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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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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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对于用法律的手段解决经济问题还是社会问题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然而由于学界对于经济法及社会的定义比较无序,导致对二者关系研究也比较困难。为此,文章首先研究经济法及社会法的概念,对二者均做出一个相对合适的解释,并借此对二者的联系和区别提出看法,以期对社会法及经济法各自的地位以及相互关系做出明确的厘定。

一、经济法与社会法之界定

(一)经济法之界定

关于经济法的定义之争,目前学界已经达成了较为统一之认识,即将经济法看做调整在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所产生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本质即是国家干涉经济之法,是政府经济行为之法,是国家干涉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

但是关于经济法的体系构成的这一命题,学者之间却有不同观点,较有代表性的有:二分法,即主张经济法是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组成的;三分法,即主张经济法是由市场主体法、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组成;四分法,即主张经济法是由市场主体法、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和社会保障法组成的。可以看到即使关于经济法的体系构成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但是每种观点中必然包括的有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也就是说,这两部分是经济法的核心构成部分,所以本文将以二分法为主探讨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二)社会法之界定

关于“社会法”的界定可谓众说纷纭,比较通行的观点可以归纳为四类,分别是:一种法学思潮;社会团体制定的“行为规范”;相对于公法和私法的“第三法域”;独立的法律部门。

以上四种定义都有其理论价值,但是它们对于社会法的定位却相差甚远,因此我们有必要选择一种相对受到认可的社会法的概念,这样才能对经济法与社

会法进行比较研究。对此李昌麒教授也说道:“通过大家的共同探讨,应当可以寻求到一个被大家相对认可的社会法的定位,否则‘社会法’这一概念在法学中就没有意义。”

所以,在这里我们将社会法定义为:为解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而产生的具有社会性的法律现象。是在法律社会化运动中产生的具有公私法交融特点的一种特殊的法律。并从狭义的角度,假定社会法与经济法是并行的部门法。其内容包括:社会保障法、劳动法、环境法、义务教育法、公共卫生法等。

二、经济法与社会法的联系

(一)二者都强调国家干预

比较分析一下经济法和社会法发展的历史,不难发现经济法与社会法都产生于19世纪以及20世纪,而这一时期正是发生重大社会变迁的时段,在这一时期工业革命兴起,生产力高度发展,资本主义也由自由资本主义发展为垄断资本主义。并且之前一度盛行

于各资本主义国家的完全市场经济自由,已经产生了诸多积弊,如社会矛盾激化,民不聊生,这种放任经济自由发展的模式已经不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

这一时期,因为激烈的竞争、高度的垄断,极大地扰乱了市场秩序,从而使得经济发展陷入困境。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制度无法有序运转以及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亟需适应垄断资本主义发展所需的新制度对市场秩序进行重整、对市场资源进行优化分配,但是无论是现有的民商法还是道德、习惯对此都无能为力。因此在社会生产力发生巨大改变的背景下,政府不得不转变其对市场经济放任自流的态度,而必须对市场经济加以干预。

相应地,在社会领域,无法否认工业革命创造了巨大的财富,但同时也加剧了社会底层人民的贫困。资本家越发疯狂地剥削底层劳动人民,这些困苦的劳动人民不能获得与劳动相等价的报酬。因而社会阶层的分化越来越严重,富者越富、穷者越穷的现象不断加剧,造成了严重的社会矛盾。与经济领域日益加深的矛盾造成的后果一致,现有的社会秩序已经不适应时代的发展,政府因此也要转变其职能,积极发展社

会福利事业,并且需要维护劳动人民的利益,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社会法应运而生。

综上所述,经济法与社会法都是在市场及政府无法有效运转时,应时代要求而产生的。时代赋予它们的使命就是强调国家干预,以调整强调市场自由背景下混乱的经济及市场秩序。

(二)二者都是社会本位法

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是一组对应的名词,也就是说它更加趋向于追求社会整体利益,而不仅仅局限于单个的个体利益,它更加注重社会的全面发展,而不是简单的个人发展,它更加追求社会范围内效率的提升,以促进社会的更好发展。这种价值取向与集体主义思想有相通之处,对于保障社会稳定,缓和社会矛盾有积极意义。

经济法就是在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个人本位行不通时产生的,它是适应时代发展产生的,因此可以满足经济社会化的时代需要。它的价值主要在于保障国民经济良好运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以促进经济

领域的公平、正义及效率。与个人本位不同,它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出发处理国家与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而并不局限于某一阶层的利益,它能真正地考虑到社会整体利益,因此我们说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

而社会法顾名思义是为解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而产生的具有社会性的法律现象,通俗地讲社会法更加关注的是民生问题、社会秩序问题。与之对应的,社会法的一个核心就是社会保障,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解决随着经济发展而产生的贫富差距等社会矛盾,它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基点可见其也是社会本位法。

(三)二者功能有相通之处

法律虽然滞后于实践的发展,但是法律也是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并在一定程度上能为社会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经济法与社会法都是适应时代变化需要而产生的,相应地,它们的产生也必然能够推动社会进步。因此,经济法与社会法都有推动社会进步、时代变革的作用。

学界有人就持有这样的观点,即认为社会法与经济法在促进社会发展方面有功能相通之处。具体而言就是说,社会法具有保障社会稳定的功效,而经济法具有促进社会进步的功效,二者一个着眼于社会静态运行,一个着眼于社会动态运行,二者相互补充,共同促进社会良好运行。

经济法以国家干预的手段介入经济领域,从而防止市场经济高度自由所固有的弊端。社会法则旨在调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如果只有社会法而没有经济法,必将导致垄断盛行,经济秩序混乱,从而严重影响人民生活质量,致使整个社会面临危机;同样如果只有经济法没有社会法,社会矛盾得不到及时的调和及解决,那么也必将影响经济发展质量。

三、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十分复杂,甚至在广义的社会法中,包括经济法,但是这并不表示二者只有共同点而没有区别,笔者认为对经济法与社会法进行划分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细化二者研究领域,从而使得立法、司法实践对于经济性问题和社会性问题能够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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