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法与正当程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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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行政法中“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适用

试论我国行政法中“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适用

试论我国行政法中“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适用[摘要]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法普遍确立的基本原则。

它要求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时限,遵循法定或正当合理的操作规则,以确保行政行为公开、公平、公正。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自产生以来,在规制行政权力、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方面体现了自身价值。

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结合具体案例,明确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含义、基本要求与作用,探讨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适用十分必要。

[关键词]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法;适用一、案情回顾2001年6月23日,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白某参加考试时,其带入考场的传呼机(当时无禁止将传呼机带入考场的规定)发生振动。

监考人员将传呼机没收,考试结束后未听取白某申辩。

事后,白某多次试图向学校申辩未果。

2001年6月28日,天津师范大学作出决定,认定白某考试作弊,取消其获取学士学位资格,但未将书面处理决定书送达白某。

处理决定作出后,白某提出申诉未获结果。

2002年7月,白某大学本科毕业,但天津师范大学依本校“凡考试作弊者,无论情节轻重,一律不授予学士学位”规定,将白某列入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未对其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查。

白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天津师范大学撤销有关处理决定,履行法定职责,授予其学士学位。

2002年底,法院一审宣判,认定天津师范大学取消白某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处理决定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并予以撤销,判令天津师范大学依法定程序和条件,对白某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从法律角度看,“白某诉天津师范大学学位授予纠纷案”的一审判决,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我国行政法领域的适用。

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概述(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含义行政法领域中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应遵循事先告知相对人、说明根据和理由,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 事后提供救济途径等法定或正当合理的操作规则,确保行政行为公开、公正。

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

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

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导言: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所遵循的法律规范。

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具有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本文将围绕正当程序原则的内涵、意义以及实践中的挑战展开探讨。

一、正当程序原则的内涵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法治的基石,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合法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使,并且依法进行权力判断和决策。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指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

合法性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之前要进行充分调查研究,依法规划和决策,确保行政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

2. 公正性: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坚持公正原则,依据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对待各方利益当事人。

行政机关不能因个人好恶、私心私欲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对待行政当事人,必须依法公正、客观、公开行使权力。

3. 实质公正: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不仅要注重程序的公正,还要注重结果的公正。

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确保行政决策的结果能够达到公正的目的。

4. 公开透明: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当积极主动地公开行政行为的信息,让公民了解行政机关的行为,并有监督行政行为的权利。

公开透明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法定职责的必要条件,也是行政法治的重要体现。

二、正当程序原则的意义正当程序原则的意义在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个人权益:正当程序原则确保了公民在行政行为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如行政若干行为的执行过程中应充分尊重个人权益、财产权、人身自由权等。

2. 可预见性和稳定性:正当程序原则要求确保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明确规定相应的权力范围和程序,不得随意行使权力或改变规则。

浅谈行政法与正当程序原则

浅谈行政法与正当程序原则

浅谈行政法与正当程序原则焦琰茹摘要: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在美国宪法中确立的,它的内涵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本文就正当法律程序与美国行政法的关系做一探讨,本文从正当法律程序存在于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行政法发展的统一趋势、对构建和完善我国行政法的启示这样三个方面对正当程序原则进行了剖析和论证, 力求为科学地揭示该原则的基本内容提供系统的理论论证, 并为科学地构建中国行政法上之正当程序原则提供理论依据。

一、正当法律程序与美国行政法作为联邦制的美国,是一个很复杂的社会, 单是立法机关没有人力和时间来掌控政府活动每一个方面的细微末节。

关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管理活动的细节问题不得不授权行政部门。

行政部门必然会把大部分政府日常管理职能委托给个别行政机关, 政府“第四部门”的观念在美国人的意识中已根深蒂固,在可预见的未来似乎没有可能改变。

而且似乎也无兴趣在各级政府设立新的行政机关或实施新的管制计划。

未来几年的特点似乎是保持行政机关固有的地位。

随着行政权力的膨胀在世界各国都成为一个普遍问题的同时,行政程序的价值在美国这样一个普通法系的国家就显得尤为重要。

美国宪法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规定在其修正案第5条,第14条中,但均直接源于殖民时代的北美各州基本法。

美国许多重要的宪法原则都是先在各州得到发展,然后才被吸收到联邦法律之中。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美国宪法中的确立也是如此。

(一)、正当程序原则的理论基础关于究竟什么样的法律程序是“正当”的法律程序, 在理论上存在着两种对立的价值分析方法: 程序工具主义和程序本位主义。

程序工具主义认为, 程序不是作为自主和独立的实体而存在, 它只是实现实体法的“功利”手段, 评价一种法律程序的好坏就是看它实现良好结果的有效性。

程序本位主义认为, 程序并不只是实现某种实体目的的手段或者工具, 结果有效性亦并非法律程序的惟一价值, 评价法律程序的价值标准应当立足于程序本身是否具有某些独立于结果的“内在品质”, 也就是过程价值有效性。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行政法程序正当原则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行政法程序正当原则

只分享有价值的文档,本文由梁老师收编!【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行政法程序正当原则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行政法程序正当原则。

司法考试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了,要抓紧时间复习啦,我们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一些复习笔记,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行政法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

它包括以下几个原则:第一,行政公开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第二,公众参与原则。

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回避原则。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浅议行政执法中的正当程序

浅议行政执法中的正当程序

浅议行政执法中的正当程序行政执法是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它是用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手段。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正当程序是非常重要的,它是保障公民权益、保障行政权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力的重要保障。

正当程序具有普遍性、必要性和重要性,加强对正当程序的实施和监督,是当前行政执法改革和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

下面将从正当程序的内涵、基本原则、具体要求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方面进行浅议。

一、正当程序的内涵正当程序是一种程序保障,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正当程序,首先是一种法律程序,是在法定的程序规定下进行行政执法活动。

正当程序也是一种程序正义,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程序。

正当程序也是一种程序公平,是实现行政执法公正和效力的程序。

正当程序是保障行政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的程序,是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程序。

二、正当程序的基本原则正当程序是受到法制约束的程序,其实施必须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开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效率性原则和法治性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正当程序的基本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实施执法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合法行使执法权。

2. 公开性原则:公开性原则是行政执法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行使执法职权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公开行政执法活动的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3. 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是行政执法活动需遵循的另一重要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应当公正、公平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得歧视,不得滥用职权。

三、正当程序的具体要求4. 迅速有效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实施执法行为时,应当采取迅速有效的执法行动,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5. 法治保障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行使执法权力时,应当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保障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加强法治保障。

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

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

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在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的一种程序要求,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正当程序原则的核心内容包括公开、公正、公平和公正听证等要素。

公开是指行政机关的决策和执行过程要向社会公众完全透明,公开行政行为的信息,以便公民了解并参与行政决策。

公开对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不当行为的发生。

公开还有利于预防腐败,增加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公正是指行政机关处理案件时必须公正无私,不偏袒任何一方,依法公正地处理案件。

公正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要坚守法律底线,不得违法和滥用职权。

公正还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和分配资源时坚持公平原则,平等对待各方利益。

公平是指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结果要公平合理。

公平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和资源分配时要兼顾各方的利益,避免对某一方过度偏袒,保证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障。

公平还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依法行政,不能任意剥夺公民的权利。

公正听证是指在行政个别案件中,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进行的公开听证。

公正听证是行政法的一个重要程序保障,旨在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并为行政机关做出公正决策提供依据。

公正听证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领域广泛应用,并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

正当程序原则的确立和贯彻符合法治精神,有利于加强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决策和执行的效率和公信力。

同时,公众也应积极参与行政决策和执行的过程,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共同推动行政法治建设的进程。

总之,正当程序原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石。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和公正听证等要求,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决策和执行的公正合法。

浅谈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与行政自由裁量权

浅谈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与行政自由裁量权

浅谈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与行政自由裁量权□曹艺濒(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4)摘 要: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利。

在我国的行政法实践中,自由裁量权作为行使裁量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不断扩张,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被广泛使用并渗透于行政过程的各个环节。

笔者认为程序正当是保证行政自由裁量公正的基础,只有在正当程序原则前提下,行政自由裁量权才能公正有效的进行。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基石作用1.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和种类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每个学者有不同的界定。

美国学者戴默克认为,对行政管理者而言。

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将自由裁量权解释为在特定情况下依照职权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作出行为的权力。

而在我国行政法学界,通常的认识是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个法理上的概念,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基于法律规定的目的和宗旨,自主寻求判断事实与法律的最佳结合点,并据此做出或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总的来说是指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利。

[1]根据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将自由裁量权归纳为以下两种:(1)在行政处罚幅度即情节轻重认定的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

(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即使行政机关可以对具体的事实存在作为与不作为的选择。

也就是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

2.自由裁量权的成因2.1 成文法的局限性法律的制定不是一成不变的,都是随着社会的变迁和实践的不同进行改变。

一部法律的颁布并不能完美适应所有的社会发展,还需要变更修改和完善。

行政法视域下的正当程序原则探析

行政法视域下的正当程序原则探析

3、行政裁决中的正当程序原则。在行政裁决领域,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 机关在作出裁决时,应当遵循公正、中立、透明的原则,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和建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裁决公开制度,增加裁 决过程的透明度,确保裁决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结论
综上所述,行政法视域下的正当程序原则是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规范行政 行为和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保障。本次演示通过对正当程序原则的内涵、基本要 素和在行政程序中的运用进行深入探讨,进一步加深对正当程序原则的认识和理 解。

指导性案例的作用
指导性案例在行政法领域具有重要的作用。首先,它们可以解决行政法领域 的争议,明确不同行政行为之间的界限,帮助行政机关和法院更好地理解和适用 行政法律法规。其次,指导性案例可以监督行政行为,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 时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和程序要求,防止滥用职权和不当行政行为的发生。最后,指导性案例 还可以维护当事人权益,通过具体的案例解释和指导,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 救济和程序保障。
则,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公平的参与机会和公正的待遇,以确保行政程序的公 正性和透明度。
三、行政法视域下的正当程序原 则在行政程序中的运用
1、行政许可中的正当程序原则。在行政许可领域,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 机关在实施许可时,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 意见和建议,确保许可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许可听证 制度,
最后,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应当考虑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法官应当对指导性 案例进行学习和研究,了解其精神和内涵,并在裁判中充分考虑其适用。同时, 法官还应当对指导性案例进行审查和反思,以便更好地发现和解决其中的问题和 不足之处。
结论
正当程序行政法指导性案例是行政法和诉讼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 要的意义和作用。它们可以有效地解决行政法领域的争议,监督行政行为和维护 当事人权益。制定指导性案例需要经过严格的流程和标准,并且需要选定和发布 机构进行发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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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法与正当程序原则焦琰茹摘要: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在美国宪法中确立的,它的内涵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本文就正当法律程序与美国行政法的关系做一探讨,本文从正当法律程序存在于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行政法发展的统一趋势、对构建和完善我国行政法的启示这样三个方面对正当程序原则进行了剖析和论证, 力求为科学地揭示该原则的基本内容提供系统的理论论证, 并为科学地构建中国行政法上之正当程序原则提供理论依据。

一、正当法律程序与美国行政法作为联邦制的美国,是一个很复杂的社会, 单是立法机关没有人力和时间来掌控政府活动每一个方面的细微末节。

关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管理活动的细节问题不得不授权行政部门。

行政部门必然会把大部分政府日常管理职能委托给个别行政机关, 政府“第四部门”的观念在美国人的意识中已根深蒂固,在可预见的未来似乎没有可能改变。

而且似乎也无兴趣在各级政府设立新的行政机关或实施新的管制计划。

未来几年的特点似乎是保持行政机关固有的地位。

随着行政权力的膨胀在世界各国都成为一个普遍问题的同时,行政程序的价值在美国这样一个普通法系的国家就显得尤为重要。

美国宪法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规定在其修正案第5条,第14条中,但均直接源于殖民时代的北美各州基本法。

美国许多重要的宪法原则都是先在各州得到发展,然后才被吸收到联邦法律之中。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美国宪法中的确立也是如此。

(一)、正当程序原则的理论基础关于究竟什么样的法律程序是“正当”的法律程序, 在理论上存在着两种对立的价值分析方法: 程序工具主义和程序本位主义。

程序工具主义认为, 程序不是作为自主和独立的实体而存在, 它只是实现实体法的“功利”手段, 评价一种法律程序的好坏就是看它实现良好结果的有效性。

程序本位主义认为, 程序并不只是实现某种实体目的的手段或者工具, 结果有效性亦并非法律程序的惟一价值, 评价法律程序的价值标准应当立足于程序本身是否具有某些独立于结果的“内在品质”, 也就是过程价值有效性。

换言之, 法律程序的根本价值在于程序本身的正义, 而不是结果的有效性。

程序本位主义事实上就是一种程序正义或程序公正理论。

现代法律程序所要实现的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要求至少应当包括三项: 程序中立性、程序参与性和程序公开性。

程序中立性就是要求决定程序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应当处于中立地位, 对参与程序的任何一方不得存有偏见和歧视。

这是法律程序对决定程序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的“正当”要求。

程序参与性就是那些利益或权利可能会受到程序法律结果直接影响的法律主体应当有充分的机会富有意义地参与法律程序的过程, 并对法律结果的形成发挥其有效的影响和作用。

这是接受程序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对法律程序的“正当”要求。

程序公开性, 即法律程序的每一阶段和步骤都应当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

这是对法律程序整个过程本身的最低限度要求。

行政程序作为一种重要的现代法律程序, 同样要达到上述三项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要求。

(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制度源流从制度上考察, 正当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法中的“自然正义” (Nature Justice) , 发达于美国法所继承的“正当法律程序” (Due Process of Law) 。

到了20 世纪,包括许多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在内的世界多数国家纷纷进行行政程序立法, 通过立法将正当程序原则确立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在英国, 正当程序原则最早可追溯到1215 年制定的《自由大宪章》第39 条。

它规定: “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 或经国法(Law of the Land) 判决, 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放逐或被加以任何其他方式侵害, 我们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而为之。

”依学者们的见解, “经国法判决”一词与“正当程序”属同一意义。

而首次以法令形式明确提到并解释了“正当程序”这一词语的法律文件, 实际上是1354 年爱德华三士的《自由令》第三章: “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 对任何财产和身份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 不得逮捕或监禁, 不得剥夺其继承权和生命。

”美国法的基础是英国普通法。

英国的正当程序观念不仅融入美国法律之中而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 而且通过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得以发扬光大。

毫无疑问, 美国宪法第5条、第14 条修正案奠定了正当法律程序的宪法地位。

但是在美国, 联邦最高法院却是宪法含义的最终阐释者。

正当法律程序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在美国宪政史上发挥重大作用, 也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密切相关。

美国法院正是运用司法审查权, 通过一系列重大判例和对第5、第14 条宪法修正案的灵活解释, 使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获得极强的生命力并带来“正当法律程序的统治”。

(三)、正当程序原则的内容构建“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原则”。

正当程序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同样源于它从根本上承载了现代行政程序的基本价值追求——程序正义, 是确保程序正义在行政权力的运行中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具体而言, 所谓行政法上之正当程序原则或简称“行政正当原则”, 即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

根据前述行政程序正当性的三项最低要求——程序中立性、程序参与性和程序公开性, 行政正当原则可具体导出避免偏私、行政参与和行政公开三项基本内容。

1、避免偏私原则避免偏私原则, 即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进行过程中应当在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 不得受各种利益或偏私的影响。

它是程序中立性这一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要求在行政程序中的具体体现。

中立性原则是现代程序的基本原则, 其本意是要求纠纷的裁判者应当在对抗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保持一种超然的、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使当事人受到同样的对待。

因而最初只是司法程序的一个基本原则, 后来才移用到行政程序中来的。

程序中立的实质是要求行政主体排除利益的干扰, 居于客观的立场, 从而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正决定。

可以说, 其核心要求是“避免偏私”。

显然,这样的要求, 无论对于司法性程序还是对于非司法性的程序都是适用的。

2、行政参与原则参与原则是指受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 表达自己的意见, 并对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作用。

参与原则是现代社会中民主参与理论发达的产物。

长期以来, 议会制度及其与此相关联的选举、罢免等制度是民主的标志, 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基本形式。

然而, 这种代议民主制毕竟是一种间接民主制,是对民主妥协的结果, 在其实际运行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多弊端, 为了弥补这一不足, 直接民主制无疑成了民主制发展的重要内容。

而行政参与即公民直接参与行政权的运作过程, 正是直接民主制的重要体现。

同时, 随着20 世纪后行政权力的急剧扩张, 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权力结构已经发生变化, 行政而非议会成为国家权力的中心, 政府的行政权力控制每个公民“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

因而, 从法律上保证公民积极地参与行政过程, 也是公民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

行政参与的核心是公平听证, 即“被听取意见的权利”。

3、行政公开原则“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公开原则的主旨在于让民众亲眼见到正义的实现过程。

因此公开原则长期以来就一直被视为是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准和要求。

行政公开即行政的公开化, 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 应当依法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以使其知悉并有效参与和监督行政权力的运行。

如果说参与原则是使相对人实现“为”的权利的话, 公开原则便是满足相对人“知”的权利。

“知”是“为”的前提,“为”是“知”的目的, 两者具有紧密联系。

二、当今行政法的发展趋势(一)、降低政府管制模式降低政府管制模式以美国行政法为典型。

这不但因为美国的政府管制制度比较典型,而且还因为美国的行政法模式的形成主要依据司法审查中的法院判决,而不是依据像行政程序法那样的成文法,因此能比较及时和全面的反映社会变革。

(二)、公法与私法结合模式经济全球化时期的行政法,不但降低政府管制以扩大市场作用,而且还将市场机制引入行政过程以降低行政成本。

引入市场机制的法律表现就是适用私法规则解决公共行政问题。

公法与私法的结合成为经济全球化时期行政法的另一模式。

三、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对我国行政法完善的启示第一,行政法视为管理法的传统观念的转变。

在美国,行政法是控权法,控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程序和方法的法,以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为核心,防止行政专断和行政权滥用,保障私人自主权。

在我国,受传统人治观念、专政政治的影响行政法从一开始就被定位于“管理法,”突出强调行政权力,强调行政主体的优越性,轻视公民权利,导致行政过程中下令成风,命令—服从是主要的行政管理模式。

随着现代行政管理事项愈加多样、多变和复杂,单一的权力强制性调节已突现出其明显的不适应性。

因此追寻行政法调节的新工具已成为行政法自身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我国行政法继续保持其强大生命力和活力的途径。

第二,完善分权结构。

西方国家早期兴起的权力制衡理论影响了当时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权力架构和其他诸多理论。

美国的政治体制也是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建构起来的。

“行政法是管理行政机关的法, 而不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便是在这种权力制衡学说在行政法领域的体现。

因为该学说认为,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制约,尤其是这种具有强大强制力的行政权更应该受到法律的全面监控。

否则,绝对的权力将对地导致腐败。

分权,对于美国而言,是行政法产生的前提。

中国长期以来,实行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忽视了国家机关之间的合理分工和制约。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从这些规定都可以看出我国在官方是不认可分权理论、否定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分权与分工的。

尽管如此,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立法权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行政权由行政机关行使、司法权由法院行使这种事实上的分工还是基本上清晰可辨的。

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机制的建立,行政法的控权意义也逐渐形成,行政法正朝着提高行政制度化和自律化的目标迈进。

这包括通过规范明确的责、权、利来理清行政机关内部的组织关系,以发展一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精干而高效的行政组织系统。

《公务员法》的制定显示了这一点。

已经生效运行的《行政处罚法》、《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和正处于酝酿阶段的《行政程序法》则是规范政府行为的努力。

可以说,分权“对于中国行政法而言是宪政改革的动力——行政法首先在成文宪法的结构之外建立起分权体系。

”第三,加强司法审查,拓展司法审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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