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24年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细则(二篇)

2024年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细则为确保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等任务的高效完成,特制定以下仪器设备管理细则,以规范仪器设备的购置、管理、使用、维护等环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院仪器设备是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条件之一。
本细则旨在为学院仪器设备管理提供明确的指导原则和操作规程。
第二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加强领导,统筹规划,计划供应,合理调配,勤俭节约,提高效益,并完善管理制度。
第三条学校所有仪器设备,不论来源渠道或经费性质,均应接受学校设备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并按规定编入该部门账册。
第四条学院仪器设备的计划、编审、购置、申报、分配、使用、核查、监督、报损、报废、赔偿及维修等事项,由教务处设备科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五条各系(室)、部门应根据实验室建设与发展需求及学院财务状况,制定实际可行的教学仪器设备购置长远规划,并报教务处设备科备案。
第六条各系(室)、部门应根据长远规划和年度教学科研需求,结合年度经费情况,制定年度购置计划。
第七条各系(室)、部门应在当年规定时间内将下年度购置计划提交教务处设备科,由教务处设备科审核汇总后,报计财处和主管院长审批,作为分配教学仪器设备经费的依据。
第八条计财处于年底前通知教务处设备科下一年度教学仪器设备经费总额。
教务处设备科根据学科发展规划和各部门年度购置计划,编制全院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经主管院长批准后通知各系(室)。
第九条教务处设备科根据实际经费情况,与各系(室)商定年度采购计划,经主管处长批准后,报主管院长审批执行。
第十条申请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按规定逐级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提出采购的系(室)应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并选定设备,明确仪器名称、规格、型号、用途、技术指标、数量等,并在购置计划中注明可替代或通用产品。
第十二条对工作不负责任或对设备性能不了解,盲目申请购置造成浪费的,应追究申请单位和个人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进行经济赔偿。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2017〕289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仪器设备是指由学校占用和使用,单价原值在1000元(含)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其中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属大型仪器设备。
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及设备领用人的三级管理体制。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
各二级单位应有一位领导主管仪器设备工作,并根据仪器设备规模设置专职或兼职设备秘书,履行单位仪器设备管理职责。
设备领用人作为仪器设备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仪器设备日常管理。
设备领用人应为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一般是仪器设备的实际使用人或管理人。
第二章论证、验收和建账第四条单价或成套价格在4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前必须组织论证,对申购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和共享性进行综合评价。
批量采购价值达到40万元的仪器设备,购置前须参照大型仪器设备组织论证。
具体按照《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仪器设备到货后,由购置单位负责组织验收,保证合同履约质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其中100万元(含)以上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须设备处派人参加。
4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设备的验收报告交设备处存档。
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需严格按照国家海关关于进口设备的有关规定,在索赔期(货到港口90天内)完成。
第六条对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购置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供方提出交涉,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如涉及到进口或大型仪器设备,需及时向设备处备案。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组织仪器设备购建计划的可行性论证及采购、验收工作;登记仪器设备资产明细账;组织仪器设备资产统计和维护工作;提出仪器设备的资产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组织仪器设备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二条单价在8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以下简称仪器设备)。
第三条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教学、科研单位根据教学、科研需要,组织教师、实验教学指导人员及实验技术人员研制、开发新型仪器设备。
二仪器设备的申购、审批第四条购置仪器设备均需按规定程序预先提出申请,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经逐级调研、论证、审批后,方可列入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第五条购置空调等耗电量较大的仪器设备,除按规定进行论证外,还需要了解供电容量的负荷情况,并听取用电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再进行审定。
第六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有充分的调研和论证报告,方可纳入购置计划。
三仪器设备的购置第七条所需购置的仪器设备,须由使用单位提出具体的性能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申请,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进行市场调查,多方比较后选购质优、价廉且是售后服务有保障的产品。
第八条为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凡一次性在同一供应商处购买仪器设备金额达到2万元以上的,必须签订购销合同。
第九条购置仪器设备,批量价款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单件(套)价款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学校组织依法进行招标采购。
单项合同价款虽不超过10万元,但在一年内累计采购(例如计算机、复印机、投影仪、打印机、空调等物资),概算额度达到以上标准的,要通过招标确定三家以上协议供应商,实行协议供货。
第十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凭审批材料和购销合同,对所有购置仪器设备分门别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2024年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范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工作程序,防止学校固定资产的流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经办理报废手续之前不得私自处理学校的仪器设备。
第二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审批、回收、处置学校的报废设备。
第二章报废仪器设备审核的指标范围第三条从使用年限上划分:(一)计算机及通用测试仪器设备,使用年限5--____年,故障多,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
(二)机械设备,使用年限达____年以上,故障多,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
(三)机、电、光等一体化设备,使用年限____年以上,故障多,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
第四条从仪器设备使用效能上划分:(一)经技术鉴定,仪器设备虽完好,但各项指标无法满足教学科研最低标准和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属淘汰的仪器设备。
(二)经技术鉴定,仪器设备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原仪器设备价值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限,继续使用可能发生危险,引起事故的仪器设备。
(四)属国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必须报废的仪器设备。
第三章报废仪器设备报废程序及有关规定第五条仪器设备报废一律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后,填写《鲁东大学教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并写____废理由。
第六条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审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等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成立仪器设备报废鉴定小组,对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进行逐台鉴定,并出示鉴定意见。
第七条经报废鉴定小组鉴定确定报废的仪器设备,原价值在____万元以上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汇总,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八条由仪器设备资产管理部门协同财务处办理报废仪器设备的注销手续,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在报废仪器设备回收过程中,积极予以配合,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回收到废品仓库管理。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1)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对原《XX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我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全校的设备管理工作, 各单位设专职或兼职的人员担任仪器设备管理员,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是指各单位拥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仪器设备,包括来自各种渠道、使用各种经费购置,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依法确认为学校所有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依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凡能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1、专用设备: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单价在1500元(含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2、一般设备:一般设备指行政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设备、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家具等。
单价在IOOO元(含10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五条单价在200元以上,IOOO元以下的一般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专用设备属于低值设备管理范围,由各单位设立账目进行管理。
第六条仪器设备的采购:各单位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设置,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有计划、科学严谨地制定所需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报请各级领导审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学校各单位购置的仪器设备,凡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必须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后,财务处方可予以报账,保证各个单位的仪器设备账物相符。
1、新购入和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按照购置价格和赠与价格登记入账。
2、自制仪器,经过技术鉴定合格后,按照实际开支或成本费登记入账。
3、设备维修或新购置的维修用零配件不增加仪器设备价值。
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十篇

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十篇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十篇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篇1仪器设备是高校实验室的主要技术物资装备,是教学科研的物质基础。
仪器设备管理是高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学院领导和相关人员都应当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仪器设备的常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仪器设备购置计划1、计划的编制教学仪器设备是学院的固定资产,购买设备需要编制计划。
设备购置计划,应由各使用部门依据学院建设年度项目计划而定。
下年度的申请计划,应当于上年底编制;本年度的实施计划,应当于当年三月份制订。
2、计划的审核无论编制何种计划,都应当有理有据,并填写仪器设备采购计划论证报告单,报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将计划交由设备管理部门――实验设备处备案,由实验设备处督促计划的执行。
3、计划的调整编制的购置计划,如果由于教学任务、设备供应等情况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在规定的款项内可以作适当调整,但是调整须报主管院长批准。
二、仪器设备的购置购置设备时,由使用部门组织好招标小组,依照“技术先进,优质优先,价格合理,教学适用,维修方便”的原则,按计划进行,不得损公肥私,不得购买伪劣产品。
必要时,设备主管部门或纪检部门要派人监督。
三、仪器设备的验收所购仪器设备,均要办理验收手续和入库手续,此项工作由使用管理部门组织。
验收的内容应当包括设备的规格、型号、质量、性能、零配件、技术资料以及数量等。
不合格的产品,应当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向厂(商)家办理退货、调换或索赔手续。
合格的产品,填写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建立设备档案,并将仪器设备基本数据报实验设备处设备管理员,作好建帐、建卡工作。
四、仪器设备的分类编号和登记凡不属于低值易耗的固定资产,无论是主机,还是附属设备,都应当按照到货日期的先后顺序在入库单、帐册、卡片和仪器设备上标明,进行登记。
教学仪器设备的分类编号按学院统一的要求编制,不得有重复。
五、仪器设备的保管教学仪器设备分类编号后,要妥善保管,确保安全。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仪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份,是学校建设发展的硬件基础。
为了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仪器设备是指非经营性单位(包括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服务)的仪器、设备、软件、家具、用具、装具。
第三条利用国拨资金、自筹资金、科研资金等学校所有的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以及国内外单位及个人捐赠给学校的仪器设备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建设规划、购置计划、技术论证、采购、使用、处置等实施全过程管理,对仪器设备实物资产账进行管理。
第五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科学使用,杜绝闲置、浪费,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六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学校相关规定,严禁公物私化和私自处置公物。
第二章仪器设备管理体制第七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实行校、院(系、所、中心、部、处)两级管理。
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全校国有资产,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归口管理全校仪器设备;二级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仪器设备。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1.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审核批准各职能部门制定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整理和汇总学校国有资产情况和信息,定期向上级部门和国有资产委员员报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3.组织财务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的定期核对工作,实现国有资产的实时动态管理。
4.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的清查,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纠纷调处。
5.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变动情况报学校审批并按规定报教育部、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
6.组织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的评价和考核。
第九条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做好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学校教学仪器设备购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学校教学仪器设备购置与使用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教学仪器设备作为教育教学的重要资源之一,在提升教学质量和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学校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教学仪器设备购置与使用管理办法,以确保仪器设备的有效使用。
二、规划和预算学校在购置教学仪器设备之前,需要制定一份详细的规划和预算。
规划包括对学校教学需求的分析和仪器设备的优先级排序。
预算则是根据规划确定的购买需求,利用学校的财务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
三、设备选型和采购在设备选型阶段,学校应综合考虑教学需要、市场情况和预算限制等因素,选择适合的教学仪器设备。
采购过程中,学校需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品质保证的供应商,并签订合同明确各方责任和权益。
四、设备验收和登记购置的教学仪器设备一旦到达学校,需进行验收工作。
验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对设备的性能、质量和数量等进行全面检查。
同时,学校需将验收结果进行登记,并为每件设备编制档案,以备查询和管理之用。
五、设备分发与监管验收合格的教学仪器设备,学校应按照实际需求进行分发。
分发前,应征得教师的意见,并做好设备的使用培训工作。
分发后,学校需要建立设备使用记录和维护保养制度,实行定期巡查和检测,并加强使用者的日常监管。
六、设备维护与保养教学仪器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工作是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的重要环节。
学校应制定维护保养计划,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加强设备的保险和质量监控,确保设备的安全和可靠性。
七、设备更新与淘汰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教学仪器设备的更新换代速度加快。
学校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设备更新和淘汰的计划。
更新时,应做好设备的拆除和安装工作,并及时对新设备进行培训和推广。
八、资源共享与合作学校可以通过与其他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进行资源共享和合作,实现教学仪器设备的最大化利用。
例如,可以建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开展实验教学活动和科研项目,提升设备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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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其申请、审批、购置、验收、账务、使用、维护、维修、出借、移交、调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仪器设备是指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装置;各种经费渠道购置或调入、捐赠、自制的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适用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四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采取“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的原则,在分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归口管理,实行校、院(实验教学中心)二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各单位应有1名分管领导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负责。
第二章申购与审批
第六条各单位以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形式申报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按照《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中凡申报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属大型仪器设备,须填写《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申请报告》(附件一)、《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专家论证意见》(附件二)、《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审批意见》(附件三),具体实施细则按照《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作为主管部门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实验室发展规划组织项目申报,依据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专业建设以及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实际需要,结合经费分配情况,科学编制立项计划,报分管校长审批;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已经批准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不得擅自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动时,须由申报单位提出变动理由,报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购置
第十条所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认真履行采购程序,确保仪器设备的采购质量。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由学校采购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实施细则按照《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采购与招标管理实施细则》、《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等执行。
第四章验收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到货前,使用单位应做好安装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到货后验收工作,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和使用单位作为验收小组成员参与验收,大型仪器设备验收需填写《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附件四),具体实施细则按照《仪器设备/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账务管理
第十四条凡属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仪器设备明细账,填写《仪器设备建账单》,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备案,具体实施细则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必须定期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账、物进行核查,以保证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第六章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到货、验收、建账后,应及时落实到具体实验室并明确管理员,由管理员负责入库,以便履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仪器设备管理员原则上是本实验室的实验技术人员。
仪器设备管理员对仪器设备的使用、借用、损坏、检查和维修等负责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八条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
第十九条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必须进行相关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使用具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使用者必须熟悉仪器设备性能与操作要求,在使用过程中不得离开。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考核按照《大型仪器设备考核记分表》(附件五)执行。
第二十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和领用人不得擅自拆改其管理和领用的仪器设备,确保仪器设备的完整性,对确需进行技术改造的,须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资源的作用,不断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实行资源共享;在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开展社会服务,所收费用按照学校有关办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七章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使用单位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按照不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要求,加强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定期校验技术指标,确保其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及时填写维护、保养记录。
第二十三条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工作范围:
(一)仪器设备及其附件、配件的清洁、润滑和干燥防潮等。
(二)更换灯泡、连线、保险管、旋钮、开关及介质等易耗件。
(三)简单线头及电路板的焊接,仪器设备的简单调校等。
(四)计算机系统维护和相关软件的安装调试等。
(五)仪器设备防潮、防尘、防光、防火、防热、防冻、防爆、防锈、防腐蚀等工作。
(六)实验技术人员能自行处理、费时不多的可归入维护保养的其它小修。
第二十四条维护保养所需的工具和耗材等费用可利用学校划拨给各单位
的实验耗材费购置。
第八章维修管理
第二十五条仪器设备维修工作是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使用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的管理,最大限度降低仪器设备的故障率,有效地延长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以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能。
第二十六条各使用单位应按照仪器设备的分类情况,实施不同的维修措施:(一)一般设备以“故障修理”为主,随坏随修,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10万元(含)以上大型仪器设备以“预防维修”为主,仪器设备管
理人员应对设备运行进行随机监测,对设备故障做出科学预测,有计划地定期停机检查。
第二十七条在保修期内仪器设备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由使用单位根据仪器设备验收时供货方提供的保修单,及时与供货方联系进行维修。
第二十八条在保修期外仪器设备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实行项目制管理,专人负责;涉及大额维修(故障修复、改造、配件更换等)按照学校有关采购管理规定确定维修单位、签订合同并组织验收,具体实施细则按照《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湖州师范学院仪器设备/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高温设备、压力容器(含气瓶)、起重机械、计量仪器等特种设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检查鉴定,不得超期使用。
第九章出借和移交
第三十条仪器设备的校内借用须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填写《仪器设备出借单》。
借用人应保障仪器设备的完好,使用完毕及时归还,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一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借给校外单位使用。
确因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而须外借的仪器设备,出借单位应确保不影响本单位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完成及正常工作。
借方须填写《仪器设备出借单》,经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到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借用,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大型仪器设备的借用还须分管校长的批准。
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擅自挪用、出租或外借。
第三十二条借出单位必须做好借出仪器设备归还验收工作,确保借出仪器设备完好。
第三十三条仪器设备领用人在办理离退休、调出以及长期(一年以上)出国等手续时,应在办理离岗手续前先办理好仪器设备的清点和移交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离退休人员仍承担各类科研项目的,也需办理仪器设备的移交手续。
如需使用仪器设备的,向所在单位申请后使用。
离退休人员使用课题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也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章调拨和报废
第三十五条根据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率不高的仪器设备,学校有权调拨至其他单位使用。
具体实施细则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因部门调整或其他原因需要对仪器设备进行调拨,相关学院提交调拨方案,经转出、转入单位负责人同意,相关部门批准后,办理相关调拨手续。
第三十七条仪器设备老化,机型已淘汰,技术性能落后,无使用价值,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等按正常手续办理报废,具体实施细则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丢失和赔偿
第三十八条师生员工应加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增强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保持仪器设备完好,防止仪器设备损坏和流失;如发生损坏、丢失,应予以赔偿,具体实施细则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