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制下的刑事司法改革
正义与法益规制下的刑法解释——读张明楷教授《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

实例 论证 , 相互交 织 , 娓 道来 , 如一 股 清新 的春 娓 犹
风迎 面吹来 , 令人 耳 目一 新而 深感惬 意 , 里行 间都 字 充满 了作者 对法律 匠心 独运 的解释 和对人权 的 深深 维护 。 全 书共 十 三章 , 述 了刑 法 分 则解 释 中的 十 三 论 个 问题 。本 文对全 书 的 内 容大致 做如 下 逻辑 把 握 :
处理 , 既打击 了犯罪 , 没有超 出 同民 的预 测可 能性 又 范围, 是从 另一角度实现 了正 义。
刑 。根据 刑 法 规 定 , 量 刑 轻 重 角度 来 说 , 绑 从 定 架 罪对 被告人 来说 更 有 利 。但 在 本 案 中 , 告人 的 被 挟持行 为与之 前的抢 劫行为 , 是连 续发生 的行 为 , 出 于 同一故 意—— 劫取 财物 , 是在 同一 时间 、 且 同一地 点, 具有 “ 当场性 ” 而绑 架罪 一般不 具备 “ , 当场性 ” 。
法益 这 一 核 心 概 念 , 罪刑 法 定 与 罪 刑 均衡 两 大 原 则 的 制 约 下 , 在 目光 往返 于 生 活 事 实和 刑 法规 范之 间 , 分运 用 各 充
种 刑 法 解 释 方 法 , 定 罪 与 量 刑 方 面 对 刑 法 条 文做 出 最合 理 而 圆满 的 解 释 , 而保 护 法益 , 成 刑 法i Y的 实现 从 从 促 f , -_
故不 能说 『 为绑 架罪 判 的刑 罚可 能更 轻 , 忽 视被 天 { 说 告人行 为之 间的联 系 和性 质 , 注 意绑 架 罪 和抢 劫 不 罪的 区别。
1 2 正 义对生 活事 实的指 引 .
2 法 益 对 刑 法 解 释 的 中观 规 制
经 过正 义 的宏 观 指 引 , 大 量 生活 事 实 巾提取 从
从应然层面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价值所在

从应然层面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价值所在[摘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是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在实践中的新探索,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新实践。
文章从应然的角度,深入分析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价值所在。
[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应然;价值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推进和“法治行政”理念的深入,特别是中央及地方行政、司法机关单独或联合下发的一系列行政规章、准司法规范的相继出台,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的工作框架已基本建立,但在实践中,“两法衔接”机制的运行效果依然不太乐观。
本文主要从应然的角度,分析“两法衔接”的价值所在。
一、构建和完善“两法衔接”机制,顺应了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运作的需要权力制衡是整个社会权力体系的核心思想,任何权力运行过程都不是单纯权力意志的体现,而是权力限制权力,权力制约权力的互动过程。
行政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管理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最重要的国家权力,是与公民、法人切身利益最密切相关的一种国家权力,又是最容易违法或滥用的一项权力。
[1]针对制约政府的行政权力,法学家和思想家们早已有过精妙的阐述。
因而,必须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尤其是政府的行政权。
由于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时效性、宽泛性等特点,使行政权具有无限扩张的天然冲动,成为最难以监督的国家权力。
因此,制约和监督权力的核心是制约和监督行政权,必须有相应的监督机制予以制约,以权力制约权力,从而保证行政权的规范有序运行。
[2]构建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正是从权力运行机制层面,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这一执法领域入手,通过适度扩大检察监督权在移送监督和立案监督领域的职权,以实现对行政执法权力强有力的监督制约,以规范行政执法权合法有序运作。
同时保障行政执法权力与刑事司法权力在分立和配合的基础上,在检察监督权制衡行政执法权的前提下,改善检察监督效果,提高检察监督效能,树立和强化检察监督威信,以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最终实现依法治国,这也正是“两法衔接”机制建立和完善的根本精义和最终目的所在。
我国虐待动物行为的刑法规制探究

我国虐待动物行为的刑法规制探究文/苏学思摘要:日益频发的虐待动物行为已经成为影响社会治理的重要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在尝试将虐待动物行为纳入法律规制中起到了里程碑式的作用。
同时,仅靠行政法规也无法达到有效规制此类行为的效果。
刑法规制的持续缺位、虐待动物行为暴力性程度不断增强、黑色产业链日益严重等问题亟待解决,无不凸显了虐待动物行为入刑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从现实路径来看,虐待动物行为入刑应当秉持本土化理念,在适当借鉴他国动物保护刑事立法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合理设置适合我国国情的犯罪构成和法定刑。
关键词:虐待动物;动物权利;虐待动物罪一、虐待动物入刑的必要性证成刑法学界针对虐待动物是否有必要入刑存在很大争议。
反对者普遍认为:用刑事手段规制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虐待动物行为,并不适宜。
但事实上,从频率高、危害手段多、危害范围广等方面来看,部分虐待动物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具有纳入刑法规制的必要。
(一)虐待动物事件本身具有社会危害性1.国内曝光的虐杀动物事件有愈演愈烈之势,而且手段之残忍也有增无减,见图1。
据统计,仅2022年8月,反虐待动物工作组收到的虐待动物事件就多达20多起。
其危害不仅在于事件发生数量多,更在于手段残忍程度的不断提高。
施虐者的手段已不局限于踢、踹、打等常规暴力,也包括直接对活体动物进行火烧、剥皮、挖眼割耳等残忍性极高的严重暴力行为。
更值得警惕的是,青少年也进入了施虐者群体。
图1 截至2020年11月底全国曝光的虐待动物事件数据汇总2.以营利为目的的虐杀事件所占比例明显上升,其中以拍摄虐杀视频传播、直播虐杀行为、偷盗转售虐杀视频为主体的黑色产业愈加猖獗。
2020年12月有两起案例引发公众广泛关注,其原因有二:一是行为人虐待动物的手段残忍、虐待动物的数量之多;二是施虐者的身份为在职教师和国家公职人员。
其中,嫌疑人孙某通过自身的网络账号不断向社会公众发布自己多次虐待动物的血腥视频,不仅满足了心理扭曲特殊群体者的需求,还通过贩卖视频牟利。
“套路贷”案件中“软暴力”行为的刑法规制

2021年第3期2018年134********2019年940640273672020年52326353168案由刑事案由民事案由总数一、“套路贷”的界定及行为阶段1.“套路贷”的界定。
“套路贷”并非是一个专有的法律概念,而是从大量的案件中总结而来的。
关于“套路贷”的具体含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文称《意见》)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据此,“套路贷”可以被认为是一种违法犯罪活动,但“套路贷”本身并不等于犯罪,“套路贷”行为往往披着民事借贷的外衣,以民间借贷为假象,在貌似合法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
司法实践中的大量“套路贷”案件法院最后都仅仅对诈骗罪等罪名进行处罚,并未对威胁、恐吓等软暴力行为处罚。
在套路贷案件中的软暴力行为虽不具有暴力行为的现实危险性,但仍具有恶劣的社会影响和人身危险,因此,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十分必要。
(1)狭义“套路贷”的局限。
首先,两院两部发布的《意见》中“套路贷”的含义是一种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也就是说,“套路贷”仅仅是违法犯罪活动。
但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高利贷存在区别,即“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套路贷”中占有目的的非法性并不等同于《刑法》中有关财产犯罪的非法性。
“套路贷”一般发生在金融领域中,而金融管理本来就采取特许制度,未经监管机构批准就从事金融业务直接就视为形式违法并不妥当。
且《意见》并未说明非法究竟是民事违法、刑事违法还是行政违法。
其次,如果仅仅将“套路贷”等同于犯罪,那么“套路贷”构成何种犯罪?这样直接的认定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网上追逃”的法律规制

“网上追逃”的法律规制“网上追逃”的法律规制话题:休闲阅读计算机知识通报批评公安机关摘要本文通过阐述网上追逃的法律性质,分析了网上追逃制度的法律缺失,阐述了对网上追逃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并提出法律规制网上追逃的相关建议,以确保网上追逃制度既能够提高办案效率,又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关键词逃犯网上追逃法律规制作者简介:罗辉勇,福建农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系讲师,研究方向:刑事法。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079-032009年12月5日凌晨6时,在山西祁县东观镇卖加油机的贾润根被太谷县水秀派出所抓走,原因是“涉嫌持枪非法狩猎,并被榆社县公安局西马派出所网上通缉”。
到水秀派出所后,民警告诉贾润根抓错人了,但并没有马上放他回家,而是给他拍照、抽血、留指纹,要求他写一份承认自己因持枪非法狩猎被捕的涉案说明,对着录像机读念。
一位不知道姓名的民警曾劝贾润根放弃努力,因为撤销案底要报公安部审批,特别麻烦,而且,一旦撤销,就说明相关公安人员办错了案,非但抓逃犯挣的“工分”、奖金要被丢掉不说,还要被追究责任。
网上追逃措施在实践中极大地提高了抓捕逃犯的工作效率,但由于立案地公安机关上传逃犯信息的封闭性、追逃制度中存在的功利性以及异地羁押期限等问题在现行法律制度中未作出详细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容易造成逃犯甚至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上述案例正是网上追逃制度存在不足的具体体现。
因此,加强对网上追逃的法律规制有助于保障司法的公平正义。
一、网上追逃的法律性质网上追逃是指通过计算机网上在公安系统内部传递交流追逃信息,由发布信息和获取该信息的公安机关共享追逃信息资源,并采取相应的积极措施共同追捕逃犯的侦查行为。
具体而言,网上追逃就是利用计算机和网上开展追捕逃犯,建立并开通公安部与各省、自治区公安厅局相联的数据通信一级网上,省、自治区公安厅(局)与地、市、县的数据通信二级网上,建立“在逃人员信息工作站”。
刑事诉讼量刑程序改革问题新探

制约了刑事诉讼量刑程序的公开公正 , 对其加 以变 部分学者对其合法性进行质疑。此外关于检察院量 刑建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 学者们也见仁见智 。此 革势在必行 。 类争论 , 一直伴随着地方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运行
二、量刑程序意见》 《 规定的亮点所在
而存在 。学界争论为实务操作提供 了指引和依据 ,
都期望能对 以往的量刑程序有所改革 , 借此规范刑 多半 由法官根据案卷笔录 自行决断 , 法官 自由裁量 事法 官的 自由裁量权 、维护量 刑裁判 的统一性 。 权过大。提起公诉 的检察官受传统刑事法治理念的 一般将监督重点放在定罪是否准确 , 是否与 2 1 年 1 月 1日, 00 0 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 民检察 影响 ,
院、 公安部 、 国家安全部 、 司法部等五部委共同签发 己方提起公诉的罪名吻合方面。对于法官的量刑监 《 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 的意见 ( 关 试行 )( 》 以下 督有所偏弱 , 如果法官的量刑与 己方 的期待值出入
简称《 量刑程序意见》 , )随后在全 国试行 。《 量刑程 不大 , 官很 少 主动介 入加 以监督 。而刑 事 被告 检察 序意见》的具体规定较 之以往量刑程序有哪些亮 人及其辩护律师更无多少发言权 , 他们将无罪辩护
此, 本文以《 量刑程序意见》 为分析范本 , 结合我国 察官、 作为当事人 的刑事被告人 和被害人均无法对 刑事审判程序运行机制 , 对上述问题加 以分析 , 量刑有实质影响的情况下 , 以 法官量刑的 自由裁量权
期能对量刑程序改革有所裨益。
一
过大, 难以保证规范透明。而且, 法官的判决书也延
实务操作则丰富和提高了学界的认识水准。 目 , 前 《 量刑程序意见》 是在总结 以往量刑改革试点 量刑建议已经获得大多数人的认可 , 为量刑建议 认 权“ 源于公诉权 , 属于公诉权 的下位权能 , 是一种基 经验基础上 , 积极汲取近年来学界理论成果 , 广泛 嘲 征求各部 门意见出台的。“ 这一司法解释的发布实 于刑罚请求权的司法请求权” 。检察院提 出量刑建 施 , 中国刑事司法改革取得 的重大突破 , 是 它标志 议 , 不是对法院审判权的削弱和侵犯 , 它仅仅是一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隐藏身份实施侦查与控制下交付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隐藏⾝份实施侦查与控制下交付2019-08-29刚刚结束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侦查程序的主要变动之⼀就是在“侦查章”增加了第⼋节“技术侦查措施”,对两⼤类秘密侦查⼿段进⾏了⽴法规范。
本⽂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对技术侦查之外的第⼆⼤类秘密侦查措施――隐匿⾝份的侦查及控制下交付略作探讨,期冀⽴法的适⽤有所裨益。
⼀、相关概念的厘清在技术侦查规定之外,新刑事诉讼法在“技术侦查措施”⼀节中还规定了与技术侦查并列的另外⼀⼤类秘密侦查措施――“隐匿⾝份”的侦查,以及在犯罪等违禁品流转过程中经常使⽤的秘密监控类措施控制下交付。
这两类措施的⼊法实现了秘密侦查⽴法的全⾯、系统规制。
当然在⽴法过程中,如何界定秘密侦查各种⼦类措施始终是困扰⽴法者的⼀个突出问题。
⽐如在刑事诉讼法草案⼀审稿中曾经将以⼈⼒欺骗为主要表现特征的乔装侦查界定为“秘密侦查”,[1]⽽后社会各界、理论界对这种术语使⽤⽅式提出质疑,反对的声⾳认为秘密侦查是属概念,⽽技术侦查、乔装侦查、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等各种⼿段都是秘密侦查的表现形式。
在⼆次审议稿中,针对上述质疑,⽴法者不再使⽤“秘密侦查”的表述,⽽是改为“隐匿⾝份实施侦查”,这⾥的“隐匿⾝份”的字样代表了各种乔装侦查⼿段,包括特情侦查、诱惑侦查、卧底侦查。
秘密侦查是侦查机关在相对⼈并不知悉的情况下实施或完成的各种侦查活动,相对⼈由于受到侦查⼈员的欺骗,或由于侦查⼈员隐瞒了侦查⾏为的进⾏,相对⼈对侦查活动的进⾏并不知情。
[2]秘密侦查涵盖了两⼤类具体的侦查⼿段,即乔装欺骗型秘密侦查(乔装侦查)[3]与监控型秘密侦查(秘密监控)。
前者是指侦查⼈员或普通公民隐瞒真实⾝份或者改变⾝份,通过⾝份欺骗接近相对⼈或者打⼊犯罪集团展开的侦查取证活动,如特情侦查、诱惑侦查或卧底侦查等;后者为在相对⼈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其通讯、对外联系、活动、物品、周围环境等进⾏秘密监视与刺探,如各种通信监控⼿段、窃听、邮件检查、跟踪守候、电⼦监控、秘密拍照、录像、录⾳等,这些侦查⼿段在我国的侦查实践中⼜被称之为技术侦查⼿段。
中国量刑程序改革的回顾与前瞻
王 明 明: 中国 量刑 程 序 改革 的回顾 与前 瞻
重 程 序 ”的 意 识 有 所 增 强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透 明 的 司 法 理 念 受 到 重 视 …。本 文 拟 对 中 国量 刑 程 序
改 革 的历 程 加 以回 顾 , 量 刑 程 序 改 革 的成 果 进 对
由此 应 运 而 生 。
中 国 量 刑 程 序 改 革 的 实 践 证 明 , 刑 程 序 改 量
革 产生 了积极 效果 ,“ 重定 罪 、轻 量刑 ” 重 实 、“ 体 、轻 程 序 ” 的 思 想 观 念 得 到 转 变 ,“ 量 刑 、 重
作者 简介:王明 明 (9 6) 1 7一 ,男,黑龙江哈 尔滨人 ,中国人 民公 安大学 2 1 级诉讼法 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 :刑事诉 0 0 讼法 学、证据 法学、司法制度 。 基金项 目:2 1 年 中央 高校科研 业务费专项资金 资助 项 目 ( X l 0 )。 01  ̄ l 3 0
王 明 明
( 国人 民公 安 大 学 法 律 系 北 京 1 0 3 ) 中 0 0 8
摘 要 :量刑规 范化 改革是 中国近年来刑 事 司法领域 重 大的改革举 措 ,而量 刑程序 改
革 是 中 国量 刑 规 范 化 改革 的 重要 方 面 。作 为 中 国 量 刑 程 序 改 革 重要 阶段 性 成 果 的 关 于 规 范 量 刑 程 序 若 干 问题 的 意 见 ( 行 ) 总 结 了我 国 量 刑 程 序 改 革 的 经 验 ,利 于 实现 量 刑 的程 试 》
人 民法 院 司 法 改革 的 方 向 和 目标 , 刑 程 序 改 革 量
也 是 被 告 人 最 为 关 注 的 问题 。 如 经 过 繁 复 的刑 假
规章制度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新解读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新解读行政诉讼法促进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最新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保护公民权利建设法治政府行政诉讼法在我国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起了巨大的作用。
可以说,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一个起点。
行政诉讼法促进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
行政诉讼法明确提出: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三个条件,而后两项在当时都不完备。
考虑到当时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全国人大即在首先完善行政救济法律体系,即制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之后,确定了先行制定各行政机关都要适用的四部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即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和行政收费法,再在此基础上制定行政程序法。
现在,四部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除行政收费法外,都已经完成了,同时还制定了为数众多的规范其他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
行政程序方面,全国已有包括湖南、山东、西安、汕头等十余个地方制定了行政程序规定,党的xx届四中全会也明确要求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可以说,我国行政法律体系已经大体形成,而行政诉讼法正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第一座里程碑。
当然,制定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法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环境的变化,必然会与新的实践需要产生某些不适应,修法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
行政诉讼法在时隔二十五年后才作修改,与民事、刑事诉讼法相比,间隔时间相对较长,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法中某些不具体、不明确,或在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都及时作了司法解释,从而使行政诉讼制度大体能够适应现实的需求有一定的关系。
当然,有些问题是只有修法才能解决的。
应该说,本次修法,理论和实践部门在许多问题上都形成了共识,因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也大体反映了实际的需要,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而新的司法解释则对行政诉讼制度中的某些尚需进一步具体化的问题作了明确。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之重构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之重构[摘要]我国1996年修订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简易程序,但从实施现状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
应当以公正和效率为价值目标,在充分关照我国基本国情和借鉴国外刑事简易程序有益经验的基础上,从扩大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形式、进一步简化刑事简易程序的过程、完善配套措施。
并加强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等方面对我国现有的刑事简易程序加以重构。
[关键词]简易程序;人权保障;重构近几十年来,由于犯罪案件迅速增加,导致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同沉重的案件负担之间的矛盾日益凸现,如何优化现有司法资源的配置,在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下,简化诉讼程序使其发挥更高效能,成为世界各国进行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方面,其中采用简易程序处理部分刑事案件已成为一种世界性的实践。
刑事简易程序是各国为解决司法资源有限性的必然选择,也是解决公正与效益冲突的必要措施。
我国1996年修订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简易程序,但从实施现状来看,效果并不理想。
实践中,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存在规定手续繁琐、立法粗糙缺乏可操作性、受案件范围狭窄、适用率不高、模式单一等问题。
笔者认为,应当以公正和效率为价值目标,在充分关照我国基本国情和借鉴国外刑事简易程序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现有的刑事简易程序加以重构。
主要方向为: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与形式,简化简易程序全过程,并加强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同时,为使这种新型的简易程序起到应有的作用,应对配套制度进行相应改革。
一、扩大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形式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作了专门规定,2003年的司法解释又确立了“普通程序简易审程序”以及地方司法改革中探索的“刑事二审简易审程序”,构成了现阶段刑事诉讼领域中“大简易程序”的格局。
有人指出,这种现象的存在破坏了法律的统一,影响了诉讼效率,也会使司法界感到无所适从。
对此,笔者建议将“普通程序简化审”整合到“简易程序”当中。
目前我国司法实务中存在着“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两种程序,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刑事案件逐年上升与司法资源相对匮乏的矛盾,也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更及时地惩罚了犯罪,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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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制下的刑事司法改革
在法律规制下的刑事司法改革,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议题。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
发展,法律制度需要不断地适应变化的环境和需求,以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在这个过程中,刑事司法系统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需要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完善。
刑事司法改革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平衡社会对罪犯的惩罚和对其个人权益
的保护。
在过去,刑事司法往往偏重于惩罚的力度,而对个人权益的保护相对薄弱。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权意识的提升,人们对个人权益的保护要求越来越高。
因此,刑事司法改革需要在保持惩罚力度的同时,加强对个人权益的保护。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一些国家开始倡导依法办事的原则,即根据法律规定的程
序和要求,对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这种做法既能保证罪犯的合法权益,又能保持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同时,依法办事的原则也可以减少司法的不确定性和歧义性,提高司法的效率和质量。
另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在一些国家,司法审
判的过程可能受到政府或其他利益集团的干预,导致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些国家开始推行司法独立的原则,即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独立于其他权力机构或个人的干预。
这种做法有助于保护司法判决的公正性,提高司法的信誉和权威。
此外,刑事司法改革还需要加强对证据的规范和保护。
在司法审判中,证据起
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决定了被告人的罪责和刑罚的轻重。
因此,对证据的收集、保管和使用需要进行严格的规范。
一些国家开始建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对证据进行鉴定和审查,并保护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这种做法有助于提高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同时,刑事司法改革还需要加强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和管理。
在一些国家,刑罚
执行的过程中可能存在滥用职权、虐待囚犯等问题,严重侵害了罪犯的合法权益。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些国家开始建立独立的监狱管理机构,对刑罚执行的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这种做法有助于确保刑罚执行的合法性和人道性,保护罪犯的基本权益。
总之,在法律规制下的刑事司法改革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任务。
为了实现刑事
司法的公正和效率,我们需要平衡社会对罪犯的惩罚和对其个人权益的保护,加强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规范和保护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加强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和管理。
虽然刑事司法改革的路还很长,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不懈的努力,终将实现一个更加公正和正义的刑事司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