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窃罪的手段行为
律师学院——侵犯财产犯罪案例讨论

• (3)窃取的应是他人随携带的财物,包括 随身带的包裹或置于身边的财物。如行李 架的东西等。
• (4)其意图侵害的是价值较大的财物,但 不必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如果扒窃 一根针或一瓶饮料,不构成扒窃。
• (5)扒窃的财物可以是体积小的财物,也 可以是体积大的财物,如整个行李都搬走。 • (6)扒窃不需要行为人在人格上形成习癖 或惯常性格。 • (7)行为人对于是否是他人占有的事实产 生错误,也照样构成盗窃罪。
• 案例20:
• 过失地认为是自己的东西,发现错拿了别 人东西以后,仍不归还,如何定性?
• 二、盗窃的行为方式 • 1、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
• 2、多次盗窃,是指三次以上盗窃 • (1)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多次盗窃”。
(2)每次盗窃是否需要都达到犯罪的程度? (3)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针对同一被害人 所实施的盗窃,算一次。在同一地点盗窃 三位被害人的,应认定为多次。
• 案例25: • 甲偷偷进入盗窃76岁的孤独老人的房子, 翻东西时,老人惊醒。老人苦苦哀求不要 拿东西。最后翻出2000元钱,拿走。
• 案例26: • 一辆小汽车属于夫妻离婚后前妻的财产, 前妻质押给别人,前夫偷回,被抓后,前 妻后写赠予书,将质押物赠予前夫。如何 定性?
• 案例27: • 乘被害人用信用卡取钱打电话不注意之际, 偷换了别人的卡,被害人发现,又使用暴 力,没有造成任何伤害后果。如果定性?
• 2型:冒用型信用卡诈骗就是三角诈骗。
• 3型:诉讼诈骗::伪造借据,向法院告发, 要求对方还钱。
• 2、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区别 • 案例33:利用买者偷牛;利用员工取货物; 利用搬家公司盗窃东西。
• 二、盗窃行为与诈骗行为的吸收关系 • 案例35: • 盗窃支票、提货单、入库单、存折等有价 凭证,如果已经加盖公章或签名,印鉴较 齐全,可以即时竞现、提货的,如何定性?
法律论证许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许霆案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之一,涉及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通过对许霆案的事实分析、法律适用及争议焦点进行探讨,旨在从法律角度论证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许霆案;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法律适用一、引言2008年,河南省郑州市发生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许霆利用ATM机故障非法取款17.5万元。
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关于其定性问题,存在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许霆案进行分析,论证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二、许霆案事实分析2008年5月21日,许霆在河南省郑州市一家银行的ATM机取款时,发现该ATM机存在故障,每次最多可取出99999.99元。
许霆利用该故障,先后取款171次,共计17.5万元。
案发后,许霆被抓获,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二审法院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三、法律适用及争议焦点(一)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分1. 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信用卡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许霆案中,关于其行为的定性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其利用了银行的ATM机进行非法取款。
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其秘密窃取了银行的资金。
(二)争议焦点1. 许霆是否利用了ATM机的故障?2. 许霆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3. 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四、法律论证(一)许霆利用了ATM机的故障许霆案中,ATM机存在故障,导致每次最多可取出99999.99元。
许霆利用该故障,先后取款171次,共计17.5万元。
由此可见,许霆的行为与ATM机的故障存在直接关联,其利用了ATM机的故障进行非法取款。
论盗窃罪中的秘密性

论盗窃罪中的秘密性摘要:盗窃罪是我国最为古老且犯罪率最高的侵犯财产类犯罪之一,从财产有了你我的区别时开始,盗窃罪便有了其形成的前提条件。
而对于盗窃罪的认定是惩罚犯罪人的基础,通说观点认为盗窃罪的秘密性是区分盗窃罪与其他财产类犯罪的重要要件,本文简述秘密性如何一步步演化成通说观点。
关键词:秘密性;秘密窃取;公开盗窃一、我国盗窃罪中秘密性的发展(一)我国古代盗窃罪中的秘密性规定“盗窃”一词,在先秦文献中常见,是秦汉以往侵犯财产罪的概称。
”①先秦文献中“盗”、“窃”一般单独使用。
“盗”的概念,首次在《晋律注》中得到明确区分。
《注律表》曰:“取非其物谓之盗。
”指盗窃所侵犯的客体为非己之所有的他人的物,但并没有规定以什么样的方式取之。
对于“窃”,《说文解字》曰:“?`,盗自中出曰?`。
从穴,从米。
”由此可见,“窃”为“盗”的一种特殊形式,包含在“盗”的含义之中。
据《说文通训定声》表示虫私食米,虫私食米不易为人所察觉,引申为乘人不知而取得非份食物。
从字义上看,盗,着重于因“贪而取”;窃,则强调‘乘人不知’。
盗窃连成一词,便有“贪利”、“乘人不知”、“取食”三层意思。
可见,“窃”从一开始就有不让人发觉的意思。
综上所述,我国古代关于“盗”和“窃”的说明包括强盗和窃盗两种形式,相当于今日的抢夺、抢劫和盗窃的综合。
然而,《唐律疏议》对“盗”的各种形态有严格区分,并奠定了“秘密窃取”意义上的“盗窃”的概念。
(二)我国旧刑法关于秘密性的规定在我国立法过程之中,对盗窃罪的称谓也在不断地变化:1、窃盗,如1950年7月2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其中称“抢劫”为“强盗”。
2、偷窃,如1954年9月30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和刑法草案22稿、33稿;3、盗窃。
如1952年4月21日《惩治贪污条例》。
1979年的第一部刑法典称“盗窃”,1997年的修订刑法继续使用“盗窃”一词。
从名称可见对盗窃的认定有强烈的秘密性要求。
偷换二维码非法取财行为的刑法定性

偷换二维码非法取财行为的刑法定性摘要:近年来,由于我国科学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手段在人们的生活中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电子支付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偷换商家二维码来非法取财的行为变得更加盛行。
关于偷换二维码非法取财行为的刑法定性问题,学术界主要存在“盗窃说”和“诈骗说”两大类。
本文将从偷换二维码的行为和犯罪事实出发,结合案例具体分析,得出偷换二维码行为定盗窃罪更为合适的结论。
关键词:偷换二维码;非法取财;盗窃罪;诈骗罪由于科技的迅速发展,电子支付为人们日常生活提供方便的同时也导致了不少新型犯罪行为的出现,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在全国范围内,一些人通过偷换二维码来谋取不正当利益。
因此,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我们应当从刑法的法律规定出发,具体分析这种行为,以确保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1.案件分析及问题争议点1.1案件分析2017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邹某分别前往石狮市沃尔玛商场门口台湾脆皮玉米店、世茂摩天城商场可可柠檬奶茶店、石狮市湖东菜市场等处,将被害人郑某、王某等人店里的微信二维码调换为自己的微信二维码,骗取到店消费顾客本应转账至被害人微信账号的钱款共计人民币6983.03元。
福建省石狮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采用秘密手段,掉换(覆盖)商家的微信收款二维码,从而获取顾客支付给商家的款项,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秘密掉换二维码是其获取财物的关键。
最终,石狮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邹某犯盗窃罪一罪。
1.2问题争议点在当今社会对于这类问题,虽然司法实践的判决认定此种行为属于盗窃,但学术界仍然有着较大的争议,到底是定盗窃还是诈骗。
我国刑法届著名学者张明楷教授和周铭川博士对上述案列的分析有着不同的见解。
张明楷教授指出,若非行为人盗取了二维码,否则顾客不可能实施扫码行为,因此,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染而周铭川博士却提出,此类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无论是顾客还是商家,都没有将顾客应付钱款支付给行为人的认识和行为,行为人是采用秘密手段进行的。
盗窃罪之行为客体新论——以法益论为判断路径的分析

2 0 1 3年 1 0月
烟 台大 学 学 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
J o u r n a l o f Ya n t a i U n i v e r s i t y( P h i l o s o p h y a n d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E d i t i o n )
上有 理由” 的具体含义 。 ③“ 修正 的本权说”, 是由曾根威彦 提出的学说 , 他认为财产犯罪的法益首先是本权 , 在本权与 占有相冲突 的场合 , 只有 能够对抗本权 的适
法 的占有 ( 根据权限 的占有 ) 才值得受法律 的保护 , 除此之外还存在着单纯 的 占有作为财产 犯罪保护法 益—— 如对侵害违禁 品的 占有 的
拟 通 过 中 日刑 法 理 论 的 比较 , 以 盗 窃 罪 的 法 益 为 判
赁权等; 不 被 民法 所 承 认 的 权 利 在 刑 法 上 不 受 到 保
护, 对 其 实 施 的侵 害 行 为 不 产 生 刑 法 后 果 。 占 有 说 则认为, 财 产 犯 罪 的 法 益 是 他 人 对 财 物 事 实 上 的 占
情形仍被 以财产犯罪规制 的情况 。
第 4期
于改之 , 等: 盗 窃 罪之行 为客 体 新论— — 以法益论 为判 断路 径 的分析
4 1
“ 从 一 般 人 或 行 为 人 立 场 来 看 属 于 大 体 平 稳 的 占
有” ①、 “与 本 权 者 的 对 抗 具 有 合 理 理 由 的 占 有 ” ②。 以 上 对 应 受 保 护 占有 的 限 制 因 各 家 学 说 的 不 同 而 又 有不 同的标 准 。 在我 国 , 关 于 财 产 犯 罪 法 益 的 传 统 学 说 是 所 有 权说 , 认 为 刑法 所 保 护 的是 公 私 财 产 所 有 权 。 除挪 用 资金 罪 、 挪 用 特 定 款 物 罪 以外 , 其 他犯 罪 都是 对所
论公开盗窃

和手段 公 然取 财”的行 为如被 定性 为 盗 窃 实属 不妥 。因此 ,以 “平 和手段 公 然取 财 ”的行 为应认 定 为抢夺 罪 ,
而 不 是 盗 窃 罪 。
关 键词 :公 开 盗窃说 ;平和 手段 ;公 然 ;秘 密性
中图分 类 号 :D924.3
文献 标 识码 :A
文 章编 号 :1008—9640(2018)06—0237.02
李 若 溪 陈 兰 兰
(黑 龙江 大学 法学 院 ,黑 龙江 哈 尔滨 150080)
摘 要 :根 据 我 国刑 法传 统 理论 , “秘 密性 ” 与 “手段 平 和性 ” 是界 定盗 窃 罪的 显著 特征 ,然 而 ,近年
来有很 多学者提 出 了 “公 开 盗窃 ”观 点 ,该观 点 的 出现 与 传统 理论 将 盗窃 罪 限定 于 “秘 密性 ” 产 生 了冲 击 ,
但 由于某种 因素不敢对行为人反抗或者来不及反抗 , 开 盗 窃 的情 况 。本 书也 认 为 ,盗 窃行 为并 不 限于 秘 以至 财 物 当 面 被行 为 人 拿 走 的 这一 行 为 如 何 定 性 。 密 窃 取 。 ” 由此 可 见 ,张 明楷 认 为 盗窃 罪 不 仅 局 限 根 据传 统刑 法理 论 ,盗 窃 罪是 指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 于 “秘 密 窃 取 ” ,还 有 可 能 具 有 公 开 性 。 因张 明楷
第 38卷 第 6期
Vo1-38 No.6
doi:10.3969/j.issn.1008-9640.2018.06.108
开 封 教 育 学 院 学 报 Journal of Kaife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
论公 开盗 窃
论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论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摘要]盗窃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常见多发的犯罪,其认定也是我国刑事理论和司法界的难题之一。
相对于犯罪构成的其他方面,主观要件的认定更是重中之重,同时对犯罪行为人主观心理的把握也是一大难题。
文章旨在以“张艳胜案”为例,分析盗窃罪的主观要件即犯罪故意,希望对我国盗窃罪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关键词]盗窃罪;犯罪故意;张艳胜张艳胜是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庞家寨村80后农民,文化水平不高的他连“26个英文字母都认不全”,但是他竟然在无意中惹了一场官司:在捡到一张中国移动的SIM卡后,将其插在电脑的无线网卡盒内上网,然而7个月的上网数据流量费高达25万余元。
公众和学界围绕张艳胜是否构成盗窃罪产生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也主要集中在其是否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即其是否具有盗窃罪要求的犯罪故意。
盗窃罪作为侵犯财产型犯罪中最常见、最多发的犯罪,可谓司法实践中“最大户之一”,再加上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发展,盗窃罪的形式也千变万化,给刑法学界和刑事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要求。
而犯罪形式的变化又源于主观心理的指导,所以研究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盗窃罪犯罪故意的概念及基本内涵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给出盗窃罪的定义,结合我国的刑法理论,笔者认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1]。
另外,根据学界通说,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它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据以上盗窃罪的定义和《刑法》关于犯罪故意的规定可知,盗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具体来说,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实施危害行为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方面的因素,才能认定他具有犯罪的故意而构成故意犯罪。
论盗窃罪的对象
放弃 了所有 、 占有 的物 , 以成 为 盗窃 罪 的对 象 。此 外 , 然 法 律 禁 止 私 人 持有 违 禁 品 , 可 虽 但
[ 收稿 日期] 0 9 3 o 2 0 一O —3
[ 基金项目] 中国博士后 基金一等资助项 目( 0 6 40 6 ) 2 0 00 2 9研究成果之一 。 [ 作者简介]童伟华( 9 1 , , 1 7 一)男 湖南岳阳人 , 法学博 士, 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吉林 大学博士后 , 日本一桥 大学法学研究科客员研 究员 , 研究
一
般 认 为 , 窃 罪 的 对 象 原 则 上 限 于 财 物 而 不 盗
刑 法 上 对 于 物 或 财 物 的 含 义 应 否 与 民 法 一 致 有
包 括 利 益 , 益 只 有 在 刑 法 明 文 规 定 的 特 殊 场 合 才 利
不 同的看 法 , 1 大 致有 有 体 性 说 和管 理 可 能性 在 3本
20 0 9年 7月
东 南大 学 学报 ( 学社会 科 学 版 ) 哲
Jun l fS u e s n es y( hoo h n o il c n e o ra o o t atU i ri P i spyadS ca S i c ) h v t l e
J 1 20 u. 0 9
该种 场 合 下法 律 例外 地 保 护 占有 , 违 禁 品也 可 以成 为 盗 窃罪 的对 象 。 故 [ 关键 词 ]盗 窃 罪对 象 ; 物 ; 财 金钱 价 值 ;祭 葬对 象 物 ; 违禁 品
论盗窃罪与其他罪的区分与认定——以案例分析的视角
论盗窃罪与其他罪的区分与认定——以案例分析的视角【摘要】侵犯财产的犯罪包括多个罪名,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类罪名,其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逐渐多样化,在司法实践中难免难以区分,本文我将以案例形式分析盗窃罪和其相似罪名的区分以及如何认定。
【关键词】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抢夺罪一、从“二维码案”分析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和认定案例:某日学生甲准备骑共享单车外出,他使用微信先扫描了共享单车车座后方的二维码,甲按照支付页面和提示支付了99元押金,但车锁并未开启。
甲以为是系统故障,又扫描车把上的二维码,成功支付299元押金后,单车顺利解锁。
单车使用结束后,甲请求退还押金共计398元,但是系统只退还了其第二次支付的299元。
甲立即报警,随后共享单车的所有企业也来到派出所,证实了甲第一次扫描的“二维码”为假冒二维码。
本案例的争议点为:一是粘贴假冒“二维码”的人构成盗窃罪,通过粘贴假冒“二维码”秘密窃取使用共享单车的人支付的钱款,符合盗窃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构成要件。
二是粘贴假冒“二维码”的人构成诈骗罪,通过粘贴假冒“二维码”骗取使用共享单车的人支付的押金钱款,符合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构成要件。
我同意第二种说法。
首先,从概念层面讲,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次,盗窃罪和诈骗罪都是严重的财产类犯罪,犯罪手段有所不同。
盗窃罪和诈骗罪虽然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法得到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但是盗窃罪表现为秘密窃取,比如秘密扒窃、入户盗窃等,为公私财物所有人未发觉的手段,且在场的其他人发觉也不影响行为人进行盗窃。
诈骗罪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上当受骗,陷入错误认知当中,从而“自愿”交付财物常见的诈骗方法包括假冒身份、伪造证件等,使被害人不能做出正确判断从而主动处分自己的财产。
盗窃罪若干问题新论
即盗 窃罪 的犯罪 对象 必 须具 有经 济价 值性 。盗 窃 罪是 贪利 性犯 罪 ,行为人 通过 盗 窃行 为非法 占有 他 人财 物 ,以满 足其 不劳 而获 的需求 ,这 就决 定 了 本 罪 的对象 必须 具有 经济 价值性 的特点 ,对此 ,也 已形成 通说 。以经济 价值性 为 盗窃罪 犯 罪对象 必要 特 征 的主要 原 因有 两个 :其 一 ,刑法 规定 盗窃 罪 的 犯 罪对 象是 公私 财物 ,经 济价 值性是 财 物 的本 质 属
是在 视线 所及 范 围之 内的 ,就属 于物 主对财 物具 有
控制 支配 ,也 有 的学者 主张 只有 物理 上 的有 形 的控
即必须 能够 为 人们所 控 制和 利用 。 盗窃行 为 的 特 征 在于 ,行 为人通 过秘 密窃 取 的方式 ,非 法 占有
不 属 于 自己所有 的公 私财 物 。换 言 之 ,即通过 排 除
窃 的行 为 。
一
气被 收集 起来 经加 工装 在特定 容器 中进 行 出售 。此 时对其 进 行 了有 效 控制 、支 配 ,完 全 可 以成 为本 罪
的对 象 。
3 .财 物必 须正 被他 人控 制支 配 财 物 在被 盗窃 时必 须正 在被 他 人控 制支 配 ,只 有如 此 ,盗窃 行为 才能破 坏 他人对 被 盗窃物 的支 配 关 系 ,盗 窃行 为人 进而 才能建 立起 自己对财 物 的支 配关 系 。 【 这个 意 义 上说 ,抛 弃 物或 者无 主物 不 2 从 能成为盗窃罪 的对象 。因为 ,要想取得它 的所有权无 须秘密窃取 ,完全可 以采用先 占原则取得 ,不会侵犯 任何法益 。理解该 特征时,还需注意以下两点 : ( )对 “ 1 他人 控制 支配 ” 的理解 刑法第24 6 条规 定 的 “ 私 财 物 ”也 即 “ 人 公 他 的财 物 ’。这 里 的 “ 他人 ”是 指 除 了本 人 以外 的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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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罪的手段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其手段行为多种多样,包括以下几种:
1. 入户盗窃:指盗窃犯通过撬门、破窗等方式进入他人住所或商铺进行盗窃行为。
此种盗窃方式会造成被盗人的财物丢失,同时还会对被盗人的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入户盗窃是比较常见的盗窃方式,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自身的财产保护。
2. 扒窃:指盗窃犯在人员拥挤的场所,如市场、车站等地方,趁被盗人不备,通过抓扯、推搡等方式将其财物盗走。
扒窃是一种比较隐蔽的盗窃方式,犯罪分子通过迅速的行动,往往能够逃避被害人的发现和报警行为。
此种盗窃方式需要被盗人提高警惕,避免携带大量现金或贵重物品。
3. 抢劫:指盗窃犯在使用暴力或威胁暴力的手段,抢劫被害人的财物。
抢劫是一种极其危险的犯罪行为,不仅会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还会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此种盗窃方式需要被害人提高安全意识,做好防范措施,避免成为抢劫犯的目标。
4. 诈骗:指盗窃犯以虚假身份或诈骗手段获取被害人的财产。
诈骗手段多种多样,包括冒充公检法、冒充亲友、假冒金融机构等,其目的都是为了骗取被害人的钱财。
此种盗窃手段需要被害人提高警惕,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的话。
5. 网络盗窃:指盗窃犯利用网络技术进行盗窃活动,包括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等。
由于网络盗窃方式隐蔽性较强,且追踪困难,因此在网络上开展盗窃活动的犯罪分子层出不穷。
被害人需提高网络安全意识,不随意在网上泄露个人信息、密码等重要信息。
总之,盗窃犯罪手段多种多样,被害人应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措施,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
对于犯罪分子,应该依法打击,加强对罪犯的惩治力度,为社会治安打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