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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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及防控措施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及防控措施

近年来商业银行通过对潜在目标客户群进行深入分析,并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的需求来开发设计出较多种的理财产品。

当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种类较多,但基本上还是以按标价货币分类和按收益权类型分类。

随着理财产品种类的增多及购买人数的增加,当前理财市场发展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些问题,从而导致理财产品风险增加。

基于这种情况下,在全面提高商业银行员工整体业务水平的基础上,还要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确保个人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从而更好的实现对银行信誉的保护。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分析(一)产品设计风险在理财产品投放市场之前,需要进行理财产品设计。

理财产品设计结构的合理性、设计的新颖性及目标客户定位的精准性都与产品的市场销量息息相关。

当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设计中,普遍存在缺乏创新性、产品同质化严重、没有特色等问题,无法满足客户个性化的需求,特别是严重的同质化现象更是导致商业银行之间竞争越来越激烈,严重时还会造成募集资金的投资受损。

(二)市场运作风险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作为一种投资方式,其具有风险和收益并存的特点。

由于当前理财产品投资多为市场化的资产,因此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存在市场运作风险。

这主要是由于理财产品市场会受国家相关政策的影响,而且其收益也与国家政策存在较大的影响。

同时国家金融环境处于不断变化的情况下,这必然会对理南的预期收益权带来影响。

另外,理财产品多是委托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市场运作,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公司一旦出现产品定价失误及投资失误等情况时,则会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损失。

(三)信用和监管风险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中,信用风险是最为常见的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债务人信用评级下降、债券发行方信用违约等,而且由于理财产品不同其所面临的信用风险也不相同。

对于商业银行信贷类和债券类理财产品,一旦交易方出现财务危机,则会发生收益损失。

对于投资类理财产品,其信用危机不仅来自于信用等级,还包括持有合约在剩余期内价值为负值的条件。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及对策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及对策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及对策□刘晓刚【摘要】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商业银行需要不断寻求非利息收入的新的利润增长点,居民对专业理财的需求也不断的增强,但是个人理财业务也不可避免的遇到许多新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经营现状的分析,提出了研究个人理财风险问题的必要性。

文章逐一分析了在理财业务中存在的各类风险,并根据不同的风险,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这些防范措施主要从政府机构、监管机构以及商业银行自身角度出发,明确了各自的职责以及各自在防范风险中可以的作为。

本文研究主要立足于商业银行主体,没有涉及理财业务的个体消费者分析。

对于这一部分的防范措施没有猎及。

【关键字】个人理财;业务风险;风险管理;风险防范;声誉风险【作者简介】刘晓刚(1971.10 ),男,河北丰润人,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会计师随着中国金融体质改革的深化,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商业银行必须不断寻求非利息收入的新的利润增长点。

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手中财富的增加,居民已不满足传统的资产保值,对专业理财的需求增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已呈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

但是,受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管理体质和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等方面的制约,个人理财业务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许多新的问题,研究如何妥善地处理好理财业务发展中的问题,加强对理财业务的监管,是保障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有序、规范发展的基础,对促进理财业务在规范中快速发展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经营现状及意义2010年1月份,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统计数据显示,居民储蓄存款已经突破16万亿。

伴随中国经济和居民收入的增长,巨大的基数释放放出一个不大的比例就会产生巨大的市场容量。

而个人金融投资理念的不断成熟为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市场需求。

据不完全统计,经营个人理财业务的主要22家商业银行,累计发行理财产品约727只,全年理财产品市场规模约570亿美元。

浅析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

浅析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

浅析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摘要: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飞速发展,人们物质财富的不断积累,“你不理财,财不理你”已成为大家的口头禅,个人理财深受大家的追捧。

既然个人理财是为了让钱生出更多的钱,按照经济学“收益越高风险越大”的规律,个人理财出现风险是不可避免的。

本文分别从外部环境、商业银行和投资人三个方面来分析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风险无论是市场旺盛的时候,还是低迷的时候我们都必须关注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防患于未然。

接下来我就从外部环境、商业银行和投资者三个角度带来的个人理财风险加以探讨一、外部环境带来的个人理财风险1.政策性风险随着近几年个人理财业务的不断扩张,理财产品趋于多元化,客户可选的理财产品范围也今非昔比,理财产品由最初投资国债和存款等保守的固定收益投资产品逐渐扩张到高收益高风险的信贷类等非保本预期浮动收益产品,而我国又是实行分业经营的监管政策,同时监管措施又明显滞后。

往往是在出现问题甚至是在问题累积比较严重的时候,监管部门才会提出风险提示,不能针对业务新动向及时出台相应法规条例,理财产品的多元化和涉及领域的广泛性很容易触及到分业经营的政策红线,所以在理财业务发展过程中容易发生不可逾越的监管政策障碍2.法律风险由于我国个人由于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在近些年发展迅速而法律法规的制定仍在持续探索与完善之中,因此商业银行在开发创新自己的理财产品及宣传、销售时存在着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可能性。

目前,由银监会出台的三部规章,即《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界定和规范都比较模糊,这样给最高法院等的判决权限比较大,具有较大的不确定风险。

一旦违反法律要求,商业银行就不能履行合同、产生法律纠纷、面临诉讼威胁还会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但在现实社会中,为了达到业绩考核等种种原因导致商业银行盲目吹嘘理财产品收益,而淡化风险使投资者无法分辨理财产品的实质选择了不符合自身需求的产品。

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最近,因客户对个人理财产品(计划)投诉而引发的商业银行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不断加大,理财资金投资对象逐步扩大和理财产品结构复杂化导致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策略风险也呈现上升的态势。

现就各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所面临的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策略风险等风险加以提示,并提出以下要求:一、理财产品(计划)的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属性,避免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

商业银行在为理财产品(计划)(尤其是非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计划))命名时,应避免使用蕴含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

二、理财产品(计划)的设计应强调合理性。

商业银行应按照审慎经营原则,设计符合整体经营策略的理财产品(计划)。

应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工作,细分客户群,针对不同目标客户群体的特点,设计相应的理财产品(计划)。

同时,理财产品(计划)的设计应尊重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特别是知晓理财产品(计划)风险特征的权益。

三、理财产品(计划)的风险揭示应充分、清晰和准确。

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所有可能影响客户投资决策的材料以及对客户投资情况的评估和分析等,都应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包含相应的风险揭示内容,并以通俗的语言和适当的举例对各种风险进行解释。

四、高度重视理财营销过程中的合规性管理。

商业银行应禁止理财业务人员将理财产品(计划)当作一般储蓄产品,进行大众化推销;禁止理财业务人员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计划);严肃处理利用有意隐瞒或歪曲理财产品(计划)重要风险信息等欺骗手段销售理财产品(计划)的业务人员。

商业银行应对现有理财产品的广告或宣传材料的内容、形式和发布渠道进行一次全面的合规性审核,并将审核和整改结果报告监管机构。

五、严格进行客户评估,妥善保管理财业务相关记录。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介绍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介绍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指银行 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投 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 活动。
特点
个性化、综合性、专业性、系统 性、合规性。
发展历程与现状
发展历程
从最初的储蓄业务,到后来的投资理 财、资产管理和综合金融业务,商业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经历了不断发展和 创新的过程。
现状
02
03
债券投资
银行理财产品可以通过投 资债券获得收益,包括国 债、企业债、金融债等。
股票投资
银行理财产品也可以通过 投资股票获得收益,但风 险较高。
信托投资
信托投资是一种通过信托 方式进行的投资,通常由 银行作为受托人管理。
保险类理财产品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一种通过购买保险产品获得养老金的理财 方式。
建议与措施
加强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应加强个人理财业务 的风险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机
制,确保客户资产安全。
提高服务质量
商业银行应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提高客户满意度,增加客户 黏性。
加强产品研发
商业银行应加强产品研发,不 断创新,以满足客户的多样化 需求。
加强国际化合作
商业银行应加强与国际金融机 构的合作,拓展海外市场,提
02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种类
储蓄存款类理财产品
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是银行最传统的理财产品,客户可以按 照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获得利息收益。
活期存款
活期存款是一种随时存取的存款方式,利率相对 较低,但流动性较好。
通知存款
通知存款是一种需要提前通知银行取款的存款方 式,利率略高于活期存款。
投资类理财产品
01
目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 为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大银 行纷纷推出自己的理财产品和服务, 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

浅议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防范

浅议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防范
浅议我国商业银行
个人理财业务风险防范
乔 滢 中国建设银 行泰安分行 2 20 5 40
【 文章摘 要】 个人 理 财 业 务作 为 新 兴 业 务越 来 越 成 为 商业 银 行 业 务 竞 争 的 焦 点 。 目前 国 有 商业 银 行 个人 理 财业 务存 在 重 大 发展 机 遇 的 同时 ,也 存 在 着风 险 , 需要 相应 的风 险 防 范措 施 来促 于内部监 督 审 核机 制 不 到 位 而 引 发 的 故 意 或者 道 德 失衡而带来 的风险。因此 , 能否建立健全 、 执行好 有效 的内部控制体系 ,能否 加强对 从业人员的监督 和调查 ,能否 顺利保证审 计活动的独立性 ,同时提 供独立 的风险评 估报告等等众多方面 的工作 也尤为重要。
( )加大理财意识和理财 市场 的培养 四 首先要加 强对居 民理财意识 的教育 。
在 国 内 ,这 种 教 育太 少 了 ,很 多 百 姓理 财 观念 尚存在一些误区 ,而在国外从小就给
孩子灌 输理 财观 念 ,培 养 孩子的理 财意
识 ,且 这 种 理 财 教育 贯 穿 人 的一 生 。所 以 国 内商 业 银 行 在 这 方 面 要 给 百 姓 补 补 课 , 引 导 居 民 树 立 正 确 的 理 财 观 念 和 理 财 意 识, 让百姓走出传统理 财的误 区。 其次 , 要 加大产 品的宣传力 度。 由于竞争 的激 烈 , 好 酒 也 怕 巷 子 深 ,所 以商 业 银 行设 计 好 的 产品 以后 ,一定要借助有影响的媒 体扩大 宣 传 的力度 和广度 ,让 更多 的客户 了解 它 。再次 ,要设计符合 中低客户需要 的产 品 ,开 发 中 低客 户市 场 ,当 前 我 国各 大 商 业银行推出的理 财产 品基本上是针对高端 客户而言的 ,准人的门槛 较高 ,一般都在 5 万 元 以上 , 让 那 些 有 理 财愿 望 的 中低 0 而 客 户 望 洋 兴 叹 。诚 然 ,对 银 行 来说 ,抓 住 高端客户 非常关键 ,但 根据 中国的实 际, 中低 客 户 属 绝 大 多 数 ,该 市 场 是一 个 比较 大 的潜在 市场 ,为 实现 银行的长期利润 , 银 行 不 应 忽 视 它 。第 四 ,完 善客 户 信 息 保 密 制 度 。 客 户 的 财 产 应 该 属 很 私 人 的 东 西 ,客户委托银行理财 ,银行有责任替客 户保密 ,只有完善客户信息保密制度,才 能消 除 中国人 长期 以来存 在 的 “ 财怕 外

浅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

浅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
《 西部金 融) 0 2年第 8 21 期
浅议 商业银行个 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
李 倬
7 06 ) 108 ( 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 , 陕西西安
摘 要 : 目前 , 理 财 业 务 已经成 为我 国 商 业银 行 新 的利 润增 长 点 , 而 , 业 务 快速 发 展 的 同时 , 行 理 财 产 品 中 人 然 在 银
2 8日颁布的《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对商业银行代居民个人进行境外理 财和投资管理、 销售管理活动给予了规范。至此 ,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规范基本有了较为清楚的依据
和保障。 由于理财产品品种多, 创新发展 比较快, 其业务发展与法律规定滞后 的矛盾 日益突出。具体表现在 :
收 稿 日期 :0 2 6 2 1-
作者简介 : 倬 , , 李 男 现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 。
3 2
(  ̄
) 0 2年第 8期 21
障碍 。我 国金融业 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模式 , 只有信托投资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 投资基金 的托管人拥有合法的营业性信托“ 牌照” 。未经人民银行 、 证监会批准, 任何法人机构一律不得 以各 种形式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这就使得包括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在 内的各种已经具有信托属性 的理财产品在

是法律规范的层级较低 , 且大多侧重于规范银行 的业务管理。现行出台的相关规定大多由银监会及
人 民银行 制 定 , 法律 效力 应属部 门规 章层 级 , 力层 次较低 。且 其制 定规 定 的出发 点多 为监督规 范银 行业 其 效
务管理 。 没有从客户与银行双方平等法律主体地位出发 , 全面规定各方 的权利义务 、 法律责任等。 二是将银行理财产品“ 买卖” 双方 的法律关 系仅从形式上定性为“ 委托关系”不够准确。从 已出台的有 , 关法规看 。 均明确理财产品的“ 买卖” 构成 了委托代理合 同关系, 但如果仅从合 同关系的角度来约束银行的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与应对策略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与应对策略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与应对策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个人理财业务成为商业银行的重要业务之一。

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既为银行带来了大量的收益,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因此,商业银行需要积极采取有效的风险应对策略,保证个人理财业务的顺利开展,为客户创造更大的价值。

一、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一)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市场变化引起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股票市场风险等。

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来说,市场风险是比较大的一种风险,因为它受许多因素影响,比如政策、市场波动等。

(二)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在资金往来过程中,因借款人或银行本身信用状况的不良变化而引起的损失。

由于个人理财业务中大量使用了银行的信贷资源,因此信用风险也是非常大的一种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资产无法及时变现或者被迫以远低于其真实价值的价格进行变卖而导致的风险。

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来说,流动性风险较多是因为个人理财产品投资期限较长,而客户有可能在提前赎回产品时遇到流动性困难。

(四)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因操作不当而导致的损失。

个人理财业务可以包括各种产品类型,如果银行员工分类清晰度不够,导致错误操作,可能会导致严重的损失。

(一)科学制定投资策略银行应根据经济形势和市场状况,科学制定投资策略。

同时,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追踪和预测机制,并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此外,银行应提高风险意识,贯彻合规经营,实行分散化投资等措施,降低市场风险。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客户信用状况的检查和控制,在授信前对借款人进行全面的信用评估,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审核体系,并提高催收回款的效率。

此外,银行应建立健全的信用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信用风险。

银行应对个人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进行管理。

在制定个人理财产品计划时,需根据产品的特点明确产品的流动性风险,及时调整产品结构,避免因流动性风险导致的损失。

(四)提高员工素质和管理水平商业银行需要不断提高员工的管理素质和风险意识,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分类管理,对于合规操作的员工进行奖励,对于出现违规行为的员工进行处罚,从而加强操作风险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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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浅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摘要:目前,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然而,在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银行理财产品中的法律风险也日益凸显。

本文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分析,并从完善相关制度体系、提高从业人员能力等方面提出相关防范措施。

关键词:商业银行管理;个人理财业务;风险防范近年来,在投资市场持续低迷,cpi屡创新高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下,银行发行的既稳健又能跑赢cpi的个人理财产品受到投资者的广泛追捧。

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个人理财产品不断丰富。

据统计,2011年整个银行业发行了2.3万支理财产品,发行规模达15.5万亿,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

然而,在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银行理财产品中的法律风险也日益凸显。

投资者与银行间的理财纠纷开始不断出现,并引起监管层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去年年底明确指出,发展理财产品是银行在节约资本的情况下提高银行的利润率和竞争力的一个必然的选择,但要注意防范流动性风险和一些法律风险。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分析(一)法律滞后的风险。

我国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界定始于200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办法》和《指引》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了系统的法律界定和规范。

2006年4月18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4月由中国银监会办公厅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9月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8月28日颁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对商业银行代居民个人进行境外理财和投资管理、销售管理活动给予了规范。

至此,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规范基本有了较为清楚的依据和保障。

由于理财产品品种多,创新发展比较快,其业务发展与法律规定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

具体表现在:一是法律规范的层级较低,且大多侧重于规范银行的业务管理。

现行出台的相关规定大多由银监会及人民银行制定,其法律效力应属部门规章层级,效力层次较低。

且其制定规定的出发点多为监督规范银行业务管理,没有从客户与银行双方平等法律主体地位出发,全面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

二是将银行理财产品“买卖”双方的法律关系仅从形式上定性为“委托关系”,不够准确。

从已出台的有关法规看,均明确理财产品的“买卖”构成了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但如果仅从合同关系的角度来约束银行的话,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是不充分的,因为在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中受托人的义务和责任是有限的,理财资金的独立性保障也是缺位的。

而学界较为一致的看法是理财业务双方的法律关系更接近于信托法律关系。

较之委托合同为委托人所创设的债权,信托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为其保留了物权,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理财资金的独立性,设置了风险隔离机制。

不过,要将银行理财产品法律关系定位为信托还有着现实的制度障碍。

我国金融业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模式,只有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拥有合法的营业性信托“牌照”。

未经人民银行、证监会批准,任何法人机构一律不得以各种形式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

这就使得包括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在内的各种已经具有信托属性的理财产品在现阶段无法真正地获得信托的法律身份,进而投资者也无法享受到《信托法》对其权利的特殊保护。

三是理财产品中有些具体操作问题缺乏法律规定。

如理财产品是不是属于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处置的财产类型或者是权利类型,理财产品能否质押存在很大争议。

(二)金融分业经营制度下的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

由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往往也只能将客户的资金投向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融资工具。

然而,成熟的理财产品无一不和资本市场相连,随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为了能够获得比较优势,必然会积极为客户的资金寻找更多利于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这会导致商业银行在现行分业格局下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

(三)理财产品销售和宣传中的法律风险。

《销售办法》规定,理财产品的宣传和设计应客观真实、有效提示风险。

商业银行在销售文件中对于理财产品的文字性描述要力求真实、准确和清晰,避免使用“最好、最强、名列前茅”等模糊性语言,禁止虚假宣传和出现误导性语言,禁止夸大理财收益等规定;理财产品宣传材料中必须有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规定。

理财产品的销售应坚持双风险评估原则。

《销售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自身的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并结合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结果,按照风险承受能力五级分类,遵行风险匹配的原则,将适合的理财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审慎尽责开展理财产品销售。

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

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如果未进行评估,商业银行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销售和宣传中特别应予以关注的是理财服务证据保留的法律风险。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不能证实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此,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包括客户授权委托书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件,为以后可能产生的诉讼提供全面有力的证据。

(四)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中的法律风险。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和《指引》分别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时必须履行相应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特别规定了3种披露情形:一是市场变化对理财收益产生重大影响,商业银行需调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的应进行信息披露;二是商业银行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对销售费、托管费等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时因进行信息披露;三是理财产品结束时的信息披露,特别是理财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的应进行详细披露义务。

在其中尤其要关注两类风险:一是未能良好解释收益率的风险。

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最关注的是产品的收益率。

商业银行在销售时,应明确提示收益率是“预期”的、“年化”的。

要明确告知预期收益是银行认为在正常市场走势下获得的收益,银行并没有保证支付义务,防止投资者错把预期收益错当实际收益。

年化收益率是把当前收益率(日收益率、周收益率、月收益率)换算成年收益率来计算的一种理论收益率。

因此,商业银行应在宣传单、宣传册、滚动广告栏上明确标明“预期”、“年化”字样,不能简化标示为“收益率”,否则就存在误导投资者的风险。

二是未能提示购买产品所需费用的风险。

投资者购买相当一部分理财即使是“保本型”的也并不能拿到通过收益率计算出来的全部收益,因为某些理财产品是需要支付相关费用的,费率的高低与理财产品是否保本的特性、理财投资的资产类别以及理财产品管理的复杂程度等几大因素相关。

因此,销售产品时,除了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费用外,还应当面提醒投资者注意购买理财产品所需支付的费用。

(五)理财产品创新中的法律风险。

理财业务设计和操作中涉及了很多环节,不同主体,会产生一些法律风险。

银行在理财产品创新中存在两种理财资金的使用方式,一种是银行通过内部委托贷款(双方主体为同一银行下的分支机构)的方式,一种是通过受让信托收益的方式。

这两种方式均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内部委托贷款的合法性并不确定,受让信托收益则由于涉及权利转让,在其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定风险。

同时由于理财产品的合同文本均使用统一的格式合同,而产品创新往往会突破既有的模式,格式合同文本能否满足产品创新的需要,在不满足时能否及时发现并完善也是我们需要予以关注的法律风险点。

(六)消费者自身缺乏风险意识造成的法律风险。

一些客户对理财产品的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甚至将其混同于储蓄;在购买理财产品时,一些客户并不认真阅读理财协议书等合同文本,也不认真听取销售人员的介绍,只是认定从银行购买,银行会承担全部责任。

对银行而言,一旦出现本金损失等较大风险,缺乏风险意识和风险承担能力,而又急于转嫁风险损失的客户就构成了最易形成纠纷的群体。

(七)商业银行自身人员能力不足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作为一项新的业务,监管部门对银行业务人员销售和宣传理财产品都提出了很多具体要求,如果银行业务人员不能全面掌握这些规定和要求,在销售和宣传中就会形成违法或违规的风险。

此外,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也对银行业务人员提出很高要求,不仅要求商业银行业务人员在开展境外理财业务时应该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国家外汇治理及行业规定,而且还必须知晓且严格依照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来开展投资活动,否则将会面临违反投资所在地规范的法律风险。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对策(一)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体系。

应尽快从立法层面对理财业务法律关系做出全面规范,明确其法律性质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有关“分业经营”的法律制度应针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留出“缺口”,为该业务的健康发展和创新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

对具体业务中亟待解决的具体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应及时出台司法解释,避免出现无法可依的法律僵局。

(二)商业银行要形成和完善相关的制度体系和业务流程。

首先要确保有关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全面落实各项要求;其次要针对各个风险点,通过业务流程设计避免各种法律风险;最后还应建立高效的客户投诉机制,及时化解矛盾,避免形成诉讼。

(三)提高理财业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能力。

个人理财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强弱直接关系到该项业务能否健康持续发展。

商业银行应完善理财业务人员管理制度,将理财业务人员与一般产品销售人员进行分类管理。

加强对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定期法律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严格实行理财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培养专业理财队伍,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理财服务。

(四)重视银行法律部门“事前防范”职能的发挥。

将法律部门的工作重心由风险的“事后救济”向“事前防范”转移,将法律部门的工作与业务部门的经营紧密结合,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的经营治理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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