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司法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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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危机下中国的应对研究

WTO争端解决机制危机下中国的应对研究

WTO争端解决机制危机下中国的应对研究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面临着严重的危机。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变革和应对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文将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危机现状入手,分析中国在此背景下应对的具体策略和措施,探讨中国在新形势下的参与和影响。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危机现状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核心部门之一,是贸易争端得以解决的主要渠道。

近年来,WTO争端解决机制已经面临了严重的危机。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争端解决机制的行动瘫痪。

自2017年底起,美国单方面阻碍WTO争端解决机制成员法官任命工作,导致争端解决机制陷入停滞状态。

美国的行为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批评,但却一直未有改观。

2. 美国单边主义抬头。

特朗普政府上台后,美国推崇“美国优先”的单边主义政策,不断对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攻击,扰乱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正常运行。

3. 多边主义受挑战。

美国等国家的单边主义行为,严重损害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和多边贸易体系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给全球贸易秩序带来了严重的不确定性。

面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危机,中国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的应对策略,力求维护WTO争端解决机制和多边贸易体系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1. 积极参与WTO改革。

中国一直积极参与WTO改革进程,力求通过合理、平等的方式参与全球贸易体系的规则制定和变革,推动WTO实现更加公平、公正、开放、包容的贸易环境。

2. 坚定支持多边主义。

中国始终坚定支持多边主义,坚决反对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

中国积极主张维护WTO争端解决机制和多边贸易体系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进程。

3. 落实国际承诺。

中国作为WTO成员国,一直严格遵守WTO规则,履行国际承诺,支持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正常运作。

中国积极履行争端解决机制裁决和仲裁的义务,维护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wto的dsu的救济措施

wto的dsu的救济措施

WTO的DSU救济措施WTO的DSU(争端解决谅解)是WTO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成员国提供了一个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当成员国之间发生贸易争端时,DSU提供了多种救济措施以促进争端的解决。

本文将对WTO的DSU救济措施进行概述。

1. 协商在DSU下,成员国首先应通过协商寻求解决争端。

协商是DSU的必经程序,也是争端解决的重要阶段。

成员国可以通过协商尝试达成一致意见,以避免争端升级。

2. 调解如果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请设立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是促进争端解决的一种灵活方式,其目的是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如果调解成功,争端双方可以达成协议并终止争端。

3. 仲裁如果调解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争端双方可以申请设立仲裁法庭进行仲裁。

仲裁是一种法律程序,其裁决具有约束力,必须得到争端双方的遵守。

仲裁法庭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决,并决定采取何种措施解决争端。

4. 补偿和中止减让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争端涉及违反WTO规则的行为,受损方可以通过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来获得补偿。

这种措施可以是一种临时措施,旨在减轻受损方的损失。

但是,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必须是有限的,并符合DSU的规则和程序。

5. 上诉机构报告如果争端双方对仲裁法庭的裁决存在异议,他们可以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

上诉机构将对裁决进行审查,并发布报告。

上诉机构报告具有约束力,必须得到争端双方的遵守。

6. 裁决执行一旦仲裁法庭或上诉机构发布报告,争端双方必须遵守其裁决。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履行裁决,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DSU设立了监督执行的组织机构,以确保裁决得到执行。

7. 监督和建议DSU还设立了监督和建议程序,以促进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运行。

监督机构对争端解决程序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在必要时提出建议。

这些建议旨在改进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和效果,并促进争端解决过程中的合作与协调。

总之,WTO的DSU救济措施为成员国提供了一个全面、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诉讼性特征

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诉讼性特征

约 国之 间的协议 , 同意 由争端解决机 构对缔约 国之 间的争端行使 管辖权 , 国际法上称为 合意 管辖 国际法院等 国际司法机构的 。
WT O争端解决机制与国际公法有许 多不 同的特点 , 如该机 制 协定 ) 向专 家小组 申请裁决。专家小组在审理时 . 而 认为控诉方 审查 的对象是各 国国 内有 关贸 易的法律和政 策是否违背WT 各 美国和加拿大一旦提交被诉方欧盟不符合 S S O P 协定的初步证据 . 项协议 ,国际公法 审查的对 象是各 国的国家行 为是 否违 反条约 举证责任就全 部转移 到被诉方 。 专家组根据 SS 3 P 第 条第 1 . 歉 认
证的 , 不能将他们 割裂开来。WT 争端解 决机 制的诉讼性特征与 法原则。概括起来,WT O O争端解决机制带有国际公法的特点。 非诉讼性特征相结合 ,共同构成 了以规则 为主导的基础 ,但也残 留着许多权力主宰 的痕迹 。 O WT 争端 解决机制 的诉讼性特征 , 既 有这样才能看清该机 制的诉讼性特征 。
三,WT 争端解决机制的证据制度具有诉讼的特征 O
国内法 中,谁主张谁举证是诉讼 法的基本原则 ,但是举证责
要结合国际法加以研究 ,又要和国内诉讼法的法理加以比较 ,只 任倒置也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被采 用 ,如在行政诉讼 中,行政机 关
作 为被告在取得证据的能力上优 于原 告 , 因此举证责任由被告承
构在听取 当事方的意见后 ,可 以作 出驳回上诉 ,维持 、修改或撤 端解决机 制 中 关于举证责任 承担 的原则 延续 了在 国内诉讼 中
消专家组 的法律调查结果和结论 等其认 为适 当的裁决。由此不难 关于举证 的原则 。 明WT 争 端解 决机制在 举证 问题 上具有 诉 表 O 看出 , 上诉审议十分接近于司法 中的终审审理 。本文主要从 WT 讼性特点 。 O

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缺陷及完善方法

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缺陷及完善方法

小议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缺陷及完善摘 要:wto成立至今,其准司法性的争端解决机制对其成功运作无疑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它是多边贸易体系的支柱,正是它,为多边贸易体系提供了可靠性和可预见性,确保了多边贸易体系的正常运行。

它对当代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提出了许多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有的西方学者认为,wto的建立带来了国际经济法领域的一场“革命“。

“当日益增多的国际经济法问题向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提出挑战时,该体系也处在改变中。

其基本的主权概念、领土管辖、主权平等都必须修改。

这就是国际经济法的革命。

“自中国加入wto以来,中国的政治、经济、法律等诸多方面的影响现已开始显现,各行各业都在积极的制定有关的应对措施,迎接入世带来的挑战。

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与贸易往来日益密切,如何认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与意义,是我国国际法学界十分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贸易;经济一体化;wto争端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f01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12.07.004 文章编号:1672-0407(2012)07-016-05 收稿日期:2012-05-20 历史与现实告诉人们,国际社会如同国内社会一样,需要一定的管理机构及其法律制度。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表明,这是迄今各国在最大限度范围进行国际合作的组织机构,即愿意接受该组织在调处各成员之间贸易或与贸易有关的争端方面,拥有类似国内法意义上的强制管辖、裁决和制裁等一系列权力。

这种国际合作反映了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全球经济日趋一体化的时代,各国各地区之间贸易、经济往来极为密切,相互依赖程度之大,必须采用类似wto争端解决机制那样的方式,和平解决国际经济和贸易争端。

这就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生命力所在。

 诚然,必须看到,wto及其多边贸易体系是一个渐进演变和发展的过程,各项协定与制度在这一过程中将会不断得到进一步改进、加强和完善。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 选项D正确。上诉案件由上诉机构7名成员中的3人组成上诉 庭审理。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 (一)争端类型: • A、违反性申诉:申诉方须证明被诉方国内
措施违反了WTO相关协议;若申诉成功, 被诉方需要废除或修改有关国内措施; • B、非违反性申诉:申诉方只须证明其利益 受损或丧失;若申诉成功,被诉方需要作 出补偿。 • C、其他
(二)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 P.148
• 上诉机构是常设机构,上诉案件由上诉机构七名成 员中的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
• 上诉机构只审查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 组做出的法律解释。不能推翻专家组认定的事实。
• 4、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程序
•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都须经过【争端解决机 构DSB】的通过,由此形成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定和建 议。采用“反向协商一致”原则即只有争端解决机构 全体成员都不赞成方能否决报告。
• D.如甲国拒绝履行上诉机构的裁决,乙国可向争端 解决机构上诉
• 【答案】C
• 【考点】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解析】选项A错误。 对争端方没有提出的主张,专家组不能作出裁定,即使相 关专家提出了这样的主张。 选项B错误。磋商是申请设立 专家组的前提条件,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必须经过 磋商程序,但仲裁与调解不是争端解决的必经程序。
• 选项C正确。在通过争端解决报告上,除非争端解决机构 一致不同意通过相关争端解决报告,该报告即得以通 过。 选项D错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 规定,任何一方均有上诉权,但上诉审的范围仅限于专家 小组报告所涉及的问题和法律解释。
• 【2012】甲、乙均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乙称
甲关于影像制品的进口管制违反国民待遇原则,为 此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申诉,并经专家组和上诉机 构审理。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

案件事实

5月22日,争端解决机构同意将欧盟请求设立 专家组审理美国钢材保障措施案列入争端解决 机构的议程。6月3日,应欧盟的请求,世界贸 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同意设立专家组,并将日 本、韩国的请求列入争端解决机构的议程;中 国、中国台北、巴西、日本、韩国、泰国、加 拿大、挪威、瑞士均表示将作为第三方参与欧 盟申请的专家组的调查和审议工作。

我国要大力宣传保障措施的有关知识 我国加入WTO后才开始对保障措施进行系统性的研究, 社会各界对保障措施的认识还不够,而且国内在此方 面的研究也还处于起步阶段,大多数的企业还不了解 保障措施。只有对相关的知识有了充分的了解,才能 对保障措施进行合理的运用。我国政府的相关部门必 须要有一批熟知保障措施规则的专门人才。产业部门 也要对保障措施有一个初步的了解,知道在保障措施 调查中为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抗辩。
争议焦点2:是否存在严重威胁?

WTO《保障措施协议》第4条规定,“严重损害应理解 为对国内产业的状况造成重大的总体损害;严重损害 威胁应理解为严重损害之危急显而易见。严重损害及 严示损害威胁的确定都应基于事实,而非仅凭指控、 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而作出。”专家组将对美国报告 中有关严重损害或威胁的数据进行仔细严格的审查, 包括“有关产品进口增长的比例和数量,增长的进口 产品在国内所占市场份额,销售水平、总产量、生产 率、能耗、损益及就业的变化。”以确认报告对严重 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确认是否符合WTO的规定。
案件事实

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规定, 在进入专家组审理程序之前,应进行磋商。为此受影 响的成员先后与美国进行了双边磋商,均毫无成果。 3月26日中国、欧盟、日本、韩国、瑞士和挪威等成 员与美国在世界贸易组织机制内进行多边磋商,未能 达成任何解决问题的意向。4月11日至12日,中国、 欧盟、日本、韩国、瑞士和挪威等6方在日内瓦与美 方再次进行磋商,要求美国立即终止这种保护主义措 施,但磋商仍告失败。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论文 - 经典论文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论文- 经典论文(文章一):世界多边贸易论文--浅析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论文(案例)考核世界多边贸易体制概论作者考试批次学籍批次考点层次专业完成时间浅析WTO争端解决机制(一)、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几点说明㈠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入,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加剧,贸易摩擦也日益增多。

为确保贸易能公平、公正的进行,需要一个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从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条款到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多边贸易体制日臻完善和成熟。

当双边磋商难以达成协议时,争端的申诉方可将争端提请缔约方全体进行处理。

为了进一步强化GATT 的争端解决机制,乌拉圭回合谈判较全面、彻底的对GATT争端解决机制和程序作了改进,并最终形成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书》).通过这样一个强化了的机制,WTO希望能更迅速、更有效地处理成员之间的贸易纠纷和摩擦、维护它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督促各成员更好地履行各项协议的义务及其所作的承诺,“实现问题的满意解决”。

㈡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WTO的争端解决制度是保障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可靠性和可预见性的核心,DSU对争端解决的基本方法和程序作了极为详细的规定,其基本程序包括:磋商;斡旋,调解和调停;专家小组;上诉视察;对建议或裁定的监督执行;仲裁;补偿与减让的终止以及“交叉报复”。

WTO自xx年成立后,其争端解决机制在处理国际经贸纠纷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约有80%的争端在建立专家小组之前是通过磋商是争端双方达成一致的,这也表明了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性。

当然,WTO争端解决机制远不是完美的,年轻的WTO争端解决机制能不能经受真正的考验还有待时日,但是无疑,我们是有理由乐观的。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运作过程存在的不足——从一个经典案例看香蕉案㈠案情这是一个被数次诉诸GATT和WTO纠纷解决机制的纠纷。

欧盟市场的香蕉主要有三部分一个是直接隶属于某些欧盟国家的海外领土,如加勒比海地区的英联邦成员,法国的海外省等;二是通过《洛美协定》同欧盟保持特惠经贸关系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国家,ACP);三是中美和南美洲的国家。

浅析WTO争端解决机制

浅析WTO争端解决机制介绍WTO(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国际性组织,旨在促进全球贸易的自由化和公平化。

它可以被认为是非常具有影响力的国际组织之一,全球各国家和地区都是其成员。

WTO有一个重要的部分是其争端解决机制,用于处理成员国间的贸易纠纷。

本文将就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浅析,并对其解决争端的效果进行探讨。

国际贸易的挑战国际贸易是全球经济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但是,由于国家和地区之间在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差异,国际贸易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国际贸易的一些问题包括保护主义、贸易壁垒、知识产权、环境和劳工标准,以及反倾销措施等等。

这些问题可能导致各国之间的贸易纠纷,并给全球经济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需要一种有效的方法来解决这些问题以确保市场公平和全球贸易发展。

WTO争端解决机制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用于处理成员国贸易纠纷的一个重要部分,这个机制在WTO加入成员国条约中有明确规定。

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纠纷,以确保所有成员国都遵守WTO的贸易规则。

双边磋商在提交争端之前,成员国必须先尝试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纠纷。

如果两个成员国可以就解决问题达成一致,那么争端就可以在这个阶段得到解决。

案件委员会如果经过双边磋商,问题仍然不能解决,那么下一步就是成立一个具有专业知识的案件委员会,以研究和解决争端。

该委员会由三名专家组成,由争端双方共同选择。

委员会的职责是研究并提出建议,以最终解决争端。

上诉机构如果任何一方对案件委员会的裁决不满意,那么可以上诉机构寻求更高层次的裁决。

上诉机构是由七名成员组成的,由WTO成员国选举产生,任期为四年。

上诉机构可以确认、修改或维持案件委员会所作的裁决。

执行程序最后,如果有一个成员国不遵守上述裁决,那么对于那个国家来说就可能会有一些贸易制裁。

这些制裁可能包括贸易限制、罚款或者其他经济惩罚。

争端解决机制的效果WTO争端解决机制为成员国提供了一个解决贸易纠纷的可靠和法律手段。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大致程序与特点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大致程序与特点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大致程序与特点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之间难免会出现一些纷争。

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世界贸易组织(WTO)设立了一套争端解决机制。

这套机制旨在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从而保障全球贸易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大致程序与特点进行详细阐述。

我们来看看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

WTO争端解决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提出争端;2.启动争端解决程序;3.争端的调查与事实查明;4.争端的裁决。

下面我们将逐一进行分析。

1.1 提出争端当成员之间发生贸易争端时,一方可以向WTO提交书面投诉,要求启动争端解决程序。

投诉应当包括争端的事实、理由和有关证据。

投诉还应明确指出所依据的WTO 规定。

一旦WTO接到投诉,就会启动争端解决程序。

1.2 启动争端解决程序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是“小组委员会审理”阶段。

在这个阶段,WTO会指定一个由专家组成的小组委员会,负责对争端进行审理。

小组成员通常来自不同国家,具有丰富的国际贸易经验和专业知识。

小组委员会会对投诉进行详细的调查,收集证据,了解各方的立场和诉求,以便为后续的裁决提供依据。

1.3 争端的调查与事实查明在小组委员会审理阶段,双方都有权提供证据和陈述事实。

小组委员会会对这些证据进行审查,以确定争端的事实和责任归属。

小组成员还可以对双方提出的法律依据进行评估,以确定哪些规定适用于本案。

在这一阶段,双方需要充分合作,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以便小组委员会能够做出公正的裁决。

1.4 争端的裁决在小组委员会审理阶段结束后,小组成员会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撰写一份报告,说明对争端的裁决结果。

这份报告将提交给WTO总理事会,由总理事会作出最终裁决。

裁决结果通常包括对违约方采取的救济措施,如征收关税、暂停进口等。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特点。

这些特点使得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贸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程序

世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主要包括作为WTO协议附件2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及其附件。

此外,《关于实施与审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决定》、《关于按照〈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或〈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五部分处理争端的宣言》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定及配套或附属协议中有关争端解决的条款都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文件,共有27条和4个附件,其主要目的在于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安全性和可预测性,保障各有关协议成员方的权利义务。

WTO争端解决包括下列基本阶段:磋商、专家组程序、上诉机构程序、争端解决机构决定及其监督实施、制裁等阶段,还包括斡旋、调解和调停、仲裁等选择性争端解决程序。

有些阶段基本上是GATT1947争端解决相应程序的重述,有些则是WTO的创新。

一、磋商磋商是争端解决的第一个程序阶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为使相互间的争议问题得到解决或达成谅解而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

由于磋商解决争端问题是争端各当事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有利于所达成协议的执行,因此这一阶段是争端解决的必经阶段,也是世界贸易组织所提供的争端解决方式。

《争端解决谅解》第4条规定,某一成员方认为另一成员方在其境内采取的措施影响了世界贸易组织所管辖协议的实施,并损害了该成员方的利益,可提出要求磋商的请求,另一成员方应对此请求给予同情的考虑,并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任一成员方在被提起磋商请求时,有提供磋商机会的义务。

《争端解决谅解》第4条还规定了磋商的具体程序和各个阶段的具体时限:1、某一成员方提出磋商请求后,接到请求的成员方应白收到请求的10日内对该请求作出答复(但在双方同意情况下可不受此时限约束),并在收到请求后30日内开始进行磋商。

如果接到请求的成员方未在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0天内作出答复,或者在收到请求后30日内未开始进入磋商程序,则提出请求的成员方可直接请求设立一个专家小组,以便直接进入争端解决的专家小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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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司法诉讼制度(民事诉讼制度)的比较
一、相同点
1.两者都有解决纠纷和保障权利的目的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法律文件DSU是WTO的成员国为了解决日益频繁的贸易往来中产生的纠纷而妥协的产物,所以它首要的目的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个别成员的争端。

其次,根据DSU第3条第3款[5],我们可以知道WTO争端解决机制还有实现成员相互间权利和义务,以维护法律秩序和WTO自身的目的。

虽然我国学界对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目前没有一致的见解,但是普遍都认为民事诉讼制度有解决纠纷和保护民事权益的目的。

“一方面,国家设置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实现其社会统治职能,即通过对民事纠纷的解决实现社会秩序正常化。

另一方面,民事纠纷是因民事权益不明引起的,不对民事权益加以归属上的明确,则无法解决纠纷;使个人意志下的权益符合国家意志下的权益并加以保护是国家的责任。


当然,两者的解决纠纷和保障权利的目的并不是完全重合的。

前者指的是贸易纠纷和自由贸易的权利;后者指的是民事纠纷和民事权利。

这在后面的不同点中将有更详细论述。

2、两者都是一套解决争端的体制
总体来说,两者都是一套解决争端的程序规则。

他们都有规定了自己的管辖范围、审理程序、上诉程序、执行程序、争议的审理组织等。

两者都是实行两审终审制,规定了严格的工作程序和各个阶段的时间限制。

譬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同理,DSU中也有相应的规定。

DSU中的第四条第七款规定:“如在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60天内,磋商未能解决争端,则起诉方可请求设立专家组。

”DSU第十二条第八款规定:“专家组进行审查的期限,即自专家组组成和职权范围议定之日起至最终报告提交争端各方之日止,一般不应超过6个月。


二、两者的联系
前者作为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后者作为国内民事审判机制,他们之间是相互影响,互相联系的,并不是截然分开的。

在程序上表现为:根据WTO规则,成员域内法院在审理贸易争端时,无须等待WTO争端解决机构(DSB)就诉讼作出裁决,WTO的案件裁决对成员域内法院无直接约束力,DSB的裁决充其量对成员域内法院仅具说服力,成员域内法院亦无义务就案件争议或法律问题提请DSB个案裁决作出指示。

但是,为避免相互矛盾的裁决,成员域内法院在诉讼中可能需要(但无义务)中止诉讼等待DSB的裁决作出后再行最终裁决,或者对DSB的相关裁决给予适当的考虑。

DSB个案裁决对法院诉讼有着实际的影响,但一般而言是间接的,不具有法定约束力。

三、两者的不同点
1、性质不同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国际公法的范畴,其基础法律文件DSU本质上是WTO成员国缔结的解决争端的多边条约。

条约按参加缔结方的人数多少,可分为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

顾名思义,多边条约就是由多个当事方所缔结的条约。

国际法委员会起草的一个临时草案曾经将“条约”定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任何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如条约、公约、议定书、宪章、规约、文件、宣言、教廷条约、换文、协议记录、协议备忘录、临时协议或其他任何名称。

”]而根据“条约对第三方无损益”这一格言,一般情况下条约不能约束第三方。

条约只能依“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约束缔约方,且条约可以保留、
退出、终止等。

具体将来就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只能约束WTO成员国。

民事诉讼制度是国内程序法的范畴,其核心法律文件《民事诉讼法》本质上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制定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知道,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公民、法人都必须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排除适用,也不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或有所保留。

2、两者目的不尽相同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虽然和民事诉讼制度一样都有解决纠纷的目的,但是DSU明确青睐各方协商同意的解决方法,以此表明了以政治方式解决贸易争端的可能性。

对世界贸易秩序的争端解决历史上发挥过重要作用的政治因素,在DSU第5条提到了斡旋、调解和调停,而且还进一步将事先的磋商作为争端解决的强制性前置程序。

其实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使争端得到积极解决。

而民事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制度更强调社会秩序的维护,而不只是当事人争议的积极有效解决,当事人争议的解决要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前提下进行。

民事诉讼中,虽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但是也收到更多的国家强制力的影响。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还有一项重要的目标是:维护WTO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即争端解决机构在解决争端、做出裁决时,不能增加或减少成员方的权利与义务。

这与民事诉讼制度的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当事人民事权益的目的是不完全相同点。

民事诉讼制度中的维护当事人权利,强调的是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不受侵害的权利,而WTO 争端解决机制中强调的是维护WTO所有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WTO各种有关的争端解决办法都不能取消或损害WTO成员的利益或妨碍WTO目标的实现。

但是,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得到救济以及惩罚侵害人,法院可以判决减损侵害人的权利来给被害人补偿。

3.两者的原则不同
DSU确立的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有:磋商原则,斡旋、调停、调解和仲裁原则,否定式协商一致原则,授权救济原则,法定时限原则,保护发展中国家利益原则。

民事诉讼制度确立的基本原则有: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检察监督原则。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磋商原则”和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原则”并不相同。

前者是争端解决的必经程序,后者并不是必须的程序。

“斡旋、调停、调解”国际公法的概念,是政治的解决方法,这与民事诉讼制度是明显不相容的。

“仲裁”是与民事诉讼并行的制度,国内中“仲裁条款”有排除法院管辖的效果,这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兼容“仲裁”解决方式也是明显不同的。

“协商一致”是国际关系中常用的手段,但是在国内的民事诉讼制度中没有此规定。

民事诉讼制度中,执行机关只能是法院,当事人不能单方面采取救济,DSU 中的“授权救济”只是没有强制执行机关的无奈之举而已。

4、两者的管辖范围不同
根据DSU第1条的规定,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范围包括涉及以下协定的争端:《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附件一中的多边贸易协定、附件四规定的诸边贸易协议等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民事诉讼制度适用的范围是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
5、争端解决机构的性质和作用不同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虽然设有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DSB,但DSB的主要职能是负责管理这些规则和程序及适用协定的磋商和争端解决规定。

DSB不具有裁决的职能,但它有权设立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来裁决具体的争端。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报告都必须由DSB审议通过。

(虽然DSU中采用“否定式协商一致”后,实际上相当于准自动通过程序,但其裁决的结果仍然不能独立生效)民事诉讼制度中,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是
民事争议的解决机构,其可以行使审判权,而不是仅仅进行组织管理。

当然具体的审判工作是由审判组织来进行的,审判组织既可以是合议庭也可以是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在上诉审中,由合议庭审理。

审判组织并不是独立的机构而是一个临时的审判人员组合而已,但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上诉机构是一个常设机构,由七人组成。

民事诉讼制度中,法官是独立审判的,法官个人或合议庭作出的裁决无须任何专门机构人员审议,也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经过一定的期间,如无人上诉其裁决则自动生效。

五、其他不同点与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特色制度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有几个颇有特色的制度,如中期评审程序,听证会制度,非违反之诉,法庭之友制度等等。

其中法庭之友制度引起了很大争议。

该制度在DSU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它是以个案为标志的。

实践中,专家组接受“法庭之友”报告所依据的是DSU 第13 条第1 款、第2 款,而上诉机构接受该报告所依据的是DSU第13 条、第17条第9 款和《工作程序》第16 条第1 款。

“法庭之友”中大部分是非政府组织,一些非政府组织关注的环境保护、劳工、人权等问题,都是发展中国家较为敏感的,不愿在WTO 中解决的问题,为此“法庭之友”制度遭到很多发展中国的攻击。

但是,也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其价值。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还有很多与民事诉讼制度不同的地方,不如上诉机构的审议的保密性,人员的挑选,上诉机构的审查范围等等。

但是由于篇幅问题,笔者在这里只是选取宏观的方面进行比较而已,势必涵盖其所有相异之处。

但是,我们也没必要作出此番努力,如下文所言,我们只需把握两者差异的根源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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