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兼职取酬

领导干部兼职取酬
领导干部兼职取酬

领导干部兼职取酬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规范廉洁从政行为,结合公司实际,就规范领导干部的兼职取酬的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由公司党委、行政任命

的领导干部。

2、领导干部的兼职是指领导干部在公司所属的合资联营企业中兼任领导职务,如:董事、监事等。

3、领导干部不准擅自兼职。因工作需要确需兼职的,由公司党委或办公会议审批同意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领导干部退休时其在职时所任职务与兼职职务一并免除。

4、经批准的领导干部兼职不准在兼职企业取酬。如果兼职企业发给领导干部的工资、奖金或者其他报酬,一律上报公司纪委,同时报酬如数上交公司计划财务部。

5、领导干部不准接受兼职企业转让、赠与的股份及其红利。

6、领导干部在兼职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经公司领导班子集

体研究决定可给予适当奖励,但不得由其兼职企业直接支付。领导干部所得的奖励金额,一并纳入当年的领导干部个人收入申报范围。

8、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定,同时抓好责任对象的贯彻执行。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

9、对违反本规定的领导人员,公司党委和纪委应责令纠正,并如数清退上交兼职取酬的收入。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华中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中层领导干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学校,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管理的原则: 1. 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 2. 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 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四条中层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二章兼职管理 第五条中层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 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中层领导干部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中层领导干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其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七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层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下列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1. 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学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2. 本人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个人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中层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第八条学校经营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企业兼职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及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公司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人事和工资关系在公司,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管理的原则: 1. 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 2. 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 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四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二章兼职管理

第五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 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批准,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可兼任与本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七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层及以上职级 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下列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1. 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公司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2. 本人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个人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司经营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企业兼职按照国有企业 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 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公司财务部,年终一次性拨付给所在单位,由各单位研究决定对其奖励额度。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取酬,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所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继续兼职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在同一个职位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 年。 第十一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兼职必须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兼职。审批程序为: 1.本人填写《XXX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并附拟兼职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拟兼职单位邀请函、拟兼职单位章程及现任领导名单、本人兼职取酬情况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单位。 2.所在单位支委会、董事会会议研究同意后,报阳光集团党委组织部。 3. 阳光集团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阳光集团党委审批。 第十三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拟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的,党委组织部要听取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主管部门意见。

某大学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某大学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和《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以下简称“十不准”)等文件中关于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我校党员领导干部从业行为,现规定如下: 一、全校校、处两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十不准”及其他有关规定,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 二、学校党委在加强领导干部兼职管理中,按照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相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健全管理制度,防止利益冲突,对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三、学校校、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由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管理规定,落实相关制度,统一纳入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中。 四、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确

因工作需要在本校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和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 五、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需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 六、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如工作需要确需在本校资产管理公司、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中兼职的应报经学校党委审批。 七、新提任的校、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辞去在经济实体中兼任的职务,确需在学校资产管理公司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八、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申报审批程序: 1. 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xx大学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向党委组织部进行申报。 2. 由党委组织部对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申请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请学校党委研究审批。 3. 由学校党委对党员领导干部兼职进行研究审批。 九、经批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党员领导干部,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对兼职单位所付

清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和社会组织兼职(任职)工作实施方案

清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和社会组织兼职(任职)工作实施方案 篇一:清理规范公职人员开办企业、在企业兼职的情况报告 清理规范公职人员开办企业、在企业兼职 (任职)的情况报告 自规范清理公职人员开办企业、在企业兼职(任职)工作开展以来,编办积极贯彻落实中组发〔20XX〕18号文件精神,领导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传达有关文件情况 根据组织部《中共成武县委组织部关于转发的通知》(成组发〔20XX〕16号)文件要求,编办迅速召开了全体会议,认真组织学习中组发〔20XX〕18号文件精神。 二、排查摸底情况 编办每一位干部职工填写《承诺书》,承诺其本人没有在任何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兼任或者担任任何职务;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认真贯彻执行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及《答复意见》,坚决配合做好规范清理干部职工在企业兼职(任职)工作严格遵纪守法。

三、清理规范过程、主要做法及清理成效 编办要求每个人填写干部职工开办企业、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情况统计表;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相关人员谈话,讲明了政策,做好思想工作;严格要求全体干部职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有关规定,严格杜绝干部职工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出现。通过排查摸底,编办全体干部职工没有人开办企业、在企业兼职(任职)。 四、清理后的现状及下步工作打算 通过此次干部职工在企业兼职任职清理规范工作,将上级精神传达到了每位同志,做到了底子清,情况明,所有人员全部上报。编办未发现公职人员开办企业、在企业兼职(任职)的情况,也没有收到相关举报。今后,编办还将进一步加强对该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宣传教育,巩固成绩,以实际行动响应党风廉政建设。 20XX年4月30日 篇二:社会团体清理规范工作方案 太原市民营区社会团体清理规范工作方案 按照中共太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太原市委组织部、太原市监察局、太原市民政局并纪发[20XX]6号文件的总体部署和具体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区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清理规范工作,进一步发挥其积极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有关政策汇编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有关政策汇编 市委组织部

2016年4月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社团兼职十项“须知” 1、领导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境外或境外资助的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兼任领导职务。 2、领导干部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 3、领导干部不得未经审批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 4、领导干部兼职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5、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担任过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不得超过68周岁)。 6、领导干部不得兼任两个以上社会组织领导职务, 7、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 8、一个单位一般不得有两个以上在职领导干部在同一个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 9、兼职领导干部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退(离)休干部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 10、领导干部职务提拔后,或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届满后,仍需继续兼任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目录 ◆关于印发《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皖组字〔2013〕18号1 ◆安徽省关于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皖组字〔2014〕16号 (4) ◆关于印发《宿州市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宿组字〔2014〕31号.. 8 ◆宿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宿组字〔2014〕75号 (12)

关于印发《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 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3年11月12日﹒皖组字〔2013〕18号 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各省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监察局、民政局: 现将《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委组织部反馈。 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中共安徽省委老干部局 安徽省监察厅 安徽省民政厅 2013年11月12日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政社分开,进一步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制

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

《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 理的通知》问题的答复 附件一:执行中组发…2004?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1、《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否适用离退休的党政领导干部? 答复意见:此次清理的主要对象是现职的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2、如何认定哪些事业单位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具有(包括部分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清理范围,没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在清理范围。对事业单位是否具有行政职能难以认定的,可在征求机构编制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 3、党政领导干部是否包括中层领导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干部? 答复意见:《通知》所称党政领导干部,包括党政机关的县处级以上中层领导干部,也包括担任县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政干部。 4、《通知》是否适用地方党政机关科级领导干部? 答复意见:地方党政机关科级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可参照本《通知》要求进行清理。 5、在企业兼职是指一般意义上的兼职,还是仅指兼任企业的领导职务?党政领导干部兼任企业董事、监事、独立

董事、独立监事,是否属于兼职? 答复意见:清理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不仅限于清理兼任企业领导职务的。党政领导干部兼任企业董事、监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原则上都应进行清理。此前,经批准兼任境内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中管干部,不在此次清理范围。 6、党委宣传部门领导干部在所联系或管理的报刊类企业、广电类企业及新闻出版类企业兼任领导职务,是否应当清理? 答复意见:党委宣传部门领导干部在所联系或管理的报刊类企业、广电类企业及新闻出版类企业兼任领导职务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清理。 7、中央管理派驻地方的单位的清理工作是由地方党委领导,还是由中央有关部门统一管理? 答复意见:中央管理派驻地方的单位的清理工作由中央派出部门负责。 8、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部门是否适用《通知》? 答复意见: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部门适用《通知》。 9、社团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已列入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适用《通知》,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要进行清理。没有

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华中师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中层领导干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学校,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管理的原则: 1. 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分类管理。 2. 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 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四条中层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二章兼职管理 第五条中层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 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中层领导干部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中层领导干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其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七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层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下列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1. 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学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兼职人员管理办法

兼职人员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合理解决我处岗位人员短缺的现状,按照不 增加人员编制和鼓励“一专多能,多劳多得”原则,根据工 作实际需要,倡导工作岗位人员兼职,并给予一定的劳务补贴,充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满足目前单位发展建设需要,确保单位各项工作全面稳步持续推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兼职岗位必须明确工作职责任务。 (二)兼职岗位的劳务补贴由科室负责人统筹管理,必 须用于兼职岗位工作报酬,禁止截留或挪作他用,更不得结余,设立“小金库”。 (三)兼职岗位施行动态化管理,采取“因需设岗、因 事设岗”“长短适宜”原则,对于长期需要的岗位固定设置,对于特定岗位(如工程技术员)不需要长期设置,可根据实 际需要阶段性短期设置。 (四)兼职岗位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岗位,不跨科室。 (五)兼职岗位仅限于部门业务工作岗位,支部党务工 作兼职的不作为兼职对待。 (六)依据岗位设置有关文件规定,岗位职责合并的不 作为兼职对待。 第三条兼职酬劳

兼职岗位月补贴劳务费600元,纳入当月绩效考核,随工资一同发放。 第四条兼职岗位必须严格按程序审批。兼职岗位的设 立(或取消)必须严格、合理、公平、公开。由所在科室根 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分管处领导审核签字后,交 劳动人事科提交处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审批同意后方准设 立(或取消),兑现相关待遇。 第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劳人科负责解释。

兼职岗位(讨论稿) (一)财务科4人 1.科长,兼职:公司财务管理,食堂财务; 2.事业会计,兼职:公司统计,食堂账务; 3.储备资金会计,兼职:公司会计; 4.出纳,兼职:公司出纳,食堂出纳。 (二)保卫科3人 1.副科长,兼职:内勤; 2.监控值班员,兼职:2个 (三)劳人科1人 人力资源管理员(职教)1人。 (四)办公室人 1.秘书(空缺); 2.党务工作员,兼职:精神文明; 3.监察审计员,兼职:工会工作。 物业安保培训方案 为规范保安工作,使保安工作系统化/规范化,最终使保安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特制定本教学教材大纲。 一、课程设置及内容全部课程分为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训练两大科目。

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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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中层领导干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学校,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管理的原则: 1.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 2.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四条中层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二章兼职管理 第五条中层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 ? 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中层领导干部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中层领导干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其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七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层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下列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1.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学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兼职员工管理规定

兼职员工管理规定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招聘兼职员工的目的: 解决既有工作人手不足的问题; 摸索形成一套新型的用人与合作机制; 工作中发现具有潜质的后备人员。 二、兼职员工招聘流程: 申请人向本部门领导和交工部领导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招聘兼职员工的原因,兼职员工的具体岗位职责、兼职时间、工作部门等内容; 获批准后,申请人组织、人力资源室配合招聘工作; 确定人选后,填写兼职员工登记表并向人力资源室报备,人力资源室与兼职员工签订兼职协议,内容涉及工作类型、薪酬等,同时将身份证复印件等在人事和财务各存一份;实习时间及报酬从实习生到人力资源室报到、签订实习协议之日起算。 申请人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填写《劳动人员薪酬审批表》,经室主任审核、主管主任批准之后,每个月10日前将上个月的《劳动人员薪酬审批表》交给财务人员,不满一月的按照实际时间另行支付。 财务人员根据《劳动人员薪酬审批表》支取劳务并发给兼职员工。 正式实习生可凭实习协议书向计算机管理员申请考勤卡、计算机、内部通讯用户,其他兼职员工可申请计算机,但不可申请内部通讯用户和考勤卡,并限制其对服务器的访问权限。 三、兼职员工报酬 所有兼职员工的报酬足月按600元/月核算,不足部分按30元/天核算。兼职员工的报酬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须经室主任、主管主任批准。

正式签订实习协议的京外实习生,与正式员工一样,享受房补和通讯补助;其他兼职员工则不享受。 所有兼职员工如在兼职期间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我部门仅给予道义上的援助和支持。 四、兼职员工的管理 兼职员工应及时填写兼职员工登记表并向人力资源室报备,否则不予办理劳动报酬,所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负责。 兼职员工到岗后,申请人应负责向其解释交通工程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使其尽快进入角色。申请人有义务督促兼职员工树立集体荣辱观,自觉维护交通工程部的集体形象。 短期兼职人员(两个月以内)离职时应写出工作报告,对所承担工作进行系统总结;由主管人员写出评语(包括任务内容、完成情况、后续需求,该受聘人员的作用与贡献等简短记录)。 中长期人员(超过两个月)应按工作进程写出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告,由主管人员附署工作考评。 所有兼职员工需签订保密协议并自觉遵守,利用在我部门工作期间成果和数据发表的论文等形式成果必须冠以我部门名称。 除小时工外,其他兼职人员离职时应交接工作及所借公物,申请人务必告知人力资源室,否则申请人将负责所造成的财务损失。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暂行办法(同名48684)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暂行办法(同名48684)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关于加强 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暂行办法 一、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以下简称“十不准”)及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政准则》、中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十不准”及其他有关规定,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 三、校级领导干部兼职的管理,按照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规定的程序,进行研究和报批。 四、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的管理,由校党委负责研究和审批,组织部、纪检委、监察处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 五、组织部、纪检委、监察处要按照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的教育、要求、管理和监督。

六、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经校党委审批。 七、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在学校设立的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的,由学校有关单位报校党委研究审批。 八、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在非学校设立的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研究签署意见,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后,由校党委研究审批。并报纪检委、监察处备案。 九、新提任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辞去在经济实体中兼任的职务。确需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应当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十、经批准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在每年年底向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兼职有关情况。 十一、经批准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维护学校的利益。 十二、对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兼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十三、非中共党员的领导干部兼职的管理,参照本暂行办法。

清理领导干部兼职工作总结

清理领导干部兼职工作总结 篇一: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自查清理报告XX市体育局关于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 兼职(任职)的自查报告 根据宜组通[20XX]36号文件要求,按照上级有关工作部署,本局高度重视,通过认真摸底排查,按照清理范围、对象和时限要求,逐人核实并登记造册,全面落实纠正清理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市体育局下设6个科室共计在编在岗在职人员22人,其中行政编制17人,事业编制5人。退休3人。 二、主要做法 1、成立了自查领导小组。本局及时召开了班子成员专题会议,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自查清理领导小组。 2、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通知》,局各科室认真开展了自查,并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集中清理。 3、统一思想,如实填报。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相关人员,如实填写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情况统计表,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完善兼职(任职)台账。

通过全面自查、认真摸排、从严整顿,确保做到一个不漏。在此次清理活动中,经过确认核实,当前本局未发现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 局党组书记: 20XX年9月11日 篇二:关于规范清理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报告关于规范清理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题报告 省委组织部: 我校根据中央和省、市委的部署要求,在全校内深入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回头看”工作。 一是认真组织学习,强化思想认识。我校以开展规范清理工作“回头看”为契机,全面理解、准确把握通知精神,扎实做好思想工作,妥善教育引导干部职工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上级的决策部署上来,确保规范清理“回头看”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全面排查摸底,扎实进行规范清理。我校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进行了再次排查、逐一甄别,确保应查尽查、不留死角。经全面摸底排查,我校不存在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同时,校党委明确要求,在今后工作中若发现有人员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上报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专此报告!

兼职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关于医务人员业余服务和兼职工作管理地规定 为了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改革鼓励教育科研卫生单位增加社会服务意见地通知》地精神,加强对医务人员业余服务和兼职地领导与管理,处理好本职工作与业余服务和兼职地关系,保障国家、单位和个人地合法权益,维护群众利益,特作如下规定: 一、作好本职工作是医务人员地光荣职责.医疗工作与病人地生命息息相关,医务人员必须时刻忠于职守,全心全意地履行岗位职责,努力提高医疗质量,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决不允许玩忽职守、敷衍塞责、消极怠工.在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不影响医务人员业务提高和身体健康地前提下,县(区)级以上医疗单位可以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业余服务,并允许一些技术骨干经过批准应聘在其他单位兼职. 二、医务人员业余服务系指利用业余时间从事门诊、查房、手术、体检、教学、咨询等服务活动.兼职系指中级以上技术职务地医务人员应聘到外单位兼任相应地技术职务,从事医疗、教学、科研等有偿服务. 上级医疗单位对下级医疗单位地逐级技术指导、院际间会诊不属本规定范围. 三、医务人员地业余服务,原则上由本单位统一组织、在单位内安排进行,少数到外单位开展业余服务地,必须经本单位批准.一般每人每周累计从事业余服务地时间,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从事业余服务和兼职: (一)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不能完成本职工作定额地; (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地; (三)在病、事假期间. 四、兼职签约:兼职必须由聘用单位与应聘人所属单位签定协议书. 协议书应包括下列条款: (一)所兼职务; (二)实现地目标; (三)各方地权利、义务(包括医疗事故与纠纷地处理); (四)收益分配比例与结算方式; (五)协议变更及纠纷处理; (六)违约责任; (七)生效条件和有效期限. 五、从事业余服务和兼职要严格遵纪守法,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常规.做到诊疗有病志、手术有记录、开药有处方.不得把急诊和正常工作转入业余服务;不得将应在本单位诊治地病人向兼职单位和私人挂钩单位转诊;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介绍费”、“回扣费”及“好处费”;不得搞拼仪器设备、拼消耗地短期行为;不得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从事兼职地时间每人每周最多不得超过二个工作日. 六、业余服务中发生地医疗纠纷与事故,由组织业余服务地单位负责处理;兼职中发生地医疗纠纷与事故,由聘用单位按协议规定处理. 七、兼职医务人员应当认真维护本单位和聘用单位地合法权益.不得私自将属于本单位特有地技术成果和专利提供或转让给兼职单位,亦不得从兼职单位套取技术成果,侵害兼职单位地技术权益. 八、业余服务和应聘在外单位兼职从事医疗活动地收费标准,可参照成本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业余服务和兼职地收支帐目,严格财务手续,加强监督管理.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不得自行确定收费价格. 业余服务地收入(不含药品收入),扣除材料消耗、水电费、设备折旧费后,作为个人

高校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

高校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新精神、新要求,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兼职行为,调动领导干部推动创新、服务社会的积极性,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任免和管理的副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含保留相应职务待遇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包括学术性团体和非学术性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任职务。 第三条领导干部要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在坚持从严管理的基础上,学校支持其兼任与其工作或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职务,支持其按有关规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条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加强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按照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相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对领导干部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第二章管理与审批 第五条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 第六条领导干部拟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党委组织部要认真把握,必要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和听取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了解其政治倾向和相关背景,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七条领导干部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其中兼任企业职务不得超过2个;兼任非学术性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务不得超过3个;机关部处及直附属单位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受学校委派,经批准在本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的,可适当放宽。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学术性团体和国际学术组织兼职的,也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再由学校对其进行奖励。在兼职人员完成校内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原则上按不超过上缴报酬70%的额度内进行奖励。 第九条领导干部所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次及时间按兼职单位有关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如拟继续兼职,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在同一个职位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十条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兼职必须认真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兼职。审批程序为: (一)机关部处及直附属单位领导干部的兼职审批由本人填写《高校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并附拟兼职单位相关材料报所在部门(单位),由本部门(单位)部(处)务会讨论同意;是主要负责人的,须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本部门(单位)审核同意的,经所在中层党组织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材料报党委组织部,由学校党委审批。 (二)各中层党组织领导干部的兼职审批由本人填写《高校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并附拟兼职单位相关材料报所在中层党组织,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及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公司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人事和工资关系在公司,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管理的原则: 第 1 页共5 页

1.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 2.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四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二章兼职管理 第五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批准,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可兼任与本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七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下列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1.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公司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第 2 页共5 页

大学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大学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 规定

某大学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和《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以下简称“十不准”)等文件中关于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我校党员领导干部从业行为,现规定如下: 一、全校校、处两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十不准”及其它有关规定,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 二、学校党委在加强领导干部兼职管理中,按照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相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健全管理制度,防止利益冲突,对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三、学校校、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由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管理规定,落实相关制度,统一纳入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中。 四、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在本校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和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

五、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需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 六、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如工作需要确需在本校资产管理公司、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中兼职的应报经学校党委审批。 七、新提任的校、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辞去在经济实体中兼任的职务,确需在学校资产管理公司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八、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申报审批程序: 1. 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xx大学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向党委组织部进行申报。 2. 由党委组织部对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申请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请学校党委研究审批。 3. 由学校党委对党员领导干部兼职进行研究审批。 九、经批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党员领导干部,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对兼职单位所付酬金兼职者应及时全额上交学校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十、党员领导干部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学校的利益。 十一、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的情况,学校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示,接受师生的监督。 十二、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

干部任用案例(领导干部企业兼职)

吉林3名违规在企业任职原副省长身份曝光 2014年06月17日00:39 中国经济周刊收藏本文 自动播放田学仁因受贿被判无期 【特别报道】“吉林三名原副省级官员违规任职”始末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张伟 | 北京、吉林报道 近日,“吉林三名副省级官员在企业违规兼职被处理”的信息,被众多网站转载,并引起公众的高度关注。 此消息来源于6月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的《中共吉林省委关于中央第四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情况的通报》。通报在“关于个别副省级领导违规担任金融机构董事长的问题”部分中指出,在金融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原副省级干部3人,其中,1人因个人严重违法违纪被处理,另外2名领导同志均已辞去在企业兼任的职务。 这3名原副省级干部是谁?有网友不满意地说:“通报说得太含糊,感觉像是交作业一样。”有媒体表示:对于高级别官员的违规兼职处理,这般遮遮掩掩,反而会给公众留下处理上“身份有别”的印象,不利于展示治理的决心。 三高官任职企业,曾被视为“吉林金融产业发展一道新的风景线” “在长春,这三个人都很有名,因为都是副省长退休后去企业当领导,拿高薪的。”吉林省一位知情人士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他们分别是吉林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常务副省长、吉林银行原董事长田学仁,吉林省原副省长、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牛海军,吉林省原副省长、东北证券(000686.SZ)原董事长矫正中。 记者随后在吉林省政府、相关企业官网、新华社等网站上,查询有关信息后发现,田学仁、牛海军、矫正中均于2008年1月从(常务)副省长职位上退休,并分别于退休前后在金融机构任领导职务。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查阅相关资料时发现,这一任职现象还在当时引起了媒体的关注,并称之为“吉林金融产业发展的一道新的风景线”。如2008年3月,有官方媒体刊发了《吉林三位副省长下海执掌金融机构》的报道。 该报道称:“日前,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成立,吉林又一位重量级人物——副省长牛海军离开政府出任该公司董事长。加上之前的副省长矫正中出任东北证券董事长、副省长田学仁出任吉林银行董事长,从去年底到今年初,几个月时间内吉林先后有三位副省级高官离开政府岗位,转而前去领军金融机构,成为吉林金融产业发展的一道新的风景线。” 报道还称,当地有关人士对三位副省级高官领军金融机构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这说明地方政府对发展地区金融业的高度重视,同时也看出吉林金融业呈快速发展态势;据记者了解,高官的加盟对公司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比如,矫正中到东北证券不久,公司董事会就推出再融资的决议,解决公司净资本偏小的问题;当地一些人士非常看好东北证券的未来发展。 田学仁受贿1919万元,已被判处无期徒刑 田学仁,1947年出生,曾先后担任吉林省长春市委副书记,吉林市委书记,吉林省委常委、延边州委书记,吉林省常务副省长,吉林银行董事长等职。 公开资料显示,2007年10月,吉林银行成立。时任吉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的田学仁,兼任吉林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2008年1月,田学仁从吉林省常务副省长的职位上退休,专任吉林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2011年11月5日,新华社发布消息称,田学仁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织调查。2012年7月,田学仁被开除党籍、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3年10月10日,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田学仁受贿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1995年至2011年,田学仁在担任吉林省吉林市委书记、延边州委书记、吉林省常务副省长、吉林银行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先后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19万余元。 2013年11月1日,北京市一中院对田学仁受贿案一审宣判,认定田学仁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知情人士称,田学仁就是通报中说的“因个人严重违法违纪被处理”的那名原副省级干部。 矫正中“因工作安排原因”离职,东北证券“高度评价、衷心感谢” 矫正中,1950 年7 月出生,吉林大学商学院企业管理专业毕业,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先后任职吉林省财政厅厅长,吉林市市长、市委书记,吉林省政府秘书长、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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