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6项)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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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6项)

第一项:对农业局本级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后续监管

农业局主要负责对各行政许可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和部门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明确行政许可标准、许可程序,规范业务审查行为,并对行政许可相对人许可后的经营、生产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行政许可业务审查职权和从事相关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和行政许可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农业局本级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许可主体的合法性;

(二)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许可程序和许可时间的合法性;

(四)行政许可相对人被许可行为的时效性;

(五)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的存续有效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

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农业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执法检查工作或者专项许可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许可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查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在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应对各业务单位和许可相对人不同的业务审查内容、程序予以协调、统筹。对问题梳理归纳并提出整改意见,对问题单位予以通报乃至处罚。

(四)农业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议、反映、申诉等,对实施县本级行行政许可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反馈。

五、监督检查措施

农业局在实施本级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许可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许可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操作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七)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缺失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者,由有权机关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范围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的;

(八)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缺失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

第二项:对农业局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审批的后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接农业局委托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农业部门及其从事行政许可办理的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农业局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承接情况:对农业局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工作承接落实,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制定审批标准、审批条件、审批程序,编制和公开办事指南;

(二)审批情况:对农业局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办理,依法予以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依法开展现场审验,严格按照法定条件颁发证照,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不得违规收取审批费用;

(三)管理情况:对农业局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及时公开审批结果等信息,按时按规报备、归档,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开展许可后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不定期抽查、执法案卷评查(每年 1 次)、或者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1 次)、备案审查以及情况通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通过不定期抽查、执法案卷评查(每年 1 次)、或者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1 次)、备案审查以及情况通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部门实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将受委托部门实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县农业局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措施

有以下情形的,农业局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并依法注销其审批证照:

(一)受委托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的其他情形:被审批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上述规定撤销行政审批,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审批的,农业局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受委托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受委托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四)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五)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第三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实现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及收贮运等活动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情况;

(二)生产主体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

(三)生产主体使用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

(五)农产品包装标识情况;

(六)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

(七)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情况;

(八)生产经营主体的自律制度建设情况;

(九)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对存在隐患苗头性的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开展不定期突击性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

行业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三)检查结果汇总。各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上报上级农业主管部门。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地农业部门督促辖区内生产主体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上级农业主管部门。

五、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一)检查巡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定期检查辖区内生产主体在种植过程中投入品使用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行为守法守信以及“三品”标识使用等情况,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督导生产主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辖区内的生产经营主体每年最少巡查检查一次。

(二)检验检测。根据上级农业部门的监测计划,结合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原则上县级年度快速检测检测 2100 批次以上,乡镇快速检测 780批次以上,每年度形成当年总结分析报告。

(三)分析会商。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和检查巡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产业部门、监管部门、检测机构等单位开展分析会商,着重研究监管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研判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对不合格产品进行结果分析,对潜在可能影响农产品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研究制定措施,指导安全生产。

(四)监管联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产业扶持联动,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作为各类农业项目申报实施的前置要求,全面落实生产主体责任,对有不良记录、使用违禁投入品、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生产主体,取消授予的有关称号,三年内不予项目扶持。积极争取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列入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内容,严格执行“一票否优”制度。

(五)宣传告知。积极通过报刊、电视、农业信息网等媒体和专题讲座、咨询服务、科技下乡等活动进行宣传告知,向生产经营主体、消费者积极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解读工作部署和出台的政策措施,报道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六)执法处罚。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禁用的农药及隐性成分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测中发现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者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应急处置。制定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明确各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分工明确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和预警机制,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技术储备、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等保障工作,确保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反应迅速、决策准确、措施果断、运转高效、处置得当、处理到位。

(八)信息公开。县级农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免费向社会公布日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的咨询、查询方式。畅通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途径,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反馈机制,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和保护。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检查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市级、县、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二)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四)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五)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六)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下列情况: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2.农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3.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00 元以上20000 元以下罚款。

(七)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八)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项: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农业执法系统有 60 多项行政执法事项实行属地管理。县级

农业执法大队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农业投入品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农业行政执法活动的农业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农业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和规范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农业局根据需要,在自查的基础上,每年上半年组织

一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农业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

市、县(区)农业执法系统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农业部门可以建议其纠正: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市、县(区)农业执法系统在执法中存在下列问题的,农业厅可以发放执法建议书:

1.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行为不合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的;

2.日常执法监管有关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农业投入品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农业生产事故调处等工作不力的;

3.其他需要发放执法建议书的情形。

执法建议书包括以下内容:

1.提出建议的起因;

2.存在的具体问题;

3.纠正、改进的建议、意见及整改期限;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执法建议对象收到建议书,应立即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建议发出机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厅可以实行通报批评: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5.案卷制作不规范、案件办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7.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予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9.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0.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1.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2.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第五项: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

农业投入品主要包括种子、蚕种、食用菌种、农药以及肥料

等。为了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维护市场秩序,预防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事故,保障农业生产安全,落实农业投入品监管责任,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其他与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证照是否齐全且合法有效;

(二)生产经营所需的设施、设备等有关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生产经营的产品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包装、标识等有关强制性规定;

(四)生产经营档案(台账)是否依法建立健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由农业局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进行2至3次执法行动,随机抽取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重点是

群众反应比较强烈的行业和取证未满 1 年的企业。对辖区内的监管对象原则上每年应检查 1 次以上。

(二)专项检查。针对农时季节、重要农作物生产关键时节、重大隐患问题、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农业厅报告,或由农业局组织力量查处。

(三)针对投诉举报的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农业部门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按照本部门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辖区内的监管对象进行检查。

(五)除每月向上级农业主管部门上报查办案件统计表之外,还应填报查办案件具体情况统计表。

四、监督检查程序

在实施农业投入品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严格按照规范填写《农业行政执法巡查记录表》,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合同、发票、账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农业投入品生产规范要求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国家禁止生产的农业投入品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对处罚有异议的应告知权利。

五、监督检查措施

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及与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行为或者农业投入品存在事故隐患时,要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农业投入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

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有关农业投入品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五)吊销许可证;吊销相关人员资格。

第六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监管

为加强对行政处罚属地管理重大案件的监管,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重大案件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的规定,重大案件主要指以下几种:

(一)拟作出法人和其他组织30000元、公民 5000 元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

(二)拟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三)案情跨地市级行政区域的;

(四)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农业厅认为属重大案件范围的案件。

二、重大案件报告程序

负责立案查处的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查清为重大案件之后5个工作日内要以案情专报的形式逐级上报农业局,案件的进展情况应及时上报,案件的处罚情况和后处理情况应在作出决定和处理完成之后的 2 个工作日内上报。

三、重大案件监管方式

案件来源于自治区级以上部门的重大案件一般实行交办督查或者督办。交办督查的案件,由农业厅下发案件交办函,并可通过催办、查卷、走访等方式予以督查,确保案件及时、有效的办理。督办的案件,可采取在查处通报中指定督办、向被督办单位发督办函等方式进行,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了解情况,加强指导。必要时,可派员直接指导,或组织力量直接参与调查取证。

四、重大案件查办考核

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不及时查处或查处不力、未能在规定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001]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1、对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管制度 单位:蠡县交通运输局 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的范围主要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及活动。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制度建立建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上级部门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满、阻扰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

关等部门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二)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执法机构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单位申请复查。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做出决定的,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可作出如下处理: 行使交通运输系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税(费)优惠备案事项监管 (二)税收票证的监管 (三)规范案件查处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税(费)优惠备案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邢台县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各项税、费优惠管理工作,充分体现依法、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便利原则,确保税费优惠政策贯彻落实,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享受税、费优惠备案事项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税、费优惠备案事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冀地税发〔2012〕84号)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享受税费优惠的纳税人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税费优惠。 2、享受税费优惠的纳税人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重新审查纳税人享受税费优惠资格。 3、减免税、费款有规定用途的,享受税费优惠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有规定优惠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缴纳各项税、费。 4、享受税费优惠的纳税人是否存在未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或备案自行享受税费优惠情况。 5、已享受税费优惠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申报。 三、监督检查方式 受理纳税人提交的税(费)优惠备案后,分别由各基层税务分局和局机关组织对优惠备案事项进行检查。全面检查由各基层税务分局组织,不

定期开展;专项抽查由县局组织,主要对基层税务分局审核情况进行复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面不少于40%。 专项抽查:每年组织一次,抽查不少于20%。 上述指标如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全面检查:办税服务厅受理相关资料后在次日上午前及时移交并复核;在3个工作日内做好资料审核工作,对疑点企业进行派工调查,组织开展约谈、实地下户调查工作;在7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进行反馈,经后续管理核实纳税人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启动纠错撤销机制。 (二)专项抽查:结合税收执法检查和工作督查等工作,由市局每年组织人员对各基层税务分局办理的税(费)优惠备案事项进行复核,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启动纠错撤销机制。 (三)税务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的检查人员参加。 (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税费优惠的行为,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实际情况不符合有关税费优惠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税费优惠的、享受税费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主管税务分局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的程序报备而自行享受税费优惠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017]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区级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编制执行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区级预算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预算编制、执行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有否存在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列举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监控、督促、调查、核查、审查、检查、评价等方法。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监督对象按照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调取、查阅、复制监督对象有关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户信息、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的存款;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专项监督检查程序如下: (一)送达检查通知书。专项检查3个工作日前,须向被检查对象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二)开展实地检查。按照检查方案对有关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进行检查,并核实相关问题。 (三)编制工作底稿。检查组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编制工作底稿,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 (四)撰写监督检查报告。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撰写监督检查报告。 (五)提交报告。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须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 (六)针对问题,提出意见建议。针对检查问题,提出完善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和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1.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 3.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 4.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 (二)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1.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 3.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 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 5.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检查 为做好辖区内国控、省控、重金属排放等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管工作,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范围内污染源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三)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对辖区内的国控、省控、重金属排放等重点污染源(含城镇污水处理厂),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对有违法排污情况或信访投诉的污染源加密检查频次。 (二)开展不定期突击检查。针对环境突出问题,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 (三)专项检查。开展涉水、涉气等专项行动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查阅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

录;检查排污口规范化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根据检查内容,制定详细检查方案计划,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二)开展检查。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实施现场检查,突出精细化监察要求;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检查结束后,对重点污染源单位进行反馈,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被检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区环保局。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制作调查案卷由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小组审查。 (四)督促整改落实。区环保局对监督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复查工作,以督促整改落实。 六、监督检查处理 通过监督检查,发现重点污染源单位存在问题的,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企业作出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查封扣押相关设施设备、罚款等处理决定。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本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本地管理事项职权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2、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本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发式结合进行。 4、监督检查措施 对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县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错误,上级人防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 5、监督检查程序 (1)省人防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人防部门根据上级部门的部署或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所管辖区内的执法检查工组。

(2)执法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4)县人防部门根据接受到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个人。 6、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市、县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照规定就追其执法过错责任。 处理结果有以下方式:(1)诫勉谈话;(2)通报批评;(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4)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5)吊销行政执法证件;(7)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9)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处罚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10)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1)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方式。 (二)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税务行政审批 单位:蠡县地方税务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局管辖范围内取得税务行政许可或税务非许可审批的纳税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一系列税收规范性文件。 (二)许可资格或审批事项 纳税人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等税务行政许可或审批事项。 (三)监督管理内容 1、税务登记类:包括税务登记证核发、注销等。 2、资格认定类:包括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政策性优惠企业的认定等。 3、申报征收类:包括延期申报、延期缴纳、核定征收等。 主要监督纳税人申请事项、资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是否符合相关税务管理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管理; (二)纳税评估; (三)税务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日常管理。税源管理部门依托工作流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税务行政审批日常管理和后续管理,对于可以入户执法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到户逐一核查资料。 (二)纳税评估。有针对性地开展约谈和核查,对审批事项存在问题的,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三)税务稽查。稽查局通过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在对纳税人实施税务检查时,对其享有的相关资格、享受的税收优惠等事项一并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管理程序。按照审批事项的工作规程开展受理、审核、审批工作;可以进户执法的审批事项,税源管理人员(2名以上)到纳税人的实际经营地进行实地调查,填写相关调查表格,移交审批环节。 (二)纳税评估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开展纳税评估。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有无拖欠、截留和任意扩大或缩小开支范围的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计划,有无超预算、超计划用款。调剂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做到专款专用、合理合法,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有无违规支付、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和挤占挪用等损害侵蚀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 (四)受益人是否存在虚报、冒领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经办机构是否定期对离退休人员进行必要的生存调查。 (五)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是否严格遵循统筹范围内支付原

则、专款专用原则、统一性原则、适度性原则。 (六)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七)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基金预算、决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是否存在不符合财务制度,有关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采取自查和抽查方式,抽查工作由局财务和稽核审计科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抽查面不低于50%(二)专项监督:接受省、市级部门至少2次社保基金专项检查,原则上、下半年各1次。 (三)审计监督:专业审计部门(审计局)对社保基金进行专项审计,每年一次。年初,确定专项检查具体险种,并将检查方案报上一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审定。 四、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机构实施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年度监督计划和工作需要确定监督项目及监督内容,制定监督方案,并在实施监督3日前通知被监督单位; (二)检查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调查取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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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监督管理 市局对生产汽车、儿童玩具产品企业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生产汽车、儿童玩具产品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督促汽车生产企业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要求向质检总局备案生产企业基本信息和汽车产品相关信息。 (二)督促缺陷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召回。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组织专家对汽车、儿童玩具生产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四、监督结果处理 依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对违反有关条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处罚(条款较多,不再列举)。 (二)产品防伪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局对行政区域内的产品防伪进行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防伪技术、防伪技术产品及防伪鉴别装置的研制、生产、使用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是否具有生产许可证。 (二)使用防伪技术产品企业是否到市级质监部门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到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使用防伪技术产品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的,责令停产、没收产品、经济处罚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质监部门对生产企业下发监督检查通知书。 (二)组织人员到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三)向省局上报监督检查总结。 六、监督评审处理 依照《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对违反有关条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处罚(条款较多,不再列举)。 (三)生产许可目录管理产品及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生产许可发证目录管理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企业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产品质量状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验. 四、监督检查措施 年度自查、日常巡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汇总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检查督促整改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生产企业,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至五十五条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撤销、撤回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处理。 (四)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管 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现制定如下监督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加强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的方法、手段和对策研究

加强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的方法、手段和对策研究 2015-11-02【内容摘要】 当前,以放权为重点的政府职能转变已有重大突破,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下一步,切实做好“放管”结合面临很多现实挑战。上海率先开展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的探索,对于创新政府治理新路径,对于自贸区政府管理制度创新在全国率先推广,对于“四个中心”建设和构建国际化大都市具有重大意义。 一、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现有做法 一是大力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自贸区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先照后证”登记制、年度报告公示制、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创新外商企业管理方式。二是探索建立综合执法体系。浦东新区率先全市创新市场监管组织架构,挂牌成立浦东市场监督管理局,增加监管力量,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深化完善“分类监管”制度,强化信用监管。三是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开通运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服务大厅投入使用,“上海诚信网”改版升级。研究出台多项信用制度规范文件,多领域、跨区域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四是启动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自贸区已建立联合监管与协同服务制度、综合执法制度、社会组织参与市场监督制度、社会信用体系、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制度、综合评估制度。五是重点领域先行推动事中、事后监管。金融领域形成事中、事后监管基本框架,海关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等一系列监管制度,口岸启动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管理制度。六是推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建设。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事中、事后监管问题分析 深入分析上海市在探索推进政府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暴露出的法律法规不完善、诚信体系不健全、部门合作不协调、方法手段不到位、社会参与不密切、监管人才不匹配等问题,其深层次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的认识不一,推进步伐各异,缺乏顶层设计。目前,各部门对事中、事后的认识程度还存在差异,导致部门推进的进度各不相同,直接影响了部门之间的合作和政府事中、事后监管改革的整体推进。二是政府监管重点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的衔接机制不协调、不到位。与事中、事后监管相适应的法制保障跟不上,对事中、事后监管方法手段缺乏,监管存在“空档期”和“空白点”。三是事中、事后监管缺乏标准化、规范化的流程、程序设计。政府监管能力的“有限性”与实际推进中监管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出现监管内容不清晰、部门合作不协调、基层监管压力大、监管精细化程度不够等问题。 三、总体思路 事中、事后监管是政府职能转变的新趋势、新要求,国外发达国家在很多行业领域已形成了完善、高效的监管体系,其特点归纳为立法保障先行、注重部门之间协调、实施分类监管、剥离交叉的监管职能、监管主体多元、建立惩戒机制、实施动态监管、注重专业领域的职业水准、设立专业课程等。未来事中、事后监管要借鉴国外经验,总结自贸区经验,加快向全市推广。 ——正确处理四大关系:事中、事后监管与事前审批的衔接关系;事中、事后监管自贸区内外的关系;事中、事后监管与现有行政架构的关系;事中、事后监管与市场环境建设的关系。——基本思路:一是注重顶层设计。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与事前审批、政府内部运行规则、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现行法律框架、社会发展基础条件等有机衔接。二是强化统筹协调。在全市范围内确立若干监管重点领域,在市级层面组建相应的决策协调机构。三是下沉监管重心。把监管职能、监管手段、监管人员等下沉到一线部门,完善一线部门的管理模式,探索建立监管职能的法定化、职业化机制。四是完善监督机制。提升行业协会的自律自管能力,组建第三方独立监管机构,同时成立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的社会化评估机制。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水工程安全运行与管理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所有水利工程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水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2、水工程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落实情况; 3、水工程管理人员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情况; 4、水工程安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5、水工程设施维修养护情况; 6、水工程安全隐患处置情况;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上述工程实施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现场检查工程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及运行操作等情况; 2、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 3、查阅与水程安全运行管理相关的资料; 4、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意见,需要整改的问题,检查人员现场出具整改通知书; 5、对于存在严重影响的水利工程安全运行问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发文予以督办; 6、水工程管理单位整改完成后,由被检查单位将有关整改情况报区水务局。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被查单位关于投资计划执行、资金到位情况汇报。 (二)实施现场检查,查阅有关投资计划文件。 (三)对社会监督、群众举报、行政许可投诉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下发投资计划监督检查方案,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三人; (二)制发通知,告知被查单位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三)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勘察,对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四)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整改意见; (五)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现问题及时出具整改通知,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及时上报。对未按要求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可调整计划和停止安排计划。 (二)水利统计管理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纳入水利统计范围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区水务局对水利统计情况定期进行检查,配合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查处重大水利统计违法行为。主要检查内容有: (一)水利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和上报情况;

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X”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X﹞6号)、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和《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意见》(X 政发﹝X﹞33号)精神,根据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158号)要求,切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水平,扎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现结合实际,就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推进政府监管职能和方式从注重事前行政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 监管转变,从管制型、粗放型向服务型、精细化转变,从分散型、封闭型向集约型、开放型转变,加快构建行政监管、风险监测、信用管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增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厘清监管职责,明确监管责任,对审管一体事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由审批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

体责任;对审管分离事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 2.科学有效监管。建立与深化改革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市场规则和方式方法,运用市场机制优化监管政策,运用科技手段强化监管措施。明规矩于前,让市场主体知晓行为边界;寓严管于中,把主要精力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施重惩于后,严厉惩处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3.公开公平监管。全面推行以“双随机、一公开”为重点的监管检查制度。监管的事项、方式、频率、程序、结果等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4.智慧智能监管。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推进“互联网+监管”,实现空间立体可视化监管、大数据集成化监管、风险预警化监管、智能分类化监管,提高市场监管的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5.包容审慎监管。建立公平开放的市场准入制度,以包容审慎态度对待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鼓励新兴经济不断创新发展。 6.协同共治监管。实现部门间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探索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联合随机抽查,健全社会信用信息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完善风险管控体系,建立执法监管部门间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制度。 二、重点工作 (一)全面推行市场监管清单制度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6项)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6项) 第一项:对食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食品流通经营单位、餐饮服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食品流通经营单位监管:通过网上申报、书面形式审查、现场核查,依法依规对食品流通环节符合经营条件的经营单位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通过日常监督检查、抽样检验、专项整治等方式,对食品流通经营业户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组织查处食品流通环节的违法行为,参与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二)对餐饮服务单位监管:通过网上申报、书面形式审查、现场核查,对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考核,达到许可条件的单位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单位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满三个月后,由发证单位根据其食品安全管理情况按照优秀(大笑)、良好(微笑)、一般(平脸)做出动态评定,持证满一年后由发证单位根据一年内的每次动态评定结果,做出年度综合等级,分别为优秀(A)、良好(B)、一般(C)。并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和根据省市局安排进行监督性、评价性、

风险性抽检等方式,对食品流通经营业户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查处食品餐饮服务环节的违法行为,参与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标准化管理,编制事项目录。制定了详细的服务规范和标准,理顺内部运行机制,规范内部办理程序,做到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审批条件、审批流程、承诺时限的标准化。 (二)完善监管制度。每年制定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食品监管工作计划,明确检查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工作要求。 (三)强化信用体系建设。结合区、市局工作安排,在流通环节开展“示范店”、“示范街”创建活动;在餐饮服务环节开展餐饮服务品牌“示范店”、“示范学校食堂”创建工作,开展“清洁厨房”创建活动,通过创建活动提升经营单位的诚信度。 (四)完善监管途径。按照许可规范进行审批,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报送与监督检查无关的材料,开展实地检查、抽样检验、专项整治等活动要委派2名以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并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农业机械安全生产事中事后监管 为切实加强对农机安全生产的监管,依法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权限 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操作农业机械及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监督检查内容 单位和个人从事农机生产活动,是否符合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从事农业机械生产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三夏”“三秋”农忙季节组织专项检查。 (三)依法规范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对其它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

验。 (四)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农业机械安全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登记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五)查封、扣押有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或者扣押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或者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农机安全监理站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并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业机械安全法定义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001]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所管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 统计调查对象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河北省统计管理条例》、《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一)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统计制度和法定程序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六)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经审批、备案;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十)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是否具备法定资格,是否依法报经审批或备案,是否在调查表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法定标识;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经常性检查:根据年初检查计划,结合各专业报表上报时间的特点分月安排检查。 (二)专项检查:根据上级统计部门统一部署,局集中一段时间对本专业调查单位进行稽查。 (三)抽查:根据年初计划,局针对镇(街道)和区级部门开展巡查,同时抽查一定数量的下属企业、村(社区)。 四、监督检查措施 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天津市电影放映单位许可(负责市内六区)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按照《天津市承诺审批制试行办法》,本部门就电影放映单位许可(负责市内六区)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制定以下办法:第一条行政许可事项设立依据 (一)行政许可事项设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36条、第38条。 (二)申请条件设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36条。 (三)申请材料设立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36条。 第二条申请该事项的法定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办理该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申请(单位)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电影放映单位登记表(含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三)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第四条行政相对人应提交的材料和可以承诺后补的材料 1.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是申请(单位)人应提交的材料。 2.第(一)项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行政相对人在作出承诺后可在60日内补齐。 第五条申请人在提交材料时,应做出以下承诺 申请单位(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本单位(人)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承诺自身能够满足办理该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三)本单位(人)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四)本单位(人)承诺所提供的纸质申请材料和电子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五)本单位(人)承诺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5项电子教案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5项) 一、固体废物管理许可事项监督管理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监督管理 三、排污许可证事项监督管理 四、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事项监督管理 五、规范案件查处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1) (职权名称:固体废物管理许可事项监督管理) 单位:玉州区环境保护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玉州辖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单位;进口废纸、废塑料、废铜泥加工利用定点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是否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的规定; (2)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转移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是否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 (3)进口废纸、废塑料、废铜泥加工利用定点企业是否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等的要求,从事进口废纸、废塑料、废铜泥的加

工利用活动。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每月不少于 1 次。其它单位每年不少于2 次。 2、专项检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每年不少于 4 次,其它单位每年不少于2 次,抽查面不少于3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玉州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固体废物管理许可后续的日常监管, 负责组织专项检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固废台帐资料核查,专项检查等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玉州区环保局对获得许可的单位实施日常监管。监管频次每年不少于1 次,其他有要求的,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检查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方式,对许可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必须由2 名以上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许可单位应当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

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23号)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权力清单制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寒办发〔2015〕8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大力推进行政机关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加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群众参与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逐步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和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依法行政,强化监管。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政府市场监管职能,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 (二)责任明晰,权责一致。依法界定、科学划分政府及其

部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落实市场主体行为规范责任、部门市场监管责任和政府领导责任。完善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三)公正透明,高效便民。着力提高监管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注重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监管与服务相结合,防止过度监管、不当监管,确保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四)综合监管,社会共治。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完善信用体系,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治理,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二、监管主体 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三、主要任务 (一)突出监管重点,进一步明确监管任务 1.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重点对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相关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等进行监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监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对实行属地管理为主的行政执法事项,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统计部门及其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县统计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 1 -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统计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统计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统计局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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