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著作权法的现实意义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分析

第33卷第24期 2020年12月Vol.33 No.24December 2020艺术科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分析刘祎瑢(贵州大学 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摘要:民间文学艺术品是我国传统文化的瑰宝,是中华民族五千年传承、积累下来的财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然而,21世纪以来,由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我国很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篡改和使用,这对我国文化资源的丰富性和多样性造成了严重的侵害。
在此背景下,加强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0)24-0095-020 引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中华文化瑰宝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56个民族在历史长河中创造出的财富。
给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更好的法律保护,不仅对其自身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保护文化、防止侵略,加快我国文化产业的振兴也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正确地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传播中国传统文化,不仅有利于提高中华民族在世界上的影响力,而且有利于复兴中华民族文化,实现中国梦。
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特征及价值1.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与特征在分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过程中,对于其概念和内涵,国内艺术研究者下的定义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不同民族和个人所创造的具有的文化特色和文化内涵,对当地民族风情和民族内涵产生重大影响的文学艺术作品,并且所创造的文学艺术作品成果仍在不断发展和继承”。
[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四个特征。
第一,群体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特定的群体统一创作、经过多次加工最后形成的具有地域化特征民族风情的特色文学艺术作品”。
[2]第二,动态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质上就是对社会生活的反映[3]。
我国经过五千年的传承,形成了丰富的文学文化,这些民间艺术有的展现民情风俗,有的展现生产生活,有的是情感表达,内容丰富多彩。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对互联网行业的影响

区域治理RULE OF LAW《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对互联网行业的影响中国政法大学 付韵晴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实施以来,一共经历了两次修正,分别是2001年第一次修正和2010年第二次修正。
2020年4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并于4月30日发布,对《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新修《著作权法》,既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策部署,也满足了科技创新和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著作权保护提出的新要求,对互联网行业具有重大意义。
具体表现如下:关键词:《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互联网行业;影响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1-0059-0001一、修改作品定义和作品保护类型《修正案草案》第三条对作品定义和作品类型作出了修改。
将作品定义修改为“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治理成果”。
对作品定义的修改,是著作权法修改中的最重要的问题。
修改后的作品定义,更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对作品的要件作出判断,即作品是否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是否可以以某种有形方式加以复制。
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明确为科学领域,有利于司法实践准确判断作品性质和构成要件。
此外,《修正案草案》第三条还对作品类型加以明确。
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
此处修改有利于将互联网领域众多新兴业态合理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内,有利于减少司法实践争议。
随着互联网行业快速发展所产生的新兴作品类型,例如网络游戏、网络游戏直播、体育比赛直播及直播画面、短视频等,在本次修改后,就可以更加清晰地通过合理解释的方法体现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内。
二、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性质,从而规范管理根据《修正案草案》第八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法是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作品的权利归属、保护期限、侵权责任等内容。
在我国,著作权法律案例层出不穷,以下将解析十大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权法律案例,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解析1. 案例一:王某某诉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创作了一部小说,后将该小说改编成剧本,并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剧本改编权转让合同。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改编后的剧本改编成电影,并在电影中使用了原告的作品。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剧本改编权的转让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剧本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
原告将剧本改编权转让给被告,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剧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案例二: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影视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一款游戏,并将该游戏作为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被告某影视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将游戏中的角色、场景等元素改编成电视剧。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游戏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游戏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
原告对其开发的游戏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游戏作品中的元素,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 案例三:某出版社诉某作家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某出版社出版了一部小说,作者为被告某作家。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小说改编成剧本,并在某网站上发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小说改编权的归属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小说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
原告出版小说,作者将其改编成剧本,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发布剧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著作权强制许可制度的国际法探究及当代启示

( 一) 《 伯尔尼公约》 斯德哥尔摩文本附件 在此 附件第 一条 b款第 二 项 中 , 允 许 符 合 发 展
中 国家条件 的 国家 可 以对外 国著作 权利 人 的作 品行 使“ 翻译强 制许 可 ” , 只要 满 足 以下条 件 : 首先 , 一 部
或者文化 的 目的( f o r e d u c a t i o n l a o r c u l t u r a l p u po r —
机关根据 申请人的申请 , 将对 已发表作 品予以特殊 使 用 的 权 利授 予 申请 获 得 该 权 利 人 的 制度 。 ” _ 1 在
国际视野 下 , 著 作 权 强 制 许 可 制 度 经 历 了 自《 伯 尔
的需 要 , 从 而 更 加 鼓 非洲 国家乘 热打铁 于 1 9 6 4年 1 1 月 在 日内瓦举 行 了一 个 非 洲专 家 会 议 , 准备 起 草 一 部 专 门针对 非洲 国家 的著作权 示范 法 。该 法包 括 了
【 法学研究】
著 作 权 强 制许 可制 度 的 国际法探 究 及 当代启 示
张 曼
( 西北大学 法学 院,陕西 西安 7 1 0 0 6 9 )
摘
要: 国内学界探 讨著 作权 强制许 可制 度 多从 其设 立 的必要 性和 建构 的可行性入 手 , 脱离了
著作权强制许可制度的历史背景 , 其立论 亦难免有所 牵强。从《 伯 尔尼公约》 斯德哥 尔摩文本、 巴
议 出于教 育 目的应将 出版教育 资料 的著作 权 限制与
例外 引入 大会 议 事 日程 。 最终 , 印度 所 提议 的第 八
号 和第 5 l ( 7 ) 号决 议 被 大会 所 采纳 , 与此 同时大 会
著作权法律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法律作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创作和传播。
在著作权法律实践中,许多案例涉及著作权权的归属、侵权判定、赔偿数额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权法律案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析,以期为著作权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著作权归属纠纷【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系某知名品牌服装的设计商,被告乙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了与原告设计的服装相同或近似的图案。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解析】1. 著作权归属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
在本案中,原告甲公司为服装图案的设计者,依法享有该图案的著作权。
2. 侵权判定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属于侵权行为。
被告乙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了与原告设计的服装相同或近似的图案,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3. 赔偿数额根据《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获利,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三、案例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情简介】原告乙公司系某知名歌曲的词曲作者,被告甲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制作的音乐作品中使用了原告创作的歌曲。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解析】1. 著作权归属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
在本案中,原告乙公司为歌曲的词曲作者,依法享有该歌曲的著作权。
2. 侵权判定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属于侵权行为。
被告甲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制作的音乐作品中使用了原告创作的歌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浅析著作出租权

杨 妍
摘 要:2 0 0 1年 1 O月 2 7日修正的著作权法在 我国首次确立 了作品 出租权 制度 。进一步 完善 了我国的著作权 法律制度。研 究著作权 出 租理论 ,比较 国际条约和各国 出租 权常 】 度 立法 ,对于完善著作权人 的权利保护 ,协调 著作权人与作品使 用人 之间的刹害 关系,并寻 求解决 该问题 的最佳途径具有极为重要的现 实意 义。现代科学技 术的发展 ,作品复制件 出租业 日渐繁 荣,由此也 带来 了一 系列的 问题 ,因此 有必 要对这一新的作 品使用方式进行剖析 。文章从 出租权的概念入 手,对出租权主体和客体进行 了探 。 关键词:著作 出租权 ;作品;立法模式
( 二 ) 著 作 出租 权 主 体 狭 窄
件、数 字化作 品即视听 、广播等作 品的作者享有的一项权利 。这是 因为 出租权是伴 随着数字 网络技术的应用而生 的,更新换代 的速度快 、其 生 产成本较高 、且极其容易被复制 ,所有需要予 以特别的保护 。而一般 以 图书方 式出现 的文字作品不存在 数字化 的问题 ,法律 的一般保护 即可 。 如果赋予所有作 品著作权人出租权的话 ,虽可 以充分地保护著作权 人的 利益 ,但对社会利益会造成很大损害。我 国著作权法规定 的出租权 的主 体为电影作 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 的作 品的著作权人 、计 算机 软件的著作权 人、录像制品制作者、录音制 品制作者等邻接权 人 ,而没 有规定表演者对录有其表 演的录音 录像 制品 的出租权。 由于 2 1 世 纪科 技的飞速发展,传播技术 日新月异的突破 , 表演者作 品已经不 受特定表 演地域的约束 ,录音 录像产 品盗版横行 ,表演者和录音 录像者 的地位正 面临严峻的挑 战,法律理应就其特殊地位予 以考虑 。 ( 三) 对著作 出租权的客体限制过 多 我国 《 著作权》 第 l 0 条第 7 款规定 :“ 出租权 ,即有偿许 可他人 临 时使用使用电影作 品和以类似摄制 电影的方法创作 的作 品、计 算机软件 的权利 ,计算机软件不是 出租的主要标的 除外 。 ”第 4 1 条 规定 :“ 录音 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 的 录音录像 制 品,享 有许 可他人 复制 、发行 、出 租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 权利 的保护期为五 十 年 ,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 l 2月 3 1日。 ”第 4 6 条 规 定 了关于著作出租权 的侵权行为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 出 ,我国将 电影作 品和 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 的作品 、计算 机软件 、录音录像制 品为 出租权 的客体 ,基本上是比较科学 的,但其没有将录有表演者表演 的录 音 录像制品 的原件和复制件 和传播企业节 目规定为出租权的客体 。尽 管 国际上大多数立法都对出租权客体作 了严格的限制 , 但 我国在这方 面不 该如此 ,因为美国以及欧盟成员 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市 场经济 已经 十分 发达 ,而我 国市场经济还发展不够充分 ,对出租权的客体不应该作 过多 的限制 ,这样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 。另外 ,限制作品出租权 的客 体范 围不利于促进我 国同其他国家间关 于出租权方面的交往 ,有碍 于我 国法
第二编 著作权法

4
两大法系著作权立 法的差异逐渐缩小。 立法宗旨设定为以 保护作者权利为中 心,兼顾作品使用 者和传播者的利益。
(三)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发展
1911年
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 《大清著作权律》
1986年
通过《民法通则》,正式确定著作权
1990年 200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
英美法系
强调著作权是一种经济意义的专有权利,它的代 表是英国和美国。 英美法系则不作这样的区别,对作者和作品传播 者都给予著作权保护 传统的英美法系则要求作品业已发表甚至经过登 记才能受到保护。 强调传播者的英美法系则允许法人成为第一著作 权人。 英美法系则多注重其财产权利的一面。
权利内容方面大陆法系注重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利
著作权
著作权是自动产生的
vs
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多需要经过主管机关授权。
著作权的保护期较长,例如50年或者更 长的时间,
工业产权的保护期较短,例如20年或者 更短的时间。
著作权的人身权利色彩比较重,
工业产权的人身权利色彩很轻。
著作权的排他性较弱,例如,独立完成 相同作品的人依法都享有著作权
工业产权的排他性较强,例如在多人完 成相同发明的时候,只有最先申请的人 能够获得专利权
(二)、著作权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关系
文学艺术产权,是文学艺 术家的权利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 因而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性 质和特征。但是,在传统上, 人们习惯于将著作权和其他 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 等)进行对比,并因此将知 识产权划分为两大部分 工业产权,科学技术发明 者和工商业经营者的权利 •随着人类创造的新 形态的智力成果的涌 现,以及产业经营模 式的翻新,著作权的 客体已经远远超出了 作家、艺术家创造的 成果的范围,而工商 产权的保护范围也纵 伸到了传统的文艺领 域。其结果使得文学 艺术产权和工业产权 之间的界限更加模糊。
论著作权法目的及其司法实现

法上 纳 入利益 平衡 逐渐 成 为立法 共 识 。如美 国联 邦宪 法第 1条 明确规 定 ,“ 为促进 科 学和 实用艺 术 的进
2 0 1 3年 1 1月 第2 3 卷 第 6期
西 安 电子 科技 大学 学报 ( 社会科 学版 )
J o u r n a l o f Xi d i a n Un i v e r s i t v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E d i t i o n )
J
,
著 作权法 鼓励创 作和 促进科 学文 化进 步 的 目的更应 当值 得强调 。 上 述哲 学观 的变化 在著 作权立法 上 也得到 了体现 。历史上 最早 的著作 权法 《 安 妮法 》的立法 目的只
是单 纯赋 予作者 著作 权并进 行保 护 ,而没 有涉及 其他 法益 。随着 技术 进步 和哲 学观 的修 正 ,在 著作权
立法 目的是指立 法者 希望通 过所 立 的法 来获 得 的结果 l J J 。我 国 《 著 作权法 》开 明宗 义规 定其立法 目 的是为 了保护 著作权 ,并鼓励 创作 和促进 科学 文化进 步 。然而 ,通 过著 作权保 护是 否一 定能够 鼓励创 作 和 促进科 学文 化进 步 ?立 法者所 作 出的两个 预设 是否存 在手 段与 目的区分 ?另外 ,立法 目的需要通 过个 案积累 的司法 实践 来完成 ,而 司法裁 判过 程往往 只注 重文本 规则 的适用 和维 护 ,如 果在 裁判 过程 中受 到 不当 司法 观念 的牵 引 ,将 可 能使得 著作权 法 的司法适 用结 果偏离 立法 者 的预 设 目的 。本 文试 图从 中西著 作 权法适 用 的具体 个案 出发 ,探 究 中西在 著作权 法适 用上 的理念 区别 ,进而 讨论 我 国之 司法 实践 是否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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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著作权法的现实意义 任何进步成果的取得都不可能是孤立的,都是在对已有成果借鉴的基础上取得的。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是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不仅促进了知识和文化的广泛传播,同时对于享有著作权的作者和其他作者的合法利益也进行了有效合理的保护。在今天知识爆炸和信息迅猛传播的时代,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意义更具有现实性。著作权的保护主要包括著作权的基本原则、著作权的主体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著作权保护的内容、著作权保护的期限以及侵权的相关法律责任。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它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
一著作权环境下各主体的利益平衡是促进文化繁荣的关键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人类的精神财富。经创作而产生的作品不仅凝聚了作者辛勤的劳动,还反映了作者的精神世界知识积累生活体验等各方面的信息。因此,具有人格性的作品凝聚了作者的精神权利,成为作者精神权利的渊源,同时作品还能够帮助作品的使用者实现经济利益,能够和其他物质产品一样为社会创造价值。作者自身的经济权利也依赖于著作权作品的这种价值性。而著作权作品必须得到社会的认同并服务于社会才能体现其社会价 值,否则其精神和经济权利就失去了依据当然,作者在作品的创作过程中,除了发挥自己创造性的智慧之外,还必然需继承吸收他人作品的成果。但是当作品进入到社会公共领域后,在作品的传播和使用过程中,就出现了作品的使用者作品的传播者和作者本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著作权法其中一个主要的功能和目的就是平衡相关各方利益。 一部法律也不可能毫无主次地平行地保护和实现每一种法益,而只能首先保护和实现某一种性质的法益,而后由法律反射进而实现又一种法益,或间接地实现另一种性质的法益这样,就使得各种社会利益得到应有的平衡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鼓励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科学的繁荣因此,著作权法不仅要保护作者和作品传播者权益,还担负着促进文化交流的任务。因此就必须调节好作品传播和使用中与作者自身权益保护的矛盾,调节好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就是协调和解决作品的使用者作品的传播者和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平衡涉及作品各方面的利益无疑是解决这种利益冲突的最有效途径。 在这个利益平衡关系中最关键的就是把握著作权保护的尺度作者的权利保护不足,作者的经济利益就会减少,创作热情必然会随之降低;如果保护过度,作品在社会中的传播速度和范围必然会受到阻碍和限制。新作品创作本身离不开对前人作品成果的借鉴,如果著作权保护过度,必然会增加新创作的成本。如何达到私权保护不足与私权保护过度中间的均衡状态,是版权法最基本和最重要的难题。
二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价值 既然新的创作无法避免吸收前人的成果,那么著作权人就应该允许他人在一定程度上免费利用自己的作品。这是保障创作所需信息和知识的有效途径,也为持续不断的创新进行了积极的智力支持和保障因此,各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都在此基础上确认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制度。著作权法律制度最早出现于英美法系的英国,从十九世纪至今已经走过了漫长的路程,目前这项制度已经被知识产权法认可和接受,并且成为著作权法律制度的一项主要内容。但是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研究目前仍是一个难题,法学家对于与此相关的一些争议问题仍然存在争议。美国有位学者就曾经用一幅漫画故事来反映合理使用的探讨的艰难:一位朝圣者在疲惫的攀登一座高山,面对一位圣人,朝圣者问了一个问题: “什么是合理使用?”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的传播和使用只要符合相关的法律制度规定,就无需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和许可同意,也没有必要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关的经济利益,但是著作权的使用必须是基于正当的目的并且合法合理使用著作权的行为如果简单通俗理解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就是严格尊重作者著作人身权,而无须顾及作者著作财产权对于著作权人而言,使用权的行使是最有价值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对著作权人行使其使用权最严格的限制。这种限制是社会经济和社会文化发展的必然归宿,也是平衡公众利益的根本出发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在承认社会公众可以对作品进行合理利用的前提下,允许使用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体现了制度安排的效率合理使用制度是在权衡涉及著作权各方利益的前提下,求得总体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安排它在保证著作权人能够通过市场获得其收益的前提下,给公众一个合理的无偿使用的范围,不需每次使用都得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减少了交易环节,降低了交易成本,使各方的利益在协调的关系中得到最大满足,使现代法的效率原则得以充分体现,而效率的体现则反映了合理使用的必要性。
三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存在的价值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的技术也不断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我国著作权法22条规定的12种具体情形也面临着新情况的挑战,原有的规定在公平和效率方面失去了平衡下面,我们从法律制度所要求的公平和效率角度对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的界定方式应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并举的方式以保持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对合理使用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只是用了一个列举式来说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立法法的原理要求,立法有两种基本的方式,一种是概括式,一种是列举式 我国著作权法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采用的是概括式概括式的优点是能够全面包括生活中符合条件的情况,因此对于判定各种原创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有比较确切的标准和判定方法,但缺点就是太抽象,对其做出的解释不一,不利于司法实践操作而列举式可以限制法官随意解释法律条文,便于司法适用,但存在局限性,一旦法律的列举遗漏应当作为合理使用的情况,就会造成法律的不公正性因此,使用列举式就要求法律穷尽合理使用的各种情况。而穷尽各种可能是不可能做到的,尤其是在现在这样一个高速发展的时代,新鲜事物不断出现,要求法律完全涵盖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所有形态几乎是不现实的。 我国著作权法目前采用的是用列举方式来界定合理使用的范围,将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局限于法律确定的12种情形中,这种有限的列举方式肯定不能完全涵盖应当作为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所有情况没有一个确切的判断标准或明确原则是我国著作权法存在的一个缺陷,这将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发展 我国著作权法应结合采用概括和列举的方式来界定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以避免著作权法在合理使用制度上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这就要求立法采取不完全列举的方式,并明确合理使用要素的判断标准来界定合理使用的范围因此,不仅要对合理使用的范围有一个抽象的概念规定,以避免列举式规定的狭隘性而且,应当以保证著作权法的可操作性为出发点,明确合理使用范围的原则性规定,因而就需要借鉴德国英国等采用列 举式法律规定的国家的先进做法,细化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具体范围和情形,同时要充分利用司法解释的积极作用,规范法律用语,完善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司法实践,以期达到司法资源的优质配置,以实现法的公平和效率价值。 (二)22条所列著作权合理使用之各种情形存在的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所列著作权合理使用之各种情形多处存在不够具体和完整而致使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导致司法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的浪费,或者权利义务的不对等而出现不公平现象第一,第22条第2项规定的合理引用问题显然,在自己的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的量过大会有违反公平的嫌疑,因此,引用的部分应适度,这里的适度应当包括数量的适度,而第22条第2项只对引用的内容进行了描述,即为说明某一问题或评论介绍某一作品可以适当引用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作品,却没有提及数量当然,确定适当引用必须有判断过量引用的标准因此应借鉴国外的做法,确定一个合理的引用量的限制标准这样,可以节省司 法资源,既保护原作者的适当利益,又能推动文化科学事业的发展。 第二,第22条第11项规定的汉语言文字作品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权问题该项规定将中国公民或组织用汉语言文字创作的并且已经发表的作品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并在我国境内公开出版发行的情形认定为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其促进国内少数民族教育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的立法本意并不存在问题但是,此项规定是让著作权人承担了国家应承担的义务,国家不应以立法的形式直接剥夺著作权人的获得报酬的权利同时,根据著作权法,译者对其翻译的作品享有新的完全独立的著作权,由此,我们不难发现,翻译者翻译别人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完整保护,而仅仅给予原作品的原作者一个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的名分,这样反差很大的待遇显而易见缺乏公平性。 第三,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如何应对网络环境的全新课题开放是网络世界的特点,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违背网络共享与自由的精神,不利于知识的借鉴与创新但是,网络也绝对不应成为剥夺著作权人权利的工具因此,确立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既要考虑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充分考虑网络环境的开放性,便利性和自由性,以利于思想的交流和文化的传播要解决这个矛盾,首先要理清涉及著作权各主体之间行为的关系首先,作品创作与作品传播是一种源和流的关系,如,出版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计算机网络服务提供者广播电台作为作品的主要传播者,如果没有他们的传播,作者的作品将无法公布于众,但是,他们并不是简单地将作者的作品公之于众,而是加入了自己创造性的劳动,使作品以新的形式得以表现,他们在传播作品过程中的正当权益也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调动涉及著作权各主体的热情,才能最终实现促进文化和科学的交流的目的,使公众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了解和感知作者的作品。所以,对传播者正当权益的保障也至关重要这样,既能起到鼓励作品传播的目的,同时也是平衡作品作者和作品传播者的利益关系所必需的。其次,被社会吸收和利用是作品创作和传播的必然结果。而协调创作和使用的关系,是促进文化,科学繁荣的关键,协调作品创作者和作品使用者的利益也是促进文化繁荣的又一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