有性、关于共享性而非排他性的。

这一意志指导经济法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时关注社会性和公共性,例如,社会稳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等。

经济法的意志决定了社会公共性包涵社会性和公共性。

(二)社会公共性包涵公益性和干预性
经济法协调国家经济运行中的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并以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其首要法益目标。

公共利益是属于公众的利益,它代表利益分配的公平性而非独享性、利益本位的社会性而非个人性。

要实现公众的利益,必须依靠一定的干预。

这里的干预,除了内在自发性的,还有外在强制性的;除了市场机制调节,还有国家权力干预;除了私人自治,还有公共决策。

只有借助国家干预才能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的法益目标决定了社会公共性的公益性和干预性密不可分。

综上所述,社会公共性包涵社会性、公共性、公益性和干预性,是上述四个方面的有机统一。


二、社会公共性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和其他部门法相比,经济法具有社会公共性、经济政策性、政府主导性等特征,③其中,社会公共性是其本质特征。

(一)社会公共性是经济法产生的动因
人类历史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展现在世人面前的是一个意思自治、打破封建等级制度的新型社会,是一个平等、自由竞争、个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世界。

亚当·斯密的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宝典,各种新兴的制度、理念推动着社会快速前进。

亚当·斯密曾断言,一只看不见的手能成功的引导着自私追求自己利益的个人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

④但是,事实证明,追求自己利益的人们大多并不能自发地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相反的,往往破坏社会公共利益。

在19世纪后半叶,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这只看不见的手开始失灵,产生了各种市场弊端,诸如垄断、不正当竞争、污染环境、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串通定价等等。

这些行为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阻碍了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行,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

而作为市场调剂机制之法的民商法调整自然人、法人之间的私人关系,以维护自然人和法人的利益为主,无法对这些行为进行规制。

因此,为了调整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经济法作为以社会为本位的部门法应运而生。

对于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和法律根源,日本经济法学者金泽良雄指出,“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的法律秩序是以自由主义经济之法即市民法为基础,并由国家干预经济的各种法律制度构成的。

后者是适应市民社会关于协调社会的要求而产生的,是以市民法为基础的,同时又表现出与之不同的特征,因为这些法与市民社会中的私人性是相对立的,具有社会的公共性。

”⑤这一论述精辟地指明了,为了满足社会协调性要求,国家以社会公共管理者的身份
对经济生活加以干预,以“国家之手”代替“无形的手”,在充分尊重私人利益的基础上着眼于经济和社会的协调性及公益性,从而产生了经济法这一不同于民商法的部门法。

这就是经济法产生的动因及其社会性的根源之一。

(二)社会公共性是经济法宗旨的根本体现
经济法律规范以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它的宗旨在于通过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来不断地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和公平,从而持续地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保护是经济法追求的目标。

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领域里的突出矛盾正是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

如何协调矛盾的两个方面,是实现经济法宗旨的关键。

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首要价值,是协调这一矛盾的必要选择。

强调对个体利益的保护虽然在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方面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但将会有损于市场的竞争机制,从而阻碍经济
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而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放在首位,强调社会分配方面的公平,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同时兼顾个体利益的保护,既能满足首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又能通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从整体上保护每个公民、法人的利益,从而协调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增加社会财富的整体,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由此可见,社会公共性这一特征是经济法的内在要求,是经济法宗旨的根本体现。

(三)社会公共性是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本质区别
经济法和民商法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都是重要的部门法。

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和民商法的私人性相辅相成,在为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提供法律保障方面缺一不可。

但是,它们在调整对象、主体、作用和调整手段等方面都有所区别。

中,它们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民商法的终极关怀是个体权益,即以“个人本位”为主、“社会本位”为辅;而经济法虽然同样关注个体利益,但它是以社会为本位,是以社会的整体利益为主。

例如反垄断法不是为了惩罚大企业,而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提高社会整体福利。

平等自由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经济法的精神。

但是,民商法所代表的平等、自由表现为对机会平等和个性自由的渴望。

而经济法所代表的平等、自由是对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的追求。

民商法作为私法,关注个体掌握的资源的分配和利用。

而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决定了其目标为公平和效率的兼顾以及合理资源配置下的最大社会财富。

经济学中的“帕累托最优”⑥正是经济法所追求的和谐佳境。

如果说民商法的私法精神是对封建秩序和自然经济桎梏的打破,那么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便是对社会福利制度和经济秩序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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