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上市公司工作人员董事责任保险

上市公司工作人员董事责任保险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工作人员承担着重要的责任,他们需要面对诸多风险和挑战。
为了保护董事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上市公司越来越倾向于购买董事责任保险。
本文将探讨上市公司工作人员董事责任保险的意义、适用范围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上市公司工作人员董事责任保险的意义对于上市公司的董事工作人员而言,他们的职责涉及公司决策、财务管理、法律合规等多个方面。
由于公司经营环境的复杂性和变化性,董事工作人员可能面临投资风险、市场竞争风险、股东诉讼风险等多种潜在风险。
一旦面临这些风险并导致法律纠纷,个人资产可能面临巨大损失。
而董事责任保险的引入,则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
它可以为董事工作人员提供诸如诉讼费用、赔偿金等的保障,降低其承担个人风险的负担,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稳定性和发展潜力。
二、上市公司工作人员董事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工作人员董事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任职人员。
具体的适用范围可以根据不同公司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而定,但一般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 与公司发生的法律纠纷有关:董事责任保险主要是为了保护董事工作人员在与公司相关的法律纠纷中的合法权益,因此适用范围相对狭窄。
2. 丧失或违反法律规定:如果董事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故意或重大过失地丧失或违反了法律规定,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拒绝提供赔偿。
3. 工作权限和职责:董事工作人员需要有一定的工作权限和职责,以便保险公司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保险赔付。
三、上市公司工作人员董事责任保险的注意事项虽然董事责任保险对于上市公司工作人员来说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但在购买和使用该保险时,也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真实披露信息:在购买董事责任保险时,公司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的信息和材料,包括董事工作人员的背景、业绩等,否则可能导致保险无效。
2. 合理填写保单:在填写保单时,需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确认所购买的保险范围和保费,并按照实际情况填写相关信息,避免出现纰漏。
保险董事会的职责与角色

保险董事会的职责与角色保险业是金融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既承担着重要的风险保障职责,也面临着诸多风险挑战。
为了确保保险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保险公司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治理机制。
在这个机制中,董事会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保险董事会的职责和角色,以探讨如何确保其有效运作和发挥作用。
一、职责1.决策审议:保险董事会承担着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职责,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的制定、经营计划的审议、重大投资和业务扩展项目的决策等。
在这个过程中,保险董事会应当遵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依据公司长远利益、风险管理原则、经济效益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决策。
2.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是保险董事会的另一个重要职责。
保险公司是风险极高的机构,在日常运营中,管理层承担着监督不力、风险控制不当的风险。
保险董事会需要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内控制度、风险管理、财务报告等方面进行监督,确保公司的稳健、可持续和正常运作。
3.维护利益:保险公司包括多个利益相关者:股东、客户、员工、社会等。
保险董事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需要考虑各方利益,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保管资金方面,董事会还需要平衡公司的长期财务状况和当前财务状况,确保公司的盈利能力、发展机会和资产安全。
二、角色1.领导者:保险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者和领导者,其主导公司的战略、业务和发展,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深远影响。
董事会的领导作用在于提供方向、建立信心、疏导矛盾、激发创新,引领公司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竞争优势。
2.监督者:监管机构近年来对于保险业的监管越来越严格,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治理机制也越来越受关注。
此时,董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监管机构,需要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确保公司的经营合规,避免潜在的风险和不良影响。
3.公众代表:保险公司是公共资本的有效运用者,其发展状况对社会和公众具有深远影响。
作为最高管理机构,保险董事会需要承担起社会责任和公共使命,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公司良好形象,维护公司的社会声誉。
董事责任险介绍

核赔结束后,保险公司会向被保险人出具核 赔结果通知书,告知理赔是否成功及理赔金 额。
理赔结果通知
理赔成功通知
如果理赔成功,保险公司会向被保险人发出理赔成功通知书,告知理赔金额、支付方式等相关信息。
理赔不成功通知
如果理赔不成功,保险公司会向被保险人发出理赔不成功通知书,说明理赔不成功的原因。
实际赔偿限额
董事责任险的保障额度通常根据公司的规模、业务风险等因素确定,实际赔偿 限额越高,保障力度越大。
累计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是指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上限,也 是衡量保障力度的重要指标。
保障期限
保险期间
董事责任险的保险期间通常为一年,也有一些保险公司提供多年期的董事责任险 。
注意事项
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
01
企业在选择董事责任险时,应选择有良好信誉和稳定经营历史
的保险公司。
明确保险范围和条款
02
企业在购买董事责任险时,应明确保险范围和条款,确保保险
能够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
保持合规性
03
企业在购买和使用董事责任险时,应保持合规性,避免因违法
行为导致保险无效或其他不良后果。
06
董事责任险的市场现状与未来发展
市场现状
董事责任险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保险,旨在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针对因履行职 责而面临的诉讼风险的保障。
随着公司治理意识的提高和法律环境的不断完善,董事责任险市场需求不断增长, 市场容量持续扩大。
全球范围内,董事责任险市场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体系,覆盖面广,保障程度高。
VS
缴纳方式
投保人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缴纳保险费, 具体缴纳方式需根据保险公司要求进行操 作。
董事责任保险保险保险保险合同风险控制

董事责任保险合同风险控制引言在现代企业管理中,董事及高管面临众多法律风险,其管理决策可能会引发诉讼或索赔。
为了降低这些风险,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为其董事和管理层投保董事责任保险(Directors and Officers Insurance,简称D&O保险)。
本文将探讨董事责任保险的基本概念、保险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其控制措施。
董事责任保险的基本概念董事责任保险是一种为公司董事和高管提供法律保护的保险产品。
该保险旨在涵盖因其在职务中所作出的决策和行为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股东诉讼•管理失误•证券欺诈•违反信托责任通常情况下,董事责任保险的投保主体是公司本身,受益人则是公司的董事及高管。
这种保险能够有效降低高管因工作导虽然产生的法律风险,从而吸引优秀人才,加快企业决策的速度。
保险合同中的风险尽管董事责任保险为公司和董事提供了一层保护,但保险合同中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主要包括:1. 免责条款许多保险公司在合同中会设定免责条款,限制保险责任的范围。
例如,故意不当行为、欺诈行为或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况,通常不在保险保障范围内。
因此,在签署保险合同时,企业需仔细审读免责条款,确保充分理解相关风险。
2. 保额不足企业在购买董事责任保险时,可能由于成本等原因对保额进行不合理的压缩。
若诉讼金额超过保险的保额,企业将不得不自行承担超出部分的费用。
因此,企业需根据其业务规模和潜在风险,合理规划保额,以达到全面的风险保障。
3. 自负责任条款一些保险合约中可能包含自负责任条款,即在赔付之前,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先自行承担一定金额的损失。
这可能导致董事在面临诉讼时的经济负担加重。
因此,在投保时,企业应评估自负责任条款对自身财务的影响。
4. 承保范围局限不同的保险产品在承保范围上有所不同,企业需选择合适的产品以满足自身需求。
例如,有些保险可能不包括海外业务,或不涵盖特定的行业风险。
因此,企业应该仔细核对保险条款,确保产品能涵盖其潜在的法律风险。
我国董事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建构的必要性

二、 法制必 要性
的缺位 直接 导致董 事 民事赔 偿责任 在执行 程序 中难
以落实 。
( ) 是对 《 司法》 整利 益 关 系均 衡 化 不 二 这 公 调
完备之 处 的必然 回应
就 董事义 务与 责任 问题 而 言 , 《 司法》 旧 现 公 在 《 公司法》 基础上对董事忠实义务做 了更详细的列
该 险种 在我 国应否 进行 制度 化 建构 , 界存 在 正反 学
两 面观点 , 议者 认 为 , 公 司法 》 暂 缓 对 该 方 面 异 《 应 的规定 。该论调 主要 是基 于两 方 面 的理 由 : 是 我 一
市场信 息 , 处理公 司 内外事 务 , 另一 方 面 , 又要 时刻 注 意其 职权 的行 使是否 会触及有 关法律规 定与公 司 内部规定 。尽 管在约束机 制之外有 股票期权 等激励 机制 , 该类激励 机制所 提供的仅是 预期收益 , 但 预期
的制度 建构显得 十分必要 , 不仅 有助 于为该 保 险产 品在 宏观 与微 观 两层 面的 经济价 值提 供 运作 平
台, 而且 有利 于推进 公 司法制 的进 一 步完善 。
[ 关键 词] 公 司法 ; 董事责任 保险 ; 经济必要性 ; 法制 必要 性
[ 中图分类号 ]D 3 13 [ F 9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7 6 2—10 ( 09)3— 0 9— 3 5 0 20 0 0 6 0
作者简介 : 方
剑 (90一) 男 , 18 , 江西赣州人 , 广州行政职业学院培训处教师 , 主要从事经济法学研究。
7 0
山西省政法管理 干部学 院学报
第2 2卷
董事责任险

中国人寿面临的诉讼无疑表明,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面临的责任风险并非遥不可及。
今年3月17日,当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人寿”)还因为三个月前在港美获超额认购,而沉浸在当年全球最大IPO项目的喜悦中时,却获知自己已经被投资者告上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17日当天,原告的代理律师事务所Milberg Weiss Bershad Hynes & Lerach 在诉状中称,中国人寿及其部分管理人员和董事违反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1934)。
对此,中国人寿董秘邢诒春表示,中国人寿正与公司在美国的律师审阅原告诉状,并将作出强烈抗辩。
消息一经传出,几乎所有的人都把焦点放在中国人寿的审计问题上,而很少有人想到的是:虽然现在还难以判断这场官司最终能否获胜,但中国人寿及其高层管理人员已经面临巨额赔偿的危险,高额的抗辩费用支出更是不可避免。
业内人士指出:“实际上,中国人寿面临的这种风险,是可以通过购买董事责任险加以规避的。
如果中国人寿在上市前购买了该保险产品,至少前期的抗辩费用可以由保险公司来承担。
”风险并非遥不可及据平安产险董事责任险联合小组市场总监冉晓梦介绍: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为公司制订的未来发展方针和重大决策,有可能给公司和股东带来损失。
例如,其未能对某种可能出现的风险做出充分、合理的评估,或是因部分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恶意欺诈。
在这种情况下,难免会有遭受损失的第三方—小股东、银行或者合作伙伴,向董事或高管们提起索赔。
一旦诉讼成立,涉案董事们的日子就不好过了,不但要负责承担有关的抗辩和诉讼费用,经法院判决后还要对原告方支付赔偿金。
而如果事先购买了董事及高管人员责任保险,除了恶意欺诈的部分外,有关的费用及赔偿款将可以由保险公司来代其支付。
另外,在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处理年终报告或对外发布业绩报告时,还会因未能详细审查所发布内容和数据的正确性,构成所谓的“虚假陈述”,也要惨遭第三方提出索赔。
董责险概要和重要定义

董责险概要和重要定义
董责险是一种商业保险,旨在保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所有者免受因其管理和管理职责而可能面临的潜在风险和法律责任的损失。
董责险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的责任:
1.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错误或犯罪行为:董责险通常涵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导致的错误和犯罪行为,如管理不善、疏忽、诈骗和内幕交易等。
2. 诉讼费用和赔偿金额:董责险一般会承担公司在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的法律诉讼中的诉讼费用和赔偿金额,以保护公司免受潜在的经济损失。
3. 违反公司法律法规的责任:董责险可能会承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律法规而可能面临的责任和处罚。
4. 民事指控和行政指控:董责险一般还会承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民事指控和行政指控而导致的损失,如侵权、误导投资者和违背合同等。
董责险的重要定义包括:
1. 被保险人:指购买董责险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所有者。
2. 保险金额:指董责险的保险限额,即保险公司对于每个事故或索赔期限内对被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责任金额。
3. 免赔额:指在董责险中,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损失的一部分,保险公司在此之上才会对损失进行支付。
4. 附加条款:指董责险合同中的特殊条款和约定,可能会对责任范围、免赔额和赔偿范围等进行具体规定。
总之,董责险是一种商业保险,主要保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所有者免受因其管理和管理职责而可能面临的潜在风险和法律责任的损失。
它涵盖了一系列责任,包括错误或犯罪行为、诉讼费用和赔偿金额、违反公司法律法规的责任以及民事指控和行政指控。
重要定义包括被保险人、保险金额、免赔额和附加条款。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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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一、董事责任保险的运行现状
我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的历史并不长久。
20XX年,中国证监会以及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了名为《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部门规章级法律文件,其中的明确规定,揭开了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序幕。
随后于同年1月23日,由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美国丘博保险集团合作率先推出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作为新的保险险种,在董事责任保险险种发布会暨企业解释说明会上,深圳万科股份有限公司敢为人先,签订了首份由我国保险公司发行的董事责任保险保单,并成为国内首个为董事责任投保的民营企业,按照保单的约定,一旦万科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为自己的的职务行为不当给公司带来损失,保险公司将支付上限为XXX万元人民币的保险金。
但如今距离部门规章的发布也好,首份国内保单的合意也好,10年过去了,中国保险领域董事责任保险这一险种的发展,并不乐观,不仅市场接受程度低,购买的企业比之企业总量基础显得相当少,而且即便是保险业从业人员,也对这一险种的发展前景没有信心。
二、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发展状况的分析与对策
(一)董事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分析
1.对董事责任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可以从董事责任保险的设立初衷了解到,设立该险种,是有利
于维护社会秩序、市场交易秩序、以及维持投资者对企业本身的信赖程度的,正因为此,也有部分学者提出,设立这样一个保险,可以
为企业承担应有的责任提供一个开脱的借口,转移本应当由企业承担的过错责任,由保险业代为承担的结果,最终是加重了社会的负担,而让一部分不法董事和高管逍遥法外。
但这种观点也广受驳斥,主流的观点认为,尽管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本身仍然存在相当一部分值得商榷的地方,“可是应该看到该制度的功能主导的一面”。
[3]其实对董事责任保险给市场交易秩序带来的负面影响,完全可以利用相关的监管制度予以完善,根据保险行业的从业规则,一宗保单
的签订之前,是必须经过保险公司详细的核查,如投保人的资质、身份信息、以往是否有违法记录、财产的多寡、海外账户的登记情况,名下资产的注册情况、以及对于公司董事和高管最最重要的,以往的公司任职情况以及从业以来为公司带来的利润增长等等,都是保险公司考察核实的范围,并根据保险风险的多少,来划定保险金的
多少,以此来考核为公司高管的承保信用度,而每一年的续保,保险都必须对此重新评估,对公司的经营情况提出意见,以公司经营状
况来决定承保金额的高低,以此促进公司不断修缮自己的经营策略,敦促高管忠实勤勉。
2.对董事责任保险的立法重视程度不够
除《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外,在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也对董事责任保险有相关的
铺垫和提及。
但不难发现,在有关于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体系中,有明文为该制度设立规定的,层级都比较低。
而对公司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关系最为密切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却对此没有相关的规定。
对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层级不高,是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现状萧条的原因之一。
正因为董事和高管责任的复杂性和抽象性,从而导致了董事责任的不明晰,直接造就了“董事责任保险的
范围的意定性”[4]。
这种意定性表现为风险和保险费用的甄别,
取决于保险公司的控制能力、风险预估能力、费率计算等因素,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
进一步探讨,当美国的证券市场上,投资者已经开始以股东代表的形式,在遭受投资损失时诉诸法院,请求司法机
关判令董事和高管承担责任的时候,我国仍然停留在此类案例为0的阶段,“至今尚未发生”。
[5]让人深感讶异之余,也从中解读出一则信息:摒除我国投资者遇事轻易不打官司的习性不讲,至少说明,法律并没有对董事责任中哪些可以被投资者以过错的明目追责,缺乏法律的指引,即便投资者想要求助于法院来减轻因为公司经营失误而给自己带来的负担,也无从着手,求告无门,这才是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立法重视不足的根本所在。
(二)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改进建议
1.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对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指引
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里,在公司法版块,都对董事责任保
险有着详细的解释,“加拿大的《商业公司法》也在20XX年的修改中加入了针对董事和高级职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可能遭受的诉讼风
险,公司可以为其购买和维持董事责任保险;19XX年美国的特拉华州首先在州公司法中规定了在该州注册的公司有权为董事和高级
职员购买董事责任保险,之后其他各州纷纷效仿,时至今日,美国的XXX个州的公司法都有相关的规定。
”[6]但由于董事责任保险是一个舶来品,相关的制度要根据我们的国情和具体的法律体系而定,不能一味的照搬照抄,就我国公司法而言,并不十分合适在相关公
司法条文中直接加入董事责任保险的内容,原因在于,我国公司法
是针对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总括性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对公司的主体经营行为做出规定,也会对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和人员的职责做出相应的规制,但以公司内部某一个成员为主体来规定该主体的保险类别,显得超出了我国公司法的调整范围。
2.完善信息披露,将董事责任保险的投保情况纳入披露范围
论述董事责任保险的时候,很难忽略一个主体,也就是董事责
任的对立方投资者。
投资者是一个企业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一个公司的董事以及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从另一个角度说,其实是在
利用投资者提供的资金,来为投资者谋取利润,而谋取利润的过程,就是经营企业和运转公司。
在证券市场较为完善的欧美国家,作为公司的投资者之所以将诉讼作为追索公司董事和高管过失责任的
主要手段,就是因为公司所在国的法律为投资者明晰了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根源,就在于投资者对公司股份的拥有。
换言之,经营的风险是始终存在的,不论是在市场经济发达的欧
美发达国家,还是在仍然需要很多地方完善的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公司董事和高管都面临着同样的市场风险,这样的市场风险给董事和高管带来的是执业的压力,但很明显,中国国内企业董事和高管所面临的风险要比欧美发达国家所面临的风险要小许多。
这固然有着投资者索赔无法可循追责困难的原因,更加表明了不管是董事和高管,亦或者是投资者本身,都没有把董事责任当作考量一个公司运营情况的重要标准。
有学者通过
统计得出,“董事责任保险的实际购买对于降低公司代理成本的作用显着,并且其经济影响显着强于董事责任保的公司章程条款设计的影响;董事责任保险的实际购买和其他主要公司治理机制之间不存在显着的交互效应,董事责任保险很有可能作为一种独立的公司治理机制发挥作用”[7]。
研究成果表明,将董事责任作为公司信用的考量,并将是否为董事和高管购买保险,作为其中一个判定的标准,不仅没有为董事责任开脱的功用,反而起到了良好的市场预期,将公司的信誉提高到一个以往没有的高度。
从而本文建议,为董事和高管购买董事责任保险之余,将董事责任保险纳入信息披露的范围,主动予以公示,可以达到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倡导市场良好氛围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