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2017年10月起执行)

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2017年10月起执行)

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2017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有关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保护环境、建管养运并重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农村公路县、乡、村三级建设、管理和养护体系,完善农村公路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工作,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及村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原则,组织村民做好本区域内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域内村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农村公路发展规划,执行中央和省农村公路投资计划,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相关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工作。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2.25•【字号】川财基〔2014〕44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基〔2014〕44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4年12月25日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资金(以下简称综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具体包括: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含一事一议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补助资金、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财政奖励资金,以及省确定需要开展的农村综合改革相关工作资金。

第三条综改资金安排使用应遵循客观公正、责任明确、量力而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四条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依据各地人口情况、筹资筹劳额、财政困难程度、生产建设成本等客观因素,参考绩效评价结果,按照财政补助比例分配下达。

财政补助比例:民族县(含民族待遇县)省财政全额补助;扩权试点县(市)省财政补助70%;其他县(市、区)省财政补助50%,市(州)财政补助20%。

在筹资筹劳限额内,政府按照农民实际筹资筹劳额100%的比例予以奖补。

市(州)、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财政可根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际,在不低于规定奖补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第五条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补助资金按行政村个数等因素定额补助。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4.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4月1日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设计与审批第四章施工管理第五章质量安全管理第六章工程验收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桥梁、隧道和渡口等。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和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按照《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有关规定推进农村公路建设。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推进农村公路建设。

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制村联网路和村内通组路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7〕6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制村联网路和村内通组路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7〕6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制村联网路和村内通组路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制村联网路和村内通组路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7〕6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17号),加强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加强我省建制村联网路和村内通组路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科学规划、多措并举,在确保实现“乡乡通油(水泥)路,村村通硬化路”目标的基础上,引导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建制村联网路和村内通组路建设,进一步完善农村交通网络,切实增强农村道路通行保障和服务发展能力,提升交通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交通支撑。

(二)主要目标。

以构建和完善外通内联、通村畅乡的农村交通网络为目标,以服务农村重要聚居点出行及农业产业、乡村旅游发展需要为重点,着力推进建制村联网路和村内通组路建设。

到2025年,农村主要居民聚居点、重要农业产业园区、乡村旅游景点实现道路基本覆盖,具备条件的建制村联网路基本打通、村内通组路不断延伸,农村交通网络进一步完善,服务“三农”能力明显增强,基本适应幸福美丽新村建设和农业产业发展需要。

二、主要措施(三)科学编制道路规划。

合理布局建制村联网路和村内通组路网络,紧密衔接精准扶贫及农业产业布局、乡村旅游发展、幸福美丽新村建设等规划,促进道路与农业产业和人居环境融合发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23•【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1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尹力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严格执行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建设质量安全标准,满足农民生活生产的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明确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管程序,落实监管人员及工作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防震减灾等部门,依法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村住房建设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对全省农村住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

市(州)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住房建设配套政策,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农村公路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国家计委、交通部制定的《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及乡到村公路。

农村公路建设中包含的县际公路项目,按照《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其余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遵循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总目标,抓住国家加大农村公路建设投入的历史机遇,加快发展,努力提高通达深度,提升公路等级,强化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的基本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多方筹资、民主决策,因地制宜、标准适度,建养并重。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要实行目标管理。

市(州)与县、县与乡镇要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对农村公路建设实行自上而下的督导和指导制度,省厅公路局成立由局领导牵头的督导组,分片区对各市、州的农村公路建设进行督导;各市、州成立督导组,对所辖县(市、区)的农村公路的建设进度、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和廉政建设进行督导;各县(市、区)建立相应的督导机构,对乡村公路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政策措施第五条落实利用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及以工代赈对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的资金投入政策。

第六条县到乡的公路新(改)建沥青路面或水泥路面的,省上按盆周山区及民族地区、丘陵地区、成都平原地区三种地区类别,给予适当补助。

不通公路的村修建通村公路,省上也将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第七条继续利用省人民政府“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政策,开展好“李冰杯”竞赛活动,将农村公路建设纳入各级政府考核目标。

第八条各级地方政府应出台农村公路建设用地、料场、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4.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构建农村公路协调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巩固拓展交通脱贫攻坚成果,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4月1日四川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护资金第三章养护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构建农村公路协调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巩固拓展交通脱贫攻坚成果,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四川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是指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而进行的日常维修保养和养护工程等作业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遵循县为主体、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达到路面整洁、路基稳定、桥隧安全、排水畅通、设施完好等要求,保障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管理养护体系,完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将养护资金、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加大履职能力建设和管理养护投入力度;结合实际建立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完善路长运行机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四川农村公路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四川农村公路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四川农村公路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9•【字号】川府发[2006]20号•【施行日期】2006.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四川农村公路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20号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06]1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与交通部签署的《关于落实中央1号文件农村公路建设任务的意见》的要求,按照全省交通工作会议的部署,现提出加快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统一认识,明确建设任务1.提高认识。

农村公路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十一五”期交通发展的重中之重。

加快农村公路发展,有利于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差距;有利于改善农村和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和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发挥农村公路对干线公路的支撑和集散作用,构建便捷、通畅、安全的交通运输体系,提高公路网整体效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进一步掀起我省农村公路建设新高潮。

2.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管养运、协调发展”的指导方针,建立以县为责任主体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体制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行机制,推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输一体化发展,走科学创新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发展道路,促进农村公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川交发〔2006〕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工程专项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省政府颁发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四川农村公路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20号)、国家计委、交通部联合颁发的《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计基础[2003]410号)、交通部颁发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3号令)、财政部颁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交通部颁发的《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交财发[2000)195号)、交通部制定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交财发[2004]285号)、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字[2000)18号)、《国家以王代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1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是指用于纳入中央或地方通乡通村公路建设或改造投资计划的全部资金,包括:(一)中央预算内资金(包括中央交通专项及国债补助资金等);(二)省预算内资金(包括省财政资金、省交通规费、省以工代赈资金、省财政扶贫资金、民族地区“两项资金”等);(三)地方自筹资金;(四)各种基建借贷资金(包括国债转贷资金);(五)社会捐资、村民出资(不含村民以劳折资)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各级相关主管部门是指管理和使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包括发改委、财政、交通、以工代赈办、扶贫开发办、民委(两资办)等各级相关主管部门。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讲究效益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的管理方式。

各级相关主管部门要做到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项目建设单位要做到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其中:除省财政资金可用于农村公路贷款贴息外,中央、省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必须全额用于工程直接费的支付,不得从中列支咨询、设计、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

国债资金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国债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省以工代赈资金、省财政扶贫资金、省民族地区两项资金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以工代赈资金、财政扶贫资金、民族地区两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按全省农村公路规划和统一补助标准,分别按原规定定向用于省重点贫困村和三州民族区域的通村公路建设;社会筹集资金和受益村民出资应采取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使用公开、专款专用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条各级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等制度,按规定筹集、拨付和监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七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与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核算与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敬业爱岗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通乡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各级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务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八条省政府成立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和发展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日常协调工作。

省级相关主管部门为协调小组成员。

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国家以工代赈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按照全省农村规划和统一补助标准合理安排、及时划拨工程建设资金。

(三)督促地方组织落实配套资金并及时到位。

(四)对各地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报协调小组处理。

(五)收集、汇总、报送各地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基本建设季报及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和项目投资计划、资金到位及工程投资完成情况报表,转批各地年度基本建设财务预、决算。

基本建设季报和项目投资计划、资金到位及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季报在次季初15日内向协调小组报送,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投资计划、资金到位及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年报在年末后60日内向协调小组报送。

有关报表格式、内容和编制报送的有关要求由协调小组统一制定。

(六)收集、汇总、报送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七)督促市、县两级相关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和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

第九条市(州)、县两级相关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基本建设的规章制度。

(二)严格执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及时划拨工程建设资金。

(三)对各地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四)积极筹集地方配套资金。

筹集地方配套资金时,应注重引导农民依法采取民主议定的方式投入农村公路建设,不得任意增加农民负担。

(五)坚持“项目公告、公示”制,对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安排的所有项目,通过当地新闻媒体等形式进行严格的公告、公示。

(六)严格合同监督管理,市(州)、县相关主管部门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和施工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工程质量标准、工程数量、建设工期、建设投资和安全责任,严禁转包,禁止非法分包。

履约双方不得擅自更改,违约方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收集、汇总、报送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八)收集、汇总、报送各地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月报、季报及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和项目投资计划、资金到位及工程投资完成情况报表,转批各地年度基本建设财务预、决算。

县级相关主管部门汇总编制的基本建设月报在次月初 5日内报送,季报在次季初7日内报送,年度财务决算在年末后 40日内报送。

市(州)级相关主管部门汇总编制的基本建设月报在次月初7日内报送,季报在次季初10日内报送,年度财务决算在年末后50日内报送。

县级相关主管部门汇总编制的以工代赈资金、财政扶贫资金、民族地区“两项资金”的项目投资计划、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报表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向县级农村公路工作领导和办事机构报送,县级农村公路工作领导和办事机构在上述规定时间内逐级 y刁口报送上级农村公路工作领导和办事机构。

(九)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和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对通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主要职责:(一)对通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二)做好通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积极筹集配套资金。

筹集配套资金时,应注重引导农民依法采取民主议定的方式投入农村公路建设,不得任意增加农民负担。

(三)实行“项目公告、公示制”。

项目乡(镇)、村以有线广播、公告栏(墙)、告示牌等为媒介,将通村公路项目建设的各项具体内容直接面向项目区广大农牧民,开展公告、公示。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基本建设的规章制度。

(二)严格执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三)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据经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和投资规模,积极筹措落实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完整。

(四)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开支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强化项目内部管理,防止建设资金被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

(五)收集、汇总、上报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信息,编报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六)编制、收集、汇总、上报农村公路基本建设月报、季报及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

基本建设月报在次月初 3日内报送,季报在次季初5日内报送,年度财务决算在年末后 30日内报送。

(七)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和报送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章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第十二条为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及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及时下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得滞留。

(一)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应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到位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市级相关主管部门。

(二)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到位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县级相关主管部门。

(三)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到位后,将资金到位情况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通乡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照项目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根据项目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展情况拨付计划补助资金;对于通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年度预算和资金到位情况,在项目开工后拨付计划补助资金的20%,项目工程进度达到50%后拨付计划补助资金的30%,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50%资金。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建设资金,现金的使用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禁大额现金支付工程价款。

通乡公路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的结算应按照工程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监理报表进行结算与支付,重要设备、大宗材料价款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

通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的结算应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合同约定进行结算与支付。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按工程价款的 5%预留质保金;工程验收合格且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预留的质保金。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支出,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造价。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得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

第十六条通乡公路项目建设单位支付建设资金时,必须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执行,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一)有关业务部门审核。

工程、计划等业务部门应根据有关合同、协议对结算凭证(发票、收据、工程价款结算单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其工程价款结算单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同意后再交给业务部门审核。

(二)财务部门审核。

财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协议,对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同意支付的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正确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

(三)根据业务和财务部门的同意支付审核意见,单位领导或其授权人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

(四)财务部门根据单位领导或其授权人的同意支付签批意见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七条通村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开设银行帐户,银行预留印鉴应包括村民委员会公章、村民代表印鉴、财务人员印鉴,并分别进行保管。

县级相关主管部门拨付给通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全部拨付到村民委员会开设的银行帐户,通过银行帐户进行结算和使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