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财产保险)案例分析
财产保险案例

企业与家庭财产保险案例1、未注明保险标的的位置纠纷案。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1))张某投保家庭财产保险3万元。
不久后的某日,张某欲将其房屋墙壁重新粉刷一遍,便把家具、衣物、家电等物品搬到楼外自家的窗前,令其14岁的儿子看管。
儿子在玩耍时将一瓶汽油碰洒,当时天气燥热,阳光经玻璃聚焦引起大火,烧毁张某多件财物,价值9000元。
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其全部损失是在户外发生的,决定不赔。
张某回家细看保单,发现保单上并未填写详细的家庭住址,于是再度向保险公索赔。
保险公司对张某的答复是:保险单上未注明保险财产的座落地址,是保险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不符合保险公司的意愿,属无效代理行为,如果要赔损失的话,应由代理人来赔。
请分析保险公司的做法对不对?案例分析:1、家庭财产险通常限定被保险人投保财产的座落地点。
在保险财产的地址之外发生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此合同中要列明财产的详细地址,以便划清责任。
本案不是简单的关于保险标的是在保险地址之内还是之外的问题。
而是由于保险代理人的失职,漏填地址,引起合同不完善的问题。
这一不完善的合同事实上导致了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化。
2、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超越权限,就属于无权代理,被代理人可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在保险代理中,保险单必须经过保险公司核保员审核,若核保员对代理人超越权限行为不加制止,即表示保险公司对该保险单的默认。
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默认之后,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3、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单的效力没有争议,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必定是经过核保的合同。
保险公司在核保过程中对代理人如此严重的投保错误没有提出异议,事实上就等于默认放宽保险责任范围,不能以代理人过失由抗辩张某的索赔请求。
至于被保险人把投保财产置于户外被烧,这是风险增大造成的结果,被保险人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常见财产保险案例分析

保险人赔多少?
如果出现是保险保险价值80万元,实际遭受的损失是30万元, 保险人赔多少?实际遭受的损失是80万元,保险人赔多少?
某公司于2002年1月10日将一批精密光学仪器出口产品向
保险公司国际业务部投保货物运输线,起运港为深圳,目
的港为纽约,保险金额为5000万美元。1月20日货轮在太 平洋海域某到附近沉没,后被打捞。试问?
某食品厂2008年3月2日为全厂职工每人投保了15000元 保险金额的家庭财产保险(保期为一年)。该厂职工王某
的妻子所在的纺织厂2008年4月1日也为每个职工投保了
10000元家庭财产保险。2008年12月30日,王家因电器短 路引起火灾,烧毁了价值12500元的财产,王某及时报案
并向保险公司索赔。经保险公司调查核实后,及时赔付王
2001年6月13日,成某将其自有的一辆货车投保了 车损险、第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
2001年11月23日,成某聘用的驾驶员何某在送货 途中,由于车速过快,与正常行驶的一辆货车发 生追尾碰撞,何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 何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成某以自己损失较 大为由未对驾驶员何某亲属作任何赔偿,随后不 久成某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 金4万元。保险公司审核后认为此起事故属于车上 人员责任险保险责任,随即赔偿被保险人成某4万元。
某建筑公司以一奔驰轿车向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 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少收保费 482元,保险公司后来发现这一情况后,遂通知投保人补交 保费,但遭拒绝。无奈下,保险公司单方面向投保人出具保
险批单,批注为,如果出险,我公司按比例赔偿。恰好在合
同有效期内,该车就不幸出险,投保人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 全额赔偿。
09第九讲 财产保险

第四节 运输工具保险
一、 汽车保险
已成为最重要的险种之一。通常分车身险、医疗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二、 飞机保险
主要包括机身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等三个险别。
三、 船舶保险
包括远洋船舶保险和国内船舶保险。保险人主要承保因自然灾害和意外 事故造成船舶本身的损失以及由此支出的合理费用、船舶的碰撞损失、 共同海损的分摊额等。
(2) 已决未付赔案:保险人对索赔案件已经理算完毕,应赔付金额也已 经确定,但尚未赔付,或尚未支付全部款项。
(3) 已发生未报告赔案:保险事故是在年内发生的,但索赔要到下一年 才可能提出。
(二)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也是财产保险法定准备金的一种,是保险人为未到 期的保险责任所提留的准备金。
二、 安装工程保险
安装工程保险主要适用于安装各种工厂用的机 器、设备、起重机、吊车、钢结构工程等内容的 保险,其基本内容与建筑工程保险相似。
第六节
农业保险
一、 农业保险的主要特点
二、 农业保险的主要险种
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农业种植业中的各种农作物,养殖业中 的各种牲畜、家禽。保险人对农作物因水灾、旱灾、台风、霜冻、 冰雹、病虫害等自然灾害而导致的减产或绝收承担赔偿责任;对 各种牲畜、家禽因疾病或意外事故而死亡或伤残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财产保险合同大多为一年期限的保险,有一部分保单的生效期必 然横跨两个年度。留在当年的部分属于当年的收入,称之为已赚保 费;跨入第二年度的部分属于下一年度的收入,称之为未赚保费。与 未赚保费相对应的即保险人在下一个会计年度内需要继续承担的保险 责任。针对这部分保险责任,保险人需建立起相应的责任准备金,即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第三节 财产保险的准备金
财产综合险案例分析(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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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勘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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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勘注意事项
查勘的目的: 查勘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完整、真实、准确的第一 手资料,为定责、定损、核赔提供可靠的依据主要分为以下步骤:、 1、确定保险责任:即针对现场情况,首先确定其出险原因,核实是 否属于企业财产综合险责任范围。 2、现场固化证据:因企业财产综合险投保方式一般是依据该企业的 财务报表(企业投保上月末资产负债表和投保清单)进行投保, 故需对其财务报表或出入库凭证进行拍照、复印等方式保存,然 后对受损现场及受损财产进行拍照,清点品种及数量进行登记( 如涉及数量巨大或个体不均匀的财产,可采用称重、测算单个体 积等方式进行清点),并根据受损程度不同进行分类登记,同时 可要求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登记清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将受损的 财产进行双方面认可,把证据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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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理赔涉及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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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理赔涉及要点
1、针对受损财产是否属于保险标的进行核对,可以通过查阅保单或 投保清单进行核实,确定理赔对象为投保标的。 2、核实受损企业是否存在不足额投保情况,可通过查阅查勘时获得 的财务报表对应保单进行比较,考虑是否需要按投保比例进行赔 付。 3、核实受损财产的重置价格(重置价格是指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 置、建造或形成与受损对象完全相同或基本类似的全新状态下的 资产所需花费的全部费用 ),针对被保险人出具的报损情况进行 核实。 4、对于特殊的受损财产(诸如药品、化工原料等)可考虑其特性进 行理赔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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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例分析
另外,万安县供电公司还报损一处由彩钢瓦搭建的建筑物及 一处供电线路,现场经我司人员对该处损失进行核实,确认该受 损财产并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故确定该处受损财产不属于保险 标的,对其予于责任范围,应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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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的案例

财产保险的案例财产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形式,它可以帮助个人和企业在财产遭受意外损失时得到经济赔偿,保障其财产安全。
下面将通过几个真实案例来说明财产保险的重要性和作用。
案例一,小明的家庭财产保险。
小明是一名普通上班族,他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
有一天,小明的家中发生了火灾,房屋和家具都遭受了严重损失。
由于有购买家庭财产保险,小明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帮助他重新修复了家园,避免了经济上的重大损失。
案例二,企业的财产保险。
某家大型企业购买了财产保险,保障了公司的生产设备和办公场所。
一年暴雨过后,公司的仓库遭受了严重的水灾,大量存货被淹没。
由于有财产保险的保障,企业得到了及时的理赔,避免了因为意外损失而导致的生产中断和经济损失。
案例三,农民的农作物保险。
农民小王种植了大片水稻,他购买了农作物保险。
一场异常的冰雹袭击了小王的田地,水稻遭受了严重的损坏。
在保险公司的帮助下,小王得到了相应的赔偿,帮助他度过了这次的农业灾害,保障了他的经济收入。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财产保险在个人和企业生活中的重要性。
无论是家庭财产、企业资产还是农业生产,都可能面临各种意外风险,而财产保险能够有效地帮助我们应对这些风险,降低经济损失。
因此,购买财产保险是非常必要的,它可以为我们的生活和工作提供一个安全的保障网。
总之,财产保险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可以帮助我们应对各种意外风险,保障我们的财产安全。
因此,我们应该重视财产保险,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并及时投保,为自己的财产安全提供坚实的保障。
保险学

•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 我国《保险法》 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 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 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 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 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定值保单
• 定值保单,指当完全损失发生后,保险 人按保险单的面额支付保险金的保单。 • 多用于承保古董、珍贵艺术品、稀有画 作以及家传珍宝。 • 保单面额可能超过实际损失。
定值保单法
• 定值保单法存在于部分州中,它规定: 如果该法中的特定风险造成不动产发生 全部损失,被保险人将获得相当于保单 面额的赔偿额。 • 特定风险
• 防止赌博 • 减少道德风险 • 确定财产保险中的损失额
可保利益的示例
• 财产与责任保险
• • • • 财产所有权 潜在的法律责任 担保债权人对抵押的财产具有可保利益 契约权
• 问题 北京某保险公司曾经发生过一件真实 的事,一位游客要为故宫买保险。你 认为他能如愿么?
分析: 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 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 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 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标的受损, 则会蒙受经济损失。 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故宫)的存在 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 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 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旅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 险利益。
分析: 李某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因 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 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 在本案例中,李某于1988年投保时,与被 保险人(其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
财产保险案例分析和计算题

财产保险案例分析和计算题计算题1. 某企业将其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分别在A、B、C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分别为80万元、70万元、50万元。
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损失金额为90万元。
按照比例责任方式,三家保险公司各应分摊的赔款是多少?分析:A {80/(80+70+50)} ×90 =36B {70/(80+70+50)} ×90 =31.5C {50/(80+70+50)} ×90 =22.52. 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及附加利润损失保险,固定资产保额200万元,存货保额100万元。
利润损失保险保额20万元,保险赔偿期2个月,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经查有关保险和损失有关情况如下:(1) 上年度全年毛利润 30万元,营业额为100万元。
(2) 标准营业额为50万元,实际营业额为30万元,其中10万元为花租金4万元挽回的营业额。
(3) 固定费用节余2000元(4) 基本险费率为2‰,利润损失保险费率赔偿期为2个月时按主险费率的50%计算。
要求:1.计算此笔业务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收入是多少2.计算利润损失保险赔款分析:(1)保费收入=300×2‰+20×1‰=0.62万(2)赔偿金额=[(50-30)×30%+10×30%-0.5] ×20/30≈5.67万3.张某拥有5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40万元。
在保险期间张某家中失火,当:(1)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2)家庭财产损失4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分析:(1)因为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的发生。
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10万元,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0万元。
(2)保险公司应当赔偿40万元。
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40万元。
经典财产保险理赔案例分析有哪些?

经典财产保险理赔案例分析有哪些?财产保险理赔是保险理赔中的一种,适用于对财产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予以赔付。
大家在面对财产保险理赔问题时,常常弄不清理赔的范围、理赔金额等问题,本文小编为大家带来财产保险理赔案例分析,希望能给大家提供参考。
离婚证起诉离婚程序离婚起诉书协议离婚离婚损害赔偿离婚诉讼财产保险理赔是保险理赔中的一种,适用于对财产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予以赔付。
大家在面对财产保险理赔问题时,常常弄不清理赔的范围、理赔金额等问题,本文小编为大家带来▲财产保险理赔案例分析,希望能给大家提供参考。
▲一、农业保险理赔案例▲1.海南1.54亿元橡胶树综合保险赔案受2013年11月“海燕”强台风的袭击,海南橡胶集团所属立才、保国、山荣等25家基地分公司的橡胶树严重受损,橡胶树报废损失株数137万株,当年干胶损失约6500吨。
人保财险海南省分公司启动大灾预案,紧急与海南橡胶集团联合成立“保险理赔处理工作组”赶赴出险地区,积极与海南橡胶集团协商赔偿事宜。
2014年4月2日,人保财险海南省分公司向海南橡胶集团支付了1.5412亿元的橡胶树综合保险赔款。
▲2.香蕉树风灾保险赔案2014年7月18日超强台风“威马逊”的袭击,高先生在临高县昌堂农场种植的3032亩香蕉受灾,大面积倒伏、折断。
根据现场查勘,双方确认受损的株数为468294株。
2014年8月1日,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855万元。
▲3.大棚瓜菜保险赔案受2014年7月18日超强台风“威马逊”的袭击, 文昌南某瓜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大棚骨架与覆盖物损毁,大棚钢结构零部件变形,薄膜被大风刮破。
经双方实测核定损失为:大棚损失347.78亩,薄膜损失333.83亩,瓜菜损失60亩。
2014年9月5日,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1271万元。
橡胶树综合保险、香蕉树风灾保险、大棚及棚内瓜菜保险是海南省的特色农业保险险种。
农业保险在保障海南农业生产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投保企业和农户灾后恢复再生产提供了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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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案例分析案例一:某造纸厂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固定资产按原值投保,保险金额为60万元,流动资产按最近账面余额确定,保险金额为30万元,账外财产估价投保,保险金额为4万元。
投保不久后便发生火灾,机器设备损失15万元,成品半成品损失10万元,账外财产损失2万元。
损失发生后确定固定资产价值为80万元,流动资产出险时帐面余额为50万元,帐外财产出险时价值为3万元。
请问:保险公司对上述损失应如何赔付。
解:保险公司应赔付的金额为:6030⨯+⨯+=(万元)1510219.258050案例2:电梯线路起火受损拒赔案[案情简介]某事业单位向A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承保房屋建筑及附属机器设备等设施。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表示投保设备中有一电梯线路起火,造成配电柜起火使两部进口电梯受损,索赔金额超过100万元。
接报案后A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
该单位独立在大厦办公,办公大楼使用一年左右,到现场查勘时已看不到火灾的情景,只是在空气中有较重的胶皮气味,对损失标的检查发现线路有烧焦痕迹,电梯配电柜多处有熏黑的痕迹,经检测该配电柜多处受损,需重新更换。
案件发生后,被保险人认为属火灾责任提出索赔,承保公司根据查勘情况,并咨询电梯的重置价,经认真展开案件分析,讨论后认为:该案件属意外发生的事故,有燃烧的现象,但没有形成火灾责任,同时受损的真正原因也不在综合险承保责任范围,应予拒赔。
[案情分析]保险理赔过程中首先要考虑出险原因,在此基础上确定保险责任是否成立。
火灾的构成有三个条件,一是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二是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三是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火灾责任才成立。
从本案事故看,本起事故的确是突然发生的、也是正常情况下不可预料的燃烧,符合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这一条件。
事故发生时有很大的浓烟,有烧焦的线路,可确定有热有光,同时有可能有火焰的现象,火灾责任成立的第二个条件也满足。
本起事故责任认定的关键是要确认燃烧是否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由于燃烧仅仅造成电梯本身损毁,没有蔓延,燃烧没有失去控制也没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本次事故不满足火灾成立的第三个条件,火灾责任没有形成。
同时,为严谨起见,承保公司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做了进一步的调查和推证。
经查实,该单位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电梯平常运转正常,有专门的维修商作日常维护,但是在调查最后一次维修记录时发现恰好是出险当日。
根据这一信息,调查人员对维修情况做了深入了解,最终查明事故是由于维修人员工作失误,造成设备短路,致使设备因电气原因损坏,但被保险人并未投保机器损坏险。
在对有关条款进行解释基础上,保险公司最终拒赔了本起事故。
[案件评析]目前保险市场正在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市场竞争激烈,市场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保险理赔工作对保险人品牌形象的树立很重要。
理赔人员要精通条款,要热情、耐心,要花力气对索赔事项的时间、地点、人物、前因、后果、现场迹象等因素或环节进行详尽的调查。
在保险理赔过程中,既要大胆设想,更要严密推证。
保险理赔工作的开展要以诚信为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技术与逻辑分析为手段。
只有这样,保险公司才能逐步取得客户的信任,并有力地促进广大客户群体经济利益、社会利益方面的稳定和发展。
案例3:保险标的的价值认定案情:2006年4月1日,某企业A投保了企业财产综合险,投保项目为固定资产、存货,其中存货按帐面余额投保200万元,保险期限一年。
2006年6月5日20时,该企业发生火灾,保险公司接A企业报案后即赴现场查勘。
发现火灾将A企业布料存库中“销售区”部分布料烧毁;此前一天即6月4日A企业与某个体户B签订了布料购销合同,A历来将布料仓库分为“销售区”和“非销售区”,将历年库存下来的零头布料放在“销售区”准备销售。
根据这份购销合同,“销售区”布料数量5吨,售价30万元。
6月5日上午,B将20万元预付款汇入A的银行账户,并着手装运布料。
在布料装运过程中,被保险人认为出手的布料数量与事先估计有差异,要求暂时中断合同履行,也未开据发票。
案发后,被保险人A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争议焦点是布料的损失核定。
保险公司认为,应以购销合同为基础来确定布料的实际价值,按布料实际可出售的金额来核定损失。
虽然合同未履行,但合同未履行的原因是被保险人认为数量有差异,而不是价格有变化。
合同反映的总售价,应该是这批布料的实际价值。
因此,按布料实际可出售的金额30万元来核定损失是合情合理的。
被保险人A认为,投保的项目是“存货”,保额是按账面余额确定的,这批布料的损失应该按账面价值45万元来赔偿。
而且火灾发生时,购销合同已中止,购销合同的价格不能完全反映这批布料的价值。
为此双方分歧很大。
案情分析:保险公司提出的按布料实际可出售的价格来核定损失是有依据的。
根据保险补偿原则,有损失才能赔偿,补偿额应小于等于损失额,如果赔偿额超过损失额就不能称之为补偿。
本案中,被保险人A根据购销合同出售布料获得的收入是30万元,保险人据此核定损失和予以赔偿,使被保险人A的损失得到补偿,经济利益恢复到原来水平,应该说是合情合理的。
另外“销售区”布料本身是多年积累的零布料,与用于正常服装加工的布料有本质区别。
同时,购销合同是在火灾前一天签订的,其售价接近市场价值。
如果按账面余额补偿,超过市场价值部分就成了被保险人因火灾而得到的额外利益,这与保险的补偿原则相悖。
保险单对这部分布料是按账面余额承保的,但实际上这部分布料的保险金额已超过实际价值。
根据保险法,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部分应属无效,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按实际可出售的金额来核定损失的观点,是有依据的。
案例4:精神病人纵火烧房案案情介绍:2003年5月,蒋某投保了家庭财产险。
蒋某之女蒋虹患精神分裂症外治不愈,一直病休在家。
某日,蒋某外出,家中仅留蒋虹一人在家。
蒋虹精神病发作不能自控纵火烧房,致蒋某新建瓦房及屋内财产全部烧毁,经济损失7000余元。
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情分析:这是一起被保险人未尽监护职责,致使患精神病的家庭成员纵火焚房引起的保险责任案例。
保险公司就是否赔偿有三种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不应该赔付。
《民法通则》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其父母是法定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保险期内蒋某外出,只留蒋虹一人在家,无人看护,蒋某应对其女蒋虹的行为有足够的预见,因此这是故意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该部分赔付。
因为蒋某将其女儿一人留在家中,并不能预见其会纵火烧房,从而不是故意行为,只能说是过失行为。
因此保险公司可以赔付,但根据被保险人应履行保护财产安全义务的精神,保险公司只赔付一部分损失。
第三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全赔。
火灾保险属于保险责任。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为除外责任,但本案中引火者虽然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但其属于无行为能力。
无论怎样认定,都不能确认蒋虹的行为是故意的。
因此本案不属除外责任。
对被保险人蒋某来说,将其女蒋虹独在留在家中、而他未采取任何措施,极易发生意外,这一点蒋某应当而且能够预见到,应当预见而且能够预见蒋虹存在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却未预见到,显有过失。
我国《保险法》将故意和放任列为保险除外责任,被保险人疏忽大意的过失不影响保险赔偿,过失致保险标的损害不为保险人免责事由。
因此,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结论:保险公司应该全赔。
案例5:无人看守财产被盗案案情:某成衣厂于2000年1月31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从2000年2月1日起至2001年2月1日止,保险金额为35万元,并于当日交付了全部保险费。
2000年2月7日晚,因是春节期间,值班人员钟某擅自离开工厂,到朋友家去吃晚饭,直到第二天下午3时才回到成衣厂,发现防盗门被人撬开,厂内的财产被盗。
经现场查勘,该厂的财产损失约16万元。
由于此案一直未破案,成衣厂于2000年5月11日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索赔报告。
同年6月20日,保险公司出示《拒赔通知书》,称依据该保险公司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附加盗窃险特约条款》(以下简称《特约条款》)的约定,“由于保险地址无人看守而发生的被盗窃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而成衣厂认为应该赔偿,遂引起纠纷。
最后成衣厂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承担财产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成衣厂在保险公司办理企业财产保险,并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
成衣厂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财产被盗,但是被盗是由于保险地址无人看守导致的,保险地址无人看守这一事实已由被保险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证实,该行为属于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
因此,法院驳回成衣厂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成衣厂不服,遂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维持原判。
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条款的除外责任是否对被保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此笔者持肯定的观点。
首先,本案中保险人在承保时,已向被保险人交付了加盖骑缝章的企业财产保险主险和附加险的条款。
尽管保险公司印制的主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不在一起,但在承保时,是将这两种条款加盖骑缝章,然后才交给投保人的。
投保人是接收了附加险条款并了解其内容的。
其次,《特约条款》中的除外责任对被保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就是要约,保险人出示的保险单就是承诺。
要约和承诺的内容合并在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内容,投保单和保险单构成一个完整的保险合同。
因此说,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投保单上约定的内容是投保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从投保单上投保人的签名来看,本案中的保险人已经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保险人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
因为保险公司在印制投保单时,特意设置“投保人(签章)”栏,该栏中约定:投保人声明上述所填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及附加险条款包括除外责任的内容及说明已经了解。
一旦投保人在该栏中签名或者盖章,就证明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
本案中,保险人采用签名确认并声明的方式,证明其已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而被保险人拿不出相反的证据来反证,所以,法院认定保险人已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启示:一、投保人在签名前,应认真填写投保单,看清投保单中的有关事项及保险条款的内容,然后才可以在投保单上签名或盖章。
若有不懂的问题,应及时要求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予以解释。
因为,一旦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或盖章,将被视为保险人在承保时已履行了保险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也意味着投保人已经知道保险条款中除外责任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