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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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关系的思考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关系的思考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关系的思考[摘要]司法公正是法律自身的要求,也是司法活动所追求的核心价值。

司法公正具有二方面内容: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精髓,但某些条件下二者不可避免的存在冲突。

正因为二者之间冲突的存在,使得它们的关系一度成为诉讼法学界的热议话题。

文章通过对二者内涵的思考,试图揭示它们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关系,以希对司法活动有所裨益。

[关键词]司法公正;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体现社会正义的窗口,它集聚着人们对公平与正义的渴望。

司法公正包含二个方面的内容: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一、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指司法程序方面所表现的公正,它深受英美法系的青睐。

正如英国大法官基尔穆尔所说:“必须遵守关于审判活动的程序,即使在一些例外的场合下有损于事实真相,也在所不惜。

”由于英美法系以经验主义哲学为主导哲学思想,故此在对事物的认识上多持怀疑主义,他们认为人的认识具有非至上性,不能完全发现案件的真相。

也正因此,才有人说,“人们对司法结果的公正性不能抱有太高的期望。

”另外,英美国家素有“程序先于权利”的伦理传统,其所强调的是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或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善性,而不是看该行为究竟导致了一个怎样的结果。

这就意味着在英美法系的,只要是基于公正的司法程序作出的裁判,即认定该裁判是公正的。

自美国学者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首次引入程序公正这一概念,程序公正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其价值也被人们一步步发掘。

(一)程序公正的价值⒈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司法程序设计和实施的最终目的是达到实体公正,也就是说程序公正的价值亦在于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只有完全遵照所设定的程序进行诉讼,所达到的实体结果才可能是公正的。

⒉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罗尔斯说:“不可能把法规设计的使它们总达到正确的结果。

”①就是说不论程序设计的多么完善、执行得多么严格,实体公正也未必能完全实现,那么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此时就显得尤为重要。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有哪些方面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有哪些方面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有哪些⽅⾯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应当尽最⼤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在于通过合理的设置,保障个案的实体公正,另⼀⽅⾯则在于程序公正本⾝,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有哪些⽅⾯?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有哪些⽅⾯公正不仅应当实现,⽽且要以看得见的⽅式实现。

公诉⼈出席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庭审,不仅有利于保障实体公正,也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

《刑事诉讼法》的⼀⼤特点:改变了我国刑事诉讼超职权主义的模式,设置了控、辩、审相分离的诉讼模式。

⽆疑,这⼀模式符合刑事诉讼程序发展的⽅向,司法实践中也⼗分有利于保障被告⼈权利。

但是,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于公诉⼈可以不出席法庭,审判员在司法实践实际操作中,不仅承担了宣读起诉书和出⽰证据的职责,⽽且⼀定程度上承担了反驳被告⼈及其辩护⼈的辩护意见的任务,容易导致法官产⽣为起诉书和证据辩护的⼼态,不能完全居中裁判。

同时,庭审法官集控、审两项职能于⼀⾝,容易导致法官⾝份错位,严重侵犯被告⼈的权利。

例如当被告⼈对犯罪指控⽆异议,却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解时,法官的⾝份就⼗分尴尬,或者由于辩护意见没有得到公诉⼈的反驳,法官本⾝⼜不能超越职权进⾏辩驳,只能采纳辩护意见;或者因为公诉⼈没有出庭,根据卷宗⽆法了解被告⼈具体是否存在从轻、减轻情节,为了最⼤可能的避免错误裁判,会要求被告⼈、辩护⼈举证证明,⽆形中将原本应当由公诉⼈承担的证明责任交给了被告⼈,增加了被告⼈的辩护难度。

另外:法官⾝份错位本⾝就是对程序公正的极⼤伤害。

纵观世界其他国家的简易程序体系,基本上只要开庭审理,检察官⽆⼀例外地都需要出庭指控。

如英国的简易程序体系,⼀种是根据书⾯诉状直接裁判,⼀种是治安法院采⽤简易程序审判,主要特点只是没有陪审团参加审判;美国的辩诉交易体系,不再经过正式审理⽽直接进⼊判刑程序;意⼤利的简易程序体系,法官可以直接根据侦查案卷、辩诉协议、处罚令直接判决,或者必须快速审理;⽇本的简易程序体系,明确要求必须听取控、辩双⽅的意见。

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司法公正的核心当是促成司法权正当、合理的使用,避免其专横、任意,这就要求司法公正首先体现为程序公正,任何对实体公正的寻求都不得有违程序公正。

也就是说,法治意义下的司法公正只能是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最大限度的实体公正,即程序公正应当具有优先性。

1.为什么程序公正要优先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的优先性是指将程序公正作为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使实体公正成为程序公正下的实体公正。

季卫东教授曾经说过,“缺乏程序要件的法制是难以协调运行的,硬要推行之,则极易与古代法家的严刑峻法同构化。

其结果,往往是治法存,法治亡。

因此,程序应当成为中国今后法制建设乃至社会发展的一个真正的焦点。

”[1]之所以强调程序公正要优先于实体公正,是因为:第一,绝对的实体公正难以真正实现。

如同前述,实体公正是客观存在的,实质意义上的实体公正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它的实际条件却是很难实现的。

这正如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树叶,如果把两片树叶分配给两个人,那么自然就会一个人分得的树叶比另一个人的要好(就算两片树叶之间的差异小到能够忽略不计,但仍然会在两人之间造成实质上的不公正)。

更何况不同的人对自己所得或所受的是否正义公平有着不同的感受。

因此,我们需要寻求程序上的公正,并以此来达到实体上的相对公正。

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公正显然是不切合实际的。

第二,程序公正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虽然不是实体公正的必要条件,即使是绝对的程序公正也未必能够实现实体公正[2]。

但是,程序公正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实体上出现不公正的案例,多是因程序不公正而引起[3]。

这是因为,一般而言,如果司法人员的行为表明他对于程序规定是充分尊重和严格遵守的,这种行为也能够说明他对于实体法律的态度。

如果司法人员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或者案件当事人没有任何的利害关系,他的正义感就会升华起来并影响判断。

如果司法人员能够完全依照公正的程序处理案件,就会使实体公正实现的概率大大增强。

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

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

在新的形势下,为了提高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公信力,在审判实践中,我们法官要正确处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关系,要以程序公正有效地保障实体公正,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统一,才能实现司法公正追求的价值最终目标。

最高人民法院院肖扬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指出:“要将实体公正作为审判工作的价值取向,将程序公正作为实现这一价值取向的根本保障,坚持两者的有机统一。

”肖扬院长的指示精神,对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实和谐统一,我们应该:(一)充分认识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切实解决轻程序观念诉讼程序的价值有两个方面,一是程序工具性价值,二是程序本位性价值。

程序的工具性价值是指程序对于公平、安全、正义等结果的产生是否有用和有效的价值标准,作为程序实施和实现实体法的工具。

程序的本位价值是指不依赖于判决结果而存在的,即使并未增进判决准确性,法律程序也要加于维护的价值。

长期以来,我们的立法和司法都过于侧重程序的工具性价值,而忽视程序的本位性独立价值,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通过程序公开,当事人可以看见在诉讼过程中法官是否严格遵守程序法的规定,是否保持中立,是否平等地重视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举证、质证等,容易使当事人从心理上和行为上接受。

程序公正要使当事人感觉在被充分尊重的诉讼氛围中得到他所期待的结果,法官裁判的过程就是当事人感受平等、客观、公平、公正的过程。

这样的裁判才能使诉讼双方获得“双赢”的效果,才容易被民众所接受,才能真正体现司法公正。

因此,我们既要重视程序的工具性价值,又要强调程序的独立价值,并把两者紧密结合起来,要切实解决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要严格按程序法规则办事,要以程序公正有效地保障实体公正。

(二)强化当事人责任,弱化职权主义由于受我国传统的诉讼制度和程序操作方式过分强制职权主义影响,在审判实践中,还有部分法官庭审以“纠问式的庭审操作”方式进行或为了达到事实清楚违法调查取证用以代替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对当事人诉讼处分权未给予应有的重视,实践操作随意性很大,影响了诉讼和审判的公正。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摘要: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对正义之分以及其相互关系也是法学界历来所探究的热点问题。

程序定义与实体正义具有必然因果联系,就是说,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是维护并验证实体正义的必要条件。

笔者认为不管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何者为先,法律建立的目标是为了达到整个社会的正义,那么为了达到社会正义有时应牺牲个体正义.关键词:正义程序;实体正义;平衡刑事诉讼是严重社会冲突的制度化解决方式,与任何一种社会制度一样,正义同样是刑事诉讼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反过来说,我们之所以能够忍受一种不正义,唯一的正当理由是需要用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

①可见,正义理念是指导刑事诉讼制度建设的完美的观念形态.正义可以笼统地区分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但这种区分只具有的意义②,多数人对实体和程序的理解往往带有一种经验的意味。

实体正义主要关注于如何最后地分配和保护社会的实体性价值的问题.这些价值包括权力、财富、地位、秩序、和平以及一个社会所珍视的其他任何一种善。

程序正义主要关注于为实现实体正义所采用的方法和程序是否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以及这些方法和程序本身是否符合一定的正义标准。

一、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概念(一)实体正义的含义实体正义从广义上来看分为社会正义,与抽象正义相对应的具体正义上的实体正义以及与程序正义相对应的实体法上的实体正义。

而实体正义从狭义上来讲一般指的是第三种概念。

实体正义由于具有与程序正义的相对应性,他的概念也是与“程序正义”伴随产生的.程序正义的概念的产生是在对程序工具主义的批判基础之上,由于最初程序工具主义认为程序不具有独立性,他是附随于结果,只要结果具备善的属性也就认为程序具备正义性.故批判者认为程序正义是独立于实体正义之外的一种独立的正义,它不具有附随性和工具性.(二)程序正义的含义通行理论将程序正义解释为“标志着法律程序本身内在优秀品质的价值“。

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王惠【摘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共同构成了当今法治社会的司法公正,并且对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的观点和态度直接影响着具体制度的构建和运作。

加强对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既分离又统一的认识对我国法制建设以及依法治国等方面都有很重要的意义。

【期刊名称】《产业与科技论坛》【年(卷),期】2015(000)003【总页数】2页(P27-27,28)【关键词】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分离统一【作者】王惠【作者单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正文语种】中文司法公正是法律的内在正义之体现,是每位司法人员的行动准绳。

人民渴求司法公正,但是近年来,司法公正没有厘清程序公正以及实体公正的关系,一味重视程序公正会降低司法人员的工作效率,同时也可能造成各类案件的失真。

根据相关数据的权威统计,在1998 年实施的全国法院系统集中教育整顿中,共查出很多有问题的司法案件,其中属于程序性失误性的案件约有七万四千件,实体失误案件约有一万两千件,很明显地说明了因程序不公正而出问题的案件占绝大多数,接近百分之九十。

过多强调实体公正,这样做是司法机关以及执法机关的渎职,不仅不能保证案件的顺利公平的审理,同时也对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有阻碍。

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一)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渊源于古希腊著名思想家柏拉图,程序公正指的是司法过程中依据并严格按照程序法执行既定的程序。

一般情况下,严谨地按照法定程序来办案,结果很少会出现不公正。

广义的程序公正是指所有的具有国家职能的机关严格按既定的工作程序办事,是指所有的社会团体和独立个体都要按照既定风俗习惯和行为方式去实现权利和负担义务。

(二)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是指个案的裁判结果基本达到实体法上的公正,强调法官依照实体法律去追求公正的结果,是社会正义在法律中的集中体现。

司法活动的根基所在就在于实体公正,如果司法活动不能清晰地理顺案件事实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真实状况,司法公正就失去了事实前提和基础,就谈不上无瑕疵地使用法律或者说法律实现。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及其冲突辨析【摘要】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对正义之分以及其相互关系也是法学界历来所探究的热点问题。

本文由正义、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概念开始写起,论述了二者之间的关系。

程序定义与实体正义具有必然因果联系。

也就是说,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是维护并验证实体正义的必要条件。

本文认为不管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何者为先,法律建立的目标是为了达致整个社会的正义。

【关键词】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二者关系【正文】正义是衡量法律之善的尺度,它一直以来都是法理学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法律所要实现的重要价值目标,构建合法社会制度以及道德体系以其为理论基础。

在法理学领域中,正义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划分以及相互关系是历来学者们所探究的热点问题。

要搞清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二者之间的关系,第一步就是弄清楚正义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内涵。

一、正义、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一)正义的内涵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为的崇高的价值,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活动、思想和制度等。

正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同的社会、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正义观。

衡量正义的客观标准是这种正义的观点、行为、思想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否满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需要。

正义最低的内容是,正义要求分配社会利益和承担社会义务不是任意的,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正义的普遍性是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平等或是量的均等、或是按人的贡献平等或按身份平等,分配社会利益和义务;分配社会利益和义务者要保持一定的中立。

总而言之正义是彰显符合事实、规律、道理或某种公认标准的行为。

(二)程序正义的内涵程序正义作为一种观念,最早出现在英国普通法之中,其理论渊源是英国古典的自然正义,自然正义是英国法治的核心概念,是法官据以控制公共行为的基本程序原则。

这一原则有两个基本要求:①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②法官应听取双方的陈述。

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苏雪菁【摘要】程序公正优先观和程序公正本位观都片面强调了程序公正的作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在肯定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的同时,不能忽视程序终究以实体为依托.在立法和司法中,应树立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当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出现冲突时,要通过权衡各方面因素寻求一种利益的平衡,而不是简单地择一舍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司法的公正【期刊名称】《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0(000)015【总页数】3页(P45-47)【关键词】司法公正;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程序价值【作者】苏雪菁【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四川,成都,61003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5公正是司法的根据,也是司法活动永恒追求的目标。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是指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是指过程的公正。

就刑事司法来说,实体公正是指通过诉讼过程而达到的案件处理结果的公平正义;程序公正是指司法过程要体现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长期以来,我国衡量司法公正的唯一标准就是审判结果是否实现了实体公正,只要实体公正,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则显得无关紧要。

近些年来,学术界和司法实践开始强调程序公正,这是值得肯定的好现象。

但理论界出现的程序公正优先论与程序公正本位论又显得矫枉过正。

现代法治社会要求司法公正既要实现实体的公正,又要体现程序的正义,二者无轻重之分。

只有树立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才能真正实现司法的公正。

(一)程序公正本位观程序公正本位观,认为司法活动所追求的主要目标是程序公正,程序公正的独立性足以掩盖实体公正。

英国学者达夫就此做了详尽地阐述。

他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程序自身的公正性就意味着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在审判程序中,即使一个无辜者被错误定罪,也只是一种行政错误上的牺牲者,但不是不正义。

他有理由抱怨自己是不幸运的,他应该能够安慰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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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并重
对任何司法制度而言,公正都带有根本性。

司法公正(又称诉讼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

一、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是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即诉讼参与人能充分有效的参与,程序得到遵守,程序违法得到救济。

程序公正的内容包括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参与、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

具体要求主要有:(一)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这是以刑事诉讼法的公正内容作为前提的。

如果立法不公,执法越严越不公正。

(二)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三)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取证。

(四)真正实现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五)审判前程序的尽量透明,审判程序的公开和中立。

(六)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上述几项要求,第一项是形式上的程序公正,后五项是实质上的程序公正。

二、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是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即司法裁判应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依据,且适用法律正确。

实体公正的实现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进民众对诉讼的信赖,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具体要求主要有:(一)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必须准确无误地认定。

做到证据确实充分。

(二)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罪名。

(三)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四)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及时补偿。

据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各自有其独立的公正内涵和标准,不能互相代替。

三、对于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孰优孰劣,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实体优先论。

该种观点认为实体是目标,程序只是保证目标的手段。

(二)并重论。

该种观点认为实体与程序并重,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比做“车之两轮,鸟之双翼”。

(三)程序优先论。

该种观点认为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逻辑起点,但当程序与实体发生冲突时,程序比实体优先。

四、程序的价值。

(一)首先在于保证实体价值的实现。

如果程序的设计和实施是公正的,则在多数情况下得出的实体结论会是公正的。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保障实体公正这个方面仍需改革、完善(如还没有确立系统有效的制度防止刑讯逼供、建立保证证人出庭的基本制度等)。

司法工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不能只满足于追求程序公正,而需进一步认真实现实体公正的目标。

(二)第二个方面在于其独立价值,是指程序公正本身直接体现出来的民主、法治、人权和文明的精神。

其不依附于实现实体公正而存在,本身就是社会正义的一种重要内容。

如同球赛的规则,不仅为了保证较有实力的球队获胜(实体价值),而且要使球赛本身进行得更文明精彩,这样观赏性才会更大(程序价值)。

公正的刑事诉讼程序,如文明取证、公开审理、保障辩护权等,一方面直接体现司法活动的民主和人权精神,体现看得见的正义,同时会使案件的处理客观公正。

所以,程序公正既是手段,又是目的。

五、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总体上说是统一的,其终极目的都是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

(一)实体公正对裁判的可接受性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因发现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由此也可推导出实体公正具有不确定性,而程序公正的特性有助于给这种不确定性提供正当性的基础。

程序公正具有保障实体公正实现的作用。

(二)程序公正相对实体公正又具有独立性,因程序公正具有与实体公正的不同评判标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还可能出现价值冲突,即程序公正和实体有时不可避免地发生矛盾,当发生矛盾时,在一定的情况下,应当采取程序优先的原则,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但在某种情况下,又必须采取实体优先的原则,例如:因错误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造成错判错杀,冤枉无辜。

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现,应必须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纠错平反,并且给予国家赔偿,而不受终局程序和任何诉讼时限的限制。

总之,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互相依存,互相联系,不能有先后轻重之分。

又因我国长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理念和做法,也要求我们在追求实体正义的过程中将程序正义放在优先地位。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本可以用那些和他们一起抱怨人生的时间,来读一篇有趣的小说,或者玩一个你喜欢的游戏。

渐渐的,你不再像以往那样开心快乐,曾经的梦想湮灭在每日回荡在耳边的抱怨中。

你也会发现,尽管你很努力了,可就是无法让你的朋友或是闺蜜变得更开心一些。

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个问题:你会怀疑自己的能力,怀疑自己一贯坚持的信念。

我们要有所警惕和分辨,不要让身边的人消耗了你,让你不能前进。

这些人正在消耗你。

01. 不守承诺的人
承诺了的事,就应该努力地去做到。

倘若做不到,就别轻易许诺。

这类人的特点就是时常许诺,然而做到的事却是很少。

于是,他的人生信用便会大大降低,到最后,也许还会成为一种欺诈。

如果发现身边有这样的人,应该警惕,否则到最后吃苦的还是自己。

02. 不守时间的人
俗话说浪费别人的时间就等于谋财害命,所以不守时间也就意味着是浪费别人的时间。

与这种人交往的话,不仅把自己的时间花掉了,还会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

03. 时常抱怨的人
生活之事十有八九是不如意的,这些都是正常的。

我们应该看到生活前进的方向,努力前进。

而不是在自怨自艾,同时还把消极的思想传递给别人。

这样的人呢,一遇到困难便停滞不前,巴不得别人来帮他一把。

本来你是积极向上的,可是如果受到这种人的影响,那么你也很有可能会变成这样的人,所以应该警惕。

04. 斤斤计较的人
凡事都斤斤计较的人,看不到远方的大前途,一味把精力放在小事上。

比如两个人去吃饭,前提是AA制。

然后饭吃好后他多付了5毛,最后他说我多付了5毛,你抽空给我吧。

如此计较的人,失去了知己,也不会有很大的前途。

05. 不会感恩的人
你善心地帮助了他,可是他却不以为然,而且还想当然的认为这是应当的。

多次地帮助,换来的没有一句感谢的话语,更有甚者,还在背后说别人的坏话,真是吃力不讨好。

06. 自私自利的人
以自我为中心,不会考虑别人的感受,想怎样就是怎样,也不会考虑大局,只为自己的感受。

这种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私利会不择手段。

如果看完以上的描述,你的脑海里冒出一张张熟悉的脸,显然,你正在被人日复一日地消耗着。

这种消耗绝对可以毁你于无形之中。

这些方法带来阳光
那么,如何给自己搭建一个严严实实的保护网,让自己始终正能量爆棚,每一分钟都是恣意的阳光呢?跟着我们下面这五步做吧!
他们继续往前走。

走到了沃野,他们决定停下。

被打巴掌的那位差点淹死,幸好被朋友救过来了。

被救起后,他拿了一把小剑在石头上刻了:“今天我的好朋友救了我一命。


一旁好奇的朋友问到:
“为什么我打了你以后你要写在沙子上,而现在要刻在石头上呢?”
另一个笑笑回答说:“当被一个朋友伤害时,要写在易忘的地方,风会负责抹去它;
相反的如果被帮助,我们要把它刻在心灵的深处,任何风都抹不去的。


朋友之间相处,伤害往往是无心的,帮助却是真心的。

在日常生活中,就算最要好的朋友也会有摩擦,也会因为这些摩擦产生误会,以至于成为陌路。

友情的深浅,不仅在于朋友对你的才能钦佩到什么程度,更在于他对你的弱点容忍到什么程度。

学会将伤害丢在风里,将感动铭记心底,才可以让我们的友谊历久弥新!
友谊是我们哀伤时的缓和剂,激情时的舒解剂;
是我们压力时的流泻口,是我们灾难时的庇护所;
是我们犹豫时的商议者,是我们脑子的清新剂。

但最重要的一点是,我们大家都要牢记的:
“切不可苛求朋友给你同样的回报,宽容一点,对自己也是对朋友。


爱因斯坦说:“世间最美好的东西,莫过于有几个头脑和心地都很正直的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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