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点习题: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
202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精讲--第3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 1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 10 日 内提示付款。
( 2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 3 )支票的持票人对 出票人 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 6 个月 不行使而消灭。
【解释】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被付款人拒绝付款后,将丧失对 出票人以外 的前手的追索权。
( 2 )支票上印有 “ 转账 ” 字样的为 转账支票 ,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 3 )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者“转账”字样的为 普通支票 ,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解释】 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3 .签发支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
( 1 )表明“支票”的字样;
【解释 3】 支票的“ 金额 ”只能由出票人授权相对人补记,不能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支票的“金额”经补记之后,才能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解释 4】 单位签发支票向其开户银行支取现金时 ,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 自己 为收款人。
【解释 5】 出票人为单位的,在支票上的签章为与该单位“ 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 ”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不包括合同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4. 签发银行本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
( 1) 表明 “ 银行本票 ” 的字样 ;
( 2)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
( 3 )确定的金额;
( 4 )收款人名称;
( 5 )出票日期;
( 6 )出票人签章。
5 .银行本票的背书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票据责任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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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基础》考点已经为大家整理好了,希望大家能够刻苦坚持的学习,丰富自己的知识储备。
票据责任
一、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况
(一)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承担付款义务;
(二)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三)支票的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四)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
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清偿义务。
二、票据责任的具体内容
(一)提示付款:持票人
(二)付款的两种情形
1.付款人付款
2.拒绝付款(票据抗辩)
(1)票据背书不连续等原因
(2)不履行约定义务、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的持票人
【注】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除非持票人
明知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3.付款完成,持票人获得付款,全体票据债务人责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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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考生能在有限的时间内,把自己的进修、糊口处理得很从容。
而有的学生虽然忙忙碌碌,经常加班加点,但忙不到点子上,现实效果并不明显,这就要求大家要有计划的学习,“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
经济法基础初级的票据试题及答案

经济法基础初级的票据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票据的出票人是指:A. 收款人B. 付款人C. 持票人D. 出票银行答案:D2. 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A. 1个月B. 3个月C. 6个月D. 1年答案:D3. 票据背书是指:A. 出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B. 付款人对票据的确认C. 持票人对票据的确认D. 银行对票据的承兑答案:A4. 下列哪项不是票据的基本要素:A. 出票日期B. 出票金额C. 出票人签字D. 付款期限答案:D5. 汇票的承兑是指:A. 付款人对汇票的接受B. 出票人对汇票的确认C. 银行对汇票的背书D. 持票人对汇票的背书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6. 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种类包括:A. 支票B. 汇票C. 本票D. 债券答案:A, B, C7. 票据的抗辩权包括:A. 时效抗辩B. 金额抗辩C. 背书抗辩D. 签名抗辩答案:A, C8. 票据的追索权可以由以下哪些人行使:A. 出票人B. 持票人C. 背书人D. 付款人答案:B, C9. 票据的拒付可以基于以下哪些理由:A. 票据过期B. 票据金额不足C. 票据背书不连续D. 票据伪造答案:A, C, D10. 票据的丧失可以采取以下哪些补救措施:A. 挂失止付B. 公示催告C. 申请法院判决D. 重新发行答案:A, B, C三、判断题11. 票据的出票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
()答案:正确12. 票据的背书必须连续,否则持票人不能行使追索权。
()答案:正确13. 所有票据都可以转让。
()答案:错误(例如,某些限制性背书的票据不能转让)14. 票据的拒付必须有合理的理由。
()答案:正确15. 支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答案:错误(支票是一种支付命令,而非无条件承诺)结束语:以上试题涵盖了经济法基础中票据的基本概念、种类、基本要素、抗辩权、追索权、拒付理由以及补救措施等内容。
通过这些题目的练习,可以帮助学习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票据法的基本原则和应用。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票据权利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票据权利在初级会计学习中,既然有挫折、有烦恼,就会有消极的情绪。
我们应该做一个善于调节和控制自己情绪的人,你改变不了环境,但你可以改变自己;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大家也要有一种积极的情绪去学习,这样效率才会更高,做什么当让要有计划,计划是行动的开始。
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一)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第一顺序权利)(二)票据追索权,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是第二顺序权利)二、票据权利的取得(一)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二)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三)因欺诈、偷盗、胁迫或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丧失补救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一)挂失止付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挂失止付不是丧失票据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
(二)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三)普通诉讼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需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大家也要有一种积极的情绪去学习,“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初级经济法-票据(53页)

票据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一)票据的含义和种类票据(狭义),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当事人概念: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
思考:打欠条会涉及到哪些当事人?提示: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出票人和收款人(三)票据的特征和功能如果债务人认为持票人是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追等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或者因为重大过失取得票据,持票人应当对自己持票的合法性负责举证。
注意:支付功能是单方向的债务,结算功能是双方向的互欠债务。
【例题1·多选题】(2015年)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特征的有()。
A.设权证券B.提示证券C.交付证券D.缴回证券【答案】ABCD【例题2·单选题】(2015年)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以未到期的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体现了票据的()。
A.支付功能B.汇兑功能C.融资功能D.结算功能【答案】C【提示】接下来的内容,先介绍具体的四种票据类型,其中会结合不同的票据行为的相关知识点进行介绍,各位学员在学习的过程中需要结合教材的前后内容进行学习。
案例导入(商业汇票出票)业务员小张拿回不合规的支票后,去银行办理提款事宜,但因票据不合规,遭到拒绝。
随后小张又来找谦哥讨要货款,以下是两人的对话:谈话罢了,谦哥拿起笔就准备写一个欠条。
小张鉴于上次的教训,就对谦哥说,您写完之后一定要在上面签字画押。
可是,小张依然觉得不放心,毕竟之前被谦哥忽悠了一次,所以小张又提出,找个有公信力的人付款吧!谦哥很不耐烦的说,好吧,我让我的开户银行给你付款。
于是更改了欠条的内容。
二、商业汇票(一)商业汇票的概念、种类和适用范围提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区别在于承兑人不同。
初级会计资格 票据权利与责任N

初级会计资格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第四节票据5、银行汇票C、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D、银行汇票背书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时,除按照收款人接受银行汇票进行相应的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a、银行汇票是否记载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其金额是否超过出票金额;b、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c、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E、银行汇票提示付款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可以向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填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由其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最新初级会计必考《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第七节

第三章 支付 非转让背书分为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2)质押背书是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 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注意】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无“付款人”。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 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 据所载金额的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 责任的人。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书。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 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2.背书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名称 (2)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注意】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 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粘单的使用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如果遇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需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 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四)票据权利的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2.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3.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三)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 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 “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注意】挂失止付不是丧失票据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
初级会计职称 初级经济法 经济法基础 第14讲_商业汇票(3)、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1)

第二单元商业汇票考点06:商业汇票的付款(★★★)(P94)1.提示付款期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2.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1)电子商业汇票和已经纳入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纸质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通过该系统提示付款。
(2)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当在提示付款当日进行应答或者委托其开户行进行应答。
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在提示付款当日未作出应答的,视为拒绝付款,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供拒绝付款证明并通知持票人。
承兑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付款的,应当在提示付款当日出具或者委托其开户行出具拒绝付款证明,并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通知持票人。
(3)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已于到期前进行付款确认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当根据承兑人的委托于提示付款日代承兑人发送指令划付资金至持票人资金账户。
电子商业汇票一经承兑即视同承兑人已进行了付款确认。
(4)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提示付款当日同意付款的,承兑人账户余额足够支付票款的,承兑人的开户银行应当代承兑人作出同意付款应答,并于提示付款日向持票人付款。
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
承兑人的开户银行应当于提示付款日代承兑人作出拒付应答并说明理由,同时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通知持票人。
【例题·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银行承兑汇票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示付款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19年)A.承兑人已于到期前进行付款确认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根据承兑人的委托于提示付款日代承兑人发送指令划付资金至持票人资金账户B.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在提示付款日应答C.承兑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付款的,须在提示付款日出具拒绝付款证明,并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通知持票人D.承兑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应答的,视为同意付款【答案】D3.持票人通过其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者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1)未纳入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纸质商业汇票,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可以通过其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者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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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点习题: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
【例题•单选题】张某因采购货物签发一张票据给王某,胡某从王某处窃取该票据,陈某明知胡某系窃取所得但仍受让该票据,并将其赠与不知情的黄某。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取得票据的当事人中,享有票据权利的是( )。
(2013年)
A.王某
B.胡某
C.陈某
D.黄某
【答案】A
【解析】(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胡某),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陈某),不享有票据权利;(2)黄某无对价取得票据,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陈某)的票据权利,既然陈某不享有票据权利,黄某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例题•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限是( )。
(2014年)
A.出票日起10日内
B.出票日起1个月内
C.到期日起10日内
D.到期日起2年内
【答案】C
【例题•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限是( )。
(2014年)
A.出票日起10日内
B.出票日起1个月内
C.到期日起10日内
D.到期日起2年内
【答案】B
【例题•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提示付款期限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18年)
A.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自出票日起1个月
B.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自出票日起1个月
C.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自到期日起1个月
D.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自出票日起1个月
【答案】B
【例题•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受理失票人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法院是( )。
(2014年)
A.票据收款地法院
B.票据支付地法院
C.失票人所在地法院
D.出票人所在地法院
【答案】B
【例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补救形式有( )。
(2008年、2016年)
A.民事仲裁
B.挂失止付
C.公示催告
D.普通诉讼
【答案】BCD
【例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丧失时,不能挂失止付的有( )。
(2014年)
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B.支票
C.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D.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答案】CD
【例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丢失后,可以挂失止付的有( )。
(2015年)
A.未承兑的商业汇票
B.转账支票
C.现金支票
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答案】BCD
【例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票据持有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有( )。
(2018年)
A.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
B.明知前手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而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C.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D.自合法取得票据的前手处因赠与取得票据的
【答案】ABC
【解析】选项D:由于前手已经合法取得票据,因赠与无偿取得票据之人也享有票据权利
【例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行使付款请求权时,对持票人负有付款义务的有( )。
(2008年)
A.汇票的承兑人
B.银行本票的出票人
C.支票的付款人
D.汇票的背书人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BC:持票人可以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2)选项D:汇票的持票人不能直接向背书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当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持票人才能向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例题•单选题】丙公司持有一张以甲公司为出票人、乙银行为承兑人、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6月5日,但是丙公司一直没有主张票据权利。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丙公司对甲公司的票据权利的消灭时间是( )。
A.2017年6月15日
B.2017年12月5日
C.2018年6月5日
D.2019年6月5日
【答案】D
【解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甲公司)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2017年6月5日)起算。
【例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票据权利时效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2018年)
A.持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内不行使票据权利的,该权利丧失
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3个月内不行使的,该权利丧失
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3个月内不行使的,该权利丧失
D.持票人对票据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的,该权利丧失
【答案】BCD
【解析】(1)选项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2)选项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3)选项D:持票人对票据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例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应当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的有( )。
(2017年)
A.空头支票出票人的开户行Q银行
B.不获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乙公司
C.签发银行本票的P银行
D.对汇票予以承兑的甲公司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支票的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付款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不承担票据责任;(2)选项B: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时应承担票据责任;(3)选项C: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4)选项D: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因承兑而承担付款义务。
【例题•判断题】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和背书人不是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
( )(2010年) 【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