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新行政诉讼法课件讲座
行政诉讼法精讲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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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⑴依据:根据国务 院或者省级政府对行政 区划的勘定、调整或征 用土地的决定;⑵主体: 省级政府作出的复议决 定;⑶权益:有关自然 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的行政确认;⑷发展: 必须向省级政府提出复 议申请。 2.外国人对继续盘问、 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 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 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 为最终决定。
15日内
符合条件7日内立案受理
交换诉状
起诉
合议庭审查
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件欠缺,限期补正
可上 诉
递交起诉状
7日内不能决定先受理,不 符合再驳回
不予答复
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符 合受理条件的,上一级法院应 当予以受理,然后可以自己审 理,也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理。
原则上书面审;事实有 争议或不清的开庭审
讼:先受理的管 ⑴认为确权性具
辖;同时受理的 体行政行为侵犯
由当事人任选一。 了已经取得的自
⑵原则上只能申 然资源的所有权
请一次复议。
或使用权;
⑶已经起诉的, ⑵有关纳税争议
不得在申请复议。 的行政征收;
选择但终局
被申请人是省级 政府或国务院部 门,复议后可选 择诉讼或申请国 务院终局裁决。
复议终局
行政诉讼法精讲
XX律师事务所 XX律师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关系
广度 深度
程序
效率 公正
行政复议 具体+ 合法+合 一级复议 简便、 公正性
附带部
理 (省部级行 免费 有限
分抽象
为二次复议)
最新行政诉讼法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三章 管辖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 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章 执行 第九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则
修改后的十大看点
看点七:可跨区域管辖
【修改】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
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 域管辖行政案件。
【点评】龙非说,行政审判面临的症结性问题就是行
政的干预。一些基层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和行 政机关,导致一些案子不能判、不好判、不敢判。这 次修改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法院的“地方化”问题 对公正审判造成的影响,从体制层面给行政审判注入 了一剂十分有效的“强心针”。
修改后的十大看点
看点二: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 【修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
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点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龙非 认为,虽然这是一个宣示性的条款,但把这个要求写 进来,体现了在行政诉讼中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 保障。这是四中全会精神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中的一个 重要体现和具体化。 “当然,要让这一规定得到真正的落实,我们期待 下一步还会有更具体的制度来配套完善,使之具体 化。”龙非说。
修改后的十大看点
看点八:不执行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
【修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 的,增加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
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 以拘留”。 【点评】“这一规定对于促进执行还是比较有力度 的,虽然有‘社会影响恶劣’的限制,实践中可 能会慎重使用这个手段,但是拘留还是有一定威 慑力:明确提出要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诉讼法》课件

《行政诉讼法》课件《行政诉讼法》学习提纲★主要法律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原则(一)概念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二)特征原告-被告-主管机关-内容-核心。
(三)原则――共有原则(《行政诉讼法》第3-10条)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1 -6、辩论原则7、检察监督原则――特有原则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不停止执行原则、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有限变更原则。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否定性范围1、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行政行为;4、终局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一)肯定范围――《行政诉讼法》第11条- 2 -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诉讼法课件(一)

行政诉讼法课件(一)行政诉讼法课件教学内容:1.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和意义2.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程序3.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适用法律4.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和举证责任5.行政诉讼的裁判文书和执行程序6.行政诉讼案例分析和实践操作教学准备:1.讲义:包括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2.PPT:整理好的课件,包含各个教学内容的主要要点和案例分析3.板书工具:白板、笔4.视频和录音设备(可选):用于录制课堂讲解或学生讨论的过程5.教学案例:准备好多个相关行政诉讼案例,以供学生进行分析和讨论教学目标:1.了解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和作用,并理解其在维护合法权益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重要性。
2.掌握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程序,了解行政诉讼的基本流程和参与主体。
3.理解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诉讼请求和举证责任,能够分析并判断案件的诉讼主张和证据充分性。
4.能够熟悉行政诉讼的裁判文书和执行程序,知晓行政诉讼案件的最终解决方式和执行结果。
5.能够通过案例分析和实践操作,加深对行政诉讼法的理解和应用,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设计说明:本次课程主要围绕行政诉讼法展开,通过讲解和案例分析的方式进行教学,旨在培养学生对行政诉讼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课堂上,老师将采用PPT展示,讲解各个教学内容的主要要点,并引导学生分析和讨论相关案例。
课后,要求学生进行案例分析和练习,巩固所学知识。
教学过程:1.导入(5分钟):–引出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和意义,提出相关问题,激发学生思考和参与讨论。
2.介绍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和程序(15分钟):–解释行政诉讼的定义和适用范围,讲解行政诉讼程序的主要环节。
–列举案例,分析不同行政诉讼程序的特点和适用情况。
3.解析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适用法律(15分钟):–介绍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的地位和权利义务。
–讲解行政诉讼中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特点。
4.强调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和举证责任(15分钟):–解释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诉讼请求和证据举证的责任。
行政诉讼法课件

行政诉讼法课件第一章绪论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在大陆法系的法国(称行政审判),指公民等一方对行政机关的违法侵害行为,请求专门的行政法院通过审判程序给予救济的手段。
在英美国家(称司法审查),指普通法院应公民一方的请求,审查裁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违宪和违法的诉讼活动。
在我国,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1) 认为(2) 行政机关(3)及其工作人员(4)的行政行为(5)侵犯自己(6)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法院申请,并由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7)的一种诉讼活动。
俗称“民告官”(二)行政诉讼的特征1、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即国家权力之间的分工和制约2、原告和被告的地位具有特定性3、被告不能反诉4、举证责任的特殊性5、行政诉讼证据来源的特定性(在具体行政行为成立之前即已存在)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1.联系:(1)行诉法没特殊规定时,需参照民诉法的有关规定。
(2)行政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能否调解2.区别:(1)诉讼客体行政争议;民事争议(2)诉讼主体在行诉,原、被告恒定而民诉不恒定。
(3)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对等。
在行诉,只有相对人才可起诉,行政主体不可反诉,举证责任也主要被告。
而在民诉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充当原告,被告也可反诉,举证原则上“谁主张、谁举证”。
(4)调解行诉不适用调解(行政赔偿例外),而民诉可适用调解。
(5)合议审判行诉均实行合议审判,而民诉依法可独任审判。
(6)判决方式。
行诉通常不对当事人在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判决,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作出相应的判决;而民诉则针对当事人在民法上权利义务直接作出相应的判决。
(7)执行方式。
在行诉,法律对原、被告规定了不同的执行措施,且被告行政机关依法享有部分判决的直接强制执行权。
而民讼,对原被告采取执行措施遵循同样的规则,且只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3.具体关系的处理:(1)附带关系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满足三方面的条件(《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1条):a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裁决b对该行政裁决审查后发现其违法c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一并解决但即使存在当事人的要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也可以不一并审理,而作为独立的民事案件由民庭审理。
行政诉讼法学完整版教学课件全套ppt教程

• 1.当事人启动。 • 2.基层人民法院启动。 • 3.中级人民法院启动。
三、管辖权的转移
• (一)管辖权转移的概念 • 管辖权的转移:是裁定管辖的又一种形式,是指基于上级
人民法院的同意或决定,将下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行政 案件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将自己 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形式。 • 管辖权的转移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 1.对该行政案件的管辖权没有争议。 • 2.转移案件的人民法院和接受转移案件的人民法院相互间 有审判监督指导关系。 • 3.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村土地经营权的行为; • (八)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 (九)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 (十)行政机关发放抚恤金等的行为 • (十一)行政协议相关行为
第三节 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
• 一、《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 二、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 (二)抽象行政行为 • (三)内部行政行为 • (四)终局行政行为
限分工。 • 3.行政诉讼管辖是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关于行政审判权
的分工。 • 4.行政诉讼管辖具有纵向、横向两个方面的内容
二、影响行政诉讼管辖的因素
• 1.人民法院 • 2.原告 • 3.被告 • 4.诉讼标的
三、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
• 1.原告诉权保障原则。 • 2.有利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原则。 • 3.负担均衡原则。 • 4.管辖唯一原则。
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 行政诉讼法:是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系统。它是
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诉讼活动程序, 规范各种行政诉讼行为,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 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行政诉讼法与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并列称为我国三大诉讼法。行政 诉讼法,一方面是在部门法意义上使用,另一方面也具有 法典和制度意义。狭义的行政诉讼法,仅指行政诉讼法典, 即1990年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 2014年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决定》,广义的行政诉讼法还包括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新解释培训课件

行政协议案件的受理
一、法律规定【特许BOT、征补】 二、识别标准【政府采购——招投标】
一、形式标准 也是主体标准,行政协议的缔约主体一方原则上必须是行政机关和 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组织 二、实质标准 【职责标准】是否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 【目的标准】是否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 【权力标准】在协议里或者法律上是否规定了行政机关的优益权。
首先,必须是为了防止或除去对于公共利益的重大危害; 其次,当作出单方调整或者单方解除时,应当对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作出释 明; 再次,单方调整须符合比例原则,将由此带来的副作用降到最低; 最后,应当对相对人由此造成的损失依法或者依约给予相应补偿。
诉讼方式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认为行 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 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 补偿协议等协议的。【两分法】
行政协议案件合法性标准
(三)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合同法》第52条对
合同无效作出规定,即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合同无效: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 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 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包括
1.协议订立时的缔约过失【修路协议案】 2.协议成立与否 3.协议有效无效 4.请求撤销、终止行政协议 5.请求继续履行行政协议 6.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7.承担赔偿和补偿责任 8.行政机关监督、指挥、解释等行为产生的行政争议。
行政协议的被告问题
确定行政协议被告时,应当考虑以下四个要素: 一、行政主体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 三、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组织【事业单位 】
5行政诉讼法专题讲座(1)

行政诉讼法专题讲座第一节行政诉讼概述行政诉讼的概念我国的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诉讼制度。
第二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念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
即按照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哪种性质的行政案件有权受理,哪些不能受理。
哪些种类、哪个范围的行政案件有权受理,哪些不能受理.二、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行政案件包括:(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二)不服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案件(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案件(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取予受理的行政案件是:(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引起争议的案件(二)控告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案件(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服行政机关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的案件(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案件第三节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管辖是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可以明确某一具体行政案件依法由哪个人民法院受理,也可以明确管理相对人向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是按照行政案件的性质及其重大复杂程度确定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为第一审法院。
人民法院系统共有四种级别的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