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社会法学派主要思想与经济法产生的关系

社會法學派主要思想與經濟法產生的關係一、經濟法的社會性經濟法產生在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由自由競爭經濟發展為壟斷經濟狀態的大背景下,提出了政府干預經濟的命題,作為經濟秩序的經濟法一經產生,就承擔起調整經濟秩序、促進社會福利最大化的使命,即社會法的性質。
經濟法的社會政策目標與經濟法的社會效益指標決定了經濟法具有鮮明的社會性。
(1)經濟法的社會政策目標。
經濟法的產生直接導源於社會問題,在社會差異基礎上所形成的社會分化與失衡現象在資本化與工業化的雙重作用下,已形成為帶有普遍性並具有社會危機性的社會問題。
為解決這些社會問題經濟法方式被普遍採用。
經濟法“是一種社會保障,是為一國的社會政策服務的”。
經濟法的社會政策目標主要有:——保護弱勢群體。
“經濟法產生的目的是基於對社會中弱者的基本生活和基本權力的保障,其產生的社會背景是社會發展進入現代或‘後現代’之後,社會競爭必然產生弱者,必然產生弱勢群體。
”“經濟法的宗旨是弱者救助、反歧視與傾斜保護。
”——社會安全。
“在任何時代、任何社會,都必然存在著弱勢階層或弱勢群體。
可以說,弱勢階層的生存狀況決定著一個社會的穩定程度。
任何統治階級總是想方設法把保持社會穩定作為第一要務。
保持社會穩定通常有兩種方法,一是通過高壓控制獲得的消極穩定,二是採取主動疏導形成的積極穩定。
無論採取哪種形式,社會穩定最終決定於統治階級和上層社會對弱勢階層的態度。
”保護弱勢群體就可以緩解社會壓力,維護社會的穩定性和持續性,因此經濟法的目標之一也就是維護社會安全。
——社會保障。
當勞動者或全體成員中在年老、疾病、傷殘、生育、失業、災害等危險失去收入或生活來源時,通過經濟法的扶助向其提供物資幫助,以保證其基本生活需要。
在一些國家,經濟法與社會保障法的概念甚至是可以相互置換的。
——社會發展。
社會是由個人組成的實體,但個人是這個實體的活的載體,個人的發展必然影響到整個社會的發展。
而社會的發展首先是通過實現個人的發展來獲致的。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之法的重要性与必要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之法在国家治理和企业运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的重要性及其作为社会本位之法的必要性。
经济法的产生背景和基本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关系和维护整体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的出现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时西方国家开始面临一系列经济危机和社会问题。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各国政府开始介入经济领域,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律规范,旨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和保障就业。
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宏观经济关系和维护整体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
2、经济法的宗旨是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保障就业和社会福利。
3、经济法的主体包括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4、经济法的作用是运用法律手段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之法的必要性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之法,是相对于以个人为本位的民商法和以国家为本位的刑法而言的。
它是现代社会经济管理的必要手段,也是国家行使职能的重要方式。
首先,经济法与民商法、刑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密不可分。
民商法主要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强调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刑法则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设立的制裁性法律。
而经济法则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失灵和外部性等问题进行干预和调控,保障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其次,经济法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而经济法就是政府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
例如,通过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政府可以调节经济增长速度、稳定物价、促进就业和改善国际收支状况。
此外,经济法还可以通过规范企业组织和市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障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经济法的重要制度及其背后的理念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之法,其背后蕴含着深刻的理念。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

法律体系完善
经济法将进一步完善其法律体系 ,包括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使之更加符合市场化和国际化
的需求。
社会法的发展趋势
保障民生权益
社会法将更加注重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民生权益,如劳动权、社 会保障权等,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促进社会公平
社会法将更加注重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 施,缩小收入差距,减少贫困现象,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VS
社会法
主要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等,以保障 社会权益、促进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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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发展 趋势
经济法的发展趋势
市场化改革
经济法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 法律,将进一步推动市场化改革 ,减少政府干预,发挥市场在资
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国际化发展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 ,经济法将更加注重与国际接轨 ,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合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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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
注重社会公平、社会福利、社会和谐,以实现社会全面进步为目标。
调整对象的不同
要点一
经济法
主要调整经济关系,包括市场主体、市场运行、宏观调控 等方面。
要点二
社会法
主要调整社会关系,包括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医疗卫生 等方面。
调整手段的不同
经济法
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如财政政策、货币 政策、产业政策等,以影响经济活动。
特点
经济法具有鲜明的政策性、直接的经济性和广泛的综合性。
经济法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 在20世纪初才开始出现的。中国的 经济法发展也经历了相似的历程。
发展
经济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 计划经济时期的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 相结合的阶段,以及市场经济时期的 政府干预和市场竞争相结合的阶段。
论经济法与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的区别与联系

论经济法与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的区别与联系邓久发自改革开放以来, 经济法冲破重重障碍, 日趋勃兴, 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然而, 近年来仍然出现很多对经济法的错误认识,有的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行政法”而属于行政法, 有的认为它仅是商法、社会法的一部分, 而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与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的关系被严重混淆了,因此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拙见,以其抛砖引玉。
一、经济法与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的差异1、调整的对象和保护利益不同经济法是国家为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实现经济协调发展而规制经济运行行为的法律规范。
它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保护对象, 运用综合调整手段来保障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经济法并不保护某个特定的利益, 而是站在全局以保护一个社会进步所必须的利益。
这种利益, 实质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所必需的环境。
其保护的是广泛的社会经济利益。
商法是调整营利性主体在商事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事关系,主要是由商事交易习惯形成的商品交换规则,商法可以视为民法的特别法, 因此, 它所保护的利益也是个人利益。
行政法主要是维权法和限权法,即维护国家公权力及限制国家公权力的法。
因此, 行政法保护的利益主要是公共利益。
社会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 其中基本不涉及经济关系。
社会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社会权利, 尤其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以及保障社会安全和社会公平。
2、本质功能差异经济法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保护重心,为解决民商法、行政法均无法解决的社会经济问题而产生。
它的本质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 是平衡协调国民经济运行的法。
商法是私法, 也是权利法。
它站在当事人平等这一平面上对商品关系加以保护, 其功能主要是维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行政法保护的是国家公共利益。
它本质是公法, 以维护、限制国家权力为其功能。
行政法一方面对行政权力有效行使起保障作用。
另一方面行政法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和限制, 防止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越权和滥用权利以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联系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领域,而社会法也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下面我们就具体分析一下经济法与社会法的联系。
首先,经济法和社会法在调整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经济法主要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对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控,保障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以及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而社会法则是以人类社会的正常运作为基础,主要涉及到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如劳动法、婚姻法、教育法等。
这两种法律体系都为人们提供了一些应对经济和社会活动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的途径和方式。
其次,经济法与社会法之间还存在着互动和建设性合作关系。
一方面,经济法的适用会对社会法制度带来实际支持和完善;另一方面,社会法也为经济法的顺利执行提供了必要的防护和约束。
比如,经济法规制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而社会法则为个体保障其基本权益,如劳动权利、婚姻权利等等,促进社会公正、公正、平等、仁爱的运行。
第三,经济法和社会法在某些方面也有共同的目标。
比如,我们都深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复杂而多层次的,关系到人们的生存和发展。
因此,两个领域的法律要求都是要维护人的尊严和人权,遵循公平和公正原则。
例如,经济法中对违法经济活动的处罚都是为了保障公平竞争,确保市场能够发挥重要作用,而社会法则通过惩罚违法行为来维护各项基本权利和法律秩序。
最后,经济法和社会法在其法律效力和适用上也存在了很多相互影响的情况。
如,财产、金融方面的产权保护,税收征收、市场监管等等都是经济法和社会法分工的重要内容。
同时,经济法的判决和执行也会影响到社会资产状态和社会人员的经济普遍实现。
相反地,社会法的适用和执行也会影响到市场经济的财产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性。
两个领域磊对立,相互支撑。
综上所述,经济法与社会法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紧密联系,调整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都是其主要功能,同时还有法律效力和适用、互动和建设性合作等各个方面都彼此影响。
经济法和社会法的关系二题

l崇 尚社会 公共利益 。经济法把社 会公共利 益该利益 体 、
・
“
[ 收稿 日 】O6 0 — 9 期 2O — 4 2 [ 作者简 介】 李颖(98 , , 17一)女 绥化学院政治系助教 , 黑龙江 大学法学 院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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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容的社会公共利益 ; 国民经 济稳定 增长法 就是 要实现 以经济
( ) 一 经济 法是经济领域的法 律社 会化现象所谓 法律社会 化 、 行政社会化和法 律社会 化过程 中 由个 人本位 和 国家本 位
化, 就是基于 由 自由放 任到政 府干 预再到 市场调 节与政 府干 演化而来 的社会本位 。经济法的社 会本位 观 , 中地体现在 : 集
预内在结合 的经济思想 和经 济政策 变革 , 由契 约伦理 到社会
而成的有机 体。社会 法有 广义 和狭义 之分。在外 延上 , 最广 出主体具体平等 、 从绝对所有权发展 出相对 所有权 、 从契约 自
义的社会法 , 即国家为解决 各种社会 问题 而制定 的有公 法与 由发展 出契约正义 、 从过错责任发展 出严格 责任等 内容 ; 公法
私法相融合特点的第 三法域 , 括劳动 法 、 包 社会保 障法 、 经济 社会化包括从行政命令 发展 出行政指 导 、 从行 政管 制发展 出 法、 环境 法、 共事 业法 、 公 科技法 、 教育法 、 生法 、 卫 住宅法 、 农 行政合 同等 内容 o 1 ̄- ‘ 果要用 法律来表 述我们所见 证 [( 6瑚)如 3r ‘ 业法等。狭义 的社会法 指劳 动法 和社会保 障法 , 如我 国立法 的社会关 系和思潮 的巨大变革 , 么可 以说 , 那 由于对社会 法的 机关所设计的法律体系 中的“ 社会法 ” 中义 的社会法居 于上 追求 , 。 私法 与公法 、 民法与行 政法 、 契约 与法律 之 间的僵死 划 述两者之 间, 如陆季藩所 主张 的包 含劳 动法 ( 社会保 障法 ) 分已越 来越 趋于动摇 , 含 这两类法律逐渐不可分 地渗透融合 , 从 与经 济法 。1啦 -8 [( 2) 】 5 而产生了一个全新法律 领域” 。这种法 律社 会化过 程发 生于
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社会法的外延:
社会法的外延与社会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如何界 定,有大社会法、中社会法、小社会法三种观点。大社 会法观点认为社会法乃是公法与私法之外带有公私法属 性的法律。中社会法观点认为社会法是调整维护自然人 基本权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弱势群体保护的法 律、基本生活保障性法律、公益法以及教育权利保障法 均属于此类。小社会法观点认为社会法专指社会保障法, 也就是社会安全法。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行政法定义: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 以及对行政权的监督的法律规范,调整的是行政 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发生 的关系,遵循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公正公开、 有效监督等原则,既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又注重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民法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 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遵循民 事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 则。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1.经济法与民法共同调整着商品经济关系,共同维 护市场经济的发展。 2. 经济法与民法相互吸收、互相补充。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1. 两者都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或管理。 2. 两者都是规范、控制和监督权力的法律,经济法作 为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部门,其必须 遵循的基本原则——法治原则——与行政法基本原则不 谋而合。 3. 两者都采取一定的行政命令与强制手段来调整社会 关系。 4. 在法律关系的主体方面,行政机关作为一方主体的 情形在经济法中大量存在。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背景知识: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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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对于用法律的手段解决经济问题还是社会问题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然而由于学界对于经济法及社会的定义比较无序,导致对二者关系研究也比较困难。
为此,文章首先研究经济法及社会法的概念,对二者均做出一个相对合适的解释,并借此对二者的联系和区别提出看法,以期对社会法及经济法各自的地位以及相互关系做出明确的厘定。
一、经济法与社会法之界定(一)经济法之界定关于经济法的定义之争,目前学界已经达成了较为统一之认识,即将经济法看做调整在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所产生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本质即是国家干涉经济之法,是政府经济行为之法,是国家干涉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
但是关于经济法的体系构成的这一命题,学者之间却有不同观点,较有代表性的有:二分法,即主张经济法是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组成的;三分法,即主张经济法是由市场主体法、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组成;四分法,即主张经济法是由市场主体法、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和社会保障法组成的。
可以看到即使关于经济法的体系构成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但是每种观点中必然包括的有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也就是说,这两部分是经济法的核心构成部分,所以本文将以二分法为主探讨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二)社会法之界定关于“社会法”的界定可谓众说纷纭,比较通行的观点可以归纳为四类,分别是:一种法学思潮;社会团体制定的“行为规范”;相对于公法和私法的“第三法域”;独立的法律部门。
以上四种定义都有其理论价值,但是它们对于社会法的定位却相差甚远,因此我们有必要选择一种相对受到认可的社会法的概念,这样才能对经济法与社会法进行比较研究。
对此李昌麒教授也说道:“通过大家的共同探讨,应当可以寻求到一个被大家相对认可的社会法的定位,否则‘社会法’这一概念在法学中就没有意义。
”所以,在这里我们将社会法定义为:为解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而产生的具有社会性的法律现象。
是在法律社会化运动中产生的具有公私法交融特点的一种特殊的法律。
并从狭义的角度,假定社会法与经济法是并行的部门法。
其内容包括:社会保障法、劳动法、环境法、义务教育法、公共卫生法等。
二、经济法与社会法的联系(一)二者都强调国家干预比较分析一下经济法和社会法发展的历史,不难发现经济法与社会法都产生于19世纪以及20世纪,而这一时期正是发生重大社会变迁的时段,在这一时期工业革命兴起,生产力高度发展,资本主义也由自由资本主义发展为垄断资本主义。
并且之前一度盛行于各资本主义国家的完全市场经济自由,已经产生了诸多积弊,如社会矛盾激化,民不聊生,这种放任经济自由发展的模式已经不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
这一时期,因为激烈的竞争、高度的垄断,极大地扰乱了市场秩序,从而使得经济发展陷入困境。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制度无法有序运转以及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亟需适应垄断资本主义发展所需的新制度对市场秩序进行重整、对市场资源进行优化分配,但是无论是现有的民商法还是道德、习惯对此都无能为力。
因此在社会生产力发生巨大改变的背景下,政府不得不转变其对市场经济放任自流的态度,而必须对市场经济加以干预。
相应地,在社会领域,无法否认工业革命创造了巨大的财富,但同时也加剧了社会底层人民的贫困。
资本家越发疯狂地剥削底层劳动人民,这些困苦的劳动人民不能获得与劳动相等价的报酬。
因而社会阶层的分化越来越严重,富者越富、穷者越穷的现象不断加剧,造成了严重的社会矛盾。
与经济领域日益加深的矛盾造成的后果一致,现有的社会秩序已经不适应时代的发展,政府因此也要转变其职能,积极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并且需要维护劳动人民的利益,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社会法应运而生。
综上所述,经济法与社会法都是在市场及政府无法有效运转时,应时代要求而产生的。
时代赋予它们的使命就是强调国家干预,以调整强调市场自由背景下混乱的经济及市场秩序。
(二)二者都是社会本位法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是一组对应的名词,也就是说它更加趋向于追求社会整体利益,而不仅仅局限于单个的个体利益,它更加注重社会的全面发展,而不是简单的个人发展,它更加追求社会范围内效率的提升,以促进社会的更好发展。
这种价值取向与集体主义思想有相通之处,对于保障社会稳定,缓和社会矛盾有积极意义。
经济法就是在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个人本位行不通时产生的,它是适应时代发展产生的,因此可以满足经济社会化的时代需要。
它的价值主要在于保障国民经济良好运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以促进经济领域的公平、正义及效率。
与个人本位不同,它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出发处理国家与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而并不局限于某一阶层的利益,它能真正地考虑到社会整体利益,因此我们说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
而社会法顾名思义是为解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而产生的具有社会性的法律现象,通俗地讲社会法更加关注的是民生问题、社会秩序问题。
与之对应的,社会法的一个核心就是社会保障,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解决随着经济发展而产生的贫富差距等社会矛盾,它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基点可见其也是社会本位法。
(三)二者功能有相通之处法律虽然滞后于实践的发展,但是法律也是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并在一定程度上能为社会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经济法与社会法都是适应时代变化需要而产生的,相应地,它们的产生也必然能够推动社会进步。
因此,经济法与社会法都有推动社会进步、时代变革的作用。
学界有人就持有这样的观点,即认为社会法与经济法在促进社会发展方面有功能相通之处。
具体而言就是说,社会法具有保障社会稳定的功效,而经济法具有促进社会进步的功效,二者一个着眼于社会静态运行,一个着眼于社会动态运行,二者相互补充,共同促进社会良好运行。
经济法以国家干预的手段介入经济领域,从而防止市场经济高度自由所固有的弊端。
社会法则旨在调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如果只有社会法而没有经济法,必将导致垄断盛行,经济秩序混乱,从而严重影响人民生活质量,致使整个社会面临危机;同样如果只有经济法没有社会法,社会矛盾得不到及时的调和及解决,那么也必将影响经济发展质量。
三、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区别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十分复杂,甚至在广义的社会法中,包括经济法,但是这并不表示二者只有共同点而没有区别,笔者认为对经济法与社会法进行划分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细化二者研究领域,从而使得立法、司法实践对于经济性问题和社会性问题能够得到有区别的、有偏重的、系统的处理。
具体而言,二者的区别如下:(一)二者存在着经济性与社会性的区别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
经济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它调整的是特定的经济关系,而不是其他社会关系。
具体而言就是在国家干预国民经济运行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因此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在于其经济性,主要表现在:1.调整对象的经济性。
这是指经济法主要适用于市场经济领域,并直接作用于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经济关系。
2.法益目标的经济性。
这是指经济法的法益目标主要侧重于保障经济领域的公平、效率与秩序。
3.运行机制的经济性。
经济法是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国家调整经济运行的法律,所以经济法的运行是为了使市场经济有序运行,这也体现了经济法运行机制的经济性。
4.效果评价的经济性。
经济法在国家干预经济的过程中是否发挥作用,需要看其运行后发挥的经济效益,也就是其效果评价的经济性。
社会法是为解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而产生的具有社会性的法律现象,社会性是其重要特征。
其社会性主要表现在:1.社会法的社会政策目标。
社会法是为了调和社会矛盾,保障社会秩序稳定,是为一国的社会政策服务的。
2.社会法的社会效益指标。
这与经济法的所发挥的经济效益相对应,社会效益至少表现为四个方面:即受教育水平、医疗卫生水平、社会保障水平和社会福利水平。
这些指标与经济法所指向的经济效益并不相同。
(二)二者调整对象不同虽然经济法与社会法有诸多相通之处,甚至二者产生的时代背景也是相同的,即都产生于市场经济高度自由而引起社会混乱的大背景之下,但是,经济法与社会法调整对象也有很大区别。
社会法调整的是社会分配领域和劳资关系领域的关系,它侧重于调整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人群的基本生活权利保障关系。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则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所有的经济关系,更不是其他社会关系,具体而言就是在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三)二者宗旨不同经济法的宗旨是保障市场经济良好运行,避免由于市场失灵,而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故障,推进资源优化,产业结构升级,维护国民经济安全和社会有序发展,从而协调并保障经济法主体的利益。
而社会法,从其调整对象来看,其宗旨在于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权利,缓和社会矛盾,以维护社会基本正义和秩序。
经济法的宗旨更侧重于经济领域,而社会法的宗旨则是基于社会整体利益而设定的。
(四)二者在国家干预手段上有差别无论是经济法还是社会法都以国际干预为其重要特征,但二者在国家干预的手段上却存在差别。
社会法所涉及的国家干预手段比较单一,主要以协商、监督、设立保障弱势群体的团体性组织等为主要手段;而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手段则具有多样性。
经济法在国家干预手段上有规制手段和调控手段之分,这两种手段都十分繁复,并且手段的组合结构还会因时间、空间的变化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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