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设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思考
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

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保障机制。
然而,由于法律的适用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刑事诉讼法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解决这些问题,本报告进行了一项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调研,旨在深入探讨这些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
二、问题分析2.1 司法效率低下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司法效率低下的问题。
由于各种原因,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导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这一问题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原因造成:•司法资源分配不合理:有些地区的法院案件数量过多,而法官数量相对不足,导致案件积压严重,审理速度较慢。
•法律程序繁琐:刑事诉讼的程序繁琐,需要经历多个环节和审判程序,这无形中延长了案件的审理时间。
•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法官、检察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相对较低,无法高效地处理案件,影响了审判进程。
2.2 证据收集难度大刑事案件的证据收集是案件审理的重要环节,但在实践中常常面临难度大、不公正等问题。
以下是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证据保全不力:在案件侦查初期,证据保全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然而,由于一些技术手段不足,警方往往难以妥善保管和处理证据,导致证据丢失或者被损坏。
•证据真实性难以确证:有时候,证据的真实性难以确证,例如一些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一些物证的鉴定难度较大等,这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和纠纷。
2.3 公正平等问题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公正平等,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法律适用不公平:由于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存在一定的灵活空间,不同法官可能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做出不同的判决,这会导致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存在一定的差异,给人民群众一种不公平的感觉。
•被告人权益受损:在一些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的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较为普遍。
例如,被告人遭受刑讯逼供、无法获得辩护等问题都存在一定的程度。
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什么

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什么在刑事案件中有些特别的案件要特别审理,我国法律对此也作出了规定,今天店铺为你们介绍刑事诉讼特别程序有哪些的内容,欢迎阅读。
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百六十三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进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第二百六十六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动向及隐忧

多 刑 事 诉 讼 法 修 改 建 议 稿 和 修 改 报 告 。 02 2 1 年
《 事诉 讼 法 修 正 案 》 以下 简称 《 刑 ( 修正 案 》 修 改 )
的 面 较 大 , 改 的度 较 深 , 到 社 会 广 泛 关 注 。 修 受 此 次 刑 事 诉 讼 法 再 修 改 应 当 如 何 解 读 ? 还 存 在
律师建议稿 与论证 》法律出版社 20 年版 。 , 07 宋英辉主编: 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研究 》 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 出版社 20 年版 。 《 , 07 樊崇义等: 《 刑事诉 讼法再修 改理性思考 》 中国人 民公安 大学出版社 20 年版 。 , 07 卞建林 、 文晓平主编 : 建言献策 : 事诉讼法再修改 》 中国人 《 刑 ,
1Z J N 6 Y ;浙江工商大学青年 人才基金重点课题 ( 目编号 :Q 1 - ) 1 H Q 0 1 B) 项 z 1 3 的阶段 性成果 。
中图分类号 :D9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432 1)2 09 7 收稿 日期 :2 1-3 1 . 2 0 1 0 ( 2 - 1- 4 0 00 0 02- —6 0
作者简 介 :叶 肖华 ( 9 5 ) 男 , 1 7一 , 浙江上虞人 ,浙江 大学光华法学院博 士后,浙江工 商大学诉讼 法学研 究中心 副教授 , 主要从事诉讼 法学、 刑法 学研 究。 基金项 目:中国法学会课题 ( 目编号 :C L 0 1 6 ;浙江省社科规 划 “ 项 S 2 1 D 3) 之江青年课题” 项 目编 号: (
扣 , 际 上 架 空 了 刑 事 诉 讼 法 。对 此 , 论 界 和 实 理 实 务 界 早 已 发 出 了 修 法 的 呼 声 , 至 还 起 草 了很 甚
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开展调研报告

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开展调研报告起草人:某姓某名2019年1月前言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
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保证了公正、公平、负责任的司法机关行使刑事审判职权。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日益发展和进步,刑事诉讼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本文旨在就部分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的调研工作和建议进行报告。
一、案件审查和起诉阶段的问题一、关于案件受理和不受理的情况刑事案件的受理和不受理是刑事诉讼的首要环节,也是最基本的司法行为。
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当事人通过某种手段,在同一案件,或是在不同案件中反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处理起诉过程中往往存在较大困惑。
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和义务的同时,建议进一步规定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刑事诉讼案件的具体在何时、何种情况下受理以及不予受理的规定。
更加着重于在某些情况下,不得不再次受理的情况下,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工作效率。
二、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一些轻微罪行的处理,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效率快,但在某些情况下,却也给被告人造成了不必要的伤害。
作为惩罚性与补偿性一并考虑的刑事诉讼手段,在罪名、证据举证等方面应当特别重视,在尽量节省司法资源的同时,也要确保裁判的公正性。
如果追求利益最大化,从而走上滥用简易程序的路子,大大损害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关于审判阶段一、证据保全的问题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案件的关键。
如何正确处理证据保全等问题,是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方面。
如今我们的证据保全程序相较于法罗斯和英国等国家或区域,程序还需要进一步简化,同时在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加强力度。
二、关于庭审程序和证据载体的传递和维护庭审程序和证据载体的传递和维护是案件审判中的重要方面。
在实践中,由于证据价值的确定等问题,常常会出现证据核查不清的情况。
为了更好地保障证据载体的准确传递和妥善维护,我们建议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人员负责证据材料的保管、认证和传递的工作。
浅谈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浅谈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作者:许秋萍来源:《管理观察》2016年第20期摘要:到目前为止,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已经执行了一段时间,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也有不完善之处。
尤其是某些条例在具体实施中,面临着理论和实践上的各种问题。
本文从新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监视居住问题、庭前会议制度等几方面做了详细分析。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庭前会议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刑事诉讼法》是关于刑事诉讼的一部法律。
它确保司法机关能够遵循法定的诉讼程序,规范自身行为,使得刑法能够顺利执行,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并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处。
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变迁我国自1979年开始实行《刑事诉讼法》,1996年进行了第一次大修。
随着刑事犯罪行为的增多,以及许多新型刑事犯罪形式的出现,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二次大修,经过这次大修,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有了进一步发展。
然而,当前社会愈来愈复杂,新《刑事诉讼法》在具体实施时依旧存在若干问题,有着很大争议,还需不断完善。
二、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一)特别程序规定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虽然新法做了特别程序的规定,但并不完善。
不管是针对未成年人,还是其他群体,既然是专门设置的特别程序,就应有其独立性和完整性。
然而,从新法具体条文规定中可发现,依旧有不完善之处,缺乏系统性。
对于部分其他法律条例中明确规定的成果,以及倡导的做法,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体现。
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太过简单,在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存在模糊之处。
比如新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只规定调查,并未强调是否形成调查报告,而此报告是裁量刑罚的重要参考依据。
此外,新旧法中的某些规定存在矛盾冲突。
(二)监视居住问题新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主要规定了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和执行者。
应当针对单位犯罪刑事诉讼增设特别程序

是 对实 施暴 力 行为 的精神 病人 强 制 医疗 存在
据此 , 《 事 诉 讼 法 》 正 案 第 二 百 八 十 二 条 对 刑 修
规定 建议 修改 为 :对 实施 暴 力行 为 的精 神病 人 强 制 “ 医疗 的 , 由公 安机 关 向人 民检 察 院提 出 申请 , 人 民 经
Hale Waihona Puke 体例 , 曾经存 在 三种 不 同意 见 : 的建议 针 对单 位 犯 有
罪专 门制订 刑事 诉讼 单 行法 规 :有 的认 为 可采 取 司 法 解 释 的 方式 使 得 刑 事 诉讼 立 法 适 用 于 单位 犯 罪 , 我 国 目前采 取该 种 办法 :还 有 观点 建 议鉴 于单 位 犯
定 单位 犯罪 案件 的诉 讼 程序 。 目前 刑事 诉讼 法 修 改
拟 增加 一编—— 第 五 编“ 特别 程序 ” 涵盖 四章 : 。 未成
罪 与 自然 人犯 罪 的特殊 性 另行 在刑 事 诉讼 法 中增 设 单 位犯 罪 刑事 诉讼 程 序专 章 。参考 国外刑 事诉 讼 立
行 ; 是 通过 申请 、 二 审查 、 决定 的程序 流 程 , 进一 步 规
二 是 当实施 暴 力行 为 的人 经鉴 定 确认 为 精 神病 人 时 ,就 涉及 是否 将 实施 暴力 行 为 的精 神病 人 强制 医疗 问题 ,在 这个 阶段 由公安 机关 提 出对 实 施暴 力 行 为 的精 神病 人强 制 医疗 的 申请最 为恰 当 。 由于实 施 暴力 行 为 的精神 病人 系 无 责任 能力 人 ,依 法 不负 刑 事 责任 ,且 案件 处 于侦 查 阶段 ,尚未进 人 起诉 阶 段 ,由人 民检 察 院 向人 民法 院提 出对 实 施暴 力 行为 的精 神 病人 强制 医疗 的 申请 缺失 前提性 条 件 。因此 . 由于 公安 机关 在 侦查 过程 中 ,最 熟悉 和了解 实施 暴
新《刑事诉讼法》设立特别程序的意义

新《刑事诉讼法》设立特别程序的意义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特别程序作为独立的一编,包括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和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四个部分,立法者在此次修改中单独设立一编是对我国司法实践活动的总结和与世界各国司法制度进行接轨的表现。
关键词:特别程序;未成年人诉讼程序;刑事和解;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强制医疗程序一,特别程序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特别程序的概念,指人民法院用以解决民事非讼案件的审判程序。
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也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有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不同之处,这也是单独设立特别程序的原因和理由。
二,各国的立法情况在刑事诉讼中设立特别程序并不是无迹可循的空穴来风,创设特别程序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主要国家的刑事司法程序,回应社会治理,犯罪控制工作日益复杂,多远的挑战所做出的必要调整。
世界各国,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有在刑事诉讼法典或者以单独的形式设立特别程序的做法,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特别程序”一编中规定了针对精神病人保安处分的审理程序、没收扣押财产程序等特别程序;《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中“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则规定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对议员、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特殊职业人员的追究程序等;日本《刑事诉讼法规》专编规定了少年案件特别程序;《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编对军事犯罪、危害国家利益的犯罪等规定了特别程序。
我国在设立特别前,特殊的诉讼程序一般以最高法或最高检以解释的方式予以规定,如《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三,我国设立特别程序的立法背景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召开,基本精神是更加强调依法治国,更加强调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更加强调人权保障,更加强调民主,更加强调权力的的监督和制约。
这是我国进行立法的整体指导思想。
从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和社会背景来看,影响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增设的现实因素主要可以从内外两个方面进行分析:(1)我国所处的国际司法环境。
以新刑事诉讼法为契机推进案管工作

以新刑事诉讼法为契机推进案管工作[摘要]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阳光检务”的逐步推进,案件管理中心成为各地积极探索、创新建设的一个新型管理制度。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人权保障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对多项制度做了修改完善,对案管工作给予肯定的同时也提出了挑战,需要我们在具体的工作中不断探索、改进、完善,真正做好案件管理工作。
[关键词]案管中心;新刑事诉讼法;职能;改进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同时施行的新刑事诉讼规则增设了“案件受理”和“案件管理”两章,首次对案件管理工作的范围、流程、方式等都予以了明确规定。
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次从法律意义上给案件管理中心进行职能定位,同时也明确了案件管理中心集管理、服务、参谋、监督于一身的新型管理角色,为检察机关开展案件管理工作提供了基础性的法律依据。
案件管理中心作为一个新兴的管理部门,尚处于探索改进的阶段,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给案件管理中心指出方向,同时也给案管部门提出更多要求,因此案件管理部门应以新刑事诉讼法的施行为契机迎接挑战、抓住机遇加大力度创新机制,改进工作,进一步推进案管工作。
一、案件管理中心的职能及其建立的意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受理、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综合考评等,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
其作用主要体现为规范执法行为,服务办案活动,辅助领导决策和促进公开透明。
积极推进案件管理中心是推进检察机制改革,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的必然举措,亦是新刑事诉讼法的精神体现和旨意要求。
二、刑事诉讼法的主要改变及其对案件管理工作的影响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力度大,涉及范围广,其中给案件管理部门带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辩护制度方面新刑事诉讼法将辩护人介入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完善了会见制度和阅卷权等,增设了律师守秘特权,进一步放宽了对律师的限制和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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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设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思考
关于增设刑事诉讼特殊程序的思考
论文提要: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选择,与办案质量和效率,与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保障紧密相关。
文章针对刑事“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特点,提出在刑事诉讼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之外,增设特殊程序的构想,并从设立刑事诉讼特殊程序的价值目标、立法模式、适用条件及运作规则等方面作了简要阐述。
刑
事案件错综复杂,案件性质、难易各不相同,如何选择适用不同的程序审理不同类型的案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肖扬院长曾要求,要“积极探究被告人认罪案件审判方式改革”,2003年3月,两高及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适用一般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期维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刑事办案质量和效率。
本文以此类案件的审理程序为切入点,构想在我国刑事诉讼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之外,增设一个特殊程序,同时从尽快结案、减少被告人羁押时间等角度,考虑实行一审终审。
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现状和国外有关刑事案件非正式审理模式的立法例来看,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设置特殊程序具有可行性,对于增强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刑事犯罪的能力也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本文试从设立刑事诉讼特殊程序的价值目标、立法模式、适用条件及运作规则等方面作一简要阐述,如有谬误之处,敬请方家批判指正。
一、刑事诉讼特殊程序的多元价值目标及目标间的冲突与协调
㈠刑事诉讼特殊程序的价值目标
1、刑事诉讼特殊程序的首要价值目标是提高刑事诉讼效率。
人民法院通过适用简便、高效的特殊程序,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及时作出有罪裁判,终结审理程序,从而迅速实现打击犯罪的刑事诉讼目的。
同时,通过特殊程序的适用,节省了司法资源,减少了诉讼成本,缓解了刑事审判力量不足与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的矛盾,也便于人民法院集中主要力量、主要精力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以全面提高刑事审判工作的效率。
2、刑事诉讼特殊程序的另一价值目标是庇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被告人假如通过作有罪答辩,自愿接受快捷、一审终审的特殊程序审理,可以迅速摆脱被羁押以及长时间正式审判的巨大身心压力,并可能得到比作无罪答辩较轻的处刑,这符合现代社会对人权保障的客观要求。
3、刑事诉讼特殊程序还应以追求司法公正为价值目标。
司法公正包罗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追求实体公正目标,表现为人民法院在适用特殊程序时,同样应以查明犯罪事实并正确适用法律,不偏不倚地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负责为目标。
而程序公正目标则要求通过公开、有序及高效的诉讼方式和过程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
法官在依照特殊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以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为基础,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的辩白、陈述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等给予同等的对待,对控辩两方的刑事诉讼权利予以同等的尊重和关注。
同时也应要求两方负责对等的刑事诉讼义务。
㈡价值目标间的冲突与协调
事实上,假如人民法院依刑事诉讼特殊程序处理具体案件,上述价值目标间必定会或多或少存在冲突与对抗。
因此,在适用特殊程序时应当注重,不应将某一价值目标绝对化、片面化。
同时,当价值目标间出现冲突时应当尽量予以协调,力求各价值目标能均衡、充分地实现。
比如,为追求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价值目标,特殊程序中的被告人放弃通过正式的庭审程序受审,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并不充分,但是该被告人部分诉讼权利的丧失,并非司法机关强行剥夺,而是被告人自愿选择的结果,因为被告人对特殊程序的适用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
因此,我们不能片面认为适用特殊程序就是程序的不正义,相反,这反倒可理解为是诉讼效率、程序公正等价值目标的一种协调与统一。
又如,被告人作有罪答辩是适用特殊程序的基础,这与追求发现案件真实、正确适用刑罚实现刑事诉讼实体公正的价值目标也有冲突。
因为被告人作有罪答辩时,公诉机关的举证负责相对减轻,这可能导致有的被告人通过作有罪答辩而掩盖某些罪行或犯罪情节,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
或者,无罪的被告人出于某种压力或原因,作出了有罪答辩,法官假如仅看重被告人的认罪答辩而对案件的事实及证据未予充分的关注,则有可能作出错误的有罪判决,从而冤枉无辜,放纵真正的罪犯,造成司法不公正。
别的还应考虑处刑不均衡的问题,即同样危害程度的犯罪在适用特殊程序所作的处刑可能与适用一般程序时的处刑区别较大,这也影响实体公正目标的实现。
因此,为协调上述冲突,本文认为,在修改刑事诉讼法增设特殊程序时,应规定适用特殊程序的刑事案件必需具备犯罪事实清楚且证据充分的条件,即适用特殊程序应当有事实基础,不能仅凭被告人的认罪便径行判决。
同时,人民法院在对特殊程序案件被告人定罪量刑时应当注重严格依法律规定的幅度处刑,不能因适用特殊程序就处刑偏轻。
㈠国外有关不经过正式审判而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