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合集下载

论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

论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

我 国长期 以来 法制观念 的缺乏 , 行政 主体往 往 以滥 用职权来 实现 行政 目的, 作出 的行政行 为随 意变动 , 乏稳定 性和 可预期 缺
整 体 的理 论体系 还不够 成熟 , 行政 立法还存 在制度 上的缺 陷和不 性 。更有 甚者 凌驾于 法律和 人 民之上 , 成为 社会主 义下 的 “ 土皇 足 。因此 , 续深 化对 该原 则 的理论研 究 , 信赖保 护原 则在立 帝 ” 继 为 。这 样做 的结 果不仅 降低 了政府 的公信 力 , 响政 府的形象 影
到保 护 , 行政 机关 如对 此行 为 予 以撤 销或 废止 , 必会损 害 到相 势
对 人 的信 赖利 益 。因 而一 般是 不 可 以撤 销或 废 止的 。在 此情 况
法 上 的发展 与完 善打下 基础 是具 有重 大现 实意义 的 。

与权 威 , 且造成 了社会 经济资源 的浪 费和相对 人合法 权益 的损 而
害。

信赖 保 护原 则的 内涵
所 谓信赖保 护 原则 , 指 当行政相对 人对行政 主体所 做 出的 是
随 着社 会 的发展和 文 明的进 步 ,为 了约束 行政 主 体恣意 行
个方 面具 体来理 解 :
最 高人 民法 院 19 年 的《 99 关于执 行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行政诉
第一 ,信 赖保 护 原则在 行政 法 上确 立 的 目的是 为 了保护 公 讼法) 干 问题 的解释 》 5 条 中规 定 : 根据 行政 诉讼法 第 5 若 第 9 “ 4 民、 法人 或其他 组织 的合 法权 益 。 同时它也 是 防止 行政 权 的不 当
第二, 信赖 保护 原则 与行政 主体对 行政行 为的撤销 与废止 有 定 : 公 民、 人 或其他组 织依 法取得 的行政许 可 受法律保 护 , “ 法 行 密切 联系 。 政行 为 以其 内容对 行政 相对 人是否有 利 为标准 , 行 可 政 机 关 不得擅 自改 变 已经 生 效的行 政许 可 。 ……为 了公共 利益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中信赖保护的实现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中信赖保护的实现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e A dS c ey S
20. 0 9 2(中 )
{占 I 缸金 ; I j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中信赖保护的实觋

摘 要

行 政 法上 的信 赖保 护 原则 是平衡 公共 权力 和私人 权 利的重要 原 则 , 是形 式意 义 的行 政 法 治走 向 实质 意 义的行 政

行 政 信 赖 保 护 的 实现 方 式
信赖利益的实体性保护主要有存续保护和财产保护 两种 。存续 保护, 又称维持原状, 是指行政机 关基于信赖保护的 目的, 不得撤销、
废 止 其 己经 作 出的 授 益性 行 政 行 为 , 对 该 行政 行 为作 出不 利于 相 对 或 人 的 变 更 。 社 会 成 员 因 信 赖 该行 政行 为合 法 有 效 而 应 获得 的正 当权
情 况 下 即予 以选 用 。 所 以要 对 相 对 人 的信 赖 利 益 予 以补 偿 , 是 出 之 这 于对 公平 负 担 原 则 的考 虑 。因 为 公共 利 益 而撤 销 原 行 政行 为 , . 公共 受 益 而 相 对 人 受 损 , 多数 人 受 益 建 立 在 少数 人 受损 的 基 础 上 , 是 不 将 这
径 贵在 神 速 , 且行 政 主 体对 行 政 事务 有 较 强 的宏 观 驾 驭 能力 和 微观 操 作能力, 在信 赖 保 护 问题 上 有 能 力做 出公 正 的判 断 ; 信赖 补 偿 问题 但 产 生 于 行 政领 域 ,利 益 的 涉 己 性 又可 能成 为 行 政 主 体 公 正 判 断 的 障 碍 。司 法 途径 以 司法 机 关 的 公 正 、 脱而 著 称 , 也 可 能 因 不 熟 悉 行 超 但 政 领 域 的 某些 特 殊 情 形 而 损 害 个人 或 公共 利 益 。 之 , 政 途 径 与 司 总 行

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运用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运用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运用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摘要:行政信赖保护原则最先由德国等大陆法系行政法学者提出,后为立法所接受。

现已成为大陆法系行政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对完善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律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信赖利益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是20世纪50年代以后首先从德国行政法上发展起来的一项行政法原则。

立法中第一次确认信赖保护原则是200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该原则的规定集中体现在该法第8条和第69条的规定,这些规定并未具体指出信赖保护的概念,但就其内容作了基本表述,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并为以后信赖保护原则成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奠定了基础。

在学术界,我国学者对信赖保护原则的探讨与研究也是从行政许可法领域入手,进而延及整个行政法领域。

关于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

姜明安教授认为,“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政府对自己做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1)行政行为要具有确定力,行为一经做出,未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2)对行政相对人的授意行政行为做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轻微违法或对政府不利,只要行为不是因相对人的过错所造成,亦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3)行政行为做出后,如事后发现有较严重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时,行政机关对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合理补偿”。

还有学者认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基于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正当权益考虑,当社会成员对行政过程中某些因素的不变性形成合理信赖,并且这种信赖值得保护时,行政主体不得变动上述因素,或在变动上述因素后必须合理补偿社会成员的损失。

傅思明认为,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基于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的考虑,当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已蚕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具有正当性而值得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或者如果撤销必须补偿其信赖损失。

信赖保护原则的法律规定(3篇)

信赖保护原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信赖保护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信赖保护原则的法律规定、具体适用、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法律规定1. 宪法层面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信赖保护原则提供了宪法依据。

2. 行政法层面(1)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原则: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

(2)信赖保护原则:我国《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保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这一规定明确了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许可领域的适用。

(3)行政强制法:我国《行政强制法》第6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进一步强调了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强制领域的适用。

3. 其他法律法规(1)合同法:我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这一规定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应当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信赖保护原则。

(2)民法总则:我国《民法总则》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信赖保护原则。

浅谈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的法理基础

浅谈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的法理基础

浅谈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的法理基础作者:朱轶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9期摘要:从社会实践分析来看,行政法在具体制定以及实施的过程中需要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信赖保护原则,此原则对于法律的稳定性以及权力本位的实现有着重要的帮助。

为了更深层次的分析信赖保护原则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对其的法理基础做具体分析十分的必要。

本文就新政发法来保护原则的法理基础做分析,旨在探讨该原则的价值。

关键词: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法理基础行政法在社会实践中发挥最着十分突出的作用,积极的进行行政法的完善性和科学化构建,这可以为行政执法以及行政命令等的执行提供可靠的依据。

就当前的行政法分析来看,其制定需要遵循信赖保护原则,这是目前多个多家行政法制定的基本原则,对于公平、公正、平等、人权等法治精神有着重要的体现。

深入分析信赖保护原则的法理基础,可以对认知原则提供帮助,因此分析行政法的信号保护原则法理基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信赖保护原则概述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的具体制定以及执行中有着重要的应用,分析此原则现实意义显著。

(一)概念分析信赖保护原则最先由德国等大陆法系行政法学者提出,后为立法所接受,现已成为大陆法系行政法上一项重要原则,对完善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律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由于理论研究的滞后,至今没有在立法上确立该原则,造成与此相关的制度极不完善。

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肇始于德国行政法院判例,后经日本及中国台湾地区等的效仿、继受与发展,已成为大陆法系行政法之一般原则。

依据该原则进行的制度设计在保障人权、维护法的安定性、实现实质的法治行政方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信赖保护的必要性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的构建中体现着重要的价值,就具体的分析来看,行政法要执行信赖保护原则主要有两方面的必要性。

第一是行政法要发挥功效需要建立在公民认可和信赖的基础之上,如果公民对于行政法的条纹条款认可度不高,那么行政法本身就会存在缺陷,因此利用信赖保护原则可以最大限度的提升新政法的公民信赖度。

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

一、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肇始于德国行政法院判例,后经日本及中国台湾地区等的效仿、继受与发展,已成为大陆法系行政法之一般原则。

依据该原则进行的制度设计在保障人权、维护法的安定性、实现实质的法治行政方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行政许可的原则1、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某种活动或者行为过程和结果的公开,是对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保护。

公平、公正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不仅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还要合乎常理。

要求平等地对待所有个人和组织,禁止搞身份上的不平等。

3、便民原则。

便民原则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能够廉价、便捷、迅速地申请并获得行政许可。

4、救济原则。

救济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国家予以补救的制度。

5、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6、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

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是指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外,其他行政许可不得转让。

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有多长1、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5、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论我国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及完善

论我国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及完善
治进 程 的发 展 , 信 赖保 护 原 则应 当作 为 我 国行政 法的 一项 基本 原 则 予 以确立 。
【 关键词 】行政许可 信赖保护原则 政府诚信
信 赖 保 护 原 则 的 产 生 背 景
首先保护受益相对人的权利 或者利益 ,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擅
自撤销 ,如确实基于明显重 大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收 回该项权利
成损失 的行政机关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这便是 信赖 保护原 则的明显体现。我国《 行政许可法》 第 8 条 的规定被学者 们称 之
为信赖保护原则 。 第 8条规定 : “ 公 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
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 护 ,行政机关不得擅 自改变 已经 生效 的
步产生 了合法 的个人利益。 表面上来看 , 对于违法的负担行政
从 目前 我 国行 政许 可 法 的 实施 现 状 来看 , 适 用情 况 有待 进 一 步完善 。 文 章从 信赖 保 护原 则 产 生的历 史背景 入 手 , 分 析 了信 赖保 护 原 则的 含 义 , 以及在 我 国行 政 许 可法 上 的适 用 , 并根 据适 用情 况进 一步 提 出切 实可行 的 完善措 施 。 随着我 国行政 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若 干问题 的解释》 中开始关 注和涉 及到信赖保护的问题 。 其 中第 5 9 条这样规定 : “ 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5 4条第 2 项规定 , 判决撤 销的被诉具体行政行 为将会 给国家
利益 、 公共 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 人 民法 院在判决
撤销的 同时 , 可 以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 此 法条所表达的对于违法行政行 为的撤销 以及对他人合法权益 造
定“ 行政法之信 赖保护原则 ” , 从 此确立信赖保 护原 则在现代 行 政法上 的重要地位。 之后在德 国的《 联邦行政程序法》 第4 8条和 第4 9 条对信赖保护原则作出 了明文规定。 受德 国信赖保护原则 的影响 , 其他 国家比如法 国、 英 国、 日本 、 美 国、 韩 国。 都有对信赖 保护原则不 同程度的运用。 行政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 , 人 民把 行政权赋予政府 , 就 是让政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更好地 为人 民服务 ,使政 府对 公 民的个人利益给予更多的尊重和保护 。信赖保护原则正是在 这 样 的背景下顺应时代的要求 应运 而生 。

浅议行政信赖保护原则

浅议行政信赖保护原则

浅议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作者:廉大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8期摘要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诚实守信,保持行政行为的相对稳定,给人们以明确的预期。

在我国《行政许可法》中确立信赖保护原则,不仅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更有利于社会成员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政府的信赖,促使社会和谐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信赖保护原则必要性适用条件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78-01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和渊源所谓行政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产生信赖,并且这种信赖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当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变动这种行为,如果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变动这种行为时必须补偿相对人的基于信赖而遭受的损失。

二、信赖保护原则确立的必要性(一)建立高效诚信服务型政府的需要在我国,行政权力的行使常常出现失误或滥用的状况。

政府失信于民,挫伤社会成员对政府的合理预期即合理信赖。

行政决策随意性大,行政行为变动无常,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难以得到合理赔偿。

这就会降低公民参加社会活动、行政活动的积极性,甚至形成对峙。

行政成本增加,行政效率不高。

相反,如果行政机关能够保护公民的信赖利益,就会促进公民积极的参加行政、协助行政、服务行政,与政府形成良好的互动,从而提高行政效率、节约社会资源,促成诚信高效的政府形成,同时也促使政府从原来的管理者向服务者轉变。

(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需要信赖保护原则设置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保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现代行政法试图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间寻求一种平衡。

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尽量的满足社会成员的利益需要,但为了公共利益不得已而损害个人的合法权益时,必须对遭受损害的成员给予适当的补偿。

确立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政策不能朝令夕改,如必须改变,就必须考虑社会成员已产生的信赖利益,促使行政机关更加谨慎的行使行政权,防止行政权被滥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保护与之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事先依法取得的权益,不得在未经事先说明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任意的变更或废除。

简单来说,信赖保护原则是一种合法权益保护规则,即国家对一个人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的真实信赖行为负有负责任的后果。

信赖保护原则的发展历程:
信赖保护原则的发展,经历了从初始的无挑战性到现在的半有力性的进化过程。

最初,信赖保护原则仅被视为一种不成文的原则,不具约束力,但它被赋予了类型特殊权,它被广泛地认为需要得到保护,并逐渐成为案例法中司法议论的常态。

从无挑战性到半有力性,这是信赖保护原则的巨大进步。

随着欧盟法律体系和国际法进一步形成,信赖保护原则逐渐取得了相对的地位,并在国际法和欧洲法中得到了重视。

同时,德国、波兰、奥地利、荷兰和瑞士等国的立法也对信赖保护原则进行了规定。

我国的法规亦充分肯定了信赖保护原则,如《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自被发出之日起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依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不履行审查程序或者征求意见程序或者其中一项程序的,自审查程序或征求意见程序结束之日起生效,自行政许可机关签发行政许可证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特征:
(1) 信赖保护原则对具有保障的法律事实起作用。

这些法律事实可以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或法人的承诺,也可以是行政机关
的行为;
(2)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利时要重视对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只有当当事人真正依靠行政机关的承诺或行为产生了安全的预期,才能使用这一原则;
(3) 倘若行政机关改变了其承诺或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预期
持续的损失,则必须对当事人承担新的法律责任;
(4) 虽然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内容因案而异,但该原则总体上
涵盖了行政机关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因此,信赖保护原则可以为当事人提供重要的法律保护,也起到了规范行政行为的作用。

信赖保护原则的应用情况:
在实践中,信赖保护原则主要应用于几个领域:
(1) 行政许可制度:行政机关在发出许可证之后,如无特殊情况,不能要求许可证持有人执行新的要求;
(2) 行政契约:行政机关与民事主体之间的行政契约具有法律
效力,契约双方必须履行契约的内容;
(3) 行政规划和城市建设:行政机关对土地使用、规划等事项
进行管理时需重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需取消计划、改变规划,需向当事人进行充分的解释,允许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权利;
(4)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时需要依据法律进行,
如行政机关依据错误的法律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就要对其错误行为进行纠正。

信赖保护原则的局限:
信赖保护原则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1) 在法律领域中,信赖保护原则只适用于已存在法律事实的
情况。

如果某种权利不是法律所保护的,则不可能产生信赖保护原则对该权利的保护作用;
(2) 行政机关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需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当事人滥用权利或误解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行政机关有权撤回承诺,维护公共利益;
(3) 信赖保护原则也不能成为行政机关不遵循法律规定的借口,如果法律规定与当事人产生的安全预期有冲突,则法律规定被视为优先。

结论:
综上所述,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一种非常重要的原则,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在行政许可制度、行政契约、城市建设和行政处罚等方面,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都有着明显的效果,能够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它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行政机关应当履行职责,通过制定明确的规定和标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赖保护原则对行政机关依据错误的法律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等错误行为进行纠正,并加强权力的公开透明度,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意义
1.保障权利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信赖保护原则可以保护当事人在一定时期内所获得的某种法律权利得以稳定和可靠地保持下去。

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不得在没有事先说明的情况下进行任意的变更或废除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决定。

信赖保护原则就是要求行政机关遵守自己的诺言、维护当事人在可预见的情况下所认为的自己拥
有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能够预期自己的权利不会被任意地侵犯或削弱,从而使行政权力的行使更加公正合理。

2.调整行政权力的错综复杂关系
信赖保护原则可以在调整行政权力的错综复杂关系中起到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在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权力关系中。

行政机关往往宣布立法、制定政策、颁布规定和进行裁定,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信赖保护原则就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不必要的限制和削弱,使权利的保障在法律和合同中得到切实的保障。

3.维护国家法律制度的尊严
信赖保护原则可以起到维护国家法律制度的尊严的作用。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其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约,需要按照法律进行权利判断和决定权行使。

此时,信赖保护原则具有一定的作用,它可以让行政机关在权利行使上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在满足法律基本原则和规定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
一般来说,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中有着广泛的适用范围。

1.行政许可
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审批中适用。

一旦行政机关
发出行政许可证,就意味着当事人有了在一段时间内的权利保障。

在这段时间内,行政机关不得对持有行政许可证的当事人的权利进行任意的变更或废除,应顾及到其合法权益。

如果行政机关需要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变更或废除,应提前评估当事人权利变更的影响,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会在权利义务本质不变的情况下受到侵犯。

因此,在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审批中,信赖保护原则可以起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2.行政契约
行政机关与民事主体之间的行政契约,在行政法中有着广泛的适用范围。

在行政契约中,信赖保护原则也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一旦行政机关与民事主体签订了行政契约,就应当受到信赖保护原则的保障。

一方面,行政机关不得违反承诺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任意的变更或废除。

另一方面,民事主体也要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履行自己在行政契约中的义务。

在行政契约的制定、履行、变更中,信赖保护原则具有重要的作用。

3.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
信赖保护原则在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中也有着重要的适用。

如果一个城市在规划时对某些区域或项目进行了评估和批准,就应遵循信赖保护原则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如果在未经充分评估的情况下修改或撤回规划,容易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失,因此,行政机关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并保证其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行使权利。

4.行政处罚
在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考虑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对当事人权益的侵犯。

如果行政机关依据错误的法律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应对其错误的行为进行纠正。

因此,在行政处罚中,信赖保护原则亦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

三、信赖保护原则的实践困境
1.理论上的思考问题
虽然信赖保护原则在规定和实践上有一定的适用性,但其背景和规律却不容易完全掌握,实践中存在一些理论上的思考问题。

例如,一些理论家指出,信赖保护原则对过激的独裁行政权力没有效用,这种权力之间的较量由于法律问题而增大了复杂性;同时,有一些学者认为,信赖保护原则需要更加清楚地界定其准确范围和适用范围。

2.法律规定问题
在实践中,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执行常常受到当地政策、地域因素、行政机关的权利和职责等方面的限制,很难落到实处和真正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一部分行政机关往往在权力行使决策上度量经验不足,没有对当事人权益影响充分的估计和应对,也缺乏收到制约与惩罚的办法。

一些行政部门也存在利益纠纷、人为因素和知识面狭窄等问题,形成不想履行法定义务的现象。

3.司法实践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并不容易确定。

如果行政机关在某一时间段内对某一权利作出的承诺没有与第三方审核,而最后发现该承诺是错误的或者产生不利于承诺方的影响,那么,是否可以撤回行政机关的承诺而不受惩罚?这是一个实践性和法律性课题,不同的司法实践也会对投资环境造成不同影响。

此外,行政机关的承诺会产生很多变数,例如在政策和内容上、形式和语境上、时限和效力上发生诸多变化,这些变化和碰撞各有特点和影响。

四、信赖保护原则的完善途径
1.制定明确的规定和标准
当今社会的法律保障体系日益完善,如果在政治和法律上进行机制设计,在法律的范围内制定并明确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条件、范围和效力,可以对面对众多不确定性问题和挑战的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合法权益关系进行更加公平和正义的秩序造就。

2.提高权力的公开透明度
在行政权利的实行过程中,对行政行为的经过和过程进行一定程度的公开和透明可以更好地保障行政权利的公平合理。

这一过程可以通过在政策制定、决策、执行过程中广泛征求、公开受理公众意见,既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