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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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笔记

物权法笔记
第 1 章 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与特点 1.概念。占有,即人对于物管领控制的事实 2.特点 (1)占有是事实,而非权利 (2)占有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利益。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都受保护 (3)占有的客体为物。对权利的占有属于准占有
二、占有的分类 (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1.有权占有是指有本权的占有。对物享有占有的物权、债权、监护权等,均为有权占有。 基于物权、监护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绝对性(对所有人均成立有权占有);基于债 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仅对债务人构成有权占有)
领其物。 (2)统一共同占有:全体共同占有人对占有物有一个管领力,但必须结合全体所有人,
才能实现共同的管领 3.区分的意义 (1)内部关系。数人共同占有一物时,仅仅就占有物的使用范围发生争议时,不得互
相请求占有保护。注意必须是使用范围的争议。 (2)外部关系。数人共同占有一物时,若有人侵夺共同占有,共同占有人可行使占有
应承担赔偿责任;未超越占有权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占有保护请求权
1.民法对占有提供两大类的保护
(1)对占有的物权法保护方法。侵害或者妨害占有的,占有人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 包括: ①占有返还请求权 ②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③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2)对占有的债权法保护方法。侵害占有给占有人造成损失的 ①有权占有人可根据情况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侵权损害赔偿或者不当得利返还 ②无权占有人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但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可 得利益损失);无权占有人原则上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①中间人对所有人构成有权占有 ②直接占有人须自中间人处基于一定法律关系(租赁、连环买卖等)取得占有权利 ③中间人有权利将直接占有转移给他人(即直接占有人) (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这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有权占有无善意恶意之分) 1.善意占有: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自己没有占有的权利 2.恶意占有: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者虽非明知但仍有所怀疑形成的占有 4.区分的意义: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的责任不同 (1)“使用”占有物导致磨损、折旧、损坏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善意

占有

占有

占有一、占有的概念和特征占有是指对于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一种状态。

占有的特征在于:(1)占有的客体限于有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2)占有必须是对物产生了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

二、占有的分类根据不同标准,占有可作不同分类。

1.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依占有人的占有是否具有本权为标准,占有可以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本权的占有,此处的本权包括所有权、他物权、租赁权等权利。

无权占有是指欠缺本权的占有。

2.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根据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权占有又可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没有合法根据而占有;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合法根据而占有。

3.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依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物,可以将占有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即直接対物加以管领之占有;间接占有指虽不直接占有物,但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物加以间接支配的占有。

4.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依占有人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可以将占有分为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而占有,否则即为他主占有。

三、占有的效力占有的性质虽为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但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合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仍赋予占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主要有:1.权利推定效力。

如果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权利,则推定其享有此项权利。

2.权利取得效力。

占有人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情况下可以取得本权,此即占有的权利取得效力。

3.保护效力。

占有人的占有无论是否为有权占有,均可以对抗他人的侵犯。

四、占有的保护根据《物权法》规定,占有人享有以下请求权: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占有物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2.妨害排除和防止请求权。

在妨害已经发生或者有妨害之虞时,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3.损害赔偿请求权。

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复习资料:占有的概念及要素【2】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复习资料:占有的概念及要素【2】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复习资料:占有的概念及要素【2】2.体素的认定。

是否对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一般应以社会观念及外部可认识的空间关系、时间关系和法律关系认定。

须注意:依照空间关系与时间关系认定占有时,一般社会观念居于主导地位,空间关系和时间关系仅为辅助判断因素。

(1)空间关系,即人与物须形成某种场合上的结合关系。

例如:①将农具暂放于田间回家吃饭,将建筑工具放于工地回家休息,自行车不上锁停放于门前院内,不能认为丧失占有。

③停放汽车于路旁(忘记锁车门),出国数月,占有并不丧失。

③遗失钱包于车站,离去十五分钟后发觉其事,因车站人来人往,依社会观念,应认定丧失占有,钱包成为遗失物(钱包毕竟不同于汽车)。

④旅客登上飞机后发现将笔记本电脑遗忘于于宾馆房间,旅客对电脑的占有丧失,电脑由宾馆取得占有(占有交替)。

(2)时间关系,指人和物的结合在时间上具有相当的持续性。

如果人与物的结合,仅有瞬间或者暂时的结合关系,不得认为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

例如:①在饭店使用餐具,在图书馆取阅杂志,均不成立占有。

②从图书馆将书借回家中阅读,将餐具自饭店偷回,分别成立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③管领力仅一时不能行使,占有不因此丧失。

如旅客check out之际,发现笔记本电脑遗忘于宾馆房间,旅客对电脑的占有尚未丧失(这和登上飞机的情形不同!)。

家畜走失,可预期归来,家畜非遗失物。

占有的土地被洪水浸没数日,对土地的占有并未丧失。

(3)法律关系,指某人对于某物是否存在占有关系,可以依据法律关系予以认定。

须注意:若有法律关系可以作为认定占有的依据,则不再考虑空间关系与时间关系(依据法律关系之认定的优先性)。

须关注以下四种情形:①依辅助占有关系而成立占有。

例如,对商场成列的货物,商场雇佣的售货员为占有辅助人,商场才是占有人。

②间接占有。

例如,甲将电脑出租(出借、既存)于乙,乙为直接占有人,甲为间接占有人。

③买卖(赠与)合同中的现实交付。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占有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占有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占有依占有的不同状态,可以将占有分为不同的种类: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这是以占有人的意思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自主占有是指以物属于自己所有(所有的意思)的占有;无所有的意思,仅于某种特定关系支配物的意思的占有是他主占有。

自主占有中的"所有的意思',是指具备所有人占有的意思,不必是真正的所有人或者要求其自信为所有人。

因此,所有人对其物的占有为自主占有,盗贼对于盗赃的占有亦为自主占有。

至于他主占有,如典权人对于典物的占有,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占有,质权人对于质物的占有。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区别的意义在于,作为所有权取得的时效要件的占有和先占要件的占有,应当是自主占有。

另外,在占有物毁损、灭失时,自主占有人与他主占有人的责任范围不同。

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这是以占有人在事实上是否占有物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直接占有是指在事实上对物的占有,如居住房屋、穿着衣服,都是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即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管领的占有。

间接占有的特点在于间接占有人与直接占有人间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基于这种法律关系,间接占有人对于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

例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基于质权、租赁、保管法律关系,占有标的物,是直接占有人,而享有返还请求权的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为间接占有人。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区别的意义在于这两种占有的取得手段不同,保护方法也不一样。

3、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这是根据进行的占有是否依据本权所做的分类。

所谓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利,如所有权、地上权权、典权、质权、留置权等。

有权占有即指有本权的占有,如地上权人依地上权对土地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拾得人对于遗失物的占有。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区别的意义在于:无权占有人在本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时,有返还的义务;另外,作为留置权要件的占有,限于有权占有。

物权法教程 第五编第二十一章

物权法教程 第五编第二十一章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根据占有人是否以所有的意思对占有物加以占有,可以将 占有分为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所 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他主占有是指占有人非以所有 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
(五)自己占有与占有辅助
根据占有人是否亲自进行占有,可以将占有区分为自己占 有与占有辅助。自己占有,是指占有人自己对物进行事实 上的控制和支配;占有辅助,是指受占有人的指示而对物 进行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二)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根据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可以将无权占有进一 步区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 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的占有。恶 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 占有的占有。
(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根据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其物,可以将占有分为直接占有 与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直接对物的控制和支配。 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并未直接占有某物,而是基于一定 的法律关系,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第五编
占有
第二十一章 占有及其分类
一、占有的含义
1 占有的主体是实施占有的人 2 占有的客体是物,即不动产和动产 3 占有的内容是对物在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二、占有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占有与持有 (二)占有与占有权、占有权能
三、占有的功能
(一)保护功能
占有的保护功能,是指占有具有保护现实存在的状态不受 第三人侵犯,从而维护法律秩序稳定的功能。
(二)公示功能
占有的公示功能,是指占有具有的表彰本权的作用。
四、占有的分类
(一)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根据占有人是否具有本权,可将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 占有。有权占有是指本权的占有,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 承包地的占有、质权人对质押财产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 无本权的占有,如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承租人在租赁 关系消灭后对租赁物的占有。

第十六章 占有

第十六章 占有
无瑕疵占有
有瑕疵占有
前者指善意、无过失、和平、公然、继续的占有;反之即为有瑕疵占有。
(三)占有的推定
占有的
状态推定
1)无权占有与有权占有不明时,除有相反证据证据外,推定为有权占有。
2)无权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善意占有
3)占有人有无过失不明时,推定为无过失的占有
4)和平、公然占有的相关事实不明时,推定为和平占有、公然占有
有过失占有
无过失占有
这是对善意占有的再分类
区分意义:
1)善意取得是否成立:一般认为,善意取得人不仅为善意还有无过失
2)在承认时效取得制度的民法上,占有之始为善意且无过失的,时效取得的期间短;反之较长。
和平占有
强暴占有
依据占有的手段作此分类。
区分意义:在时效取得中,和平占有为其构成要件,强暴占有不发生时效取得。
1)目的与主体不同:占有保护请求权旨在保护占有,以占有人为请求权主体;物上请求权旨在保护物权,以所有人为请求权主体
2)适用要件不同:占有保护请求权以占有物被侵夺为要件;物上请求权中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以物权占有为要件
3)适用时效期间不同:《物权法》,对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规定了一个除斥期间,为1年。此外,占有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即适用债权请求权,收到债权法的保护。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第十六章有
(一)占有概述
概念
物权法上的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有实际控制与支配的事实。F242
特征
1)占有的客体只能是物即动产与不动产,不包括权利
2)占有为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即对于物得为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的优先效力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的优先效力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的优先效力。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保护请求权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一)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1.含义同一物上同时并存物权与债权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物权优先于债权得以实现。

表现为四种情形:①所有权优先于债权。

典型形态是:不动产一物数卖场合,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买受人,其所有权优先于未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之债权。

例如: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此后甲又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过户登记。

所有权人丙即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而乙只能对甲主张违约责任。

②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

有物的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得优先于(担保人之)一般债权人而受清偿。

同样的道理,物的担保人破产时,担保物不列入破产财产,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享有“别除权”(《企业破产法》第109条)。

这也是担保物权的价值所在。

③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

例如:甲村将某土地出租给乙使用,租赁期间,甲村又在该土地上为丙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

则丙用益物权优先于乙的租赁权。

④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优先于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

典型例子是《物权法》第20条规定的预告登记的效力。

例如:甲将房屋出卖给乙,双方依约定给乙办理了预告登记,此后,甲未经乙同意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

根据《物权法》第20条,甲即使托关系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丙也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乙有权请求涂销丙的过户登记,并要求甲给自己办理过户登记(甲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乙同意,处分该房屋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但甲、丙的买卖合同有效)。

2.例外在例外情形下,基于特殊政策考量,法律规定同一物上并存物权与债权时,特定债权优先于物权实现。

第十六章 占有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 答:B • 甲的相机被乙拾到,乙的占有没有权利来 源,属无权占有。 • 丙盗走该相机并进行出卖,丙是以所有的 意思占有,构成自主占有。 • 丁通过购买行为而善意取得相机,是以所 有的意思占有,也构成自主占有。 • 戊通过质权占有相机,直接对物进行事实 上的控制,是直接占有。
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主要区别: (1)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 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2)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 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 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3)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 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 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 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 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 丙为养奶牛专业户,某日丢失一只奶牛被甲捡到, 便牵回家喂养。后由于无经验怕养不活,便把该 奶牛送给了自己的弟弟乙。乙天天喂养奶牛,并 挤奶在集市上卖,挣1000元。某日奶牛感冒生病 花了近500元。后,由于不可抗力乙又把奶牛的左 腿弄瘸了。半年后,丙找上门来。问: 1.丙能否要求乙返还其奶牛? 2.丙要求其返还收益所得,则乙是否应当返还? 如要返还应返还多少? 3.丙能否要求乙补偿奶牛左腿弄拐的损失? • 答:1.丙能够要求乙返还,因为奶牛是遗失物, 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乙作为善意占有人,应当返还其收益所得,扣 除管理费用后应返还500元。 3.由于乙作为善意占有人,则丙不能要求乙补偿 该损失。
一、概念 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强调 的是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控制,它不要求 占有人有占有物的权利。 二、占有的分类 (一)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1.依占有人的意思为标准进行分类。 2.自主占有是指以物属于自己所有的占有; 3.他主占有是指无所有的意思,基于某种特 定关系支配物的意思的占有。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占有制度重点知识点

占有概述《物权法》(2007年)之前,我国倾向于占有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并未承认占有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

《物权法》第五编第十九章专门规定了占有制度,占有逐渐成为一项独立的制度,《民法典》沿袭之。

占有是一种独立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民事利益,对占有的保护是法律对基于人对物的实际控制而产生“法益”的保护。

「占有的判断」由于占有是在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控制,因此它不要求占有人有占有物的权利。

至于根据什么标准确认占有人在事实上对物有管领、控制,应当从人对物的空间、时间的支配来具体确认。

「占有的特征」基于合同约定,具有合同编上正当权源的占有受到合同编的调整与保护;基于法律规定,具有物权编上正当权源的占有受到物权编的调整与保护。

不难看出,民法典物权编第五分编关于占有的规定主要是用于调整无正当权源的占有即无权(非法)占有制度。

其保护的是现有秩序的平和,避免“丛林法则”,禁止私人用暴力手段破坏占有。

1.占有的客体限于有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2.占有必须是对物产生了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

(1)占有人依辅助人而成立的占有,如,雇主依雇员占有机器。

(2)间接占有,如,承租人直接占有租赁物,出租人则对租赁物构成间接占有。

3.构成占有,需要空间上的支配性和时间上的持续性(1)在空间上,物应当处于人的力量作用的范围内。

(2)在时间上,人对物的某种支配应当持续一定的时间。

「占有的制度价值」占有是指对于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一种状态,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不是权利。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均受保护,仅保护程度不同。

1.对于具有占有内容的物权,通过占有保护,“学理”上能获得更快捷的保护途径。

2.对于基于债权的占有,通过保护占有,以保护债权。

使本来没有物权请求权的债权人获得占有的保护,如,租户的占有保护。

3.对于“非法”的占有,通过占有保护,换取临时的平和,有了缓冲的过程,避免社会因一个小问题演化成不可收拾的混乱局面。

「占有的分类」1.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1)有权占有是有本权的占有。

占有


民法学
第二节 占有的分类
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二、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三、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四、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节 占有的取得、变更与消灭
一、占有的取得 二、占有的变更 三、占有的消灭
民法学
第四节 占有的效力
一、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二、占有的状态推定效力 三、占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学
第六章 占有
第一节 占有概述 第二节 占有分类 第三节 占有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第四节 占有的效力 第五节 占有的保护
参见《物权法》第241条-245条
民法学
第一节 占有概述
一、占有的概念
占有人对占有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二、占有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占有与持有;占有与占有权、占有权能。
三、占有的功能
根据《担保法》第54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 得债权人抵押的,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照抵 押物登记得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 的比例清偿,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担保法解 释》第58条: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登记部门办 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
民法学
第五节 占有的保护
一、占有人的自力救济 二、占有保护请求权 三、占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学
【物权效力-法定登记抵押权的优先性-先 优于后1】
答案:丙之抵押权优先于乙,故(1)丙优先 受偿(1000万);(2)剩余房款再由乙受偿 (500万);(3)乙的其余债权转为一般债权, 由甲负责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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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lawedu.com/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

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物权法中占有的概念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物权法: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 司考物权法:继受取得 司考物权法:集体所有权 司考物权法:国家所有权 1.占有的概念 占有,即人对于物管领控制的事实。 注意四个方面: ①占有虽为权利的外衣,但占有为事实,而非权利。 ②占有是一种财产利益。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均受保护,仅保护程度不同。 ③占有的客体为物。物的部分亦可成立占有。对权利的占有属于准占有。 ④民法承认观念占有(间接占有、继承占有、通过占有辅助人的占有),虽无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控制,但认可占有的成立。

2.占有的要素 占有的要素有二(缺一不可,否则不成立占有。占有继承属于例外。见【例4】):①体素。即对物的管领与控制。②心素。即占有的意思。

3.心素的认定 占有的意思不是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而是一种自然意思,故取得某物的占有或维持其占有皆不以具有行为能力为必要,只要对物有为支配的自然能力,即为已足。故:3个月大的婴儿对佩带的项链不构成占有(无心素);而3岁的儿童对自己拾得的玩具构成占有(有心素)。歌星在草坪上熟睡,“粉丝”将“勿忘我”鲜花放入其口袋的,歌星对鲜花不够成占有(无心素);必待歌星醒后发现鲜花,并决定继续拥有始成立占有(有心素)。 http://www.chinalawedu.com/ 【例1】甲悬挂信箱于门口,邮差投递甲的信件或邮件于信箱中,甲不知此事。①占有意思不必针对个别特定之物,仅须具有一般占有意思即为已足。甲悬挂信箱,意在占有投入的自己之函件,是否知悉某特定函件已经投入,对占有意思,没有影响。②故甲已经取得函件的占有。

【例2】甲悬挂信箱于门口,邮差误投邻居乙的包裹于甲信箱中,甲不知其事。乙在甲的信箱发现其包裹并取走。①甲对投入的乙之包裹不具一般占有意思,更不具特定占有意思,故甲对乙之包裹未成立占有。②乙擅自取回包裹,不构成对甲之占有的侵夺。

【例3】中石油购买一辆劳斯莱斯作为董事长甲的坐骑,交给司机乙驾驶。问:甲在工作中用车时,汽车的占有人是谁?①甲在工作中用车系属法人机关对汽车予以管领控制,法人机关执行职务时不具有独立人格,不具有独立的占有意思。因此,甲不是汽车的占有人。②乙基于雇佣关系,受雇主指示管领控制汽车,乙为占有辅助人,对汽车不具有独立的占有意思。因此,乙不是占有人。③甲控制管理汽车的行为应视为法人的行为,故中石油才是汽车的占有人。换言之,汽车后座上坐着的不是董事长,而是中石油。

【例4】甲有某宝石,价值不菲,交给乙鉴定,乙在携带该宝石前往实验室的途中遭遇车祸死亡。路人丙见状将该宝石据为己有。乙的儿子丁(系乙惟一的亲人)远在美国,对古董一事毫不知情。①一般而言,若无占有意思,则不成立占有。②占有继承属于例外,继承人即使缺乏占有意思,亦可成立占有。③乙死亡时,丁即取得该宝石的直接占有,丁虽缺乏占有意思,不影响丁成为宝石的占有人。④须注意:与民法不同,刑法不承认占有继承。在刑法上,乙死亡时,乙不是占有人(刑法不承认死者的占有),丁也不是占有人(刑法不承认占有继承),因此丙将古董据为己有的行为就没有侵夺乙或者丁的占有,丙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应定侵占罪(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第726页、周光权《刑法各论》(第一版)第116页)。

4.体素的认定 是否对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一般应以社会观念及外部可认识的空间关系、时间关系和法律关系认定。须注意:依照空间关系与时间关系认定占有时,一般社会观念居于主导地位,空间关系和时间关系仅为辅助判断因素。

(1)空间关系,即人与物须形成某种场合上的结合关系。例如:①将农具暂放于田间回家吃饭,将建筑工具放于工地回家休息,自行车不上锁停放于门前院内,不能认为丧失占有。③停放汽车于路旁(忘记锁车门),出国数月,占有并不丧失。 http://www.chinalawedu.com/ ③遗失钱包于车站,离去十五分钟后发觉其事,因车站人来人往,依社会观念,应认定丧失占有,钱包成为遗失物(钱包毕竟不同于汽车)。④旅客登上飞机后发现将笔记本电脑遗忘于于宾馆房间,旅客对电脑的占有丧失,电脑由宾馆取得占有(占有交替)。

(2)时间关系,指人和物的结合在时间上具有相当的持续性。如果人与物的结合,仅有瞬间或者暂时的结合关系,不得认为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例如:①在饭店使用餐具,在图书馆取阅杂志,均不成立占有。②从图书馆将书借回家中阅读,将餐具自饭店偷回,分别成立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③管领力仅一时不能行使,占有不因此丧失。如旅客check out之际,发现笔记本电脑遗忘于宾馆房间,旅客对电脑的占有尚未丧失(这和登上飞机的情形不同!)。家畜走失,可预期归来,家畜非遗失物。占有的土地被洪水浸没数日,对土地的占有并未丧失。

(3)法律关系,指某人对于某物是否存在占有关系,可以依据法律关系予以认定。须注意:若有法律关系可以作为认定占有的依据,则不再考虑空间关系与时间关系(依据法律关系之认定的优先性)。须关注以下四种情形:①依辅助占有关系而成立占有。例如,对商场成列的货物,商场雇佣的售货员为占有辅助人,商场才是占有人。②间接占有。例如,甲将电脑出租(出借、既存)于乙,乙为直接占有人,甲为间接占有人。③买卖(赠与)合同中的现实交付。例如,甲将出卖的货物现实交付给乙,甲的占有丧失,乙成为占有人。④抛弃占有。例如,甲将就手机扔到垃圾堆,甲对手机的占有丧失。若乙拾得该手机,乙原始取得手机的直接占有。

【例5】甲在机场候机时睡着,乙取走甲放置于身边的电脑(价值2万元)并据为己有。①甲虽酣睡如死猪,依照一般社会观念,甲仍为其电脑的占有人。②乙以和平方式剥夺甲对电脑的占有(建立新的占有秩序),以非法据为己有为目的,数额较大,乙构成盗窃罪。

【例6】甲匆忙登机,将电脑(价值2万元)遗忘在候机厅的长凳上,飞机起飞后,乙取走该电脑并据为己有。①依照一般社会观念,飞机舱门关闭时,甲对电脑的占有丧失。②乙并未侵害甲的占有,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例7】甲前往旅馆服务台结账,将电脑(价值2万元)遗忘在旅馆房间里,乙(旅馆的服务员)查房时,将该电脑据为己有。①甲对其电脑的管领控制仅一时不能行使,依照一般社会观念,甲仍占有其电脑。②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例8】甲结账后离开住宿的旅馆,将其电脑遗忘在旅馆的房间,返程的飞机起飞后,甲仍不知其事。乙(旅馆的服务员)打扫卫生时将该电脑据为己有。①依照一般社会观念,飞机起飞后,甲对其电脑的占有丧失。②旅馆成为电脑的占有人。 http://www.chinalawedu.com/ 因为,旅馆房间系封闭的空间(与机场的候机厅完全不同)。这种现象称为“占有交替”。乙为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③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注意与【例6】的区别)。

【例9】乙假意在甲商场挑选金项链,乘服务员不注意,乙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款式相同的镀金项链将金项链(价值1万元)调包。①乙尚在挑选,根据这种法律关系,金项链的占有人为甲商场。②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例10】甲到某商场购买金项链,挑选好以后,甲请乙(商场服务员)进行礼品包装。在包装时,乙乘甲不备,用事先准备后的款式相同的镀金项链将金项链(价值1万元)调包。①甲已经挑好,双方基于合意已经完成了金项链的交付,根据这一法律关系,项链虽在乙手中进行礼品包装,其占有人为甲。②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③【例9】和【例10】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④【例5】到【例10】仅仅是略表一二,旨在彰显占有对于盗窃罪与侵占罪的认定有多么重要。

(2004—2-11)陈某在商场金店发现柜台内放有一条重12克、价值1600元的纯金项链,与自己所戴的镀金项链样式相同。陈某以挑选金项链为名,乘售货员不注意,用自己的镀金项链调换了上述纯金项链。陈某的行为:法律 敎育 网

A. 构成盗窃罪 B. 构成诈骗罪 C. 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 D. 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二罪 【答案】A (2005—2-11)甲到乙的办公室送文件,乙不在。甲看见乙办公桌下的地上有一活期存折(该存折未设密码),便将存折捡走。乙回办公室后找不着存折,但看见桌上的文件,便找到甲问是否看见其存折,甲说没看到。甲下班后去银行将该存折中的5000元取走。甲的行为构成:

A. 侵占罪 B. 盗窃罪 C. 诈骗罪 D. 金融凭证诈骗罪 【答案】B http://www.chinalawedu.com/ (2005—2-60)关于盗窃罪的认定,下列结论哪些是正确的?

A. 甲因饮酒过量醉卧街头。乙向围观群众声称甲系其好友,将甲扶于无人之处,掏走甲身上一千余元离去。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 甲与乙在火车上相识,下车后同到一饭馆就餐。乙殷勤劝酒,将甲灌醉,掏走甲身上一千余元离去。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C. 甲去一餐馆吃晚饭,时值该餐馆打烊,服务员已下班离去,只有老板乙在清账理财。在甲再三要求之下,乙无奈亲自下厨准备饭菜。甲趁机将厨房门反锁,致乙欲出不能,只能从递菜窗口眼看着甲打开柜台抽屉拿走一千余元离去。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D. 甲在街头出售报纸时发现乙与一摊主因买东西发生纠纷,其携带的箱子(内有贵重物品)放在身旁的地上,便提起该箱子悄悄溜走。乙发现后紧追不舍。为摆脱乙的追赶,甲将手中剩余的几张报纸卷成一团扔向乙,击中乙脸,乙受惊几乎滑倒。随之又追,终于抓住甲。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答案】AD (2006—2-17)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 甲潜入乙家,搬走乙家1台价值2000元的彩电,走到门口,被乙5岁的女儿丙看到。丙问甲为什么搬我家的彩电,甲谎称是其父亲让他来搬的。丙信以为真,让甲将彩电搬走。甲的行为属于诈骗

B. 甲在柜台假装购买项链,让售货员乙拿出3条进行挑选,甲看后表示对3条金项链均不满意,让乙再拿2条。甲趁乙弯腰取金项链时,将柜台上的1条金项链装入口袋。乙拿出2条金项链让甲看,甲看后表示不满意,将金项链归还给乙。乙看少了1条,便隔着柜台一把抓住甲的手不让其走,甲猛地甩开乙的手逃走。甲的行为属于抢夺

C. 甲在柜台购买2条中华香烟,在售货员乙拿给甲2条中华香烟后,甲又让乙再拿1瓶五粮液酒。趁乙转身时,甲用事先准备好的2条假中华香烟与柜台上的中华烟对调。等乙拿出五粮液酒后,甲将烟酒又是看了看,以烟酒有假为由没有买。甲的行为属于盗窃

D. 甲与乙进行私下外汇交易。乙给甲1万美元,甲在清点时趁乙不注意,抽出10张100元面值的美元,以10张10元面值的美元顶替。清点完成后,甲将总面额8.3万元的假人民币交给乙,被乙识破。乙要回1万美元,经清点仍是100张,拿回家后才发现美元被调换。甲的行为属于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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