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2.03.14•【文号】主席令第5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根据】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什么

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什么在刑事案件中有些特别的案件要特别审理,我国法律对此也作出了规定,今天店铺为你们介绍刑事诉讼特别程序有哪些的内容,欢迎阅读。
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百六十三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进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第二百六十六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一审终局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一审终局,是指当事人对某一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经过法院一审审理并作出判决后,不得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提高司法效率,减少诉讼成本,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一审终局的法律规定、适用范围、实施意义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一审终局的法律规定1. 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当事人要求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2. 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当事人要求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3. 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在判决书中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一并作出判决。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刑事诉讼法》PPT课件(2024)

接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为涉案人员 提供语言或文字翻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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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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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包括申请回避、辩护、提出证据 、申请取保候审等。
义务
包括遵守诉讼程序、配合调查取 证、出庭参加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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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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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程序
立案条件
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 ,如案件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 察院或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有犯
送达的方式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
送达的效力
诉讼文书送达后,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拘传票的送达具有强 制被拘传人到案接受讯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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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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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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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和保 护原则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侦 查和起诉程序
审判
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 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执行
执行是指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刑罚等内容付诸实施的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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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 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 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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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十三)

第十三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四百八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指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了解其委托辩护人的情况,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百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
人民检察院开展社会调查,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调查。
人民检察院制作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第四百八十八条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批准逮捕。
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批准逮捕:(一)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二)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三)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四)犯罪后如实交代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五)不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六)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七)其他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
第四百八十九条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重点查清其是否已满十四、十六、十八周岁。
对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难以判断,影响对该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认定的,应当不批准逮捕。
《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

刑事特别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
没收程序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
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方针、原则和重要制度
1.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2.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3.分案处理制度 4.审理不公开原则 5.社会调查制度 6.隐私特别保护制度
适用范围 强制医疗的程序 强制医疗的复查和监督
适用范围
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 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
强制医疗程序
启动(285条) 强制医疗的司法审查原则 临时性保护约束措施 刑诉法第285条第三款: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 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 护性约束措施
社会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
1.能够证明未成年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犯罪轻 重的一切事实情况,尤其是犯罪动机、目的
2.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及与之相联系的各种 社会关系
3.查清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对致其犯罪产 生过重要影响的人和事件
4.查清未成年人的个性特征 5.注意未成年人生理、心理上有无畸形变态 等
隐私特别保护制度
分案起诉与合并起诉
原则:分案起诉 例外:合并起诉 1.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 犯罪的主犯 2.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分案起诉可能妨 碍案件审理的 3.涉及附带民事实施,分案起诉妨碍附带民 事诉讼部分审理的 4.其他
审判程序
少年法庭 庭审特点 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障 1.不公开审理 2.隐私保护 3.通知指派辩护
施的措施 更高的证明要求 程序设计灵活多样、缓和宽松
新《刑事诉讼法》设立特别程序的意义

新《刑事诉讼法》设立特别程序的意义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特别程序作为独立的一编,包括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和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四个部分,立法者在此次修改中单独设立一编是对我国司法实践活动的总结和与世界各国司法制度进行接轨的表现。
关键词:特别程序;未成年人诉讼程序;刑事和解;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强制医疗程序一,特别程序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特别程序的概念,指人民法院用以解决民事非讼案件的审判程序。
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也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有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不同之处,这也是单独设立特别程序的原因和理由。
二,各国的立法情况在刑事诉讼中设立特别程序并不是无迹可循的空穴来风,创设特别程序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主要国家的刑事司法程序,回应社会治理,犯罪控制工作日益复杂,多远的挑战所做出的必要调整。
世界各国,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有在刑事诉讼法典或者以单独的形式设立特别程序的做法,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特别程序”一编中规定了针对精神病人保安处分的审理程序、没收扣押财产程序等特别程序;《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中“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则规定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对议员、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特殊职业人员的追究程序等;日本《刑事诉讼法规》专编规定了少年案件特别程序;《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编对军事犯罪、危害国家利益的犯罪等规定了特别程序。
我国在设立特别前,特殊的诉讼程序一般以最高法或最高检以解释的方式予以规定,如《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三,我国设立特别程序的立法背景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召开,基本精神是更加强调依法治国,更加强调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更加强调人权保障,更加强调民主,更加强调权力的的监督和制约。
这是我国进行立法的整体指导思想。
从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和社会背景来看,影响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增设的现实因素主要可以从内外两个方面进行分析:(1)我国所处的国际司法环境。
特别程序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探讨

特别程序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探讨[摘要]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诞生,新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检察权越来越明确,以新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这一编为切入点,试析检察机关在特别程序中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所起到的法律监督作用。
为此,文章就检察机关如何合法、正确行使法律监督作用进行探析。
[关键词]检察权;特别程序;公平正义;法律监督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定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刑事诉讼法。
新法的实施对强化法律监督,确保司法公正,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特别程序概述特别程序是以第五编的形式出现在刑事诉讼法中,这也是刑事诉讼法中的重大调整,特别程序共四章,分别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二、特别程序中赋予的检察权(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赋予的检察权,主要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所谓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根据其犯罪原因、犯罪情节和性质,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是指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财产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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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特点。 • 该程序是针对违法所得和涉案财产的专门 的处置程序。 • 不以生效判决为前提。 • 没收程序与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相结合。 • 采取了法庭审理的方式,而非书面审理。 • 它不同于缺席审判。
• 3、意义。 • 震慑犯罪分子。《刑法》第64条规定:对 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 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没收。 • 赖昌星案件,厦门中院一审判处其无期徒 刑。 • 削弱继续犯罪能力。 • 挽回经济损失。《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课堂练习题
• 11-2-33.赵某因涉嫌抢劫犯罪被抓获,作案 时未满18周岁,案件起诉到法院时已年满 18周岁。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A.本案由少年法庭审理 • B.对赵某不公开审理 • C.对赵某进行审判,可以通知其法定代 理人到场 • D.对赵某进行审判,应当通知其监护人 到场
(三)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 3.全面调查原则。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 进行调查。 • 4.不公开审理原则。 •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 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 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 可以派代表到场。
•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 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 决定之日起计算。
•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 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 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审判程序的特点。
对未成年人的审判,应当依照2001年4月 4日颁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进行。包括: (1)审判组织专门化。 (2)法庭审理应在既严肃又平和的气氛中进行。 (3)切实贯彻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原则 。 (4)直接审理原则。
• 4、和解的法律效力——从宽处理。 •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 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 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 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三、特定案件没收程序
• (一)概念、特点和意义 • 1、概念。 • 公安司法机关追缴、没收特定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违法所得所适用的特殊程序。 • 法律条文:《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至289 条。
•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一 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 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并经过必要培训的 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的干部、教师 或者离退休人员、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工 作人员等担任。
•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 记录予以封存。 •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 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 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 后检察机关认为其在本案中是起策划作用 的主犯,故以崔某和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 犯有贩卖侵权复制品罪向法院一并提起了 公诉。
• 问:该案的侦查和起诉程序是否正确?为 什么?
一、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
•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概述 • 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有诉讼原则 •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法律条文:《刑事诉讼法》第266条至276条。
• • • • •
3、意义。 促进社会和谐。 节约司法资源。 维护被害人的权益。 改变僵化的诉讼模式——从对抗走向合作。
(二)适用范围
• 下列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 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 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 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 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和解程序。
3.起诉程序的特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月颁发《人民检 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 起诉的组织、人员专门化 ; • 做好不起诉及其后续工作 ; • 起诉书的内容要全面周详
• 附条件不起诉或者暂缓不起诉。 •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 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 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 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 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 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 害人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十六章 特别程序
• 本章内容: •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 刑事和解程序 • 特定案件财产没收程序 • 强制医疗程序 • 法律条文:《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266条 第289条,共24条。新法新增内容。
导引案例:崔某贩卖侵权复制品案
• 崔某17岁时因家境贫穷到某大城市打工,无 法找到固定工作,后发现贩卖盗版音乐光盘有钱 可赚,便跟一些同乡摸清黑市分销渠道,干起了 贩卖盗版光盘的“生意”。在该市一次大规模打 击盗版的集中行动中存货地曝光,崔某由于涉嫌 数额较大而被拘传。公安机关在讯问崔某后,决 定对其实施监视居住,但为达到大力打击翻版行 为、“快捕快判”侵权行为的目的,公安机关以 其为外来人员无固定居所为由,将其与其同伙集 中关在公安机关自行划定的外地嫌疑人“指定居 住地”等候审理。崔某于羁押期间年满18岁。
5.执行程序的特点。
• 与成年罪犯分离关押,使未成年人远离 犯罪“污染源”。 • 交付执行时,人民法院应增加未成年人 的有关材料,以便执行机关有针对性地 进行教育、感化、挽救。 • 注重思想改造、知识教育和劳动技能训 练。 • 注意发挥公安司法机关、执行机关及家 庭多方面的作用 。
二、刑事和解程序
2.侦查程序的特点。
• 慎重适用强制措施。 •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 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 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 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 工作人员在场。 •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 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4、特别程序之思考。
• 特别程序的概念。
适用于特定案件
• 特别程序的特点。 • 特别程序的立法缺陷。 • 国外特别程序介绍。
程序特殊 解决特定问题
(二)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有诉讼原则
• • • • • • 1.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则。 2.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3.全面调查原则。 4.不公开审理原则。 5、强制指定辩护原则。 6、分案处理原则。
(一)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概述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 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所适用的 特殊程序。 中国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特别程序始于上 个世纪。就法律规定而言,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了审理未 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交流会,向全国推广少年法 庭工作经验;设立少年法庭工作随之在全国展开。 到1994年,全国各地设立少年法庭3369个 。
背景资料
• 2005 年中国商务部研究院报告,自改革开 放以来,大约有 4000 多名腐败官员或其他 人员逃往国外,带走了约 500 多亿美元资 金 如果加上其他重大犯罪带到境外的款物, 将会远远高于 500 亿美元。而我国司法机 关要求追缴赃款时,国外司法机关一般会 要求我国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但由于我 国因没有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而无法出具相 应的法律文书,因而也无法及时向涉案人 员出逃国追缴赃款。
• • • • • 1.立案程序的特点。 2.侦查程序的特点。 3.起诉程序的特点。 4.审判程序的特点。 5.执行程序的特点。
1.立案程序的特点。
如果发现有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 人,就应当将其出生的年、月、日作为一 个审查的重点。 应查明未成年人是否被教唆犯罪,其 生活环境、经历以及生理、心理特征等有 关未成年人的材料。
• 1.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则。 • 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 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 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 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 员承办。 • 2.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 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三)适用阶段
• 1、侦查。 • 2、起诉。 • 3、审判。
(四)适用程序
• • • • 1、公安司法机关主持。 2、双方自愿和解。 3、达成和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 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 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 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 (一)概念、特点、意义 • 1、概念。 • 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 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 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纠纷或冲 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 法律条文:《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至279 条。
• 2、特点。 • 当事人对民事权利的处分,而非对刑事问 题的处分。 • 辩诉交易是指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就刑事 责任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 恢复性司法。 • 刑事调解。
• 1、申请——人民检察院。 • 2、管辖——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3、组成合议庭。 • 4、公告。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 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 • 5、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 院应当开庭审理。其他情形则可以不开庭 审理。
• 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 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案件。 •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 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 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