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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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改制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改制后国有粮⾷购销企业⾯临的问题与对策2019-08-25【摘要】本⽂阐述了改制后国有粮⾷购销企业存在的问题,并从财务管理的⾓度指出了国有粮⾷购销企业的发展⽅向和管理对策。

【关键词】粮⾷购销;问题;对策;财务管理随着粮⾷购销市场化的不断加快,原国有粮⾷购销企业经过改制阵痛之后,已基本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经营、⾃负盈亏、⾃我发展、⾃我约束的经济实体。

企业的⽣存发展、职⼯的稳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都要求粮⾷购销企业按市场经济规律进⾏运作。

但是特殊的县情、粮情、政策因素和原体制遗留下来的⽭盾和困难,严重地削弱了国有粮⾷企业的竞争能⼒,直接威胁到国有粮⾷企业的⽣存和发展。

我们只有正视困难,理清思路,深化改⾰,才能保证粮⾷购销企业健康稳步发展。

下⾯笔者就改制后部分国有粮⾷购销企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从事粮企财务⼯作的实际谈点粗浅的看法。

⼀、改制后国有粮⾷企业⾯临的问题⽬前,⼤部分国有粮⾷购销企业的改⾰改制,是通过组建县级粮⾷购销公司,对原国有资产、原有账务、原有粮⾷库存、政策性挂账、收购资⾦贷款、已停息的附营贷款及其他债权债务上划后实施统⼀监管;对部分职⼯进⾏买断⼯龄,办理内退等⼿续,对职⼯⾝份进⾏置换,企业的负担有所减轻,但历史包袱还未彻底甩掉。

改制后企业的负担有所减轻,使他们轻装上阵,但阻碍了粮⾷购销公司⾃⾝的发展。

(⼀)改制成本缺⼝数额较⼤,企业难消化国有粮⾷购销企业改制政策性专项补贴资⾦不⾜,企业本⾝⽆积累。

改制后购销企业拆借和利⽤返聘职⼯上岗抵押⾦垫付了改制成本资⾦缺⼝,经过⼏年来的消化,部分国有粮⾷购销企业结⽋数额仍然较⼤,难消化,因⽽严重影响了新企业资⾦的正常运转,增加了企业的利息⽀出,也成为企业内部的不安定因素。

(⼆)特殊⼈员费⽤、历史遗留问题等包袱依然沉重⼀是“⽼⼈”费⽤数额⼤。

每年必需⽀付逐年增长的离、退休与退养⼈员的医保费⽤,军转⼲部、伤残军⼈⽣活费、养⽼、医疗保险以及由企业承担的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

2024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方案范文

2024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方案范文

2024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方案范文一、背景介绍作为我国粮食生产和供应的重要环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促进粮食市场稳定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供需关系的变化,现有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适应新形势下粮食市场的发展需求,提高市场竞争力和运营效率,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创新。

二、改革目标1. 提高市场竞争力:通过改革,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更加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

2. 加强运营效率:通过优化管理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协作,提高运营效率,降低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 优化服务品质:通过改善服务流程和提升服务质量,满足市场需求,提升客户满意度,提高企业声誉。

三、改革措施1. 建立粮食市场信息化平台:整合粮食市场信息资源,建立粮食市场信息化平台,提供全面准确的市场信息,为企业决策和市场分析提供支持。

2. 深化内部改革:优化企业内部管理结构,加强营销、采购、物流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加强职能划分和流程再造,提高工作效率。

3. 拓展销售渠道:积极开拓多元化销售渠道,与大型零售商、农产品电商等合作,扩大市场份额,增加销售额。

4. 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采购、储存、加工等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粮食品质合格,提高产品竞争力。

5. 推进科技创新: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推动粮食加工技术的发展和创新,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力。

6. 加强人才培养:重视人才培养和引进,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推进策略1. 制定实施计划:根据改革目标和措施,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明确时间表、责任人和实施步骤,确保改革能够顺利推进。

2.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明确改革责任和权责,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3. 减少政府干预:逐步减少政府对粮食购销企业的直接干预,建立健全的市场机制,鼓励企业自主决策和运作。

2024年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方案(2篇)

2024年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方案(2篇)

2024年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粮食市场需求的增长,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产销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由于长期以来存在的管理体制不合理、经营模式陈旧等问题,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发展受到一定制约。

为此,我们制定了2024年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方案,旨在优化管理体制、提升经营效率,推动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现更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二、改革目标1. 大幅提高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经营效率和服务水平;2. 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3. 促进企业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共享,推动农村粮食产业的全面发展。

三、改革措施1. 制定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管理办法针对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存在的问题,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明确企业的组织架构、职责和权益,并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评估,确保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经营活动。

2. 改进企业经营模式推动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单一经营向多元化经营转变,开拓多元化业务领域,如粮食贸易、加工、物流等,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同时,注重科技创新,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信息化程度。

3. 加强与农民合作建立健全与农民的利益分享机制,确保农民在生产、销售过程中获得合理收益。

鼓励政府与企业共同投入资金,支持农民进行粮食生产和加工,提高农民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

4. 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加强社会责任意识的培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关注公众利益,提高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同时,加大企业内部培训力度,提高员工的素质和专业能力。

5. 加强监管与评估加强对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监管和评估,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企业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同时,根据评估结果,对企业进行激励或惩罚,推动企业的发展。

四、重点工作1. 完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明确企业的职责和权益;2. 开展市场调研,确定企业发展的多元化经营方向;3. 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推动企业信息化和数字化发展;4. 加强与农民的合作,建立利益共享机制;5. 加强员工培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6. 健全监督机制,确保企业依法经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9.08.18
•【文号】国税函[1999]560
•【施行日期】1999.08.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
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1999年8月18
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并可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保证此项政策的落实,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

二、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9年内要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其粮食销售业务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违反本条规定,逾期未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擅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
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各地要将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户数于1999年9月15日前上报总局。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3]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3]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3]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尽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粮食流通体制,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黔府发〔2002〕1号)和国家计委等8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计综合〔2002〕6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目标按照粮食购销市场化的要求,以减员增效和企业组织形式创新为重点,积极推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管理体制创新,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粮食流通体制,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市场竞争主体。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内容(一)政企分开。

实现行政领导与企业领导、行政行为与企业行为、政府职能与企业职能的分离。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把工作重点放在贯彻国家粮食政策,履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职责上来,按照政企分开原则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行政领导不在企业兼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自办经济实体,不得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不准向企业摊派;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依法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按照市场配置粮食资源的规律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接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约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建立“委托代理制”。

2003年起,政府粮食宏观调控及政策性业务,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政府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签订“委托代理责任书”,通过合同形式建立政府与企业新型的权责关系。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方案.doc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方案.doc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方案范文大全文秘知识活动方案〔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方案〕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根据盛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面向市场转换机制加快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推进兼并重组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更好地发挥粮食购销主渠道作用确保全县粮食安全。

到~年月底基本完成全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布局调整和产权制度改革分流并妥善安置富余人员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完成全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任务。

二、工作原则和工作重点(一)工作原则。

、坚持因企制宜的原则。

根据盛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因企制宜确定改革形式。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做好职工身份置换和安置分流工作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

根据清理财务挂帐和清产核资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制定补偿标准确保改革公开、公平、公正。

(二)工作重点。

、搞好职工身份置换精减粮食购销企业富余人员理顺企业劳动关系。

同时积极创造条件搞好职工再就业。

、搞好资产重组界定建立起能充分发挥调控作用的国有独资粮食储备体系、军粮供应体系。

、用足用好相关政策消化历史包袱减轻企业负担使企业顺利走向市常、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新的用人、用工、分配制度促进购销企业面向市场主动服务。

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一)时间安排。

全县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于今年月份开始~年月底前完成。

(二)方法步骤。

、改革形式。

根据盛市有关文件规定在对全县粮食购销企业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逐一确定符合企业实际的改革形式。

县保留个国有独资企业承担储备粮和军粮供应。

对粮所实行股份制改革根据清产核资情况确定重组规模。

、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粮食购销企业要结合实际依法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广泛征求职工意见于~年月底前全部完成职工身份置换。

国有大型粮食企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方案策划

国有大型粮食企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方案策划

reforms方案策划国有大型粮食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方案策划国有大型粮食企业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我国粮食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稳定粮食市场的重要任务。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这些企业面临着诸多问题,如经营机制不活、效率低下、亏损严重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一套国有大型粮食企业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方案。

一、改革目标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企业商业化运作。

2.提高企业效率,降低成本,实现盈利。

3.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4.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稳定粮食市场。

二、改革措施1.完善企业治理结构(1)建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相互制衡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

(2)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

(3)加强董事会、监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2.转换经营机制(1)实行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建立竞争上岗、末位淘汰制度。

(2)推进薪酬制度改革,建立与业绩挂钩的薪酬激励机制。

(3)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企业运营效率。

3.优化产业结构(1)调整业务布局,聚焦粮食购销、仓储、加工等核心业务。

(2)加强产业链延伸,发展粮食产业经济。

(3)推进企业兼并重组,优化资源配置。

4.改革粮食收购政策(1)取消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实行市场化收购。

(2)建立粮食收购储备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3)引导农民种植优质粮食,提高粮食质量。

5.加强企业党的建设(1)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2)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3)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提升企业形象。

三、改革实施步骤1.调查研究:对国有大型粮食企业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全面调查研究,了解企业现状、问题及改革需求。

2.制定改革方案:根据调查研究结果,制定具体的改革方案。

3.宣传动员:对企业内部进行改革宣传,提高员工的认识和参与度。

5.全面推开: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开改革。

6.监测评估:对改革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及时调整改革措施。

2024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方案

2024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方案

2024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方案一、背景分析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面临着许多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为了适应新时代的要求,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效益,必须进行全面深化的改革。

本文将从政策导向、市场化运作、产业链整合等方面,提出2024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方案。

二、政策导向1. 政府引导:政府应制定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发展的政策,鼓励企业创新、提高效率。

政府还应提供服务,优化粮食收购流程,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确保市场秩序的公平和粮食市场的稳定。

三、市场化运作1. 建立现代化的物流网络: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加大对物流网络的投入,提高运输效率和粮食质量的保障能力。

通过建立现代化的物流网络,提高粮食的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2. 引进市场化机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引进市场化机制,如建立粮食期货市场,推动粮食期货交易的发展,提高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

同时,要加强与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的合作,促进粮食生产和销售的衔接,提高粮食市场的供给能力。

四、产业链整合1. 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加强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合作,提高农田灌溉、农产品加工等设施设备的水平,提高农业产业链的整体效益。

2. 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积极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引进先进的农业技术和设备,提高粮食的产量和质量,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3. 加强与农民合作社的合作: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加强与农民合作社的合作,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建立稳定的供销关系,提高企业的供应链管理水平。

五、人才培养1. 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机制,培养和吸引一批粮食经营管理人才和市场化运作人才,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

2. 创新人才培养方式: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创新人才培养方式,运用现代化的教育培训手段,提供多元化的培训课程,鼓励员工持续学习和提升自身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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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增值税报批类优惠项目管理纳税人符合增值税报批类优惠项目条件的,应当在政策规定优惠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受理、审批、送达执行各环节规定进行确认。

纳税人办理减免税,应提交书面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并填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原件,税务机关核对后交还纳税人,报送的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采用简易征收办法的,只提交《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

一、免征增值税项目(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销售粮食和植物油免征增值税1.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

2.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①军队用粮: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 1 -②救灾救济粮(包括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③水库移民口粮: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3. 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需补充报送的资料:所在县(市、区)国税、财政和粮食主管部门审核确定下达的批准其从事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其他粮食企业需补充报送的资料:军队用粮:军用粮票原件及复印件、军粮供应证复印件。

救灾救济粮(包括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①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或县(含)以上民政部门证明材料复印件;②救灾救济粮食(证)复印件或县(含)以上民政部门的中标证明、采购合同复印件及原件。

水库移民口粮:①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复印件;②水库移民口粮票(证)复印件。

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需补充报送的资料:承揽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 2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1号)(二)拍卖行受托拍卖的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免征增值税需补充报送的资料:受托拍卖的货物属于免税货物范围的文件或证明的复印件。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三)符合以下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1.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3.翻新轮胎: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5.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

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

6.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 3 -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需补充报送的资料:(1)《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两年,下同)原件及复印件;(2)省经信委认定文件复印件;(3)上述第1至4项产品另需报送的资料:具有资质的省级质检机构出具的综合利用产品质量、综合利用资源品质及掺量的抽检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上述第5至6项产品另需报送的资料:①县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评验收报告或环境监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②自2010年1月1日以来,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③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提供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④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相关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二、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一)符合以下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100%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

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6.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

7.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 5 -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60%。

8.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9.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10.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11.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12.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

生产原料中90%以上为人发,需补充报送的资料:(1)《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省经信委认定文件复印件;(3)上述第1至5项产品另需报送的资料:具有资质的省级质检机构出具的综合利用产品质量、综合利用资源品质及掺量的抽检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上述第6至12项产品另需报送的资料:①县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评验收报告或环境监测报- 6 -告原件及复印件;②自2010年1月1日以来,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③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提供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④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相关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二)符合以下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80%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 7 -纸。

需补充报送的资料:(1)《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省经信委认定文件复印件;(3)县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评验收报告或环境监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4)自2010年1月1日以来,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提供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相关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三)符合以下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50%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

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 8 -2.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石膏、硫酸、硫酸铵和硫磺。

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

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

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

7. 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

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

8. 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25%。

9. 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10. 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

其中瓷绝缘子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30%,煅烧高岭土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90%11. 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 9 -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12.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及再生塑料制品。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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