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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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知识点

环保法知识点

环保法知识点环保法,全称环境保护法,是一部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法律。

环保法涉及多个领域,包括空气、水、土壤等环境资源的保护与治理。

下面将介绍一些环保法的知识点,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环境保护的法律框架。

一、环保法的发展历程自20世纪以来,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人们对环境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环保法。

我国的环保法历经多次修订,目前的环保法规定了环境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二、环保法的基本原则环保法强调了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制定环境保护政策的指导方针。

其中包括以下几点:1. 预防为主:环境污染首先应该通过预防措施来进行控制,防止环境问题的发生。

2. 综合治理:环境保护需要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制定相应的措施。

3. 责任追究:环境违法行为应该追究责任,对违法者进行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4.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广大公众的积极参与,保护环境是每个人的责任。

5. 科学决策:环保政策应该基于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不断提高环保治理的科学性。

三、环保法的重要内容环保法涵盖了广泛的内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控制、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

以下是环保法的一些重要内容:1. 环境影响评价:在重大建设项目启动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项目对环境的潜在影响,以确定是否需要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2. 污染物排放控制:环保法对污染物排放进行了限制和管理,要求企业和个人在生产和生活中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3. 生态保护:环境保护法对生态系统的保护提出了要求,保护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防止生态破坏。

4. 资源利用:环保法鼓励合理利用资源,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减少资源的浪费和污染。

四、环保法的实施与监督环保法的实施与监督是确保法律落实的关键环节。

环保法规定了环境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对于违反环保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环境保护法律知识问答(一)

环境保护法律知识问答(一)

环境保护法律知识问答(一)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了全球性的热点话题,各国都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环境的保护。

而法律制度则是这些措施中一个重要的部分。

在中国,环境保护法律知识已经成为了一个必备的基础知识。

以下是一些关于环境保护法律的常见问题和解答。

1. 什么是《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的一部重要法律,自1989年颁布以来,已经多次修订。

这部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政府和公民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法律适用范围。

2. 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原则有哪些?《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原则:先预防为主,保护为主,综合治理,污染者负责,公众参与和责任追究原则。

这些原则的目的是在保护环境的同时,确保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 谁应该承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环境保护法》规定,在环境保护方面,政府、企业和公民都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应该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企业应该采取措施确保自己不会对环境造成损害,公民则应该爱护环境,积极参与环保行动。

4. 对环境造成破坏后,应该被追究哪些法律责任?如果企业或个人对环境造成了污染或破坏,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包括赔偿受害者的损失、承担处罚、并支付相应的环境修复费用等。

5. 什么是环保行政处罚?环保行政处罚是指政府采取行政手段,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个人或企业进行的一种处罚。

行政处罚可以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改等。

6. 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规划和建设项目前,对环境影响的可能性进行评估的一种方法。

这个评估过程会涉及到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并给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和环保建议。

7. 环境保护发展走过了怎样的历程?中国环境保护的历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当时政府开始进行环境管理工作。

其后,1989年,《环境保护法》的出台标志着一个新的阶段的开始。

在21世纪初,人们在环保方面更加关注,政府也提出了“千年大计、人民大事”的环保倡议。

环境保护法律基础知识应知应会100点

环境保护法律基础知识应知应会100点

环境保护法律基础知识应知应会100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0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2·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6·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

7·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8·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当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9·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环保法律法规基础知识要点

环保法律法规基础知识要点

环保法律法规基础知识一基础知识1.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3.水污染防治法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4.新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经济政策,综合运用财政、税收、价格、信贷、保险等经济手段,调整和影响生产经营者的行为,下环境经济政策包括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财政支持.二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1.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2.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3.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4.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5.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主要是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6.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8.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9.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7.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预防、治理1.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2.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3.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4.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5.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6.禁止企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7.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以及、、、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8.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9.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10.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11.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12.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13.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14.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15.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1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17.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18.国家鼓励燃煤单位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技术和装置,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19.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20.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21.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22.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23.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缴纳排污费,不能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责任.24.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25.企事业单位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三监督管理1.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针对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和排污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情形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的.3.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5.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6.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7.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8.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9.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10.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11.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12.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13.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14.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1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16.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1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18.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1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20.国家鼓励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21.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2.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23.水污染防治应当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24.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25.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26.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四企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3.限制生产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5.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6.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7.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8.根据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9.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10.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11.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12.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13.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14.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1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形主要针对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以及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污染物.16.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7.新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经济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手段,调整和影响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具体的环境经济政策有1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3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18.江苏省政府规定,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管、公众参与、共同治理、联防联控的防治机制.。

环境保护法知识点

环境保护法知识点

环境保护法知识点一、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和目的环境保护法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目的在于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1. 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2.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3. 公众参与原则4. 损害担责原则三、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1. 环境规划制度2. 环境标准制度3.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4. “三同时”制度5. 排污收费制度6. 总量控制制度7. 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四、环境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分主要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环境违法失职行为。

2. 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3.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环境污染防治1. 大气污染防治2. 水污染防治3. 土壤污染防治4.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5. 噪声污染防治六、自然资源保护1. 土地资源保护2. 水资源保护3. 森林资源保护4. 草原资源保护5. 矿产资源保护七、生态保护1. 生物多样性保护2. 自然保护区保护3. 生态功能保护区保护八、国际环境保护1.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2. 我国参加的国际环境保护公约和协定。

环境保护法基本知识

环境保护法基本知识

环境保护法基本知识环境保护是当代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法律基石,对于规范环境行为、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知识。

一、环境保护法的概念与意义环境保护法是指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一门法律学科,它以环境保护为目标,以环境问题为研究对象,以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为核心,涉及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

环境保护法的意义在于为环境问题的治理提供法律依据和手段,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环境权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1. 环境质量标准: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大气、水、土壤、噪声等环境质量标准,对各种污染物的排放和浓度进行了限制,以保证环境质量不受污染物的影响。

2.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要求在项目开始前对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以便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3. 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保护法对生态保护和修复提出了要求,鼓励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生物多样性。

4. 资源利用与节约: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的要求,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防止过度开发和浪费。

5. 环境监测与应急管理: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监测和应急管理的制度,以及环境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三、环境保护法的原则环境保护法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包括:1. 预防为主:预防污染和环境破坏是环境保护的首要原则,强调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和事后处理相结合的制度。

2. 污染者负责:环境保护法强调污染者应当承担责任,包括补偿环境损失、停产整治、追究刑事责任等。

3. 政府主导:环境保护法规定政府是环境保护和治理的主体,负责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政策、管理环境保护事务。

4.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倡导公众的参与,包括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促进公众的环境意识和环境责任感。

环保基础知识培训资料

环保基础知识培训资料

环保基础知识培训资料(正文开始)环保基础知识培训资料一、环保概述环境保护是指通过各种措施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类生存和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活动。

在现代社会中,环境污染、自然资源过度开发等问题日益凸显,环保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变得尤为重要。

二、环保法律法规1.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基础环境法律,对环境保护的目标、职责、措施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2.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针对大气污染问题,对大气污染源的排放控制、监测管理等做出了规范。

3.水污染防治法:主要保护水环境,对工业、农业、生活等各个领域的水污染进行治理。

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重点治理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5.生态环境保护法: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包括生态系统保护、物种保护等。

三、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是一种预测和评估计划、项目或政策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的方法和工具,旨在提前发现潜在的环境问题,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废物管理1.废物分类:废物分类是指将废弃物按照不同的性质、组成或处理方式进行分类,便于不同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和利用。

2.废物处理:包括废物的资源化利用、再利用、回收等,避免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五、能源节约与环境友好型产业1.能源节约:通过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减少能源的消耗和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排放。

2.环境友好型产业:指以环保为导向,注重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减少污染排放并提高产品的环境友好性。

六、环保宣传与教育1.环保宣传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向公众普及环保知识,提高环保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共识。

2.环保教育:将环保知识纳入学校课程体系,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激发他们的环保行为和责任感。

七、环境监测与治理技术1.环境监测技术:包括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测方法和设备,用于监测环境污染程度和污染源。

2.环境治理技术:包括大气污染治理技术、水污染治理技术等,用于减少和控制环境污染物的排放。

环保环保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环保环保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环保环保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环保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一些环保法律法规的基础知识,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环保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和应用。

一、环保法律法规的定义和作用环保法律法规是国家为了解决环境问题,保护生态环境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它们的主要作用是规范环境保护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并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环保法律法规的制定是国家层面对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和管理的具体表现,其实施能够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环保法律法规的分类环保法律法规按照不同的立法主体和内容可以分为宪法、行政法规、民法、刑法、国际环境法等多个类别。

其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对于环境保护也有相关规定。

行政法规则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主要负责环保行政管理。

民法和刑法在保护环境方面有相关条款,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责任和处罚进行了规定。

此外,国际环境法规定了国家在国际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包含了对环境资源的保护、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控制、环境监测与评价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该法还明确了行政机关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以及公民和组织的环境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以大气污染的预防和控制为核心内容,规定了大气污染的排放标准、监测与预报、环境质量目标的制定等。

同时,该法还设立了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的专门机构和基金,加强了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组织和保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该法主要针对水污染进行预防和控制,明确了水污染排放标准、水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它还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水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措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着重规范固体废物的管理和处置行为,包括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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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环境法体系之二:按调整的主要内容 划分
根本大法——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26条、9条 综合性环境法——综合性规定 污染防治法——以防治污染为主 自然资源保护法——以保护自然资源为主 《土地法》《城乡规划法》《水法》等 程序法——民事、刑事、行政程序(诉讼、仲裁、调 解、行政执法、侦查、检察) 《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 复议法》 环境标准——以各类环境标准为主 相关法——其他法规如民法、刑法中的环境法规范
环境保护法的基础知识
2008年5月29日 深圳市南山区环境保护局
1
提纲
• • • •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体系 环境保护法的效力和适用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手段
2
第一部分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体系
3
几个概念
• • • • • • 法律:广义和狭义不同 法规、法律法规:广义概念 法律规范:构成法律的基本单位 法律条文: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法律文件:集中了一定的法律规范 法律体系:法律规范按一定标准分类后 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11
环境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环保条例:“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或设施的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 告书(表),并报环境保护部门批准”(20条) • 假定条件: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建设的项目或设 施对环境有影响 • 行为模式:必须编制环评报告书(表),并报 环保部门批准 • 法律后果:未经批准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 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并处罚款;不符合审批 条件的,责令停业或拆除 (46条)
授权性规范——可以作出或不作出某种 行为(可以、有权) 义务性规范——应当或不得作出某种行 为(应当、必须、有义务、有责任) 禁止性规范——不得作出或必须抑止某 种行为(禁止、不得) 宣示性规范
14
第二部分• 环境保护法的源自力和适用15法律的效力
含义:在什么条件下、什么时间、什么区 域、对什么人和什么事有约束力 有效条件 时间效力 空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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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一:地方法优于国家法
对于深圳市南山区而言,即优先适用特 区法规和特区规章,其次是广东省的地 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最后是国家的法 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18
法律的效力:对人的效力
本国领域内一切个人和组织 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 组织 对于在国外的本国公民
属人主义 属地主义 折衷主义(属地为基础、属人为补充)
19
法律的效力:对事的效力
• 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 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法无明文规 定不为罪(错):人权 • 法律没有禁止的权利都可以行使:私权 • 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权力都不得行使:公权 • 一事不再理:《信访条例》第十六条:信访人向受理 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受理、办理机 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 予受理。 • 一事不再罚:《行政处罚法》24条:“对当事人的同 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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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规范之一:按调整关系的性质划分
环境民事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环境行政规范——行政主体与相对人间的关系 环境刑事规范——环境犯罪与刑罚 环境技术规范——标准、监测规程、技术要求 环境程序规范——无实体内容 其他规范——经济法律规范、国际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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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律规范之二:按规范的方式划分
8
渊源四: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 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环保总局令,环保部令 约60项 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规章——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较大市规章——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特区规章
9
渊源五: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国家之间缔结的法律文件 公约 多边条约 双边条约 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的决议、宣言 一般会通过国内法来实施
4
环境法体系之一:渊源体系——官方法律 文件中以条文形式明确体现的来源
不同的立法主体带来不同的法律渊源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 国际条约
5
渊源一:环境保护法律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 《循环经济促进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
16
法律的效力:时间效力
生效:最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 2008年2月28日通过和公布,自2008年6 月1日起施行 失效
宣布失效:〈环保法〉47条宣布〈环保法 (试行)〉废止 规定终止时间: 自然失效:新换旧
溯及既往问题:在法的适用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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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效力:空间效力
领域和其他海域(领土、领空、领水和 底土、驻外使馆、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 本国的航空器) 全国有效 地方有效 某一区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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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效力:效力等级
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 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国际法>国内法: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 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 保留的条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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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的具体适用:四项原则
在具体的行政执法中,当多个法律规 范对同一行为或事实都有规定时,在 法律规范的适用顺序上,需要注意这 样几个原则: 一、地方法优于国家法 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三、新法优于旧法 四、法不溯及既往和保护原则
6
渊源二: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国务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7
渊源三: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布
1、省、自治区、直辖市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2、较大市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 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 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市 3、特区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 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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