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刑事诉讼程序中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 2 卷第 6 第 6 期
v 12 No 6 0.6 .
绥化学院学报
Ju nlo uh aU ies y o ra fS iu nvri t
20 年 1 月 06 2
De .0 6 c2 o
刑 事诉讼程序 中对未成 年人权 益的保护
陈兴 旺 陈娟 娟
( I 苏卅 大学法学院 江苏苏卅 250 ) I 1 6 0
讼法仅规定了在审判阶段为没有 聘请 律师的 未成年犯 罪嫌疑 法认为没有必要立 即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作 出的暂 时不予提起 …《 暂缓起诉不是 不起 诉 , 而是 附有一定 条件 人指定辩 护律师 , 并没有 规定 在侦查 阶段 为没有聘 请律 师 的 公诉的制度。 ’
未成年犯 罪嫌疑人指定 律师为其 “ 提供 法律 咨询、 理 申诉、 的暂时停止起诉的程序 , 代 是人 民检察院针对某些应 当起诉的 控告”“ 、申请取保候 审” 的义务 。由于未成年人在对 自己的行 案件 , 着预 防 、 本 挽救 、 教育 、 化与打击 并举 的原 则 , 感 考虑到
现了起诉 便宜主义( 机会原则)有助于刑罚功 能的实现 , 而 , 从
二、 我国刑事审判中对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的完善
未成年人可塑性大 , 在他 们犯罪后运 用 司法手 段对他们
真正体现惩罚与宽大相结合 的刑事政策 ; 可以有效追究犯罪 、
合理配置 司法资源“ 暂缓起诉制度也有利 于犯 罪预防 , 利于 有 社会治安 的综合治理。
摘
要: 国际社会和我 国国内立法 对未成年犯 罪人 的权益保 护都提 出 了明确的要 求。然 而在 我 国的具体刑事 诉讼程序
中, 未成年人的权益仍然 没有得到 充分 有效 的保护 。在刑事侦查 、 审查起诉 以及 刑事 审判过程 中对未成年人权 益的保护措施
《论刑事诉讼中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范文

《论刑事诉讼中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体系的不断进步,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愈发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提出与实施,更是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重要体现。
本文旨在探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概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对其的处罚,并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这一原则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和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三、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1.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强调在刑事诉讼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得到公正的对待和合理的处罚。
2. 促进未成年人教育改造:通过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改造,帮助其认识错误,改正行为,重新回归社会。
3.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未成年人,有利于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减少因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
四、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实施现状目前,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各级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均会充分考虑该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对其的处罚。
同时,司法机关还通过心理疏导、教育改造等方式,帮助未成年人改正错误,重新回归社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司法保护力度不够、法律援助不到位等。
五、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1. 司法保护力度不够:应加强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法律意识,确保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得到充分贯彻。
2. 法律援助不到位:应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为未成年人提供充分的法律援助,确保其在刑事诉讼中得到公正的对待。
3. 心理疏导和教育改造不足:应加强心理疏导和教育改造工作,帮助未成年人认识错误,改正行为,重新回归社会。
解读 新刑诉法对未成年特殊保护程序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解读新刑诉法对未成年特殊保护程序新刑诉法对未成年特殊保护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百六十六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解读: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将未成年人利益放在第一位,以“少年权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将重心放在教育、感化、挽救上,使其顺利健康回归社会。
这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思想。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是由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决定的。
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相对简单,犯罪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很多是由于意志薄弱或者是情感冲动造成的,主观恶性不深,再加之未成年人智力、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外界事物的重新认识和对内心世界的自我评价具有较大的可塑性。
未成年人犯罪,从一定意义上讲更多的是学校、家庭、社会等各个方面的责任。
从某种意义上说,未成年人本身就是受害者。
同时,相对于成年人,未成年人社会经验不足、对法律了解相对欠缺,自身的保护意识和防御能力较弱,因此,他们在诉讼中弱势地位非常明显。
这也决定了其在诉讼中更加需要关照和保护。
明确规定了“办案人员专业化。
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立相对稳定的专门人员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与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要求办案人员熟悉未成年人的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
这一要求与联合国司法准则是一致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浅谈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浅谈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精神,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指: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根据他们的特点,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和追究刑事责任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我们党和国家十分重视的一项刑事政策。
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我国立法机关颁布施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相继出台了一些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及有关工作规定。
这些法律、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是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实行司法保护的法律依据和工作规程。
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逐年增多,年龄呈低龄化,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忧虑。
少年犯罪具有不顾后果、不择地点和时间的放任性和随意性,特别是结伙犯罪,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格打击、惩罚是完全必要的。
但是,未成年人思想单纯,可塑性大,他们年少,渴望美好的前途,大多数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动机简单,犯罪原因主客观交错,主观恶性不深,有改造的基础。
对他们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司法保护是完全必要并符合实际的。
执法机关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对犯罪未成年人给予司法保护中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得到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但是,笔者从办案实践中感到,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对失足少年的帮助、挽救,影响了动员社会力量来共同作未成年人的教育转化工作,从而将影响下一代的成长和社会的稳定。
对此问题需要重视并进行认真的研究和探讨。
笔者现略陈管见,与同行商榷。
一、司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一)适用刑罚处罚的面过宽1、认定犯罪构成与成年人没有区别。
没有考虑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与成年人的不同特点,简单的按犯罪构成来认定,使一些可以不定罪的定了罪。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在所有刑事犯罪中具有特殊性。
未成年人处于成长发育阶段,其道德观念、价值观和责任感尚未完全形成,因此犯罪首次作案率较高。
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不仅对社会更为危害,对其个人的成长发育也会带来不可逆转的影响。
因此,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十分重要。
本文将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立法背景、特别程序的立足点、程序流程和完善建议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立法背景我国的未成年刑事诉讼制度主要得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和犯罪构成的社会危险性,尽量采用教育、挽救措施,避免应当适用刑事处罚的情形”。
因此,针对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应当优先考虑以教育、挽救措施替代刑事处罚,强化教育、关心教育,从而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采取特别程序,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给予保护和教育”。
该规定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设立的法律依据。
二、特别程序的立足点未成年人犯罪之所以需要设置特别程序,是基于以下立足点。
1. 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行为,不仅危害社会,而且也会对其自身产生不好的影响。
司法机关应该建立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为中心的特别程序,从而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障。
2. 教育以挽救为主导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关注的不仅是刑罚的问题,更需要关注的是如何能够更好地进行教育和挽救。
教育以挽救为主导的理念,是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处理的重要标志之一。
特别程序应该遵循这一理念,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以帮助其改正错误。
3. 责任认定与处罚制度的区别化未成年人犯罪需要考虑的不仅是事实认定和罪名定性,更需要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质对其实施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量刑和处罚的差别化,保证未成年人能够得到合理的惩罚。
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的保护程序是怎样的?

Three people save effort, four people more relaxed, everyone is united, Pepsi can succeed.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的保护程序是怎样的?导读: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是由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决定的。
一、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的保护程序是怎样的?第二百六十六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解读: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将未成年人利益放在第一位,以“少年权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将重心放在教育、感化、挽救上,使其顺利健康回归社会。
这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思想。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是由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决定的。
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相对简单,犯罪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很多是由于意志薄弱或者是情感冲动造成的,主观恶性不深,再加之未成年人智力、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外界事物的重新认识和对内心世界的自我评价具有较大的可塑性。
未成年人犯罪,从一定意义上讲更多的是学校、家庭、社会等各个方面的责任。
从某种意义上说,未成年人本身就是受害者。
同时,相对于成年人,未成年人社会经验不足、对法律了解相对欠缺,自身的保护意识和防御能力较弱,因此,他们在诉讼中弱势地位非常明显。
这也决定了其在诉讼中更加需要关照和保护。
明确规定了“办案人员专业化。
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立相对稳定的专门人员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与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要求办案人员熟悉未成年人的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
刑事案件中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刑事案件中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在刑事案件中,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任务。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脆弱群体,他们需要特殊的保护措施来确保他们的权益不受侵犯。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并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一、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性及挑战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他们是最需要保护的群体之一。
然而,在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权益往往容易被忽视或被剥夺。
这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挑战存在:1. 缺乏法律意识和知识:许多未成年人对法律并不了解,他们不清楚自己的权益以及在刑事案件中应该如何行使这些权益。
2. 言语和沟通障碍:未成年人的语言和沟通能力有限,他们可能无法有效表达自己的意见和需求,进而影响他们在案件中的地位和权益。
3. 心理和情感创伤:未成年人在刑事案件中可能面临各种心理和情感上的创伤,这可能会对他们的发展和成长产生长期的影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和支持。
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措施在刑事案件中,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法律宣传教育: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宣传教育,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让他们知道在面对刑事案件时应该如何保护自己。
2. 法律援助:为未成年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合理和公正的司法处理,充分行使自己的权益。
3. 心理辅导和支持:在刑事案件中,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支持,帮助他们应对可能的创伤和困难,促进他们的心理康复。
4. 司法程序的特殊性: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应特别关注核实证据、尊重隐私和保护人身安全等问题,确保未成年人在司法程序中受到适当的保护。
5. 未成年人专业队伍的建设:加强对未成年人案件的专业队伍培养和建设,提高办案人员对未成年人权益的认识和保护意识,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
三、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尽管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1. 资源不足:当前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资源还不够充足,导致在实践中无法全面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浅谈在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保护
(上接第 283 页)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其他 来源包括 政府财政拨款、失地农民 权益保障基金运营收入 等;由国 家、集体、个人共同承担 ,国家出资部分在土地 出让净收益 中列支等。(3)关于 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资 金 管理及运 营机制,代表性观点包括 :交由银行和农村合作 社经营管 理,并引入竞争机制;建 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险体 系;为不 同类型失地农民提供不同 的保障方案;设立土地 基金并进行 资本化等。(4)尝试 去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 险 制度,这 样可以加快农民向城镇居 民的转变,推进城市化 的进程。 通过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 险制度,被征地农民直 接转变为 市民身份,纳入社会保障 体系,使他们更有安全 感的融入 城镇生活与生产环境,使 城市化水平得到较快提 高。
刑事诉讼对未成年人
刑事诉讼对未成年人
《刑事诉讼对未成年人的影响》
刑事诉讼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未成年人指的是年龄在18岁以下的少年。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成年
人可能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这一问题需要得到社会的重视和关注。
首先,刑事诉讼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影响是不可忽视的。
未成年人还处于成长发育阶段,面对法律诉讼的压力和紧张可能给他们的心理健康带来负面影响。
另外,案件的长期审理和不确定的结果也会影响到未成年人心理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其次,刑事诉讼对未成年人的社会影响也是非常严重的。
一旦被刑事起诉,未成年人可能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排斥,这对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和自尊心都会产生负面影响。
同时,对未成年人可能会带来长期的社会标签和污名,影响他们的未来发展和就业。
此外,刑事诉讼对未成年人的家庭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
未成年人的家庭可能会受到案件的影响,父母可能会因此陷入困境,对家庭关系也会产生不良影响。
针对以上问题,社会应该给予未成年人更多的理解和关爱,尤其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该采取更为人性化的方式,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利益。
同时,未成年人也应该加强法律意识和素质教育,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保护自己的权益和未来
发展。
总之,刑事诉讼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是一个需要引起社会广泛重视的问题,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改善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论刑事诉讼中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论刑事诉讼中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特殊保护原则已成为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
其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的重要法律原则。
本文旨在探讨刑事诉讼中如何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内涵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以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全面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成长需求和法律保护需求,采取最为恰当的司法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该原则强调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三、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实践应用1. 侦查阶段的保护措施在侦查阶段,应当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时,应当有专门的法官或检察官在场,并采取合适的询问方式,避免对其造成心理压力。
同时,应当及时委托合适的心理医生或社会工作者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疏导和帮助,以减轻其心理负担。
2. 审判阶段的保护措施在审判阶段,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被告人的身心特点和成长需求,采取适当的审判方式和程序。
例如,在法庭上应当尊重未成年被告人的意愿和人格尊严,保障其充分行使辩护权利。
同时,应当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龄、性别、心理特点等因素,采取适当的审判方式和程序,以避免对其造成二次伤害。
3. 矫正阶段的保护措施在矫正阶段,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适当的心理矫治和帮扶,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同时,应当充分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需求和教育需求,提供必要的教育资源和心理辅导服务,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
四、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实践意义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实践应用,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
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增强司法公信力。
此外,该原则还有助于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五、结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刑事诉讼中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法律原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作者:王蕊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3期摘要未成年人作为国家的未来,在社会中处于特殊群体。
由于其身心智力的发育都没有成年人成熟,在社会中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他们的权益极易受到侵犯,也极易成为各类违法犯罪的主体。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不断的进步,侵害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犯罪屡见不鲜,未成年人犯罪率也逐年增加。
新刑诉法特别程序一编专门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这是新刑诉法不同于旧刑诉法的突出变化,填补了旧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诉讼规定的空白,使刑事程序关于未成年人部分在立法上更加独立,丰富完善了刑事司法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也充分注重了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保护特别程序作者简介:王蕊,甘肃政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研究方向:侦查学。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125-03未成年人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在社会中处于特殊的地位。
一方面,他们的生理、心理及其智力发育不完善,在是非辨别和行为控制上表现出较差的能力,因为其行为的盲目性与自发性,往往不会像成熟的成年人那样经过深思熟虑,也不如“经济人”那样在行为之前计算成本与利益,以便选择最佳方案;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善于模仿,可塑性极强,犯罪后易于改造。
未成年人犯罪有其自身特殊因素,但社会和家庭对其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讲,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的产物,他们自身也是受害者。
既然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社会病态,不利后果就不应全部由未成年人独立承担,因为他们脆弱的生命承受不起“刑罚之重”,因此在法学界有很多学者提出问题,是否应该设立未成年人特殊诉讼程序,是否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采取与成年人犯罪相同的方式处理,以及怎样才能实现最大程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996年颁布实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提出专门设置特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的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未成年犯罪问题时更多的是依赖于宪法、刑法及其修正案、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近些年以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断增加,危害未成年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层出不穷,各地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嫌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时,都从根上上考虑未成年人自身的特殊性,在实际操作中也是尽量采取不同于处理成年人犯罪的诉讼程序,为的是把对未成年人的伤害降到最低。
这些做法的普遍适用不仅仅是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质出发考虑,更多的是在积累丰富经验,目的是在以后司法实践时能减少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不必要伤害。
2013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实行的新刑事诉讼法与1996年的相比,具有明显而特殊的一个变化,即新刑诉法特别程序的专题中,新增了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这一内容的添加,丰富、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体现了在立法体例上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独立存在,充分展现我国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最大程度地保护。
2012年经过修改过的刑事诉讼法,其中在第五编第一章重点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有关对度,突出表现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变化,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权益的重点保护。
通过积累全国各地各级司法机关的办案经验,在修订有关未成年犯罪的司法保护工作中,提供很多丰富的经验和实践。
正是由于基层的实践保障,这次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更加的顺利,严格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最大程度地保全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帮助未成年人更好的回归社会,不受到歧视。
一、提出明确的基本原则与方针自古以来,我国都秉承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针对犯罪的未成年的原则,坚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新的刑事诉讼法提出符合国情,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一致的方针和原则,这对于我国诉讼法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将未成年人的权益作为司法考量的中心,以“少年权益的最大化”作为司法出发点,这表明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将重心更多的放在对其的教育、感化和挽救上,避免因为繁琐的诉讼程序带来不必要的痛苦与折磨,这么做的目的在于即使接受审判处理,在改造完成后也能顺利健康地回归到社会,不会对未成年人以后的生活学习等造成影响,这一方针和基本原则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同时也为如何办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指引了明确的思想。
新刑诉法对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制定了的方针和原则,是从未成年人自身的特殊性考虑和决定的,因为未成年人辨别是非能力低下,对事物和人的认知水平不如成年人全面和深入,犯罪动机往往较成年人简单,犯罪行为具有很大的盲目性随意性。
现今许多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是由于自己意志薄弱,受他人教唆或与他人共同犯罪,也有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是出于情感冲动造成的,主观恶意不深,社会危害性也不严重。
从某种层面上看,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更多的是来自于学校、家庭、社会等各个方面对其教育和监管的缺失,未成年人不仅只是犯罪的实施者,其本身也是受害者,自身权益也受到极大的损失。
同时,未成年人由于社会经验不足、欠缺法律知识、以及自身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相对于成年人来说比较低,这也造成了未成年人在诉讼中明显的弱势地位,这也就要求我们在诉讼程序中、在平时的社会生活中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照和保护。
二、强化办案人员的专业素质与办案方法作为侦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第一任务,就是在办案的过程中把将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保护放在首位,一贯秉承坚持鉴于、感化、挽救的方针上,以“少年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作为出发点,帮助其顺利健康回归社会。
过去对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办案人员没有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在对办案人员的确定上提出要选择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来承办,这就要求实务部门在侦查、审判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时,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聘请相对稳定的、对研究青少年犯罪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来办理未成年人案件。
办案人员自身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对未成年人成长发展熟悉并了解,并且善于与未成年人的交流,从心灵上、思想上改变未成年人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人生观。
新刑事诉法中提出的方针与原则,与联合国组织关于未成年人的司法准则相一致,针对未成人的特殊性,制定符合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和原则。
同时,对侦查人员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必须由两名具有专业知识,能够与未成年人进行很好地沟通协调,或者是设立专门的机构、未成年人心理服务团队等方式来进行办案。
尤其是聘请具有未成年人研究其内心特点、成长经历、生活环境等的具有专业心理调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进行沟通,善于从事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这与我国诉讼法理念相一致。
在看待和认识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除了完成与成年人犯罪相同的查清案件事实和收集犯罪证据等各项工作以外,诉讼工作应该更加全面与细致,不能简单地根据案件事实和所掌握的证据,对其进行定罪量刑,还应结合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时的动机与目的,考察未成年人诸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家庭背景,成长经历、教育程度,是否属于初次犯罪、是否主动归案交代犯罪事实、及一贯表现等。
三、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强制指定辩护指定辩护的目的也在于确保诉讼的公平,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在庭审时必须强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辩护。
因为与成年人相比较,他们的年龄层次、智力发展水平都比成年人要低很多,无法依靠自己去判断事情的真伪,其次,由于在法庭上的严肃氛围,造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紧张,很难冷静的分析判断控辩双方所争辩的有关犯罪事实,对于自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该履行的诉讼义务不知道如何维护。
指定专门的辩护人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优势在于能为其及时提供的法律帮助,有效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只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公安、司法机关就有权指定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为其作为其代理人进行辩护,这是因为未成年人的智力发育程度没有达到稳定的限度,很难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尤其是对在法庭上控辩双方质证的内容,他们也不知道如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如何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而刑诉法用“应当”,没有使用“可以”这两个字,则更加强调辩护人的主动参与性。
在“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条件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为其指定辩护,换句话说,只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为其聘请律师,司法机关就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机构为其进行辩护,新刑事诉讼法在这条规定中也把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时间由审判阶段提前到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保障未成年人获得法律援助。
四、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并对其进行分案处理强制措施的使用并不是针对所有人,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应当严格限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逮捕措施,同时还说道由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应当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于使用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不能和成年人同一个监狱实行关押,应该区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确定逮捕前,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他的辩护律师应该在场,也要听取其的相关意见,对于社会危害性小,不至于使用逮捕措施的、不需要逮捕的尽量不捕。
新刑诉法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强制要求采纳听取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对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讯问的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必须同时在场,一并讯问。
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决定逮捕前,讯问当事人时需要听取律师的意见更加彰显出我国在制定法律上的人性化,而不是一味地一并论处成年人和未成年犯罪,充分考虑到具备专业法律知识训练的,能够作为未成年人的委托辩护人的律师的意见,详细讨论采取何种情形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刑事案非羁押措施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区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对逮捕措施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严格控制,目的在于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特殊保护,防止改造教育的过程中未成年人再次出现交叉感染情况。
设立少年劳动教养所,针对不同年龄层级的未成年人实施心理干预和矫正教育工作,通过讲道理、说经验等方式进行劳动改造,潜入未成年人的内心世界,纠正其错误的心理状态。
如果不实行分别关押的方式,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一并处理,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改造教育工作,还导致未成年人因为混合关押再次被交叉感染,不能起到良好的矫正作用,使五、确立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时法定代理人在场的制度刑诉法修改之前规定,审讯和审判的过程中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刑诉法修改后将可以变为应当,强调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必须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