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学经典案例与分析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财富(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某市XX区。
案情简介:张三于2019年3月10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合同约定,张三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应向其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2020年5月20日,张三因突发心脏病去世。
张三的法定继承人(妻子李四和儿子王五)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张三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张三的法定继承人李四和王五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三在投保时是否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2. 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保险金?三、法院审理1. 关于张三在投保时是否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的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张三在投保时,填写了《健康告知书》,并在其中填写了其患有高血压病史。
但张三在填写《健康告知书》时,未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的具体情况,如血压值、用药情况等。
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张三在投保前一年内,曾因高血压住院治疗。
2.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保险金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其身体健康状况和保险标的的情况。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但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行使解除权,应当自收到投保人告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投保人。
在本案中,张三在投保时已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但未告知具体病情。
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在收到投保人告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因此,保险公司无权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向张三的法定继承人支付保险金5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张三在投保时已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但未告知具体病情。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需在收到投保人告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投保人。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在收到投保人告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因此,保险公司无权拒绝支付保险金。
财产保险案例及分析

财产保险案例及分析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是指当财产遭受损失或毁坏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的一种保险形式。
在现实生活中,财产保险案例非常多样化,包括房屋财产保险、车辆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等。
下面将以车辆财产保险为案例,进行详细分析。
案例:小张的私家车在停车时被一辆逆行车辆撞坏,车辆出现了严重的刮蹭和凹陷。
小张及时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和事故照片。
经过保险公司的调查核实,确认小张是无责任方,于是保险公司为小张提供了车辆财产保险赔偿。
分析:1.首先,小张及时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和照片,这是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前提条件。
证据的准确和详尽将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理赔速度和结果。
2.其次,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核实,确认小张是无责任方。
这是保险公司判定赔偿责任的关键因素。
在车辆财产保险中,碰撞事故通常由保险公司根据相关交通规则和证据来判定责任。
3.在确定小张是无责任方后,保险公司提供了车辆财产保险赔偿。
在车辆财产保险中,保险公司会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和损失程度,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对于严重刮蹭和凹陷的情况,保险公司可能会根据维修费用来进行赔偿,或者在车辆被判定为报废的情况下,支付一定比例的车辆残值。
4.最后,保险公司根据保单的约定和规定,支付了小张车辆财产保险赔偿。
保单中通常会包含保险金额、免赔额、赔偿方式等详细信息。
被保险人在购买车辆财产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并遵守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以免影响理赔结果。
总结来说,车辆财产保险案例中的分析显示了财产保险的基本流程和要点。
而实际情况中,不同的案例会有不同的因素和处理方式。
因此,在购买财产保险时,被保险人应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保险产品,并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以免发生纠纷或理赔困难。
同时,在发生损失或事故时,及时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与保险公司积极配合,将有助于顺利进行理赔。
财产保险案例精解

财产保险案例汇编第一部分:火灾保险案例案例一:某工厂自1996年1月1日以来一直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期间为一年。
合同到期后该厂提出了续保要求。
1997年1月7日,该厂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王某递交了财产保险投保单,投保了85万元的财产保险,王某接到该厂的投保单并足额收取了该厂的企业财产保险费。
但因种种原因,王某未及时将该投保单和保险费交到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亦未给该厂签发保险单。
1997年1月12日,该厂因电器线路开关打火发生火灾,烧毁了生产厂房、设备及原材料等大部分企业财产。
火灾发生后,该厂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并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认为并未收到该厂的保险费,也未经核保签发保单,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该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该案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该厂保险金约65万元。
代理人的失职,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对此,保险公司内部对该案的处理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该厂填写了投保书,并将投保书和保险费交给了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但保险公司并未收到该厂的保险费,也未经核保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尚未成立,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书和保险费的行为,视同为保险公司的行为。
该行为是对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行为的承诺,表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你认为哪一种意见是正确的?案例二:1999年11月9日,某电子元件厂三车间突然燃起大火。
厂领导一面安排职工奋力抢救,一面通知消防及保险公司。
待到保险公司赶来后,火已被扑灭。
理赔人员经过细致的查勘得出以下结论:大火是由于车间成品库内存放的二桶香蕉水及一桶乙醇不慎燃着导致的,成品库内的二万多只电子元件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初步估计损失程度在3万元以上。
至于究竟是什么原因引起香蕉水及乙醇燃烧,厂内许多人都猜测是由于线路短路造成的,但理赔人员经查勘觉得有疑点。
财产保险案例及分析

财产保险案例及分析财产保险案例及分析在现代社会,人们购买保险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生活方式。
而财产保险作为保险中的一种,它主要涵盖了个人或企业所有的财产,例如房屋、机器设备、仓库、商品等等。
在此类财产出现损失时,保险公司可作出一定的赔偿,使企业或个人能够避免因此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下面,我们就来投资一些财产保险的案例和分析一下。
案例1:企业仓库保险某公司是一家大型的工业用品生产厂商,由于其产品质量优异,在市场上拥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
但是由于其生产的产品可以长期存放,因此在其工厂附近租下了一个大型仓库进行存储。
为了对这些存储的货物进行有效的保护,该公司决定购买财产保险。
在2018年初,由于地震和其他不可抗因素的原因,该公司所在的仓库发生了火灾,造成其存储在仓库中的商品财产损失惨重。
但是幸运的是,该公司购买了财产保险,能够得到部分赔偿。
分析:仓库负责存储企业主要的货物和产品,对于企业来说,除了保持仓库的安全外,也要加强仓库的保险意识,随时进行保险订购。
这可以提高企业的安全性,避免因没有保险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2:房屋保险某市民购买了位于城市中心区的公寓住宅,并为其购买财产保险。
不久后,该市发生了一次大火,许多住宅都被烧毁。
但是,由于该市民购买了财产保险,他的住宅房屋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付。
分析:对于房屋来说,火灾是一种难以避免的自然灾害,而家庭财产保险是从灾害中保护家庭财产的必要措施。
如果家庭没有购买任何保险,那么一旦发生类似火灾的灾害,将会直接导致家庭的经济财产损失。
案例3:店铺或商业场所保险某个城市的商家,因为店铺和物品的损失而连续下跌。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大多数商家已经购买了财产保险。
在一次闪电风暴中,这个城市的许多商铺损失惨重,但是这些商家不用太过担心损失,因为都有安心的商业财产保险。
分析:商业场所是商家的基地,这些地方充满了机器和其他贵重物品,商家必须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适当的财产保险,并随时进行保险订购。
财产保险案例及分析

案例1.2 电梯受损拒赔案[案情简介]某事业单位向A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承包房屋建筑及附属机器设备等设施。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表示投保设备中有一部电梯线路起火,造成配电柜起火使两部进口电梯受损,索赔金额超过100万元。
接报案后保险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
该单位独立在大厦办公,办公大楼使用一年左右,到现场查勘时已看不到火灾的情景,只是在空气中有较重的胶皮气味,对损失标的检查后发现线路有烧焦痕迹,天梯配电柜多处有熏黑的痕迹,经检测该配电柜多处受损,需重新更换。
案件发生后,被保险人认为属火灾责任,提出索赔,承包公司根据察看情况,并咨询电梯的重置价,经认真展开案件分析、讨论后认为:该案件属意外发生的事故,有燃烧的现象,但没有形成火灾责任,同时受损的真正原因也不在综合险承保责任范围内,应予拒赔。
[案情分析及结论]保险理赔过程中首先要考虑出险原因,在此基础上确定保险责任是否成立。
火灾的构成有三个条件:一是有燃烧现象,即发光、发热、有火焰;二是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三是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从本案事故看,本案发生是偶然的、意外的,也有燃烧的现象,所以本期事故责任认定的关键是要确认燃烧是否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由于燃烧仅仅造成电梯本身损毁,没有蔓延,燃烧没有失去控制,也没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所以判断本次事故不满足火灾成立的第三个条件,火灾责任没有形成。
同时,为严谨起见,承保公司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做了进一步的调查和推证。
经查实,该单位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电梯平常运转正常,有专门的维修商做日常维护,但是在调查最后一次维修记录时发现恰好是出险当日。
最终查明事故是由于维修人员工作失误,造成设备短路,致使设备因电气原因损坏,但被保险人并未投保机器损坏险。
因此拒赔。
[本案启迪]目前保险市场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市场竞争激烈,市场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保险理赔工作对保险人品牌形象的树立很重要。
在保险理赔过程中,既要大胆设想,更要严密推证。
财产保险的案例

财产保险的案例财产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形式,它可以帮助个人和企业在财产遭受意外损失时得到经济赔偿,保障其财产安全。
下面将通过几个真实案例来说明财产保险的重要性和作用。
案例一,小明的家庭财产保险。
小明是一名普通上班族,他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
有一天,小明的家中发生了火灾,房屋和家具都遭受了严重损失。
由于有购买家庭财产保险,小明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帮助他重新修复了家园,避免了经济上的重大损失。
案例二,企业的财产保险。
某家大型企业购买了财产保险,保障了公司的生产设备和办公场所。
一年暴雨过后,公司的仓库遭受了严重的水灾,大量存货被淹没。
由于有财产保险的保障,企业得到了及时的理赔,避免了因为意外损失而导致的生产中断和经济损失。
案例三,农民的农作物保险。
农民小王种植了大片水稻,他购买了农作物保险。
一场异常的冰雹袭击了小王的田地,水稻遭受了严重的损坏。
在保险公司的帮助下,小王得到了相应的赔偿,帮助他度过了这次的农业灾害,保障了他的经济收入。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财产保险在个人和企业生活中的重要性。
无论是家庭财产、企业资产还是农业生产,都可能面临各种意外风险,而财产保险能够有效地帮助我们应对这些风险,降低经济损失。
因此,购买财产保险是非常必要的,它可以为我们的生活和工作提供一个安全的保障网。
总之,财产保险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可以帮助我们应对各种意外风险,保障我们的财产安全。
因此,我们应该重视财产保险,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并及时投保,为自己的财产安全提供坚实的保障。
财产保险索赔案例分析

财产保险索赔案例分析引言:财产保险是一种常见的保险形式,旨在帮助个人和企业保护和维护其财产的价值。
当财产遭受意外损失或受到损害时,保险公司会根据核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本文将通过分析三个不同类型的财产保险索赔案例,来了解在实际操作中该如何分析和处理各种索赔情况。
案例一:火灾导致商业财产损失背景:Mr. Zhang经营着一家小型企业,主要经营服装零售。
由于一场突发的火灾,他的商铺遭到了严重破坏,许多商品和设备都被损毁。
Mr. Zhang购买了财产保险以保护其商铺和库存。
索赔分析:1. 搜集证据:Mr. Zhang需要搜集与火灾有关的证据,如火灾报告、安全检查报告、保险合同等。
这些文件将有助于证明火灾的发生及其对财产造成的损失。
2. 通知保险公司:Mr. Zhang应立即通知其保险公司有关此次损失的情况,并提交索赔申请。
他需要提供详细的损失清单和相关文件给保险公司进行审核。
3. 调查和核实:保险公司将派员进行调查和核实,以确定索赔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他们可能会要求Mr. Zhang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如商品购买发票、库存清单等。
4. 索赔结算:一旦保险公司确认索赔的合法性,他们将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赔付,包括修复商铺和补偿损失的库存等。
案例二:汽车保险交通事故索赔背景:Mrs. Li是一位私家车主,她购买了汽车保险作为车辆的保障。
不幸的是,她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到了轻伤,同时车辆遭受了损坏。
索赔分析:1. 保险责任:Mrs. Li需要了解自己的汽车保险责任范围和赔偿限制。
一般情况下,汽车保险包括车辆损失、第三方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赔偿。
2. 报案和伤情证明:Mrs. Li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医生出具的伤情证明作为索赔依据。
她还需要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车辆维修报告等相关文件。
3. 保险公司寻真:保险公司将调查事故责任,可能会要求Mrs. Li提供额外的证据,如目击证人证词和事故现场照片等,以确定索赔责任。
财产保险案例分析--保险考研

案例五 企业财产保险赔款计算
案情介绍 某企业财产在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64万元,后
因发生保险事故,损失20万元,被保险人支出施救费用5 万元。这批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价为80万元,问保 险公司如何赔偿?(写出赔偿方法和计算公式)
分析与结论
由于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 偿方式。 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施救费用)×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或保险保障程度) =(20+5)×64/80=20万元
凡在灾害、事故发生之前支出的费用即属预防性质, 保险人不予负责,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灾害、事故虽未 发生,但已接近发生而施救刻不容缓,为了避免保险财产 遭受更大的损失,采取保护保险财产的紧急必要措施而支 出的费用,事后证明是及时有效的,视同施救费负责予以 赔偿。
其次,应区分保险财产与未保险财产。保险 人只对保险财产的施救费用负赔偿责任,如果施 救的财产中,包括未保险的财产,且保险财产与 未保险财产施救费用无法分清时,保险人应根据 施救的保险财产价值占全部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 负责施救费用。
案例争议: 本案中厂房内设备属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其损失,这一点不存在争议,但 租借合同已到期,保险公司对是否仍应对厂房屋顶 修理费进行赔偿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租赁合同到期后,A公司对印刷厂 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塌,即A公司违约行为在先,在 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司不应给予赔 偿。
结论:综上分析,投保人履行了危险程度增加的 告知义务后,保险公司未正式解除合同,合同有 效,保险公司应履行赔付义务,不得拒赔。
案例四 企业财产保险赔款计算
案情介绍 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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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王某于2006年3月在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保险金额10000元,家中实有财产价值为30000元。
同年7月25日下午3时,由于刮风下雨,邻居家未关窗户,使室内压力增大,将双层石膏预制板墙推向王某家中,致使靠墙排放的组合家具倒塌,砸坏29英寸长虹彩电一台,录像机一台,此次家财损失价值共计9000元。
王某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及时进行了现场查勘,并由气象部门证明:7月25日雷雨天,有风,14时40分—15时30分阵风达到6—7级。
数日之后,保险公司按《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条款》第3条第2项“雷雨、龙卷风、洪水、雹灾、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的规定,以当天最高风力未达到8级,隔墙是石膏预制板为由,认为不构成保险责任,拒赔。
被保险人王某及时与保险公司交涉,提出保险公司适用《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条款》第3条第2项的规定是错误的,应适用于该条款:空中物体坠落以及外来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属保险责任。
双方发生纠纷。
你如何看待此案?案例分析:保险公司的赔偿人员一致认为此案不属于保险责任的理由是:一、当天的锋利未达到规定的“8级”以上的风力;二、墙是石膏预制板,不是水泥墙。
因此本案保险人分析犯有下列错误:保险人适用《家庭财产两全险条款》第33条第2款不当,这是把间接原因当做直接原因。
因为引起电视机和录像机损毁的直接原因是家具倒塌,应视为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家具倒塌的直接原因是墙的倒塌,书建筑物倒塌,墙的倒塌是飓风的原因,但被保险人并未让赔偿墙倒塌的损失,因此,风力造成的经济损失已除外。
最后认为,本案属于保险责任,应全额赔偿被保险人经济损失9000元。
案例二:2005年2月3日北京华侨大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9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期限自2005年2月4日0时起至2006年2月3日24时止;合同签订当日,华侨大厦通过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65599.20元。
同年4月5日至10月22日期间,上述保险合同项下的机动车辆先后7次出险,华侨大厦及时将出险事实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出险车辆进行了定损。
其后,华侨大厦与保险公司达成了自修协议,华侨大厦依此协议对受损车辆进行了维修,并将维修费发票交付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未及时向华侨大厦支付保险赔款。
2005年11月10日、27日保险公司通知华侨大厦,双方签订的9份保险单真实并在保险期限内有效,同时请求华侨大厦协助核实保费去向,提供证明。
2005年12月25日华侨大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保费57520.8元,并赔偿其所交保费的存款利息损失405.67元。
2005年12月28日法院通知保险公司应诉。
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同意与华侨大厦解除保险合同,但不同意退还全部保费,只同意退还合同解除后至到期日止的保险费。
你如何看待此案?案例分析:1、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权。
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依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赔偿投保人的损失或给付保险费。
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拒绝理赔,依合同法规定应视为债务人(保险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主要债务,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就本案讲,当保险人迟延履行赔偿义务时,投保人享有两种权利,一是行使请求权,诉至法院寻求公力救济,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和延期赔付的责任,一是自己行使解除权,自力救济,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保费。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时,保险合同成立。
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生效。
保险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行使了解除权,投保人可以获得解除后至合同期间届满的保费。
当投保人认为保险人不能正确履行保险责任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以减少自己的损失。
2、合同解除并不消灭已经开始的保险责任。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时,保险合同成立。
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生效。
保险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在合同解除前保险责任依然存在。
本案中,投保人缴纳保费后,保险责任开始。
合同的解除并不消灭已开始的保险责任,在合同解除前,保险合同继续生效,保险责任依然存在。
保险人对解除合同前的保险事故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保险人对投保人的保险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业务员挪用保险费,应属其内部管理不善,不能以此拒不履行合同义务。
故保险人应赔付投保人在合同解除前7次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并承担延期赔付的责任。
3、保险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
要明确保险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必须明确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依民法、合同法理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应当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就是要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况。
保险人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投保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应予解除。
但合同法是处理民商事合同的一般法,保险法则是民商事合同中的特别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基本法律原则。
合同解除的效力,在一般情况下有溯及力,既然解除的效力有溯及力,则已经发生的履行应当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民法的基本做法,但不是惟一做法。
应当分不同情况加以处理。
通常继续性合同的解除没有溯及力,如租赁、承揽等合同。
这类合同的履行不能返还,无法恢复原状。
保险合同应当属于这类合同。
保险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但其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保险责任开始后至保险合同解除时的保险费。
由此可以推定保险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力。
既然保险合同的解除没有溯及力,那么解除前的履行依然有效。
保险人仍应承担保险责任,相对应投保人仍应支付保险费。
不能僵硬地认为解除合同必定导致返还,而不考虑保险法作为特别法的特殊性。
本案投保人不及时行使权力,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解除权,导致合同效力依然存续,经过诉讼解除了合同,对合同解除前的保险责任没有溯及力,保险人应对合同解除前的保险事故承担赔付责任,投保人亦承担交纳合同解除前保费的责任案例三:2004年7月,邢先生为其购置的路虎自由人小型越野客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包括车辆损失险等7种险种,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500000元,全部险种共计保险费为13199.13元。
邢先生于保险合同签订当日即将全部保险费交付保险公司,保险责任期间为自2004年7月4日至2005年7月4日。
20个小时以后,2004年7月5日20时,邢先生驾驶该车辆正常行驶在海淀区杏石口路西平庄路口西20米处,适逢无证驾驶人员李瑞驾驶牌号为未K11432小客车违章逆行,将邢先生京FP0739车辆撞毁。
后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对事故进行认定,确定李瑞承担全部责任,邢先生不承担责任。
由于邢先生的陆虎车严重损毁,邢先生需将损坏车辆拖至专修店核定损失和修理,为此支付费用640元。
经路虎汽车专营店——越野路虎北京四惠店仔细核定,于2004年7月29日作出损失核定,确认修理费用达410281.1元。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邢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请求赔偿保险金,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
拒绝的理由是,邢先生应该先去起诉交通事故责任人,不起诉就不赔偿保险金。
由于保险公司长期拒绝承担保险责任,邢先生为了正常工作不得不另行租车使用,为此邢先生从2004年8月1日开始至11月底,已经花费租车费用 18000 元。
你如何看待此案?案例分析:在法庭上,我们提出,原保险公司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依据该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条款,保险责任部分中第四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本案中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与其他车辆相撞受损,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因碰撞造成的损失已经确定,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即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即承担保险责任,向邢先生给付保险赔偿金和核定损失的合理费用。
并且,依据《保险法》第24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本案中,由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长期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一直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邢先生为正常工作需要,不得不租车使用,蒙受了额外的租车费用损失。
因此,对于邢先生的这一损失,保险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焦点问题,以邢先生要向第三方求偿作为给付保险金的前提没有道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邢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请求赔偿保险金,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
拒绝的理由是,邢先生应该先去起诉交通事故责任人,不起诉就不赔偿保险金。
保险公司的这一理由是毫无依据的,不能成立。
我国《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第26条也明确约定: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从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由于第三方的责任致使保险车辆受到损害的,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应该先向邢先生赔偿保险金,然后才能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因此,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是其向第三方追偿的前提,这两者的关系是不能倒过来的,而保险公司却把向第三方求偿作为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的前提,这点显然不能成立。
实际上,不管损害的发生是谁的责任,只要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就应该先向邢先生赔偿保险金。
这既是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也是保险制度最基本的原理,也是保险制度之所以存在的价值所在。
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公司,无视最起码的职业要求,以邢先生应向事故责任人请求赔偿作为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的前提条件是毫无道理的。
案例四:2004年6月15日,某投保人向一保险公司投保一部东风大货车。
根据投保人所提供的行驶证,保险公司按照普通大货车费率档次为其办理了车辆综合险,并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
2004年9月19日,该车运载一罐硫酸时不慎将一行人撞伤,车辆冲入路肩下导致硫酸罐脱落,硫酸泻入路边鱼塘中,造成鱼塘中鱼大量死亡。
投保人遂就车辆损失、伤者损失费用、鱼塘损失及货物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对此案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赔付。
但是鱼塘损失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四条“车上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属于保险责任,应予拒陪。
该车因临时运输罐装硫酸,硫酸罐系为硫酸厂提供,只能视作货物的包装物,不属于改变车型。
且根据近因原则,事故的近因为碰撞,因此由碰撞引起的直接损失都属于赔偿范围。
第二种意见:拒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