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复习提纲
国际法整理提纲.

国际法重点概念:国际法: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格劳秀斯: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世界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人。
被尊称为国际法之父,著有《战争与和平的权利》。
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调整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两者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在这一体系中,法律规范被分为各种不同的等级,每一级规范的效力都来自于上级规范,国际法是高于国内法的法律规范,国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际法,国内法必须服从于国际法。
国际法优先说:国际法作为法律,与国内法同属于一个体系,国际法是从属于国内法的次一等的法律,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内法,它只有依靠国内法才有法律效力。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近代国际法实际源头,对国际法发展有划时代的意义,创立了以国际会议解决国际争端的先例,是国际习惯法逐步形成。
条约的转化:为了使国际法能在国内有效地加以适用,通过其立法机关,将国际法有关具体规则变成国内法体系,用国内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条约的并入:为了使国际法能在国内直接适用,一般地作出原则规定,从总体上承认国际法为国内法的一部分。
国际法渊源:狭义:作为有效国际法规则的形成方式和表现形式;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广义:除狭义之外,还指其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历史意义上的渊源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包括主要国家在内的的多数国家参加的普遍性条约。
(一般条约)契约性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少数国家缔结的条约。
(特别条约)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国际法编纂:一般是指把国际法或国际法某一部门的规则(包括国际习惯和条约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更精确、系统地制定出来。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国际公法复习提纲

国际法学复习提纲 2013级【名词解释】1.P82限制豁免主义:又称相对豁免论或有限豁免论,是指国家行为分为“主权行为”(或称为统治权行为或公法行为)和“非主权行为”(或称管理权行为或私法行为),国家只对外国国家的“主权行为”给予豁免,而对其“非主权行为”则拒绝给予豁免。
2.P406危难:是指在极端危险的情况下,其行为构成国家行为的行为者(机关或个人)除了采取不遵守义务的办法之外,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来拯救他自己或他监护人的生命,则该行为的不法性予以解除。
3.P221平行开发制: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活动应该在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控制之下进行。
4.P175添附:是指在一国原有领土之外,由于自然的原因或人为的作用而增加新的土地。
5.P382斡旋和调停:是指在争端当事方不能通过直接谈判或磋商解决争端时,第三方通过提供帮助以促成争端当事方进行直接谈判,进而解决争端。
6.P69永久中立国:是指承担义务在第三国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战争中,永久保持中立并保卫其领土完整的主权国家。
7.P296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论其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8.P153庇护:一般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被外国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
9.P406紧急状态:是指一国遭遇到严重危及该国的国家生存和根本利益的紧急情况下,为应付或消除这种严重紧急状况而采取措施所作的行为,其行为的不法性也应予以排除。
10.P90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权利义务由于一个国际人格者发生某些变化而从该国际人格者转向另一个国际人格者的法律关系上的转移。
【简答】1.简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含义和意义及其新发展 P60含义: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意义:原则体系,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得概念国际法(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就是国家之间关系得,有法律拘束力得原则、规则与制度得总体。
国际法得特征1、国际法得主体主要就是国家。
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就是世界性得国际组织.2、国际法得制定主要就是通过国家之间得协议来实现得,国际社会没有专门得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得对象就是国际关系,主要就是主权国家之间得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主体得概念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与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得实体。
国际法主体得类型(一)国家(二)正在争取解放得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法律地位1、有一定得国际交往能力2、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得不同方式来争取与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得权利(三)国际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四)个人就是不就是国际法主体国际法得渊源一、条约二。
国际习惯两个因素构成:1、物质要件:各国长期实践,反复采用2、心理要件:法律确信三、一般法律原则第一章 导论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学说五、公允及善良原则六、国际组织与国际会议得决议七、“准条约”、“软法"国际法得基本原则一、《国际法原则宣言》(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二)与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三)不干涉内政原则(四)国际合作原则(五)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七)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国家得概念指定居在特定得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得权力之下得人得集合体。
国家四要素: (一)永久得人口(二)确定得领土(三)政府 (四)主权国家得基本权利二、与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互相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 (二)互不侵犯 (三)互不干涉内政 (四)平等互利 (五)与平共处1、独立权2、平等权3、自卫权4、管辖权国家得基本义务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得任何其她方法侵犯别国得领土完整与政治独立2、不得以任何理由与方法直接地或间接地干涉别国得内政3、用与平得方法解决与别国得争端4、善意履行依公认得国际法原则与规则以及有效得国际条约所负得义国家管辖豁免(一)国家管辖豁免主体(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得联邦国家得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与其她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得国家代表(二)国家豁免得范围1、绝对豁免2、限制豁免3、我国坚持国家豁免原则下,对国家豁免规定了某些例外国家承认概念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得国家给予得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得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得行为。
国际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已排版)

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亦称国际公法。
罗马人把这个法律部门称为“万民法”,它是一部国内法。
荷兰学者格老秀斯被称为国际法之父,他的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为近代国际法建立了相当完整的体系,但他仍将此法称之为“万民法”。
直到18世纪末,英国人边沁将此法改称为国际法。
2、普遍国际法是指适用普遍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区域性国际法是指只适用于区域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指仅适用于某些特殊国际关系的国际法。
一般来说,国际法这个名称是指普遍国际法。
3、对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不同的回答形成了不同的学派,大体上分为两大学派:⑴自然法学派。
a、国际法上最早的自然法学家要算西班牙的维多利亚和苏亚利兹。
b、17世纪,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自然法和国际法教授普芬道夫。
:c、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新自然法学派,主要有:社会连带法学派,代表人物有法国的狄骥和美国的庞德。
他们认为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关系。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电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有美籍奥地利法学凯尔逊。
他们认为整个法律体系的最上级是国际法规范,它的效力来源于一个“最高规范”或称“原始规范”。
⑵实在法学派。
a、这一学派的发起人是英国的边沁,奥斯汀继承和发展了边沁的思想。
b、最先使用实在法学派观点看待国际法的是荷兰的宾刻舒克。
c、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国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
英国国际法教授奥本海就属这一派。
⑶格老秀斯学派,即折衷法学派。
代表人物有德国的沃尔夫和瑞士的瓦特尔。
这一学派一方面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另一方面又承认国家的同意也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4、新自然法学派兴起的同时,出现了新现实主义学派。
这个学派现今有两种比较流行的学说:⑴权力政治学说,认为国际法存在的基础和效力根据是“势力均衡”。
⑵政策定向学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取决于国家对外政策。
5、国际法的发展与国际关系的历史发展相适应,经历了四个时期:⑴古代国际法a、公元前1296年埃及法老和赫梯国王就缔结了最古老的同盟条约。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第一章导论案例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名称(international law, law of nations, droit international )罗马法jus gentium万民法,格老秀斯(Hugo Grotius)叫万国法,边沁叫国际法。
国际法在19世纪中叶正式传入中国。
1864年丁韙良(William Martin)将惠顿Wheaton 《国际法原理》译成《万国公法》。
清末,“国际法”一词由日本传入中国。
一、国际法的名称(续):三类国际法规范1.普遍国际法(universal international law):适用于一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
两个概念“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对一切人的义务(erga omnes obligations)。
2.一般国际法(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对绝大多数国家有拘束力的,除了一贯反对的国家。
3.区域国际法regional int. law 或特别国际法special int. law:世界上某个区域内的国家在相互交往中发展起来的,仅仅适用于这些国家之间关系的国际法规则,如所谓“美洲国际法”。
现行法lex lata和应有法lex ferenda。
二、国际法的定义影响国际法定义的因素:对国际法的主体、性质、范围以及效力根据等基本问题有不同见解。
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的相互交往中形成的,它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使它有别于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law on conflict of laws和跨国法transnational law 。
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又称为“法律冲突法”或“法律的冲突”。
《国际法》复习资料

《国际法》复习资料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国家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国际争端: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
调停由第三方代表在争端当事国间做些有利谈判的斡旋工作,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并可以参加谈判。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组织一般指由若干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
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家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的执行: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
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
国际法重点大纲

国际法复习提纲题型:单选:10*1’=10多选:10*2’=20名词解释:6*4’=24简答题:3*7’=21论述题:1*15’=15重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现代国际法的特点;永久中立国;国际法的编篡;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管辖权&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继承与政府继承的区别;P77思考题4;p110第三节;P128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P132第三节领土的取得和变更;P139边界的形成与划分;P142南极条约的内容看书:1~7章【国际法】P3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P12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法,它所建立的不是一种以统治权为基础的法律秩序,它不像国内法那样具有超于当事者的最高权威。
国际法迄今仍然基本上是一种以国际社会的主权者“平等协作”为条件的法律体系,是一种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
因此,也常常被认为是一种较弱的法(weak law)。
【现代国际法的特点】P23①上个世纪(20世纪),国际关系的一个最大特征是新独立国家的迅速增加及其对国际法发展的重要影响;②上个世纪,在国际法的深刻变化中,国际社会的扩大和国际法主体的增加最富有时代意义:世界各种文明相异的国家,无论大小及政治经济制度如何,均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参与国际法的制定,接受国际法的调整。
这从横面上扩大了国际法的适用空间,而且从实质上加强了国际法的有效性。
既非民间团体也非国家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也可成为国际法的主体;③上个世纪,国际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其客体的迅速扩大与国家“保留范围”的相对缩小:国家主权原则是各项国际法原则的核心。
④与传统国际法对照,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以战争法最为突出;⑤人类的组织化趋势和20世纪国际组织的迅猛发展,极大地推动了现代国际法的发展。
【国际法的编篡】P42一般是指把国际法或国际法某一部门的规则(包括国际习惯和条约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更精确、系统地制定出来。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整理版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一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1.概念:国际法(Internetional law),或称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家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与国内法相比较有一下一系列特征:(特点)(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国际法在外在强制主要靠国家自己按照国际法,没有强制机关。
联合国国际法院也没有强制管辖权。
不存在超越国家至上的强制执行机关,以国家自身行为遵守为主。
二国际法主体的主要类型及其主要特点1.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
2.国际法主体的三个要件(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缔约,派驻使节等)(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3.国际法主体包括:(1)国家;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国家有四个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即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地位)(2)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组织); 1949年国际法院“关于为联合国服国际法主体资格逐渐得到承认。
(3)民族独立运动组织;被视为正在向国家过度的政治实体。
其获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民族自决原则,而不是对领土的控制(叛乱团体)三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类型1.国际条约:(1)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2)国际司法裁判优先考虑的对象;(3)由于约束范围的有限性,效力的普遍性不及国际习惯。
2.国际习惯:(1)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先于国际条约出现;(2)两大要素:实践要素:各国的重复类似行为(多种表现形式);心理要素:各国普遍认为有法律约束力(法律确信)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比较符合第38条的原来意思但为数不多4.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性方法(司法判例及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须是“各国最高权威的”公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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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源于罗马法中的“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以及外国人与罗马公民的关系。
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用“万民法”来称呼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原则和规则,从而使这一术语具有了“万国法”(the law of nations)的性质。
清朝末年,受日本的影响,中国以“国际法”或“国际公法”代替“万国公法”一词,约定俗成至今。
国际法是对国家在他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的总体。
这些规则主要是支配国家的关系,但是,国家不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詹宁斯、瓦茨:《奥本海国际法》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法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的总称。
国际法的价值和目标1.国际正义;2.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3.国际法治。
拓展思考题:如何理解国际法的法律性?(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思考)1.国际法是否是法律?2.国际法是否得到了有效地遵守?国际法的法律性,自产生起,就一直受到质疑。
从国内法角度而言,构成法律性的重要因素:立法机构;强制管辖权;法院(立法、司法与执行);国际法并不能适用这一模式。
约翰·奥斯汀认为,法律是主权者发布的以制裁或处罚为后盾的命令。
国际法因此被视为“实在道德”。
国际法上没有国内法意义上的制裁体系。
即使承认有国际法,其有效性也常常受到质疑。
在国际社会中,自联合国产生后,虽然有过集体的武力制裁行为,但具有偶然性。
“自助”仍然是一些国家诉诸武力的原因,其合法性也没有一个最大机构来裁定。
自卫和报复仅仅是国家行为,而非国际法律制裁体系。
因而,通过制裁来判定国际法是否为法律的方式,并不能揭示国际法律秩序的性质。
国际社会的特征:各国构成的国际体系是横向的,不存在一个超国家的组织。
国际法的制订、遵守依靠国家本身。
那么,在实践中,国家是否遵守了国际法呢?国际交往中的对等因素;“回报”;诉诸国际法律规则更加便捷、有效。
虽然一些国家常常反对或试图改变某些具体的国际法规则,但不会随意反对整个国际法体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论(monism)国内法与国际法从属于一个法律体系。
1.国内法优先说2.国际法优先说二元论(dualism)国内法与国际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国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家制定的法律必须遵守”,而国际法则是“条约必须遵守”。
联系论1.两者区别明显,其调整对象、主体均不相同,自成体系。
2.两者的联系在于:一是以国家为纽带。
国家是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制定与实施者;二是国内法与国际法适用的环境相互联系。
国内法的问题当今已变成国际法问题;三是其相互联系是实现自身职能的需要。
国际习惯在国内法的适用1.国际习惯是最早的国际法渊源,也是现代国际社会中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2.《国际法宣言》等明确规定了习惯国际法规则的效力。
3.美国、英国、法国、日本、德国、意大利等都明确承认国际习惯法规则的效力,并把它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来适用。
国际条约在国内法的适用1.国际条约的效力来自于“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2.《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明确了这一原则在国际法上的效力。
3.美日法德等国,承认条约效力,认为它是国内法一部分,这种方式被称为“并入”。
在英国,国际条约须通过议会的立法程序后,才能在国内法适用,这种方式被称为“转化”。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1.冲突的原因:国际社会与国内社会的联系;两个法律体系发展差异产生的矛盾;国际社会整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矛盾。
2.国际法处理冲突的规定与实践:两个《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国家不得援引国内法规定作为不履行国际义务的理由;国际司法实践也是以国际法作为适用的法律规则。
3.国内法处理冲突的规定与实践:关于国际习惯法:一是优先适用国际法,如德国和意大利;一是优先适用国内法,如美国和英国。
关于国际条约:一是条约优先,如希腊、荷兰、法国与非洲的法语国家;二是后法优于前法,如美国;但整体而言,采取优先适用国际条约是合适的选择。
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和编撰国际法的渊源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产生、出现、得以确定并获得法律效力的地方或事实。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一款通常被认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性说明。
(国际)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适用于: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条约),确认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作为法律承认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公允及善良”原则。
条约(treaty):概念见条约法一章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 custom)概念:各国在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惯例形成的条件:一是客观要件,又称物质条件,是指有通例存在,包括时间上的连续性和空间上的普遍性。
即同一情况下同一行为连续实施,被国际社会普遍认可。
二是主观要件。
又称心理要件,即法律确信,各国在从事同一行为时认为采取这种行为是一项法律义务,符合国际法要求。
一般法律原则(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国际组织决议司法判例(judicial decisions )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国际法上的承认(Recognition)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的事实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广义的承认是指国家对现有国际情势变更的接受。
其特征如下:1.承认的主体是现存的国家和国际组织。
2.承认是主体的单方面行为。
不改变既有事实和本身性质。
3.承认既是政治行为,也是法律行为。
承认的对象:国家承认(Recognition of state):是指对新国家的承认。
主要出现在:独立:摆脱殖民统治或国际监管;分离:从一个国家中脱离出去成为新国家;分立:一个国家分裂成为几个国家;合并。
国家承认的性质:宣告说:现存国家对新国家的承认仅有宣告和确认的性质。
构成说: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社会成员,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
政府承认(Recognition of government):是指对新政府的承认。
主要有:一是经宪法程序的政府更迭,不需要承认;二是通过革命和政变建立新政府,则产生政府承认问题。
根据国际实践,现存国家一般按照“有效统治原则” ,对新政府予以承认,而不必考虑新政府的政权起源和法律依据。
从现代国际法来看,国家政权更替属于国内法的问题。
承认的方式: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
明示承认,既存国家以:函电或照会的形式;在签订的双方条约中宣布;在签订的国际文件中宣布承认。
默示承认:既存国家以某种交往行为来表示承认新国家。
如建立外交或领事关系,缔结双边条约。
法律上的承认:正式承认,又称完全承认,永久性的承认。
事实上的承认:既存国家对新国家地位的巩固信心不足,或其他政治原因考虑,进行小范围的交往。
这种承认是非正式的,暂时的承认,可以撤销的。
承认的效果:法律上承认的效果:建立正常外交关系;缔结各类条约;彼此承认对方法律、司法和行政管辖权;彼此承认对方国家及财产司法豁免权。
事实上承认的效果: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内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被承认国在承认国内享有司法豁免权;建立经贸关系,缔结非政治性协定;互派领事和商务代表。
不承认原则(Non-recognition)There has been developing since the 1930s a doctrine of non-recognition where, under certain conditions, a factual situation will not be recognised because of strong reservations as to the morality or legality of the actions.This approach was particularly stimulated by the Japanese invasion of Manchuria in 1931. The US Secretary of State declared in 1932 that the illegal invasion would not be recognised as it was contrary to the 1928 Pact of Paris。
The role of non-recognition as an instrument of sanction as well as a means of pressure and amethod of protecting the wronged inhabitants of a territory was discussedmore fully in the Advisory Opin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n the Namibia case, 1971, dealing with South Africa’s presence in that territory.第五章国际法上的国家国家的要素1.定居的居民。
(第一要素)2.确定的领土。
(物质基础)3.政府。
(组织形态)4.主权。
(根本属性)只有以上四种要素具备,才构成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
国家类型:1.独立国(independent state):现代国际法意义上来讲,凡属国家均有主权,均为独立国。
2.永久中立国(permanent neytralized state):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瑞士、奥地利、土库曼斯坦)3.附属国(dependent state):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因而只享受部分主权的国家。
(附庸国和被保护国)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独立权(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所具有的地位平等的权利。
)3.自卫权(国家在遭受外来武力侵略时,有实施单独或集体武装自卫以打击侵略保卫家园的权利)4.管辖权(right of Jurisdiction):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事、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管辖权基本原则1.领土原则:又称领域原则或属地优越权。
国家对领土内的人、物或行为,出国际法公认豁免外,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2.国籍原则:又称属人管辖或属人优越权。
根据属人有越权,国家对其国民具有管辖权力,不论其在国内或在国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