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钢管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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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上海2016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上海2016

公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沪建质安〔2016〕256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六年四月五日—1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范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2 —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

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2.75mm;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00mm,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一致;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24mm;自发文之日起,内环线以内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内环—3 —至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于2016年9月30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2016年12月31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

建筑施工普通脚手架安全技术规定

建筑施工普通脚手架安全技术规定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印发《建筑施工普通脚手架安全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建施(87)第525号(略)建筑施工普通脚手架安全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脚手架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保障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地区20米以下(含20米)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普通脚手架。

第三条脚手架必须符合以下安全技术条件:总安全系数(按允许应力计算)不小于3;大、小横杆的允许挠度不大于杆长的1/150;立杆的垂直偏差不大于立杆全长的1/200;脚手架搭设标准:横平竖直,连接牢固,底脚着实,层层施牢,支撑挺直,通畅平坦,安全设施齐全、牢固。

第四条脚手架的水平方向原则上不得断开;如因施工特殊需要,必须断开的,应征得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许可,并有相应的技术加固措施。

第五条脚手架不得钢、竹混搭,主要受力杆件,如立杆、大横杆、小横杆和剪刀撑等,在同一建筑立面必须使用同一材质的材料。

第六条脚手架架设工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特殊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要求的条件,经培训考核,取得"上海市特殊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才能进行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工作。

第七条施工现场必须建立严格的脚手架分阶段验收制度和专人维修保养制度。

基础未经验收,不准搭设脚手架;分阶段搭设的脚手架,实行分阶段验收;验收记录应存档;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脚手架,要按违章指挥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二章选材第八条必须健全脚手架材料采购、进场和搭设前的检查验收制度,落实责任制;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不准进场,未经检查修复的杆件,不准上架。

第九条新钢管脚手架的钢管必须符合加家标准3号钢的技术条件,外径不得小于48毫米,壁厚不得低于3.5毫米;禁止使用严重锈蚀、弯曲变形或有裂纹的钢管。

钢管的壁厚应定期测定。

第十条钢管脚手架的扣件必须符合建设部颁发的《钢管脚手架扣件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无出厂合格证明的产品,严禁使用脆裂、变形或滑线的扣件;扣件的规格型号必须与钢管匹配。

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二批)

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二批)

44
聚乙烯膜层厚度在0.5㎜以下的聚 乙烯丙纶等复合防水卷材
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的屋面工程和地下防水 工程,除上述限制外,凡在屋面工程和地 下防水工程设计中选用聚乙烯丙纶等复合 防水卷材时,必须是采用一次成型工艺生 产且聚乙烯膜层厚度在0.5mm以上(含 0.5mm)的,并应满足屋面工程和地下防 水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使用未取 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理条例》 上海市人大(2000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40号令)
38
纸胎油毡、焦油型防水涂料、石棉 各类新建工程,禁止设计、使用纸胎油 类防水材料等落后防水材料 毡、焦油型防水涂料、石棉类防水材料
27
水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使用未取 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28
水泥
立窑水泥
重大工程,住宅工程以及商品混凝土搅拌 《上海市禁止或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 站、水泥预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使用回转 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一批) 窑水泥,不得使用立窑水泥。 (沪府[2000]58号)
29
包装水泥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和预拌砂浆、混凝土 砌块、预制混凝土构件企业及其他水泥 制品生产企业禁止使用包装水泥; 2003年7月1日起在本市外环线内、郊区 (县)政府所在镇和“一城九镇”内的 建设工程(包括市重点工程)禁止使用 包装水泥; 2004年1月1日起,本市所有城镇区域内 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包装水泥。
《关于发布化学建材技术与产品公告》 (建设部27号公告)
5
建筑 门窗
普通钢窗
新建住宅、商办楼和公共建筑,禁止设 计、使用普通钢窗。
《关于在本市推广应用化学建材和限制 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 市建委、市经委、市科委、市农委 《上海市禁止或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 (沪建材[98]第0511号) 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一批) (沪府[2000]58号) 《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淘汰落后建材 产品的通知》 市建委、市经委、市技监局 (沪建材[2000]第0407号)

JGJ80—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8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5号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63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主编的《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JGJ80—91,自1992年8月1日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安全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建筑科学研究所归口管理,由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负责解释,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1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中,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做到防护要求明确,技术合理和经济适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项作业。

本规范亦适用于其他高处作业的各类洞、坑、沟、槽等工程的施工。

第1.0.3条本规范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1.0.4条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2.0.1条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2.0.2条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第2.0.3条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0.4条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钢管脚手架使用、维护安全管理规定

钢管脚手架使用、维护安全管理规定

钢管脚手架使用、维护安全管理规定钢管脚手架是建筑施工中常用的高空作业工具,使用时应遵循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1. 设计要求:钢管脚手架的设计、制造、搭建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并获得相应审批证书。

2. 搭建要求:搭建钢管脚手架时,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并经过专业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3. 质量要求:使用的钢管脚手架必须符合质量要求,脚手架材料应完好无损,不得有断裂、开裂等缺陷。

4. 加固要求:在脚手架搭建后,应进行加固,以增加整体稳定性和承载能力,特别是在遇到风力大、地面不平等情况下。

5. 安全检查:使用脚手架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检查脚手架结构是否稳固、脚手架连接件是否牢固、脚手架部分是否有松动现象等。

6. 安全操作:使用脚手架时,操作人员应穿戴好安全帽、安全带等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工作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定。

7. 高空作业要求:高空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站稳、行走缓慢,不允许大声喧哗、乱扔物品等不安全行为。

8. 存放要求:在使用完毕后,脚手架应进行正确的存放,材料应分类存放,避免日晒雨淋,以免影响使用寿命。

9. 维护保养:脚手架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定期进行,包括清洁、防锈、润滑等,对于有损坏的部件应及时更换修复。

10. 培训要求:脚手架操作人员应接受相关安全培训和考核,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应急措施。

在使用钢管脚手架过程中,建议遵循以上规定,以确保使用安全、维护设施完好,从而保护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减少工作事故的发生。

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二批)

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二批)

〔说明:2003年11月21日建设部和全国 化学建材协调组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 建筑防水材料生产与应用管理工作的意 见》(建科[2003]227号),对聚乙烯 丙纶复合防水卷材的应用做出了相应的 规定,执行过程中由于理解的偏差产生 了一些歧义。关于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 卷材在房屋建筑中应用的规定以本公告 为准。〕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理条例》 上海市人大(2000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40号令)
52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
53
低碳冷拔钢丝的应用
不得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构件中的受力 《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 钢筋 (建设部218号公告) 在中心城范围内,混凝土搅拌量每日在 30立方米以上的,禁止现场露天搅拌; 《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混凝土搅拌量每日在30立方米以下,需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3号令) 要在现场露天搅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扬 尘防治措施。
47
水嘴
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
新建住宅工程中,禁止使用螺旋升降式 铸铁水嘴
48
便器
一次冲水量9升以上的便器
新建工程中,禁止使用一次冲水量9升以 上(不含9升)的便器
49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50
建筑 用钢
冷轧带肋钢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使用未取 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钢丝、钢棒 和钢绞线)
内墙 涂料
20
多彩内墙涂料 (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 二甲苯为主的O/W型涂料)
21
《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 (建设部218号公告) 仿瓷内墙涂料 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的室内高级装饰装修工 (以聚乙烯醇为基料掺入灰钙粉、 程 大白粉、滑石粉等) 钢结构 矿物纤维防火喷涂材料和高含量苯 不得用于房屋建筑室内钢结构工程 防火涂料 类溶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水性 聚乙烯醇缩甲醛类胶粘剂 粘结剂 不得用于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 教室等民用建筑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JGJ80—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8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5号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63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主编的《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JGJ80—91,自1992年8月1日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安全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建筑科学研究所归口管理,由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负责解释,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1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中,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做到防护要求明确,技术合理和经济适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项作业。

本规范亦适用于其他高处作业的各类洞、坑、沟、槽等工程的施工。

第1.0.3条本规范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1.0.4条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2.0.1条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2.0.2条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第2.0.3条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0.4条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上海市钢管使用规定

上海市钢管使用规定
附件:1、上海市建设工程用脚手架钢管、扣件质量保证书
2、上海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进场验收表
3、上海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过程抽查表
附件1:编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使用钢管、扣件质量保证书
供应企业:(盖章)联系人:手机:使用单位:联系人:手机:
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合同编号:本市备案证编号:SHDWBA-
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
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
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2.75mm;
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00mm,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一致;三、在建工程
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24mm;自发文之日起,内环线以内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内环至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于2016年9月30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2016年12月31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
□是□否
钢管、扣件产品合格证、带编号的质保书内容、上一年度 检验报告以及扣件生产许可证告是否真实有效
□是□否
实体验收
检查 产品
验收内容
检查标准
实抽数 量
合格数 量
不合格 数量
备注
扣件
外观
直角扣件
表面清洁,且无其他异物附着,扣件各部 位无明显变形和裂纹,螺栓没有出现滑 丝;应适时进行防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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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范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
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
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

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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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
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
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
于2.75mm;
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00mm,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一致;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24mm;自发文之日起,内环线以内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内环至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于2016 年9 月30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2016 年12 月31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

第七条(施工单位职责)施工单位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建立生产厂家、租赁单位合格供应商名录,并选用合
—2 —
格钢管和扣件。

二、签订示范合同。

钢管、扣件使用的施工单位签订的购
销、租赁合同,应严格按照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制的《上
海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内容签定,明确钢管、扣件的数量、质量保证书编号、规格型号、使用时限、维修保养职责
等信息,书面合同报送监理单位进行审查、备案。

三、严格材料进场验收。

施工单位应按进场批次对钢管、扣件及
其五金配件质量进行抽检,对于严重锈蚀、变形、出现裂纹等不符
合标准的钢管,以及重量不足或外观变形、出现裂缝、螺栓出现滑
丝等不符合标准的扣件,应责令退场;不合格数量超过国家检验批
次件标准的,应责令整个批次退场。

施工单位应对钢管、扣件产品合格证、带编号的质量保证书(见附件一)、年度检验报告以及扣件生产许可证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书面材料报监理单位进行审查。

验收记录(见附件二)应存档备查。

四、钢管、扣件应按规定进行送样复试。

施工单位应在监
—3 —
理单位见证下对现场用于承重体系的钢管、扣件进行抽样,委托
相关检测机构进行复试,每个工地钢管、扣件复试批次不得少于
1 次。

复试钢管不得少于3 根;直角扣件不少于16 只;
对接、旋转扣件不少于8 只。

复试扣件不合格数量超过国家检验批
次件标准的,应责令退场;更换批次重新复试仍然不合格的,合
同材料全部退场。

五、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钢管扣件有序分类堆放,建立钢管扣件现场使用管理台账,记录产权单位、生产厂家、规格数量、进出场时间及使用管理情况等。

六、强化现场抽查。

现场脚手架、模板支撑承重支架施工前以及搭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依据方案,对钢管壁厚及扣件同时进行抽查(见附件三),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职责)监理单位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参与进场验收、抽样复试工作,
并对其中钢管、扣件的数量、质量保证书编号、规格型号、使用
期限等内容以及验收、复试程序进行监管,发现弄虚作假或违反
管理规定等情况,监理单位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

审查资
料留存备查。

二、监理单位应对脚手架、模板等支撑承重支架,尤其属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支撑承重支架所使用的钢管、扣件,进行抽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

—4 —
第十二条(抽样、检测单位职责)
按照抽检分离、盲样检测的工作原则,加强建设工程的钢管、扣件的抽样、实样检测管理。

抽样单位在施工现场作业部位随机抽取检测样品,规范样品的封存和标识。

检测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对钢管进行尺寸(外径、壁厚)及其相应的抗拉、弯曲等指标;以及扣件的抗滑、刚度、抗破坏、抗拉等指标进行检测,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填写规范,检测内容应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监督管理)
市、区(县)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应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结合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加强在建工程钢管、扣件的监管:
一、发现日常管理程序不规范、现场实物与方案、记录等资料不相符的情况,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并将该工地列入监控重点。

二、督促监理单位将钢管、扣件的监管纳入其日常监理的工作中,完善钢管、扣件的验收、抽查、处置工作。

三、加强对钢管、扣件检测、抽样等单位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各方的抽样、检测行为。

四、每年应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重点突出高支模的钢管、扣件监督抽检,发现隐患严重或者拒不整改则应责令停工拆
—5 —
除。

第十四条(协会管理)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对进入本市的钢管、扣件供应单位及其产品实行登记制度;做好诚信管理相关信息系统的录入和统计工作;对企业的诚信自律情况进行通报公示。

诚信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违规处理)钢管、扣件的管理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动态考核。

对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实施约谈、通报、记
分等行政处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附则)
本办法自2016 年6 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 年5 月
31 日。

其它类型脚手架、模板支架等设施所用的构配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1、上海市建设工程用脚手架钢管、扣件质量保证书
2、上海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进场验收表
3、上海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过程抽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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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编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使用钢管、扣件质量保证书
供应企业:(盖章)联系人:手机:使用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合同编号:本市备案
一、产品附表
二、产品质量承诺
(一)本企业提供的扣件产品质量执行GB15831《钢管脚手架扣件》标准。

五金配件符合下列要求:扣件用 T 型螺栓为M12,总长度为(72±0.5)mm;螺母对
边宽为(22±0.5)mm、厚度为(14±0.5)mm;垫圈的厚度为(2.5±0.3)mm;
铆钉直径为(8±0.5)mm,铆接头应大于铆孔直径1mm;旋转扣件中心铆钉直径为
(14±0.5)mm。

(二)产品经过本市法定检测机构年度质量检验,其力学性能符合标准规定。

企业检验人员:
20 年月日
—7 —
附件2:
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进场验收表项目名称:
—8 —
附件3:
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过程抽查表
—9 —
项目名称:抽查单位: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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