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司法经典案例五题

和解司法经典案例五题
和解司法经典案例五题

和解司法经典案例五题

编者按:案子是司法的载体,无案则无司法。案子使法律生动起来,案子于法就象一面镜子,透过这面镜子可察法之精髓,也可窥法之不足;案子蕴涵法理、浸透人情,折射着社会。“围绕办案说检察,展示司法新境界”是《中国检察官》的宗旨。本刊特辟“案中法理”栏目,希望通过对一些经典案例的解剖、分析、阐释、提炼,能够揭示案子背后所蕴涵的法理、人情,同时也展示中国检察官客观、公正、平和、清廉、谦抑的品格。本期特刊登刘佑生同志撰写的“和解司法经典案例五题”一文,作为一个范例供大家参考,同时也希望广大检察官踊跃投稿,将你在办案中面对人世、人性、人生、人情、法理和情理的心灵感悟记录下来。

七月的京城,酷热之际,下了一场雨,吹来些许带有凉意的风,我顺手写了首诗:“夏风徐来雨点小,千家万户关空调;打开窗户纳凉气,满城尽传酷暑消。”诗写过了,意犹未尽,由自然界想到社会管理,晚间便着手研究和解司法。无意中读了几起案例,自觉挺有启发。

一、捕前和解案例?含的平衡与叙说理念

没讲案例前,先说几句理性的话。刑事和解制度,也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在检察环节一般是指犯罪发生后,犯罪事实基本查清,案件在刑事诉讼中演进,以犯罪人认罪、真诚赎罪、赔偿、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原谅的解决方式为前提,在检察官的主持下,有社区代表和双方相关亲属的参加,也可以吸收律师、警官参加。检察官根据双方和解协商的情况,依照法律的规定不再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或建议法院对犯罪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种理念,当然是法学家所描绘的。有的学者认为,犯罪破坏了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之间的正常关系。用纯理性的话表示,就是当平等和公正的游戏规则被加害人破坏时,被害人倾向于选择成本最小的策略技术来恢复过去的平衡。平衡理念的重要任务就是在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之间重建平衡,从而修复被创伤的社会关系。这种理论又被概括为五个字:恢复性司法。

还有一种说法叫叙说理念,就是把刑事和解当作被害人叙说伤害的过程,并且将被害叙说变成为一种有效的心理治疗过程。叙说过程的深远境界不在故事的内容本身,而在于叙说的过程、在于叙说者与受众之间的共鸣。加害人在此所扮演的不是一个单纯的故事补充者的角色,还充当了被害情绪的最佳发泄对象。

这些都是海外学者的说法,中国学者研究此问题还在起

步阶段,但司法中已出现大量案例。

最近我看到《检察日报》登了这样一起案件:《捕前和解,两个家庭都满意》。

故事讲的是今年4月1日下午,吉林来京打工的伊静像往常一样赶到白石桥车站,准备乘坐107路电车回家,后因排队加塞遭到等车的天山、王娜议论,双方遂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搡。伊静被推倒后顺手从地上抄起两块石头向对方砸去,造成天山右手食指中节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轻伤。4月12日,伊静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这本是一起事实清楚的普通伤害案件。当案件按程序移送海淀区检察院时,只需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就可。但细心的李莹检察官发现,犯罪嫌疑人伊静患有严重糖尿病,血糖极高不易控制,且在案发前两个月做过手术。

一件偶然的小事却造成这样的恶果,两个家庭都承受着巨大的压力。李莹检察官决定促使双方握手言和。她先后找到被害人和嫌疑人家属,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历经7天的数十次沟通,双方终于达成协议:伊静一次性赔偿天山人民币1万元,天山不再追究伊静民事和刑事责任。接待室里,在办完手续后,伊静的丈夫先是憨憨地傻笑,继而泣不成声。他旁边7岁的儿子,伸出嫩白的小手,踮着脚尖,试图擦去父亲脸上的泪水??????。

读过案例,我觉得本案虽小,但处理得非常经典。精明

的检察官自始至终抓住本案的矛盾主线,依法审慎、周全、理性地进行捕前调解。在本案中,对被害人天山而言,修复物质的损害,治疗受到创伤的心理,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经过修整恢复到旧有平衡;对加害人伊静而言,向被害人天山赔偿人民币1万元,表明向社会承认过错,也就是修复了被自己创伤的社会关系;对社会而言,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人际关系经被害人和加害人的共同修复,从而恢复了社会关系的稳定与平衡。因此,5月18日,海淀区检察院依法对伊静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故我评此案办得堪称经典。

二、犯“失火罪”被罚种树,是卖人情还是人性化

近日,我在威海开会,看到新华社播发一条案件新闻:2006年11月7日下午2时,湖北省团风县农民魏秋梅随手点火烧着,自家责任田的茅草垛,不料,火势借着风势,引燃周围柴草。魏一边奋力扑火,一边叫丈夫赶紧回村找人来帮助灭火。火势很快引发大面积山林大火,一直到当日下午5点左右,这场山林大火才被彻底扑灭。经过调查和评估,造成过火面积为15.5公顷,过火山林面积8.9公顷。次日,魏秋梅被刑事拘留,罪名为“失火罪”。

2007年3月,团风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魏秋梅因为有自首情节,且叫丈夫回村找人帮助灭火,减少

了损失,此外,魏秋梅悔罪表现较好,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刑罚。基于此,4月3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魏秋海因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责令其在过火面积内栽种松、杉树共10000棵,并保证成活,同时,由魏秋梅所在地的村委会监督执行。6月7日,魏秋梅走出看守所。目前,魏秋梅初步拟定了“三年植树计划”。

此判决引起各方议论。有的说判的太轻了,认为法院判了人情案,大多数人认为法院判决人性化。

我觉得,此案的判决好处有四:一是彰显了法律的尊严。法律规定,犯失火罪,情节较轻的刑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魏秋梅大意失火,治罪是应该的。但是她投案自首主动悔过,故应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她植树,可以减轻她的负罪感,积极恢复被火烧的树林;二是降低了司法部门对其监禁看管的费用;三是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魏秋梅回家植树,降低了她不能在家务农和照顾家庭带来的损失;四是增加了社会效益。魏回家植树可以使被毁的林地较早恢复,她本人及其他公民会自觉以此为鉴,更好地约束自己的行为。

有人担心此案判罚植树固然好,但能否落实值得怀疑。我认为,大可不必怀疑,因为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对此,受了七个月牢狱

之苦的魏秋梅是了如指掌的。如果判决的1万棵树没有栽上或没存活,魏秋梅将面临第二次审判和处罚。

为释疑解惑,我再说一起重庆法官处理得更精彩的同类案件。

2007年3月8日,春雨初歇。重庆市农民64岁老汉邱天仕和67岁老汉周心龙率各自的亲戚一道,扛着锄头来到自家附近的忠县任家镇铁山村周武山上植树。去年,他俩不慎引发的一场火灾,使青山变得光秃秃的。

忠县森林警察大队办公室主任成仕勇说,周武山去年过火142亩、受灾74亩,将种上杉树、麻柳等上万株树苗,今年全部完成。

中午12点,专程从万州赶来的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庭长周进、法官谭卫华进行现场验收。周庭长告诉两位老人,不光要植树,还要看护、浇水,保证绝大多数树苗成活。

两位老人连连答应,“我们做错了事,现在一定要把这些树苗看管好!”

两位老人为何这样说呢?原来,去年8月29日,重庆旱魔正盛。忠县任家镇铁山村老农邱天仕和附近新生镇万井村的周心龙,帮他人割完稻谷后已是晚上9点。邱天仕点燃周心龙提供的麻秆作火把,两人一前一后往家赶。

走到周武山松林时,火把快要燃尽,邱天仕点燃另

一根麻秆,将快要燃尽的麻秆随手扔在路上。两人继续赶路,等到发现山林失火后,急忙赶回扑救已无力回天。

全县机关干部、政法干警、武警消防官兵、天池国有林场职工、当地群众近3000人前往灭火,出动车辆400余台。

这次火灾烧毁马尾松林木9424株,折合木材258.74立方米,直接经济损失5万余元,间接损失17万余元。

忠县保持了33年的“全国无森林火灾县”荣誉,从此被摘下。

失火当天,邱天仕、周心龙被忠县林业警方羁押。去年10月,此案经忠县检察院起诉后,忠县法院以失火罪,分别判处邱天仕、周心龙有期徒刑3年半和3年。

两人上诉至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表示真诚悔罪,愿全力弥补损失,主动提出愿将过火山林全部种上树苗,还要动员全家和所有亲属一起完成补种工作。邱天仕、周心龙的家属也表示,愿尽力帮助种树。

两位老人所在村的书记也向法庭陈情说,邱天仕是五保户,周心龙是贫困户,妻子也丧失了劳动力。如果两人坐牢的话,两个家庭就更惨了。

市二中院法官专程走访了忠县相关部门和村镇,全面了解两位老农的平时表现。

鉴于两人都是年逾六旬的文盲,发现失火后曾返回现场扑救,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市二中院于去年12月28日作出

该院“史无前例”终审判决:改判邱天仕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改判周心龙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同时,责令两人回家后在过火的山头种树,将功补过。

对于此案,是判实刑好?还是判缓刑合适?我认为,重庆市二中院的法官心存公正,改判两位粗心的老汉缓刑,种树补过,此事合法、合理、合情。所谓合法,就是两位老人的行为是过失犯罪,发现失火后,又主动返回现场补救,具有从轻情节;所谓合理、合情,就是两位老汉一个是五保户,一个是妻子丧失劳动能力。如果俩人被判刑,贫困的家庭无人照顾,进而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再者,两位老人主动提出愿将过火山林全部都种上树苗,也就是说主动修复被自己创伤的社会关系。法院分析本案的前因后果,做出公正的判决,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水乳交融的境界,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境界。

三、交通肇事案留下的悬念

宽猛相济是我们的先人治理国家的良策。两千五百年前,孔子问政讲了十二个字:“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在孔子看来,宽和猛的交替运用,才能缓解社会矛盾,达到社会和谐。这种文化延绵几千年后,我们只改了一个字,叫作宽严相济,作为处理刑事案件的一项司法政策。

我觉得,在检察环节运用宽严相济策略,就是既要打击和震慑犯罪,该严则严,又要坚持区别对待,当宽则宽,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在具体做法上,北京市宣武区检察院今年推行的不起诉公开宣布程序值得

效仿。

据《检察日报》报道,今年3月29日上午,宣武区检察院公诉一处会议室内气氛凝重,一名中年男子正在声泪俱下地诉说着……声音哽咽得已经令他无法继续说下去,他便一次次深深地向在场的人鞠躬致谢:“谢谢你们,谢谢!”

原来,去年10月8日早晨6点,某医院班车司机李某驾驶大客车去接医院工作人员上班,当行驶至宣武区某路口一人行横道处时,没有注意道路两侧,绿灯刚亮就一脚油门儿踩了下去……当他发现一名老人正在人行横道上缓慢行

走时,为时已晚,经抢救无效,这位82岁的老人死亡。这场飞来横祸,给老人家属带来了极大痛苦。而公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则是一名老司机,妻子身有残疾,下岗后一直没有工作,儿子刚考上大学,一家人的生活全靠李某的工资来维持,这场事故使本就困难的李家雪上加霜。

检察官在审查案件中,先是走访了受害老人的家属,表达了关切之情;接着提讯了李某,谈到上大学的儿子,他忍不住痛哭流涕;检察官又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全面了解案

件情况和各方当事人的态度……通过检察官一系列的努力,嫌疑人李某与被害人家属最终和解。鉴于这种情况,该院决定对李某不予起诉。

依照该院的不起诉公开宣布程序,检察机关将被害人家属、嫌疑人单位代表、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请到院里,当场公开宣布对李某的不起诉决定。除嫌疑人感激涕零外,被害人家属对于赔偿和处理方式也非常满意,李某单位代表也表示了感谢,公安机关同意了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

我认为,此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试想,如果将李某起诉判刑,82岁老人的家属也不一定就能得到赔偿,李某的妻子、儿子就无人照顾。这样就会造成更大的社会不和谐。因此,处理类似案件,检察官一定要从法律和社会方面思索问题,怎样更有利于化干戈为玉帛,修复社会创伤。从这个层面讲,“宽严相济”不失为法宝。

四、被害人与加害人结为好友体现的法律价值

我下面要说的案件体现了一个法律新概念,叫作和解不起诉。它是指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和加害人在检察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加害人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后,由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换个角度看,一起案

件既然犯罪轻微,就表明社会危害不大,加害人悔过并履行了协议,表明加害人人身危险性消失,也表明被害人的利益得到修复。在此种背景下,就丧失了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条件。有案例为证:

2007年3月19日,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燕山检察处,两个人同时握着检察官的手,一个说:“谢谢检察官给我重新做人的机会!否则我一辈子都毁了!以后我再也不会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了。”另一个说:“感谢检察院真正为我们老百姓着想,不但看病的钱拿回来了,还没跟杨?S罡结仇,反而成了朋友。”

这两位来道谢的人,一位叫杨?S罡,是一起故意伤害案的嫌疑人,另一个是被害人郑立军。为什么案件的嫌疑人和被害人同时来到检察机关表示感谢呢?

杨?S罡和郑立军都是个体大货车司机,?z人在同一个工地拉活。2006年12月5日,杨?S罡与郑立军在工地的入口错车时发生了争执,随后杨将郑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郑立军要求杨?S罡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2万元。杨?S 罡承认过错,但就是有一条,家里穷,没有钱。民警向郑立军说明杨?S罡的家庭情况和赔偿的支付能力,郑立军坚决不同意6000元的赔偿金。在无法和解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了杨?S罡。

对于这种只是一时冲动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官们

没有放弃化解矛盾的努力。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找到郑立军和杨?S罡的家人详细了解情况,征求他们的意见。经过检察官多次苦口婆心的工作,被害人最终表示只要杨?S罡的家里能够拿出治病的6000元钱就行了,并恳请检察机关从轻处理杨?S罡。房山区检察院从化解矛盾出发,依法对杨?S 罡作了不起诉处理,二人重归于好并相约一同到检察院向检察官表示感谢,这才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读了这则案例,使我想起了一句法律术语:“谦抑”。谦抑就是克制。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检察官对待犯罪与普通百姓或者说被害人对待犯罪是有极大不同的,百姓或被害人对待犯罪咬牙切齿的愤恨是可以理解的。而检察官则不能有这种情绪。而应该理性地思索案件所产生的法律因果关系。在这起轻微故意伤害案中,检察官首先要考虑的是本案缺乏起诉依据,不需要起诉就可以解决问题。但是,双方矛盾又不能解决。郑要求杨赔偿2万元,而杨家里穷,没有钱,在此种情况下,检察官当然应心存谦抑宽容,苦口婆心做被告人和加害人的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最后终于化解了矛盾,双方重归于好,并相约到检察院致谢。我觉得,在社会生活中,类似这样的案件多得是,我们的检察官应该以此案为经典,处理好每起案件,促进社会人与人和睦相处。

五、一起无罪案件展示:客观义务的精髓是“超越”

检察官在办案中追求的价值是什么?我想所有检察官不用思索就能回答:“公平正义。”但要问到检察官什么是客观性义务,知之者恐怕甚微。这是因为,我国立法只是将客观性义务和诉讼关照原则?含在某些法律条文中,而没有作为一项基本法制原则明文规定。再加上我们过去强调打击犯罪,而忽视人权保护,致使许多检察官只注意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忽视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在和谐语境下,我们今天强调检察官既要查办犯罪,又要重视保护人权。因此,才把确立中国特色的检察官客观性义务提到日程。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龙宗智认为,检察官客观义务是指协调检察官、当事人和司法角色的制度安排,或者是在理念指导下的制度设计,它的精髓是“超越”,即检察官不应站在当事人立场,而应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进行诉讼活动。我看检察官客观性义务既是一个诉讼理念,又是一个法定的职责和义务。尽管它是外来货,但其遵循的客观规律、追求客观真实的精神,客观公正查明案件真相,维护公平正义的本质特征和相应的制度设计、行为规范等都值得我们吸收和借鉴。北京市昌平检察官办的一起案件就可作注解。

2005年底,昌平区检察院收到一封来自该区南口镇河店村的举报信,举报人认为村党支部书记胡国平涉嫌贪污

征用土地赔偿款300余万元。在主管反贪工作的副检察长程国相的主持下,该院迅速成立了专案组。

由于该案案情复杂,账目、证人证言、法律法规使用都需经过详细的研究,反贪局前后组织了近10次案件讨论会,对调取的证据进行梳理,从中找出情报信息,专案组干警全面收集有关土地征用补偿的有关法律法规,生怕遗漏了可用的法律依据。为了取证,办案人员有时一天要在昌平城区与南口镇之间跑上五六趟。

在调取河店村土地征用的有关文件和合同等书证的基础上,检察官们经过认真深入的分析,逐渐查清全部案件事实。原来,胡国华并非征地工作的直接经办人,在征地过程中没有违法犯罪行为,而镇政府截留土地征用赔偿款的事实却随之浮出水面。事情的起因是河店村附近的某单位想在河店村划地建设新楼,南口镇政府同意将河店村的土地划给该单位征用为建设用地,该单位依照协议向镇政府拨了款,但镇政府却没有对河店村补偿到位。为切实将农民利益落到实处,该院反贪局在反复讨论并向区政府和市院汇报后,作出建议政府纠正行为、归还农民补偿款的决定。2006年5月,经检察机关出面协调,南口镇政府决定将980余万元征地补偿款全部返还给河店村。前不久,足额补偿款全部发放到每户村民手中。

“这可要好好感谢咱检察院!”村民们选派代表为该院

送来两面锦旗,看着他们兴高采烈的笑脸,办案检察官也笑了。

本案说起来简单,办起来难。举报人举报党支部书记胡国平涉嫌贪污,检察官当然要查。在调查过程中,证实胡国华没有贪污的可能,就必须还胡以清白,那钱又到哪里去了呢?原来是镇政府的过错。于是检察官提出检察建议,南口镇政府接受了检察官的意见,把980余万征地补偿款全部还给了农民。这既体现了检察官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司法境界,又展现了检察官的客观性义务,使读者从中感悟,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是一个诚信、真实、中立和全面的义务。它要求检察官在办案中既不是当事人一方,又要兼顾方方面面的利益(在本案中,检察官处于利益衡量的中枢地位,既要关照举报人的利益,又要依法保护党支部书记胡国平的人身权利,还要纠正镇政府的错误决定,维护村民的合法利益),成为利益的弘扬者、权衡者和裁判者。因此,本案是对鼓吹检察官当事人主义的最有力批判。

3.9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前应知道的问题

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前应知道的问题 执行和解,是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2018年2月23日,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执行和解规定》)该司法解释2018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重点解决了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区别、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诉性、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的效力等问题。本文将围绕《执行和解规定》就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前应注意的问题做简要探讨。 一、执行中签订和解协议,双方最好在法院签署,签完后共同提交给法院一份,最好将和解内容记入笔录得到执行法院确认,这样才叫“执行和解协议”。 《执行和解规定》颁布之前,关于执行和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仅在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员应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执行和解规定》中并没有对未向法院提交的和解协议进行定义,主流观点一般称其为“执行外和解协议”。 《执行和解规定》第二条和第十九条明确提出了执行和解协议和执行外和解协议的区别,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律效果。具体而言,二者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二者的概念内涵不同。 “执行和解协议”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合意并向法院提交的和解协议。因此构成“执行和解协议”的要件包括两个:一是要双方合意达成和解协议,二是要提交给法院。这里的“提交”可以是双方当事人

共同向法院提交,也可以是一方提交且经过另一方同意,还可以是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条款并记入法院执行笔录。 “执行外和解协议”是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但未向法院提交的和解协议,即只满足“双方合意达成和解协议”或“提交给法院”其中一项的和解协议,包括未提交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法院但对方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 (二)二者引起的法律效果不同。 “执行和解协议”直接对执行程序产生影响,可以视为一项执行措施,可引起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后果。 “执行外和解协议”,仅能产生实体法上的效果,并不当然产生执行中止的法律后果,如被执行人要求中止执行的,需另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提起执行异议,法院将根据《执行和解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分别处理,可能终结执行或中止执行,也可能驳回异议继续原执行程序。 (三)是否具有可诉性不同。 “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可诉性,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外和解协议”则不直接具有可诉性。在原执行程序未中止的情况下,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原执行程序继续进行,不存在另行起诉的问题;若申请人不履行和解协议,而被执行人正在履行和解协议或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或和解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或

2020年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总结word版

通过总结,人们可以把零散的、肤浅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系统、深刻的理性认识,从而得出科学的结论,以便改正缺点,吸取经验教训,使今后的工作少走弯路,多出成果。它还可以作为先进经验而被上级推广,为其他单位所汲取、借鉴,从而推动实际工作的顺利开展。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2019年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9年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今年上半年,华容县司法局在华岳阳市司法局的指导下,结合部门职能实际,不断创新管理方法,强化措施落实,深入推进司法行政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特色亮点频出,工作成效明显,现将亮点工作汇报如下: 一、进一步推进两个专项活动 一是深入开展了“四查四防化纠纷千乡万村创四无”专项调解活动;二是深入开展了以新时代“枫桥经验”引领“三无”村(社区)创建活动。 1、营造深入开展两个活动良好氛围。自活动开展以来,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开展以新时代“枫桥经验”引领“三无”村(社区)创建活动和“四查四防化纠纷千乡万村创四无”,成立了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层层召开了工作会议,共计张

贴宣传标语150张、拉横幅10条、开广播会6次,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为推进两个专项行动创建活动营造了良好氛围。 2、创新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方法。一是健全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上半年,我县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都达到“八有六统一”规范化建设达到98%以上。二是加强了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全部由3至5人组成,其中专职调解员1名,兼职调解员2至4名。三是加大了矛盾纠纷排查力度,及时消除矛盾纠纷隐患。发现一起调处一起,做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乡镇(街道)。 3、取得新时代“枫桥经验”良好效果。今年专项调解活动开展以来我县共排查矛盾纠纷2467件,调解纠纷2412件,调解复杂疑难案件102件,对婚姻家庭不和、邻里关系紧张、两性情感纠葛等具有普遍性、易引发“民转刑”的矛盾纠纷重点排查,发现矛盾纠纷隐患,及时化解。围绕重点人员、重点领域、重点时段、重点案件开展集中排查。加强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做好预警布控,将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扫黑除恶工作进行了回头看 1、全面自查、扎实推进 结合我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整体部署,要求请各司法所、相关股室对照12

司法部人民调解案例

案例一:饶某某与吴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17年8月23日 矛盾纠纷类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调解组织名称: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 供稿: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张永星 审稿: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曹晶 海口市司法局基层处吴仲侬 海南省司法厅基层处郭光星邢冠群 司法部基层司熊飞郑文彪罗厚如 司法部研究室卜开明郑先红朱腾飞 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调委会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6日21时,海口市某路,饶某某驾驶小轿车与正横穿马路的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重伤昏迷。吴某某被立即送医救治,至调解时仍处于昏迷状态。交通事故发生后,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17年3月8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经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复议,撤销之前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于2017年5月17日重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者饶某某在未能确认安全情况下通行,未

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且事故发生后,指使他人顶包,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过错较重,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吴某某不走人行横道、在未确认安全情况下横穿道路,过错较轻,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吴某某重伤昏迷,其妻子吴某梅文化水平不高,大部分时间又要在医院陪护吴某某,故吴某梅委托其子吴某全权处理事故调解等相关事宜。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责任划分以及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等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共同向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从事故发生到最终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中间间隔3个多月,为支付吴某某在医院住院、抢救和治疗费用,原本不富裕的家庭已是债台高筑。现在吴某某仍处于昏迷状态,进一步救治急需巨额医药费、住院费。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认真研究,立即选派了交通事故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调解员隋某某、文某某等人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员经调查,了解到:驾驶人饶某某认为是吴某某不经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擅自横穿交通标线控制的路段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主要过错在对方,自己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补偿,但不能太高。伤者吴某某家属则认为,横穿道路虽有一定的过错,但驾驶人饶某某没有注意观察,开车不专心,没有及时根据路面情况采取刹车制动、转向变道或者停车等待等措施,从而导致碰撞发生,这才是事故的根本原因。事故造成吴某某重伤昏迷至今,使一个家庭失去了顶梁柱,治疗尚未终结,后续费用还是个“无底洞”,要求除了承担伤者住院费、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以及家属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赔偿外,还要承担后续治疗费等,合计应一次性赔偿100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大全[2012-2018]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大全[2012-2018] 东方法律宝典出品 2018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2月6日法释〔2018〕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16日法释〔2018〕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2月22日法释〔2018〕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2月22日法释〔2018〕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2月22日 2017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7〕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 的规定2017年1月4日法释〔2017〕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年1月10日法释〔2017〕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1月25日 法释〔2017〕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

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2017年2月10日法释〔2017〕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2017年2月22日法释〔2017〕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年2月28日法释〔2017〕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7年2月28日法释〔2017〕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2月28日法释〔2017〕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 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2月27日法释〔2017〕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5月8日法释〔2017〕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 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2017年6月27日法释〔2017〕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6月24日法释〔2017〕1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7月21日 法释〔2017〕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2017年8月1日法释

司法所人民调解员考试题

精品文档 XXX司法所人民调解员考试题 单位姓名 一、填空题(30分)每空一分 1、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 ,,,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2、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区选举单位或者职任单位,, 3、人民调解员履行职责,应当坚持原则,,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不断提高,和。 4、刘少奇同志提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的,必须加强。 5、我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具有二方面的特性,既是,, 6、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运用自己的力量实施,,, ,的一种自治活动。 7、人民调解的宗旨是,调解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 8人民调解的工作方针是,纠纷为主、多种手段,。 9、人民调解员的产生方式分为,和,两种。 10、近年来,人民调解的范围是逐渐扩大的趋势,,可以尝试采用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 11、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的依据是,,, 12、民间纠纷具有,,,情节在平稳简单的特点。 二、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 1、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 (a)欺诈(b)胁迫(c)乘人之危(d)恶意串通 2、张某(8岁)一天到邻居李某的裁缝店,称自己需定做20件西装,双 方商定价款为2000元。2个月后,李某做好西装后,送到张某家,张某无力支付价款,张某的父亲也拒绝接受。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在订立合同后享有催告权 (b)李某享有撤销权 (c)李某与张某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 (d)李某与张某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 3、张某于1991年2月10日借给李某现金5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李 某打有借条。张某于1991年底到美国留学,1995年回国后,于5月20日向李某催要借款,但李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付。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张某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b)张某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该5万元的所有权 (c)张某已超过诉讼时效,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d)张某既没有丧失该5万元的所有权,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4、对物上请求权性质表述正确的有: (a)物上请求权是物权本身的作用,不是独立的权利 (b)物上请求权是纯粹的债权 (c)物上请求权是一种准物权 (d)物上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5、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这在民法上称为()。 A.定金 B.罚金 C.违约金 D.赔偿金 三、问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案例剖析-精选模板

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案例剖析 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案例剖析 一、纠纷基本情况 20xx年8月份,家住贾庄的王某来到调解中心申请调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后当场听取王某诉说事情原尾。 此次恩怨还要从王某的次子结婚说起,王某有两个儿子,分别为长子盖了一套平房,为次子盖了一套尖顶房,相比而言次子房屋面积相对较大,为了公平起见,于是达成协议王某夫妻二人将终身与次子一起生活。但由于婆媳关系不和,生活中矛盾不断。后次子离婚,由人劝说又复婚,为避免婆媳关系恶化,经村委会调解,王某夫妻二人便在另一块宅基地(现居住处)盖房生活,由于次子急需盖房,经人协调,将此宅基地以10000元的价格让给次子。由于先前协议表述不清,当王某次子买砖在此块宅基地盖房时矛盾再次发生,双方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归属产生歧义,王某次子意气用事退回砖块导致损失2万元,加之先前的种种误会,次子认为二老对其不公,并在外扬言对王某“活不养死不葬”,并试图对其打击报复,王某对次子的怨恨也不断加深要“断绝父子关系”,并自述次子的“罪状”纸张一摞,几度要将次子告上法庭。 二、调解过程及结果 一个巴掌拍不响,调解人员立即赶往王某次子家中对事情的经过再次进行了解,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调解人员深入贾庄村民当中对此次纠纷进行调查,当调解人员对此次纠纷有了一定的了解之后,从矛盾点着手,以调解小组的形式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导,调解人员不耐其烦的多次进行调解,从情理、法律、道德等多方面、多渠道开展调解工作,讲明利害关系,调解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王某现居住宅基地由次子无偿使用,其上的全部附着物所有权以10000元价格让与王某次子,在不影响王某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其次子有权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进行处分,王某不得干涉。

执行和解协议范文

执行和解协议范文 1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执行 在执行案件中,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一旦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法院的执行工作实际上就处于一种暂停的状态。待双方当事人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法院就进行结案处理。对此,实践中没有争议。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事人并没有严格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而是在履行期限之后才履行完毕。由于其内容完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所以,法院仍以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结案。这种情况实践中争议也不大。 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但没有完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容履行,或是根本就不履行。对于这种情况,中国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作了一些规定。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法,是否恢复对原审生效法文书的执行,需全部满足以下条件: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不超过申请执行期限。 如果在执行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却没有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而且在超过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后,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理论界存在争议。 2执行和解协议的执行 设立履行债务鼓励制度在执行当中,追加第三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效果并执行和解不理想,特别是在异地执行中。第三人提早代为履行义务肯定会受到一定的“损失”,其无利益可得,当然缺乏履行义务的积极性,而往往逃避、甚至抗拒执行。设立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鼓励制度。在被执行人向法院隐瞒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到期或未到期)的情况下,第三人经得法院的同意,以少于本应给付被执行人的金额替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保证 法院对执行和解协议进行审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审查执行和解协议是否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经审查执行和解协议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要向当事人说明和解协议无效,案件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二是审查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和解协议的条件,是否存在被执行人利用执行和解拖延执行逃避执行的可能。 具体做法是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执行法官要责令被执行人说明履行和解协议的能力和条件。被执行人不能说明其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又不能提供执行担保的,法院不认可和解协议的效力,执行程序不停止。法院审查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要记入笔录。 为保证执行和解协议的落实,还要加大对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制裁措施。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和解协议甚至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恢复执行后要要严肃追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法律责任,采取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公安

司法所人民调解员考试题

XXX司法所人民调解员考试题 单位姓名 一、填空题(30分)每空一分 1、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 ,,,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2、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区选举单位或者职任单位,, 3、人民调解员履行职责,应当坚持原则,,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不断提高,和。 4、刘少奇同志提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的,必须加强。 5、我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具有二方面的特性,既是,, 6、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运用自己的力量实施,,, ,的一种自治活动。 7、人民调解的宗旨是,调解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 8人民调解的工作方针是,纠纷为主、多种手段,。 9、人民调解员的产生方式分为,和,两种。 10、近年来,人民调解的范围是逐渐扩大的趋势,,可以尝试采用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 11、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的依据是,,, 12、民间纠纷具有,,,情节在平稳简单的特点。 二、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 1、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 (a)欺诈(b)胁迫(c)乘人之危(d)恶意串通 2、张某(8岁)一天到邻居李某的裁缝店,称自己需定做20件西装,双 方商定价款为2000元。2个月后,李某做好西装后,送到张某家,张某无力支付价款,张某的父亲也拒绝接受。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在订立合同后享有催告权 (b)李某享有撤销权 (c)李某与张某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 (d)李某与张某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 3、张某于1991年2月10日借给李某现金5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李 某打有借条。张某于1991年底到美国留学,1995年回国后,于5月20日向李某催要借款,但李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付。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张某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b)张某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该5万元的所有权 (c)张某已超过诉讼时效,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d)张某既没有丧失该5万元的所有权,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4、对物上请求权性质表述正确的有: (a)物上请求权是物权本身的作用,不是独立的权利 (b)物上请求权是纯粹的债权 (c)物上请求权是一种准物权 (d)物上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5、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这在民法上称为()。 A.定金 B.罚金 C.违约金 D.赔偿金 三、问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典型调解案例申报材料

典型调解案例申报材料 拆迁补偿酿矛盾人民调解促和谐 河西镇人民调委会 拆迁补偿酿矛盾人民调解促和谐 ---河西镇司法所经典“调解案例”申报材料 调解机构:河西镇人民调委会 案情: 2011年4月7日,30多人来到河西镇政府,他们径直走进党委办公室,无视政府人员一起混喊拆迁补偿过低要求提高补偿标准,他们的到来打破了河西镇原有的工作秩序。 调解经过: 为彻底改变河西集镇脏、乱、差现状、政府决定将河西集镇纳入全县县城改造范畴之

内,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由于河西集镇居民认为补偿标准过低,遂想起通过集体上访这种途径以求提高补偿标准。 当时看到这一局面,镇干部决定通知派出所,前来对上访人员进行控制,以免发生恶劣的事件。河西镇调委会主任看到这一局面,认为不能通知派出所,群众们如果看到警察他们的情绪会更加激烈,反而会误解河西镇政府,这样会使矛盾更加恶化。于是镇调委会立即介入将上访群众劝说到河西镇调委会进行了解。河西镇调委会的介入恢复了镇党委办公室正常工作秩序。 调委会采用先安抚后调解的手法,首先采用很轻松的交谈方式,让群众先开口,倾听他们的心声,并认真的记录每一位群众的不满和要求,当群众情绪被安抚下来后,调委会根据群众反映的拆迁补偿过低的问题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意见,并告知群众要相信政府,政府会立即展开调查工作。看到调委会的态度,来访的群众纷纷离去,表示等待政府给一个合理地答复。 之后调委会将上访情况汇报于镇党委。镇党委、政府把此事作为当前维稳工作的重中之重,亲自部署,组成工作组。调委会联合工作组走访调查了60余户居民,进行了挨家挨户不厌其烦的做解释和劝说工作。并多次召开不同类型的群众会议,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后拆迁户全都签订了拆迁协议,并全部兑现了拆

全国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doc

全国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 陈某,29岁,某市个体运输司机,因违章驾车将某机关一辆中巴班车撞翻,致车内吴某重伤、寇某轻伤,中巴车报废,车上另外三人薛某、张某、冯某经医院检查,未发现受伤。陈某被以交通肇事罪提起诉,吴某、寇某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吴某各种费用9万元、寇某各种费用5万元。检察院曾询问某机关是否也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某机关有领导答复说,考虑到陈某自己损失也不小,还得吴某、寇某的损失,反正公家也不在乎那点钱。检察院遂在提起公诉时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陈某某机关因中巴车报废造成的损失4万元。某区法院在一审中,对要求吴某各种费用9万元、寇某各种费用5万元和某机关的报废的中巴车4万元的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无效后,判决隐某有期徒刑3年,吴某6万元、寇某3万元、某机关2万无。陈某不服,对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事故发生时在中巴车的薛某因后来查出颅部有内伤,也于此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市法院接受上诉后,原审法院在上诉期满后,认为判决尚未效,因此暂未将刑事部分的判决交付执行,市法院审查了一审的附带民事部分,判决陈某薛某4万元,其余部分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由二审法院负责执行,吴某、寇某和薛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确实的证据证明陈某在外省有足够的财产,要求二审法院前往执行。二审法院认为路途遥远无法执行,拒绝了吴某、寇某和薛某的要求。 问:本案对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有哪些错误? 【参考答案】1.某区法院不应对赔偿某机关报废的中巴车4万元的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

讼案件不可以调解。 2.原审法院不应在上为所欲为期满后,认为判决尚未生效,因此暂未将刑事部分的判决交付执行。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只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的,刑事部分上诉期满后生效。 3.二审法院不应只审查一审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二审法院审理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4.二审法院不应对薛某在二审时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在刑事案件立案后一审宣判之前提起。 5.对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不应由二审法院执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裁定应由第一审法院执行。 6.吴某、寇某和薛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确实的证据证明贾某在外省有足够的财产,要求二审法院前往执行,二审法院不应拒绝吴某、寇某和薛某的要求。法院可以委托贾某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执行和解纠纷的解决途径与审查范围

执行和解纠纷的解决途径与审查范围 执行和解有利于减缓冲突、节约成本、促进履行。但执行和解本身也可能产生纠纷,有纠纷就需要相应的解决途径。执行和解纠纷通过何种途径解决,既关系到当事人民事实体权利的实现,又涉及其程序权利的保障,同时还与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合理边界密切相关,有必要进行专门研讨。 一、执行和解纠纷解决的不同模式 执行和解纠纷的解决模式,因对执行和解性质的认识不同而不同,大致有三种观点:基于诉讼行为说的解决模式、基于私法行为说的解决模式和基于双重属性说的双重解决模式。 1.诉讼行为说视野下的解决模式。有人主张执行和解的性质属于诉讼行为。依此观点,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发生纠纷的,执行法院有权直接进行审查处理,并依当事人申请对审查确认后的执行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在诉讼行为说的理论框架下,经法院审查确认的执行和解协议具有执行力,并可以代替原执行依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私法行为说视野下的解决模式。与诉讼行为说不同,私法行为说主张执行和解系双方当事人在没有国家公权力介入的情况下,自行协商处分私权的私法行为,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仅具有民法上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和解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诉讼解决。此类诉讼既可能是当事人就执行和解纠纷提起的普通民事诉讼,也可能是以阻止强制执行为目的的债务人异议之诉。 3.基于执行和解双重法律属性的解决模式。还有人主张执行和解兼具诉讼行为和私法行为双重属性,与此相应,在执行和解纠纷的解决途径上,主张双重解决模式:既可以由执行机构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由当事人另行起诉。而在执行机构直接处理和另诉这两种解决途径的关系上,该种观点又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以执行机构直接审查处理为主,以当事人另行起诉为辅;另一种意见是两种解决途径不分主次,可以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二、现行法律框架下的模式选择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行法律框架下的执行和解在性质上既不同于纯粹的私法行为,也不同于诉讼行为。一方面,执行和解协议兼具民事合同的形式与内核。另一方面,执行和解又具有一定公法上的效力,如执行和解对执行程序能够产生一定的影响,达成和解后执行程序通常会中止;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在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时扣除,并具有终结执行程序的法律效力,可见,执行和解显然又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但执行和解对执行程序的影响,与诉讼行为说主张的经法院审查认可后可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的观点又判然有别。总之,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执行和解兼具公法和私法效力,其法律性质具有双重性。执行和解协议既与纯粹的民事合同有别,也没有完全意义上的公法效力。 应予指出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中关于执行和解效力及纠纷解决途径的规定并不全面,仅针对和解中存在欺诈、胁迫及和解协议不履行等情形,规定了执行程序中的直接

基层司法所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作用调研报告

调研报告

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应当发挥的作用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深度契合了中华民族“以和为贵”的传统理念,被誉为治国安民的“东方经验”,在化解民间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而乡镇司法所作为我国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指导管理着乡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本辖区企事业单位调委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直接组织者、指导者、实施者,是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重要力量。 为了加深对乡镇司法所的了解,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根据局领导统一安排部署,这几天先后走访了城郊司法所、桐寨铺镇司法所、桐河乡司法所、张店镇司法所,同三位所长及部分调解员进行了深入的交谈,倾听他们对基层司法所在人民调解工作所发挥的作用的认识,并现场观摩了调解工作进行的流程,同时自己也做了相关的记录,后加以整理,去粗取精,形成了如下调研报告: 一、被调研单位的基本情况 根据实际走访,发现各个司法所都具备了基本的办公条件,人员业务知识丰富,能根据农村民间纠纷的实际特点,制定出了一系列符合当地实际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有效的化解了各种社会矛盾,为当地的维

稳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乡镇政府和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但与此同时,办公设施陈旧、经费不足,部分基层政府轻视司法行政工作、群众对司法所认识存在偏差等诸多因素制约着基层司法所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司法所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体制逐渐转变,利益格局重新调整,社会矛盾凸现,特别是许多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增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通过制度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妥善地消解社会矛盾已成为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建立健全对人民内部矛盾经常化、制度化的调处机制,及时处理纠纷,尽可能把各种矛盾和隐患化解在基层。认真处理各种民间纠纷,做好各类调解工作。”而司法所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积极而重大的作用。 我县是农业大县,村镇人口众多,近些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项事业都取得了巨大进步,与此同时,处于转型时期的社会发生不可避免的出现阵痛,各种民间纠纷在性质、规模、形式等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人民调解的范围也从以往的婚姻、家庭、邻里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扩展到公民与法人及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拆迁安置、施工扰民、环境污染、劳动争议、拖欠工资及医药费等方面,呈现

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离奇纠纷伤脑筋巧妙计谋化干戈2011年8月份的一天,合峪司法所迎来了一批嵩县车村镇的群众,当听完这批群众的反映后,司法所同志都感到很离奇很纳闷,从业这么多年,第一次遇到这么离奇的案件。 事情要从2011年2月份说起,嵩县车村镇农民王某,过完年后就留下家中两岁的幼子与智障的妻子外出打工。可他刚刚外出一月不到,就接到家里电话,说王某的岳父岳母在王某外出后不久就将智障的妻子接走,至今未归。王某当时不以为意,就让自己父母到妻子的娘家接人。一个月过去,王某父母始终未将妻子接回,岳父岳母的态度也让他很纳闷,每次去接都满口应承过几天就送闺女回去,可是始终不见妻子回家。想到两岁的幼子已经两个月未见母亲,王某只好从外地回来,从此他开始了艰难的接妻路程。 直至2011年8月10,王某已来回车村与合峪接妻子回家20多次,可每次都无功而返,岳父岳母的态度从一开始的答应过几天送回,到现在找各种理由拖延妻子回家。老实巴交的王某无可奈何,只得求助合峪司法所。 听完当事人的陈述后,司法所同志问了几个问题:“王某,你在家中是否存在家庭暴力,谩骂、殴打智障的妻子?”王某直接找来自己的邻居为自己作证,从结婚到现在从未打骂过妻子。接着问王某的婚姻是否存在第三者插足?王某也找到证人证明自己从来没有。而且证人还证明王某夫妻俩一直很恩爱,尽管妻子是智障,生活无法完全自理,可是对王某也是温柔体贴,感情一直很好。又问王某岳父岳母

拒绝将女儿送回家中,是否问他索要财物?王某回答:来接20多次了,岳父岳母从来没提过要钱要物的事。 了解完这些,司法所同志当时都愣了,不存在家庭暴力,不存在第三者插足,妻子娘家也未索要钱物。可是为什么始终不让一家人团聚?解铃还须系铃人,司法所同志马上通知王某岳父李某到司法所接受调解。李某的态度也是让司法所同志很纳闷,问李某为什么不让女儿去丈夫家?他回答女儿在婆家受虐待,问哪里受虐待却又说不出所以然来,只是说王某对女儿不好。问能否现在让他女儿回婆家,让他们一家团聚?李某回答:暂时不行,要让女儿在家多住几天。于是司法所同志就耐心的劝导,从婚姻法讲到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夫妻感情讲到母子亲情。整整一天,李某始终态度如一,说不出任何理由,只是要求让女儿在家多住几天。司法所同志感到很伤脑筋,一个人做一件事总要有他的理由和目的,李某的表现没有理由那他的目的到底是什么?于是司法所同志决定中止调解,调查清楚李某真实的想法再行调解。 第二天,司法所同志走访群众调查了解,终于了解到李某真实的想法。经群众反映李某在将女儿接回家中的这段时间,曾多次扬言当时王某只给了5000块彩礼就把闺女嫁了,现在嫁个女儿彩礼怎么也得两万,言语中颇有自己吃亏上当的感觉。可李某却又是个死要面子的人,不愿意邻居们说他为了钱把女儿卖了,就从来不提钱的事。了解这一情况后,司法所同志马上通知双方继续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司法所同志提出让王某支付给李某一些钱时,李某顿时大怒,叫嚷着

人民调解典型案例司法所

XXX市司法局XXX司法所人民调解典型案 例上报材料 XXX市司法局XXX司法所

真情调解,情系百姓 ---------XXX司法所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调节机构:XXX市司法局XXX司法所 调解员:XXX XXX 当事人基本情况: 叶里哈提男哈萨克族33岁XXX市XXX乡牧民新村村民 魏贤礼男汉族47岁XXX市XXX乡XXX村村民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25日早8时许,叶里哈提骑着摩托车赶往特吾勒水库工地打工,行驶到XXX村村民魏贤礼的农家乐门口时,魏贤礼家的狗忽然从路旁桥墩下窜出,从摩托车后方绕到了前方,叶里哈提紧急刹车,因车速较快摩托车侧翻,导致叶里哈提右腿骨折。 事后当事人双方因事故原因发生争执,叶里哈提认为因魏贤礼家的狗追赶造成其摔倒骨折的原因,魏贤礼家应赔偿其损失。魏贤礼认为叶里哈提驾驶摩托车不慎摔倒,与自家狗追赶没有关系。叶里哈提百般无奈下来到了司法所,请求予以调解。经过研究,司法所决定由乡调委会和村委会出面,为双方进行调处和化解,希望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调解经过:

调委会介入后,立即联系XXX村委会主任、书记了解详细情况,并找到相关当事人、目击证人核实情况。确认叶里哈提摔倒是因魏贤礼家狗追赶导致。了解了基本情况后,调委会召集双方当事人、村委会人员。双方见面分外眼红,你一言我一语地互相谩骂争论。调解员及时制止了双方的吵闹,在征求双方同意调解的前提下,直奔主题。叶里哈提表示要求赔偿其误工费、医药费、营养费、摩托车修理费等合计5000元。魏贤礼认为叶里哈提摔跤是因其自身车速过快,自家狗追赶只是次要原因,魏贤礼表示只会承担部分医药费,其它损失由叶里哈提自己解决。 经过几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协议: 1、魏贤礼同意赔偿叶里哈提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 3000元; 2、叶里哈提摩托车损坏程度较轻,修理费用自理; 3、双方协议签订过后,不得再由此发生任何争执。双 方握手言和。 案件心得: 这是一起赔偿纠纷。叶里哈提因魏贤礼家狗追赶导致受伤发生的一系列问题。在多次商讨未果后,找到司法所和乡调委会。抓住矛盾的症结,耐心细致的做思想工作是本起纠纷调处成功的关键。调解员尊重事实,灵活变通,反复协调,最后保证了纠纷化解。 近年来,司法行政工作紧紧围绕政法三项重点工作,指导各

国家司法考试经典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经典案例分析题及答案(1) 一、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案情] 被告人:某甲,男,33岁,前苏联人,副驾驶员。 1985年12月19日,被告人某甲与机长某乙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一24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当飞机飞到东经118、09'00“,北纬52、40'00”上空时,被告人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某乙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19日14时30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某县某乡农田里。 [问题] 某甲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就是否适用我国刑法?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某甲以暴力手段劫持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飞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犯罪,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被告人某甲虽就是外国人,但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因为:第一,某甲劫持航空器,已违反我国参加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与《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规定,“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符合我国《刑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中国应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对于中华人民共与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与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二,我国《刑法》第6条第13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的,就认为就是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某甲不就是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有关刑事责任问题,不需要通过《刑法》第11条之规定解决,“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某甲的犯罪行为虽始于我国领域之外,但其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依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属于我国领域内犯罪,所以,应适用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 [案情] 被告人:严某,男,38岁,中国公民,我国驻某国大使馆的汽车司机。 被告人严某先后利用驾车去机场接送外国人员、代表团成员的机会,在驻在国首都机场行李处多次进行盗窃,陆续窃得大量外币现钞,以及手表、照相机等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0万余元。 [问题] 严某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就是否应依我国刑法论处?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严某系中国公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国外多次秘密窃取她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中国刑法论处,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严某以盗窃罪定罪判刑就是正确的。中国公民严某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就是否适用我国刑法,这就是本案的关键。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就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工作人员

执行和解协议范文

执行和解协议范文 在执行案件中,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一旦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法院的执行工作实际上就处于一种暂停的状态。待双方当事人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法院就进行结案处理。对此,实践中没有争议。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事人并没有严格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而是在履行期限之后才履行完毕。由于其内容完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所以,法院仍以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结案。这种情况实践中争议也不大。 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但没有完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容履行,或是根本就不履行。对于这种情况,中国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作了一些规定。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法,是否恢复对原审生效法文书的执行,需全部满足以下条件: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不超过申请执行期限。 如果在执行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却没有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而且在超过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后,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理论界存在争议。 2执行和解协议的执行 设立履行债务鼓励制度在执行当中,追加第三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效果并执行和解不理想,特别是在异地执行中。第三人提早代为履行义务肯定会受到一定的

“损失”,其无利益可得,当然缺乏履行义务的积极性,而往往逃避、甚至抗拒执行。设立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鼓励制度。在被执行人向法院隐瞒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到期或未到期)的情况下,第三人经得法院的同意,以少于本应给付被执行人的金额替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保证 法院对执行和解协议进行审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审查执行和解协议是否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经审查执行和解协议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要向当事人说明和解协议无效,案件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二是审查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和解协议的条件,是否存在被执行人利用执行和解拖延执行逃避执行的可能。 具体做法是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执行法官要责令被执行人说明履行和解协议的能力和条件。被执行人不能说明其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又不能提供执行担保的,法院不认可和解协议的效力,执行程序不停止。法院审查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要记入笔录。 为保证执行和解协议的落实,还要加大对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制裁措施。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和解协议甚至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恢复执行后要要严肃追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法律责任,采取罚款、

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试行) 一、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每月定期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会议,会议由司法所长主持,司法所工作人员及调委会主任参加,并做好记录,写出排查工作报告,报区司法局基层科。 2、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员网络。城镇要每栋楼设立一名信息员,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信息员名册。司法所要掌握信息员的总数,对信息员定期指导和培训。 3、要坚持全面排查与重点排查、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的方法,每月至少集中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工作,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要重点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切实做到心中有数。 4、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认真填写矛盾纠纷排查登记表,对于即将激化或应当立即调解的纠纷,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应先行调解,再补办纠纷登记手续。 5、街道司法所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认真进行分析疏理,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确保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取得实效。通过对矛盾纠纷进行分析,掌握社情民意。对重要情况的分析要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汇报。

6、坚持边排查边调解,能够当场调解的简单纠纷要当场调解;一般纠纷按调解程序进行调解;重大疑难纠纷或易激化的纠纷,要组织力量集中进行调解。街道要将分类调解流程在公示栏内进行公示。 7、对超出人民调解组织能力或受理范围的纠纷,登记后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需要人民调解组织配合的,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予以配合。 8、对排查不力或人为延误调解时机而使矛盾纠纷激化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逐级追究司法行政机关失职人员的责任。

二、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 1、重大疑难纠纷是指:有可能出现的小规模冲突事件、群体性事件;情况紧急、问题比较突出、容易激化成规模较大的械斗性冲突事件;已酿成较严重后果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跨地域或涉及两个以上乡(镇)、村(社区)的矛盾纠纷;久调不决,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的矛盾纠纷;有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纠纷;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 2、对经排查或其他方式发现在本辖区内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无论是否调解成功都要在第一时间向上级调解组织、司法所报告,同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司法所要掌握报告的层次和进度,坚决防止漏报、迟报。 3、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要实行“零报告”制度,确保对重大疑难纠纷事先能知情,事头能控制,事中能妥善处理,事后能上报结果,增强重大疑难纠纷的控制力。 4、报告重大疑难纠纷应明确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事态发展趋势、调处结果、采取的应急措施、拟办意见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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