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18 执行、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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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针司考】刑事诉讼法左宁讲义

【指南针司考】刑事诉讼法左宁讲义
法官
离) (中立) (分
控方
(平等对抗)
辩方(被告)
六、刑事诉讼阶段 我国刑事诉讼可划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阶段。
【精题例举】 不定项选择题: 下面说法正确的有: A 为了充分有效地执行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适用于检察院系统,最高人民检 察院的司法解释也可以适用于法院系统 B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也可以成为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C 自诉案件也可以经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诉讼阶段 D 在刑法与刑诉法的关系上,应当坚持刑诉法工具主义
第十二章 侦查※※
第十三章 起诉※※
第十四章 刑事审判概述
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具体诉讼阶段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审判※※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九章 执行※
第二十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第二十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第二十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特别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
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典,
而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如《高法解释》、《高检规则》等均属于广义
的刑诉法)
本目的与直接目的。 根本目的并非刑诉法所特有,国家制定的所有法律都是这个目的,即,通过制定刑诉法和实施
刑诉活动想要达到维护社会秩序之目的。 直接目的表现为两方面:(1)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适用刑法,惩罚犯罪,
实现国家刑罚权;(2)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保障人权,使诉讼参与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不受侵犯,特 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刑诉法2012年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刑诉法2012年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文字号】主席令11届第55号•【颁布时间】2012-3-14•【失效时间】•【法规来源】/politics/2012lh/2012-03/17/c_111667772.htm •【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速裁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根据】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最新版《刑事诉讼法》2012修订

最新版《刑事诉讼法》201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国人大网 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刑事诉讼法 2012

刑事诉讼法 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本修正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最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读「全文」

最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读「全文」

最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读「全文」引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与效率,最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今天日期]]起正式实施。

本司法解读将对最新刑事诉讼法的内容进行全面、详细的阐述,以帮助广大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了解和掌握新法的规定。

一、总则最新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明确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新法对证人保护、辩护权、审前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强化了辩护方的权益保障。

二、犯罪和刑罚本章主要规定了犯罪的定义、犯罪责任、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内容。

新法对犯罪定义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犯罪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并对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进行了调整。

三、刑事诉讼程序本章为核心章节,详细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阶段。

新法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强化了对辩护权的保障,增加了辩护律师的参与度。

在审判阶段,新法明确了陪审员制度、审判公开制度等。

在执行阶段,新法对减刑、假释等制度进行了完善。

四、特别程序本章规定了适用于特定案件和特定当事人的诉讼程序,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涉外刑事案件、死刑复核程序等。

新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进行了细化,强化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同时,新法对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和死刑复核程序进行了调整。

五、审判程序本章主要规定了审判程序中的各种具体制度,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等。

新法对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审理期限等内容进行了调整,以提高审判效率。

同时,新法对再审程序的启动条件和审理范围进行了明确。

六、执行程序本章规定了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包括刑罚的执行、财产刑的执行、刑满释放等。

新法对刑罚执行程序、财产刑执行程序进行了完善,以确保判决、裁定的有效执行。

七、附则最新刑事诉讼法附则部分明确了法律的生效时间、废止条款等内容。

新法自[[今天日期]]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发文字号】法释〔2000〕29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09.22【实施日期】2000.09.2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已于2000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28日起施行。

2000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29号)为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第一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第二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有哪些?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有哪些?第一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第263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进行。

第264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265条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第266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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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基本理论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原则 1.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的原则 266(1) 2.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 266(2) 3.通知指派辩护 267 4.全面调查 268 5.慎用逮捕措施 269(1)
6.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269(2) 7.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在场 270 8.不公开审理 274 9.犯罪记录封存 275
第三部分:观点探讨
一、和解的范围是否过大 二、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辩方启动
6、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 应当终止审理。283(1)
7、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 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283(2)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 制医疗程序
一、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对象 284
二、启动 285(2)
三、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审理
第二部分:基本理论
第一节 执行的概念和意义 一、执行的概念 二、执行的依据和机关 (一)执行的依据 248 (二)执行的机关:法院、监狱、未成 年犯管教所、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 公安机关 249、251、253、260、261、 258 三、执行的意义
第二节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一、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一)死刑执行命令 250 (二)停止执行 251 (三)具体执行死刑的人员 252 (四)暂停执行
某甲因集资诈骗罪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 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经最高人民法院核 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2日 对其执行死刑。在验明正身时,某甲表示不 申请会见家属,于是审判人员在未安排其会 见家属的情况下交付执行了死刑。
问:在死刑犯未申请会见家属的情况下,法 院是否仍应通知其家属?死刑犯家属是否可 以在罪犯未申请时,单方提出会见申请?
4、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 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 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281(3)
5、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 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 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 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 扣押、冻结措施。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 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 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 出上诉、抗诉。282
三、减刑和假释 刑法79、82 (一)减刑建议的提出 (二)假释建议的提出 (三)减刑、假释的审理程序 四、对新罪和漏罪的追诉 262 五、对错判的反映和申诉的处理 264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一、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死刑的监督 252(1)
二、人民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255 、256
Week 18 执行、特别程序 和涉外
刑事诉讼法
第一部分:案例导引
案例一:一审判决无罪的是否应当立即释放 某甲被指控犯有盗窃罪,先由公安机关拘留 ,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4个月后,人 民检察院把某甲盗窃一案起诉到人民法院。 第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被告人无罪 的判决。人民检察院表示要对无罪判决提出 抗诉。 问:本案中是应当立即释放某甲,还是等二 审判决、裁定作出后再决定是否释放。
三、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审理
1、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 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81(1)
2、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 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280(4)
3、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 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 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 诉讼。281(2)
案例二: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能否暂予监 外执行
罪犯某甲因强奸幼女被判有期徒刑10年, 在判决交付执行的时候某甲已经65岁,执 行5年后,某甲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而 且日常生活需要人照顾,上厕所都需要人 搀扶,需要别人为其打水、打饭。
问:对某甲能否暂予监外执行?
案例三:死刑立即执行前是否必须通知家属




移送起诉 移送起
自侦移送不 诉并建
起诉
议从宽
移送起 移送起


起 法定不起 法定不 法定不起诉 微罪不起 微罪不 附条件 提起公
诉诉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起诉 自侦撤

起诉或 不起诉 诉
阶 自侦撤
自侦撤
建议从


审 宣告无罪 宣告无 宣告无罪




定罪免刑 定罪并 可以从 宽
定罪处 定罪处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一、公诉案件和解的范围 277 二、专门机关对和解的审查 278 三、和解后的处理 279
1、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决定权由人民法 院行使。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有两种情 形: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的,由人民法院 决定;285(1)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 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 决定。285(2)
2、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 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86(1)
四、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259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 (二)公安机关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三)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完毕
五、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260 六、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 249
第三节 变更执行程序 一、死刑、死缓的变更 (一)死刑执行的变更 (二)死缓执行的变更 250
二、暂予监外执行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254(1)(2)(4) (二)不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254(3)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或者批准 254(5) (四)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 258 (五)暂予监外执行的变更 257
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解除和监督
1、强制医疗的解除。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 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 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 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 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 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288
2、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人民检 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289
(五)死刑的执行方法和场所 (六)执行死刑后的事项 (七)执行死刑中的其他规定
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 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253 (一)罪犯的交付执行 (二)执行场所 (三)执行中应当遵守的规定 (四)有期徒刑、拘役刑罚执行完毕
三、管制、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以 及假释的执行 258
问:人民法院是否允许该案的当事人和解?
案例二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中是否必 须有律师
某甲在大街上用刀砍死一名路人。经鉴 定,某甲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 人,于是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强 制医疗的申请。在法院审理中,某甲的 监护人不愿意为某甲聘请律师。
问:人民法院能否在某甲没有律师帮助 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审理?
3、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 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 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 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 提供法律帮助。286(2)
4、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 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 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 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 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 请复议。287
三、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262、 263
四、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 监督 265
第三部分:观点探讨
一、社区矫正制度 二、保外就医制度
第二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部分:案例导引
案例一 强奸案件能否刑事和解 某甲是一名13岁的女孩。一天晚上某乙翻窗闯入某 甲的卧室,试图实施强奸。某甲坚决不从,从五楼 窗户跳下,导致全身瘫痪。某甲治病已经花费十余 万元,并且终生丧失劳动能力。在审理过程中,某 甲的父亲提出,只要某乙能够支付150万元的医药费 、将来治疗的费用、伤残者生活补助费,那么宁愿 不追究某乙强奸罪的刑事责任。某乙的家人表示, 如果能不追究某乙的犯罪,愿意全额支付该笔赔偿 金。
未成年人盗 窃少于三次 如实供述积 极退赃辅助 作用(15条 1,刑法13 条)
盗窃但不 故意伤 需要判处 害轻伤 刑罚或免 但是与 除刑罚 被害人 (刑法37、和解 其他16免)
刑诉 271
有罪应 判刑
故意伤 故意伤 害轻伤, 害轻伤, 未成年 无其他 人且可 情节 能判处 一年有 期徒刑
侦 撤销案件 撤销案 撤销案件
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 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一、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案件范围和条 件 280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启动
1、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认为具有违法所 得没收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 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280(2)
2、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 法所得的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 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 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 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280(1)(3)
二、针对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 (一)范围 271(1) (二)监督考察的主体、期限和应当遵守的 规定 272 (三)制约措施 271(2)(3) (四)撤销 273(1) (五)期满后的处理 273(2)
没有犯罪行为
圣人,如 特蕾莎修 女
盗窃未 达到数 额较大
刑诉173(1)
刑诉173(2) 刑诉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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