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及现金收支情况统计定报制度
金融统计制度实施方案

金融统计制度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金融统计是指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各种经济活动进行统计、分析和研究的工作。
金融统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市场透明度、促进金融创新和风险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和实施金融统计制度方案成为当前金融监管领域的重要课题。
二、目标和意义。
1. 目标,建立健全的金融统计制度,为金融监管和政策制定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 意义,金融统计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金融机构数据报送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监管部门提供更为全面和真实的金融市场信息,有利于预警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实施方案。
1. 完善金融统计法律法规,加强金融统计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金融机构数据报送的内容、标准和时间要求,规范金融统计数据的采集和报送程序。
2. 加强监管部门能力建设,提高金融统计数据的处理和分析能力,加强对金融统计数据的质量监控和评估,确保金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 强化金融机构报送责任,建立健全金融机构数据报送的责任制度,明确金融机构数据报送的主体和责任,加强对金融机构数据报送的监督和检查。
4. 提高金融统计技术水平,引进先进的金融统计技术和手段,提高金融统计数据的采集、处理和分析效率,提升金融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5.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统计标准的制定和推广,加强与国际金融统计机构的合作与交流,提高我国金融统计工作的国际化水平。
四、保障措施。
1. 建立健全金融统计制度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协作关系。
2. 加强金融统计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金融统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3. 加大对金融统计工作的投入和支持,保障金融统计工作的顺利实施和运行。
4. 健全金融统计数据的安全保密制度,加强对金融统计数据的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
五、总结。
金融统计制度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配合。
有温度的金融统计管理制度

有温度的金融统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金融机构的统计管理行为,提高金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保障金融机构的合规经营和稳健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三、统计数据的采集和报送1.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的采集和报送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及时、完整地采集和报送各类统计数据,包括经济指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贷款、存款、证券投资、保险业务等数据。
3.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统计数据的质量管理,确保统计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四、统计数据的整理和发布1.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的整理和发布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的规范整理和及时发布。
2. 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理和汇总,形成统计报表,并及时发布和向相关部门报送。
3.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监管机构和市场的需求,及时、准确地发布各类统计数据,满足各方的信息需求。
五、统计数据的保密1. 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统计保密的法律法规,保护各类统计数据的机密性和商业机密。
2. 金融机构在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和发布过程中,应当加强数据的安全管理,防范各类数据泄露和滥用行为。
3.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的保密制度和安全控制措施,确保统计数据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六、统计管理制度的监督和检查1.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制度,加强对统计管理的内部监督和自查。
2. 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统计管理的外部监督和检查,确保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 监管机构应当对金融机构的统计管理制度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统计管理制度的责任追究1. 金融机构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全员知晓和遵守统计管理制度。
2. 金融机构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计管理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统计数据的监督和管理。
金融统计管理办法

金融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金融统计管理,建立准确、全面、规范、高效的金融统计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统计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统计工作,是指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金融统计数据,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准确提供统计信息,实行信息交流和统计管理,接受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金融统计内容包括《金融机构资产负债项目月报表》、《委托贷款专项统计表》、《贷款分行业统计月报表(人民币)》、《大中小企业贷款统计表》、《银行承兑汇票统计月报表》、《金融机构主要财务指标调查月报表》等金融业务统计。
第三条公司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各项金融统计制度,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人民银行备案。
第四条公司金融统计工作遵循客观性、科学性、统一性、及时性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金融统计以公司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以公司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保障统计数据来源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公司金融统计应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逐步实现自动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第二章统计部门职责及人员设置第七条公司对金融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财务部为金融财务部,负责公司金融统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是金融统计相关部门,其中,信贷部、投资部、资金部、稽核部负责配合财务部做好公司各项金融统计数据的填报、核对和统计分析工作,综合管理部负责统计业务系统的维护工作。
第八条公司实行统计工作责任人制度:(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金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公司金融统计工作承担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统计工作的开展;(二)财务部负责人以及部门分管领导组织协调本公司统计工作,对公司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负主要责任;(三)财务部统计人员负责及时、准确、完整填报统计数据和编制统计报表,并按要求将统计资料装订成册,及时归档,对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负第一直接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2003)-银办发[20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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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2003)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办发[2003]2号2003年1月2日)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做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现场监测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
现通知如下: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再单独报送本币、外币数据,改为报送本外币合并后的统计数据。
(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将外币数据折算为人民币,报送本外币合并数据。
(二)终止报送月报指标中“外币兑换资产方(20)”、“外币兑换负债方(67)”数据,有关指标的校验关系不再包含上述两项指标。
在本外币合并过程中,如上述两个数字存在差异,将差额以正数填报至“其他流动资产(22)”或“其他流动负债(68)”中。
(三)终止使用人民币统计指标编码,本外币合并后的统计数据沿用外币统计指标编码报送。
二、终止报送附报指标(110~121),新增监测统计指标(指标名称及编码等见附件1,指标释义见附件2,指标校验关系见附件3)。
三、通讯文件报送及接收:(一)数据文件(J文件)名和头文件(I文件)名的第18位业务类,统一为“2”。
(二)头文件的字段2业务类:统一为“2”;字段9币种:统一为“00”,表示币种为本外币。
(三)人民银行将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报送的数据读人“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被保存在外汇数据库中。
四、人民银行将编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负债统计表、利润表和非现场监测报表,原非现场监测报表终止使用,非现场监测报表的表式及归属关系见附件4。
金融机构金融统计规定

金融机构金融统计规定金融机构金融统计规定是指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要求,以确保金融机构的业务运作和金融数据的准确性、可比性和透明度。
这些规定通常由监管机构制定和发布,适用于所有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金融统计规定旨在建立一个规范的金融行业监管框架,以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和业务监控水平。
它们涵盖了许多方面,包括金融报告要求、数据报送频率、数据格式和报表完整性等。
通过这些规定,监管机构可以及时监测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在金融机构金融统计规定中,最常见的规定是关于金融报告的要求。
金融机构通常需要按照规定的报告周期,如每季度、每半年或每年,向监管机构提交标准化的财务报表和风险指标报告。
这些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以及信贷质量、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方面的指标。
金融统计规定还要求金融机构按照特定的数据格式和报表模板提交报表,以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监管机构通常会提供相关的报告指南和模板,以帮助金融机构正确填报报表。
报表的完整性也是一个重要的要求,金融机构应当确保报表中包含所有必要的信息,并遵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审计要求。
在评估金融机构的金融统计数据时,监管机构还会关注数据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金融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数据管理、验证和核对机制,确保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金融机构应当能够提供透明的数据源和数据来源说明,以方便监管机构对数据进行审查和验证。
总体而言,金融机构金融统计规定对金融机构的经营和风险管理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它们帮助监管机构更好地了解金融机构的业务运作和风险状况,从而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金融机构也应当积极遵守这些规定,提高自身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以满足监管机构和市场的需求。
对于金融机构金融统计规定,我认为其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
它为金融机构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框架,规范了金融数据的报告和披露要求。
农行金融统计管理制度

农行金融统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行金融统计管理工作,提高金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农行金融运营的稳健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行各级各类金融机构的金融统计管理工作,包括统计数据的采集、报送、分析、监测等各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农行各级各类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建立健全金融统计管理制度,确保金融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四条农行金融统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金融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农行金融统计管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创新,提高数据处理的效率和质量,促进金融业务的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升级。
第六条农行金融统计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金融数据的及时准确报送,为监管部门和决策机构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章统计数据的采集第七条农行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统计数据采集系统,保障各项数据的全面、准确、及时采集。
第八条农行金融机构应当制定统一的数据采集标准和规范,确保数据的标准化、整合和比较。
第九条农行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数据质量的监控和评估,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农行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数据验证、核对和审计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数据错误和异常。
第三章统计数据的报送第十一条农行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将统计数据报送给监管部门、决策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农行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报送统计数据报表,确保数据的规范、完整和准确。
第十三条农行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报送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确保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四条农行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数据报送的自查和自评,及时发现和纠正报送错误和问题。
第四章统计数据的分析第十五条农行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的分析评估体系,运用数据挖掘和智能分析技术,提高风险识别和预警能力。
第十六条农行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测和分析,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和风险变化,为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人行金融统计制度

人行金融统计制度一、统计范围与对象本制度所称的统计范围为各级人民银行管辖的金融机构及所属分支机构。
统计对象为金融机构各项金融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
二、统计内容与指标1.统计内容包括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各项存款、贷款等业务情况,以及有价证券和投资等。
2.统计指标包括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
定量指标包括金额、增长率、比率等数值型数据;定性指标包括分类、等级等非数值型数据。
三、统计方法与手段1.采取多种调查方法收集数据,包括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典型调查等。
2.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广使用电子化数据采集、汇总和分析系统,提高统计数据处理的自动化程度。
四、统计组织与分工1.各级人民银行应设立专门的统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辖内金融统计工作。
2.金融机构应设立统计部门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本系统统计工作,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明确职责分工。
五、统计法规与制度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金融统计制度和工作规范。
2.严格执行金融统计保密规定,保障统计信息的安全与保密。
六、统计信息化与安全1.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建立高效、安全的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体系。
2.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完善数据备份与恢复机制,确保数据安全可靠。
七、统计质量与管理1.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和监督机制,对数据采集、处理和分析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2.加强统计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统计队伍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
八、统计分析与服务1.对金融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和挖掘,为金融政策制定、市场监测和风险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2.定期发布金融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准确的金融信息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和《现金收支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和《现金收支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84.02.27•【文号】[84]银发42号•【施行日期】1984.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0年11月3日实施日期:1990年11月3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和《现金收支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4]银发42号1984年2月27日)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重庆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遵照国务院国发〔1983〕146号《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精神,为了加强现金管理和现金收支计划的管理,现印发《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和《现金收支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希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和经验,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附件一: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收支计划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二:现金收支计划汇总表(略)附件一: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现金管理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财经制度,它对集聚社会闲散资金,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和制止违纪行为,稳定市场物价,起了积极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城乡经济十分活跃。
为了适应这一新的经济形势,近几年来适当放宽了现金管理,是完全必要的。
但是,也出现了有些单位利用搞活经济,进行违纪、犯法活动,使国家在经济上和政治上都造成不小损失。
为了既要加强管理,又要适应经济的发展,更好地实现国民经济计划,必须从实际出发,切实把现金管理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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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及现金收支情况统计定报制度
(2011年定期统计报表)
一、说明
1、为了解本区金融机构存贷款和现金收支的基本情况,及时反映金融业务发展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2、本报表制度的实施范围为宝山区域内各银行、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调查内容包括存贷款余额和现金收支情况。
3、本报表制度为月度统计报表,由宝山区统计局组织实施,各单位每月月后5日前报区统计局综合科。
4、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密山路16号宝山区统计局
邮政编码:201900
联系人:王丽璟
联系电话:(可传真)
二、调查表式
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及现金收支情况月报表
201 年月表号:宝统综03表
制表机关:宝山区统计局
文号:宝统制(2009)08号
有效期限:2012年1月31日
(2)本表请于月后5日前上报宝山区统计局综合科。
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月日
三、指标解释
1、存款余额
指金融机构接受居民、企业、行政事业和其他单位存入的各种款项之和。
根据资产负债表中有关存款科目余额合计填列。
存款余额含人民币和外币,外币须换算为人民币。
按存款对象分,企业存款指企业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余额;居民储蓄存款指城乡居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余额;其他存款指行政事业和其他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余额。
2、贷款余额
指金融机构对外贷出的各类款项之和。
根据资产负债表中有关贷款科目余额合计数填列。
贷款余额含人民币和外币,外币须换算为人民币。
按贷款时间分,短期贷款是指一年和一年以内的贷款;中长期贷款是指一年以上的贷款。
按贷款对象分,企业贷款指企业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贷款余额;个人贷款指居民个人在金融机构的贷款余额;其他贷款指除企业和个人以外其他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贷款余额。
3、公积金贷款
指金融机构代理的公积金贷款余额。
4、现金收入
指金融机构自年初至报告期累计实现的现金收入。
5、现金支出
指金融机构自年初至报告期累计实现的现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